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制度【范例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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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制度【第一篇】
第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全员、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工作职责。
公共娱乐场所的主要负责人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单位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实施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第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或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小时一次,并明确巡查人员和部位。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情况,有无违规吸烟行为;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工作是否正常,灭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控制室、人员集中的厅室、舞台、音响控制室、放映机房、可燃物品仓库、变配电间、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有关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营业结束时应当检查是否存在遗留火种,是否切断非必要电源。
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
(三)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五)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完好有效情况;
(六)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
(七)厨房烟道清洗情况;
(八)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员工每天上班前、下班后应进行本岗位防火自查。
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对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每月至少1次,联动检查每季度至少1次,全面检测每年至少1次。
消防控制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操作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等纸质或电子档案资料。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规范设置禁止性、警示性、提示性消防安全标识。
每层出入口处、包间或厅室内等部位的显著位置应设置疏散示意图和相关消防安全警示性、提示性标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处的显著位置应设置禁止性、警示性标识。
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在主要消防设施、器材上应张贴载有维护保养、检测单位和维护保养、检测情况的标识。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全体从业人员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引导人员疏散和自救逃生。
公共娱乐场所应通过张贴图画、广播、视频、网络等形式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宣传消防安全常识。
第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建立志愿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员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并结合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训练。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包间、厅室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分别制定针对性预案,明确每班次、每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火灾后,休息厅、观众厅、录像放映室、卡拉ok室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至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第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各项经营活动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禁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场所;
(二)采用易燃可燃夹心彩钢板搭建临时建筑;
(三)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进行装修装饰;
(四)储存或违规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地下建筑内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
(六)在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使用明火照明或吸烟等违规用火行为;
(七)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等违规用电行为;
(八)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九)锁闭、遮挡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扑救场地;
(十)在门窗处设置影响逃生、疏散的广告牌、灯箱或其他障碍物。
(十一)营业期间进行室内装修、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十二)超额定人数经营行为;
(十三)在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第二篇】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严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员工参加消防教育、培训。
2、对员工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对新上岗的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的情况做好记录。
二、防火巡查制度
1、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2)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3)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山草香§ 的人员在岗情况;
(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3、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应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对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对消防安全标志、设施要进行维护,不得围占、挪用、遮挡、覆盖。
四、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制度
1、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应当定期检测、调试、维修和更换,并按时认真填写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
2、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3、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编修检查。对灭火器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并落实整改资金。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4、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在案,消防安全负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六、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临时电气线路,否则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2、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3、每季度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修,并做好记录。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明火的,保卫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动火作业。
4、营业结束后,必须对场所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遗留火种后关闭营业用电。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第三篇】
1、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特点及火灾原因
(1)大多数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物形式多样。场所很少有独立的建筑,经营者一般都是租用建筑物的一个局部进行装修、改造,有的是在商场、办公室的某个楼层;有的在废弃的仓库、厂房;有的甚至是在居民楼与古建筑内。
(2)内部结构复杂。公共娱乐场所本身有行业及使用要求,有时候为了充分利用建筑内部空间,往往在走道两侧布置房间,令人如身处迷宫。
(3)电器设备多、着火源多。公共娱乐场所一般采用多种照明和多类音响设备,且数量多功率大。有些灯具表面温度很高,如:碘钨灯的石英玻璃表面温度可达5~7℃,若与幕布、布景等可燃物品靠近极易引起火灾。公共娱乐场所由于用电设备多,连接的电气线路也多,大多数影剧院、礼堂等观众厅的闷顶内和舞台电气线路纵横交错,安装、使用不当极易引起火灾。
(4)公共娱乐场所大都装饰豪华而典雅,由于其装饰材料可燃性高,座椅、沙发易燃等诸多因素直接导致火灾荷载大幅度增加。
(5)用火不慎。一般情况下,公共娱乐场所都不禁烟,存在燃着的烟头火柴梗随处乱扔的现象;燃气用具的管理不善,公共娱乐场所内一般都制作简易食品,要使用液化气、电热器具等作为加热器,一旦使用者大意极易引起火灾;电器设备老化,照明灯具及电器设备布置不规范,造成短路或电器设备过热引起火灾。
2、公共娱乐场所安全防火对策
(1)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其建筑防火设计必须符合gbj 16-1987(20xx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45-1995(20xx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222-19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及《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的防火设计要求。
(2)加强防火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健全各项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如:电源管理、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学习培训、消防器材管理和值班制度;建全义务消防组织并做到分工明确。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达到“四懂、四会”。“四懂”即懂得火灾的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扑救的方法、懂得火场逃生的办法;“四会”即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达到“四懂、四会”方可上岗。
(3)严格控制用火、用电和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接、油漆粉刷维修作业;公共场所内不得使用火炉灶具;在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制定禁烟区,指定吸烟室。吸烟室内应设置烟灰缸,禁止烟蒂随地乱扔;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楼梯口、安全出口处疏散通道上严禁堆放易燃物品。
(4)确保安全疏散。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一般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不得超过1人的额定人数。根据制定的应急安全疏散方案,一年应进行不少于2次的紧急疏散演习,应保证公共娱乐场所内的额定人数在3 min之内全部疏散。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中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楼梯及通道上铺设的地毯或橡胶垫应进行有效的固定,以防紧急情况下影响人员疏散。
(5)在现有公共娱乐场所,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自身的自查自改,排除火灾隐患。凡用可燃材料装修的,应下决心拆除,改为阻燃或不燃材料,凡通道过窄,出口过少的,应予改造,并且要有充足的消防设备和灭火设施。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第四篇】
第一条为维护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应当实行责任制。
第四条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治安防范制度,并履行维护场所内治安秩序的义务。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场所内治安防范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消除治安隐患,并对检查和隐患消除情况予以书面记载。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不得为赌博、卖淫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对发生在场所内的赌博、卖淫、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采取适当制止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支持和协助公安机关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治安安全防范要求:
(一)备有应急照明装置,有两个以上标志明显的出入口,疏散通道畅通;
(二)公共娱乐场所大厅光照度不得低于4勒克司,包厢、包间内不得安装可调光灯,光照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
(三)在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张贴禁毒、禁赌的警示牌和举报电话。
第六条公共娱乐场所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贩卖、提供毒品;
(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强迫、容留、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三)组织、强迫、介绍、容留、引诱他人卖淫;
(四)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五)从事淫秽、色情活动;
(六)聚众赌博或者开设赌场、赌局;
(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
(八)调戏、侮辱妇女;
(九)非法携带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十)违反国家规定,买卖、储存、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所处位置示意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三)治安防范制度。
前款规定的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职2责,预防、制止和惩治公共娱乐场所内的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治安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公共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的;
(二)对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收取费用的;
(三)向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索要或者摊派钱物的;
(四)开办或者参与开办公共娱乐场所的;
(五)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公共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