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章程【推荐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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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保证村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本村三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乡(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为了保障村务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村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调解、文卫计生、社会保障等委员会,接受村民委员会领导,对村民委员会负责。同时,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规民约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各项规章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本章程在广泛征得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本章程既是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遵守。
第五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六条村民(社员)会议。一些涉及本村绝大多数群众利益调整的事项,可采取全体村民公决,但公决结果不得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
(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党组织负责人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决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有关事宜。
(三)试行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团、工作委员会等制度的村,可由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团主席、工作委员会主任等主持会议。
(四)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选举问题的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党组织负责召集。
(五)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六)村民代表会议议题一般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后提交村党员大会或党员议事会讨论。
(七)重要事项应通过民主恳谈(听证)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但不得以此代替村民代表会议。
(八)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3日前,将需要讨论的内容告知村民代表,重要事项应提供相关材料,以便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九)会议需要讨论的内容应当及时告知村民。
(十)村民代表会议按以下程序召开:
1、村民代表签到,清点参加会议人数;
2、主持人提出会议议题,介绍并说明提供决策的方案;
3、对决议事项进行讨论和审议,对方案进行修改;
4、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过或否决都要形成决定,并当场宣读表决结果;
5、会议小结。
(十一)村民代表会议应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主持人、参加会议人数、缺席人员、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等。
会议记录、决定文本、代表签名、表决结果等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归档。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执行。
(一)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向村民公布。
(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按分工组织实施,并接受村民的监督。
(三)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不适当决定,村民会议有权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第三章村务管理
第九条本村村务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十条为了增加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吸取村民意见和建议,设立村务公开栏和村民意见簿。村务公开栏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公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村民反映问题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村民意见箱由村民代表会议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箱,收集到的村民意见应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宣读。村“两委会”要重视村民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处理情况及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通报,必要时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各项行政性事务工作,可以采取签订责任状形式下达给各个村民小组或有关组织,也可以和村民订立完成任务合同,具体形式由村“两委会”根据情况决定。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村的贯彻落实。本村村民以及村内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依法承担的各项国家任务,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督促完成。
第四章村干部管理
第十四条全村村干部都必须对村民负责,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和乡(镇)政府的工作指导,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管理,恪尽职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思想,带头履行党员义务和村民义务,不准做特殊村民,不准侵占村民利益,不准倚仗职权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私利,不准贪图享受,不准违法乱纪。
第十五条建立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村民委员会全体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况,落实任务。
第十六条实行村干部分工负责制。根据本村现有干部和村务管理的要求,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全部村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位村干部。
第十七条建立村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根据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目标,研究落实实现任期目标的办法和措施,确定分年度工作目标。并将任期考核和年终考评相结合,年终根据各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采取自评、互评和村民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每个村干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村干部的补贴直接挂钩。
第十八条村主要干部的补贴,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政府备案;村主要干部补贴,是由县、乡(镇)政府支付的,则每年根据县、乡(镇)政府制定的责任制完成情况确定。其他村干部补贴根据财务状况和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补贴一年一定,年终结算。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村民民主评议干部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活动,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照个人年度目标,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每一位村干部进行民主评议,评出优秀、称职、不称职的评定结论,对评出的优秀村干部,要进行宣传、表彰;对不称职的村干部,要限期改正,不适合继续担任村干部工作的,按产生程序进行罢免、劝辞。
第五章公共公益事业管理
第二十条建立村民生产服务组织,选用有一定文化基础和技术专长,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员,成立专项服务小组,以便民利民、促进生产、发展经济为宗旨,为村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服务小组在村“两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实行合作医疗,开展大病医疗统筹。组织村民参加社会保障。搞好五保户统筹供养,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村民。
