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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执法工作指南【热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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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执法工作指南【第一篇】

农业执法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在维护农业市场秩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长期参与的农业执法工作中,我体会到了许多经验和感悟,下面我将结合自身工作经验,谈谈我对农业执法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准确把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执法程序。

农业执法工作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指导。我们在执法时,首先要准确、全面地把握相关法律法规,理解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更要能够将法律贯彻到工作实践中。同时,执法的过程中,我们还需严格执行相关的执法程序,保证执法公正、公平、合法,确保农民群众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段:注重调查取证、科学定性。

在执法过程中,我们注重对农产品进行检测鉴定,采取必要的调查取证措施进行科学定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执法方案,确保执法工作得到实效。我们还要认真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事实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充分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段:注重宣传教育、促进农业科技创新。

除了执法行动,我们还要注重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识和意识,加强信息沟通,有效激发农业创新活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增强农业生产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第五段:注重团队协作、不断提升能力水平。

作为一名农业执法人员,我们还要注重团队协作,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构建起一个协作机制,推动更好地服务农业生产发展。同时,我们还需不断提升自身岗位能力水平,通过进一步专业技能培训和学习,提高执法能力和综合素质,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结尾:

以上就是我对农业执法的心得体会,希望我的体会能够对相关从业者有所帮助。只有加强团队协作,不断提高自身能力,才能更好地服务农业生产发展,保障农民群众的权益,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农业执法工作指南【第二篇】

农业执法是保障农业生产秩序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我作为一名志愿者曾经参与过一次农业执法行动,深切体会到了其中的重要性。在此次经历中,我不仅学到了关于农业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更深刻地认识到了执法对农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农业执法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护农民的权益,还在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然而,由于农村地区资源分散、人员少、交通不便等因素,农业执法工作面临许多困难。一方面,执法人员数量有限,无法覆盖所有农村地区;另一方面,农民对执法理念理解不深,对执法人员抱有疑虑,给执法工作带来一定的阻力。

在农业执法中,执法部门需要与农民进行合作,加强双方的沟通与理解。一方面,执法人员应深入农村地区,与农民建立联系,了解他们的实际需求与问题;另一方面,需要向农民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业科技知识,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支持度。通过合作与宣传,可以让农民更好地理解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增加对执法人员的信任和支持。

为了更好地发挥农业执法的作用,我们还需要改进和完善执法机制。首先,应加大对农业执法队伍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其次,需要建立健全农业执法的监督机制,保证执法人员能够履行职责,避免滥用职权和不作为现象的发生。此外,还要推动农业执法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农业执法的整体合力。

第五段:个人心得与展望。

通过参与农业执法,我深刻认识到了农业执法的重要性和困难性。作为志愿者,我虽然只能尽自己微薄的力量,但我愿意继续参与农业执法,为农业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同时,我也希望农业执法能够得到更多人的关注和支持,为农民创造更好的生产环境,助力中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农业执法工作指南【第三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执法证”。

农业行政执法证是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农业行政执法活动的统一有效证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履行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行政职能的机关。

本办法所称农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含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

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管理部门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或佩戴农业行政执法证。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农业行政执法证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见附件 1 略),并负责监制。农业行政执法证加盖农业部执法证件专用章。

第七条 农业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部属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由农业部发放,具体工作由部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省级以下(含省级,下同)农业管理部门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并报农业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证件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鉴。

第八条 在岗专职从事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申领农业行政执法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二)经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公正廉洁,责任心强。

第九条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审批表》(见附件 2 略),经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组织的原则。部属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由农业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省级以下农业管理部门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农业部统一编制培训教学大纲和教材。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部编制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结合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组织编写培训辅导教材。

第十一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农业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损毁或者转借他人。

第十二条 持证人丢失、毁损执法证件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由所在单位报请发证机关注销,并公开声明作废,经发证机关审核后可补发新证。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倒买倒卖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审验制度,每两年审验一次。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当于发证后的第二年的第四季度将持证人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及有关材料报发证机关,经审验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加盖验审印章。

发证机关对持证人的下列情况予以审验:

(一)持证人执法工作考核情况;

(二)持证人参加培训的情况;

(三)持证人执法违纪或重大执法过失的情况;

(四)持证人受奖励和处分的情况;

(五)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农业行政执法证:

(一)调离农业行政执法岗位的;

(二)死亡的;

(三)退休的;

(四)辞去公职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五)审验不合格或者到期未经审验的;

