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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制度细则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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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档案中介服务,促进档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档案条例》《昆明市档案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档案整理、鉴定、保护、寄存、数字化以及业务咨询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档案中介服务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档案中介服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公布中介机构备案情况。

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介机构进行备案和管理,并将备案情况上报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鼓励中介机构依法组建行业协会,加强自我约束,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六条 在本市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自取得企业登记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包含其所从事档案服务的相关业务;

(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培训并由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至少有一名档案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中介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与从业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从业人员学历证明或者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省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资格证明。

第九条 从事档案数字化服务的中介机构申请备案时,除提供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云南省档案数字化服务机构备案证书》。

第十条 提供档案寄存服务的中介机构,库房建设应当参照国家档案馆建设规范标准执行。申请备案时除提供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档案库房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二)档案库房及业务用房建筑平面图、档案库房楼板荷载设计或者检测资料;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档案库房所在楼宇或者场所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四)安保、消防、监控等设备设施情况以及档案库房周边情况(位置图);

(五)档案库房专用设施、设备名称以及数量情况表;

(六)寄存、保管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人书面告知。

《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持证的中介机构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服务。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复核申请。

复核合格的,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向复核申请人换发《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复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原因,并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议和要求;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备案。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发生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或者备案证书超过有效期限未通过复核的,其取得的《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自然失效。

第三章 监督与服务

第十五条 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中介机构备案、变更情况,并在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 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从以下方面对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评价:

(一)委托人意见反馈(包括履行合同情况、服务质量、数量、时限,是否出现失泄密情况等);

(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三)业务记录台帐(包括委托人名称、服务类型、业务量等)。

评价结果在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服务监管平台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十八条 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及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妨碍中介机构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有档案服务需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选择取得《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的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档案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维护和保障委托人的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档案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档案整理、鉴定、保护、数字化等服务活动,应当在委托人单位或者本地综合档案馆,符√阿拉文库★√合安全保密要求且相对独立的。区域内开展;开展数字化服务的,应当同时遵守《云南省档案数字化工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不得寄存应当移交国家各级各类档案馆的档案。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档案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及时更新业务知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档案中介服务活动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寄存应当移交国家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注销备案证书:

(一)提交虚假信息骗取《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

(二)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三)发生档案安全事故;

(四)有效投诉2次及以上;

(五)妨碍、拒绝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六)从事档案服务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整理,是指按照一定原则对档案实体进行系统分类、组合、排列、编号和基本编目,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判定档案真伪和价值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保护,是指防止档案受损,延缓档案褪变和抢救,修复受损档案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寄存,是指档案所有者在保持其法定所有权的情况下,将档案存放在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是指用计算机技术将模拟信号转换为数字信号的处理过程。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论文2

一、现代科学决策越来越重视智库的作用

决策科学是实现科学决策的学问。为有效杜绝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发生非理性的“三拍”决策(即主要领导在拿主意时拍脑袋,决策时为显示“气魄”而拍胸脯,一旦发现决策失误就拍屁股走人),凡是担任各种领导职务的官员们或企业家,就应潜心钻研决策科学,特别是善于利用“智库”进行科学决策、从而有效避免决策失误,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与成功率。向智库团征求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召集专家进行“会诊”,找出问题的症结,拿出对策性意见,谋划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为使决策有比较性的选择余地,对重要决策还应让智库机构提出多个方案,按不同方案设计的路径进行模拟运行推演,从中进行优劣对比,最终让决策层做出理性优选决断。智库在各级各类决策机关的决策过程中,发挥着特殊的重要功能。

二、档案管理机构完全可以充任高水平智库

为有效打造好决策的智库功能,档案管理机构在认真履行档案管理职能的同时,还需树立智库意识,相应进行属于智库机构的如下必要素质准备:

(一)依据档案管理机构的业务特点,进行智库功能的准确定位。

就一个地区而言,可以说档案管理资料内容浩瀚,内存具有一定时空跨度的大量信息,对实施科学决策弥足珍贵,所以从广义上讲,档案管理机构可在所有领域发挥决策的智库作用。但是考虑档案管理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能划分,档案管理机构的智库作用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发挥:一是在地区性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决策方面;二是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定位的。决策方面;三是在特别重大的发展项目决策方面。在这三个方面,档案管理机构应为决策机关从历史发展的延续性、各类条件是否成熟性、环境限制性等方面,提出可能性与可行性方面的依据。至于诸如人事任免,一般性项目的决策,有关具体项目引进或限制,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更为专业,这类决策参谋就交由他们发挥。而档案管理机构在这方面智库作用的发挥,也不应是全程包揽所有智库功能,而是从档案管理的特殊功能出发,为决策层提供一方面的决策依据。

(二)安排热心智库的工作人员,进行决策科学的定向培训。

通过培训,让他们逐步具备决策人员应有的素质。使档案管理人员在决策参谋作用发挥方面,具备“四能”业务技能,达到“四严”素质水平和“四求”工作质量标准。“四能”就是要具备综合分析、文字表达、编研整理和计算机操作四种能力。“四严”就是具有严肃的工作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严明的组织纪律和严格的自我约束。工作质量的“四求”标准。一是求准:就是围绕决策议题,准确把握领导思路,站在全局高度,挖掘与提供紧贴课题要求、带有全局性的情况和问题,能引起决策成员的深度思考。二是求实:就是实事求是地提供能够反映矛盾和问题的资讯材料,不掩盖矛盾,客观地反映事物的面貌,真正做到喜忧兼报。三是求深:就是能深入发掘档案资料中与决策课题密切相关的资讯材料,进行深度分析与加工,从制度、体制、机制层面提供相关依据,让领导能够了解掌握这方面的第一手历史性材料。四是求新:就是克服僵化思想,不满足于现状,不固守传统观念,对现存档案资料,用新的思维去分析,用新的眼光去判断,用新的认识去思考,用新的观念去研究,最终做出新的推论,提供给决策层参考。