第二十二条为了确保本村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投入,实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制度,由村民义务出工,用于本村公共建设和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也可以向村经济合作社、社办企业或者村民筹集。具体集资办法、集资对象和数额,由村“两委会”提出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村民,除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及家庭特困的人员外,都要负担义务工。凡符合出工条件的村民,每人每年都要负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公益事业的“两工”,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安排,对投入情况及时登记、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四条对于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使用情况和收支账目,村民委员会应一事一公布,接受村民和合作社监督。
第六章集体经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村集体经济包括村集体企业、村集体种养殖业等经济实体和集体资产,属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经营管理,村民委员会尊重和支持合作社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并有权对集体经济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村区域内所有土地、山林、矿产经营权均属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和分配,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七条为加强村镇建设规划管理,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铺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议申请,并呈报乡(镇)有关方面审批,严格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和规定,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支持和督促村经济合作社履行下列职责: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发展多种经营;
3、兴办、管理集体企业,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实行农工商综合经营;
4、组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维护农业基础设施,兴办社员生产经营所需的技术、信息、良种、植保、机耕、排灌和加工、贮运、销售等服务项目;
5、完善各业生产责任制,管理各业承包合同,按有关政策和合同的规定收取承包租金;
6、协调本社范围内各业、各队(组)、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
7、维护社员家庭承包经营自主权,支持社员家庭或联户发展自营经济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社员家庭、联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8、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9、组织实施村内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
对没有很好履行上述职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酌情由责任人赔偿。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乡(镇)纪委指导下,有权对村经济和村务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上级政府下拨的各种农用物资,农业投入经费等的分配使用,由村“两委会”和合作社提出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各项款物分配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七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负总责,实行村民委员会成员分片包干。设立计划生育专职管理员承担日常事务。凡居住本村的人员,包括本村的村民、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服从村计划生育管理。对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村“两委会”有权报上级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符合婚姻法、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计划生育证》的夫妻,允许生育子女。违反计划生育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处理。
第三十三条实行育龄妇女定期查环查孕制度,掌握本村育龄妇女孕情,及时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进行人流引产,防止大月份流产。
第三十四条严禁弃婴、溺婴,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得藏匿包庇外来人员躲避计划生育。
第八章社会治安管理
第三十五条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义务调解队伍,企业负责人、村民小组组长为义务调解员,协助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本村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勇于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七条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公安机关处理;对吸毒人员和利用封建迷信招摇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加强对归正人员、问题青少年的管教和帮教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治安保卫委员登记,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场所的,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执行情况由村民委员会按年度作出总结,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四十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定单项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年月日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章程【第二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及上级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我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全体党员、干部和村民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分工负责制,并建立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设立村务监督小组。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代表会议及职责
第一节、村民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全村的行政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服从镇人民政府的领导,积极完成镇政府和村党支部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建立健全村级人民调解、治安、民兵、治保、老年协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性组织,并充分发挥这些职能部门在综合治理中的自治和领导指挥作用。
第七条、组织村民学习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正确使用各种权利及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要遵纪守法,廉洁勤政,坚持群众路线,不打击报复,不询私舞弊,执行公开办事制度,主动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九条、对不遵守制度,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村民,村委会按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村党支部汇报处理意见。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要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记录、每季度向村民代表汇报一次工作,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节、村民代表会议及职责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在村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加强本村两个文明建设献计、献策。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必须带头执行本章程,热心为村民服务,办事公道。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反映村民意见和要求。
第十五条、村民代表会议职责:
1讨论制定各项规范化管理办法。
2讨论决定村政规则,建设各项福利事业、公益事业。
3听取审议本村经济建设规划和实施情况的报告。
4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民多数意见,对贪污、受贿、作风不民主、群众意见大和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有权撤换。
5听取和审议财务管理和收支情况汇报。
第三章、社会秩序综合管理
第一节、社会治安
第十六条、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学雷锋、学先进、先人后己、先公后私,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七条、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加强夜间巡逻,加强值班,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
第十九条、与外出务工人员签订遵纪守法合同书。
第二十条、爱护公物,不准破坏水利、电力、生产、交通等公共设施,违者责令立即修复,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村民用电按用电管理规定执行,按时交纳电费。临时用电须经电站批准后方可用电,否则按偷电处理,私自接电者加倍收款,后果自负。
第二十二条、对阻碍扰乱村干部正常工作的人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听者,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损害他人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护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维护集体利益的人和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节、综合整治
第二十五条、保持道路整洁、畅通,禁止在道路边堆放杂物,临时堆放不能影响交通。
第二十六条、喜事新办,丧事从俭,不铺张浪费。
第二十七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树立良好社会风气,做到人人敬老、爱老,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为。第二十八条、提倡科学,反对迷信提倡勤俭持家,反对铺张浪费,提倡“四有”新人,反对低级趣味,提供全民健身,积极开展争创“文明户”活动。
第三节、邻里关系
第二十九条、遵守社会公德,互尊互爱,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三十条、在排水、走道、使用宅基地等方面,尊重历史现状,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不准打架斗殴,无理取闹,因纠纷打架伤人要包赔医药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严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节、婚姻家庭
第三十一条、村民处理婚姻问题,要遵循婚姻法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互敬互爱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二条、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力平等。
第三十三条、父母应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义务,不遗弃婴儿,不虐待残儿和继子女养子女。
第三十四条、禁止非法同居,不听劝阻者,按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发扬尊老爱幼的光荣传统,认真履行赡养协议条款,赡养老人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准以任何理由刁难老人。
第三十六条、凡不赡养老人经教育不改者,由村委会责令其子女尽赡养义务,性质恶劣的交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节、依法服兵役
第三十七条、凡符合应征条件的青年,必须遵守兵役法,响应党的号召,积极报名应征,履行应尽义务。对不履行兵役义务拒绝服兵役者按照兵役法第十一章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民兵、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积极为部队军烈属及优抚对象做好事。
第三十九条、每个村民不准有损害军政、军民关系的行为,否则严加处理。第四章宅基地和土地的使用规定
第四十条、全村所有土地均属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规划使用。
第四十一条、按集镇的整体规划,申请新宅、原宅翻建、搭建房屋,未经批准私自搞建筑者,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五章、经济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建立财务、村务公开监督制度,村干部是否照章办理,对财务开支、收入、干部工资、开办的公共公益事业的'筹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张榜公布,真正做到五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经营决策公开,制度公开,办事公开”定期向村民代表会报告财务收支。
第四十三条、明确由村主任负责财务,500元以下财务负责人审批。超过限额的由领导班子集体决定,重大开支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专项基金的管理,必须做到计划安排,分别核算,先提后用,专款专用。要做到以下几条:
1、发展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
2、福利基金用于村民福利事业;
3、生产储备用于烈军属的补贴及村民的公共事业;
4、教育基金主要用于村文化教育事业,培训费等。
第六章、林木管理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盗伐林木,需要采伐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经上级主管部批准后,并发给采伐证方可采伐。
第四十六条、如发现盗伐、损坏树木者,按盗伐量3—5倍赔偿,并令其补栽3—5倍的树苗。损坏幼树的每株按10元赔偿。
第四十七条、因火造成烧毁树木的当事人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按烧毁树木的3—5倍补栽。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未成成人因玩火造成火灾由监护人负责并按以上条款处理。
第七章、教育工作
第四十九条、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必须报名入学,并不得中途退。
第八章、评选先进
第五十条、评选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条件:
1、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家乡。
3、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自觉抵制六害,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敢于和坏人坏事做斗争。
4、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尊老爱幼,家庭和睦,乡邻团结,不惹是生非,不搞歪门邪道。
5、努力学习文化,掌握科学技术,勤劳致富。
第五十一条、评选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办法:
1、由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联合评选,报村委会审核,上报到镇综治办批准
2、评比时间每年年底。
第五十二条、建立档案,把每年的评选结果记入档案。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村民自治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每个村民具有约束性。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由党支部、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相抵触,当事人可向司法部门提出上诉。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章程【第三篇】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_*关于印发村(居)民自治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川民发〔2020〕146号)精神,结合宣汉实际,县民政局制订了《XX村村民自治章程示范文本》《XX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加强对辖区村(社区)制订村(居)民自治章程的指导。村(社区)制订村(居)民自治章程,可以参照示范文本并结合本村(社区)实际进行增减,不必全部照抄照搬。
附件:1.《XX村村民自治章程示范文本》
2.《XX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示范文本》
附件1
XX村村民自治章程示范文本
(xxxx年XX月XX日第XX次村民会议表决通过,XXXX年XX月XX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村民自治在村党组织的全面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并接受县、乡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条本村村民委员会特别法人统一代码为XXXX,住所设在**_*宣汉县XX乡(镇、街道)XX村XX小组XX号。
第二章村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本村村民包括下列人员:
(一)户籍登记在本村的人员;
(二)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实际居住生活,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将其纳入本村村民同等对待的人员;