(六)发证机关认为应当收回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发证机关或者持证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业行政执法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职权或者在非公务场所使用农业行政执法证的;

(二)利用农业行政执法证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

(三)伪造或倒买倒卖农业行政执法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农业行政执法证的;

(五)冒用农业行政执法证的;

(六)其他违反证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种植业、畜牧(草原)、兽医、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行政主管机关。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

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农业行政处罚工作。

未设立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农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和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应当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农业行政处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县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和省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

农业部及其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管辖全国或所辖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

渔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和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渔业违法案件。

渔业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共管区、叠区的;

(二)违法行为发生在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区域的;

(三)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查获地不一致的。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先立案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管辖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

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者本地不宜管辖,可以报请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发现受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机关处理。

受移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收到报请管辖或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跨行政区域案件时,需要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协查的,可以发送协查函。有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书面告知协查结果。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对需要其他部门作出吊销有关许可证、批准文号、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农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有统一执法服装或执法标志的应当着装或佩戴执法标志。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由农业部统一制定,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二)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四)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渔业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备案。

实施农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执法人员询问证人或当事人(以下简称被询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为调查案件需要,有权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协助调查;有权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对重要的`书证,有权进行复制。

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调查案件时,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可以提交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登记保存或者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到场见证。

对抽样取证、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查封(扣押)通知书》。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抽样送检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

非从生产单位直接抽样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向产品标注生产单位发送《产品确认通知书》。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时,就地由当事人保存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或者隐匿。

就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宜就地保存情况的,可以异地保存。对异地保存的物品,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妥善保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

(二)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四)为防止损害公共利益,需要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依法进行处理;

(五)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案件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申请要求回避。

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

回避未被决定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条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当事人可当场向执法人员进行陈述和申辩。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条不适用于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

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地方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按省级人大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农业部及其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对公民罚款超过三千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超过三万元属较大数额罚款。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相应机构负责。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听证机关提出。

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听证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听证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应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六)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听证机关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农业行政处罚文书有困难的,可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邮寄、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的,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除本规定第五十四、第五十五条规定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决定罚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或执法人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对需要继续行驶的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实施暂扣或者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发给当事人相应的证明,允许农业机械、渔业船舶驶往预定或指定的地点。

对生效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书面申请,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非法财物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一案一卷;(二)文书齐全,手续完备;(三)案卷应当按顺序装订。第六十五条案件立卷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工作需要,调整有关内容或补充相应文书,报农业部备案。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1997年10月25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农业执法工作指南【第四篇】

为进一步加强路政管理,保障我县所辖路段完好畅通,本着“依法治路,依法行政”的方针,以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职能”为重点,以切实保护路产路权为己任,特制定2012年工作计划。

一、路政管理工作。

1、为提高工作效益,各中队人员采取不定期轮岗方式,根据工作情况随时调整。

2、各中队根据相应人员,制定24小时巡查值班表,严格巡查制度,上报路政大队,大队将不定期进行查岗,对值班表值班人员予以核实,发现值班人员与值班表不符按空岗处理。对发生的路政案件,第一时间报工区备案,按规定完善立案审批程序。

3、各中队对所辖路段内开设平交道口、穿跨越公路管线、设立非交通标志等许可项目,必须按程序完善许可手续,对于未经行政许可私自设立的行为,严格按法律程序予以取缔和处罚,坚决杜绝私开乱建行为,对己完善许可手续且收费年限已到期的,按相关规定收取补偿费。严格管理建筑控制区,对建筑控制区内原有建筑,不得扩建。

4、各中队所发生的案件建立健全档案,规范执法程序,防止复议诉讼案件发生。

5、加大路况有效信息的汇报次数,使此项工作落后面貌得到明显改变。

二、治超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越规定》加大治超力度,保护公路安全畅通。

2、治超人员坚持24小时巡查,杜绝利用吃饭时间对超限车辆予以放行,以及断岗空岗现象。

3、坚决杜绝以收取月份方式对超限车辆予以保护放行。以及执法人员与车托勾结现象。

4、加大卸载罚款力度,推动我工区治超工作进一步发展,改变我工区治超落后面貌。

5、执法时正确使用执法记录仪,因为不使用记录仪造成工作被动者,中队长待岗处理。

三、路政内业管理。

1、完善各种内业资料,文书档案、台账齐全,对上级来文及时落实归档。

2、对要求上报的材料、报表做到上报及时,数据准确。

3、各类法律文书做到程序规范,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制作过程严谨。

4、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组织纪律。

1、认真执行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路政执法六条禁令、路政执法十必须、十不准等岗位职责。

