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作范文 > 总结报告 >

水库安全管理报告精彩10篇

网友发表时间 1094376

【参照】优秀的范文能大大的缩减您写作的时间,以下优秀范例“水库安全管理报告精彩10篇”由阿拉漂亮的网友为您精心收集分享,供您参考写作之用,希望下面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吧!

水库安全管理报告【第一篇】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章工程设施

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物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用的措施。

第十四条 挡水建筑物顶高程应满足防洪安全及调度运用要求,大坝结构、渗流及抗震安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近坝库岸稳定。

第十五条 泄洪建筑物要满足防洪安全运用要求。对调蓄能力差的小型水库,应设置具有足够泄洪能力的溢洪道或其它泄洪设施,下游泄洪通道应保持畅通。泄洪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控制设施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

第十六条 放水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对下游有重要影响的小型水库,放水建筑物应满足紧急情况下降低水库水位的要求。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应有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防汛道路应到达坝肩或坝下,道路标准应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满足汛期报汛或紧急情况下报警的要求。对重要小型水库应具备两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其它小型水库应具备一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对重要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明确水库管理单位;其它小型水库应有专人管理,明确管护人员。小型水库管理(管护)人员应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应建立调度运用、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根据水库情况编制调度运用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水库水位、渗流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工程安全检查记录、分析、报告和存档等工作。重要小型水库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

第二十三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工程开展维修养护,对枢纽建筑物、启闭设备及备用电源等加强检查维护,对影响大坝安全的白蚁危害等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进行大坝安全鉴定。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库大坝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决定限制水位运行或空库运行。对符合降等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按规定实施降等或报废。

第二十五条 重要小型水库应建立工程基本情况、建设与改造、运行与维护、检查与观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等技术档案,对存在问题或缺失的资料应查清补齐。其它小型水库应加强技术资料积累与管理。

第五章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组织所属小型水库编制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应与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协调一致。

第二十七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发现大坝险情时应立即报告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地方人民政府,并加强观测,及时发出警报。

第二十八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结合防汛抢险需要,成立应急抢险与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与应急救援物料器材。

第二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宣传,按照应急预案中确定的撤离信号、路线、方式及避难场所,适时组织群众进行撤离演练。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总体状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改进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经费,按要求进行整改,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汇总小型水库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资料信息,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并指导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加强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有关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湖泊、水库从事航行、游乐、作业、体育、停泊等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建立以区为主的水上交通安全综合防范机制。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区域内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针对水上交通安全存在的实际问题,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打击和取缔各种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村和乡镇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日常管理专门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发现和制止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五条交通运输、海事、农业(渔政)、水务、体育、旅游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水务部门负责对涉及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的水务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四)体育部门负责体育船舶及相关水上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公安、工商、环保、质监、消防、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由其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全面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船舶和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是船舶、浮动设施水上交通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二)配备合格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四)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水上交通事故;

(五)组织制订并实施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六)保证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必要的资金、技术投入;

(七)依法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八)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第八条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管理部门及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分层分类签订责任书,落实水上交通事故防范措施。

第九条船舶和浮动设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客货运输(含旅游运输)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办理水路运输许可手续后,方可投入营运。

渔业船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技术证书,并领取渔政管理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渔业船舶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

体育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水上游乐设施应当按照《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经质监、公安等部门检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条东湖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旅游活动的船舶应当遵守《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及其他水上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一条在本市湖泊水库从事水上活动的船舶、浮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环保规定,不得向水体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固体废弃物,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第十二条船员应当经水上安全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水上游乐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关证件方能上岗。

第十三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设置浮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通航安全规定及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载;

(二)不得在风力超过自身抗风能力或者能见度不良时航行;

(三)不得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不得危及水上设施、堤防的安全,不得随意停靠;

(六)在汛期服从防洪调度。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停泊、避风和装卸物资,不得损坏水上设施装备;不得从事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

第十五条体育船舶应当在核定的水域范围从事竞赛、训练等活动,不得从事与体育运动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水上游乐设施必须在划定的水域活动,不得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水上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配备一定数量经过培训合格、掌握拯溺救生知识与技能的`监护救生人员;每半年对安全管理工作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考核;每年按照规定对水上游乐设施检修一次。

