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章程【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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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第一篇】
第七十六条 实行政务分开制度。主要内容:
(一)村干部工资、补贴情况。
(二)村级经济收支及村民上交各种款项情况。
(三)农用物资的分配和兑现情况。
(四)义务积累工的使用情况。
(五)计划生育指标安排情况。
(六)宅基地审批情况。
(七)水电费收缴情况。
(八)优抚政策的落实情况。
(九)违纪人员的处罚情况。
第七十七条 严格监督制约机制。
建立村规范化管理检查执行小组,负责监督和检查本《章程》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章程的人和事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自治章程【第二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是在社区党委领导下,依照国家宪法、法律、 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由全体居民民主协商、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共同约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行为规则。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本社区居民及社区成员单位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下,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民会议讨论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居民审议监督执行。
第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组织实施社区事务中,依法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
第二章 社区居民会议
第六条 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组织形式。本社区居民会议由每个社区居民小组选举1名代表以及社区的楼栋长和妇女组长组成。
第七条 社区居民会议的职责:
(一)讨论决定本社区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听取和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社区财务收支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社区自治章程、社区居民公约;
(四)撤换和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评议和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五)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讨论决定兴办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发展经济等事项;
(七)撤销或者改变社区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八条 社区居民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体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区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社区居民会议。
第九条 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会议的决定,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社区居民会议,应当提前3天通知出席对象并告知议题。召开由社区居民代表组成的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民代表应当认真征求社区居民小组居民的意见,并对议题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会议制定的社区居民公约,由居民委员会组织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定和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三章 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原则,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和必要的社会事务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并对一般性问题做出决定,对社区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2 名。日常事务工作由主任全面主持,副主任、委员实行分工负责制。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本社区重要事项和 涉及本社区居民重大利益的事项,组织居民落实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
(三)教育引导居民遵守《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社区居民公约》,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居民学习推广科技知识,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贫助残、团结互助、反对封建迷信、破除陈规陋习;
(四)大力发展社区经济,组织指导社区特色产业发展,管理、维护和经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资产,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五)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为居民和驻区单位在生产、生活等方面提供方便,监督社区服务中心开展服务工作;
(六)组织居民办理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规划建设好社区,提高社区内居民的聚合居住水平;
(七)配合公安、司法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居民家庭、邻里和睦,创建平安社区;
(八)协助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拥军优属、社会救济、人口计生、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九)实行社区居务公开,通过居务公开栏、网络以及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让社区居民及时了解社区各项事务,并接受社区居民质询和监督;
(十)依法组织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居民小组长、楼栋长工作;
第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检查工作进度,安排下一阶段工作,每半年一次总结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联系居民和驻区单位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掌握居民需求,积极提供有效服务。
第十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居务监督制度,设立居务公开栏,定期公开事务、财务,接受社区居民监督。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社区居民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四章 社区居民小组
第二十条 社区居民小组是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执行机构,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决定,完成社区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居民小组,每组设小组长l名,由居民小组推选,通过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团结和带领本组居民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召集、主持社区居民小组会议,完成社区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三)组织本组居民开展社区自治活动;
(四)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
(五) 听取并及时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五章 社区居民议事会