2、坚决杜绝工作时间饮酒以及酒后上岗影响执法形象事件发生。

3、各中队必须做到着装整齐,统一着装,携带证件齐全上岗。

4、执法车辆由专门司机维修保养,不得乱停乱放以及用作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

5、工区及大队将随时抽调人员,对各中队进行督导检查,出现问题中队第一责任人做待岗处理。

五、岗位职责。

经决定任命xxx为路政大队副大队长,主要负责治超工作及路政大队内业工作。

(二)路政管理中队:

各养护中心中队长负责路政管理及公路养护全面工作,指导员为各中队路政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所辖路段路政管理及治超工作。

(三)内业管理。

1、负责内业各项台账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相关材料上报下达工作。

2、负责超限车辆信息录入、案件处理、文书制作归档以及治超的相关材料汇总汇报等工作。

随着新一年的开始,我路政大队要在工区的领导下团结协作、众志成城,严格树立“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理念,不断增强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0一二年一月。

农业执法工作指南【第五篇】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社会主义长治久安的重要措施和有效途径。为使我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到位,根据上级综治工作要求,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_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深化平安建设为载体,紧紧围绕中心工作的总体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xx届一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一次、二次全会精神及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和县委《实施意见》,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把稳定当做头等大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完善领导机构和规章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管理,预防各种违法、违纪的案件和各类事故的发生,全面落实和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营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1、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按照上级统一部署,认真研究落实综治工作,建立健全综治工作制度,成立以中心主任为组长的综治工作领导小组,亲自抓综治工作,与各科室签订综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制定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全年召开2-3次科室以上干部综治专题会,真正把综治工作落到实处,促进综治工作顺利开展。

2、加强宣传、营造氛围。一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重点整治工作的宣传;二是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六五”普法知识,不断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做到懂法、守法,依法执业、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三是采取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加大平安创建活动宣传,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构建平安单位起到舆论宣传引导作用。

3、积极参与平安单位创建活动,保持社会治安平稳。按照《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的要求,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措施,在全中心上下掀起开展创建“平安单位”活动的热潮,并把“平安单位”创建活动纳入职工的岗位责任制,规定对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一切评先、评优资格,确保无任何违法乱纪行为。

4、加强整治力度、确保创建成果。一是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严格管理和防范,实行职工楼长负责制,户户联防制,采取不定期的排查和巡逻守护工作。确保全年无发生重大盗窃、重大火灾等事故。无刑事案件和治安违纪案件发生。杜绝干部职工参与赌博等“六害”,自学抵制非法_活动,遵纪守法。二是建立健全节假日值班制度,门卫24小时值班制度,对外来人员和流动人口进行清理、登记,防止重大事故和不安全事故发生。

三、方法措施。

1、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年初与各科室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

2、加强职工政治理论学习,职业道德教育,文明行为规范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良好道德情操,认真落实省、市、县委综治工作意见和一票否决规定,增强干部职工综治创安责任感、紧迫感,激发广大干部职工参与综治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3、进一步完善综治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考评制度,将平时检查与年终综合考评结合起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充分发挥工会、群团组织的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协助搞好治安工作。

4、开展向先进人物及身边名人事迹学习,陶冶自己,鞭策自己,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无私奉献精神。

5、组织职工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特别要学习好卫生专业法规,提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

6、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对重点要害部门,建立防范制度,制订防范措施,实行目标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消除一切隐患。

农业执法工作指南【第六篇】

农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农业执法的严格执行对于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和质量至关重要。我以及我的团队作为农业执法人员,经过多年的工作经验和实践,总结出了一些关于农业执法的心得体会。以下是我对这一主题的连贯的五段式文章。

第一段:介绍农业执法的背景和重要性。

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和农民的生活方式,其发展和管理是国家的重中之重。然而,农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一系列问题,如农药残留、种植品质量不合格等。为了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加强对农业市场的监管,农业执法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农业执法人员的主要任务是确保农业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维护农产品质量和农民权益的合法利益。

在实际工作中,农业执法人员经常面临许多挑战和问题。首先,农业执法涉及面广,执法环境复杂,常常需要在户外或艰难的环境中开展工作。其次,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全面了解农业生产和经营的相关知识。此外,执法人员还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处事能力,处理好与不同利益相关方的关系。