第十七条在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并发布航行警告或者通告: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征求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口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在渡口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相应的警示、警告标志牌,并按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第十九条湖泊、水库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第五条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做好现场保护工作。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渔业船舶之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由农业(渔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二)体育船舶之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由体育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四)其他船舶之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水上交通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救助工作进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区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制订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救援机制。

第二十二条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旅游旺季、重要节假日、集会、汛期和恶劣天气等水上事故易发期的督查、管理。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海事、农业(渔政)、水务、体育、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从事水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施安全标准和业务经营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当结合本市实际制订相应的指导规范,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逾期不消除的,可依法采取责令其停航、停业、停止使用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区人民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上交通安全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举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由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浮动设施,是指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

(二)水上游乐设施,是指在特定的区域运行、承载游客在水上游乐的载体,包括人工划船、脚踏船、碰碰船、水上自行车、水上摩托、快艇、漂流艇、气垫船、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等。

(三)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渔港工程船、油船、供应船、驳船、交通船、渔业执法船等。

(四)体育船舶,是指从事体育训练和比赛活动的船、艇等。

水库安全管理报告【第二篇】

日月如梭、时光飞逝,转眼间又到了新的一年,回顾这一年的工作历程,我在北京分公司党组的领导下,在全体同志的鼎力支持和配合下,按照各级组织的工作思路、目标、任务,立足本职,勤奋努力、拼搏向上,积极展开工作,圆满完成了自己所负责的各项工作任务。在辞旧迎新之际,现将一年来主要工作作如下总结:

进公司以来,我积极融入到分公司去,并迅速的了解分公司的运作和现状,同时抽出时间学习自身的锻造知识,从《安全管理条例》,过渡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影响到工程安全的重要节点。

在项目上多次为安全管理人员叙述以安全警钟安全文化知识和安全防范技能,强化安全意识和安全制度责任化理念。组织开展安全知识的认识与观念及我要安全;我会安全;我懂安全;杜绝人为责任的事故发生为主题的安全大讨论。安全生产事关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只有集中力量抓安全生产,严格落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全员牢牢树立安全意识,切实抓好安全工作。

一、确保安全生产正常进行。

1、各项目部的检查;。

每周定期对各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施工工地坚决予以警告或罚款处理,由于正确的对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的严格管理和对劳务队进行正确的教育,全年无一例事。

安全管理资料是安全工作中的重点,我每天坚持在oa里浏览一遍对集团所发的文件一一的落实,出现的一些习惯性管理资料重点检查,并针对安全资料检查中难已给予回复的`资料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心领导。

二、安全专项大检查。

安环部规定每周星期一为安全、文明施工整改规格化管理检查日。安排项目部组成了由经理、安全主管为组长的安全检查小组,每周星期一检查小组对工地、宿舍等地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资料的规格化等方面进行彻底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现场进行整改,并予以书面形式。

下班后的安全检查。

每天对我们部门人员今天所干事情的汇总,把未完成的、或完成一半的的进行记录,有待第二天安排部门人员继续努力完成及时上报给相关负责人进行整改,防止部门办事效率低局势。

三、安全工作会议。

四、安全培训情况。

对新来的大学生进行安全培训是安全工作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进入20xx年以来安环部组织管理人员学习了《建设集团公司健康、安全、环境规定》作业现场违章处罚规定的纪录片、并要求学习了各项安全文明施工知识答题,通过这些安全知识的学习使他们的安全意识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五、其他安全工作。

六、明年工作重点。

1、继续加强工作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安环部管理人员的充分能动性、力争把部门人员的能力发挥及所长。

2、继续加强对劳务队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对安全主管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3、严格履行安全管理生产审批制度,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水库安全管理报告【第三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运行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小(1)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小(2)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小型水库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的运行安全由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座小(1)型水库和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小(2)型水库,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其他每座小(2)型水库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小型水库的管护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1)型水库以及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小(2)型水库的管护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是其他小(2)型水库的管护主体。

第七条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小型水库管理各项制度,编制水库调度运用方案,对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并对水库安全直接负责。

第八条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应当限期除险加固;在未加固前,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运用或者其他措施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九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负责小型水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检查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条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小型水库的管理范围为:(1)大坝及其他设施占地;(2)沿库岸迁赔高程线以内;(3)主副坝下游坡脚外不少于20米不超过50米的区域;(4)山丘区大坝两头至分水岭之间、平原区两坝头外延50米与大坝上、下游坡脚外50米延长线之间;(5)输、泄水建筑物边线外不少于10米不超过50米的区域。

