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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范例【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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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第一篇】

通过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发现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现就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及具体措施,浅谈一下笔者的粗略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1.多数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与用工单位往往不签劳动合同,不注重保留证据,以致在發生纠纷时苦于没有证据而诉讼风险增大。要对其加大普法宣传,使其逐步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建议深入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和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改善劳动关系;继续实施“彩虹计划”,扩大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覆盖面;建立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及时合理地提高农民工工资收入水平。

2.援助后,执行难。有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时准许其缓交诉讼费,但审理后判决书未下达前,要求农民工交纳诉讼费,如逾期不交,人民法院不予下达判决书,以致于这类案件无法进入到执行环节,无法实现诉讼目的。建议人民法院将司法救济制度与法律援助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只要是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受理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在此类案件执行完结时,按规定确定诉讼费的承担问题。

3.法律援助成本高于诉讼标的。有的农民工因用工企业欠其数百元的工资,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而法律援助机构给承办律师的办案补贴往往还高于农民工索要的工资数额。在这方面,大庆市法律援助中心研究具体的办法,帮助其代写诉状,帮助其立案,对其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让当事人自己去打这类官司,使其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这样既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又降低了法律援助成本。

4.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多发于建筑领域,如拖欠工资和工伤处理。其根本原因在于该领域没有建立健全规范的劳动用工关系,在工程分包、转包过程中,真正干了活的农民工因无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无法讨要自己的工资。建议建筑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对该域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采取必要的措施,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用工,形成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5.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企业守法诚信制度不健全。亟需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企业守法诚信制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置集体停工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具体措施

(一)围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进一步理清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思路

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要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担负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崇高使命。要把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与司法行政工作“十二五”规划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明确“十二五”期间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要把加强农民工工作与年度工作安排紧密结合起来,有效履行法律援助工作职能,确保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不断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切实从源头上促进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

1.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民工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部门联动,形成合力,重点要加强农民工培训工作,注重在制度上解决好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紧紧抓住农民工培训、就业等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力度,提高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水平。

2.大力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农民工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增强依法维权意识。要引导广大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援助工作者重点围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等问题积极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坚持“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倡导和推进以调解协商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三)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切实增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实际效果

坚持把维护农民工权益与促进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是增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有效途径。要深入研究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细化实化各项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组织法制宣传工作者、法律服务人员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策划开展符合新生代农民工需求和特点的法制宣传活动。要进一步畅通农民工法律服务渠道,深入农民工聚集地区设立法律服务联系点、咨询点,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设立法律咨询热线,公开法律服务机构、人员执业信息,方便农民工就近及时获取法律服务;要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进一步扩大农民工法律援助覆盖面,降低农民工法律援助门槛;加强窗口建设,拓宽申请渠道,推行电话申请、网络申请等便民服务方式;指派擅长办理涉及农民工案件的律师办理重大疑难案件,不断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积极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农民工讨薪、农民工工伤维权等专项行动。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纠纷调解组织网络建设,继续推进在建筑工地、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和行业建立有农民工代表参加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扩大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覆盖范围。

(四)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整体水平

要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进一步端正执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要大力加强业务素质建设,引导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履行职责必需的政策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将认真研究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勇于探索解决新问题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和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进行。

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第二篇】

六盘水市市、县法律援助机构于2000年全部成立,全市法律援助工作从2001年开始运作,几年来,法律援助工作从无到有,已在全市98个乡镇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妇联、残联、工会、团委等社会团体及相关部门建立了27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形成了市、县、乡三级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其它法律援助机构为补充的较为完整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为维护六盘水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总的来看,六盘水的法律援助工作仍处于不断完善阶段,制约工作发展的困难和问题不少。日前,经过对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进行调研,现针对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困难及建议提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经济困难的标准不好掌握。《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规定执行。目前六盘水以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线”作为标准,然而,实践中,对没有享受低保的人,法律援助机构会根据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对有一些经济并不困难的人来说,开具一份无收入或生活贫困证明非常容易,从而使他们轻易地获得法律援助。而有一些生活确实困难,但却没有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就得不到法律援助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就导致法律援助资源没有全部用于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

(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受案范围过窄,《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受案范围尺度难把握。当前各有关方面对“降低受援门槛、扩大受援面”的呼声颇高,但是在实践中,符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所规定的六条收案范围的案件却少之又少。《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虽对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所规定的收案范围进行了补充,也列入了一项“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因此项收案范围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往往以案件的社会效果、当事人的经济困难程度和地区的社会稳定等作为考虑因素,造成全市各家法律援助部门对援助案件的标准不尽统一,出现了各行其是或者各不行事的尴尬局面。

(三)经费保障未成制度,“应援尽援”实施困难。由于缺乏法定的约束力,各级政府对于法律援助的拨款额度各不相同,有的区县仅靠中央法律援助专款来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连最起码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费用都不够。特别是乡镇法律援助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这是困扰我市乡镇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援助经费不足,要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有一定难度。不仅限制了法律援助部门提供援助服务的标准和质量,而且要扩大法律援助的受援面,达到“应援尽援”更是显得力不从心。

