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精编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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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尊重和保障村民民主权利,推进我村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合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由全村村民大会通过,报上级党委、政府备案,全村村民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章村民
第三条凡永久居住在本村范围内,拥有本村户口,为本村村民。
第四条村民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拥有本章程赋予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本村1/5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村民小组设小组长,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村民代表大会
第七条村民会议由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代表大会是村的权力机构,是全体村民切身利益的忠实代表,是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村民自治的基本形式。对村实行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第八条召开村民会议应有全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方可举行。
第九条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条村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职责: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二、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三、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四、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涉及全村村民的重大事项;
六、授权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七、选举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代表、民主理财小组成人员。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或者依法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召开村会议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二条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可参加村民代表的推选,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召开本组村民会议推选产生,每个小组推选三名村代表,其中至少有一名女代表。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应有应到会的2/3以上代表到会,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应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依村民会议授权决定本村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村民代表出席村民代表会议会前应充分征求所在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建议。
第四章村民委员会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妇女参加,其选举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成员接受村民会议的评议。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宪法和法律,在村党支部的支持和保障下组织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二、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四、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五、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尊重和保障村民合法权利和权益;
六、管理村级土地和公共财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对刑释改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
八、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维护民族团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应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对治保会作出的治安部署如巡逻防控等,村民要大力支持。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第二十四条村干部应自觉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抓好经济文化、公益事业、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生产安全、普法教育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等工作。
第五章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财务理财小组
第二十五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第二十六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
一、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二、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程序是否规范;
三、听取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投诉,调查村民反映的问题,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询问。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10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第二十七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的罢免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任期与本届村委会相同。
第二十九条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从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与本届村委会相同,其职责是对村财务及村级企业的收支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审核。
第三十条村务财务公开,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财务理财小组负责,每季度上墙公布一次。
第六章村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村设立党支部委员会,下设2个党小组。村党支部委员会依照《党章》规定选举产生或由上级党委任命。
第三十二条村党支部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2、领导和推进本村的“四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居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3、领导村居民代表大会、村居民委员会、村共建议事会及工、青、妇、老龄等各组织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条例充分行使职权。
4、领导制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完善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制度,发挥无职党员在村建设、服务居民中的作用。
6、健全村党员代表会议制度,完善村共创共建机制,努力发挥党建协调工作委员会在村党建中的作用。
7、指导开展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动员组织村党员、团员积极参加村建设,协调整合村内各种力量和各方面的关系。
8、搞好党组织自身建设,实施党员温暖工程,加强党员服务中心的建设,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七章村务处理程序
第三十三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村党支部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凡提交村民会议或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应向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应及时公布结果;凡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应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五条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开发和发包、村办企业成立或改制,必须经村民会议通过。村民小组的公共财产处分和土地的发包、转包、宅基地的划定,应经本小组村民会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村级公益事业,由村民会议一事一议,凡通过的,村民应支持和参与。
第三十七条对村党支部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计、出纳实行任期、离任审计,审计工作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全村村民应自觉遵守本章程和《村规民约》,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遵纪守法,讲文明、讲礼貌,诚实守信,勤劳致富、科学致富,共同建设一个社会安定、村民和睦、欣欣向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办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村实行村民自治,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在村党支部领导下进行。
第三条 本章程由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监督执行,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本村村民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召开村民会议,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经过与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 镇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 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 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 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 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九) 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十) 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 村的财务预算、决算和收支情况的报告;
(十二) 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的使用和劳动力安置的方案;
(十三) 村务监督小组成员的产生;
(十四) 由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村民委员会的撤销、范围调整的方案;
(十五) 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村民会议职权,根据本村实际,可授予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但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职权除外。
第六条 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组按每5-15户推选一人产生。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推选村民代表的户或村民小组认为该村民代表不称职的,可以予以更换。村民代表的更换、补选按原推选方式进行。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随时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或村务监督小组提议,应临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出席,才能举行。所作决议、决定应当以全体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村民按照《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如果提出辞职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由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设生产服务、计划生育、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社会福利、文教卫生等工作,其主要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督促村民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三)管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财产,支持和监督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工作,抓好本村的农业服务、产业调整、乡村建设,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四)搞好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和睦团结;
