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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汇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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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第一篇】

0 引言

在2014年,我国首次建立起全国性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并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根据人社部的数据,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已经达到49750万人,随着参保人数的增加,缴纳保费正在以每年一千多亿的速度不断上涨,在新的历史时期,“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合并顺应了时代的发展趋势,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也亟待完善和健全[1]。在我国现阶段,现行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依然遇到了一些问题,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模的不断扩大,为了更好地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作用,实现保费基金的增值保值,需要结合现实情况深入分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并做出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举措。

1 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困境

在我国现阶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政策宣传效果不明显、制度保障力度较小、激励性较弱、基金保值增值的空间小、经办水平不高、财政投入过少等,随着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和基金规模不断扩大,这些问题逐渐成为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困境,严重制约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2]。

基金的管理投资水平过低

在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层次偏低和投资渠道过窄的问题导致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逐渐变大。目前,参保人员缴纳保费暂由县级管理,但由于县级经办单位缺乏专业的投资管理人才、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等,基金的投资方式主要为银行存款和国债。银行存款和国债的信用风险较小,但是收益率偏低,在通货膨胀时代,其中存在的通货膨胀风险和利率风险依然不低,这些单一传统的投资渠道反而不利于基金投资风险的分散。随着我国城乡居民消费水平的不断上升,过低的国债和银行存款收益将导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越来越大。基金投资渠道单一、运营管理层次偏低、管理和风控体系不健全,这些现状已经成为制约新时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展的障碍。

制度的政策宣传效果不明显

随着“新农保”、“城居保”的合并,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覆盖规模不断提升,但目前依旧有3亿人尚未自愿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有待继续扩大。与此同时,当前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中,养老保险补贴和保障的力度仍不高,尚未对部分城乡居民形成足够的吸引力。例如,养老金支付的标准不够高,对一些老年人来说,养老金尚不足够支付其日常开销,另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广度、覆盖面等也有待提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优势尚未被广大城乡居民充分了解,导致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

经办人员能力不足

在参保人员缴纳保费的过程中,由于缴费环节过多,各地经办单位对缴费各个环节的截止日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再加上一些经办人员未及时记录参保人员缴费时间,居民缴纳保费存在时间上的随意性,并导致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的计息起始时间难以确定的问题。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中经办水平的不足,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受到了极大的制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健全性。

2 完善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策略

拓宽基金投资渠道,提升基金保值增值空间

为了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需要结合国内外经济形势,权衡风险和收益,在保障基金安全性的基础上,拓宽基金投资的渠道和方式。通过建立完善的基金风险控制体系和制定科学的投资管理办法,并提高基金管理运作的监管力度,将投资方式多元化,才能更快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结合成熟资本市场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发展形式,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在进行多元化投资时可以从以下三种方式进行:一是采用具有低风险、低收益特点的传统投资渠道,例如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等;二是采用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特点的投资渠道,例如企业债券、股票、期权期货、境外投资等;三是采用风险和收益处于中间水平的投资渠道,例如基金、金融债券等[3]。

加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

通过加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广大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意识,才能有效提高居民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扩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模,使更多群众受惠。在具体的宣传过程中,可以综合运用电视广播、互联网、报刊等传播工具,或者通过举办宣传讲座、发放宣传单页,向广大城乡居民普及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吸引居民主动参保。与此同时,各地政府应当及时将当地城乡居民参与养老保险、领取养老保险的动态予以公示,将参保和领取养老保险的执行情况透明化,并欢迎广大群众的咨询、投诉、监督等。

建立健全养老金待遇的长效调整机制

综合城乡居保制度实施目标,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我们认为应将基础养老金与居民人均纯收入挂钩, 通过建立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动态投入机制,使基础养老金水平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而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虽然国家提出地方政府可以根据物价水平上涨适时调整,但对调整的办法并没有明确。应明确对各级政府的约束力,以企保待遇调整机制为参考,建立根据不同缴费档次予以待遇调整的长效机制,如此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又能极大地增强城乡居保制度的吸引力。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第二篇】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发展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1-0029-03