为了更好地履行农业执法的职责,执法人员需要时刻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使其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执法环境和新形势。因此,加强执法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是关键。这些培训应该包括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基本知识、农业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等方面的内容。通过持续学习和培训,执法人员能够保持专业素养,并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

农业执法涉及到多个利益相关方,如农民、农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等。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执法人员需要与这些利益相关方进行良好的沟通与合作。沟通和合作的主要目的是促进问题的解决和利益的平衡。执法人员应该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并与农民建立信任和合作,使其能够主动配合执法工作,共同维护农业市场的秩序和农产品的质量。

农民对于农业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普遍较低,这给农业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为了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合法权益保护意识,执法人员应积极宣传和普及农业法律法规。可以通过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发放宣传材料、利用社交媒体等方式,向农民普及农业法律法规的内容和重要性。通过这些宣传和普及活动,执法人员能够促进农民的法律教育和农业市场的规范发展。

通过以上的农业执法心得体会,我深刻认识到农业执法的重要性和难度,也认识到自身在农业执法工作中的不足和进步空间。希望通过不断学习和总结,不断提高自己的执法水平和综合素质,更好地履行职责,为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和质量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关注和支持农业执法工作,共同推动农业生产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农业执法工作指南【第七篇】

20xx年上半年,xx执法大队以创建省级农产品放心县为中心,以“绿剑护农、执法为民、服务三农”为工作宗旨,严厉打击各类农业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至今共检查农资经营单位xx家次,检查种养殖基地和农民专业合作社x家次,执法抽检各类农资x批次,农业违法案件7起,罚没款共计x万元,调处农业生产事故x起,具体总结如下:

一方面,通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宣传周活动,高举“绿剑”护农保安全、执法为民保权益这面大旗,帮助农民树立正确的农资消费观念,曝光检查中发现的一些假劣农资,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营造农资打假浓厚氛围;另一方面,召开了农资经营人员业务培训会,通报了20xx年农资抽检情况,讲解我县农资市场存在的主要违法行为,并对新种子法、禁限用农药知识、高风险农药专柜销售、农资信息化等业务进行了培训。提高农资经营人员以及农资消费者守法和安全意识,做到警钟长鸣,有效减少违法行为发生。

按照省市统一部署,积极开展绿剑集中执法行动和各专项执法活动,做到重点季节集中查,重点环节着重查,重点区域反复查,在检查同时加强了质量抽检,重点加强对进货渠道不可靠、流动商返推销上门、生产厂家直接进货以及网上购买的农资质量抽检。我们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并提出规范经营意见,达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目的。

执法队自3月14日至3月18日,开展了为期一周的以“xxxx”为主题的放心农资下乡宣传周活动。活动开展情况:共举办4场现场咨询培训活动,出动执法和技术人员x人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650份,接待咨询群众850人次,展销农资产品900公斤。

目前我县共有x家农资信息化建设单位,普及到全县各个乡镇街道,全县复盖率达100%。在建设初期,农资信息化软件使用率比较高,后来由于经常出现系统故障、维护工作量大、执法人员疏于监管等问题,农资店负责人应用主动性欠缺,造成信息化购销平台上网率和使用率不高,针对这一情况,计划邀请技术人员,通过上门检修维护信息化设备、面对面业务培训、手把手解决问题等方式,帮助农资企业解决信息化应用过程中遇到的设备、软件以及技术问题,扫清信息化推进中的思相和技术障碍,提高系统使用率,推进农资信息化建设。

今年共受理生产事故投诉3起,基本由执法人员督促当事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有效减轻了农户的经济损失,也树立了农业执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良好形象。

农业执法工作指南【第八篇】

20xx年上半年,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按照全国农资打假办和省市对农资市场打假专项治理整顿的要求,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以打假护农,保粮增收”为目的,搞好农业综合执法及农资市场的治理整顿,防止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坑农害农事件发生,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将上半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为使农业执法人员更好地行使执法权利,全体执法人员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文明执法、树立农业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上半年,我们重点对农业有关法律、农业部部令公告、行政通知以及省市下发的有关公告系统的学习,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同时,按照农业部新规定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进一步完善加强内部管理,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严谨的执法队伍。