(三)户籍已迁出本村,但仍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仍享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将其纳入本村村民同等对待的人员;
(四)户籍在本村,为本村社会经济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驻村企事业单位人员,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将其纳入本村村
民同等对待的人员。
(五)xxxxxxxxo
第五条本村村民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一切权利;
(二)本村年满十八周岁户籍村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和进行了选民登记的非户籍村民有同等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参加村民会议和讨论决定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对村干部和村务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五)参与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六)xxxxxxxxo
第六条本村全体村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_撤缟校婪ㄊ敌写?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认真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管理规定;
(二)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劝说、阻止一切危害和破坏本村集体利益的行为,并向有关组织和部门反映情况;
(三)遵纪守法,移风易俗,争创文明某某;
(四)xxxxxxxxo
第三章村民自治机构
第七条村民会议。本村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本村村民代表会议由XX人组成。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不设副主任的删除)、委员XX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下设XXXX委员会、XXXX委员会、XXXX委员会(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经济管理、社会福利、红白理事、村民议事、民事恳谈、禁毒防艾等),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不设副主任的删除)、委员XX人组成。
第■一条村民议事会(或其他名称的议事机构)。由XX、XX、XX等组成。
第十二条村民小组。本村设XX、XX、XX等XX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设小组长1人。
(第条XXXXXXXX)
第四章村民自治制度
第十三条会议制度。
(一)村民会议制度。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本村村民会议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过半数的村民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除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外,本村村民会议还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XXXXXXXX;
xxxxxxxx;
XXXXXXXXo
(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三)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XXXXXXXX。
(四)村民委员会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或者其他成员召集,村务监督委员会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应当经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
(五)村民小组会议制度。村民小组召开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集体经济事务参照《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
章程(试行)》办理。
XXXXXXXX;
XXXXXXXX;
XXXXXXXX。
(六)XXXX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四议两公开”制度。涉及本村发展和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须经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策内容和实施结果公开;决策和实施全过程接受党员、村民的监督。
第十五条村务监督制度。对于村务公开和决策、村级财产管理、村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落实、干部民主评议以及其他群众关心的重大事项,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必要时直接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村务公开制度。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按季度定期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应当按月定期公开。本村务公开栏设在xxxxo除公开栏外同时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XXXX等方式公开。在村务公开栏公布的内容应当保留10日以上,少于10日的,应当重新公布。除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本村发展规划、土地征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本村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事项等重大事项外,以下村务应当公开:
XXXXXXXX;
XXXXXXXX;
XXXXXXXXo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一)本村集体经济包括土地(具体地点、面积等信息)、
xxxx、xxxxo
(二)集体资产要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做好登记、保管、使用和处置,并定期公开。
(三)实行村财乡(镇)管,严格收支两条线,不得搞“账外账”和“小金库”,报账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签字同意。
(四)为全村修路、建桥、办电等重大项目筹集资金,必须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过半数村民参加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召开会议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必须符合上级规定。
第十八条队伍管理制度。村组干部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以及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两委”各项决定、决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县、乡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并自觉接受监
督。
(一)学习制度。XXXXXXXX。
(二)值班制度。XXXXXXXX。
(三)考核制度。xxxxxxxxo
(四)XXXXXXXX。
第十九条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当由专人保管,并建立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备案等管理制度。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二十条维护社会秩序制度。
(一)本村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护法,遵守社会道_撤缟校斡肫桨泊唇XXXXX跃跷ど缁嶂刃颍磺形シ?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不搞封建迷信,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三)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父母要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子女要尽到赡养父母义务。
(四)互相尊重、团结友爱、和睦相处,矛盾纠纷自行友好协商解决或依靠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没有规定或与法律冲突的,以法律为准。
(第XXX条XXXX制度。)
附件2
XX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示范文本
(XXXX年XX月XX日第XX次居民会议表决通过,XXXX年XX月XX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社区居民依法自治,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区居民自治在社区党组织的全面领导下,由居民委员会具体实施,并接受县、乡镇(街道)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员会特别法人统一代码为XXXX,住所设在**_*宣汉县XX乡镇(街道)XX号。
第二章社区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本社区居民包括下列人员:
(一)户籍在本社区的人员;
(二)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已办理居住证或居住登记的人员;
(三)xxxxxxxxo
