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制度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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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
关键词: 餐饮娱乐业;环保;前置审批
Abstract: with the xian city restaurant industry entertainment of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ervice industry, catering, song hall of lampblack, noise produced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frequently occurred, cause residents strong dissatisfaction. Statistics show that the number of complaints dining environment pollution are on the rise. The main reason for the produce pollution,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partment intervention lags behind, the second is the owner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sciousness, three sources of pollution treatment facilities is not perfect. Therefore, to apply for a new business entertainment place, according to the exis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owner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in before the license, should first deal with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the eia reasonable location, the use of clean energy sources, install pollution treatment facilities. In order to control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from the source, reduce residents complaints, and construct the harmonious and stable social order of purpose.
Keywords: dining entertainmen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ead for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第三产业蓬勃兴起,餐饮娱乐业的发展速度也迅猛。但是,由餐饮娱乐经营场所的油烟、气味和噪声等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也在日益加剧,并逐渐演化成为居民投诉的焦点问题,由此而引发业主和居民的矛盾也在不断升级。目前,广州、武汉、南京、太原、三亚、徐州等大中城市正下决心加大力度解决餐饮娱乐业的环境污染问题,而西安作为西部大开发的龙头城市,其餐饮娱乐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居民投诉量在不断增加,成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新的不稳定因素,正确对待和解决这个问题成了城市管理者的当务之急。下面以雁塔区为例,就餐饮娱乐业存在的环保等问题及环保部门对新开业的餐饮娱乐业执行前置审批的必要性进行探讨和研究。
二、餐饮娱乐业存在的环保等问题
二。1 涉及投诉的场所绝大部分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也未进行环保验收。
近几年,雁塔区的经济总量及发展速度连续多年列13区县之首,餐饮娱乐业的发展速度也很快,总量也居全市前列,而且档次高、规模大。调查显示雁塔区全区的餐饮娱乐企业规模以上有569家,而每年到环保部门进行环评审批的餐饮企业却只有聊聊几家,绝大部分餐饮娱乐场所在没有进行环保前置审批的情况下就开门营业了。其中有的由于选址不当,有的因为环保设施简陋,有的就根本没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所产生的油烟、噪声、异味、污水等污染物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休息和正常生活,导致居民大量投诉和反复投诉。
今年的群众投诉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从投诉的渠道看,投诉渠道更宽,有市长专线,市政府网站,市政府新闻监督,政府互动平台,西安新闻监督,市局领导,“12369”,群众来信,接访等渠道。二是从投诉的数量看,呈逐年快速递增的趋势。三是从投诉的对象看,绝大多数处于居民区内和沿街底层商业用房。四是从投诉的内容看,主要集中在烹饪过程中产生的油烟气和营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噪声,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对楼上或附近居民造成污染。有的KTV因营业时间过长,排风机、空调机、音乐等产生的噪声使人无法入睡。也有少数小餐馆没有安装油水分离设施,污水就近接入下水管道,且常年累月不疏通,管道被油污和残留物堵塞,造成污水横溢、臭气熏天,夏天变成蚊蝇滋生地,严重影响小区的生活环境。五是从处理投诉的效果看,处理难度不断加大而处理效果却越来越差,经统计,所有被投诉的对象绝大部分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也未进行环保验收。
二。2 环保部门面对的是有义务接待投诉而无权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下列场所:
(一)舞厅、卡拉OK厅;
(二)音乐茶座;
(三)游戏机房;
(四)游艺机房;
(五)台球室;
(六)国家或者本市确定的其他文化娱乐场所。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是指:
(一)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中的各类营业性表演活动(包括时装表演活动);
(二)营业性餐厅中的各类表演活动;
(三)文化娱乐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以及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依法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当文明、健康、有益、安全。
禁止从事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五条本市对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二)制定本市文化娱乐市场发展规划,实行宏观调控;
(三)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考核;
(五)对为繁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市社会文化管理处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根据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发展规划,制定本区、县文化娱乐市场的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区、县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四)对为繁荣文化娱乐市场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八条各级公安、工商行政、卫生、物价、财政、税务、环保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十条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所的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已经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上岗合格证》;
(二)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三)场所的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并取得消防合格证书;
(四)卫生、通风、防噪声等设施符合标准;
(五)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六)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成立营业性演出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业务并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负责人;
(二)有已经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演员证》的演出人员;
(三)有必要的乐器和表演的节目;
(四)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成立营业性时装表演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负责人;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排练场所和演出必需的器材设备;
(三)有已经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演员证》的演出人员;
(四)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五)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在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从事演出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艺术表演才能,并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取得《演员证》。
第十四条设立文化娱乐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备一定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的负责人及熟悉业务的从业人员;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施;
(三)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五)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文化娱乐经纪人应当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从事文化娱乐业务的经历。具体条件,由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或者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星级宾馆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在其他地方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提请核准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核准的由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组建营业性演出队或者营业性时装表演队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演出许可证》。
(四)设立文化娱乐经纪机构或者个人从事文化娱乐经纪活动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经批准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其中,申请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还应当同时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展示《文化经营许可证》。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上岗时应当携带《上岗合格证》。
演出队、时装表演队和演出人员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演出时,应当携带《演出许可证》和《演员证》。
第十八条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聘用无《演出许可证》的演出队和无《演员证》的演出人员从事演出。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安排无《上岗合格证》的场所负责人、音响师等有关工作人员上岗执业。
第十九条《文化经营许可证》、《演出许可证》、《上岗合格证》和《演员证》不得出借、出租、涂改或者伪造。
《文化经营许可证》、《演出许可证》、《上岗合格证》和《演员证》每年验证一次。