(二)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为:(1)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内;(2)大坝管理范围外延不少于50米不超过100米的区域。

第十一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

(五)擅自启闭水库闸门以及其他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

(六)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的运用,应当在保证安全和河流生态基流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

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用小型水库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属于乡镇人民政府管护的小型水库,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小型水库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抢险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

汛指挥机构批准。

小型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水文、汛期安全调度计划、突发事件危害性分析、险情监测与报告、险情抢护、应急保障以及预案的启动与结束等。

第十五条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汛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工作,保证水情传递、报警和各有关单位之间通讯通畅。

第十六条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在汛前、汛后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排除;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在汛期,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应当根据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当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加强水库巡查,发现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小型水库出现垮坝危险时,水库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

即采取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及时做好转移。

工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总体状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管护主体、管理单位改进小型水库管理。

第十九条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要求划定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

(三)发现水库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的;。

(四)不按照规定进行水库调度运用的;。

(五)拒不执行小型水库防洪预案、防汛抢险指令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小型水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水库安全管理报告【第四篇】

水库的防汛安全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重大,为动态准确掌握小型水库安全状况。按照省、市水利部门的要求从__________年开始上级安排了专项经费用于小型水库的管理,设置小型水库专职安全管理员,及时对水库进行常规检查、巡查。下面就有关事项甲、乙双方订立如下协议:

一、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1、在防汛期间及时报汛,原则上为每年汛期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_日;正常情况每日上午8时报汛;当库区6小时降雨量______毫米和______小时降雨量______毫米,每日上午______时和下午6时报汛;当遇到特殊雨情、水情(特大暴雨、洪水灾害性山洪及严重工程险情)时,须按要求加密报汛。当非汛期库区平均降雨量达50毫米时,按汛期要求报汛,直到本次降雨过程结束。

2、报汛内容主要有:水库水位、降雨情况、工程运行情况、工程出险情况。

3、严格执行上级防汛部门下达的水库度汛方案和防汛调度命令。

4、必须密切关注当地气象预报和水、雨情,经常去水库检查,掌握工程存在问题,对水库运行情况做好详细记录并定期上报。当工程发生险情时,视工程险情,加密检查和上报。

5、当工程出现险情时在第一时间向上级防汛部门报告。同时,按照制定的防洪预案,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抢险和疏散群众。

6、及时组织有责任心强,有抢险经验、熟悉堤坝情况的群众组成巡查队,确保防汛期间24小时有人巡堤查险,有险情能及时发现。

7、巡查人员必须做到“三清”即做到险情查清、信号记清、报险说清;“快”即做到发现险情快、报告快、处理快;“四勤”即手勤、脚勤、眼勤、耳勤;“五注意”即吃饭时、换班时、黄昏时、黎明时、刮风时要特别注意,不得有丝毫疏忽。

二、甲三方的职责和义务。

1、负责对水库专职安全管理员进行汛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防洪和水利的法律法规,报汛有关要求,水利工程的基本知识;水库可能发生险情的种类,采取的相应措施;水库防洪应急预案等。

2、定期不定期的对小型水库专职安全管理员工作情况进行督察,对工作不积极,不及时上报防汛信息的专职安全管理员或瞒报、漏报汛期的专职安全管理员,不予信息补助,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人员调整,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行政法律责任。

3、负责支付乙方报汛费即:小(一)型水库_____元/年,小(二)型水库________元/年。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县水务局各报一份。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签订时间:年月日。

水库安全管理报告【第五篇】

1、组织保障、制度先行。为确保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市人民政府于xx年1月13日以“内部明电”的形式下发了《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x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中从指导思想、活动目标、整治原则、整治对象、专项整治内容、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活动步骤、工作要求等八个方面进行了部署,各县(区)人民政府也相应地成立了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制定下发了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我市的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全面开展。

今年4月,自治区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到我市督查,在肯定我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也指出存在的问题。为此,市人民政府在4月份下发了《关于转发的通知》以及《转发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各县(区)按通知要求确实开展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5月份,在我市交通工作会议上,对全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并进一步部署了专项整治工作。7月份,市人民政府又下发了《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联合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及《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情况的通报》,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通报”提出的问题,并用一个月的时间开展联合整治活动,切实扭转整治工作滞后的局面。一年来,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县(区)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审批渡口36处(73处渡口),渡口审批率为49%;。

