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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管理制度范例【推荐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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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管理制度【第一篇】

关键词 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创建;做法;问题;建议;陕西城固

中图分类号 S8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19-0283-01

城固县位于陕西省南部,汉中盆地腹地,北依秦岭,南靠巴山,自然环境优越,交通便利,具有良好的养猪环境条件和传统习俗,是国家生猪生产和调出大县。在国家推广畜禽养殖场标准化示范创建过程中,城固县规模养猪场大部分都能积极参与,严格按照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和监管常态化(简称“六化”)要求进行创建,现已建成3个部级、2个省级和6个市级标准化规模养殖场,起到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有效推进了全县生猪标准化养殖的发展。通过政府、业务部门和规模养猪场的共同努力,虽然标准化养猪场创建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该文通过分析总结,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供参考。

1 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创建的主要做法

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引导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

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领导小组和技术专家组,分别负责领导和指导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在工作中坚持高起点、高标准,严格按照标准化示范创建“六化”要求,积极宣传报道畜禽标准化创建的典型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使标准化创建意义深入人心,广大规模养殖户积极主动申报创建[1]。

扶持龙头企业,提升样板带动作用

高度重视龙头企业在推动畜禽标准化创建中的重要作用,在行政引导和技术支持方面加大对申报创建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其不断改善基础设施,完善生产管理制度和养殖档案等。通过示范带动,使得全县5个规模场通过了部、省级标准化创建验收,6个场通过了市级标准化创建验收。

强化服务意识,努力解决养殖难题

目前,规模养殖场最缺乏的是畜牧兽医管理和技术人才,城固县根据创建申报场的实际困难,从县镇兽医站选派高、中级畜牧兽医师驻场包联进行技术指导,帮助其改进基础设施,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措施,解决技术难题等[2]。

严格日常考核,提高创建验收通过率

县局、县站在日常工作检查指导中重视标准化创建,把省级标准化创建指标纳入对规模场的日常管理中,特别是对于申报创建场,每次检查都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在上级验收通知下达后,县局组严格按照相应级别标准化规模场验收指标进行初步验收,凡是4项硬件指标不达标或综合评分不到88分的场,不予推荐,从而大大提高了创建通过率。

2 创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观念落后,缺乏创建意识

标准化创建是按照有利于疫病防控和畜产品安全生产的需要,对养殖环境、设施、设备、粪污处理等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资金投入较大,影响其生产流动资金和扩大生产规模。因此,部分养殖场只顾眼前利益,进行简约化生产,不愿申报标准化创建。

盲目引种,档案资料不全

种畜禽是畜牧业生产的源头,其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畜牧业生产水平和经济效益。目前,规模养猪场良种化水平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但纯种种猪和优良二元母猪仍然不能满足生产发展的需要。有的场跨省、市引进种猪或二元母猪,事前不报检、事后不补检,引种手续和种猪系谱档案不全,严重影响后代选育,导致良种猪的优良性能无法充分发挥。

基础薄弱,养殖设施落后

城固县养猪业历史悠久,随着养殖业集约化、现代化、规模化的发展,起步较早企业的基础设施已经不适应现代畜牧业发展需求。

选址不科学,布局不合理。随着农村和城镇的不断扩大,原先相对远离村庄、交通要道的养殖场,现已被居民区包围;场内生产区与生活区、各栋圈舍间距太近或无隔离带,净道污道有混用现象等。

防疫条件不健全。规模养殖场大部分建有消毒池、更衣(消毒)室、兽医室等防疫基础设施,但大部分消毒池建设不规范,宽度、深度、长度达不到要求,有的更衣室紫外灯不能正常使用,兽医室生物制品及兽药储存、使用不规范,厂区入口、生产区入口无防疫标识等。

猪舍设施差。发展较早的养殖场大部分设备陈旧,圈舍缺乏通风换气、保温、防暑、除湿等设备设施,致使圈舍内空气浑浊、冬冷夏热;大部分养殖场仍采用直冲式清粪方式,未采用干湿分离等生产工艺。

