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管理体系【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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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体系【第一篇】
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适用本办法。各方主体包括发包方、承包方、监理企业、造价咨询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等。
第三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考核标准,定期对各方主体进行分值量化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予以公布。
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做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业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非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参加工程投标前,应持其资质证书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
第六条发包人依法发包建筑专业工程的,应通过有效竞争与中标的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由发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总承包单位经发包人同意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专业工程分包的,应通过有效竞争,总承包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分包人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并由总承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包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需要分包建筑劳务的建筑施工企业,应通过有效竞争,将建筑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并由建筑施工企业与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书面合同。
第七条发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时,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的总额(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外)不得少于工程概算总额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概算总额的30%,该项到位资金应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八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而谋取中标。
投标人参加工程施工投标时,应向发包人提交银行出具的工程概算总额的2%以下,但最高额不超过80万元的《投标保函》。
投标人中标并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人将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银行备案后,其出具的《投标保函》终止生效:未中标人向银行出具未中标通知书后,银行应给予办理《投标保函》终止手续:投标人中标后,未按中标要求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银行按《投标保函》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分包合同,以下同)应参照使用国家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将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承发包双方不得另行签订压级、压价、抬价、改变付款方式等严重背离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得约定垫资或以物(房)抵工程价的条款。
第十一条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发包人应提交银行或第三人出具的金额不低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15%的《工程款支付保函》。承包人也必须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银行或第三人出具的金额不低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函》。