(四)百姓需求逐年上升,协调渠道不够通畅。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及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制频道》、《今日说法》等法制栏目在农村拥有很高的收视率,群众收听收看后寻求法律帮助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对法律知识的运用越来越广,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来越大。然而由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重视程度等因素的制约,法律援助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加上法律服务和运作成本在不断增加,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矛盾突出,使得我市的法律援助资源不能适应正在急剧转型和变化的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同时由于法律援助工作涉及面广,有时为了解决当事人的问题,常常要涉及政府许多职能部门,而由于目前援助工作缺乏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同时又囿于本身职权的局限性,造成一些案件的协调、沟通渠道不够通畅,难以真正满足老百姓的利益需求。如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而法院却没有同意其缓、免交诉讼费用,最终导致无法立案。因此,法律援助案件诉讼费缓、减、免的衔接问题至今尚未很好解决,经济困难的农民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得到免费而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最终落不到实处。

(五)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基础薄弱,未完全使需要援助的弱势群体真正受益。目前,全市98个乡镇虽然依托基层司法所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但大多数司法所都是一人一所,还有的至今在编缺人。以司法所的人员情况,要切实履行司法所的九项职能,完成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确实困难,更不要说开展法律援助。另外,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也极大地制约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

(六)法律援助案件执业过错的赔偿责任不明确。虽然至今没有出现因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执业过错造成受援人损失要求赔偿的情况,但并不等于将来不会出现此类问题,其可能性是存在的。一但发生这种情形,责任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将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包括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在内的法律法规均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二、改进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让全社会都了解法律援助,支持法律援助,寻求法律援助。要在“五五”普法工作中加大对《法律援助条例》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在当今这个信息多元化的时代,在有条件的农村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法律援助的相关内容;在条件落后的地区,可以通过送法、法律咨询等途径有针对性地深入农村、农民工聚集的企业、工地、社区等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较为集中的地方进行宣传,让全社会都了解法律援助,支持法律援助,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了解法律援助,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知道怎样去寻求法律保护,使他们“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得以解决。

(二)明确设立经费保障机制。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应该加大对法律援助的投入,使更多的人能够得到法律援助。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的实施,绝大部分是由政府建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其指派的律师、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等进行的。法律援助机构以办案补贴的形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种做法,实质上就是政府以自己的财力购买法律服务以帮助社会贫弱者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因此,财政拨款应当是本地区法律援助的主要实施方式,政府在地方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将乡镇法律援助经费也列入财政预算,适度扩大购买规模,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以满足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力争做到“应援尽援”,确保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真正获得免费服务,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建议市、县两级法律援助经费都按实有人口数人均元,乡镇按实有人口数人均元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以确保工作的基本需要。

(三)明确经济困难的基本标准。经济困难的标准直接关系到法律援助的受援范围和政府的经济承受能力,国务院的《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经济困难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规定执行。以“最低生活保障线”作为标准,一方面把一些生活在最低保障线边缘的困难群体拒之门外,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收入虽可,但由于大病、突发事件等原因而导致生活贫困的也没有考虑在援助对象之列。建议对经济困难的标准适当放宽并进一步明确。

(四)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在目前法律援助人力资源紧缺的情况下,尽快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特别是在将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援助机构和各法律援助工作站配备2-3名公职律师,负责本部门及辖区乡镇的法律援助工作,免费办理咨询、代书等非诉讼法律事务并承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这样既可以缓解法律援助人员资源与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突出矛盾,也可以解决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基础薄弱的困境,还可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和数量,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真正做到让弱势群体能够依靠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使法律援助发挥出更大的作用,为维护广大贫弱群体的切身利益做出更加巨大的贡献。

(五)整合资源,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发展。协调编制部门解决好乡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编制和待遇问题;协调人民法院解决好法律援助同司法救助的衔接问题及执行难问题;将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良性互动的局面,宜调则调,宜援则援,调援结合,进一步完善和拓展法律援助工作。缓解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基础薄弱的情况,也解决农村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

(六)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中的执业过错责任,由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来承担过错责任显然不符合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民事责任也不现实,但如果不予赔偿则是对受援人的不公平。这必须由相关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在这之前,只能尽可能降低法律援助案件执业过错出现的可能性,同时应把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列入年审内容之一,以提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受援人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第三篇】

受疫情的影响,今年涉及农民工维权纠纷较往年有所增加,随着复工复产的开展,芜湖市司法局法援聚焦农民工权益保障,多举措持续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截止目前,全市共举办农民工作维权专项咨询活动20余次,为2694人次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解答农民工各类法律咨询5388人次,为农民工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9035万元。

