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考察报告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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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考察【第一篇】
其实在公考类考试中重点考察的是能力,比如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人际关系处理的能力而并非考察考生模式化的题型,那么究竟应该如何从回答彰显出我们的能力呢?我们通过几道面试题来研究一下:
某高校副校长对学生说,看到老人摔倒了你就去扶。他要是讹你,法律系给你提供法律援助,要是败诉了,学校替你赔偿!这段话得到广大网友的力挺,并在网络上迅速蹿红,被称为撑腰体。请你谈谈对于撑腰体蹿红这一现象的看法。
答案解析:这是北大副校长吴志攀说的一段鼓励校友扶起摔倒老人的话,日前被网友大量转发,并且在网络上迅速蹿红,被称为校长撑腰体并且有数万人跟帖,有一帖是这样写的:
好人出手空余泪,
路人束手亦悲催。
众皆奋力齐扶老,
不信东风唤不回。
撑腰体的蹿红说明了如下几个问题:一、其传播速度之快从侧面折射出人民大众对道德对良知的呼唤和渴望。二、很多人之所以很多时候不敢见义勇为是因为见义勇为的代价太大比如说彭宇案。三、社会道德和良知在当代社会陷入了滑坡阶段,本来道德良知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不需要任何的撑腰体因为它的撑腰体应该是整个社会整个国家。究其原因如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部分人价值观沦丧认定金钱至上,有太多的好心人见义有为被讹的事例。二、法律法规制度未能为见义有为者有效地撑腰。当善意的付出屡屡为好心人带来难堪,甚至是不幸的遭遇,并最终导致戒备心理完全压倒善意,面对求助,表面的冷漠其实不乏善良的心只是缺乏在践行道德与良知的时候应有的权益保障,缺乏能够为自己撑腰的力量。那么要想使撑腰体走出虚拟的网络空间,在现实中生根发芽,撑起见义勇为者的一片天空,我们还有很多的事情要去完善。一、动员社会大众力量让整个社会称为见义有为者的撑腰体。二、完善制度体制机制,仅仅依靠社会力量来匡扶道德良心不不够的我们还需要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称为见义有为的撑腰体三、加大对见义有为者奖励的投入,使见义有为者在道德法律经济上都有撑腰体。在小悦悦事件发生的当下,撑腰体的走红反映出社会其实并不是冷酷无情的。我还是坚信法律是撑腰体,监控是撑腰体,良心是最大的撑腰体。
把别人拒绝在门外的同时也把自己关在门内,你对这句话有何看法?
答案解析:这句谚语看似通俗,实则意味深长,耐人深思。他告诉我们人与人交往和国与国交往的一个基本原则:拒绝就等于封闭自己,而封闭自己势必会造成闭门造车、原地踏步,对于国家而言,闭门造车甚至会走向没落。究其原因如下:人是社会中的人,所以人是不能够脱离社会而单独存在的把别人拒之门外,就等于切断了自己与外界的联系,把自己独立起来,任何事情都只能在相互联系中发展,都不可能在孤立中成长,这种固步自封的做法,表面上是伤害了别人,实际上伤害了自己,小到家庭个人,打到国家名族都是如此。清朝时期,英国使者来访要求通商,但皇帝妄自尊大使我国错失了历史性机遇。而改革开放的历史经验又深刻地告诉了人民,要想国富民强必须打开国门实现共赢。人是社会的个体,是社会的一员,要想生存势必要求与人沟通,这就要求与人交流和合作,骄傲使人落后,虚心使人进步这就说明我们在工作之中也要做到交流、敞开心扉,以积极主动的、开放的心态去接纳他人的思想。
某市存在着黑的现象,有人说方便,有人说不安全。市政府专门成立了调研小组,展开调研。你认为,如何确定调研对象和内容,才能保证调研效果,以便为市政府整顿黑的提供参考。
答案解析: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对于黑地现象问题展开调研,全面了解黑地问题问题的实实在在,方方面面,才能为市政府整顿黑车提供法律依据,提供决策参考。而科学、合理、正确的确定调研的对象和内容才能保证调研效果。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调研:
1、确定调查对象。确定调研对象要保证其广泛性和代表性。具体可以将黑地经营者、使用者、监督者、三个群体列为调研对象。
公务考察【第二篇】
一德国教育和德国公务员培训教育
(一)德国教育基本情况
德国的教育深受德国联邦体制的影响,虽然《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规定“整个学校教育在国家监督之下”,按照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联邦制结构,教育事业的管辖权在联邦和各州之间进行分配。也就是由联邦确定教育体制的基本框架,而由各州对义务教育、组织形式以及考试的承认等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但具体执行主要是各州,联邦并无实际的教育管理权。从1969年开始为了协调全国教育事业,联邦议会通过《基本法》第74条和第75条修正案,并对第91条作了修正,联邦先后建立了一些教育机构,主要有:常设各州教育部长会议、联邦教育和科学部、联邦与州教育计划委员会等。德国实行的是免费教育,从小学到大学,学生都不用交学费,不但国立的学校可以得到国家的补贴,凡是国家承认的私立院校,其花费也享受国家相当大比例的补贴。
目前,德国实行的是12年义务教育制度,也就是说,每个人从6岁开始到18岁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其中9年的全日制学校的学业是必须完成的,如果不能继续全日制普通学校或者全日制职业学校的学业,那幺其余3年也必须上非全日制职业学校。所有公立学校都是免费的。
除了基础教育之外,德国还建立了完备的高等教育体系、职业教育体系和成人教育体系,让每个公民从小到老都完全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这种教育体系为德国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人力资源。目前,德国的国立高等院校。基本上都是州设设立的。只有几所私人和教会办的大学;联邦国防军的大学以及德国联邦公共行政管理学校是联邦举办的。德国的高等教育品质卓越、享誉全球。德国现有高等院校300多所、综合大学80多所、应用技术大学130多所、艺术音乐院校40多所,涵盖专业400多个,学生注册人数约190万,其中外国学生135,000人。德国大学没有级别名次的排列,只有历史长短和规模大小的不同,任何一所大学都有自己的特色。德国大学一般不设学士学位,学生完成学业后直接获得硕士学位。德国的高等教育师的德国成为一个科学之国,直到世界二次大战为止,所有45位诺贝尔物理奖的获得者中,有10位是德国人;40位诺贝尔化学奖获得者中,德国人占16人。根据德国的基本法规定,整个德国的教育事业置于国家的监督之下,教育制度非常严格,因此,德国的学位在世界上享有崇高的声誉。
(二)德国联邦公共行政管理学院和公务员的教育培训