第二十三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是社区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监督组织,受社区居民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社区自治事务的议事权、决策权、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议事会,每半年至少一次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履行职责情况。
第二十五条 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授权事项时,应当明确对社区居民议事会的授权范围,并形成书面决定,或写入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二十六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的职责:
(一)针对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议题,发表意见,按程序进行表决;
(二)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事项,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政策咨询,并要求答复;
(三)在授权范围内讨论决定本社区日常自治事务;
(四)对居民委员会工作和财务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全体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十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社区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社区居民议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做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召开社区居民议事会应当有议事会全体成员五分之四以上的人员参加,所做决定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设立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社区民主理财小组。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设组长1名、成员(2)名;社区民主理财小组设组长1名、成员(2)名。
第三十条 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
(一)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
(二)监督社区居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
(三)根据社区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权决定增加社区居务公开的内容;
(四)有权对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工作提出质询;
(五)配合市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开展工作,每月对社区居务公开栏、网络平台公开的内容进行监督把关。
第三十一条 社区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
(一)监督社区各项财务制度的实施;
(二)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审查监督;
(三)对每月全部收支单据、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对符合规定的签章确认;
(四)配合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对审核签章的财务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公开;
(五)审核社区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六)有权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财务收支中的问题做出解释。
第六章 社区服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社区居民事务时,要充分依靠广大社区居民,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做好社区各项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社区居民要理解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居民事务的服务管理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各项公益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加强社区志愿者建设,培育和发展社区志义务服务队伍,广泛开展社区义务服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体系,丰富社区服务项目,为社区居民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
第三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经常调查、掌握社区内孤、寡、残、疾和老年人、贫困户、失业者的情况,并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内单位和社区居民为他们提供经常性服务和帮助。 第四十条 社区内各类组织要积极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共同搞好社区建设。
第三十六条 驻社区单位要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按照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要求,充分利用单位的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实行无偿或低偿服务,不断增加为居民服务的项目。
第三十七条 掌握社区居民居住状况、人口状况(特别是育龄人员、失业人口、低保人口和刑释解教人员)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制定社区服务、社区计生、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的居规民约,共同遵守执行。
第三十九 社区居民要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做到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安宁。
第四十条 社区居民、社区内各类组织、驻社区单位有权对社区内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由社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村民自治章程【第三篇】
总 则
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实行自治。经两委研究,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特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和谐文明
第一条 树立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讲文明、讲礼貌、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尊师重教,拥军优属,扶贫助难,喜事新办,破除封建迷信,积极参与“文明户”评比活动。
第二章 村内秩序
第二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懂法、知法、用法,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讲究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集体的一切财产和设施,否则照价赔偿。
第四条 不打架斗殴,不寻衅闹事,不做伤风败俗之事,严禁聚众赌博和地下六和彩、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诽谤他人,轻者受到道德的谴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为做好本村社会治安工作,外来人员需在本村居住的应主动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登记后方可入住,不享受本村民待遇。
