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管理制度【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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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管理制度【第一篇】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二、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整理、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三、加强统计报表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对各种定期上报的统计报表按时上报,并做到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对各类报表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文号:国统字(20xx)82号规定统一格式填报。
五、统计人员对生产经营数据要深入落实进行分析,为公司发展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
六、统计资料专人负责,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
七、统计人员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为重心,做好统计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
八、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九、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十、统计工作交接,统计人员调动必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所有资料应造出清单移交。
统计管理制度【第二篇】
为了加强对项目工程施工要素计划控制,促使各项工程按计划实施特制定项目计划、统计与进度管理制度。
一、计划是工作的先导。因此,必须重视计划管理工作。做到事前计划,事中落实,事后总结,以促进施工计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计划工作应坚持科学性、严肃性、可行性、指导性和时效性。项目部应加强计划管理工作,做到计划工作专人负责,逐项落实,定期检查,及时调整。
工程进度计划管理
三、统计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实填报,严禁弄虚作假,不得提前或有意拖后上报已完工作量。
四、为了维护计划统计工作的严肃性、时效性和准确性,项目部应严格按上述规定的时间及时向分公司、现场监理上报工程量统计报表。
五、年度项目施工总体计划
每年12月15日前,各项目部应编制下一年度的项目施工计划并上报分公司。
年度项目工程施工计划应包括:
1、项目建设规模(面积、建安、造价、层次结构)、投资概况(包括计划投资额及资金筹措计划);
2、前期工作计划(包括总平面图、设计方案、单体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图审、征交地、招标等项工作的计划完成时间);
3、施工进度计划(包括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结构封顶时间及本年度拟完成的工作量计划)。
分公司根据项目部上报的项目工程施工计划,经协调落实后于次月十日前审批回复。年度项目工程施工计划是全年度项目工程施工的指导性计划,也是年终检查年度工作的依据。
六、季度计划
季度计划是对年度项目工程施工计划的分解。属于二级计划。季度计划(初稿)由项目部负责编制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前上报到分公司。季度计划协调会在该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召开,召集项目经理、项目部的分管领导、计划员、个劳务承包人参加。
七、月度进度计划(三级计划)月度进度计划是对季度计划的细分。
月度进度计划由各项目部项目副经理主持编制,并于每月的30日前上报分公司。
月度进度计划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和开工后的`施工计划(尚未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可不列入月度计划)。
每月第一周的周一召开月度进度计划协调会。月度进度计划协调会由分公司主管负责人主持,项目部项目副经理和计划员参加。
八、项目部应在月度进度计划协调会后召开月度作业计划会议。月度作业计划会由项目生产经理负责召集。由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各区段工长、劳务施工承包人、现场劳务带班人员、计划统计员及相关人员参加。
九、周进度计划
对于工期紧,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在一定的时间内建立周进度计划,实施动态管理。
周进度计划由各区段的现场代表填报,项目部汇总后在每周一上午10点前报送分公司及现场监理。
周进度计划内容:上周(周一至周日)计划执行情况及需要协调的问题,进度滞后的有原因。下周计划等,附文字说明。
十、周作业例会每周一下午在施工现场召开,由项目生产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召集。参加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计划统计员、现场代表。
十一、协调会召集人应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以便会后的备查。
十二、统计工作是计划执行情况的具体反映。各项目部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
十三、月度完成统计报表(建安工程)由项目部指定人员编制,并于每月30日前上报至分公司。
月度完成统计报表的报告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十四、月度完成统计报表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工程施工前期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
2、项目工程开工后施工进度情况,包括完成的工作量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成情况。
其他
十五、单位工程开、竣工报批制度。项目部应按以下规定将开工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及时上报到现场监理部。
开工报告原则上应在单位工程开工前报送,如情况特殊,最迟必须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送达施工现场监理部。
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的7天内送达施工现场监理部。
十六、各项目部应加强对施工进度的监控,严格要求承包按投标承诺的工期组织施工。工程开工前,应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投标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编,并将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张榜公布,以利于检查对照。网络计划宜绘成时间坐标网络图。
十七、施工中,如发现现场实际施工进度偏离网络计划较大时,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部调整网络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计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项目经理部调整网络进度计划应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然后上报项目业主建设管理部门。
统计管理制度【第三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不断规范企业管理工作,加强建筑业统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保证统计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公司管理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公司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公司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建筑业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四条、公司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公司应支持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
(二)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三)为建筑业统计人员的培训、学习提供支持。
第五条、公司统计科负责建筑业统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应设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建筑业统计工作。
第七条、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公司的建筑业统计工作,完成公司建筑业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公司的建筑业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公司的建筑业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建筑业统计台帐制度。
第八条、建筑业统计工作实行统计负责人负责制。公司应指定公司的建筑业统计负责人,建筑业统计负责人对建筑业统计工作质量负总责。
第九条、建筑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调离建筑业统计岗位或脱离建筑业统计工作。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条、建筑业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
第三章: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与建筑业活动相适应、满足建筑业统计核算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好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
第十二、条认真执行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三、条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要逐步向电子文档过渡。
第四章:建筑业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上报
第十四条、公司必须按时上报建筑业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公司经理、统计负责人签署盖章后上报。
第十五条、建筑业统计报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相同指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必须一致。
第十六条、建筑业统计人员对公司统计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统计分析
第十七条、在上报统计报表的同时,必须随同上报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要求依据准确,方法得当,分析透彻,并有预见性、前瞻性的结论和建议。
第十八条、统计分析要紧扣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结合企业经营进展和发展前景进行测算、对比、论证,符合企业现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目部。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统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统计管理制度【第四篇】
第一条为加强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或者特殊经济区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资料的在地统计制度。
在地统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条第一款所指特殊经济区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区域。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我市的统计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镇、街的统计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负责基层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统计机构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部门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特殊经济区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人员,其中统计调查单位户数达到三百户以上并且具备编制条件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第六条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负责人,各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的工作调动,按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工程的建设,建立和完善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为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统计资料的网络化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八条市、区、县级市经批准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机关或者部门应当在批准后十五日内,将调查的项目、范围和期限等向社会公布或者告知统计调查对象。
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国家与地方统计制度及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如实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各行业协会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本行业协会的统计资料。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统计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不得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第十一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和政府各部门,应当适时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对不适用的统计调查表进行修订或者废止。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统计调查对象的设立、变更、撤销、代码等基本统计资料。
第十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按国家规定,通过信息会、信息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实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隐匿或者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销毁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
第十五条统计检查人员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有权依法检查、核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和与统计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统计检查人员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且应当出示检查证件。不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十七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统计报表催报书》等文书。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收到上述文书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答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答复的,视为拒报。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拒绝、阻挠提供统计检查资料以及转移、隐匿、毁弃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等统计资料的,视为拒报。
第十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举报统计中的违法行为,并且受法律保护。受理举报的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统计调查对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统计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拒绝、阻碍统计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举报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条款
第二十六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但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按照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
附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
第三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七)国家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录3:《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条款
第二十二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罚款;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对企业事业组织的上述行为,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的上述行为,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