4月20日,我们一行8人在德国ICON(伊康)公司所派的地方陪同李雅瑞(德国人中国名字)女士和翻译顾小姐(德国籍华裔上海姑娘)的陪同下,来到了德国位于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的布吕尔市。德国联邦公共行政管理学院(以下简称为联邦高专)就坐落在这座城市里。这是德国唯一的联邦举办的专门培养和培训各类公务员的高等学校。学校的基础部主任、基础课教师艾德姆先生和专业部主任、专业教师,同时又是2004年波恩市下属的特罗斯托夫(Dusseldorf)市长的候选人皮特(Peter)先生,负责接待我们。由于早在4月19日晚上,我们在波恩市议政大厅,观摩市长候选人提名竟职和选举过程时我们已经认识了,所以,今天我们的见面感到轻松、自然。
艾德姆先生首先让我们参观了整个校园,然后来到接待室向我们介绍学校的基本情况。德国的教育制度从不同的侧面有不同的理解与划分方法。艾德姆先生为我介绍了德国的一种从就业和人生与教育制度相关的划分方法。这就是教育与职业生涯系统的教育制度和教育与专业技术职务系统的教育制度。德国的教育主要是专业技术职务系统的教育。人们通过从小学到高中再到大学,学到专业技术,在社会上和企业里获得一定的专业职务,在这一系统里发展靠的是技术水平,不是阅历和年龄。在德国的职业生涯系统分为四个如同梯子一样的阶梯。学习1—5年的为最低一级阶梯,只能做一些简单的工作。学习6—9年的为第二阶梯为中等阶梯,可以做一些文秘性的工作。学习在10-13年的为优秀阶梯,是可以做运用法律的的工作的。13年以上的则是最高的阶梯,是可以做立法工作的。每一个阶梯之间又有不同的级次,一般在同一阶梯里依据工作时间、阅历、经验可以不断提升,但是很难超越的本阶梯。艾德姆先生介绍说,我们的联邦公共行政管理大学就是属于德国职业生涯系统培养优秀阶梯人才的学校。为联邦机关培养非技术性的高级运用法律的公务员,向学员传授从事公务员职业生涯中必需的科学知识与工作方法,以培养其实际的工作能力。
联邦高专自1979年成立至今,已经有5万2千名学员圆满完成学业,目前在校学员有6千3百名,专职师资力量354名。目前德国联邦政府有5000多名公务员,几乎都是这里培养的,各州政府的公务员也主要来自联邦高专。可以说这里是当代德国培养政治家的摇篮。学校的招生面向联邦及各州的行政部门,为公职管理部门培养非技术性的行政官员,包括公共内务行政管理、劳工管理、外事管理、国防管理、铁路管理、财政、气象服务于地球物理咨询服务、公共安全、社会保险、农业社会保险部门。行政高等学校与其它高等学校不同,不进行公开招生,只有在上述部门就职的并被列为培养对象的人才能进入其中就读。在行政高等专科大学就读的学生是试用期的国家公务员。一般来说是具备了高中毕业或同类学校毕业水平,符合国家公务员条件和就职部门的特殊条件,已经被国家机关录用的人员。
联邦高专有一只遍布全国的教育网络,他的总校在布吕尔市又在全国分布了十几个按专业区分的分校。大致情况是这样的:总校在布吕尔市,设有总系,负责内政综合管理系、联邦边防警察系、公安系和气象预报系的基础课程教学。内政综合管理系也设在总校里,该系负责专业课教学。联邦边防警察系设在吕贝克市,公安系联邦情报专业设在哈尔市,气象预报系设在郎根市,以上细的所在地负责专业课教学。联邦军事管理系和工作管理系设在曼海姆,外交系设在波恩,财政管理系设在明斯特,农业社会保险系设在卡塞尔,公安系刑警专业设在威斯巴登,公安系宪法保护局专业设在斯威斯塔尔—海默茨海姆,社会保险系设在柏林,他们即负责基础课教学又负责专业课教学。
关于联邦高专的管理体制,这里采取的是行政主管与业务主管双轨制管理的体制。联邦内政部为主联合有关业务部局组成监理委员会,建立委员会任命校长,校长向监理委员会报告工作。联邦各有关业务部局组成校务委员会作为校长的业务咨询机构,同时还负责指导各系的教学工作。在校长以下设中心领域委员会、教学领域基础课程、科学性工作和中心管理等职能部门管理联邦高专。
关于课程,联邦高专的教学管理与课程设计,深受德国双元制教育理念的影响。每届学生共学习1440小时,其中基础课程学习和实践性课程各占720学时。每学年第一学期在校进行理论学习,第二学期就到所录用的政府机关实习。其中基础课程共有7个领域的课程,他们分别是行政管理的国家法和政策方面的基础知识80学时,占%;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基础知识,主要是行政管理法、民法、公务法,194学时,占%;行政管理方面的国民经济和财政经济基础知识116学时,占%;行政管理方面的企业经济基础知识,组织机构和信息加工100学时,占%;以上四个领域的课程都需要笔试。而且只需失败一次。如果有两门课程不及格,就不能毕业了。行政管理的社会科学基础知识,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50学时,占6。9%;专业对口的工作领域课程100学时,占%;多专业领域的教学课程80学时,占11。1%;这三个领域的课程只需要口试。
关于教学,这里的学生必须按时上课。与普通大学相比,其自由度相对较少。高等专业学院的一个学年也分为两个学期,分别为冬季学期和夏季学期,但上课的时间(包括冬季学期和夏季学期)要比大学长得多,一般为36周。教学形式基本主要是:讲课、练习、研讨班、实习。这些教学形式贯穿于包括基础阶段和主课阶段,也称专业课阶段的整个学习过程中。在德国联邦高专里,各专业系只决定学生必须修满的课程数,并不替学生制订课程表,学生在每学期初根据自己的情况自由选课,但必须注意紧扣已制订的学习计划,在毫无头绪的情况下,也可以向各系或教研室的教学助教或者高年级的同学请教。讲课主要由教授或讲师就某一个专题在讲台上讲一些要点、重点或者讲课者觉得自己特别有心得的内容,学生必须通过课外阅读补充课堂上所学的知识。为了保证教授讲课思路的连贯性,一般在课堂上不进行讨论或提问,但在一些规模较小的专业课上,教授往往允许学生在听不懂的情况下当场提问,但不展开讨论。德国高校的课堂教学气氛相对来说比较轻松,特别是专业课,教授从不点名,学生可以在课堂上干别的事,甚至半途退场,唯一的前提条件是不能影响别人。研讨班作为一种教学形式,主要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表达能力和参与精神。教授一般会在学期初开列一张本学期将举办的研讨班的题目清单,这些题目并不一定与讲课的内容相关,而往往与教授的研究课题有关,有些题目是跨学科的,甚至是相当领先的,有兴趣的学生可以向教授登记主讲某个题目,并确定日期。当然,如果学生有好的题目建议,教授也会采纳,并补在题目清单上。登记并讲的学生必须在广泛收集和阅读大量资料的基础上拟定提纲,写出发言稿,内容要求能罗列各种观点和思路,但并不强求作出结论。一次研讨班的活动一般由一个人主讲,讲完后展开讨论,所有的参加者(教授、助教、科研人员、学生等)都可以各述已见,进行辩论。
关于实习,实习是德国联邦高专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些专业要求学生在入学前已在企业或行政机关中实习过,具有该专业的基本的实践知识。从广义上讲,实习既包括在校外企业或机关中实习,也包括在实验室、工地、计算机旁以及在任何一个地方学习科学的工作技术和研究方法,对于自然科学、工程科学以及一部分经济、社会和地球科学的学生是必修的内容,学生必须在主课阶段完成一至几次的专业实习,不同的高校、不同的专业对实习的要求也不一样,有些专业还要求必须在主课阶段至少在实验室外成功地完成一次实验。
二、法国教育与公务员的培训教育
(一)法国教育基本情况