第六条 严格遵守信访工作条例,通过正当渠道向上级反映问题,不参与越级上访、集体上访,不利用信访手段聚众闹事。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七条 全体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八条 婚姻自由,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钱物。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和管理家庭财产。
第九条 赡养老人,使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晚年幸福,对不尽赡养义务者,经批评教育无悔改表现的,将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条 父母、继父母应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不准虐待病残儿;对继子女和养子女,严禁因家庭不和导致中小学生中途辍学。
第四章 土地管理
第十一条 村内所有土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者,责令其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地面建筑物。
第十二条 经济承包合同管理
(一) 凡是承包、租赁集体土地(企业、商品房、果园、生产资料和各种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村委会的统一规划,必须与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和租赁费,对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处理。
(二) 对集体和个人签订的各项承包合同,村委会要建档立卡,加强管理。对合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按《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村级建设
第十三条 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实行村民集中建房和采取农民新村统一安置。具体事项,由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公示三天后确定。
第十四条 自觉维护好村内公共卫生,不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杂物,搞好家庭个人卫生,自觉绿化家庭,美化环境,自觉维护街道整洁畅通,严禁堆物防碍交通。
第六章 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村民应自觉维护村委会正常的办公秩序,支持和配合村两委开展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执行公务。
第十六条 村委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坚持民主化决策,依法办事,重大事情必须通过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公示三天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村两委干部严禁以权谋私,严禁挪用公款,严禁打击报复,违者要严厉查处。
第七章 村务公开
第十八条 村两委工作要实行村务公开。利用公开栏或通过召开党员、群众、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本村的重要公共事务、财务收支情况、承包费、宅基地审批、生育审批、奖扶和特扶对象情况等有关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公开,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村财务收支情况,按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八章 计划生育
第二十条 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充分体现群众的主体地位,加快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充分发挥村两委对计划生育的领导作用,自觉承担抓好村计生工作的责任,进一步树立男女平等,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科学文明新观念,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推动群众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促使村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组织机构及工作责任:村民委员会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组织的核心,负责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相关科普知识,负责向村民提供计划生育宣传品。
(二)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免费为初次生育(含怀孕)的村民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及时为需外出的村民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为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村民办理《生育证》相关手续。为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因故不能按时办理的,应向村民说明理由。
(三)免费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避孕药(具)。提供节育措施服务,并承担施行节育手术、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终止妊娠的费用。
(四)定期免费提供孕(环)情监测服务,及时做好随访和技术指导。
(五)负责与上级人口计生部门联系,为村民进行病残儿、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提供有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村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计生协等群众组织共同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
第二十三条 村民应自觉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按政策生育。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年龄在15—49周岁范围内的村民为育龄群众。
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
(一)每位育龄群众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权利,有权要求依法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光荣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生育或收养子女或生育、收养的子女死亡的,应当在45天内如实向村委会报告。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及时(顺产90天内,剖宫产210天内)落实以长效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接受孕(环)情检查和生殖保健服务。因务工、经商等活动在异地村住30天以上的,应向村委会汇报现居住地详细地址。
(四)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孕妇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符合《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的规定。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五)计划生育户有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权利。
(六)违法生育的,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
(七)为流动人口提供居住条件并超过30天以上的,应向村委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 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实行优待和奖励。
(一)对领证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农独女户可享受本镇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的有关待遇。
(二)实行晚婚、晚育的村民,村委会可以给予适当。
(三)独生子女户、双农独女户,其子女在入学、参军、招工、招干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在生产、生活发生困难时,村委会给予优先照顾救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四)育龄妇女带环怀孕自觉终止妊娠的给予40元补助,二孩妇女在产后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每例100元的补助。在规定时间内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每例奖励40元(凭镇计生服务所出具的证明)。