一、黑龙江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制度实施的具体内容如表1 所示。

虽然目前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发展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但与同期的其他省份比较,进展程度及覆盖面还处于相对落后阶段。从养老保险方面来看,在全国范围内已有超过半数的省市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发展上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而黑龙江省目前则只达到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标准大致相同,在参保人数及管理模式等方便还在不断努力,要在真正意义上实现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还有许多实际问题需要通过努力去解决。

二、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

黑龙江省的人口老龄化速度较全国其他省份相比,略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但也已于2005年步入人口老龄化阶段,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比达到%,比同期的全国平均老龄化水平低%。2012年,黑龙江省的老年人口数(65岁以上)达到万人,人口老龄化率达到%;与2005年的数据相比,人口老龄化率上升了%。黑龙江省老年人抚养比由1985年的%上升至2012 年的%,其间虽有所波动,但总体趋势是稳步上升的,使劳动力人口负担加重。黑龙江省近几年老年人口情况如表2所示。

(二)养老保险基金待遇水平不均等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来源分为三大支柱,即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政府财政补贴。其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的标准是由当地的村民集体会议通过民主合议的方式确定,当地政府的补贴标准和行动方案也由当地政府自主设定。以目前的缴费状况看,政府的财政补助主要来源于中央及上级政府的财政投入,县级区域的自主补贴比例仅仅是很小的一部分。不同地区之间的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的金额差异很大,这是因为要受限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部分村民的参保积极性。

通过黑龙江省目前的状况来看,由于地区条件限制,黑龙江省部分地区财政状况紧张,在支付养老保险基金方面有一定难处,不能稳定维持基金的持续供给。以哈尔滨市为例,其市区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养老金为每人65元/月,高出国家统一规定的最低标准10元;而其辖区周边的11县(市)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则是每人55元/月。

(三)城居保与新农保政策衔接不畅

在国家审计署对全国范围内的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状况的审计结果中显示,截至2011年底,全国范围内有万人重复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2013年,黑龙江省清复参保人数2 314人,2014年清查1 289人。近几年来,黑龙江省年外出打工人数均超过100万,其中绝大多数都是跨省域的外出务工,其中就不乏有很多从外省转回黑龙江省社保的人员。

因为黑龙江省目前存在著城居保与新农保保障标准不同的情况,两种制度在转移衔接上有很大的问题。外出务工人员在办理省外养老保险返乡时,只能将其个人账户金额转移,不能将统筹基金的部分转移,影响了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二元状况存在,透露出两种制度在统筹上公平性、规范性及可持续发展上的缺失,是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轨道路上必须要解决掉的阻碍。

想要社会保障制度长期稳定的发展,一定要依靠法律法规的保障,而目前黑龙江省在执行2014年国家出台的《意见》上没有明晰的执行条例。许多标准并不明确,实际操作上缺乏参照标准。两种制度并轨上各自为政、地区色彩浓厚。由于没有相关的法规标准,一线人员在处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实际问题时没有标准可供参考,而且由于外部环境的限制,两种制度并轨工作上的权责划分不明晰,致使实际工作的统筹规划也存在着极大的问题。

三、推进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积极引导居民参保,扩大参保覆盖面

想要扩大参保覆盖面,首先要做好引导宣传工作,讲明参加养老保险的利害,规避在制度统筹上可能会存在的问题,疏通参保人员对于养老保险的资金安全、保障方式及基金领取等方面的疑虑。广泛应用多样式的传播媒介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改革工作进行大范围的普及,引导城乡居民从强迫参保到自愿积极参保,转变参保人员的参保思想意识。其次,建立长期持续的参保反馈机制,对参保人员在参保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疑虑进行解答,积累经验,以便对未来的居民参保工作进行及时的改善。最后,建立长期走访参保人员工作机制,及时与群众沟通,仔细讲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传达上级工作指示精神,强化参保人员参保意识,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等性和效率性。

