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建议(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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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
第一条为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政〔〕13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政〔〕77号)和省政府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实施的精神,结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与我县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对象实施属地管理。
第三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农保中心”)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具体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
建立村(居、社区)社会养老保险协办员制度,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参保等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实绩,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由县财政对村(居、社区)社会养老保险协办员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第四条县财政部门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保管好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县公安部门应配研究城乡户籍人口流动、变化、年龄等相关情况,及时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县残联负责对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和提供残疾人相关信息;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认定,及时准确提供相关信息;县民政、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协同掌握相关群体的收入状况和其他保障待遇情况,配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县宣传部门要制定并开展政策宣传工作;县编制部门要根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任务,确定县、乡(镇)两级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县发改、统计、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规划、数据采集和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五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章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定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13个档次,由参保人在一个缴费年度内选择一个档次作为缴费标准,多缴多得。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收入增长,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和标准。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参保缴费人员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选择缴费档次100元,每人每年补贴30元;
选择缴费档次200元,每人每年补贴35元;
选择缴费档次300元,每人每年补贴40元;
选择缴费档次400元,每人每年补贴45元;
选择缴费档次500元至1000元,每人每年补贴50元;
选择缴费档次12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补贴70元;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10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其同时享受30元政府补贴。
实行计划生育的城乡居民夫妇参保缴费的,除享受所选档次缴费补贴外,县财政还对每人每年增加30元的政府补贴。城乡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独生子女父母须领取光荣证、双女父母须落实绝育措施)参保缴费的,在其享受计划生育政府补贴基础上,县财政对每人每年再增加30元的政府补贴。
缴费补贴不抵扣个人缴费,增加补贴部分由县财政承担,政府补贴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七条县农保中心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及利息、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利息,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八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专户管理。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基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定期结息。县财政、监察、人社、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防范机制,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养老金由县财政部门依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的养老金用款计划,安排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第九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订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县农保中心应在每年底督促指导乡镇(开发园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局),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领取养老金条件和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条参保人员符下列条件的,可以从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一)年满60周岁;
(二)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的;
(三)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养老保险待遇的。
第十一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55元,县财政承担5元)。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缴费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加发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积累额除以139,从个人账户中支付。
建立待遇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标准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予以调整,具体调整标准,中央财政支付部分由中央确定,县财政支付部分由县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参保条件的农村籍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或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的本息外,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五章社会保险关系衔接
第十四条制度衔接
(一)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老农保”)衔接
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参加老农保的暂未领取养老金人员,现又符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将原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全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不再补贴),同时应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养老金待遇。
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在原领取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二)与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村(居、社区)干部符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任职期间按照村(居、社区)干部养老保险标准缴费,离职后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继续缴费,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
(三)与其它制度的衔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后实施。
第十五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省(市)、县流动的,迁入地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待迁入地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再办理转出手续,转出者只转出本人个人账户部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的,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养老金待遇。
第六章法律责任
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做诗也会吟。山草香为大家分享的3篇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建议就到这里了,希望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写作方面给予您相应的帮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
关键词 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基金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在社会老龄化不断加剧的今天,养老已成为整个国家和社会不可避免要面对的问题。而党的十七大则明确提出了“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维护整个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党和政府为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而近几年通过各级部门的精心组织,深入宣传,广泛发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一政府的惠民政策,正逐渐被广大城乡居民所认同和接受。但由于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制尚不发达,所以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环节不免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现阶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我国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资金的筹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但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范围狭窄,大多由政府补贴和个人缴纳,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问题重重。虽然各级政府都积极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实践,建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愿意为解决城乡居民养老问题和构建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做出贡献。但是,像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财政积累少,农村经济基础薄弱,财政可支配收入较少,仅靠县级财政收入支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难度比较大。由于缺少省、市、县三级财政投入的配套投入机制,因此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集体补助大部分都无法落实,政府财政投入不能到位,统筹账户空账运行,已经成为制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纵深开展的主要因素。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发放。