第十二条发包人应在《工程款支付保函》到期当日或担保额度发生实际支付后10日内,向承包人重新提交银行或第三人出具的《工程款支付保函》;未按时提交保函或提交保函的金额低于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比例数额,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设计变更或由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设备供应不及时,以及工程款支付不及时而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予以签证顺延工期,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经签证确认工程量增减的,所增减的工程价款与工程进度款,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同步按期拨付。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信用监管,建筑业企业应与建筑务工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筑工程款应优先保障建筑务工人员的工资发放,并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其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恶意拖欠。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年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发包人不依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拖欠承包人工程款的,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严重拖欠建筑务工人员工资的,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完竣工决算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发包人或由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把有关工程决算文件资料提交给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予以确认。确认结论可作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十七条发包人在审核承包人报送的决算资料时,不得将未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违约责任与应支付的工程款相抵销,
第十八条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凭工程质量验收证明终止《履约保函》。发包人凭承包人开具的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保修款除外)的证明终止《工程款支付保函》。
第十九条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承担工程维修责任。承包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担维修任务、维修款从保修款中支付。承包人不履行工程维修责任时,发包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人维修,工程维修费用经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由承包人承担。
第二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在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实际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承包单位改正,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发包人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实行监理的工程,未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承包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发包单位不得支付工程进度款,也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分包工程未通过有效竞争办理备案手续的,发包人将工程发包、承包、转包或违法分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以上1%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包人另行签订压级、压价、抬价、改变付款方式等背离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以及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垫资或以物(房)抵工程价的条款,依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工程合同价款2%—5%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单方或双方未出具保函,或者保函低于规定数额的,视为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资料不齐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报告不予备案,可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人企业未按照规定按月足额支付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计入不良行为信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参与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不予当年资质年审或不予资质备案,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取消其1—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布。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取消其2—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制度管理体系【第二篇】
关键词 对外援助 战略政策 组织管理 有效性