法国教育是一种比较复杂多样的教育体制。6-16岁为义务教育。公立小学和中学实行免费教育,小学和初中使用的教材也免费提供。高等学校除私立学校外,一般只缴纳少量注册费。小学入学率100%。学前教育在公立和私立的幼儿学校、幼儿班中进行。初等教育学制5年,每星期授课时为26小时。中等教育包括普通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两类。普通中等教育分为初中和高中两个阶段,学制7年,其中初中4年、高中3年。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近年来发展较快,主要包括技术高中、职业高中、艺徒培训中心、就业前教育适应班4种类型和层次。高等教育分为综合性大学、高等专业学院、高等技术学校和承担教学任务的科研教育机构4类。现有71200所小学和中学,教师和学生比例1比16;有90所大学、3600所高等专业培训学校,教师和学生比例1比30。2001年教育预算为3881亿法郎,约占国家总预算的26%。1999-2000年在校人数:学前、小学、初等和中等教育万人,高等教育万人。
法著名高等学校有:巴黎大学、格勒诺布尔第一大学、斯特拉斯堡第一大学、里尔第一大学、里昂第一大学等。巴黎大学是法国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大学。法著名高等学校有:巴黎大学、格勒诺布尔第一大学、斯特拉斯堡第一大学、里尔第一大学、里昂第一大学等。巴黎大学是法国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大学。法国高度重视科学研究和发展工作,专业研究人员达30多万人,2001年科研预算经费达亿法郎,主要领域包括生命科学、空间、数学、物理等。
(二)法国公务员与法国国立行政学院的基本情况
4月28日上午,我们考察团一行8人,在德国宜康公司李雅瑞女士的陪同下来到法国国立行政学院简称ENA(埃纳)(以下简称ENA)。ENA国际关系部亚洲处的主任夏兰赛芙兰女士和副主任桑德丽娜女士接待了我们。在这里我们也见到了中共中央党校派往该校高级访问学者胡振良博士。夏兰赛芙兰女士向我们介绍了ENA的基本情况,使我们对法国的公务员培训教育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
法国公务员在法国社会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他们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公共事务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被认为是“政治权力的形式化”,是国家政策和文明社会的体现。法国公务员分为A、B、C三个等级,A类为高级公务员,B类为中级公务员C为一般公务员。目前,法国公务员约有530万,其中300多万为在职公务员,由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和公立医院系统工作人员三大部分组成。在总就业人口中,公务员所占比例为%。ENA是具有50多年历史的培养法国高级公务员的摇篮。ENA同时也是法国政府公务员晋升高级职位的必经培训途径。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法国历届政府首脑及部长等均毕业于该学院。该学院的特殊地位使得其它们在长期培训中积累了独特的经验。
在法国公务员的培训教育的理念有着悠久的历史,他的发展过程却是曲折的。虽然早在1845年《公务事务科学》[vivien,1845]一书把行政管理作为一门科学,认为行政管理是可以通过传教、经过训练而臻于完善的一门科学。但在实践上一直是非常坎坷的,公务员接受培训教育长久以来一直遇到的是众多障碍。特别是自法国王朝复辟以来,部长们希望掌握对公务人员任命的自由决定权,任何人提及在法国建立行政学院的项目都遇到各方面的阻力。
1848年欧洲革命为法国公务员的培训带来了一线希望,在法兰西学院里出现了行政学校,可惜只有一年的寿命。当时公务员的培训教育之所以举步维艰,就是因为在国家行政系统里出现里了这样一种理论,认为行政管理方面的知识只能从实践中获取,创建一所专业的行政学院,只能促进行政精英人才圈子的形成,并且使通往国家高层次职位的口径逐步封闭化,不利于公家公务员的民主化、大众化。这种理论或者说观点现在仍然对法国公务员的教育培训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
ENA是根据法国政府1945年10月9日政令创建的公共机构,隶属于总理。他的诞生有着复杂的原因,一是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当时法国面临着政府重建,需要强大的人力资源,特别是需要高级公务员。以往对公务员的招聘,由政府各个部局独立招聘,形成了人才的封闭性和决策的封闭性的弊端也为人们所认识。这一年也是法国改革的一年,做出重大决策的一年。其中法国出台了《法国公务员制度》,为了统一国家公务员的招聘,为了使公务员的招聘更加公众化、民主化就成立了这所学院。
ENA由三处地方,在巴黎有2处,在斯图拉斯堡一处。几乎没有常规的工作人员。他们的主任开玩笑的说,我们学校只有两名教员,一名物理教育老师,一名为外国学员准备的法国语教师,其它的工作人员和教员每年都要经过学院的学员和学院的评估更新。这里问起谁的资格老,他们或者回答是问年龄?还是问职位?如果问的是教学资历,他们只能说,那位教员在这里讲得课时最长。学院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大部分是国内的公务员,教授他们所从事的领域方面的课程。ENA办学独具特色,入学考试、实习、教学等紧紧围绕着为政府行政部门培养业务素质高、实际工作能力强的高层次公务员的目标开展,在公务员培训领域独树一帜,声誉卓著,被誉为法国高级公务员的摇篮。据统计,83%的毕业生目前在行政管理部门或国有企业工作;2/3的毕业生在国家政府行政部门工作。
在这里学习需要27个月的时间,分为第一年的实习期和第二年的学习期。教学的安排学院目前的学制是根据公职部1982年9月27日第82—819号部令,以及由公职部批准的学院内部管理条例进行组织的。部批准的学院内部管理条例进行组织的。ENA不发放学位。也就是说,不发给任何法国学员,他们在ENA的培训意味着进入国内服务机构工作。我们在最近几年已经开始对外国的留学生发放学位,因为他们回国后需要用到ENA学历文凭和学位。如果他们成功修完学习的所有课程,将授予公共管理的文凭。一些我们的外国学员还修完一些附加的学习课程,并且获得了公共管理的硕士学位。法国国立行政学院多年来接受国外公务员来法国培训。学院开设的国际班有二个:长期班和短期班。国际长期班学制18个月,其中3个月在省政府实习,其余15个月外国学生与法国学生共同学习,同样的课程,同样的学习要求。参加学习的主要是外国的年轻公务员或公共部门工作人员,也有即将进入公职部门的大学毕业生。报考国际长期班的条件是:公务员、公共部门工作人员、准备进入公职部门的大学生;具有高等教育第二阶段学习毕业文凭;年龄在35岁以下;较强的法语口头和笔头能力;对法国和欧洲的社会和制度有充分的了解和具备基本的国际知识。
国际短期班学制9个月,为继续教育培训班,参加学习的学员是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外国在职公务员,学制包括2个月的行政管理理论知识强化学习,2个月在巴黎的中央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实习,最后5个月与民事行政官员选拔进修班的法国学员共同学习。报考国际短期班的条件是:公务员或公共部门工作人员;具有扎实的工作经验并在行政部门承担重要职责;较强的法语口头和笔头能力。法国驻国外的使馆负责国际班学生的招生,并组织入学资格考试。入学资格考试包括法语水平测试(非法语国家考生参加)、业务知识考试和使馆官员作为考官的面试。笔试试卷寄回学校判卷。资格考试通过后,学院派人到考生所在国与使馆人员共同对考生进行录取面试,最后确定录取入选。