改造渡口8处,投入资金79万元(尚未验收)改造渡船1艘,投入资金9万元;。

持证渡船船员296人。

回顾一年来我市的专项整治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整治方案的要求和自治区整治工作进度相比,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到11月30日止,渡口审批率仅为49%;渡口达标率为0;渡船达标率仅为49%。被自治区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列为“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渡口达标率低的市”进行重点督查。究其原因,主要是:

1、部分县(区)对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视程序不够,整治工作进度慢,渡口和渡运安全监管部门仍未指定(有船的10个县(区)均未指定监管部门),不能及时按规定上报相关统计报表,影响了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10个县(区)均存在这个问题);个别县仍未按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xx、xx两县至今未见上报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2、渡口的审批和渡船更新改造工作效果不明显,资金投入不足,如xx、xx、xx、xx四县的渡口审批率为0,xx县渡船的达标率为0,xx县渡船的达标率仅为%。

3、各相关部门之间协调沟通不够,未能形成合力。

4、今年正值三级政府换届期间,一些工作衔接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

水库安全管理报告【第六篇】

20xx年在各级领导的支持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下,我公司严格按照《gb/t28001-20xx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积极开展教育培训,不断完善体系建设,增强员工安全意识,较好地完成了体系要求的各项工作,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得到了良好运行,现将这一年体系运行状况进行总结汇报:

公司职业健康安全体系始终坚持“遵章守法、珍爱健康、预防为主、构筑全员保障体系”的方针和“持续改进”的原则,共制定了以下13个管理目标:

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为100%;

3、入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合格率为100%;

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率为100%;

5、隐患落实整改率达到95%;

6、粉尘、co、噪音、高炉射源岗位职工年体检率为100%;

7、粉尘、co、噪音岗位年监测合格率为90%;

8、厂内重大交通事故为零;

9、厂内重大火灾事故为零;

10、全年职业病发病率为零;

11、全年工亡事故为零;

12、全年重伤事故率低于‰;

13、全年千人负伤率低于3‰。

20xx年10月份至今,在公司各单位共同努力下,上述13项目标中己完成10项,其中3项,由于相关方时间安排问题,计划待到12月底前完成。其中第1项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率为100%,目标没有完成,供应部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2人未能持证上岗,公司己向安监局提出取证申请,待安监局统一安排;第6项:粉尘、co、噪音、高炉射源岗位职工年体检率为100%,目标未完成,高炉射源岗位职工尚未组织体检,计划于12月份进行体检进行;第7项粉尘、co、噪音岗位年监测合格率为90%,目标未完成,岗位监测尚未开展,己向公司提出职业卫生评价申请,准备组织进行。

根据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生产情况,在20xx年基础上,对己识别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进行更新和增减,共识别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474个,各单位己根据具体要求辨识到相关条款。

依据己识别474个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及其他要求,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对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运行情况进行严格的合规性评价,总体认为我公司能够认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各项职业健康安全作业活动基本符合法律法规和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要求。

公司各单位根据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要求,对各项生产作业活动进行了全面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辨识出4520个危险源点,其中五级1829个、四级2133个、三级483个、二级11个。

为有效控制各类危险源,特别是控制重大风险,保证了公司安全生产,公司除制定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定期检查外,还制定了《重大风险控制方案》、《危险源点控制管理办法》、《煤气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煤气防护器具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确认制》、《危险生产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方面制度,通过各职能部室和各生产单位的全方位监控,力争将各类事故隐患消灭在萌牙状态。

1、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业务学习,组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取证、复审35人次。

2、定期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复审工作,695名特种作业人员有效证件持有率达100%。

3、20xx年10份以来组织新入厂员工500多人,接受72学时三级安全教育,建立了三级安全教育卡片,合格率为100%。

4、组织各项形式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截止9月底,共查出各类隐患507项,整改率达99%。

5、围绕体系目标,着力完善企业安全文化建设。20xx年10月份以来,着重加强职工安全素质培训,先后组织节前职工煤气防护知识培训和考试,炼铁喷煤职工安全培训和考试,通过不同形式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得到了提高。