德国发展援助始于1952年德国正式参加的联合国的“扩展援助计划”(“Extended AssistanceScheme”)(即后来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四年之后,德国联邦议院通过法案,建立了“5000万马克基金”用于对外发展援助。1961年,联邦政府设立了经济合作与发展部(简称经合部)(BMZ),这是欧洲各国政府中第一个专门从事对外援助和发展合作的内阁部门。经过近60多年的发展合作,至2009年德国已成为世界上总量第三大、仅次于美国和法国的发展援助提供国。德国的对外援助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了其特有的体系和特点。
一、对外援助战略及政策
20世纪五六十年代是德国发展合作政策的开始阶段,在随后60年的发展中,德国的对外援助战略不断调整,对外援助政策在新世纪也有了新的变化。
(一)对外援助战略
德国在过去60年中的对外援助战略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年代后期
德国政府对发展合作的理解出现重要转变,“改善发展中国家生活质量”取代原有的“经济增长”概念成为衡量国家发展状况的标准。这使德国对“发展”的认识由单一的经济方面扩大到“居民受教育程度”、“卫生水平”和“国民对政治生活的参与”等更广泛的方面。
年代初
贫困人口的增加和非洲撒哈拉地区出现的饥荒使许多发展中国家面临严重危机,也使德国开始质疑其一直采取的通过互不联系的单个项目开展援助的模式。联邦政府开始结合世界经济状况和发展中国家的实际需要制定中长期发展援助计划。当时工作的重点是通过发展劳动力密集型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来减少发展中国家的失业问题,同时开展粮食和卫生援助。
年代中期
石油危机导致了世界范围的经济萧条,为此,德国将其发展援助的重点转移到当时最贫困和受石油价格上涨打击最严重的发展中国家。这一时期,经济合作部的权力得到明显加强,其职责范围中加入了资金援助和多边合作的内容。
年代
发展中国家的处境仍然十分艰难。1979/1980年的第二次石油危机引发了全球经济衰退,与此同时,艾滋病蔓延、泛滥和环境恶化也困扰着发展中国家。1986年,德国政府制定了新的发展政策,确立了“维护和平、消除大规模贫困和保障人权”的长期目标,这对德国后来的发展合作政策的走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年代以后
随着东西方对峙的消除和两德的统一,德国对外援助的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大。近年来,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意识在世界范围内开始觉醒,这些领域也成为德国对外援助关注的重点。
(二)对外援助政策
德国发展合作政策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改善经济、政治、生态和社会状况,帮助并促使受援国的人们发挥其创造力。
1.实践多边债务减免倡议
债务减免是数十年来德国发展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德国在重债穷国减债计划机制的创立过程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通过这一机制,重债穷国的债务得到了有效的减免。迄今为止,德国在该机制的框架下为双边债务减免提供了44亿欧元的资金。2005年八国集团在合作的过程中,订立了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协议:《多边债务减免倡议》(Multilater-al Debt ReliefInitiative)。根据德国的倡议,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将减免最贫困国家债务的额度增加到700亿美元,其中德国自身为《多边债务减免倡议》提供资金35亿欧元左右。
2.无条件援助政策
德国政府一直致力于进一步提高无条件援助的领域。2008年发展援助委员会(DAC)公布的不附带条件的双边援助的平均比率为81%,其中61%为技术合作援助。而同年德国不附带条件的双边官方发展援助的比例为77%,低于DAC的平均水平,特别是在技术合作方面。为了实现德国在阿克拉行动议程(Accra Agen-daforAction)的承诺,德国制定了一个可行的计划和时间表以开展更多不附带条件的援助。目前德国已经在财政和粮食援助领域完全不附带条件,经合部现在的工作重点是进一步开放技术合作和人道主义援助领域(目前后者77%是带有条件的)。
3.减少贫困
为履行德国在联合国《千年宣言》和《千年发展目标》中确定的义务,德国联邦政府在2001年通过了《2015年行动计划》,承诺将为世界极度贫困人口减少一半做出贡献。在该计划的框架下,德国为若干减贫援助项目提供了资助,帮助伙伴国建立起运作良好的和高效的相关机构。作为“卢拉集团”的成员(其他成员国家为法国、智利、巴西、西班牙、阿尔及利亚和南非)的成员,德国积极参加了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进行的创新性的资金筹措机制的讨论。
二、对外援助概况
进入新世纪,德国的对外援助状况和特点有了新的变化。可以主要从对外援助的总量、分配和渠道三个方面分析德国对外援助的概况。总体来说,德国的对外援助在总量上比较可观,但占GNI(总国民收入)的比重较之DAC平均水平较低。在对外援助的分配和渠道方面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模式。
(一)对外援助总量
德国的对外援助进入21世纪有了快速的发展。其官方发展援助(Official Development Assis-tance)净额由2000年的亿美元增长到了2009年的亿美元,增长了一倍多。图1给出了德国进入新世纪以后官方发展援助净额的走势。图中可以看出,2000-2009年,德国的官方发展援助净额一直保持稳定增长的态势。2009年由于全球经济危机,德国的官方发展援助净额达120亿美元,较2008年有所下降,但仍处于较高水平,是世界上第三大双边援助主体国家,在对外援助方面介于美国和法国之后,领先于英国和日本,占经合组织发展援助委员会(DAC)成员国官方发展援助总额的10%。在欧盟内部,德国一直保持了其作为官方发展援助最大捐赠国的地位。此外,尽管现在国际上发达国家提供的发展援助总额呈现减少的趋势,德国仍为了兑现其国
际承诺,在为发展合作提供额外的款项和使用创新性融资工具方面不断探索新的渠道。