第二十条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演出,当事人各方应当就演出内容、时间、场次、收入分成以及违约责任等签订书面演出合同,并向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超过规定的人员容量标准售票或者接纳消费者。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人员容量的具体标准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使用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激光视盘和其他音像制品。
游戏机房和游艺机房使用的机种及其游戏和游艺内容,必须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禁止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和色情活动。
营业性舞厅、卡拉OK厅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营业性游戏机房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禁止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转承包经营。
第二十四条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必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五条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表演队或者个人来本市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当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手续。
第二十八条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健康,禁止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
第二十九条文化娱乐经纪机构和经纪人,一年内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文化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工商登记。
第三十条不得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中小学校、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
第三十二条文化娱乐市场的稽查人员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稽查。
稽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稽查证件。
第三十三条对检举或者协助查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中的违法案件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社会文化管理处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处以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一)未按规定携带《演出许可证》、《演员证》或者《上岗合格证》的;
(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安排无《上岗合格证》的场所负责人或者音响师等有关工作人员上岗执业的。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并处责令停业、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演出许可证》或者《演员证》。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社会文化管理处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用无《演出许可证》的演出队和无《演员证》的演出人员的;
(二)出借、出租、涂改或者伪造《文化经营许可证》、《演出许可证》、《演员证》或者《上岗合格证》的;
(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表演队或者个人未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在本市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
(四)未经批准,组织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演出的。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并处责令停业、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演出许可证》或者《演员证》。
第三十六条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进行转承包经营的,由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表演或者播放反动、、色情作品的,或者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进行、色情活动和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罚决定抄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社会文化管理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讼。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3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观,加强奥运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牢固树立“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深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以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集中人力、集中时间,通过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对全市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安全隐患集中治理,依法严厉查处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提高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水平,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专项整治范围
1、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群艺馆、文化馆(站)、文物部门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
2、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包括演出场所、歌舞娱乐场所、影剧院、网吧等;
3.图书、音像制品批发市场;
4、大型文艺表演等文化活动;
5、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6、其他文化单位。
三、专项整治的重点
1、各类文化项目建设工地、文化活动以及文化活动场所、公共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消防和安全保卫的部署、预警、应急等落实情况,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2、消防安全:重点整治各类文化经营场所和文化服务单位(1)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火栓系统运行情况;(3)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系统运行情况(指有自动灭火装置的单位);(4)用电线路铺设及电气设备安全情况;(5)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6)应急疏散预警制定及演练情况。
四、方法步骤
1、宣传发动(7月10日-7月15日)。各县(市、区)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组织召开本辖区所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2、自查整改(7月16日-8月31日)。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自查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娱乐场所要向当地文化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3、监督检查(9月1日-9月10日)。各县(市、区)文化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内公共文化娱乐场所逐一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市文化局将适时进行督察。
4、验收总结(9月11日-9月20日)。各县(市、区)要对本次整治工作进行验收总结,并于9月底前将书面总结上报市文化局,市文化局将于10日上旬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对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措施不落实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市、区)要把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长期工作来抓,做到常议、常抓、常督促、常检查,切实做好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专项整治工作。并把这项工作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职责,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精心实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1、严把审批关,对新申办的公共娱乐场所和未经消防部门审核合格以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的坚决不予审批,对所谓的试营业和先开张后办证的公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取缔。
2、检查制度化,各县(市、区)要在前一个时期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再次对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分类登记造册,对各个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服务单位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建立管理目录,现场检查记录,确保日常检查责任落实。
3、建立重点文化娱乐场所督导制度。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情况,建立完善安全隐患举报、公示、挂牌、督办等长效管理机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场所、重点督察,要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4、重视安全技能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增强文化娱乐场所的自防自救能力。
5、加强协调、密切联系,建立相关部门联动制度。各县(市、区)文化部门要坚持“统一部署、加强协调、各方联动”的原则,加强与安监、公安、消防和工商等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4
南昌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 为维护娱乐场所治安秩序,营造文明娱乐环境,维护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消费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娱乐场所经营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其他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其他公共场所兼营歌舞游艺娱乐项目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第五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并根据娱乐场所治安秩序状况进行分级管理,定期考核。分级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娱乐场所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
