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文件销毁制度精编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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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文件销毁制度1
第一条成立学校档案鉴定领导小组,鉴定领导小组由校档案馆、校保密委员会和有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在主管校长领导下,档案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定期开展档案鉴定工作。
第二条档案鉴定小组对被鉴定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要逐卷逐件地进行审查,准确地判定,对拟销毁的档案作出鉴定。
第三条鉴定完毕后写出鉴定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鉴定小组成员须在鉴定报告上签字,经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报主管业务校长审批。
第四条可销毁的档案要逐件填写销毁清单,登记造册。销毁档案要由三人以上执行。销毁后要在销毁清单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及销毁日期,造册人、销毁人、监销人和主管领导应签名盖章。
第五条鉴定报告与档案销毁后的目录清单一并由档案馆永久保存。
涉密文件销毁制度2
为进一步做好对档案的价值和保管期限的鉴定工作,加强档案销毁和移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鉴定工作是指档案价值鉴定,即鉴别档案的保存价值并确定其保管期限。档案的鉴定工作包括归档鉴定和复审鉴定。
二、档案鉴定应贯彻“审查从细、留存从宽”的原则,既要考虑历史发展的需要,又要服务于现实工作。
三、档案归档鉴定由档案管理部门指导归档部门进行。
四、定期组织档案复审鉴定。各单位应加强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鉴定小组,鉴定小组由本单位领导、档案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组成。
五、档案的鉴定应采用直接鉴定法,对照本单位档案保管期限表,以案卷或件为单位,根据文件内容逐卷、逐件、逐页地进行审查鉴定。
六、鉴定后应填写“档案鉴定工作表”,对保存期满经过鉴定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延长保管期限。对已到保管期限确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按规定进行销毁。
七、经过鉴定需延长保管期限的档案,应注意变更期限,调整档案的排架顺序。案卷内文件有变动的应重新组卷。
八、经过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应写出鉴定报告,登记销毁清册,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销毁档案,严禁将待销毁的档案和不归档的文件资料作其他用途,更不能当废品出售。
九、销毁档案时,档案管理部门应会同业务部门派二名以上人员进行监销,有关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并注明销毁方式和日期。
十、档案部门应在案卷目录中注明已销毁的档案,并将鉴定工作表按编号顺序排列装订成册,连同鉴定工作报告、销毁清册等材料组成鉴定工作卷,放在全宗卷内永久保存。
十一、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在办完档案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开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