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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安全管理报告样例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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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安全管理报告【第一篇】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档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

合同。

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一条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

规章制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观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待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第二十一条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供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第二十五条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第二十六条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第三十条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库安全管理报告【第二篇】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章 工程设施

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物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用的措施。

第十四条  挡水建筑物顶高程应满足防洪安全及调度运用要求,大坝结构、渗流及抗震安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近坝库岸稳定。

第十五条  泄洪建筑物要满足防洪安全运用要求。对调蓄能力差的小型水库,应设置具有足够泄洪能力的溢洪道或其它泄洪设施,下游泄洪通道应保持畅通。泄洪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控制设施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

第十六条  放水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对下游有重要影响的小型水库,放水建筑物应满足紧急情况下降低水库水位的要求。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应有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防汛道路应到达坝肩或坝下,道路标准应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满足汛期报汛或紧急情况下报警的要求。对重要小型水库应具备两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其它小型水库应具备一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对重要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明确水库管理单位;其它小型水库应有专人管理,明确管护人员。小型水库管理(管护)人员应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应建立调度运用、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根据水库情况编制调度运用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水库水位、渗流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工程安全检查记录、分析、报告和存档等工作。重要小型水库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

第二十三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工程开展维修养护,对枢纽建筑物、启闭设备及备用电源等加强检查维护,对影响大坝安全的白蚁危害等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进行大坝安全鉴定。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库大坝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决定限制水位运行或空库运行。对符合降等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按规定实施降等或报废。

第二十五条  重要小型水库应建立工程基本情况、建设与改造、运行与维护、检查与观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等技术档案,对存在问题或缺失的资料应查清补齐。其它小型水库应加强技术资料积累与管理。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组织所属小型水库编制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应与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协调一致。

第二十七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发现大坝险情时应立即报告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地方人民政府,并加强观测,及时发出警报。

第二十八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结合防汛抢险需要,成立应急抢险与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与应急救援物料器材。

第二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宣传,按照应急预案中确定的撤离信号、路线、方式及避难场所,适时组织群众进行撤离演练。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总体状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改进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经费,按要求进行整改,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汇总小型水库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资料信息,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并指导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加强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有关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隶属关系,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的安全由水库管理单位直接负责;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其安全由行使管理权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直接负责。小型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管理水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城乡规划及相关技术标准,并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二)新建小(2)型水库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改建小型水库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小型水库符合降低等级运行或者报废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涉及建设用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需要移民的,应当根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引导农民向小城镇驻地或者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安置。

第九条小型水库应当具备到达其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工程和水文观测设施、管理用房和通信、电力设施,保证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条小型水库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小型水库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用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坡脚外延伸30米至50米的区域;坝端外延伸3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向外延伸10米至50米的区域。保护范围为水库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向外延伸7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外250米的区域。

第十二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需要扩建、改建或者拆除、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一)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堆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垃圾、渣土等废弃物;(二)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五)擅自启闭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六)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七)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八)其他妨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十四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水库安全监测和检查,组织做好工程养护、水库调度、水毁工程修复等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应当聘用1至3名安全管-理-员做好水库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汛前、汛后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在汛期,水库管理单位或者安全管-理-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开展水库调度运行,加强水库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应当限期进行除险加固;在未加固前,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运用或者其他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防汛抢险和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水库,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确定经营人。 经营合同应当包括经营项目、期限、费用或者收益分配、抗旱灌溉用水、水质保护、险情报告等内容,并可对安全管理、工程维修养护等事项做出约定。经营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小型水库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抢险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小型水库,其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上级人民政府可适当予以补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水库,其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费用,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上级人民政府适当予以补助。依法收取的水费以及承包费、租赁费等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小型水库监督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小型水库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库未按规定聘用安全管-理-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水库工程损毁或者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水库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库安全管理报告【第三篇】

这个20xx年以来,安全管理按照年初制定的安全生产一路的工作安排,紧紧围绕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操作零违章、设备零隐患、管理零盲区、指挥零越位”的安全理念,严格执行《天然气开发公司20xx年生产安全工作安排》,认真开展qhse各项管理工作,以一体化体系推行为主线,实现了气田安全生产,截止目前,公司没有发生一起生产安全及交通事故,公司安全形势总体良好。

(1)开展“我为安全献一策”、“安全生产月”“学规范性安全规程,反习惯性违规违章”等专项活动,利用网络、短信、电子屏幕等多种形式进行安全警示教育,活动期间对各类安全事故案例进行了学习,并参加了全国安全生产领域的“打非治违”知识竞赛答题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营造了良好的安全氛围。

