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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学生会章程【范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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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章程【第一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对xxxx学院各学生组织机构进行职权界定,旨在建立一个民主化、规范化、效率化的机制。

第二条xxxx学院学生会是校党委领导下的xxxx学院全体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xxxx学院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二)担当学校各部门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四)参与学校的各项建设。

第四条xxxx学院学生会接受河南省学生联合会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在此基础上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xxxx学院学生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在校本科生、专科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讨论本会工作的权利,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监督和批评并要求答复;

(三)会员享有申请参加本会各种团体和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

(五)会员有权要求本会各级组织如实向有关部门转达建议、要求及意见。

第八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三章 权利机构

第一节学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 xxxx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校学代会的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分配根据各院(系)本(专)科学生总数由上届学生委员会讨论决定。校学代会每一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和团委的。同意,可以提前或延迟举行。校学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校学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校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下届校学生会委员;

(五)讨论、审查和通过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和有关代表提案;

(六)修改和撤消学生委员会不合适的决定。

第二节学生委员会

第十一条 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出的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一年,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第十二条 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制订和修改学生会工作职责,工作条例,学生会干部考核、任用和财务管理及其他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选举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四)筹备和召集下届学代会。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一节 主席团

第十三条 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是学生会的执行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学生会章程,监督学生会章程的实施;

(二)领导各院(系)学生会以及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三)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四)收集同学对学生会及学校各项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将答复向全校同学反馈;

(五)评议学生会工作人员的工作;

(六)学代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学生会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7~9人组成,学生会主席团每周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或由学生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 学生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工作,由学生会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会主席在任期内因弹劾而被免去主席职务时,由学生委员会选举任命继任主席,并报校党委批准,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节 学生会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 学生会下设:秘书部、学习部、礼仪部、卫生部、宣传部、文艺部、女生部、治安保卫部、对外联络部、体育部、技能部、网络部、素质拓展部、伙食监督管理委员会、宿舍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学生委员会对各职能部门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章 院(系)学生会和班委会

第十八条 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一般每一至二年举行一次,由院(系)学生会提议报校学生会批准后方可举行,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决定院(系)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工作事项;

(二)选举院(系)学生会和工作领导机构;

(三)修改院(系)学生会章程;

第十九条 各院(系)学生会为本会下属组织,接受本会领导,并在各院(系) 党总支的领导和院(系)团总支的指导下,依照本章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各院(系)学生委员会应执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认真完成校学生会布置的任务并及时报告,根据本会宗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学生委员会主席在任职期间为学生委员会委员,卸职后也相应退出学生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院(系)学生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下设职能部门参照校学生会机构结合院(系)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第二十三条 院(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人选产生后须经校学生委员会、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直接接受各院(系)学生会领导,班委会由全班同学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班委会设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艺委员、体育委员、治保委员。班委会应该团结全班同学,保证校学生会、院 (系)学生会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依照学校规章和班委会工作条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六章 学生会干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一定的工作能力和优良的学习成绩,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自愿为同学服务并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

第二十六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必须做到: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参与学校建设;

(二)树立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严格要求自己,充分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工作积极主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工作,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习成绩优良;

(四)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团结同学,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善于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二十七条 各级学生会组织要关心和培养学生会干部,广泛听取同学意见,对优秀学生干部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称职的干部予以免职或撤职。

第二十八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如要求辞职,需正式提出申请,分别由校学生委员会或各院(系)学生会讨论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学生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学生会制度【第二篇】

学生会制度 -制度

为督促学生干部树立“自律”及“服务同学的意识”,激发全体干部的团队意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实干、高效的天河学院学生会团体,根据天河学院学生会组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对学生干部进行考核和实施奖惩,是学生会加强内部建设和提升自我形象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提高大学生干部及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及创造性的有效途径。为学生会各项工作的有效展开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第二条:考核办法的制定本着“公开、公平、客观、合理”的原则,为各部门、各干部工作的开展提供一个公平良好的工作环境,同时以便于发现学生会工作中存在的某些不足之处,具体的考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坚持独立执行公平客观。

第三条:考核目的:加强学生会干部的管理,提高学生会干部整体素质,做到全面了解、掌握学生会干部的综合素质,帮助学生会干部正确认识自己,发扬优点,改进不足,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到奖罚分明,确保各项工作顺利的开展。

第二章 对学生会成员的要求

第一条:思想政治素质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思想素质良好。

2、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觉悟,增强自我教育意识。

3、严格遵守学校各种规章制度,维护学生会形象。

4、自觉接受其他成员的监督,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用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总结经验教训。

第二条:学生工作

1. 学生会全体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学生会各项制度,要有明确的组织性、纪律性,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2. 全体成员要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工作中要秉公无私,吃苦耐劳,敢于开拓新思路,开展工作新局面。

3. 当工作与学习发生冲突时,应调整时间,合理分配。对于实在不能解决的冲突,应向上级请示。原则上不能因为工作影响学习,力求做到工作出色。

4. 学生会要与全体同学保持密切联系,坚持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原则,将工作建立在全体同学基础上。