由图2德国ODA净额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可以看出,进入新世纪以来,德国的ODA占GNI的比重在2000-2004年比较稳定,2004年后有一个显著的增长,这主要是由于2004年以后,根据德国加入的援助双边协议及其2015年对外援助计划和巴黎宣言的承诺,德国经合部进行了对外援助战略目标和援助水平的调整。德国承诺到2010年官方发展援助达到总国民收入的%,2015年达到国民收入的%。然而,2009年德国的官方发展援助仅占其国民收入的%,距离其实现其对外援助总量承诺的第一个目标(即至2010年将ODA份额提升到%)还有很长的过程(见图2)。但是德国经合部并未修改其2015年对外援助的承诺目标,仍在为实现占国民收入%的比例努力。
(二)对外援助分配
1.部门间分配
由OECD统计的数据,2007-2008年德国的双边官方发展援助的大部分都用于以下三个主要领域:社会基础设施和服务(占双边援助的37%,2007/2008年度平均数据);债务有关的项目(28%)和经济基础设施和服务(17%)。其他的比较重要的领域为人道主义援助(3%);跨部门(7%)和生产部门(4%),这些领域基本上与2007/2008年度DAC的平均值相当,然而德国对人道主义援助支出的比例远低于2007~008年度的DAC的平均水平8%。
2009年德国的双边官方发展援助主要分布在社会基础设施和服务、跨部门和人道主义援助三个领域(见图3),反映了经合部近几年实施的政策和战略,特别是2008年德国发展合作确定的包括教育、健康、农村地区发展、气候和环境保护、人道主义、性别平等及女性权力等在内的11个优先领域。
2.地区间分配
图4显示了2009年德国O-DA在不同地域间的分配。图中可以看出,对撒哈拉以南非洲的援助额最多,达到总额的23%。中东和北非也是德国较为重要的援助区域。近年来由于亚洲地区印度和中国经济的崛起,德国逐渐减少了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援助比例,但仍有26%的援助额流向了该区域(包括南亚和中亚及其他亚太地区)。而拉美和加勒比海地区、欧洲接受到的援助额相对较少,分别为总额的10%和7%。
(三)对外援助的渠道
1.双边援助
双边援助是德国对外发展援助的主要渠道。进入21世纪以来,德国的双边援助较为稳定。德国ODA净额的65%左右分配到双边发展援助中。这与由联邦议院制定的政府调控政策一致,即ODA净额分摊的比例为三分之二为双边和三分之一为多边,也与DAC平均水平基本一致。图5显示了2000至2009年德国对外援助额在双边和多边中的分配比例。2000年,在德国亿美元的官方发展援助净额中,双边援助占亿美元,为O-DA净额的59%。2009年,德国双边援助增长至亿美元,为2000年的倍,占ODA净额的63%。
为了使援助更加具有效率,2005年起德国将其双边援助的受援伙伴国从84个减少到57个,增加了最不发达国家(LDCs)和低收入国家(LICs)的比例。但是德国的双边援助仍大部分主要流向中等收入国家。而且,2008年这57个伙伴国中仅接受到德国双边ODA总额的不到40%。大多数的双边ODA(超过60%)被分配到83个非伙伴国家。这一问题引起了德国经合部的重视,今后将在此方面进行政策调整,以保证伙伴国家接受援助的水平和效果。
2.多边援助
德国是世界上多边官方发展援助最大的捐助国之一。2009年德国的双边多边官方发展援助比例(65:35)符合其援助战略并接近于DAC的平均水平。且德国的多边官方发展援助(欧盟和非欧盟)多数是通过核心资金的形式提供的,即通过对多边机构的常规预算会费的形式。在多边发展援助系统中,相比于发展援助委员会%的平均水平,德国的非核心资金使用比例仅为%。
德国对欧盟的捐助占其多边援助的58%(见图6)。除欧盟外,德国对非欧盟国家的多边官方发展援助集中在世界银行集团(含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和区域开发银行。2009德国多边援助净额中21%流向世界银行集团(World Bank Group),并全部投入世界银行集团中的国际开发协会(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同时,多边援助中有亿美元的资金流往联合国机构,占总额的7%。
三、对外援助组织及管理
长期以来,德国的对外援助的组织和管理形成了自己的特色。近年来德国在对外援助的组织管理方面有所创新,对提高援助的有效性发挥了重要作用。继2003年的机构重组后,2010年春季,德国政府部门又开始启动一项重大的机构改革进程,合并了三个技术合作机构,进一步加强了经合部的职能,各个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也逐步完善。
(一)对外援助组织机构及其变革
德国的发展合作系统有某种制度优势,其对外援助的组织和实施由政府主管部门、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机构共同推进,促进了德国对外援助的发展。
1.发展合作政策的制定部门――合部
德国联邦政府中主管对外援助和发展合作政策的部门是经济合作部,主要负责发展合作政策和战略的制定。经济合作部在整个德国的发展合作系统中处于核心地位,继2003年的机构重组之后,2010年春季德国进一步对其进行了机构精简和重组,以提高其发展合作的有效性并确保德国新的政治战略重点(即经济发展与教育领域)的顺利执行。
2.发展合作项目的执行机构
德国发展合作项目的具体实施则大部分由一系列的机构、其他的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NGOs)、教堂以及科学培训机构等具体负责。这些执行机构为数众多,2003年重组后,各个执行机构也启动了各自的机构精简,显著提高了援助的有效性,节约了大量的交易成本和时间成本。在这些执行机构中,最重要也最具代表性的是:复兴信贷银行(KfW)、技术合作公司(GTZ)、国际培训与发展公司(InWent)、德国发展服务局(DED)等。
(1)负责实施信贷合作的复兴信贷银行
复兴信贷银行是受联邦政府委托执行信贷合作的机构,由德国联邦政府拥有其80%的股权,各州政府共同拥有其余20%的股份。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实施信贷合作以来,联邦政府共向发展中国家承诺了约515亿欧
元的资金,复兴信贷银行向世界100多个发展中国家的约2500个项目提供了资金支持。其下属的一家子公司德国投资与发展公司(DEG),专门从事促进德国私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赴发展中国家投资的业务。其促进方式包括中长期贷款、提供担保、投资参股和咨询服务等。自1962年以来,该机构共为近1100个项目提供了50亿欧元的资助,并由此带动了德国私人投资者向发展中国家约340亿欧元的投资。
(2)负责实施技术合作的德国技术合作公司