6、根据安全生产发展要求,公司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20xx年10月以来先后建立了《职业卫生安全职责》、《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会议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互保、联保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等8个文件制度。

7、加强班组基层安全管理。为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心下移,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了《班组安全生产八项制度》和《班组作业活动五项记录》,明确了班组安全生产的职责、要求。

8、邀请迁安市疾控中心每年组织粉尘、煤气、噪音岗位员工进行了体检,目前尚无职业病例发生。

9、厂内交通管理。为加强厂内车辆安全管理,杜绝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等行为;自体系实施以来,物流车队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配备防滑链、厂区道路安装侧视镜,车载灭火器等,并制定《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和《车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截至目前无重大交通事故发生。

10、厂内消防安全管理。今年以来,安全部、保卫部及各厂,对消防安全的薄弱环节进行排查,配备了多种灭火器材,划分了库区防火线;安装了库区禁火标志牌,制定了消防应急预案,消除了隐患,目前公司无重大火灾事故发生。

11、加强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20xx年各生产厂根据自身情况组织进行了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演练,演练的策划、过程、记录、点评有序进行,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通过演练活动,提高了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意识,检验了公司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12、注重本质安全,加大安全投入,20xx年10月以来,累计投入安全资金280多万元,用于购买各种安全设备、设施,有力保证了企业安全生产。

13、截至20xx年9月,累计发生轻伤4起,重伤1起,无工亡事故发生,工伤事故率明显低于周边同类企业。

由于职业健康安全体系在我公司的良好运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一直走在同行业前列,20xx年公司连续第三年被唐山市及迁安市两级单位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称号。

20xx年10月份,公司炼铁、炼钢两个生产单元顺利通过河北省安监局专家组织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二级达标验收,成为迁安地区唯一一家通过省级标准的钢铁企业。20xx年公司再接再厉,又申报了烧结、轧钢两个生产单元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二级,现己初步通过专家验收。

1、职业健康安全体系内审员10人,培训日期为20xx年,证已过期,且部分人员己流失,请公司予以安排协调,对内审员重新进行一次全面的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知识培训。

2、部分隐患整改项目还没有实施,建议公司按安监局下达的整改要求按时整改,避免罚款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根据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要求及国家有关政策,公司应尽快组织进行职业卫生评价和补办部分生产项目的“三同时”评价手续。

4、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公司应尽快组织进行重大危险源评价。

水库安全管理报告【第七篇】

尊敬的领导:

20xx年x月x日怀揣着新梦想、新起点,我来到崭新的环境,加入全新的公司开始自己崭新的希望,由原本熟练的销售内勤岗位转做客服专员,基于对物业的了解和熟知,加上原有工作的经验积累,到公司入职时第一时间便能快速地进入工作角色,认真尽责地做好公司领导下达的每一件事。作为客服专员,我每天所负责的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主电话回访问卷调查。

2、业主生态园年卡办理。

3、业主每天生日电话问候鲜花贺卡派送。

4、客服中心不定时举办业主增值服务时活动电话邀约、活动人员名单整理工作(比如品牌行、烧烤之旅等)。

5、理公司微信公众号后台信息留言回复操作,随时支援协助其他部门人员工作。

如果你没做过一份工作,你就不会懂得这份工作的`艰难和收获,毕竟没有切身实践就不会有真实的发言权。在还未转做客户专员时的我一度就认为这个职务肯定很清闲,看起来那么不起眼也没什么特别的贡献,如果不是为了能有更多时间去完成自己的终身事情,我可能并不会毅然果断的选择这份工作。但当我选择这份工作后,发现想要做好它依然需要花费我所有时间和精力。因为我想要做好每一件事情,哪怕微不足道,我只为自己的心。也庆幸选择了这个岗位,它让我又重新理解了一些道理,任何一种选择只要是自己想要的那就是值得的,然后只需要尽自己最大努力去做好它、去享受每一天带来的快乐;任何一份不起眼的工作,在一个公司组织内都会发挥着它无形的无穷尽的力量,好比一个螺丝钉一样,虽渺小却不可缺少。