从各国招生的人数没有定额限制,只考虑考生在人的素质和能力因素。国际班的总人数有限制,为法国学生人数的1/3,因此,国际长期班为40人,国际短期班为25人左右。外国学生学院的学习是免费的,在法国期间的生活费用则由学生自理。通常外国学生享受法国政府颁发的奖学金或本国奖学金,个别学生也有自费学习的。自1949年至1998年,共有100个国家的1866名学生参加了国际班的学习。外国学生学习结束回国后在政府行政部门中普遍担任了重要的领导职务,其中有一部分毕业生在外交部门工作,也有一部门分在国有和私有企业工作。还有一些人进入了政界,有的成为国家元首或政府内阁成员。此外,学院还积级参与与国外双边和多边的国际合作。每年受委托为外国公务员举办20多个培训研讨班。法国国立行政学院与中国有合作关系。至今,已有30名中国国家人事部选派的国际长期培训班学生。
(三)法国国立行政学院的公务员教育培训
1.培养目标和公务员的招考
学院的目标是培养法国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中,除工程师职系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系以外的行政管理高级公务员。具体目标是,一是使国家重要岗位上的高级公务员都经过同一的录用和培训;二是使国家高级公务员都经过系统的专门行政训练,具备很高的素质。学院学生毕业后进入以下公务员高等职系:行政法院、审计法院、省长职系、外交和领事职系、经济对外扩展职系、地区审计法庭、行政法庭、财政监督职系、行政监督职系、社会事务监督职系、民事行政官员职系、巴黎市政府行政官员职系。
ENA的学生也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大学的招生,在这里全部法国的学生(为区别于外国留学生)从他们入学那天起就成为法国的公务员了。他们的所有经费都是政府投资的,而且他们也是带薪上学的。学院根据他们职业生涯的现状确定他们的第一职务。毕业后就职于该转业的等级职务。学院必须服务10年,如感到该职务或者等级不满意,要离开公务员的位置他们必须偿还学费。这里的学员入学资格是通过三种会考后取得的,一种是面向当年毕业的大学生的会考,也就是从大学生中选拔公家公务员,二是面向全体法国公民大众的的会考,目的是在更大范围内选拔人才。三是面向现在任公务员的会考,目的是在公务员中选拔高层次公务员,是国家公务员制度更加民主化。以上一二两种形式的会考又称为外部会考竞争,第三种形式的会考称为内部会考竞争。内部考试即对面向在职公务员的考试,这类考试对文凭没有特殊要求,但条件通常是要求有5年以上的公务员工作经验,年龄放宽到50岁;外部考试则对所有人开放,根据报考的级别和专业不同,通常有文凭要求和年龄限制。在考试之前,公职人事部要在政府和部委公报上消息、刊登广告,详细介绍考试的规则、范围、时间和地点。考试一般分笔试和口试,内容主要包括基础知识、专业知识、语言表达、行政法规等等。考场保证封闭和安全,不允许出现不规范行为,如果发现任何违规舞弊现象,除当事人受到严厉的处罚外,将取消全部考试成绩。考试成绩由评审委员会核定,并在政府和部委公报上公之于众,一切做到公正、公开、透明。
通过以上会考招聘制度,使得法国公务员打破了以往主要在巴黎的地理界线,在社会层次上更具有代表性,在地理范围上更具有广泛性。为了保证公民参加公务员选拔的会考,法国各大区都设立了政治学院,为在校的大学生提供参加招考公务员会考的预科学习和奖学金,为使在职的公务员能在会考中取得较好的成绩,凡是有学历的,政府提供一年的带薪预科培训,没有学历者,政府提供二年的带薪预科培训。学院在会考录取学员时,有一套特别的挑选和竞争的程序,从口头到写作来进行对各科的官法的测试,主要测试的是国际关系、社会事务、公共财务、常用知识、公共法律等。这个程序将持续三个月。最难的是口试部分的测试是一项公共测试,在这项在45分钟测试中,参赛者将会被问到所有能想到的科目并进行回答,包括人的个性和行为动机。每项测试由一个独立的有权威的评审团进行测评,而且1所有的ENA的测试均在一种秘密和匿名的方式下进行批阅。现在我们的录取比例是10:1,近年来有下降的趋势,这反映了与私人部门的薪水相比,公众部门薪水的下降。伦理在我们的选拔学员中是重要的尺度。学校的格言是服务于国家而不是变成权利的雇佣。我们在我们长时间的口头测试中将测试参加者的动机和伦理。据他们所说,在他们的学校从来没有一例政治的或不好的影响。
每年大约有100到120个法国学生,是一个分散的群体。他们中有一半是在经历至少四年的高等教育之后直接进入此学校的,一般都取得了几个学位。另外一部分学员是从国内服务机构中层梯队中有最少五年工作经验人中招收的,还有数量很少的一部分是有8年工作经验但未取得学位的成员。这三部分成员走到一起组成一个班级。年龄分布从二十多岁到五十多岁,妇女大约占30%。
2.学院的培训课程
院的教学围绕三种培训来进行:公共课程的培训;注重实际研究和集体研讨方式的培训;个性化的培训。
(1)公共课程的培训
公共课程的培训是指向学生提供他们在今后承担重要责任的工作中必不可少而且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和工具,同时开发学生的首创精神。课程分为几个教学进程,教学要求统一,课程安排要求有助于各个行政部门的融会贯通和他们之间的交流。公共课程的培训有以下7个课程:地方行政管理;共同体程序和事务;公共管理(及传播、谈判和人力资源管理);经济分析和决策实例;行政管理和司法问题;预算和税务问题;国际问题和外交行动。
1)地方行政管理
这个课程旨在让学生深入了解和学习法国地方行政管理的方法和实际操作。地方行政管理包括国家权力分散后在地方的派出机构的工作与地方议会政府(市镇及其联合体、省和大区)工作的友好相处和协调。课程设置同时包含了国家行政管理和地方议会政府行政管理的内容,因为国家的权力下放政策已使国家和地方议会政府根据各自的职责行使行政管理的权力,地方议会政府也已承担了公共服务管理和实施国家政策的重要角色。课程的教学方式主要是讲座,为以后的案例分析和概况课程作准备,使学生对行政管理实例首先有一个清楚的了解和明确的定位。学校还安排学生选择性地参加一些有关地方行政管理经验的教学活动,如:有关地方行政管理的讲座、地方行政法庭和审计法庭的开庭、地方议会政府的行政委员会会议或制订预算的会议。
2)共同体程序和事务
学校希望通过这个课程强调,欧洲问题已完全进入各国政府高层次行政管理的范畴。事实上,有关欧洲事务已不再仅是要求对简单情况或其外部问题的了解,应看成是各国行政管理领域不可分离的延伸。与此相关的欧洲联盟内部实施的各种工作方式和程序有其自身的特点,学生作为未来的行政管理者必须充分掌握大多数以至全部交给他们承担的相关职责。共同体程序和事务课程的教学以尽可能具体而实际的方式,向学生提供欧洲联盟的各个组织和机构的各方面业务知识:基本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决策机制、欧盟机构与各成员国的关系和政府间合作、部际协商程序及与法国行政部门的联络等。该课程的教学采取一系列讲座的形式,其内容涉及到学生在学业考试中卷宗分析考试的内容。学生进行相应的模拟练习作为课程教学的补充。这些不同的练习,内容涉及广泛,如:欧洲联盟的重大政策、经济和货币联盟、自由流动、对外关系、诉讼等,向学生提供了熟悉有关欧洲的基本材料和应用文件的方法。另外,相应的概况课还向学生介绍欧盟所面对的重大发展方向和今后各主要发展阶段的有关信息和思考。学校还安排考察欧盟的一些主要机构,如:欧洲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等。
3)公共管理
