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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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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第一篇】

一、生产和管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二、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定期测温 检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部位,贮存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三、贮存危险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专库存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四、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库)房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五、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六、对怕潮(如乙炔)、怕晒(氧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七、装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八、运输危险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运输,严禁携带危险品乘坐公司的公交车。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第二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化学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条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物品。

第六条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章生产、使用监督管理

第七条生产、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器防爆标准;

(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

(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

(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第八条易燃易爆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说明书中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然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

第九条易燃易爆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条大量销毁易燃易爆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三章储存、经营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二)应根据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三)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二条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第十三条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单位的《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的不得发货。

第十四条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

(二)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

(三)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运输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办理《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的车辆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业务。

第十六条办理《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

(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三)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第十七条《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全国通用。长期《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

第十八条《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填发。

第十九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

(二)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

(三)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才能继续装填其他危险物品;

(四)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五)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

第二十条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一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第二十二条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消防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与本办法相配套的《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印制。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第三篇】

为加强施工现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保证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及工程财产设施不受损失,特制订本规定。

化学危险物品分为爆炸物品、自然物品、氧化剂、遇水燃烧物品等类,每类物品各有其不同的化学物理特征,有的会因受热、磨擦、撞击引起火灾,有的不须接触明火也会自行燃烧,为了减少事故或不出事故,规定如下。

一、爆炸物品必须放在专用仓库中,爆炸物品仓库禁止设在城镇和居民聚居的地方,并应当和周围建筑交通要道输电线路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仓库管理员必须由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并熟悉爆炸物品知识的人担任。

三、贮存物要符合消防要求,要有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设施,进行存储。

四、储存物品要分类贮存,化学性能相互抵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品及使用不同灭火剂的物品不准同库贮存。

五、爆炸物品仓库禁止使用油灯、蜡烛及其他明火照明,不准把火种易燃物品和铁器带入仓库,严禁在仓库内住宿开会,玩耍、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六、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管理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发物品登记制度。

七、进入库房物品要检查验收登记,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或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八、使用爆炸物品的工地、临时存放爆炸物品时不得超过规定限量,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严禁随意放置在工棚和施工现场。

九、要加强贮存过程的管理,保管人员应对所保管物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十、各单位使用氧气瓶、乙炔罐等易燃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使用时两罐相距不得少于10米。

十一、气瓶的安全装置要齐全有效,并要设置两道防震胶圈。

十二、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按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办理;做到轻拿轻放,防止剧烈震动撞击、倾倒和重压,以免容器破损泄漏而发生危险;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十三、仓库区、贮罐区严禁一切烟火并配足灭火器。

十四、控制领用数量,对领用物品数量、领用人、领用时间进行登记,使用剩余物品要及时收回保管。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篇】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易燃易 爆物品造成的危害,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医院财产和职工生命健康 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易燃易爆物品的散失、被盗,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结合医院实际 特制订本制度

1、 易燃易爆物品应该分类贮存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它物资混合贮 存。

2、 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和场地,应保持阴凉、通风、干燥、电 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不准架设临时性电路,工作结束或下班,应 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3、 对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

应隔离存放。

4、 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 地点。

5、 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 温的地方,必要时,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6、 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定 期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防止自燃爆炸。 7. 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完好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 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8、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必须有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 巡回检查制度、物品保管领用制度、防火规定等,做到各种原始记录 完整。

9、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应配备品种数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并 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10、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点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语和“严禁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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