第五条本社区居民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一切权利;(二)本社区年满十八周岁的户籍居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和进行了选民登记的非户籍居民有同等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参加社区集体活动的权利,对社区事务有知情权管理权,.对社区居委会及社区服务站成员有监督权、评议权;
(四)对本社区的卫生、文化、体育、治安、服务、环境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社区发展规划、社区有关工作进行质询和监督;
(六)XXXXXXXX。
第六条本社区全体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实行居民自治,发展城市基层民主,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认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业主公约,执行居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自觉维护社区环境卫生、社区治安,积极参加文某某庭、文明某某、文明社区等创建活动,为构建和谐社区作贡献;
(四)关心社区公益事业,积极参加社区公益活动和文体活动,维护社区居民合法利益,制止损害社区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五)xxxxxxxxo
第三章社区居民自治机构
第七条居民会议。本社区居民会议由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参加。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不设副主任的删除)、委员XX人组成。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委员会下设XXXX委员会、XXXX委员会、XXXX委员会(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九条居务监督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不设副主任的删除)、委员XX人组成。
第十条居民议事会(或其他名称的议事机构)。由XX、XX、XX等组成。
第十一条居民小组。本社区设XX、XX、XX等XX个居民小组。每个小组设小组长1人(或设小组长1人、副小组长1人)。
(第条xxxxxxxx)
第四章居民自治制度
第十二条会议制度。(一)居民会议制度。***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居民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法定成员出席才能举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应当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除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外,本社区居民会议还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XXXXXXXX;
XXXXXXXX;
XXXXXXXXo
(二)社区“两委”联席会议制度。XXXXXXXX。
(三)居民委员会会议制度。居民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应当经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
(四)居民小组会议制度。属居民会议职权范围但不需要表决通过的有关事项,可由居民小组召集居民讨论。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召集各居民小组的部分居民商议居民依法自治的有关事项。
(五)XXXX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四议两公开”制度。涉及本社区发展和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须经社区党组织提议,社区“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社区居民会议决议;决策内容和实施结果公开;决策和实施全过程接受党员、居民的监督。
第十四条居务监督制度。对于居务公开和决策、社区财产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政策落实、干部民主评议以及其他群
众关心的重大事项,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向社区党组织和居民会议报告。必要时直接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居务公开制度。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按季度定期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社区应当按月定期公开。本社区居务公开栏设在XXXX。除公开栏外同时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XXXX等方式公开。在居务公开栏公布的内容应当保留10日以上,少于10日的,应当重新公布。除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本社区发展规划、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本社区十分之一以上居民联名要求公开的事项等重大事项外,以下居务应当公开:
XXXXXXXX;
XXXXXXXX;
XXXXXXXXo
第十六条社区居民服务制度。
(一)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体系,丰富社区服务项目,为社区居民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
(二)加强社区志愿者建设,培育和发展社区志愿义务服务队伍,广泛开展社区义务服务活动。
(三)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内单位和社区居民为社区内孤寡、残疾和老年人、贫困户、失业者提供经常性服务和帮助。
(四)充分利用单位的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实行无偿或低偿服务,不断增加为居民服务的项目。
(五)制定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体育、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的居民公约,共同遵守执行。
(六)引导居民遵守公民道_彻娣叮龅郊彝ズ托常俳?社会安宁。
第十七条队伍管理制度。社区干部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以及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执行社区“两委”各项决定、决议,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县(市、区)、街道(乡镇)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一)学习制度。xxxxxxxxo
(二)值班制度。XXXXXXXX。
(三)考核制度。XXXXXXXX。
(四)xxxxxxxxo
第十八条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当由专人保管,并建立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备案等管理制度。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十九条维护社会秩序制度。
(一)本社区居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护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参与平安创建,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不搞封建迷信,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三)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父母要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子女要尽到赡养父母义务。
(四)互相尊重、团结友爱、和睦相处,矛盾纠纷自行友好协商解决或依靠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做到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矛盾不上交。
第二十条本章程没有规定或与法律冲突的,以法律为准。
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章程【第四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为目标,调动村民建设富裕、和谐、文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我村实际,由全体村民讨论,民主制定。
第三条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及其它社会事务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安排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及村里的各级人大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村民代表必须是:具有一定的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的村民,同时能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经村民会议罢免和补选。
第七条村民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要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要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也可分片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临时决定召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决定问题要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八条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二)决定聘用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办公益事业的经费的筹集办法。