公共管理课程作为必修课程主要是提高学生的职业技术能力和业务素质。课程设立的传播交流、谈判和人力资源等课供学生选择。这些方面的职业技术能力和业务素质对高级公务员来说是不可缺少的。对学生公共管理职业技术能力的培训,目标是激发学生为改善公共服务的运作,包括公共服务的成本和质量,寻找可能性。值得思考的问题有:行政管理如何更为有效?如何适应公共服务对象的需求的变化?如何适时而符合原则地保障正常的管理?如何评估管理目标实现的程度和确定具体实施措施的难度。该课程的目的在于:第一,使学生熟悉管理的基本概念;第二,向学生提供管理评估的分析方法;第三,让学生获得一定数量的基本思路,帮助他们离开学校后在政府行政部门处理问题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设性的办法。教学课程包括概况课、专业辅导课TUTORA、案例分析和练习等。整个课程教学分成几个阶段进行,每个阶段的课时和内容也都不同,课程所涉及的具体内容有:会计,成本分析和财务分析;金融决策;管理监督;组织、战略和结构;人力资源管理(量化管理;GVT、人员预测管理等)。传播交流、谈判以及日常人力资源管理的能力是改善公共服务运作的重要因素。有关这些方面基本素质的培训主要目的是提高学生在与周围环境(新闻媒体、谈判对手、工作合作者)交往中实际操作的能力。教学形式包括讲座、小组练习、模拟课程和视听训练。学习结果予以评分。
4)经济分析和决策实例
开设该课程的目的是使学生接触经济工作的方法,开发他们在进行经济政策决策或涉及到经济领域的政策决策的过程中,充分运用专业人员的工作结果的能力。这个课程的教学侧重于方法和实际能力的培训,与学生人校前所受到的学院式侧重于理论的教学是有很大匡别的。这些课程不是专业理论上的进一步学习课程,因为学校认为,学生入学前应该已经掌握了基础的量化分析技术,接受过经济理论,包括宏观和微观经济理论的主要课程的学习。但事实上,学生入学时并不都达到掌握最基本知识的水准,有些学生在经济课程中如要真正地进行有效的参与,还必须作出重大的努力补上有关的专业知识。经济教学在课程设计时已经考虑到学生的不同来源和专业的多样性。因此,学校根据学生对经济领域了解的程度不同,将学生合理地安排组合进行学习和练习。课程的教学形式为概况课,也有为案例分析课程作准备的讲座。
概况课程(宏观经济、微观经济)的目的是进一步增强学生的有关知识,尤其是经济政策方面的知识。它们特别是要向学生提供专业的综合知识,回答这样的问题:如何根据经济理论来正确地理解在经济政策运行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这些课程提出数个经过充实的实例,要求学生对经济政策执行中的具体案例进行经济分析。此外,概况课的目的还在于介绍在学生今后实际工作中将要应用到的基本经济概念和手段。这些课程的学习结果将用于学生的案例分析课程的练习中。这些案例通常是任课教师在他们的职业工作中的实例,涉及到各个不同领域;微观经济、国际经济、宏观经济、公共财政等。学生被要求根据案例写出一份简短的分析和综合报告,目的是提出解决经济政策问题的具体办法。教师往往向学生提供有关的量化和分析材料,帮助学生作出分析报告,提出解决问题的答案。这些经济实例区别于传统的综合材料形式,要求学生运用经济分析和量化分析的方法去写作报告。概况课和讲座的进行基于同样的教学思想,即让在经济分析方面已经受过充分训练的学生更好地将知识运用于具体的实际操作,而让这方面知识欠缺的学生通过这些实例,能容易地掌握基本的经济概念和经济分析的主要方法。
5)行政管理和司法问题
行政管理和司法问题的课程由两个部分组成。首先学习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律范畴,了解和明白行政管理中遇到的主要法律问题。这部分的教学安排在斯特拉斯堡进行,教学形式是将基本知识与现实相结合的讲座,以及有关以下四个问题的概况课:法国法律与欧洲法律之间的关系;行政管理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的联系;国内法律的等级;公职部门职业规范。第二部分的教学内容是规范技术,目的是培训学生在公文写作方面的知识,因为公文的写作同时需要具有严谨的法律意识和掌握行政管理文件出台的规范程序。教学还安排了相应的学习活动。第一,参加一些讲座,在讲座中,根据提供的有关材料,对行政管理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写出解决问题的报告;第二,参加辅导写作技巧的概况课;第三,列席行政法院的会议。
6)预算和税务问题
有关预算和税务问题的课程教学是为了让学生了解行政管理工作中涉及到的财务方面的问题。大多数毕业生虽然并不是在政府财政管理或监察部门工作,但在完成他们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时,也必须掌握与财务预算制订和管理有关的知识和方法。行政管理的各级负责人每年都需为他所掌握的预算进行谈判和管理。在行政管理改革中,他们也必须根据改革方案确定他们希望得到的相应的经费预算,使用的方式和预测改革所带来的经济后果。在任何情况下,政府各部都会在财政预算和经济利益方面与有关部门进行部际谈判,并由总理办公室牵头进行协调仲裁。全部学生在人校前都已经具备了有关国家财政的主要方面的理论知识。因此,该课程的教学重要的是在向学生提供机会,了解制订财政预算的方法,有助于他们在实际行政管理工作的同时,学习到在行政管理工作中遇到经济和财务问题时进行分析的方法。所以,有关预算和税务问题的课程教学在培训学生的时候,学校特别注重让他们掌握预算、会计和税收方面规章制度的能力,这在今后的工作中是可以实际运用到的。至少在以下三个领域的业务知识是不可或缺的:首先,在严格意义上的财政预算领域,因为国家预算的制订是每年国家经济和财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其次,在税收领域,因为税收已逐渐成为制定国家政策的手段之一;最后,在公共服务的不同管理方式中实施规则的领域。这些知识安排在概况课中讲述,在学生根据政府改革方案或预算草案,进行具体的行政管理状况分析的时候,便可实际运用到这些知识。
7)国际问题和外交行动
这项教学让学生研究当时发生的重大国际问题,以此熟悉相应开展的外交行动的方式。这也即是国际关系的传统上的定义,各国对此有各自的定义。但是新的外交格局正逐步形成,特别是欧洲联盟各成员国的外交部门,通过共同的对外和安全政策,新的外交形式已现雏形,并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力量。学校还要求学生参与一定的外交实施行动,了解分析、决策和有关开展国际关系所需要的信息的方法。对于学生的研究,基本的内容和地区不加以限制。在课程讲座中选择了尽可能丰富的材料,这些材料也是外交人员在他们工作中实际处理的材料,这样就体现了外交工作的特色。通过研究的主题的多样性,使学生了解法国在对外政策的各个方面情况。为此,学校专门为学生安排一次介绍背景情况和思考的概况课程。
8)量化技术课程
除了需要进行学业考试的课程外,学校还增加了量化分析技术的课程,为经济和公共管理课程的教学作准备。这个课程是为那些需要补习该专业知识的学生准备的。事实上,行政部门管理和其它管理一样都需要掌握和处理一定的数据信息。数据信息需要被清楚地读懂和使用,以减少工作中判断和分析的错误。有关税收、预算、经济和管理等的案例分析的材料,包括相应的考试的材料都要运用这样的信息。所以,每个学生都应充分掌握有关数学、财务和统计的基本工具,不论是在学校学习还是在今后的工作岗位上都是必不可少的。通过水平测试,每届学生中有大约1/4的学生可以免上该课程。
(2)注重实际研究和集体研讨方式的培训
