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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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第一篇】
一、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1、仓库、实验室必须挂有明显的规章制度及警言、标语,库房 结构应该合理、符合防爆的要求。
2、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贮存,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 间留有通道及通风口,不得与其它物品混合储存。
3、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爆品,不得堆放在 露天或高温地点。
4、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爆炸、燃烧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 品应隔离储存。
5、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挥发的物品应定期检查,防止燃烧、 爆炸。
6、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严禁吸烟。
7、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实验室,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工作结 束后,进入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8、消防通道必须畅通。
9、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指派专人保管和发放。
10、使用部门必须严格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使用过程中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杜绝治安灾害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
1、凡毒性化学品应分类贮存,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及气化腐蚀 性等化学品贮存在同一库房。
2、凡剧毒化学品应用专门铁柜单独存放。
3、建立健全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入库、发放必须认真检查登记,定期清点,帐物必须一致,发现数量不符时应立即认真追查原 因,及时报告,有毒有害物品应配备专人进行管理。
4、有毒有害物品库严禁非保管人员入库,保证有毒有害物品库 绝对安全。
5、有毒要害物品的发放与领取应加强计划管理,使用负责人应严格履行有毒要害物品领用审批手续,并填写领料单,登记数量。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第二篇】
为加强施工现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保证人员生命安全及工程财产设施不受损失,特制订本规定。化学危险物品分为爆炸物品、自然物品、氧化剂、遇水燃烧物品等类,每类物品各有其不同的化学物理特征,有的会因受热、磨擦、撞击引起火灾,有的`不须接触明火也会自行燃烧,为了减少事故或不出事故,规定如下。
一、爆炸物品必须放在专用仓库中,爆炸物品仓库禁止设在城镇和居民聚居的地方,并应当和周围建筑交通要道输电线路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仓库管理员必须由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并熟悉爆炸物品知识的人担任。
三、贮存物要符合消防要求,要有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设施,进行存储。
四、储存物品要分类贮存,化学性能相互抵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品及使用不同灭火剂的物品不准同库贮存。
五、爆炸物品仓库禁止使用油灯、蜡烛及其他明火照明,不准把火种易燃物品和铁器带入仓库,严禁在仓库内住宿开会,玩耍、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六、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管理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发物品登记制度。
七、进入库房物品要检查验收登记,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或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八、使用爆炸物品的工地、临时存放爆炸物品时不得超过规定限量,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严禁随意放置在工棚和施工现场。
九、要加强贮存过程的管理,保管人员应对所保管物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十、各单位使用氧气瓶、乙炔罐等易燃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使用时两罐相距不得少于10米。 十一、气瓶的安全装置要齐全有效,并要设置两道防震胶圈。
十二、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按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办理;做到轻拿轻放,防止剧烈震动撞击、倾倒和重压,以免容器破损泄漏而发生危险;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十三、仓库区、贮罐区严禁一切烟火并配足灭火器。
十四、控制领用数量,对领用物品数量、领用人、领用时间进行登记,使用剩余物品要及时收回保管。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第三篇】
一、生产和管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二、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定期测温检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部位,贮存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三、贮存危险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专库存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四、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库)房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五、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六、对怕潮(如乙炔)、怕晒(氧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七、装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八、运输危险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运输,严禁携带危险品乘坐公司的公交车。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第四篇】
第一条 保管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发、登记、回收和检查制度,切实做到限额领料、活完料净。
第二条 收发、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必须由懂得爆炸物品常识的人进行,并要由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爆炸物品,要轻拿轻放;运输爆炸物品要包装严密、放置稳定。
第三条 禁止在爆炸物品库内或库外附近地方点火和吸烟;不要把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内,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爆炸物品库。
第四条 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时,防止冲撞、敲击和强烈震动。
第五条 气瓶不要在阳光下曝晒,在有明火的地点不要排出瓶内气体。
第六条 气瓶内的气体没有放尽以前或者瓶内具有爆炸危险的混合气体时,不应当修理活门。
第七条 防止油类落在氧气瓶上,带有油类的物品不要接触氧气瓶及其零件。
第八条 易燃和可燃液体的仓库,应该设置在地势较高和干燥的地方。
第九条 储存有自燃危险的物品库房,要有良好的通风;废油、棉纱、油手套、沾油工作服等物品,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妥善管理。
第十条 对盛装过易燃易爆的容器进行电焊作业时,要首先将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清除掉,洗净容器,并采取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