(二)发展制度顶层设计,建立多层次保障体系

以社会保障的公平性与效率性为前提,针对不同经济状况人群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服务体系。打破区域内经济收入差距的限制,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合理统筹规划和层次设计。确定明确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目标,对整体规划工作进行系统性的设计,整理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工作指导方案。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框架下进行结构调整、制度优化,逐步从“统账结合、混账管理”的“部分积累制”模式过渡到包括基础养老金制度、个人账户养老金制度(即强制性企业年金)、自愿性企业年金制度、个人储蓄性保险在内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三)加强养老基金运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根据马可维茨组合投资理论,投资方式的多样化可以有效降低投资风险,以最小的风险获取合理程度上最高的收益。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式大多分为三种:一是如国债、银行存款这种稳定、风险小但是收益较低的投资方式;二是如金融债券、基金这种具备一定投资风险,但收益适中的投资方式;三是如股票、企业债券、企业投资等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方式。现在,黑龙江省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方式单一,政府决策部门应尽快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办法,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能力,以保证养老金的定期足额发放。在制定运营办法的过程中,应以基金安全为前提,在充分考虑经济环境和现实条件的状况下,合理地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不同比例采用多元化的投资手段进行投资,以尽可能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疏导经办部门沟通,推进制度改革衔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不仅是制度的合并统筹,更是要求相关部门能够系统性管理。着眼黑龙江省的现实状况,对有关政策进行细致解读、区分,确保外出打工人员的参保转移能够有效地与黑龙江省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有效衔接。做到统筹兼顾,保障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不会收到损害。为了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就行,应将相关部门进行职能划分,明晰权责,提高工作的经办效率。由于工作涉及的部门太多,各个部门应遵行统一领导、积极沟通、协调联动原则,减小一线工作人员的沟通成本,提高办事效率。2014年,在中央出台了《意见》后,为贯彻上级意见,黑龙江省已逐步开始推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工作,这表示黑龙江省正积极突破城乡二元的结构,为缩小城乡差距而努力。今后,黑龙江还应当补充相关规定:对新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不一致的地方进行纠正,从而保持政策的连贯性和一致性。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待遇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J].中国劳动,2014,(3).

[2] 王树明,徐敬凯。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思路研究[J].理论探索,2012,(8).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第三篇】

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政〔〕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它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市辖各区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区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五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申请和登记手续。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构成。

第七条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区政府按照市统一安排和规定程序,结合区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缴费后,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参保人出具缴费凭证。

第八条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分别由市、区财政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纳入国家试点后,所有参保人员均由中央财政和试点区财政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市、区两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区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元。纳入国家试点后,按照国家、省的要求给予补贴。

区财政为重度残疾人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对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区政府制定。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抵销个人缴费。

第九条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四章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五章养老金待遇

第十二条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确定,在纳入国家试点前,中央应负担的55元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剩余的5元由区财政负担。纳入国家试点后,按照国家、省的要求给予补贴。有关区确定的标准超过60元的,高出60元的部分由各区负担。对于长期缴费的参保人员,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各区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六章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第十四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由区经办机构核定待遇领取资格,于次月起每月按标准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应引导城乡中青年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第七章待遇调整

第十五条区政府按照市统一安排和规定程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八章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区经办机构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持证上岗。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账管理,不得混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区级管理。

第九章基金监督

第十八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切实履行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委员会(居委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章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使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按省统一安排,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实行区级垂直管理,按照每万名参保人员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足工作人员,按规定标准配备固定办公场所、必要信息化设备和其它设施。

第二十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章相关制度衔接

第二十五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六条已参加农村社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其养老保险关系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七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加强组织领导

第二十八条区政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列入区、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认真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第四篇】

关键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中图分类号: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1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已经有多年,以往传统城乡二元次的社保管理模式备受诟病,不能有效的适应当下城乡居民实际社保需求状态,因此要依据时展需求,打破传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U制度的隔阂,建立能够覆盖城乡居民双重需求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但是当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具体的衔接工作上存在一定难度,需要突破一定障碍来促成衔接工作的完成。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中的常见问题