无害化处理方式简单。目前,城固县大型规模场都建设了沼气池和化尸窖等,都能规范化处理粪污和病死畜,但中小规模场缺乏硬件设施,多采用尸体深埋或焚烧、粪便堆积发酵等无害化处理措施,不能完全达到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的治污目标。

专业人才缺乏,生产不规范

据调查,城固县养殖企业畜牧兽医专业人员比例不到5%,大部分场都有管理制度、技术规程等,但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监督和具体实施,导致许多规范性技术措施难以落实,生产效益不高,档案填写不规范等。

3 建议

加大宣传力度,扶持科学养殖

在目前传统养猪数量仍占较大比例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和业务部门要加大标准化养猪技术的宣传力度,对主动申报开展标准化创建的企业给予政策和技术支持,以提高标准化养殖普及率。

强化监管,提高依法生产意识

各级畜牧兽医执法机构要加大对规模场的监管力度,促使其按照标准化创建“六化”要求规范生产,对于多次检查不达标场,依法取消政策性补助,促进其科学养殖[3-4]。

科学规划,立足长远发展

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规划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规划区,对于新建或扩建养殖场,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为养殖业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增强养殖竞争力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业务单位要加强人才引进力度,提升政策指导和技术服务能力;各规模场也要充分认识人才对于养殖业经济效益的重要作用,要不惜重金引进高素质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以提高生产经营效能[5]。

4 参考文献

[1] 2014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J].农村实用技术,2014(4):7-8.

[2] 晓楠。深入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全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启动会在大连召开[J].中国牧业通讯,2010(10):1-2.

[3] 江苏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J].农家致富,2013(10):49.

[4] 杨清容,戴隆江,谭剑锋。来宾市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的成效、问题及建议[J].广西畜牧兽医,2013(5):266-268.

养殖场管理制度【第二篇】

[关键词]养殖场;生物安全;安全体系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30-0075-01

引言

中国有句谚语,“家有万贯,带毛的不算”。其中折射出大家对养殖风险控制的担忧,最主要是对动物疫病的担忧!生物安全体系就是为了解决养殖场的疫病问题而诞生的一套管理方案,是养殖场生存和发展的命脉。

一、畜禽养殖场的选址与建设

总的来说,场址的选择必须符合公共卫生安全和兽医卫生防疫要求。然而,一些养殖场由于选址不当、场内布局不合理及舍内外环境控制不好,造成疾病屡屡发生,损失惨重。所以,科学建造养殖场能带来无形的效益。

场址的选择

(1)符合当地城镇建设综合规范和环保功能区划要求,应远离铁路、城市规划区、畜产品加工厂、化工厂1000m以上,距离公路、学校、居民区500m以上,安全和水源无污染的位置;(2)养殖场应建在高燥、排水良好、背风向阳、空气流通舒畅的位置上,畜禽舍最好从北朝南或坐西北朝东南;(3)要有充足的水电、交通方便,符合三通的要求。

养殖场主体布局

养殖场周围应有围墙或其他有效屏障,内部布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有条件的推行办公区、生活区与生产区异地建设的布局,这样有利于信息交流、生活便利和B殖场安全。没有条件的养殖场也必须做到分设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粪尿堆贮处理区和病畜隔离区,各区之间相互隔离。

场内畜禽舍的布局

(1)养殖场内部各生产区之间要有一定距离的缓冲防疫隔离带;(2)四周需砌围墙或绿色隔离带与外界隔离,有条件的做一个防疫沟;(3)生产区门口设有消毒池,生产区外应配有检疫隔离间和解剖室;(4)生产区应位于办公区和生活区的下风向;(5)场内道路布局合理,净道和污道严格分开,防止交叉感染;(6)各个区尽量做到全进全出,便于空栏消毒;(7)生产区按各个生产环节进行合理的细分,如猪场生产区由上风向到下风向,各段依次安排为配种―妊娠―产房―仔培―育肥―出猪台。