(2)20xx年公司狠抓特种作业过程管理,修订下发了《关于印〈发天然气开发公司作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九项作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各审批部门进行现场确认签批,逐一落实各项责任,形成闭环管理。施工方按照批准时间进行作业,作业完成后,及时关闭票证,有力的确保了作业票证的实效性;强化准入培训,对班站长、技术员、承包商开展特种作业票证办理流程培训班2期,共培训人员100余人,充分风险识别和防范,实施现场签认和旁站监督制,全年共开展各类特种作业355次,其中高处作业67份,动土作业49份,零时用电52份,动火作业187份,有力确保了各项作业安全顺利进行。

(3)承包商安全管理持续加强。全年共对承包商培训6起,共计130余人次,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危害因素识别、应急等知识,有效地提高了承包商对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要求承包商入场必须接受入场安全培训,佩戴天然气开发公司入场证,编制了《承包商安全手册》,进一步规范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行为;在施工现场,属地管理单位、安全监督站进行现场监督,层层把关,施工结束后,由属地单位对现场质量、环境、安全等内容进行确认,从而确保承包商安全管理行之有效。

(4)强化事件管理。一是开展专题培训,从风险的认识、识别、控制措施等全方位进行能力培训,提高了公司员工识别风险的能力,全年共识别出危害因素671项、环境因素58项、能源因素41项。确定了公司内部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并向格尔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了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二是为鼓励员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规避工作中存在的风险,公司修订完善了《天然气开发公司安全隐患及事件管理办法》,对发现隐患的16名员工进行了奖励,奖励资金20xx元,起到了正向激励作用有效提高了员工发现隐患、规避风险的积极性。

(5)推广新工具使用。一是对特种作业、场站检修、承包商作业等严格执行《青海油田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办法》,在作业现场开展危害因素识别工作,将作业风险降到了最低;二是编制了《天然气开发公司安全观察与沟通》,班、站长以上管理人员每月与员工面对面进行观察与沟通215次,计划行为观察与沟通计划表215份,有效的减少了生产现场安全违章行为的发生。有效杜绝了员工的“三违”行为,将本质安全落到了实处;三是严格执行上锁挂签制度,对停站检修的场站,按要求进行上锁挂签和能量隔离,并制定了上锁挂签操作卡,目前对5号、9号站共13条外输管线进行了上锁挂签,保证了气田安全生产。

(6)落实安全责任。公司主管领导与分管领导、分管领导与各科室、部门、基层单位一一签订《安全环保责任书》34份;全员签订安全承诺书461份。科级以上领导根据业务范围制定了个人安全计划书,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了安全生产干部“联系点”工作,共联系607余次,有效落实了安全职责。

(7)把交通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管理的另一个重点。公司以“三限”(限速、限时、限区域)为抓手,严格执行《天然气开发公司交通安全实施细则》,认真开展车辆归厂检验、安全派车制、“三交一封”和两地行车路查等工作,对现有的85部车辆进行了gps安装,车辆上线率到达100%,gps平台实施日监控、周通报,设立了交通违章曝光台,组织相关部门每月开展不定期的路查,发现违章车辆20xx年对公司10名违章驾驶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和处罚,一年来安全行车共计179万公里,未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为公司车辆行车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8)在全公司开展“hse知识竞赛活动”,共对116名基层岗位人员进行了现场竞答,对机关管理人员共300余人,进行了两次笔试测试,通过竞赛活动提高了基层员工的hse意识和能力。

(9)完善安全设备设施。组织校验了涩北气田40台便携式、256台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仪;对维护管理中心(计量检定中心)配备的8种共22件电工设备如兆欧表、接地摇表、高压验电器等检测仪器进行校验,检测完成率100%;对涩北气田22套正压式呼吸器进行校验,更换面罩2个,气瓶瓶阀1个;共校验安全阀254只,更换35kg消防箱134个,医用急救箱12个。安装法兰静电跨接256条。

(10)修订、完善了《安全管理程序》、《事故(事件)控制程序》、《隐患治理控制程序》等个程序文件,并将五个部门(涩北一号、二号、台南采气作业区、维护管理中心、生产调度中心)共27个岗位的《反违章六条禁令》分解细化,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

(11)参与公司20xx年台南气田产能建设地面工程、涩北周边新建亿立方米试采产能、涩北气田集气站配电系统治理工程等11项地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安全部分的编制工作。

1、继续加强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上锁挂签等安全新工具的推广应用,以属地单位为主体,加强安全新工具、新方法的培训和使用,安全部门对使用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绩效考核指标。

2、继续强化公司特种作业过程控制,强化特种作业直线责任,实施现场签认制和旁站监督制,加强特种作业属地管理,做到风险有识别、技术有交底、施工有方案、控制有措施、现场有监检与确认、过程有监护。