(五)对举报违反计划生育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员200元奖励。
(六)对于年满10周岁独女领证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对领证户每年参加孕环检,给予误工补助50元。
(七)对考上大学的计划生育给予500元奖励,独生子女奖励1000元(凭大学本科录取通知书,户籍在本村)。
(八)凡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者除镇每月奖励20元,村每月再增加3元(领取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村计生办发放的相关宣传品,否则,停发本年度村奖励部分)。
(九)政策内怀孕在二个月内,本人自动向村计生办汇报的,村一次性奖励50元或购买一份妇幼安康险。
(十)凡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寄回孕检单的每次奖励100元,另加误工费100元。
第二十六条 村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除按省《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行政处罚外,村委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过三个月上报孕情或隐瞒孕情的将取消相关奖励。
(二)凡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或刁难、围攻、谩骂、威胁计生工作人员,除报告上级政府依法处理外,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章 户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为适应户口开放政策需要,同时满足群众生产、生活的需求,对申请迁入村的人员,规定签订入户合同。
(一)不具备享受村村自治优惠措施的人员
1、非婚嫁人员;
2、婚嫁中男方迁入女方家,且落户的女方无男兄弟的,其姐妹中一人能享受,其它的不能享受;
3、以前迁出的户口现申请迁入的;
4、外单位离退休人员;
5、劳动改造期间人员;
6、暂不明确的其它人员。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村民自治章程自20xx年1月17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村民自治章程解释权属上草市村村委会。
章社会秩序【第四篇】
第一节社会治安
第三十六条 每个村民应当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七条 村民应当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打架斗欧,不酗酒滋事,不侮辱、诽谤他人,不造谣惑众,搬弄是非。对以上行为尚不够治安处罚的由村委给予批评教育,责成赔礼道歉外,给予40-80元的处罚。结造成严重后果,需追究法律责任的,报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纠纷引起打架的,尚不能治安处罚的,对先者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尚不够治安处罚的,由村委没收赌具、赌资,责令检讨,并处罚100-3000元,党员干部参赌的,除上述处罚外,按党纪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报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村民应当维护国家和集体财产,尊重他人的合法财产,对盗窃集体和私人财物者,尚不够治安处罚的责令其返还原(山草香★)物,钱财或折价赔偿,并处罚100至200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村民应当维护村的生产建设设施和国家的水利交通,供电及其它设施,村民应当根据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电力,严禁偷电,违者责令书面检讨,并处200至300元罚款和切断电源一星期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电力部门或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严禁在村内公共场所、村道路上挖掘沟穴和放置障碍物,尚不够治安处罚的,责令其清除障碍或恢复原状。
村民应积极参加健康的娱乐活动,严禁制作卖、传播秽物品,对看淫秽物品得给予批评教育,或给100元以上罚款处理,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处理。
村民应当遵守户籍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或注销,外来人员在本村暂住的,应十天内向村治组织申报。
第二节村风村貌
第四十二条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创三户”、“刹三风”、“评三户”的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坚持半年初评,年终总评、自评、互评、审评,分别授予遵纪守法户、五好家庭户和文明户称号。
第四十三条 喜事新办、丧事从俭,不铺张浪费,反对封建迷信活动,不滥建宙宇,不参与聚众的迷信活动,不请神弄鬼,不算命相面,不看风水,不悬挂迷信色彩的物品,不听、看、传迷信的书刊、音像。
第四十四条 建立正常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宗族主义。
第四十五条 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村貌,严禁乱放粪池(缸),不乱倒垃圾、粪便、秽物,严禁向河道内倒垃圾、死动物和砖块瓦屑等,修理房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除。
第四十六条 如违反本节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写出检讨书,情节较严重的处以100元以上罚款。
第三节相邻关系
第四十七条 村民自觉遵守《北京市市民文明守则》,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四十八条 村民间在生产、经营、借贷和其它生活交往中,应遵循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椟在农业用水、用电和用机构方面,应当自觉服从村的统一安排,不争水,不争电,不争农机具,顾路,通风,采光及使用宅基地等方面遵守公德,严格服从村镇规划,不得损害整体利益和邻居利益,违者按违章建房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邻里之间发生纠纷,提倡自行和解,不能自行和解的应向村委会反映,由村调解委员会调处,不得仗势欺人,不强加于人,不得以强凌弱,对故意滋事,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财产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婚姻家庭
第五十一条 公民应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民主、和睦的家庭,严禁他人包办、干涉、买卖婚姻索取财物,支持男到女家落户,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的晚婚年龄并提倡晚育。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共同承担家务和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五十二条 子女对父母应尽赡养义务,对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的父母,应保证其老人能正常生活,安度晚年,父母生病期间,子女应承担其医药费和其它有关费用,父母生日,重要节日要及时看望和孝敬老人。
第五十三条 父母、继父母、对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继子女、养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责任,严禁虐待病残孩子、继子女和养子女,严禁弃婴,不准岐视女孩及其母亲。
第五十四条 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依法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被继承人因生计所负的债务应从遗产中偿还,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没有依法履行功没有很好履行赡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第五节其它社会事务管理
第五十五条 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员要保证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必须依法学完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定的内容,不得中途辍学。违者对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给予经济或其它处罚。