德国技术合作公司成立于1975年,公司完全为德国联邦政府所有,资金全部由经合部提供,是一家专门实施技术合作项目的非营利性机构。GTZ目前在世界130多个国家拥有万余名员工(其中约8500人是当地雇员)。公司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或服务的主要方式是协助其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传授相关经验与技术和提供专业咨询等。
(3)负责实施人员培训合作的德国国际培训与发展公司
国际培训与发展公司于2002年由“德国国际发展基金会(DSE)”和“卡尔・杜伊斯堡协会(CDG)”合并而成,该机构是联邦政府对外发展援助中人员培训类项目的主要实施者。国际培训与发展公司的主要所有者是德国联邦政府,70%左右的资金由经合部提供,其余30%的资金由约30余家机构提供。目前,每年参加InWEnt组织的培训和交流项目的人员达万人次,项目总金额达亿欧元。InWEnt也因此成为德国在世界范围内开展培训与发展合作规模最大的机构。
(4)负责向发展中国家派遣发展援助人员的德国发展服务公司
德国发展服务公司是由联邦政府所有的,专门从事发展援助人员派遣工作的机构。公司成立于1963年,截至目前向亚洲、非洲和拉美的发展中国家派遣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已超过1300万人次。该公司并不制定自己的合作项目,而是根据发展中国家政府、企业或有关机构提出的要求,在双边政府间协议的框架内,派遣德国发展援助人员到有关国家传授相关技术、提供专业咨询和培训当地人员,协助发展合作项目的实施。其工作的重点主要在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可持续发展、促进民主、公共管理、经济改革与市场经济建设、饮用水源维护与管理、垃圾和污水处理以及卫生与艾滋病防治等领域。
(二)对外援助管理
德国自对外援助工作开展以来,就在对外援助的管理方面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以适应对外援助在新世纪下的发展需要,并进一步提高援助效率。
1.加快权力下放
2005年的德国同行评议(peerprview)中就指出德国发展援助机构有必要将权力下放到下面的机构。2009年10月德国政府在联盟协议(Coalition Agree-ment)中承诺将改进德国发展合作系统的结构。作为改进的一部分,经合部的国别代表将在当地被赋予更大的决定权以及战略和政策授权。决策责任的下放,伴随着充足的资源会进一步提高德国的官方发展援助的战略监督,并有助于解决一些合作伙伴的在处理决定和审批的延误问题。
2.建立独立的评估机构
在各种政策框架、标准和具体方法的规范指导下,经合部正在努力完善德国的发展合作评价体系。经合部主要负责制定对外发展合作的评价规则、标准、质量保证并进行评价,而执行机构和一些比较大的非政府组织则进行自我的独立评价。然而政府主导的评估体系的一般适用性面临着统筹20个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执行和资金机构的重大挑战,这些组织机构各自拥有自己的评价体系(每年大概会产生100种不同的评价体系),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改进评价和报告的结果,通过评价质量保证和使用评价来支持决策,并且将德国的国家方案和资源与援助结果和伙伴国的绩效评估框架联系起来。目前德国正在计划建立一个独立的评估机构或研究所以提高评价的独立性及合法性,推动发展合作系统的一致性。
四、对外援助有效性评价
德国对援助有效性的承诺主要是通过签署关于援助有效性的《巴黎宣言》和《阿拉克行动协议》来表达的。《巴黎宣言》认为不但要增加援助数额,更要提高援助的有效性,以提高总的援助效果。签署国从主事权(ownership)、协调(alignment)、和谐(harmonis―tion)、结果管理(managing for re-sults)和共同责任(mutual accou-tabili哆)五个方面做出有效性的承诺,并且设定了12个指标对这5个方面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外援助有效性的进步
如表1所示,2006年和2008年DAC了两份《巴黎宣言》执行情况监督的报告(MonitoringSurveys),对2005年和2007年德国的发展援助进展进行了测评。根据巴黎宣言的主要性能指标来衡量,德国的发展援助有效性有所提高。除了避免同目的的执行机构指标(Project Implemen,ration Unit)略有下降以外,其余的各个有效性指标均有显著改善和提高。这也与德国政府和经合部对其对外援助的重视及建立的可行的政策相关。
在对外援助的进程中,为了提高援助的有效性,德国在国际及欧洲联盟、国家之间、受援国内部三个层面上采取了很多措施。在国际层面上,德国在欧盟内部一个关于促进援助有效分工的工作小组中发挥了主导作用。继2011年在韩国举行的第四次关于援助有效性的高峰论坛后,德国表示会长期参与和听取各种关于提高援助有效性的国际对话,并考虑如何能更有效地支持并更广泛地执行对提高援助有效性的承诺。在国家和受援国层面。2005年经合部制订了执行关于援助有效性的巴黎宣言(Pads Declara,tion)的行动计划(这是世界上援助国首次这样做)。2006年德国制定了关于援助有效性的援助制度手册,2009年经合部制定了员工培训以及各执行机构更新援助的手册。
(二)对外援助有效性值得改进之处
虽然德国在援助有效性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它仍在其国家公共财政管理制度、共同安排或程序和共同合作方面表现相对较弱,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援助有效性,德国需要以下三个方面的改进:
首先,在援助管理方面。尽管2009年的援助行动计划是旨在加强国家的表现,特别是与受援国的制度和程序进行更系统的合作方面,但是德国仍旧没有完成其在这些领域设定的2010年的目标。因此,在接下来的对外援助发展中,德国需进一步加强其内部组织管理机构的改革和内部协调机制的建设,以提高援助的管理效率,为2015年德国援助发展目标的实现创造条件。
其次,在援助的能力开发(Capacit),development方面。援助的能力开发是德国发展合作的总体目标,其中技术合作历来是德国的开发其受援国能力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德国在能力开发方面的重点已经从发展个人技能和加强当地管理转到提高立法、经济、社会和政治各个领域。然而,德国对能力发展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关于这方面的发展合作也没有明确的战略。因此,经合部应明确能力开发的概念,并且在总结其部门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个可行的战略,将援助工具和机构结合起来以提高发展战略伙伴国家的能力建设。