二、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

入场人员管理制度

(1)养殖场严禁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到场人员需做好登记,以便追踪来宾和他们的接触史;(2)不准接触和携带染疫的相关物品;(3)不准养殖其他类动物;(4)饲养员进入畜禽舍需进行沐浴、换衣、消毒方可进入。所有车辆进入畜禽舍必须经过消毒池消毒后方可进入;(5)在场技术员严禁对外服务;(6)管理人员进入生产区前应沐浴、穿好工作服和戴好工作帽,更换鞋子方可进入;(7)凡涉及到公共卫生安全领域,如奶牛饲管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并参加年检。

饲料安全管理制度

(1)采用无病原污染的原料加工饲料;(2)配制全价配合饲料;(3)采用新鲜、优质、不发霉、不变质的配合饲料;(4)不得使用禁用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

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出售或迁移畜禽,应提前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站或其动物报检点进行检疫申报,并取得合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实行全进全出制,严禁出栏的畜禽再运回场内,防止带入其他疾病;(3)坚持自繁自养,采用繁殖、培育和育成分开的分点生产模式;(4)外来畜禽必须隔离1个潜伏期以上时间,一般要求在1个月以上,经检疫合格后,再在每群畜禽中混入1头(只)本场畜禽,使外来的畜禽适应本场的微生物群体后,再放入正式饲养栏或圈;(5)不同的品种、批次、日龄的畜禽禁止混养。

三、科学的疫病防控体系

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

要做到头头免疫,防止免疫空白,并健全有关免疫、养殖档案,使全场畜禽保持较高的抗体水平,常年处于有效免疫期内,避免疫苗注射的盲目性。

提高疾病监测,做好疾病防控

要加强疫病监测水平,提高检疫技术,使检疫方法逐步达到简便、快速、准确、敏感、廉价和自动化要求。利用畜禽疾病有效控制理论,坚持净化疫病,逐步建立无规定疫病养殖场。同时,及时做好病畜治疗工作。

强化隔离意识,控制疫病扩散

完善动物疫情报告制度,业主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本场突发动物疫情,并按月上报本场动物发病死亡情况。在发生疫病或受疫情威胁时,及时宣传自卫封锁,隔离畜禽舍,淘汰处理病畜禽须严格遵守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并采取紧急防疫措施在舍内严禁解剖病死畜禽,一旦发生传染病,场内各类畜禽禁止出场,防止疫源扩散,以达到控制疫病流行的目的。

四、严格的消毒制度

养殖场疫病的发生与消毒水平及消毒效果是密不可分的。因此,重视消毒灭原工作,既可用很小的投入换取很大的回报,也是构建生物安全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所以,养殖场必须自觉树立“抓好消毒灭原工作,就是抓好畜牧业安全发展”的理念。消毒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大门口设立消毒池,旁边建有人员消毒设施,进入生产区入口处再设立消毒池; (2)全场大环境每周消毒1次,走道及场内主要道路每周消毒2次; (3)空栏后需清洗干净、全面消毒、通风空一段时间后,再消毒方可重新养殖; (4)不要长期使用同一种消毒药物,要做到定期更换,防止产生抗药性,影响消毒效果。(5)认真做好带畜(禽)消毒、饮水消毒及圈舍空气消毒等有关细节工作。

五、建立健全养殖场的治污机制

规模养殖场的禽畜粪便和污水随意排放,严重污染了周围环境,也极大地威胁着禽畜饲养业自身的持续、健康发展; 同时也直接影响着养殖场本身的卫生防疫,降低了畜产品的质量。因此,规模养殖场应遵循循环经济的3化(即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建立完善粪便处理措施和污水处理机制,进行无废物无污染的畜牧业生产,实现畜牧业的快速、优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构建养殖场良好的生物安全体系是一个涉及面广、贯穿养殖全过程的系统工程,必须务实,切忌形式主义和片面理解。实践证明,只有在多维立体防控、常抓不懈的过程中,生物安全体系的巨大效果才会显现出来。

参考文献

[1] 徐海军。养殖场生物安全体系的构建[J].湖北畜牧兽医。2004(02).