第八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治安防范制度,并履行维护场所内治安秩序的义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场所内治安防范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消除治安隐患,并对检查和隐患消除情况予以书面记载。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不得为、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对发生在场所内的、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采适当制止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支持和协助公安机关的查处工作。
第九条 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治安安全防范要求:
(一)备有应急照明装置,有两个以上标志明显的出入口,疏散通道畅通;
(二)娱乐场所大厅光照度不得低于4勒克司,包间、包厢内不得安装可调光灯,光照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
(三)在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张贴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的警示牌和举报电话。
第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根据治安管理需要,配备与营业项目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设施。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在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不得遮挡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监控镜头或者改变监控角度。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迪斯科午厅应当配备金属探测门、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查设备和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在房门上距地至米高处安装高度不少于米、宽度不少于米能够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窗,不得有隔挡物,房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二条 游艺娱乐场不得设置具有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际容纳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文化部门核定的数量。
第十四条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每日将从业人员名簿和营业日志等信息登录到公安机关设立的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网络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配备保安人员不得少于2名;营业面积每增加200平方米,相应增加保安人员1名;迪斯科舞厅保安人员按照核定的消费者数量的5%配备。
第十六条 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派驻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教育培训,并开展经常性督查,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娱乐场所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贩卖、提供毒品;
(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强迫、容留、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三)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介绍、容留、引诱他人卖淫;
(四)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五)从事淫秽、色情活动;
(六)聚众或者开设、赌局;
(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
(八)调戏、侮辱妇女;
(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十)违反国家规定,买卖、储存、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十一)从事封建迷信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十二)其他扰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和其他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娱乐场所治安秩序。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县(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
(一)名称;
(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
(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
(六)核定的消费者数量;
(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
除符合前款要求外,歌舞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监控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制定、完善治安防范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符合治安防范要求或者存在其他治安隐患的,应当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对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职责,预防、制止和惩治娱乐场所内的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对在治安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查处;接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出警,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娱乐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
公安机关对治安检查情况应当作书面记载,并在检查结束后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工作纪律和考核要求。
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公安派出所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索要或者摊派钱物。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或者参与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在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中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为、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或者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未将从业人员名簿和营业日志等信息登录的,由县(区)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
(二)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收取费用的;
(三)向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索要或者摊派钱物的;
(四)开办或者参与开办娱乐场所的;
(五)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有哪些新变化一、“公共娱乐场所”修改为“娱乐场所”。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维护娱乐场所治安秩序,营造文明娱乐环境,维护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消费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其他公共场所兼营歌舞游艺娱乐项目的,适用本条例。”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并根据娱乐场所治安秩序状况进行分级管理,定期考核。分级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娱乐场所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
六、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其中“负责人”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娱乐场所应当根据治安管理需要,配备与营业项目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设施。”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在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不得遮挡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监控镜头或者改变监控角度。”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金属探测门、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查设备和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八、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在房门上距地至米高处安装高度不少于米、宽度不少于米能够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窗,不得有隔挡物,房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十、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娱乐场所实际容纳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文化部门核定的数量。”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每日将从业人员名簿和营业日志等信息登录到公安机关设立的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网络信息平台。”
十二、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配备保安人员不得少于2名;营业面积每增加200平方米,相应增加保安人员1名;迪斯科舞厅保安人员按照核定的消费者数量的5%配备。”
十三、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派驻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教育培训,并开展经常性督查,确保服务质量。”
十四、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县(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
(一)名称;
(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
(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
(六)核定的消费者数量;
(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
除符合前款要求外,歌舞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监控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十五、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制定、完善治安防范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符合治安防范要求或者存在其他治安隐患的,应当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十六、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为、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或者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
十七、删去第二十四条。
十八、删去第二十五条。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未将从业人员名簿和营业日志等信息登录的,由县(区)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