第五十六条 适龄青年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必须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政审及各项活动,合格入伍的应按时报到,违者按上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现役军人家属按上级有关规定做好优抚工作。
第五十七条 积极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除和救灾合作保险,提高农村的文明程度,增强村民的自我保障能力。
第五十八条 做好五保户供养工作。动员、组织五保老人进镇敬老院安度晚年,由村供给养老款物,并同镇签订好五保供给合同。关心散居五保老人,落实五保供养政策,确保他们基本生活。
第五十九条 大力推进殡葬改革。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殡葬改革规定,禁止在“三沿五区”(指沿铁路、沿公路、沿通航河道两侧视线范围和耕种区、风景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保护区)范围内建坟,对上述范围内现有坟墓逐步进行平毁、迁移或绿化覆盖,积极提倡火化,倡导科学文明的丧葬方式。
章经济管理【第五篇】
第一节土地管理
第十七条本村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旱地、宅基地、零星杂地等,都归村委会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经营管理,村民只有使用权。
第十八条 稳定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的土地,一不作变更,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承包关系,须经村 委会研究同意,报乡政府审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并鼓励承包土地相对集中,推行适度规模经营,亦可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经营形式。
承包期内,一般不准退包,但依法转让承包经营权,亦可自我转让户,经村委会审批同意,签订好转包协议, 新的承包者履行承包者的权利和义务。社员承包的`土地(包括水田)等,当国家和面要征用、使用或调用时应当服从,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费,并且办理终止或变列承包合同。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者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鼓励承包者在承包地上增加投入,精心经营,制止短期行为,不得掠夺性经营,按国家规定和合同规定使用、经营,严禁毁田挖土,盖房、造坟或私自将土地改为其它非农业用途。对不精心经营,造成土地荒芜的:征收土地荒芜费,一季作物期每亩征收1000元。
第二十条 加强土地资源的依法管理,由村建房领导小组负责集体的村民建房的用地的审核报批,严格执行村镇建房规划,坚持“三公开”、“四到场”的审批原则,凡建房用地须经申请、现场踏勘、填表批准、交费、钉桩后方能建造,不准未批擅自动工,不得扩占、超前、超高、如违章建房,按有关规定处罚,宅基地必须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并实行有偿使用,按市、县有关文件规定,向村委会缴纳必须要的费用和押金。
第二节承包款的收取使用
第二十一条 缴纳承包款是每个承包户的应尽义务,也是实行农业自觉缴纳各业承包款。
第二十二条 承包款的收取范围:凡使用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自然资源和各种设施,包括土地、河塘、山林、厂房设备、运输工具及仓库等,进行承包或租赁经营者,都要向集体缴纳承包款或和租赁费,使用公共设施的还要缴纳折旧费,耕地每年每亩10元。实行粮田适度规模经营的,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交纳承包款。
第二十三条 承包者除交足各项承包款外,还须依濡交纳税金或以稻谷代金及水费等款项。
第二十四条 承包未原则上每年公历十二月底前缴清,具体缴纳时间由村提前通知。
第二十五条 本村收取农业等各项承包款,主要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村委会每年向村代表会议汇报承包款的收取使用情况,并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三节 义务积累工的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和我县的有关规定,凡户口本村年满18岁虚岁至60虚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虚岁至55虚岁的女性村民,除民办教师,在校学生(含幼儿教师)、现役军人、残废军人(三等一级以上)、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烈军属的父母和配偶,及经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乡镇招聘干部免予负担,其余都应依法负担义务劳动积累工,每年为20工。此项积累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集体统一规划的成片的开发性生产,兴办社会公益集体事业,及上交县、镇水利建设围海等。
第四节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财务按照《村委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由主任负责主管,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设财务公室、配专业会计员、出纳员、实物保管员,其任务是依法管理全村的集体财产、资金,搞好经济核算,编制收支预算,指导农户记账,搞好农户抽样调查,督促集体企业和农户完成税收、利润、提留和承包等于等,定期清产核资,防止资产流失,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二十九条 加强现金管理,村委会成立财务检查小组,每季对村财务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现金由出纳专人管理,其它人员不得直接管理现金,财力人员在处理财会业务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切记账单据必须由会计填制收支凭证,由出纳员收付现金,单据要有证明人,经办人章和批准人章方能付款入账,会议每次记账要与出纳员核对超过500元限额。未经主管领导批准,出纳员不准擅自出借现金,不准白条抵库,不准挪用公款。集体出差办事,应在回差五天内向出纳员结账,前账未清后拒领,村及管理人员的工资由村委会统一落实,严格财力开支审批制度,由村主任实行一支笔审批。
第三十条 财务物资管理。村级集体企业对各种固定资产必须登记造册,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核对,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折旧费,任何人或承包单位都不准无偿占用集体资产,不准私自外借或变相处理。
第三十一条 健全村级南务档案制度和财务交接制度,对各类账表,财务预(决)算、经济合同、农村经济收入分配和效益统计报表等重要财务资料,做到定期整理,装订成册,立卷归档,保证资料完整,有据可查,一切财务资料,包括单据、表册、账簿、合同、批复、契约等,按年度分类整理,妥善保管,财务人员离职时要办理完整的移交手续。
第五节生产经营服务
第三十二条 继续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强化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本,以集体经营为导,以社会化服务为保障,发挥村农业综合服务站作用,积极做好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
第三十三条 村农业综合服务站的服务范围:管好用好现有排灌设施,逐步实行三面光,渠道,改善灌溉条件,为农户及时供应所需的农药、良种,提供信息,技术指导,产品销售待服务,推广科学种田,建立推广科技示范户。搞好用电修管理,保证农业用电线路畅通,做到安全节约用电。做到机埠、沟渠、机耕路等统一安排机耕排灌。加强村级农业服务组织的基础建设提高服务功能,不断扩大服务范围。
第六节集体企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村办集体企业的资产属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使行所有权和支配管理。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新生村办企业的经营经营自主权,并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承包企业实行厂长(经理)经营负责制,实行聘任制或招标制,并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五条 企业必须依法缴纳税金和有关费用,按合同规定上交村利润、管理费及有关基金。依法防止和治理环境污染,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实行安全生产,不断提高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