三、努力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与智库作用的智能化

需要我们切实从档案目录信息化管理、文件档案一体化管理、档案全文存储与检索、档案信息的多媒体集中统一管理、档案业务计算机辅助管理、档案编研计算机辅助管理、计算机用于档案保护及库房管理与档案部门办公自动化管理等8个方面实现新的突破,娴熟地掌握诸如数据处理、实际控制、辅助设计、辅助制造、文字处理、数字通信及智能模式等功能和成熟的技术。各地依据自身条件,积极向当地领导汇报,争取支持,尽早引进“科怡合档案馆管理系统”系列、“科怡20xx档案管理系统”,以档案管理的现代化,促进档案管理机构发挥决策智库功能的智能化。

档案管理办法3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租屋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出租屋档案,实现出租屋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出租屋档案的作用,为城镇管理、治安管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屋档案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出租屋档案,是指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受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在从事出租屋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出租屋档案是维护出租屋管理活动历史真实面貌的一个重要内容,既是出租屋管理的专业档案,也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出租屋档案工作是出租屋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出租屋管理机构都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同步管理。

第五条出租屋档案工作由市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由各区、县级市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监督指导;服务中心依照本办法管理档案。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加强对出租屋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服务中心要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经过档案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必须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七条出租屋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应列入出租屋管理工作程序和计划,纳入有关部门和人员工作职责范围,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已有。

第八条出租屋材料的归档范围包括在各项出租屋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具体范围见附件1,具体整理方法和要求见附件2)。

第九条出租屋材料以服务中心为立档单位,以“农村及原城中村出租屋一栋一档,城市出租屋一套一档”为整理原则,所形成的材料分出租人材料和承租人材料两部分归档,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出租屋材料的整理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出租屋合同一经登记备案,就应同时建档;变更、修改、补充的'文件材料应随时归档,确保出租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十一条出租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非纸质文件材料必须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步归档。

第十二条归档文件材料必须书写工整,字迹清晰耐久,表格统一规范(A4纸),禁止使用铅笔、圆珠笔等易褪色书写工具书写。

第十三条出租人、承租人材料目录和出租屋档案归档文件目录的编制要统一规范。出租人、承租人材料目录的编制见附件3和附件4,出租屋档案归档文件目录的编制见附件5。

第十四条服务中心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建立科学的出租屋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销毁、统计、保管、利用、保密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服务中心必须有存放档案的场所和箱柜,必须配备防盗、防潮、防虫、防火等安全保管设施,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

第十六条服务中心要逐步实现出租屋档案的数字化及网络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出租屋档案的登记和统计工作,建立档案管理台账。确保档案的安全有效利用,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利用制度,不得擅自公开出租屋信息。

第十八条销毁档案的鉴定工作,应由服务中心与有关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分管服务中心的领导担任),按规定对保管期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凡经鉴定小组确认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经组长批准后销毁。

档案销毁时,必须由两人负责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销毁清册由本单位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在出租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档案工作人员、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出租屋档案损毁、丢失或擅自公开出租屋信息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档案局、市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制度细则4

第一条设立专门的档案库房或档案柜对档案进行存放、保管,并指派专人负责,做到“专人专柜”的`管理。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保守档案机密,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档案室,以保证维护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二条档案室配备档案柜或密集架,档案上架排列应科学合理,便于查找。在排列上架时,应按照类别和保管单位的次序,自左向右,自上而下的排列,以便于管理和查找。

第三条对照片、光盘、U盘等特殊载体的档案须配置密封盒和专门的案卷盒,按编号盒存放在防磁柜。

第四条档案室要做好防火、防盗、防光、防高温、防潮、防有害气体、防尘、防虫等“八防”工作。

第五条档案室在接收同级别人事档案托管机构或企业移交的档案后,应对移交档案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后续托管业务能顺利开展。

第六条确定接收的移交档案要办理托管协议,做好编目工作,并及时入库并及时完成档案汇总统计、登记电子档工作。

第七条各类外借档案必须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在归还时要核对是否有遗漏或损害,及时放回原处。

第八条定期对库房档案进行清理、核对工作,做到帐物相符。对破损、载体变质的档案要及时进行修补或复制。

档案管理制度5

一、档案人员要认真学习《保密法》,严格执行《保密法》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政策和保密制度,每年定期进行档案安全保密检查工作,检查各部门档案保密制度执行情况及文件资料保管、清理,档案整理归档情况,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档案室必须做好保密工作,对秘密以上的密级档案要加强管理,控制使用,严格执行查阅审批手续,防止泄、失密的事故发生。

三、凡查阅密级档案,查阅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和复印、剪裁、撕毁,并做到知密不泄。

四、查阅档案只限在阅档室内阅读,未经许可,不得摘抄、复制、录档案内容,确需借出档案,须报分管领导批准,并按时归还。

五、任何人不得携带档案文件外出。档案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不将机密档案放在档案室以外的`任何地方,不随身携带库房或档案箱柜钥匙。对调出查阅的案卷入库时,档案员必须对该案卷进行认真细致检查。

六、档案部门及有关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于造成泄密的部门和个人,应追究其责任,并就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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