5. 在工作上认真仔细,对上级的错漏地方应予以指出并提出更正建议,以求更好地完成学生会工作。

6. 全体学生会干部要严格遵守校纪校规,任何人不得做出有损学生干部和学生会整体形象的事。

7. 各部门成员在开展活动时,必须积极主动,服从调配,不能以任何理由推卸或逃避工作。若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工作者,必须提前向上级说明情况并书面向秘书处提交事由,并由纪律部写进学生干部考核记录表,以便考核。

8. 学生会干部之间应团结合作,以诚相待,广泛交流,共同进步。

9. 学生干部须定时向主席团上交工作总结,总结要结合实际,又有一定深度,不能流于形式,主动提出自己的意见及建议,以推动学生会工作的`全面进步与发展。

第三章 考核细则

一、干部加分、扣分制度:

每位干部有60分基础分,总分数由以下考核累计而成。

1、思想作风

采用逐减法,每位干部满分为5分,参考《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学生手册》,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2、学习状况

(1)学习态度

1. 学习积极主动,重视学习(1分)

2. 学习态度不端正,经常迟到、早退、旷课(-2分)

3. 考试作弊者(-5分)

4. 期末考试不及格(-3分/门)

5. 学期末成绩在班级前20%者(3分);在班级后20%者,(-3分)

3、工作状况

(1)、工作成绩

1)、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与其他学生干部积极配合。工作效率高,效果突出,提交的工作策划作为重要的考察方面(2分)

2)、能做好本职工作,工作效率较高(1分)

3)、工作能力极差,缺乏积极性(-3分)

4)对学生会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批评,并被采纳可行。(3分)

(2)、工作责任心

1)、有较强的责任心,工作较主动,工作质量较高。(1分)

2)、责任心不强,对学生会工作不热心,工作质量低。(-2分)

3)故意以学生会工作为借口欺骗领导、老师、主席团、各活动负责人者,经查属实。(包括迟到、早退、旷课,每人次-10分)

(3)、工作态度

1)、积极完成相应工作,根据情况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关心各部工作,支持学生会各项工作。(2分)

(4)、工作能力

1)、所做的每项工作有计划,方法妥当(2分),

制度

2)、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部长与部员的关系(2分)。

3)、与各部门交流广泛、协作密切(1分)

4、考勤状况

(1)干部:会议、活动、工作签到

1)、未参加学生会值日(-2分)

2)、本月全勤者。(3分)

3)、本月事先请假两次以内者。(2分)

4)、本月请假超过四分之一者。(-5分)

5)、本学期无故缺席三次或以上,则视为自动退出学生会。

(2)、部长级以上干部:无故不参加学生会干部召开的会议一次扣5分,无故迟到、早退每次扣3分,事先请假每次扣分(除公事外),病假不扣分(要事先请假及有关证明)。

5、其他

(1)形象

1)、挂工作牌:未挂工作牌一次扣2分。

2)、穿拖鞋、在公众场合吸烟、酗酒。在公共集会上吹口哨、喝倒彩;参加各种非法聚会,影响恶劣者等不良行为扣8-15分。

3)在校园乱扔垃圾、乱吐、乱画、乱泼、乱倒,在建筑物上蹬脚印、打球印。(-2分)

(2)修养:工作态度不好一次扣4分,不勤于思考扣1分。

(3)日常工作

1)、各部每学期结束前夕未整理好本部有关文件(包括计划、总结、制度、干事名单等)并未存档 扣2分。(属部长级以上干部)

2)、随意翻阅或涂改文件资料扣2分。

3)、因工作出色受到院系通报表扬每次加3分,但每月以一次为限。

4)、学生干部所在宿舍获得文明宿舍可加分每次,获学期文明宿舍可加3分每次。

5)、学生干部所在班级获活动、比赛名次加1分,获院表彰加3分,每月以一次为上限。

一、考核组织:

主要由纪律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统计工作;(全体学生会成员监督;主席团审核决定)

二、考核程序:

(1)、由学生会干部对自我鉴定及纪律部进行考评的两部分进行考评。(自我鉴定表于学期结束之际填写完后各部部长统一交到主席团)

(2)、主席团通过一个星期的统计、考评、复核。

(3)、学生会主席团将最终统计进行审核评定,无误后转交纪律部继续考核。

(4)、审核结果交由秘书处代为公布。

第四章 奖励

第一条:考核成绩优异的学生干部或工作突出的部员均有资格获得奖励。

第二条:奖惩办法:

1、评分由日常工作考核评分加上干部考核奖惩条例加分为总分并按照期末评分,分优秀、良好、一般与不及格,四个等级。

2、每月评“优”者,在部长会议上予以表扬,月评“不及格”者,一次予以通报批评,两次以上劝退或勒令辞职。

3、按学期平均分评定为“优”者,获得“优秀学生干部”或“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说明:以上评定,考勤评分与加分以百分为限,超出百分以百分记,不满百分,按实际分数记分。评分结果每月公布一次,并作为干部评优评先,提升和罢免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本会所有奖惩事项均载入干部个人档案。

第五章 处分

第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受处分:

1、学生干部累计(会议,工作)考勤无故缺勤三次以上不得评为优秀;累计(会议,工作及相关活动)考勤无故缺勤达五次以上者,考核结果不得为合格;在学期考试中有不及格门次者,不得评为优秀。

2、对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的学生干部,考核结果一律不及格

3、在考勤、考核中,若有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二条:受院系警告或以上处分的,一律开除学生会成员资格。

第三条:凡所有学生会干部在工作中拉帮结派,崇尚个人主义或严重影响学生会正常工作者,经查明属实,一律处于开除学生会成员资格。

第四条:所有处分均以墙报或文件的形式发生。

第五条:所有处分事项均记入干部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本考核制度由学生会纪律部制定的,且为试行办法。纪律部亦为考核制度的具体操作部门,若对此制度或其操作规程有异议或意见者,可以以书面材料上报学生会主席团,即最终裁定权亦为学生会主席团。

第二条:

1、通过考核学生干部了解个人素质与职位要求之间的差距,以确定学生与学生干部今后培训与发展的方向。

2、通过考核为学生干部职务晋升、工作岗位变动及培训提供客观依据,为学生会招收、调配学生干部提供决策方案。

第三条:

1. 全体学生会干部均有对以上制度进行批评指正,健全完善本制度的权利。

2. 全体学生会干部在以上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此制度的特权。

3. 考核结果将填入《学生会干部考核记录表》,及送报学生会办公室备案,由学生会办公室负责将结果存入学生会人事档案。

第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系学生会干部考核制度应以此干部考核制度为执行标准

最新学生会章程【第三篇】

第一条郊南中学学生会是在校德育领导小组关心指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2、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3、根据学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会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4、做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与管理事务,维护校规校纪,协助学校创造良好的教育秩序和优雅的学习、生活环境、积极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5、发展与兄弟学校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全校师生的联系。树立郊南中学学生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6、组织社会实践活动,积极投身青年志愿者活动,提高广大同学与实践结合、服务社会的自觉性,引导同学走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7、提高素质,服务同学,服务郊南,服务社会。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时时提醒、鞭策自己。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树立学生会在广大同学中的威信。

第三条学生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学生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学生会各级组织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学生会一切决议和工作,有质询、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第五条学生会成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2、遵守学生会章程,执行学生会决议;

3、积极参加学生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班委会是学生的基层组织,班委会由班长、宣传、文体、生活、卫生等方面的委员,负责班里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本章程郊南中学学生会二零00年学生代表大会通过。

学生会规章制度【第四篇】

1、各委员须按时参加部门例会,凡迟到一次扣3分(五分钟为标准),无故缺席一次扣10分,请假需提前一天请假并上交假条,事假扣2分,病假不扣分(发现装病扣10分),开会必须带笔记本。

2、全体例会至少提前10分钟到场,到场后需保持安静,勿大声喧哗或到处走动,按部门座位安排就坐。全体例会迟到者扣10分(以通知时间为标准),事假、病假、缺席的处理同上。

3、每学期参加校学生会活动少于3次者,扣15分(整个学期学校活动少于3次的,以1次为标准);每学期校学生会活动从未参加者,自动递交辞呈;部门活动不参加者,一次扣三分,扣完为止(中途参加的只算半次参加)。

4、策划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等,迟交扣2分,不交者扣10分,发现抄袭、雷同策划扣5分(抄袭部分达到70%为标准、雷同部分达到30%为标准)。

5、每学期考试挂科者,自动递交辞呈;受到学校处罚者,视情节扣5—10分或自动递交辞呈;受到校团委表彰的一次加5—10分,院系表彰除外。

6、优秀策划加5分(由部长及副部裁决),批准实施的策划加15分。凡参加过校学生会活动者,例如:表演、演讲、主持等,一次加5—10分,参赛获奖另加10分,院系活动除外。

7、找到兼职并实施的,一次加5—10分。

8、我部实行百分制,每学期总结一次,60分以下者(不含60)自动递交辞呈,70以下(不含70)取消评优及竞选等资格。

章 院(系)学生会和班委会【第五篇】

第十九条 各院(系)学生会为本会下属组织,接受本会领导,并在各院(系) 党总支的领导和分团委的指导帮助下,依照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各院(系)学生会应执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认真完成校学生会布置的任务,根据本会宗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学生会主席在任职期间为当然的校学生委员会

委员,卸职后也相应退出校学生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一般每一至二年举行一次,由院(系)学生会提议报校学生会批准后方可举行,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决定院(系)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工作事项;

(二)选举院(系)学生委员会和工作领导机构;

(三)修改院(系)学生会章程。

第二十三条 院(系)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苦干人主持日常工作,并可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下设职能部门参照校学生会机构结合院(系)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第二十四条 院(系)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人选经校学生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生效,在院(系)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调整要报校学生会批准并任命。

第二十五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直接接受各院(系)学生会领导,班委会由全班同学选举产生,任期一学年,可连选连任,班委会设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艺委员、体育委员、治保委员。班委会应该团结全班同学,保证校学生会、院 (系)学生会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依照学校规章和班委会工作条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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