在这类培训中,学校安排学生前后参加两项研讨课程,第一项研讨课程持续6个月时间,第二项为4个月。研讨课程将学校和政府的行政管理建立了密切的联系。研讨课程的目的是将每个学生作为研讨小组的成员,将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与国际事务问题交由学生进行分析并深入研究,以制定实际解决问题的建议。要完成这样的任务需要具备各方面的知识(法律、经济、金融、社会学、历史等等),从相关人员处收集第一手材料。另外还要求学生将研究的重点放在问题的比较研究上,特别是从外国,主要是欧洲联盟的国家中吸取有益的经验。研讨课程的作业练习是起草行政报告,力图对行政管理中的问题作出明确的答案,提出既创新又实际的解决问题的办法。这些报告要求打印成册,50页左右。报告须进行评分,有二个分数,一个是对研讨小组集体的评分,一个是个人的得分。这个课程的教学协调人对相关的问题具有丰富的经验,为学院教学部研讨课程的教学组织工作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对于每一项研讨课程,学校每年都要确定12个左右的主题,每12名学生组成一个小组负责其中的一个主题,由研讨课导师辅导。学生的分组首先由教学部考虑学生对不同主题的兴趣,然后在尽可能的情况下,根据学生参加入学考试的种类或原来学习的专业等多项因素,使每组学生的构成,包括国际班学生的参与,近似于全体学生的构成特点。
第一,行政管理比较研究课程。这项研讨课程旨在使学生熟悉法国主要的欧洲伙伴国家行政管理的特点、组织和运作的情况。课程目标是通过对国家行政管理政策的研究,深入了解欧洲联盟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通过比较研究,学生吸取到对法国行政管理有用的经验。近年的课程涉及到的主题有环境、公共服务、国家领土整治等方面的政策。1998年的主题是卫生安全。
第二,社会问题研讨课程。国家行政管理对于社会有着重要的影响力,这就要求学校在人员培训中加强学生对法国当今社会现实的思索。根据研讨课程的安排,社会问题的教学形式包括分组研习和为期2周的社会实地考察。邀请在该领域知名的专业人士开设讲座作为课程的补充,以丰富学生的思考。全体学生在课程中撰写的报告,为法国目前一些社会现实提供了更为清晰的认识。近年来社会问题研讨课程的主题有:50年来的社会保险制度,21世纪的进程和演变,技术、经济和就业的变化。1998年的主题为年轻人就业问题。
(3)个性化的培训
开展个性化的培训是为了满足多方面的需求:完善对学生语言能力的训练,让他们保持个人所学外语的不断练习;开发学生的个性特色和提高个人素质;使每个人参与单项或集体的体育运动。以下主要介绍外语课程的教学。掌握一门或数门外语是职业工作的需要。语言教学韵安排和在学业考试中的位置表明了学校对学生外语学习的重视。因此,学校决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学习2门外语,因为学生在离校进入行政管理部门工作后需要他们懂得多门外语。学院共开设了12种外语的教学课程。考虑到学生在人校时对外语掌握的情况不同,因此,对每个学生2门外语的考试评分标准要求也不一样。对学生第一外语的教学、学业考试的要求始终没变,要求学生在外语书面和口语理解以及口头表达能力方面,尽可能达到最高的水平,还要求对使用该语言的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有充分的了解。而对学生第二外语的要求仅侧重于外语书面和口语的理解,因为每个学生在今后的职业生涯中,有时虽然不需要用某种外语写作材料,但对用该种外语写成的材料需要读懂意思。同样,作为公务员,需要听懂电话交谈或外语提问,然后用法语或其它熟悉的一门外语进行回答,在欧洲联盟的决策机构中也通行这种沟通方式。为了提高语言能力并准备各项外语学业考试,学校将学生分成不同的学习小组,安排了约40周的外语学习,每周的学习时间,第一外语为2.5小时,第二外语为2个小时。学校鼓励学生充分利用配备了最新技术的视听教室,全日开放供学生自习。学校的语言教学和交流部门还与外国的政府和官方机构联系,为学生在节家日和学校放假期间到国外旅行提供便利。
(4)学生的实习课程
我们发现这里是先实习好学习,实习一般是在法国大使馆或者省里进行。这一传统是建校之初形成的。1945年这所学校由DeGaulle先生建立,建校之初,没有校舍没有建筑物,因此,学员首先被派去实习获得实践经验。从此后就形成了一个传统,使得在社会事业机构里带职培训成为人民的共识。实习的一年是学员取得职业和个人满足的一年,它是人生之涯中的一次暂停,又是一个职业的新的起点。在ENA所教授的课程与大学所教的课程完全不同。我们培训的是通才,但是并不教授任何理论,只是应用知识和实用技能。它是专业的,每个国内公仆都会在以后用到,具体有:基本公共会计学技能,法律写作,交流和谈判技巧,如何处理环境和公众管理的基本知识。因为我们的学员来自于广泛的不同的背景,因此我们已为那些需要在我们的一门课程中掌握基本技能的人整合了一些班级。许多学员已经了解了在这里什幺是教学。
三德国和法国公务员教育培训考察随感
通过对德国联邦高专和法国ENA的公务员培训教育的考察,结合我们所从事的民政公务员培训教育有以下几项感受。
(一)政府加大投入与培训机构主动与市场接轨。
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一个新的世纪,在经济、政治、文化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经济全球化、公共行政现代化对政府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各国面临着许多共同性的课题。与此同时,由于文化的和历史的原因,当今世界依然存在着动荡和不安。国家公务员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其素质的提高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这两个国家都给预了足够的重视配足了专门的培训教育的资金。公共行政现代化政府运行的外部环境和社会基础所发生的巨大变化,必将对政府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政府效率、创新精神和能力的提高,对外部环境的各种变化和公众的要求反应更加迅速,政府的决策和管理更加科学化、民主化,政府功能实现服务化等等。这些要求促使各国政府积极推进行政改革,“重塑政府”的公共行政现代化行政改革成为各国政府的当务之急。
西方国家公务员培训机构如果按机构属性和运行机制又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国家培训机构,如我们所考察的法国国家行政学院(ENA)、德国联邦行政学院(FHB)、瑞士联邦公务员培训中心等。第二类是政府导向、依托市场机制运行的国家培训机构,据我所知如美国FEI,俄罗斯PATC,葡萄牙国家行政学院(INA),办学经费的一半从培训市场获得。第三类是市场导向的国家培训机构,英国公务员学院(CSC)等
(二)形式灵活,全社会教育机构共同参与公务员培训教育。
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发展历史较长,如ENA已有了60多年的历史,在公务员培训方面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培训模式。随着世界经济与政治形势的发展,尤其是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西方国家公务员培训在培训机构、培训者、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和培训方法上都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1、培训机构从单一功能向多功能转变,政府导向与市场导向相结合,西方国家公务员培训机构按办学功能模式可分为三类:一类是短期、中期培训相结合,以短中期在职培训为主的独立培训机构。第二类是“招、培、考、任”相结合,以“招录—职前培训—考评—任用”一体化项目为主的独立培训机构,以法国国家行政学院(ENA)为代表,它以培养后备高级公务员为使命,把预选、招录、中长期培训、考评、任用结合起来,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在职前的定向培养,每个环节都按公平、公开原则层层选拔。第三类是以教育、培训、研究为主的大学研究生院,这些研究生院不仅开办全日制公共行政和公共管理(MPA)、公共政策(MPP)硕士研究生教育,还为公职人员开设非全日制的硕士学位课程和各种非学分制的短期培训课程。