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实现了社会化发放,但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起步较晚,参保人员众多,只领取国家基础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死亡,经办机构不能及时知晓。加之大部分地方政府财力有限,未出台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抚恤费的政策,死亡人员的亲属极少主动申报死亡注销,造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结余主要由基础养老金结余和个人账户基金结余。基础养老金是由国家、省及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且按年根据实际发放金额进行结算,在各级政府配套资金足额到位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结余也是寥寥无几;反之,在地方财政补贴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情况下,会动用个人账户基金发放基础养老金,势必会减少个人账户基金结余。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方面,相关政策规定除预留支付费用外,其余部分可以由财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建议,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由财政部门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债券或者转作银行定期存款。但实际操作中,各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定期存款量较小,且银行利率利息的不断变化,加上物价的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基金利率远不够支付给参保人员的利率。没有优化基金存储办法,增值渠道单一,运营层次较低,造成利息损失,始终没有达到基金的保值增值的目的。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建议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建议各级财政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支持。目前,国务院及省政府出台的指导意见,明确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与适当支持。建议各级政府加大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力度,尽快可能提高集体补助和中央财政扶持的比重,给城乡居民参保增加信心,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列入财政支农项目之一,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各级财政对农民补贴的到位。应建立省、市、县三级财政配套投入机制,形成财政投入到位、发展运行稳健的良性工作机制。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发放。
建议基层经办机构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开展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有效杜绝冒领、骗取养老金行为的发生。可通过刊登通知、张贴告示、网上认证、指纹认证和现场认证等有效措施,对辖区内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投入方面的调研,摸清底数,周密测算,结合地区经济水平,科学合理地预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助,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留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助份额,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地方财政的基础养老金、地方政府对城乡居民个人缴费的补助及时到位,确保对60岁以上无保障老年居民、重度残疾和缴费困难群体人员补贴及时到位。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3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重大改革。然而,在养老保险的不断改革变化中,也逐渐出现了政府筹集资金难度大,人们参保意识薄弱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就需要建立起新型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确保老人们老有所依。
1 目前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国家政府参与度与责任认识不到位
国家政府是新农保政策制定者,也应该是政策的执行者。但是在推行新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参与度与责任认识明显是不到位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宣传推广力度不够,未尽到强制推行责任。在新政策出台后,政府应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电视广播、金融机构等多渠道多种方式开展宣传,但是目前来看,政府在这一方面所做的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是具备“强制性”这一特点的政策制度,但是在推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政府又强调居民参保“自愿性”,两种概念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带来的效果是明显不相同的;政府资金支持力度不够,政策配套不完善。国家既然出台了新型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以对于新政的财政资金支持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这项工作的开展中,政府给予的资金支持力度是远远不够的,很明显国家还是把大量资金投入到了经济生产中去了。由于资金支持力度不够,使得这项工作开展的比较缓慢,造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推广工作效率低下。
传统思想影响参保工作开展
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的历史文化积累的国家,传统的“养儿防老”思想还是比较根深地固的。从目前我国的几个基本养老方式上来看,养老的主要经济来源还是子女养老为主。大城市这一方面体现的还不是很明显,越小的城镇比例越大,农村就基本上是以子女养老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城乡居民把主要的财政收入都投入到了子女身上,对于参保热情不高。这一点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与度上,体现得更加明显。国家给新农村设置了很多个档次,但绝大多数人都选择了最低档次。
城乡地域差异较为明显,全国难以形成统一的制度体系
由于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制定与实行工作开展的比较晚,从2012年全国全面推广以来,到现在为止,各地方政府也大都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理论体系和严格的执行制度。并且由于各个地方的政策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缴费与待遇标准等等很多方面都不相同,所以目前为止,全国还难以形成统一的制度体系,这也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2 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各地加强政策宣传力度。
在国家的政策制度下,针对一部分城乡居民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知晓程度的问题,当地政府机构应加大对国家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运用媒体、网络、广播等各种宣传工具让城乡居民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更深层次的了解。当地政府不能盲目的强制执行,而是真正让城乡居民了解政策制度并了解此项政策法规对自己产生的受益程度,使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转变以往的保障意识,实现逐渐向新时代的城乡居民保障制度的意识转变。
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养老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
现今,随着国家对城镇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渐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已是必然趋势,越来越多的人将会加入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这就需要国家积极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来完善制度的实施,各地政府应积极迎合国家制度的出台并积极配合国家制度的实施,及时最好反馈协调工作,使国家政策真正用于人民、益于人民。
完善国家政策,提高保障水平
国家应积极调整相应的财政政策,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全面构建覆盖城镇乡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各地政府做好宣传,提高居民对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逐渐形成以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造福人民。
科学规划政策开展,切忌“一刀切”
由于我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开展了很多年了,而新型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才开展时间较短,所以我们要做的第一步工作就是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在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创建系统的适合我国农村发展现状的新农合政策制度。采用科学的规划政策,认识到我国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存在较大的经济差距,发展情况不同,采用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也应相应不同,鼓励经济发达的地区积极探索,实行人员分类、区域分类推进的方法,切忌“一刀切”,为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作保障。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政府的掌控力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工作的顺利?c广泛开展,离不开宣传工作的开展。所以我们应加大该项工作的宣传力度,利用现在发达网络技术、电视媒体、报刊新闻媒体、手机数字、金融机构等多渠道多种方式开展各种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的宣传工作。同时政府应该增强在政策推广中的掌控力。
建立多种奖励机制,不断完善制度
虽然社会养老保险具有一定“强制性”,但是如果我们能在政策开展中多做探索,建立多种奖励机制,充分调动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对于该项工作的参与度与热情,提高其积极性,对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具有很大的益处的。
3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重要意义
养老制度在其直观目的上,既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使得其在年老后可以老有所养,减轻子女的养老压力。同时也解决了农村劳动力迁往城市障碍,缩小了城乡居民经济收入差距。其公平性理念更进一步的有效缓和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增强了居民的安全感和与政府之间的凝聚力,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除此之外,参加养老保险也促进居民的消费需求,拉动了国民经济的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