(六)审议决定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七)决定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九)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第二至第七项职权交由村民代表会议代为行使。
第九条为强化村民代表管理村务作用,在村民代表会议下设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和发展组三个独立工作小组。三个组的人员组成原则上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发展组组长由村“两委”干部担任,并可吸收非村民代表成员),每组由3至5人组成,分别设组长1名。
会议召集组的职能:根据符合法定人数的村民(村民代表)依法提出召开的会议而村民委员会不作为时,可以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具体负责沟通各方、协调会议召开时间及做好会务有关工作。
村务监督组的职能:主要负责村务监督和民主理财职能,负责监督村务、财务活动。监督村民小组组务公开和财务收支情况,有权否决村、组不合理的开支。在讨论村务公开和经费使用议题时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发展组的职能:发展组是村发展经济的智囊和参谋,负责调研论证本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收集掌握生产发展信息,提出本村发展经济、兴办公益事业的计划和项目建议,协助筹措发展生产和兴办公益事业资金,并为村民发展生产提供信息指引。
以上三个组的成员统称为村务管理人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可以对不称职的村务管理人员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政府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本村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巩固和壮大村集体经济,管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各类经济组织;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经济发展。
(三)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道,指导村民建设民房,整顿村容,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四)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眭,照顾五保户、困难户和军烈属,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六)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依法应尽的义务。
(七)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八)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半月学习半天,主要学习党的农村现行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三)值班制度。村民委员会实行轮流值日制度,保证每天都有一位成员在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值班,处理村务。
(四)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
(五)村务公开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务大事都要公开,主要包括:
1、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
2、村干部的分工,村民委员会三年任期目标、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
3、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4、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以及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5、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6、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7、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8、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9、各级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10、村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11、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12、安排计划生育指标、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13、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14、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公开的形式:设立公开栏,发放明白纸,村干部述职。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各委员会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第四章村民小组
第十四条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五条本村设立14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设正、副组长各1名,正、副组长由本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召集本组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村民的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
(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镇、村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按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村的建设,并对村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组务公开,并接受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审核监督。
第十七条村民小组的集体收入收益归本组全体村民集体所有,单独核算,由村民小组管理使用,接受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章村民
第十八条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和建议,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三)享受本村举办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九条每个村民在村内都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当文明村民、文明户的活动。
第六章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全村村民的公仆,必须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于本职工作,努力为村民造福。要求做到: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认真学习政策,学习经济管理知识和农业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群众商量,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请吃、不受礼、不以权谋私、清正廉洁,敢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坚持原则,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七)维护集体团结,执行会议决议,齐心协力共同开展好工作。
第七章制度建设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村务管理制度。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定;村民代表议事规则;村规民约;财务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土地、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等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另行制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八章社会治安
第二十二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三条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聚众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二十四条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