最后,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方面。德国官方发展援助的6%是经非政府组织的渠道来分配的。虽然在与非政府组织合作中,德国高度重视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性。然而,德国需要一个明确的战略来指导发展援助工作在德国民间各个社会组织的实施。大多数非政府组织在如何使用他们收到的官方发展援助方面具有享有相当的自由,因此也存在着其与德国负责发展合作机构的目标问责性不一致的问题。为此,德国需要在尊重非政府组织自的同时,积极鼓励他们展示发展合作的成果并引导其行动目标尽可能地与受援国的优先事项相平衡。
参考文献:
OECD/DAC:2008 Survey on 111e Paris Declaration
OECD Development AssistanceCommittee(DAC)Peer
制度管理体系【第三篇】
1概述
我所从1998年建立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和质量手册,至今经历了2003版、2008版、2011版、2013版四次换版和多次修订,通过持续改进和不断完善,质量管理理念已逐渐在我所深入人心,成为了产品研制和生产过程中质量保证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行为依据,是我所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对我所质量管理制度化的进程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和目前仍存在的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质量管理体系已经被证实是最成功的管理体系。
2质量管理制度化的成功经验
我所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一方面是依托GJB9001A标准体系作为理论依据,以达到标准要求为目的,通过过程方法(即PDCA循环),持续改进组织内部质量管理能力,以满足顾客对产品的基本需求;另一方面是结合我所科研、生产产品的特点,以提升产品质量为目的,通过对产品有关的过程控制,使顾客更加满意,从而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质量管理体系同时满足了上述两个方面的要求,我称之为符合制度化管理的规范性要求。
质量体系建立以后,要保证其有效运行,还需通过两个方面的持续改进,一方面是随着国军标的换版或是随着对现行国军标的理解的深入,及时修订、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适应标准的要求;另一方面是随着产品结构和新技术的应用导致生产流程、操作流程的变化,相关岗位及其员工的技能也必然发生了变化,与之相关的管理制度以及所含的规范、规则、程序等因素必然需要改变或进行修改、完善,以适应科研生产的需要。质量管理体系同时满足了上述两个方面的要求,我称之为符合制度化管理的创新性要求。
因此,决定我所质量管理体系走向成熟的关键,是同时具备了两个因素:规范性和创新性。同样,制度化管理成功的标志,要保证所建立的制度具备了规范性和创新性,或者说,制度化管理需要稳定地创新,两者相辅相成。一种制度只满足规范性要求而不具备创新性,就失去了生命力,成为一纸空文;只追求创新而超越了规范的要求,则会造成管理混乱,适得其反。
3现行质量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近几年,我所在科研生产产品种类、数量、产值上连创新高,综合实力也随之迅速攀升。我们同时看到,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伴随着我所的发展壮大逐步走向了成熟,但是,现行质量管理制度已经出现发展的“瓶颈”,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1)我所始终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科研、生产管理制度体系,或者说没有实现管理制度化。在产品单一的年代,事务相对简单,管理层次和管理幅度并不宽泛,因此,可以采用直接式的管理方法,灵活而有效。随着产品结构向多领域、多用途、复杂化发展,从单一陆装产品发展到航天、陆航、空军和海军等多兵种产品,这种直接式的管理方法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创新和优化,需要系统地提高管理水平,也就是向制度化管理过渡。在新的形势下,现行质量管理体系是建立陆装产品基础上的,同样不能马上适应多种类产品的不同要求,由于修订不及时,严重制约了制度的创新性,进而导致制度不能指导新产品的研制和生产,即制度的规范性缺乏,这种情况往往要通过会议或临时文件的形式上传下达,不利于系统管理。
(2)质量管理盲区难以消除。例如,近年来出现的科研生产交叉产品和软件工程化新技术的应用,由于没有制订相应程序文件,造成了质量管理盲区,导致管理方式回到了直接管理的模式,虽然出台了几个三层次质量管理文件,但质量管理要求无法涵盖科研、生产以及其他管理要求,即产品质量管理只能针对产品实现过程的一个方面,不能对涉及到的具体部门人员职责、管理要求以及产品流程进行全面系统地管理,这种创新就缺少了系统性支持,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必然造成质量管理的盲区。
4现阶段我所制度化管理模式初探
为了解决现阶段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需要把握其成功的经验,以组织机构重组和光电子集团成立为契机,制度化管理为基础,首先由上层管理者建立一个纲领性制度,相当于质量管理体系中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作为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的规范,再着手构架下一层次的制度体系,制度不要一个一个的建立,各自为战,这个制度体系中包括了生产、科研、质量、人事、财务等管理体系,各个管理体系之间相辅相成,责权利对称。这种层次管理或者立体化管理有利于整个制度体系保持良好的规范性和创新性,当上层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时,可以快速准确地将信息向下传递,使得下层次管理制度及时调整,保证了制度体系的规范性;当产品结构的变化、新技术的出现造成某个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时,也可以充分地将信息横向和纵向传递,从而保证了制度体系的创新性。