根据以往的假劣种子、农药、化肥案件,由于宣传不到位,宣传力度不够,造成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今年上半年,根据xx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的总体工作安排、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xx年“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的通知》以及省农业厅的要求,xx市及时制定了《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于3月5-10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以“放心农资下乡、维护农民权益”为主题,以送科技、送识假辨假常识、送优质农资下乡进村为重点的宣传周活动。xx年3月5日,由xx市农业局组织,局属法规科、执法支队、种子管理站、植保站、土肥站、农机推广站、水产站、农环站等参加,在沾益县组织开展了“xx市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启动仪式,各县市随即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全市共出动车辆311车次,制作宣传标语107条,组织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宣传咨询165场次,组织农业法律法规以及种子、农药、肥料、农机等方面的专家3146余人次进行现场咨询、现场解答,现场咨询人数达98421人,辐射人数达450080人,组织农资质量鉴定服务73人次。发放《农业部致农民朋友的一封公开信》、《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科技明白纸》、《蔬菜科技知识小问题》、《如何正确施用农药》等宣传资料、技术材料274976份,展出农药、肥料、农机等农业科技展版60余块,执法人员现场介绍识假辨假常识,把劣质农资种子、化肥、农膜也摆到现场,从外观包装如何识别耐心讲解,让农民也成为了辨假专家。现场播放“放心农资百姓无忧”系列电视宣传讲座,利用各县(市)区农广校宣传教育系统播放“放心农资与维权知识”系列广播讲座小时,组织广大农村朋友认真收看,收看人数达127585人;云南省广播电台、xx市电视台于3月5日到现场作了采访报道,各县市区电视台也对各县市区开展宣传周活动的情况作了报道,市县电视台报道16次。同时推介了一批放心农资、信誉较好的企业,农资经营户现场介绍一批放心农资,现场销售放心农资xx余公斤。

xx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工作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xx市xx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以加强源头治理、市场整顿和长效机制建设为重点,以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和开展定点农资市场创建活动为着力点,以落实责任制、加大宣传和曝光力度、强化服务指导为手段,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上半年,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利用2-5月份共集中执法61余次,出动人员2146余人,出动执法检查车辆281车次,检查整顿各类市场273个,检查整顿经营单位376个,共查获假种子1671公斤,假农药及高毒、高残留农药1466公斤,肥料96103公斤。立案查处71件,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程序进行处罚。特别针对种子、农药市场的抽查检验工作中,体现了“两个转变”,三个“延伸”。一是由被动管理向主动执法转变,二是由临时检查为主的执法向日常化执法转变,进一步强化农业执法的主体地位。“三个延伸”:即从单一农资市场管理向农产品质量生产全过程执法监督延伸;从单一查标识、证书向内在质量管理延伸;从单一查市场向查源头、打“窝点”延伸。全市共抽检种子174次,抽检品种15个,通过检验,种子的发芽率都达到国家标准。农药共抽检30多次,抽检品种20个,结果存在质量不合格现象。其中假种子案主要发生在会泽县、麒麟区、罗平县、师宗县,假农药及高毒农药主要分布在:陆良县、宣威市、罗平县等,但通过近段时期的打假整顿和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管,使全市的农资市场秩序得到规范管理。

xx年1月4日宣威市宝山镇毒鼠强中毒事件的发生,进一步说明了在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中依然存在薄弱环节,对少量流散在民间的毒鼠强清缴还不够彻底,为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召开毒鼠强整治成员单位的紧急会议,进一步总结毒鼠强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各成员单位以高度的责任感全力抓好毒鼠强整治工作,杜绝毒鼠强中毒事件的再次发生,并于xx年1月10日下发了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毒鼠强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各县市区进一步提高认识,以高度的责任感进一步抓好毒鼠强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部门整治职责,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做到工作机构不散,工作力度不减,整治要求不变,进一步查缺补漏,全力做好毒鼠强全面清查收缴工作,保证不漏一家一户、一门一店、一瓶一包,进一步强化对合法杀鼠剂营销点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毒鼠强中毒事件的督办。

按照农业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农市秩函[xx]22号《关于申报xx年“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的通知》精神,根据省厅的要求,结合我市农资市场和农资监管工作的特点,经请示局分管领导批准,迅速组织陆良县申报农业部“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县。

通过上半年的工作,农业执法取得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宣传力度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农民没有掌握辨别假冒伪劣农资的基本知识,法律意识淡薄,对购买了假劣农资后如何追讨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甚了解,以及农资经营者未建立经营档案,未开具有效售种凭证现象突出,致使广大农民群众购买到假劣农资后,追偿困难,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等等问题。我们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逐一解决,在今后执法工作中,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和执法力度,严格执法。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绝不心慈手软,力争下半年无坑农害农事件发生,确保农民能够买上放心农资。下半年我们将按照年初签订的目标责任制,全方位开展工作,尽最大努力把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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