两个月的客服工作让我切身体会到这份工作看似不起眼却蕴含意义,把公司的愿景好心情传播给客户,让客户信赖去感受公司的真挚、热情、责任。我的着重工作是业主电话回访调查及业主生日电话问候,在每一个业主回访电话中我都得到了许多有益有弊的信息,客户会把最真实的感受想法倾诉给我,而我会第一时间记录下他们的回馈。

当然每个公司都不是尽善尽美的,这其中也有一部分问题客户,会在电话里对我控诉许多这样那样的问题和麻烦,而我要做得就是耐心去倾听客户的抱怨以及站在物业的角度尽力给出合理的解释,安抚客户情绪。再把这些问题回馈到公司领导层,希望能对公司后续的改善发展起到一丁点作用。

尽管很认真的去做每件事,但还是会存在不足以及自身需要学习新的知识了解更多新的工作技能,以致于能够更好的为公司服务也为了让自己成为更好的人,也非常希望公司领导能给予我新的指示和指导。鉴于自己工作中接触到的事情,建议公司倡导各个部门在工作前一定要做到及时、有效的沟通了解合作,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

水库安全管理报告【第八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小(一)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小(二)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座小(一)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每座小(二)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小型水库的主管部门。

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主管部门职责;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所有的小型水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主管部门职责。

第六条对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二)小型水库坝区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米至100米。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固定标志。

第八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因建设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九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二)倾倒、堆放、排放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或者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三)向小型水库倾倒垃圾或者渣土,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五)在小型水库下游行洪、泄洪河道内设障阻水或者垦植;。

在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和危害小型水库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十条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辖的小型水库进行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年度安全检查、除险加固等,并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一名技术责任人。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确定后,其名单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在市级或者县级公共媒体上公布。

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工作如有变动,应当及时调整相应人员,并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报上一级备案。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负责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对小型水库进行巡视检查、工程养护、实施水库调度、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等。

暂时还未成立小型水库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聘请2至3名和1至2名临时管理人员,分别负责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定期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小型水库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小型水库日常运行、调度、水文观测和库区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小型水库应当制定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依法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小型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水文、汛期安全调度计划、突发事件危害性分析、险情监测与报告、险情抢护、应急保障以及预案的启动与结束等,并附相关图表。

第十五条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汛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工作,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水库管理单位与水库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通讯通畅。

第十六条小型水库的运用,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当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小型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汛期水位达到汛限水位时,水库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预警工作,把灾害影响和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小型水库出现险情时,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险措施;有垮坝危险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及时做好转移工作。

第十八条国有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所需运行维护费、除险加固经费,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落实到位。其他小型水库所需经费,由其所有者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可以利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设施和设备,因地制宜地开展有关经营活动。但是,不得影响小型水库安全和正常运行,不得违反水功能区划,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

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经营权转让的,应当经小型水库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得将小型水库运行、调度、观测、巡查等职责采取以包代管等形式交由承包经营者履行。

第二十条对符合降等运行或者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安全鉴定和技术论证,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其他部门管辖的小型水库降等与报废,审批权限按照该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批结果应当及时报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服从水资源调度的;。

(三)未按要求划定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

(四)发现水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的;。

(五)拒不执行小型水库防洪预案、防汛抢险指令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垮坝,造成重大损失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同时追究小型水库所在地人民政府行政主要领导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库安全管理报告【第九篇】

公司自建立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至今,始终保持着有效的运行状态,其产品、活动及服务实现过程中,环境因素及危险源均得到有效辨识与控制,各项管理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基本满足公司持续发展需求。现将体系运行情况及改进方面向评审组作如下汇报,并为管理评审决策输入可靠依据。

公司年初开始筹划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5月完成了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的初稿,并于5月31日经总经理批准。共建立了q/teg6800—20xx《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程序文件汇编》和30项作业文件。

在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的编制中,按照gb/t24001—20xx《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和gb/t28001—20xx《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对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要求进行了描述,规定了各部门的职责及各个过程的控制。在后续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运行过程中,本着持续改进的原则,对文件进一步完善,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使得公司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得到稳步提高。

三个承诺:一是满足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承诺;二是持续改进体系有效性的承诺,三是做到预防污染的承诺,并且为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的制定提供了框架。方针突出了安全、环保、遵规守法重要性,体现了企业的宗旨,融入了公司的“十二五”发展规划。

从体系运行的情况来看,我公司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比较适宜。

今年公司共制定环境目标7个,职业健康安全目标4个,其中:

环境目标:公司废水、噪音、粉尘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危险废物交由具有资质的厂商定期集中处置。对于办公类能源消耗方面,由于改建扩等原因,正常的生产与办公水电消耗暂时无法统计、分析。

职业健康安全目标:1—9月份公司无死亡、重伤事故发生,无火灾事故发生,新增职业病人数为零,发生轻伤事故1起,安全事件8起,刑事、治安案件1起。

人数虽控制在1人以内,但安全事件发生较多。公司将对明年能源消耗方面的目标重新调整并加强统计,对职业健康安全运行过程加强控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生产现场的安全检查以及对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

内部审核的有效实施,是评价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的最佳途径,也是自我修正、自我完善的必要手段。公司依据各体系覆盖部门所承担的条款要素,组织3个审核小组,于20xx年9月22日至23日分别对公司高层领导和13个部门实施内部审核。

此次内部审核共开具一般不符合项1x项,涉及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标准要素6项。提出34项改进项,并对上述不符合及改进项提出整改要求,截止10月10日,所有的不符合项已全部关闭。

通过审核分享的“水库安全管理报告精彩10篇”,公司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基本持续有效。其审核过程,进一步加深了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体系文件和标准的理解,也同时提高了公司内审人员审核水平与技能。

通过今年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公司的安全环保管理在以下方面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公司今年成立了双体系认证工作组,发布了《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汇编》,质量安全部在年初安全责任书的基础上,制定了《20xx年公司及各部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的运行当中,质量安全部对各部门的实施情况进行严格监督,确保了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基本完成。

2、人力资源控制方面。

目前,在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受控范围内共配置管理人员138人、工程技术人员148人,其中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共8人。公司加强员工技能鉴定、生产工人与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员工的实际岗位操作技能和理论水平,20xx年1月份以来累计252人全部经过岗位能力评定,其中绝大部分满足了任职岗位能力要求并予以任职。20xx年截止9月份累计共完成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内部培训17期,培训人数479人次。完成外部培训7期,培训人数50人次。通过培训有效满足了生产经营对员工素质不断提高的要求。

3、职业健康控制方面。

今年9月份公司发布了《关于规范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上岗前及离岗时体检工作的通知》,截止9月底,已对2人进行了岗前职业危害健康体检。9月1日,质量安全部共组织对75名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了20xx年职业危害在岗体检。

水库安全管理报告【第十篇】

(1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发布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型水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隶属关系,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的安全由水库管理单位直接负责;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其安全由行使管理权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直接负责。

小型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管理水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有关水资源管理和防洪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

小型水库符合降低等级运行或者报废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涉及建设用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需要移民的,应当根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引导农民向小城镇驻地或者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安置。

第八条小型水库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通过依法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小型水库应当具备到达其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工程和水文观测设施、管理用房和通信、电力设施,保证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条小型水库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小型水库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用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坡脚外延伸30米至50米的区域;坝端外延伸3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向外延伸10米至50米的区域。

保护范围为水库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向外延伸7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外250米的区域。

第十二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需要扩建、改建或者拆除、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

(五)擅自启闭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

(六)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十四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水库安全监测和检查,组织做好工程养护、水库调度、水毁工程修复等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应当聘用1至3名安全管理员做好水库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小型水库防汛物资储备和防汛抢险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汛前、汛后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在汛期,水库管理单位或者安全管理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开展水库调度运行,加强水库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应当限期进行除险加固;在未加固前,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运用或者其他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防汛抢险和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对承担城乡生活供水的小型水库,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污染水体的活动,并逐步实施退耕(果)还林,涵养水源。

对承担农田灌溉供水的小型水库,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配套的农田灌溉设施。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水库,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确定经营人。

经营合同应当包括经营项目、期限、费用或者收益分配、抗旱灌溉用水、水质保护、险情报告等内容,并可对安全管理、工程维修养护等事项做出约定。经营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小型水库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抢险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小型水库,其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上级人民政府可适当予以补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水库,其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费用,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上级人民政府适当予以补助。

依法收取的水费以及承包费、租赁费等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小型水库监督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小型水库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小型水库,或者未依法报经批准擅自建设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库未按规定聘用安全管理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水库工程损毁或者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水库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推荐

热门文档

35 1094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