春秋战国时期,秦国能在七国中异军突起,进而统一中原,根源就在于实施了商鞅时期“以法治国”的思想,制订了一系列法规和制度,从而达到了“治大国如烹小鲜”的境界。因此,实施系统的制度化管理才能保证我所和光电子集团走上健康和持续发展的道路。
由于本文作者水平有限,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制度管理体系【第四篇】
关键词:自主管理;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5-0328-02
引言
学生管理是高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时代的进步,传统高校基本教育教学组织及其管理模式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学生的全面发展,因此要根据多种形式的变化来加深对学校学生的管理。自主管理体系要求学生树立自主管理的基本理念,学校要从自主管理出发,按照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实现科学发展,进而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引导学生形成科学的自我管理模式。
一、学生自主管理制度
学生自主管理主要是指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自己去主动、独立、积极地处理日常生活及学习方面的事务的一种管理模式。学生自主管理在20世纪60年代一度兴盛起来,大学生积极要求其参加课外活动与学校管理的权力,从此之后,学生自主管理与学生权力开始普遍在各国得到承认,有些国家还给学生自主管理一定的政策保证。西班牙人文主义思想家奥尔特加・加塞特在马德里大学演讲时曾经说:很想把大学的使命移交给学生,大学就是以学生为中心的,这个概念要能够影响到大学的物质组织,之前将大学看作是教授接待学生的场所的观念本质上是错误的,实际上大学的功能应该是相反的[1]。如果仅仅通过纪律或者指导来维护学生的行为,将会使学生成为反抗者,应该让学生来管理这个场所,使学生成为这个大机构的骨架,教师作为辅助角色出现。由此可以看出学生应该来引导大学内部形成自主管理模式,由学生个人来决定自己的习惯与行为,肩负起维护学校纪律的基本责任。
学生自主管理制度在国外发展得比较完善,学生通常拥有较为广泛的自主管理权力,比如学生可以自主缴费、选课、独立学习,也可以参加完全独立且拥有与校方完全平等地位的学生会来参与学校与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比如图书馆、餐厅、学生活动中心等,学生通过自我管理与服务来规范日常行为,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学校学生自主管理模式的形成。在中国,学生的自主管理权力范围相对较小,但中国学生自主管理模式的改革进程呈现出日益加快的模式,很多高校开始逐渐重视学生的自主管理能力培养,比如武汉大学自2010年开始实行的对本科生按学分收费制度,学生可以自由选择课程,并按照其所选择的学分缴纳费用,但前提是学生必须要修够足够的学分。这种管理模式较好地适应了中国教学改革的基本需要,充分发挥了学生的个性与自由。
二、学生管理制度的内容
国内教育教学管理的研究者对学生管理制度从两个层面进行了分析,广义上的学生管理制度包括与国家与政府相关的学校管理制度以及学校自身的内部管理制度;狭义层面的学生管理制度指学校针对自身的实际教育教学活动与相关的配套活动而制定的有关学生管理条例、规章、制度与细则等,是调节学生与学校教育教学之间的关系的重要规范性内容。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主要是针对学生自己的管理制度,要明确思想政治教育基本目标、要求与原则,明确管理机构职责与管理考核方法。通常学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学生的生活、学习、行为及专项管理制度,包括行为规范、生活管理(就餐、作息、卫生等)与文明公约等[2]。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要以学生自主管理为基础,强调学生的主体性价值和地位,在此基础上对学生进行管理。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要突出管理体系的系统性特点,突出行政管理体系、人员管理体系、学生公寓管理体系、专项工作管理体系的综合发展,在管理的过程中强调管理的规范性与教育性、科学化管理流程,促进学生管理工作的新发展。
三、学生管理制度制定的原则
第一,以人为本的原则。高校学生管理制度需要充分重视学生的自主管理,在强调学生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更加突出“以人为本”的管理原则,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思路与办学方向,体现国家对高校大学生的要求与关怀,体现大学生成长的特点。一方面要使学生充分感觉到国家与学校对其殷切的希望,以激发他们的民族自豪感与建设社会主义中国的使命感,从而自觉学习;另一方面还要充分考虑学生的发展特点与实际需求,科学、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建设,从学生的基本要求出发,体现出人文主义关怀的思想,真正做到尊重学生、理解学生、宽容学生,给学生更多的信任,增强学生的自信心与成就感。
第二,规范化与民主化的原则。确定规范与民主的管理理念是现代化民主发展的时代性要求,也是高校展现未来人性化与法治化发展目标的基本要求,因此应该积极主动地动员师生参加到高校学生管理的制度建设中,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来决定管理的目标与管理要求,进而使制度更加深入地发展与完善,获得师生的理解与认同。规范化发展与民主化发展要求均需要以实际调研为基础,通过起草、论证、修改、审议、公式、备案与公布等多个环节来进行制度建设[3],以保证管理制度的科学性与有效性。