3、持续开展qhse知识竞赛活动,各单位应继续加强员工对qhse知识学习的工作,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基础知识、技术和hse管理工具、方法的掌握,将员工的qhse知识学习作为一项日常基础工作来进行。

水库安全管理报告【第四篇】

中小型水库在水土保持、发电、灌溉、防洪排涝等等多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如果中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得不到保障,那么就会对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严重威胁,也不利于当地的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所以,中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也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笔者从自身经验出发,分别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中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进行论述。

1.水库的日常巡查和防洪调度管理

水库日常巡查

水库日常巡查可以说是水库安全管理中最为基础的一项内容。主要包括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巡查方式,前者就是在固定次数和时间内进行常规检查,而后者则是不固定时间和次数对某些特殊情况进行检查。日常巡查工作尽管常规,但对排查检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不能仅仅只是走一个过场,必须要严格执行,另外,在进行巡查的过程中,还要做好详细的记录,以便于日后统计和检查。

防洪调度管理

防洪调度管理要综合险情预测结果、水库水位以及天气情况等多种因素进行考虑,进而来蓄水、泄水,确保调度水库库容时做到科学合理。各个中小型水库其管理方式和地理位置都存在差异,因此,在进行防洪调度时,所取得的成效也不同。如今,在防洪调度管理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专业人才缺乏、调度系统不健全、预测技术和计算工具落后以及通讯不畅等,这些问题导致难以落实防洪调度管理工作,对中小型水库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产生了直接影响,因此,青海省化隆县有必要进一步提高和改善中小型水库的防洪调度管理工作。

2.防洪预案的制定实施

在我国,洪涝灾害十分严重,再加上防洪标准不高以及有些中小型水库老化失修,缺乏足够的防洪能力。到了汛期,往往要承受巨大的安全防洪压力。一旦水库发生垮坝、管涌或者坝体漫顶等危急情况,就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通过水库防洪预案的制定,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确保应急行动的开展迅速、有效而有序。因此,相关部门要结合中小型水库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宜且可行的防洪预案,以减轻甚至消除洪涝灾害。

3.水库的汛前、汛后检查及白蚁害防治工作

水库的汛前检查

水库汛前检查包括了多方面的内容,比如防洪物资、溢洪道等水工建筑物、放水压力涵管、闸门起闭机构、迎水坡以及水库大坝坝体等等。虽然在水库的日常管理中有水工建筑物的检查,但为防止麻痹大意,确保水库安全度汛,因此必须要对水工建筑物进行严格的专项检查。就防洪物资而言,其检查内容包括物资堆放合理性、有效性以及其配备数量等,在发现问题之后要及时予以解决,对于挪用防洪物资的问题要严厉处罚。

水库的汛后检查

汛后检查在内容上和汛前检查大致一样,如果防洪物资不够,那么要及时进行补充,如果有些水库发生了溢洪尤其是漫顶,那么有必须在检查内容、次数和时间上加大力度,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在发现情况有异常之后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理措施。

水库的白蚁防治工作

就白蚁的危害而言,其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如果不予以重视,极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每年必须要定期开展白蚁的防治工作。而且要落实到位。为提高防治成效,相关部门还可以对防蚁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请白蚁防治专家和专门防治机构拉对白蚁防治工作进行指导。

4.组建大坝安全监测中心

从青海省化隆县中小型水库大坝现状来看,很多水库尚缺少相关的.监测设施,就算有,其监测设施及手段还并不完善,尽管强降雨之前,相关部门就会对各水库工程进行拉网式检查,然而所取得的效果却并不理想。由于青海省财力有限,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在所有水库都将监测设施配备齐全,因此,可以考虑建立市一级大坝安全监测中心,并配备监测设施及专业人员,以对市内所有水库的安全运行进行监测,这样方便于及时发现问题,而且也有利于各部门对水库进行合理的管理,防患于未然。比如zdt-1智能堤坝隐患探测仪就是一种很好的设备,广西桂林市水利局曾将其引入到水库监测管理中,其效果十分理想,青海省可以积极借鉴相关设备、技术和经验,加强中小型水库的安全监测工作。

结束语: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安全,发挥水库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库,是指由挡水、泄水、输水、发电建筑物,运行管理配套建筑物,水文测报和通信设施设备,以及库内岛屿、库区水体和设计洪水位以下土地等组成的工程体系。本省辖区内的大型、中型、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渔业、环境保护、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投资兴建的大型、中型和重点小(一)型水库归口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小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体制确定归口管理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投资兴建的水库由建设者自行管理,但水库的防洪调度和大坝安全必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管理。对电力系统的水电大坝安全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水库或者水库受益地区跨行政区域的,原则上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管理,有关地方和单位的关系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