(一)制度本身缺乏成熟性

当下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已经有了数十年的发展历程与摸索,然而制度仍旧存在一定不成熟性问题。首先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存在一定差异性,统筹区之间保持相互独立性状态,在实际管理中缺乏统一性管理。过去新农保基金主要是在县市级单位做操作,但是县市级单位实际数量较多,导致基金管理存在较大的风险性。其次,城市化的推进日益变快,农村失地的农民数量逐步增多,但是在农村的养老保险体系还没有有效的覆盖到相关群体,进而导致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在衔接上难以达到有效融合处理。其三,在保险制度的具体执行上无法达到有效统一效果。企业与事业单位的工作者可以有效的确定劳动关系,而后参与到社保体系中享受应有的社保待遇,然而对于农村居民而言,其中低收入人员与进城农民工缺乏对应的劳动关系合同签订,工作流动性大,灵活性就业情况较多,从而没有固定的劳动关系存在,农民自身与企业都不愿意参与到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从而导致该群体参保率较低。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最初城乡居民在社会养老保险的缴纳、待遇标准上都有较大的差异,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下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存在的缺陷问题逐步凸显,同时也激化了城乡社会矛盾,其中城乡养老保险在待遇上的巨大差异是人们所诟病的重点,缺乏应有的公平性。

(三)商业保险占据了社会养老保险份额

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公益性不同,商业养老保险属于一定营利性属性,但是两者均可以在被保人遭遇损害时提供对应的经济补助,从而保证人们生活的有序进行,同时两者都需要在专业的保险基金技术运作与原则下开展,要确保保险基金呈现增殖状态才能有效的确保保险基金的正常运作。同时在风险的处理上,多属于不可知的偶然性的风险承担。近年来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运作需要采用一定的商业化管理方式来达到管理效率的提升,同时也降低国家在此方面的财政压力,因此成为了国家所鼓励的保险类型。而商业保险可在一定积累之后发挥出其应有的社会功能性,有效的弥补社会养老保险无法顾及的群体以及不能满足的养老保险缺口。部分农民工或者农村人口当下甚至愿意使用商业保险来替代国家开展的社会养老保险,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农村养老保险无法快速发展。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效对策

(一)提升农民参保率

要促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避免保证农民较广范围的参保率,这样才能有效的将农村居民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需要积极的维护农民工进城务工权益,督促各企事业单位对农民工的参保费用缴纳,采用更为弹性灵活的参保机制,可延长补缴时间,允许继续补缴,采用参保累计计算方式,减少因为季节性与工作流动性而产生的保险缴费中断问题。还可以依据农民工实际情况允许其年度、季度性的保费缴纳,这样可以有效的吸引农民群体参保,提升参保的便捷灵活性。对于失地农民,需要政府进行一次性补偿等措施来达到农民有经济能力参保,同时可以通过政府补贴政策来弥补无力承担社保参保费用的农民。部分土地承包可以有基层村级单位为农民缴纳一定的参保费用,从而达到城乡社保制度衔接。此外,要做好农民观念上的提升,让其明白参与社保的远期价值,改变传统单一的“养儿防老”等滞后养老观念。

(二)发挥政府统筹与财政措施

发挥政府应有的职能作用,依据现存情况适宜的调整保险基金统筹情况,通过县级转为省级而发挥出全国统筹的效果,从而改善当下社保资金所承受的支付压力与风险,可以有效促进社会统筹资金所发挥的作用与实际应用范围提升。同时,可以运用政府财政收入来有效的调整弥补社保资金缺口,有效的拉近城乡之间所存在的保险待遇差距,改善以往农村社保所存在的局限性。此外,可以运用社保制度来达到城乡居民收入分配的有效协调。

(三)完善社保制度宣传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优越性、稳定性等特点需要做好必要的宣传,要针对当下城乡居民信息接收渠道做多方面广泛覆盖性的宣传,无论是电视、网络还是其他媒体,需要做好参保价值的广泛宣教,尤其是农村人口的参保价值要更好的突出说明,同时要说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后所带来的利好价值,避免农民工群体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等问题的持续严重化,改善全民对社保参保的价值认识状态。

三、结束语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存在多种问题,甚至部分属于历史遗漏性问题所致。政府需要发挥自身智能作用,做好财政与管理制度层面的改善与投入,做好应有的社保宣教工作,让社会民众对社保制度有更高的信任度与依赖性,积极改善农民社保参保问题,及时的做好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进程,有助于稳定和谐社会的持续发展,对于城乡居民生活改善有更好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王伟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安化县为例[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5,(2):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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