(三)专职教师与兼职教师相结合
作为独立培训机构的培训者或指导者,专职教师需要面对有实际工作经验的成人学员,起着组织、引导、协调、辅导的作用,必须具备管理项目、掌握研究班课程、主持专题讨论会的能力,要有丰富的阅历和公职经验。兼职教师一般是各相关学科专家、学者、知名教授,或者是相当一级的政府官员。专职教师队伍按照“优化精干、结构合理和专业配套”原则组成,兼职教师主要从具有较深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省部级、司局级国家公务员以及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中选聘。教师队伍建设实行专兼结合,保持主要课程兼职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吸收兼职教师参加教学、科研和有关学术活动,使专、兼职教师协作配合、优势互补。
(四)培训对象多元化与国际化
许多西方国家公务员培训机构在培训中高级公务员、在职公务员的同时,也对非政府工作人员进行项目培训,同时还直接面向社会招录人员。在以短中期在职培训为主的独立培训机构中,主要培训对象是中高级公务员。在以中、长期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中,以法国ENA为典型,培训对象包括28岁以下的大学毕业生,47岁以下、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在职公务员,以及40岁以下、有8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非政府工作人员。在大学有关专业研究生院中,培训对象大都是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的人员等。在德国联邦行政学院学校和法国国立行政学院都到处可见不同皮肤的外国学员,他们培训了大量的国外学生。
(五)强调实践实用,坚持择优重用,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
德国和法国的两所公务员培训机构都身十分强调实践实用和择优重用,教学方式方法灵活多样。
(1)强调“实践实用”,紧密联系工作实际,适应政府改革需要。在培训内容上紧密联系政府工作的现实问题,或通过政府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进行案例教学,或以政府当前面临的重大问题为研讨专题。法国、希腊行政学院还安排学员2次到政府部门或企业去实习,每次半年,法国将此比作培养“医师”的方法,因为高明的医生需要经历大量临床实践才能获得丰富的经验,而该学院的课程是让学员在不长的时间内获得大量经过提炼的、丰富的政府工作经验。强调“实用”,重视能力培养。国外著名行政院校虽也重视知识的学习与教育,但更重视以问题为中心,强调运用现有的知识、特别是新知识解决实际问题,重点培养学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职公务员知识更新培训以专题为主,坚持“短而精”,每次只针对一个专题,时间1周左右,有的只有2至3天,突出专题性和时效性。
公务员录用考察报告【第三篇】
[关键词] 国家意志 立法表达 法律保留 法律解释 科学人才观 社会 公平
一、问题的提出及回答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于2006年1月1日起 施行。自此,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公务员条例》)和 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录发[1994]1号)文 件(以下简称《通知》或《暂行规定》)以及各地、各部门自称以《公务员条例》和《 通知》为依据制定的各种规章或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法律的形式上宣告废止。但是 ,2006年中央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的高学历资格限制条件依然如旧,将年龄从《通知》 规定的一般35岁以下放宽到36岁,也没有带来任何制度性改变的意义和价值;各地报考 的年龄和学历限制也依然是五花八门,丝毫没有松动的迹象。这种现象是符合《公务员 法》,为《公务员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呢?还是不符合《公务员法》,为《公务员法》 所抛弃和否定的呢?
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只有是或不是两种答案。
回答是的主要说法是:《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的相应条 件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考 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 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既然法律没有禁止规定上限,对文化程度的要求也 不明确,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授权由人事部门规定报考公务员资格年龄上限和 学历条件是自然的,而且过去一直也是这样做的。
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不对的。过去一直这样做并不表示过去一直是正确的, 即使过去是正确的,也并不等于现在也就一定正确。
他们所说的法无禁止即可规定限制年龄上限,在社会上很有迷惑性,实际上 是对行政法原则的歪曲。法无禁止即可为是民法上的原则,也是公民权利对行政权力实 行抗辩的原则。政府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必须是有法律明确的规定和合法的授权才可以 为。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勿为、可为、应为等)是置在一定的权利义务体系中去规范 的,勿为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也可以是相对于他方权利而产生的义务,并非以 “禁止”二字为唯一标志。如果像他们这样不分法律原则适用条件而耍“无赖”浑水摸 鱼的话,那么,人们也可以这样质问:《公务员法》没有规定禁止杀人,也未见我国现 行的其他法律规定有禁止杀人的条文,岂不是人人都可以为盗贼[1] ,/asp/?id=11285 ,/blog/falvguangcai/index/?blogid=108307 .