[2] 王斌,闵红燕,周世峰,杨森。构建生物安全体系提高动物防控水平[J].中国畜牧业。2015(09).

养殖场管理制度【第三篇】

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技术指导

为了确保渌水江肉鸡养殖场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达到农业部和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的验收标准,公司成立了以总经理黄雄为组长的渌水江肉鸡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为加强对示范创建活动的技术指导,公司成立了孙学高技术总监为组长的示范创建活动技术攻关小组。

2示范场建设基本情况

本场位于广西隆安县那桐镇下邓村,占地16.8万平方米(252亩),距居民区3公里,周边2公里内无其它厂矿企业。于2009年开始建设,边建设边投产,总投资1580万元,现有固定资产820万元。场区分为生产区、生活区和办公区。栏舍为半封闭式鸡舍,采用砖墙建筑结构,安装三层阶梯式肉鸡饲养笼具。纵向负压通风系统,湿帘降温,自动供水,自动清粪,人工投料、控湿、调节光照时间和光照强度。人工喷雾消毒,半自动加药系统。污水处理采用沉降池处理后排放的方式,鸡粪采用加工有机肥和农牧结合的方式。病死鸡采用高温煮沸的无害化方式处理。档案管理按照标准化示范场的要求进行建档,并采用电脑记录统计。生产区由2l栋鸡舍组成,每栋长69.3米、宽l0.5米,建筑面积730.8平方米,单栋饲养量6800只/批。采用单栋全进全出模式,饲养品种为金陵鸡,属优质黄羽肉鸡。饲养周期105天(育雏期35天在公司育雏基地饲养,距本场10公里),空舍15天,年均饲养4.0批。

3主要特点

本场由公司统一规划和建造标准化栏舍,采取吸收当地农户参与养殖的“公司+基地+农户”的合作模式,解决了农户养鸡资金筹措难的问题,同时也有益于公司的管理。肉鸡饲养管理实行了全程笼养,场区布局科学合理,育雏区设在距本场的l0公里外的育雏专区,实现了育雏区与育肥区的有效隔离。本场管理规范,记录完整,制订有各种生产管理制度4项,防疫消毒管理制度2项,档案管理制度1项,操作技术规程3项,生产和管理用的记录表格11种,肉鸡产品已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号为WGH.10-02431。本场生产记录全面完整,制订的《免疫程序》符合鸡场的实际情况,投产以来无重大疫情的发生,鸡群健康,生产稳定。化验室定期对鸡群进行鸡新城疫、禽流感等主要流行疫病的HI抗体监测,并做有完整的记录和档案,为鸡场《免疫程序》的调整提供了科学的证据。场内建有三面光砖混结构的排污沟,建有容积为2100立方米的污水处理塘1个,所有污水经排污沟收集流人污水处理塘,污水经自然沉淀后再外排灌溉农旱地。鸡粪的无害化处理实行种养有机结合的方式,公司与当地香蕉种植大户——隆安县金穗农工贸有限公司(该公司下辖9个分场,面积总计1.3万亩,是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各园区主要种植有优质香蕉5000亩、良种高产木薯5000亩、优质高糖甘蔗2000亩、清甜瓜类l000多亩等经济作物)签订协议,由该公司对我场的鸡粪实施无害化处理后再用做有机肥。鸡场各鸡栏建有鸡粪临时堆化区,鸡粪清出后由金穗公司有机肥厂第一时间拉走,经无害化处理后再用作肥料。场内建有病死鸡无害化处理设施,每日病死鸡均经解剖鉴定后用高温煮沸的方法处理,并每日记录。生产、生活的其他垃圾经统一堆放后,进行焚烧处理。