第三,标准明晰的基本原则。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建设应该首先强调学生主体的作用,将如何发展学生和解放学生作为基本管理目标,给学生指出成才的正确方向与方法,强调制度的鲜明导向性。制度建设首先要分析学生的基本行为规范,告知学生拥有什么样的权力,要承担何种责任,或者在教学参与过程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使学生清楚明白做了某种事情后会得到什么。制度建设要强调一个标准明晰的标准与原则,重视科学的引导,使学生更加自觉地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实现高校良性发展与管理。
第四,公平公正的发展原则。公平公正是任何制度建设都必须要严格遵守的重要原则,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建设过程中,公平公正的制度建设也很好地反映了学生管理制度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大学生管理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应该强调国家、学习、家庭、学生个人以及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以完成应有的教育任务,实现基本教育目标。大学生管理制度构建应该体现出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重视学生责任意识培养与学生责任的有效分配,遵守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规范学生的行为。
第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对高校学生的管理应该强调激励与约束的结合,做到以激励为主、处罚为辅[4]。要相信大学生、爱护大学生、鼓励大学生积极努力,争先创优,尤其是要鼓励学生进行良好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与自我发展。激励的目标要结合学校的实际发展情况与学生个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目标来激励学生进取。
第六,与时俱进的发展原则。任何时代下,创新都会是时展与进步的重要推动力。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完善,以及管理者与管理要求的改变,学生管理制度建设需要做到与时俱进,及时淘汰传统的不合适的制度,保证现行制度的先进性,充分发挥效益,实现管理的发展。
四、学生管理制度如何制定和落实
第一,善于发现制度创新点,不断完善制度发展并推动制度落实。随着国家多项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与落实也必然成为社会发展需要重点解决的一项问题。制定并落实学生管理制度,要求善于研究管理对象与管理工作的基本规律与特点,善于学习,并不断发现新的管理模式与管理思路,进而提高管理水平。另外管理工作者还需要从多元化的管理领域与管理角度出发,不断发现新的管理环节,并找到管理与学生之间的结合点,以更好地落实管理制度。通常在上级出台一项管理办法或者管理制度后,或者某一种现象反复出现但又缺乏必要的管理依据时,管理工作者可以从学生管理实际出发,寻求新的管理模式,设计符合学生实际发展的管理方案,适当的推出管理制度,以为管理制度的落实提供良好的土壤,推动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二,不断激发师生共建学生管理制度的决心。高校师生中蕴藏着丰富的智慧与创造力,同时也是学生管理制度的重要使用者和承受者,因此高校学生管理制度首先需要从教师与学生的角度出发,听民声、集民意[5],不断发现师生的基本要求,并提炼师生的创造性思维方法与基本要求,不断改革机制,完善制度的落实与创新发展。比如现阶段中国部分高校采用的班主任助理制度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管理办法,以及道德答辩制度等,都是从师生基本要求出发,融合教师与学生的创造力形成的学生管理制度,正因为符合了师生的根本要求,因此得到了较好的落实与发展。
第三,强调管理制度的继承性与稳定性。继承性主要是指不断总结并吸收多种学生管理制度落实的基本经验,稳定性主要是要求学生管理制度制定与落实后,要保证制度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的稳定性,以充分发挥制度的公平性。另外,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落实与创新的过程中,还需要相关的制度制定者不断创新制度管理理念,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进步,积极寻找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并寻找制度建设与完善的方向,追求最完善、最科学、最清晰的制度形成与落实。
五、结论
综上所述,可以发现,学生作为高校实现自身持续发展与进步的重要动力,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学校的深入持续发展。只有从学生的实际发展特点与要求出发,综合考虑学生的全方位发展,科学制定并落实学生管理制度,才能从根本上完善学校发展模式,推动学校实现持续深入发展。学生自我管理作为高校创新管理的一种模式,更加突出强调了学生作为管理的主体性地位与作用的发挥,真正体现了以学生为主体和以人为本的基本发展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学生的基本需求,提高了学生自主管理的意识与能力,理顺了学生与教师的关系,强化了和谐校园建设的步骤,并最终有效地推动了高校的现代化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晶,於燃原。谈高校学生自主管理及能力培养途径[J].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25(4):36-38.
[2]王颖。高校学生自主管理思路探索[J].都市家教(下半月),2011,(2):104.
[3]陈桂兰。试论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创新[J].教育探索,2008,(10):8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