[19] /zwedit/?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19 根据本文的分析和观点,《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省级以上公 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应视具体内容和情况归属为第十八条的合法的职位资格条 件。实际工作中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规定的所谓报考资格条件除能归入第十八条合法的 职位资格条件外,还应甄别是否符合以公民政治权利和法律保留制度为考察背景的第十 一条的法定条件。有些所谓报考资格条件既不符合第十八条的规定,也不符合第十一条 的规定,应该加以剔除。
[20] /zwedit/?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20 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公务员条例》没有具体规定报考资 格限制条件,人事部制定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设定的资格条件虽然与法律 不尽相符,但作为具有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执行,其在实施中与法律 的冲突问题是可以解决的,我们对该文件的主体内容和精神还是认可的(参见拙文《公 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法律评析》)。在该规定中所设置的年龄35岁以下、大专以上文化 程度等报考资格条件也属于我们这里说的对行政相对人的赋权性义务规定,即使在不执 行放宽限制的灵活性政策的情况下,当报考者满足35岁以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条件 时,就获得报考资格权,招录机关和录用主管部门即不得拒绝其报考。换言之,招录机 关和录用主管部门设定32岁以下、30 岁以下、28岁以下、27岁以下、25岁以下、23岁 以下等等五花八门的年龄资格,以及全日制学历、本科以上、硕士博士以上等等学历、 学位资格限制,也都是违反《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个“法”的。
[21] /zwedit/?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21 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2005年4月24日在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作《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反复研究认为, 不论是“一考”还是“两考”,都应重在考察报考者是否具备报考职位的任职要求。从 实际情况看,为了避免不必要地增加考生负担,以不实行“一职双考”为好。据此,法 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 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 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资料来源: /zgrdw/rdgb_qg/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05年第4期)。
[22] /zwedit/?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22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曹志1996年3月12日《关于的说明》:“为适应实际需要,分别规定了简易程 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是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由执法人 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其他违法行为,都要依照一般程序经过认真调查、取证之后再决 定给予处罚。”资料来源:/culture/falv/FL_INDEX/zgfl_index/ .
[23] /zwedit/?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23 这里讲的形式主义指因水平所限或处于某种倾向性的需要在适 用法律时不但不认真考虑特定法律规定的特定含义,甚至也不考虑该规定使用的语言文 字通常的准确含义,只管按照某种裁判文书格式套用敷衍。如在所谓“广西首例报考公 务员年龄歧视诉讼案”的一审判决中,为说明被告具有相关职权,分别引用了《国家公 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省、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是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 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包括:根据国家的公务员录用法规,制定本行政辖区 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 批工作。”但是,何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不知道,也不管,何为“国家 的公务员录用法规”?也不知道,不管!判决书上必须有被告职权这一部分的内容,不 能不写,法官只好随便写,反正只是为了完成法律文书格式的形式要求而已!事实上法 官应该非常清楚,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及其他相关条款的规 定,设定职位资格条件和具体录用行为都是用人机关的职权行为而不是被告政府人事管 理部门的职权行为:综合管理不是全面管理,综合管理不能包含和代替法规已经明确由 用人机关行使的法定职权;目前为止国家也没有制定“公务员录用法规”(《国家公务 员暂行条例》是公务员管理综合法规,不是公务员录用法规),被告“根据国家的公务 员录用法规,制定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的职权只是一个预设的职权 规定,在国家没有制定“公务员录用法规”的情况下,被告“制定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 员录用的有关规定” 既不是“过去完成时”,也不是 “现在完成时”,而仅仅是“将 来时”的东西,当然是不能作为“现在”裁判认定被告“过去”的行政行为的依据。
[2 /zwedit/?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244] 这里所讲的机械论,指只机械地根据某一法条、某一部法律法 规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详细的条文规定裁判案件,而不能够理解法条规定的立法含义(意 义)及相关法律规则、原则的内涵,更不能够从法律体系的整体上理解和把握法律概 念、规则和原则的内涵。如在公务员报考资格纠纷案件中,从来没有法院从公民政治权 利的范畴上去理解报考资格权,没有依据政治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则和原则作出裁判,所 以目前所有原告败诉的和即便是仅有的一两个原告胜诉的案件,其裁判过程、理由、结 论及结果上都无法得到社会和法律群体的认同。这状况当然是司法能力欠缺的缘故,可 以理解,但是不能原谅。
[25] /zwedit/?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25 一般所讲立法冲突泛指法律规范文件之间规定的不一致。我们 认为,具有上下位关系的法律规范文件之间的“冲突”应准确地称之为下位法与上位法 抵触(属本文所称之“立法错误”),与上位法抵触的下位法自始无效。冲突的合理意 义应表示冲突结束之前各方均有效存在,甚至可以在冲突结束之后各方仍存在并有效。
[26] /zwedit/?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26 参见周旺生:《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第 117页。
[27] /zwedit/?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27《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机关(除国务院外,下同)均可以 成为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如果承认行政机关解释法律的权力,则行政机关解释法律的 文件的效力就具有可以超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效力的效果, 这将导致行政审判依据体系的混乱,导致本来受司法监督的行政权凌驾于司法权之上。
[28] /zwedit/?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28 事实上它们仍然可以避免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解释。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制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进行“补充立法”(这种“补充 立法”很难界定是否完全符合《立法法》,在实践中被立法部门视为一种成功的立法经 验)。最高司法机关通常也脱离具体案件的审理而专门制定事前性和抽象性的、与立法 文本无二致的司法解释进行“补充立法”。这等于架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
[29] /zwedit/?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29 民法领域由于以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基本原则为 基础,其实也不太需要动用立法机关做法律解释。行政法领域(包括经济法领域)许多 概念、制度都是立法程序设定的,且起草部门、法律审议机关、行政相对人和其他法律 主体之间对概念、制度的含义把握容易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需要对法律的规定作进一步 明确的时候应该说是比较多的。
[30] /zwedit/?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30 进一步的改革措施可以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对当事人 有争议的法律规定进行解释说明,允许诉讼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解释说明提出异议。二 审中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所作的适用法律规定的解释说明仍有较大异议的,二审法院应再 作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如当事人仍有较大异议,应允许当事人申请司法解释或由审理法 院层报最高法院作司法解释;亦应允许当事人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法律解释。当事人 申请司法解释或法律解释的,案件中止审理。再进一步的改革应该是实行三审终审制, 三审为法律审,废除法院审判系统的请示制度,彻底改变最高法院不通过具体案件的审 理而以“立法”的方式制定司法解释的做法。
公务员录用考察报告【第四篇】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第四章录用
第五章考核
第六章职务任免
第七章职务升降
第八章奖励
第九章惩戒
第十章培训
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
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
第十三章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退休
第十五章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职位聘任
第十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部级正职、部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四章录用
第二十一条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三条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七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九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