4主要创建成效

4.1场内防疫消毒设施得到进一步完善,新增消毒设备五套,人员进出均能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将病菌有效地挡在了场门之外。

4.2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得到完善和修订,实现了制度上墙上岗,每个工作岗位均粘贴有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让农户尽快熟悉业务并掌握操作要领。

4.3通过对农户开展标准化肉鸡养殖技术的培训,广大干部和饲养农户的食品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规范了肉鸡养殖过程中兽药、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做到了科学、安全、可追溯。

4.4场内卫生状况得到有效改善和持续保持,通过对标准化养殖技术的推广和示范,饲养农户都能做到按标准自动自觉地开展日常工作,工作效率提高约30%。

养殖场管理制度【第四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生猪规模养殖管理,推动生猪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确保猪肉产品安全有效供给,促进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建设全国生态养殖示范县(市)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或者经营养猪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应当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畜牧业发展规划。

城市规划区、城镇集镇规划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为禁养区,禁止修建规模养殖场。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生猪规模养殖场(以下简称养猪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常年存栏生猪200头以上、常年存栏能繁母猪30头以上,并配有相应配套生产设施的养猪场。

第五条养猪场经营业主应将平面布局图、硬件设施建设情况、养殖规模以及生产管理记录档案等基本信息资料如实上报市畜牧水产局进行登记,并于每季度末上报存栏和出栏情况。

第二章养猪场建设技术标准

第六条场址选择

养猪场选址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禁养区规定,距交通干线、城镇规划区1000米以上,距其他养殖场、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等2000米以上,距居民集中居住区、学校、医院等3000米以上。

养猪场应选在居民聚集区及公共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便于排放雨水和生产、生活污水。

第七条场区布局

养猪场应设置管理区、生产区、生活区、无害化处理区,做到分区明显,净道和污道分离。

(一)管理区包括:场区办公室和值班室,室内须悬挂进入场人员和物品管理制度、生猪出入场管理制度、饲料和兽药购进使用管理制度、兽医卫生防疫及消毒制度、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制度、疫情监测登记报告制度、生猪饲养日常管理制度等有关管理制度;

(二)生产区包括:猪舍、更衣室、消毒池、隔离舍、兽医室、出猪台和粪污处理区;生产辅助区包括:饲料厂(仓库)、水电房;

(三)生活区包括:生活设施、环境绿化、防护隔离带;

(四)无害化处理区包括:病猪隔离室、病死猪填埋井、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沼气池、粪便发酵池、污水三级沉淀池等);

(五)净道和污道:场区内净道和污道分开;人员、生猪和物资运转采用单向流转制,净道主要用于生猪周转、饲养员行走和运料等,污道主要用于粪便等废弃物清理。

第八条养猪场建设技术总体要求:一是要做到六有[有兽医卫生及消毒设施设备,有通风、换气、采光、保温、自动饮水等设施设备,有粪污及尸体无害化处理设施,有独立的生产区与病畜隔离舍,有一定绿化面积,有适度规模栏舍建设(按每头能繁母猪匹配20平方米栏舍面积计算,并实现人畜分离、雨污分离、墙面勾缝、圈面粉糊、地面硬化、入口有消毒池)];二是猪舍建筑设计达到防暑、防寒要求,室内空气流通良好,并具备预防一般冰冻、冰雹等自然灾害条件,栏舍间距不少于8米。

第三章引种管理

第九条引入种猪品种应当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审定或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国家批准引进的外来品种和配套系,种猪质量符合本品种相关标准。

第十条种猪必须来源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一、二类烈性传染病及其它对生产和产品影响较大的传染性疾病;且种源场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提供种猪合格证明、有效检疫合格证明和种猪系谱。