一是强化宣传诉求渠道,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制作《疫情期间农民维权法律援助指南》。引导农民工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告知其疫情期间如何获得法律援助,将《疫情期间农民维权法律援助指南》制作成小视频,在全市的移动公交媒体不间断的播放;结合法律援助宣传月、送法进村(社区)以及重要节日,深入村居、企业、工地向农民工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单行本,引导农民工优先通过法律援助热线和芜湖司法行政微信公众号、安徽法网进行法律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主动向企业和社会发布法律指引、保障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向企业宣传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等法律规定等,提醒企业注意用工规范,将复工复产中可能出现的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是涉及农民工欠薪案件开通绿色通道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复工复产的农民工涉及讨薪、工伤赔偿的事项,开通法援“绿色通道”,免于经济状况审查,做到当日申请、当日受理、当日指派。对于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等紧急或特殊案件,为受援人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坚持“调解优先”,推进调解协商解决,力求最短时间化解矛盾,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推进“上门服务”“最多跑一次”等,力求援助“零距离、零等待”。

三是强化咨询受理服务,化解重大疑难纠纷

针对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多发、热点问题及农民工群体性讨薪案件,法律援助人员耐心倾听、疏导群众情绪,指导前期证据材料收集。建立农民维权案件登记报告制度,对咨询中发现农民工维权、群体讨薪苗头隐患,要求法律援助律师登记备案及时报告,实现抓早抓小,力求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四是保障法援服务质量,提升农民工法治获得感

加强法律援助人员的业务培训学习,指派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承办涉农民工案件的办理。强化质量监督和风险管理,畅通沟通渠道,充分利用短信、微信、网络等信息化手段,实现农民工对案件办理进度和情况的即时了解,提升农民工法治获得感。实行农民工维权案件一案一回访制度,对于已办结的农民工维权案件及时回访,询问案件办结情况,案件办理有效程度,承办律师是否尽职尽责,对进入执行难农民维权的案件,法律援助安排工作人员及时与执行法院沟通,主动帮助农民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第四篇】

通过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发现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现就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及具体措施,浅谈一下笔者的粗略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1.多数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与用工单位往往不签劳动合同,不注重保留证据,以致在发生纠纷时苦于没有证据而诉讼风险增大。要对其加大普法宣传,使其逐步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建议深入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和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改善劳动关系;继续实施“彩虹计划”,扩大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覆盖面;建立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及时合理地提高农民工工资收入水平。

2.援助后,执行难。有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时准许其缓交诉讼费,但审理后判决书未下达前,要求农民工交纳诉讼费,如逾期不交,人民法院不予下达判决书,以致于这类案件无法进入到执行环节,无法实现诉讼目的。建议人民法院将司法救济制度与法律援助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只要是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受理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在此类案件执行完结时,按规定确定诉讼费的承担问题。

3.法律援助成本高于诉讼标的。有的农民工因用工企业欠其数百元的工资,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而法律援助机构给承办律师的办案补贴往往还高于农民工索要的工资数额。在这方面,大庆市法律援助中心研究具体的办法,帮助其代写诉状,帮助其立案,对其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让当事人自己去打这类官司,使其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这样既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又降低了法律援助成本。

4.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多发于建筑领域,如拖欠工资和工伤处理。其根本原因在于该领域没有建立健全规范的劳动用工关系,在工程分包、转包过程中,真正干了活的农民工因无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无法讨要自己的工资。建议建筑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对该域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采取必要的措施,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用工,形成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5.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企业守法诚信制度不健全。亟需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企业守法诚信制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置集体停工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具体措施

(一)围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进一步理清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思路

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要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担负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崇高使命。要把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与司法行政工作“十二五”规划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明确“十二五”期间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要把加强农民工工作与年度工作安排紧密结合起来,有效履行法律援助工作职能,确保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不断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切实从源头上促进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

1.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民工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部门联动,形成合力,重点要加强农民工培训工作,注重在制度上解决好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紧紧抓住农民工培训、就业等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力度,提高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水平。

2.大力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农民工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增强依法维权意识。要引导广大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援助工作者重点围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等问题积极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坚持“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倡导和推进以调解协商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三)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切实增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实际效果

坚持把维护农民工权益与促进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是增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有效途径。要深入研究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细化实化各项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组织法制宣传工作者、法律服务人员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策划开展符合新生代农民工需求和特点的法制宣传活动。要进一步畅通农民工法律服务渠道,深入农民工聚集地区设立法律服务联系点、咨询点,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设立法律咨询热线,公开法律服务机构、人员执业信息,方便农民工就近及时获取法律服务;要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进一步扩大农民工法律援助覆盖面,降低农民工法律援助门槛;加强窗口建设,拓宽申请渠道,推行电话申请、网络申请等便民服务方式;指派擅长办理涉及農民工案件的律师办理重大疑难案件,不断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积极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农民工讨薪、农民工工伤维权等专项行动。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纠纷调解组织网络建设,继续推进在建筑工地、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和行业建立有农民工代表参加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扩大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覆盖范围。

(四)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整体水平

要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进一步端正执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要大力加强业务素质建设,引导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履行职责必需的政策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将认真研究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勇于探索解决新问题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和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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