第五条  大型、中型和重点小(一)型水库应建立管理机构,其他小型水库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水库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必须落实水库管理责任制,确保水库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六条 水库防洪保安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水库防洪保安的第一责任人是对水库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的下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当水库出现险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全力组织抢险。

第七条  新建水库在进行蓄引水验收前,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新建水库竣工验收后应当进行大坝注册登记。建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制度。大坝投入运行后,应在初次蓄水后的2—5年内组织首次安全鉴定,其后应当每隔6—10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大、中、小型水库分别由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蓄水安全鉴定、大坝注册登记和大坝安全鉴定。登记、鉴定情况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水库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设计、工程现状和流域防洪方案,按照“兴利服从防洪,下游河道行洪服从水库安全”的原则,编制水库防洪调度规程,按管理权限分别经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所管辖水库可能出现的垮坝形式、淹没范围和灾情损失作出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图和应急处理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紧急情况时执行。紧急预案的调度实施,必须分别经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水库防洪调度规程和防洪应急预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  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运用及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水库安全管理报告【第五篇】

本年度,在公司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分管安全领导的指导下,本人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切实履行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我们把安全工作切实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与各架子队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职责书,各部门,架子队“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职责人,安全奖惩等的兑现和发放都与安全职责人考核结果挂勾,实行“一票否决”,凡安全工作不到位的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参加评先。增加了安全运行奖,增大了对安全目标、安全事故、“三违”现象的考核力度;增大了对事故队主要领导、职责区领导、安全员的考核力度;增大了对违规违章的管理力度,严格执行现场开取“违规单”制度。同时,对工作职责心强,发现较大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50——100元,鼓励职工提合理化推荐,举报险肇事故和违规行为,凡对强化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有用心作用的职工给予适当一次性奖励。并推行人性化安全管理模式,提出了“每位职工都是安全第一职责人”的管理新理念,把安全生产目标职责落实到部门、班组、岗位,将安全承诺签订到每一位在岗职工,构成了“xx统一领导、单位全面负责、职工广泛参与”的共同职责网络;做到了领导强化,任务细化,措施硬化,工作深化,促动了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

分析近期其他兄弟单位事故原因、教训,对现有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行全面梳理、评审、依据新的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了安全生产职责追究制度,重新制订完善了《安全生产职责制》、《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文件制度,构成了完整、规范、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体系,实现了全面依法管理。

我们持续创新丰富安全评价的方法和资料,建立了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科学评价机制,把基础管理、作业现尝体系运行、安全文化建设、教育培训、创新管理、危险源辨识、双确认等作为安全评价的资料,预知预控,提升了安全评价的系统性和有效性,使全体职工的自主参与水准,安全管理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我们注重抓教育培训,增大对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技能和特种作业操作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努力提升各类人员的'安全素质。展开了安全管理人员取证、特种操作人员职业技能鉴定、青工文化教育、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知识学习、安全技能教育等一系列培训工作,培训率达98%。还通过组织“每周一题”、规程考试、技能大赛、为广大职工开辟了学知识、长技能的渠道。通过深化全员安全评价和展开多种形式培训,提升了的安全职责意识,专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作业人员的安全文化素质。

从系统安全、本质化安全入手,我们大力增强专业管理,严格监督检查,落实管理职责,重点对xx的电器、机械设备、皮带机、放射源、压力容器、工艺等方面组织专业人员实行检查。尤其是龙门吊、提梁机、压力容器等关键设备做到了班班点检、次次试吊、严格确认。对查出的隐患以“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形式即时通知相关单位实行整改,并跟踪隐患整改落实状况。各队组织班组展开好安全自查工作,对所查隐患即时整改。xx专业人员各负其责,对各部门专业管理实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做到了“双基”管理基础扎实;专业管理支撑有力;综合监管保障有为,为安全生产带给了强有力的专业保证。针对我xx生产经营活动实际,我们对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认真、细致、全面的展开隐患排查管理工作,不走过场,不留盲区、死角、管理不留后患,各单位共排查管理隐患xx多起,做到了职责、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班组是安全生产最基层的单位,我们结合工作实际,从孝从细、从实抓起,持续提升班组长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操作技能,着力提升每名职工的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和潜力,做好班组安全工作日常管理,抓好了四个关键:一是抓好关键时间二是抓好关键部位(xx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把这些关键部位时刻处在监控状态,在控状态。三是抓好关键作业(特种作业、检修作业、改造作业、临时作业及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四是抓好关键人员的安全。对关键人员重点监护,重点管理,重点培训、重点教育。把好进人入口关和上岗入口关,在提升职工安全技能上下功夫,不胜任岗位要求的坚决不准上岗。并根据各时期安全生产特点和上级要求,扎实展开“xx”、“xx”“xxx”、等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活动。注重实效,全员参与,确保了安全活动既扎扎实实,又富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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