第十一条从省外引入种猪的,须经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同意;因饲养需要跨省调运仔猪的,须向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备案。

跨省引入种猪和调运仔猪,必须按规定进行产地检疫、消毒,获得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到达目的地后,需经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检查,对检查合格的集中隔离观察15—30天,确认健康后方能混群或分散饲养。

第四章饲料与饲养管理

第十二条养猪场应严格执行无公害畜禽生产技术规程,严格饲料、兽药、饮用水等投入品管理,严禁使用违禁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违禁兽药,无超标添加药物,饲料的贮放与加工配制操作规范。

第十三条养猪场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建立用药记录制度。严格遵守兽药休药期制度,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将人用药和原料药物用于动物。

第十四条养猪场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生猪,不得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中的物质饲养生猪。

第五章疫病防控管理

第十五条养猪场建设方必须先向市畜牧水产局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审核合格颁证后,方可建设或者经营。经营种猪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办《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经审核合格颁证后,方可经营。

第十六条养猪场应做好本场动物免疫工作,制定具体防疫方案和科学防疫程序,严格执行动物免疫技术规程,按照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制定的规范要求,完成国家强制免疫任务,要求免疫率、耳标佩挂率、免疫建档率均达100%,并自觉接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免疫效果抽样监测、疫情监测及疫情处置。对病死牲畜必须严格实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生猪出栏上市,应当按规定提前三天向当地动物防疫检疫站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栏。

第十八条对每次进栏生猪、母猪产仔、免疫、检疫和无害化处理等情况,养猪场应当进行记录,录入浏阳市动物防疫检疫远程管理系统;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及时将情况报送当地动物防疫检疫站,由当地动物防疫检疫站负责录入。

第十九条养猪场粪污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做到污染物减量化排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实现绿色生态无公害养殖。

第二十条养猪场发现疑似口蹄疫、猪瘟和蓝耳病等动物疫情,应及时如实向当地动物防疫检疫站或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二十一条养猪场应当做好消毒灭源工作,定期对栏舍、场地进行消毒。养猪场要设置车辆消毒池,运载生猪车辆进出时应及时作消毒处理。

第二十二条养猪场应自觉接受市畜牧水产局的监督管理,接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开展的疫病监测、“瘦肉精”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和药物残留检测。

第二十三条染疫生猪及其排泄物、染疫生猪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尸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

第六章养殖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养猪场应建立养殖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猪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四)生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种猪场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种猪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内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携带。

(六)养殖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档案保存时间为2年,种猪档案库存时间为长期。

第七章登记管理

第二十五条登记申报程序

(一)养殖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动物防疫检疫站提出申请,并报当地乡镇(街道)农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二)由市畜牧水产局进行验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由市畜牧水产局提出整改意见,对经整改验收符合条件的,可予以登记。

(三)新开办规模养殖场(户)应当严格本办法有关规定建设,并按上述第(一)、(二)款要求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市畜牧水产局根据各养猪场基本信息资料实行分类登记管理:

(一)A类:常年存栏能繁母猪300头以上、生猪3000头以上;

(二)B类:常年存栏能繁母猪100-300头、生猪500-3000头;

(三)C类:常年存栏能繁母猪30-100头、生猪200-500头。

第二十七条对严格依法从事生猪养殖、并达到本办法相关建设要求的规模养猪场(户),优先纳入相关政策支持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规模养殖场(户)政策支持范围,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或强制整改:

(一)选址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布局不合理、建设不规范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的;

(四)不履行疫情报告义务的;

(五)不配合疫病抽样监测的;

(六)不按规定处置动物疫情和无害化处理病死生猪的;

(七)不按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

(八)不按规定执行质量监管制度的;

(九)不按规定主动申报检疫的,未建立检疫台帐的;

(十)粪污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

(十一)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记录不全、不如实记录的;

(十二)未按时如实上报养殖信息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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