第二十五条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迅、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六条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林木,执行护林防火“十不准”,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边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它农作物。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社会治安规定者,情节较轻,尚未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调解会、治保会给予批评教育并酌情处理,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村风民俗
第二十八条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昌婚事新办,移风易俗;破除旧的丧葬习俗,推行火化;反对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为,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十章邻里关系
第二十九条村民之间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三十条依法管理宅基地,执行村庄规划,不损害整体规划和邻里利益。
第三十一条邻里间发生纠纷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不能自行调解的,要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医疗费用,并按损失折价赔偿。
第十一章婚姻家庭
第三十二条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三条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财物。
第三十四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男尊女卑。
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是国家基本国策,要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第三十六条不准虐待老人。对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对不赡养老人者,由村民委员会按上级规定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
第三十七条父母担负未成人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得让小学生辍学。
第十二章社会保障
第三十八条鼓励村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不断发展本村医疗保障事业。
第三十九条本村发生自然灾害,要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并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灾、查灾、报告工作。上级发给本村的救济粮、款物,应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地发放到受灾户。
第四十条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个别条款如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由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章程【第五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居务管理,实现全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之目的,依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密切联系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人口管理
第二条实行人口规范化管理,建立户口簿和计生台帐管理制度。
第三条凡确需分户或开户的,先经村民小组同意,报村两委会研究批准,报派出所后重新登记造簿,方可分户或并户。
第四条暂住户口,经批准回村定居的非农业户口,必须登记在有联系的常住户口的户口簿里。
第五条提倡晚婚晚育,对未达到婚龄不具备结婚条件的男女,不出具结婚介绍信。严禁非法同居。结婚应领取结婚证。
第六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小孩,坚持计划持证生育,对无证生育者,按计划生育政策处罚,实行一孩上环,二孩结扎,计划外怀孕引流,杜绝多胎。
第三章土地管理
第七条村内所有土地,包括宅基地、耕地、水塘地等,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
第八条土地实行二轮承包,承包期30年不变,原则上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对土地使用权可依法有偿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承包者,由本人申请,经居、组同意,可以免包,但必须承担土地以外的一切社会经济义务。
第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户应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在承包期内,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土地,积极配合村集体进行农田基本建设,修建道路、建校等公益事业工程的实施,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不正当行为阻碍、刁难。对无理取闹者,造成后果将追究其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承包人有保护、合理利用耕地的责任,严禁在承包土地上任意挖土、盖房、采砂或将土地转化为其它非农业用地,违反者,除责令复耕外,并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村各项收入,包括农户上交的税费任务,企业上交的利润以及其它收入,要按有关项目入帐,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根据“居筹乡管”的要求,村应将各项收支按月到镇农业综合站及时报帐。
第十四条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加强财务监督,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张榜或口头公布,交给村民一本“放心帐”。
第五章综治管理
第十五条不得侵占、破坏公路、桥梁、沟渠、塘坝和其它公共设施,严禁在公路上挖沟排水、打场晒粮、堆积粪土、砂石等,严禁砍伐,损坏道路两旁的树木,严禁在沟渠两岸种植庄稼。
第十六条不打架斗殴,不辱骂他人,不造谣生事,不搬弄是非,不制造事端,不酗酒滋事,不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不利用封建迷信招摇撞骗。
第十七条严禁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严禁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
第十八条不得用下流语言或举动引起纠纷,不得有调戏妇女或其它有作风化的行为,不得虐待老人、儿童、严禁弃婴,溺婴,禁止歧视、虐待和残害妇女。
第十九条严格用电管理,不得破坏电力设施,杜绝偷电现象发生。未经电工同意,不得随意接电用电、私自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责任自负。
第二十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活动及其它不文明行为,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俗,实行火化“一刀切”。
第二十一条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谅解、相互合作、建立良好的相邻关系。
第二十二条在生产活动中,要自觉服从镇、居、组安排,不争电、不争水、不争场所、不争农具和设备,不随意移动土地标志。
第二十三条在通风、采光、排水、通行、使用宅基地等方面,尊重历史现状和统一规划,本着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合理解决,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损害集体和相邻关系。
第二十四条对饲养的家禽家畜,饲养人应对其严格管理。造成他人财产或农作物损害的,视其情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加倍经济处罚,受损农户,不得在田间投毒,违者视情节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其监护人应加以约束和管理,对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监护人应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村民要遵守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民主管理
第二十七条每10-15户选举产生一名村民代表,每季度召开一次村民代表大会,必要时可临时召开,讨论研究本村重大事情,并形成决议。
第二十八条居委会布置主要工作任务和其他重大问题,一律由村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通过表决,不搞个人说了算。
第二十九条实行居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村民代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条村班子成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廉洁勤政,不以权谋私,不侵占群众的利益,带头艰苦创业,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全体公民都要遵守执行,对违反本章程者,视其情节,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由村两委提出条款,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