(五)发动和组织村民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秩序,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六)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七)宣传教育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实行计划生育及其他依法应尽的义务;
(八)完成镇人民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公开的形式为建立村务公开栏,或采用会议、广播、公开信等方式。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本村重要公共事务;村干部的分工及工资报酬;财务收支;基建工、义务工的提留使用;水电费收缴管理;宅基地报批;计划生育;救灾救济物质的安排;双拥工作;优抚政策等有关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每三个月公布一次。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将村务公开的时间、内容等资料存档备查。村务公开档案应妥善保管,保留期不得少于六年。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支持村务监督小组依法履行职责。村务监督小组至少每年一次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三条 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每个村民小组设组长一名,由该组村民选举产生,任期三年。村民对村民小组长的工作不满意的,可以随时更换。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长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传达村委会作出的有关决定。
(二)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村民具体落实镇、村交给的各项任务,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做好本组村民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节 村民
第十五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公民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对村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享有讨论本村重大问题的权利;
(四)享有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利益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本村村民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履行《宪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二) 遵守本村《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三)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必须负担上级规定的义务;
(四)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自觉参加移风易俗和争创“文明户”“五好家庭”的活动,并同一切破坏集体和危害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第三章 经济管理
第一节 土地管理
第十七条 本村的土地,除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十八条 村民必须服从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关于镇村建设的统一规划,包括新村、厂房、道路、环卫、公共设施的规划以及对承包田的统一调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
第十九条 村民翻建或新建房屋,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领取批复后方可建造。若另行安排土地建造的,原宅基地归还集体,村民在建房动工前应主动告知村民委员会,并经土地管理部门验证、敲桩定位,任何人不得任意换位和超面积建造,违者村民委员会有权令其拆除。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私自施工或不按规划施工者,必须在规定之日内拆除,并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集体依法征用土地,村民不得阻挠,土地补偿费等安排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二节 农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土地承包者必须保护土地资源,合理使用土地,不断增加肥料,严禁掠夺经营和挖土建房。
第二十三条 土地承包者如有弃耕荒地,每亩征收150元,在承包期内,土地不得退还但可流转或有偿流转他人,但必须报村民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推进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帮助村民搞好农业技术培训,提高农业科技含量。
第二十五条 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二十六条 禁止乱砍滥伐树木,毁树一棵,补栽三棵,包栽包活。
第二十七条 村级财务由村民委员会委托政府代理进行记帐、核算、监督。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和会议工作指标升级的要求,认真搞好核算,积极参加经营管理,会计人员有权参加本村拟定生产计划、财务计划、经营决策会议。
第二十九条 村级财务实行年初预算,年终结算,村级财务收支每季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严格财务审批制度。一万元以内的开支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一万元以上的开支由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村主任签批。村级的一切开支由村主任审批。企业的投资设备项目,一律由村民委员会会同村党支部委员会决定,村民委员会主任签章。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审计监督制度。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应对本届村的财务进行审计。村民委员会主任、分管财务的村民委员会其他成员离任前,应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公布。
第三十二条 村级企业的会计凭证、帐薄、统计报表和其它资料应保持完整,专人保管,并按年度及时归档,借阅资料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以防损坏丢失。
第四章 社会秩序
第一节 村风民俗
第三十三条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争创“文明村”和争做“文明村民”的活动,移风易俗,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三十四条 大力提倡婚事俭办、新办,自觉抵制旧风俗、旧习惯。
第三十五条 提倡厚养、薄葬的原则,丧事简办,实行火葬,在本村土地上不留坟头、不树碑。
第三十六条 反对封建迷信,反对歪理邪说,不装神弄鬼,不看风水,不做道场,不攀鬼亲。
第三十七条 保护生态环境,增强环境意识,禁止把生活垃圾、牲畜粪便倒入河浜污染水源,维护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
第三十八条 尊师重教,科技兴农,科技兴村,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气。
第三十九条 履行公民义务,参加义务献血,报名应征入伍,参加民兵组织活动,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第二节 邻里关系
第四十条 维护社会公德,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村民之间如发生矛盾应协商解决,严禁打架斗殴、恃强凌弱。
第四十一条 在生产、经营、借贷交往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讲究信用,处理好经济往来关系。
第四十二条 村民饲养的动物,损害他人利益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负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和管理。
第三节 婚姻家庭
第四十四条 村成立计划生育育龄妇女小组,设计划生育服务室,定期向育龄妇女宣传避孕常识,发放避孕药具,掌握孕情,做好记录。
第四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
第四十六条 本村村民以及在本村居住超过一个月的流动人口的育龄妇女均属本村计划生育管理对象,育龄妇女应自觉服从镇、村统一安排,定期进行孕情检查。
第四十七条 符合婚姻法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方可允许生育,生育一胎后的夫妇,必须采取节育措施,凡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的,要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持证怀孕,持证生育。
第四十八条 计划外怀孕者,必须引产流产,拒做引、流产手术的,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十九条 严禁非法同居,未婚先孕,未婚生育和非法抱养、寄养孩子,违者一律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各户不得匿藏外来逃避计划生育的妇女,匿藏不报者,给予经济处罚。
第五十一条 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争创“五好家庭”、“文明户”。夫妻在家中地位平等,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五十二条 父母有责任保障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第五十三条 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对父母必须尽赡养义条,对患病或生活自理有困难的老人,负有治疗照顾的义务。
第四节 社会治安
第五十四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不断增强法制观念,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本村的社会秩序,勇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五十五条 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闹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事非。
第五十六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公私财物;严禁赌博;严禁传播淫秽物品;严禁非法限制他人片面自由;不调戏妇女,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五十七条 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通讯等公共设施,严禁损坏农作物,严禁破坏绿化。
第五十八条 严格用水用电管理和易烯易暴物品管理,严禁偷电、偷水,严禁在仓库场地、道路和村民宅基地内焚烧桔杆等物品。
第五十九条 不得阻碍国家公务人员执行公务,不得干扰村民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六十条 协助综治办、派出所,认真搞好本村治安防范工作。
对敢于同违法犯罪人员作斗争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六十一条 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和注销。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本节条款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违反治安管理或构成犯罪的,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二)不够治安管理处罚,由村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五节 外来人口管理
第六十三条 村民或集体单位出租私房或集体房,须在出租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私房、集体房出租安全许可证”,并交纳保证金,方可出租。
第六十四条 村、企事业单位使用外来人员,必须将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纠纷调解和社会治安纳入本单位的管理渠道和考核范围。
第六十五条 在本村暂寄住的外来人员,必须持存以下证件:
(一)本人身份证;
(二)从事个体经营者须持有户口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工农业执照和外出经营证明;
(三)育龄人员须持有户口所在地乡、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的婚育情况和节育措施证明。
第六十六条 在外来人员到达三日内,出租房主或使用单位有责任督促并会同 外来人员持以上有关证件到村治保委员处登记。
外来人员寄住期满,使用单位或出租房主应令其离开本村。
第五章 水电管理
第六十七条 本村村民(包括在本村范围内私营,建房装饰)或增加用电设施,一律按供电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六十八条 禁止用照明电从事家庭工业生产,对利用各种手段偷电者,根据情节轻重,按供电部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十九条 村民必须按规定交纳民用照明电,农田灌溉、脱粒用电、民用自来水费,不得拖欠,如拖欠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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