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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制度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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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制度1

关键词:医疗保险制度;医院管理体系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劳动法》的普遍实施、国务院关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医院的经营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病人选择医院、医药分开、全新的医保政策,都将医院推入了市场竞争。目前城镇医院的就医患者仍以公费医疗为主,且私立医院的不断扩张,已使医疗市场面临供大于求的局面。能否适应医疗市场的变化,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护质量和服务质量,降低医疗成本,将决定医院的生死存亡,每位医院管理者都应有清醒的认识。

1当前医院管理与医疗保险之间的关系

旧的公费医疗制度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规律,以前是卖方市场,医疗费用由国家承担,医院可以通过扩大规模来满足自身的发展要求。患者与医院间的关系是“求医”与“被求”的关系,医院始终有种衣食无忧的感觉。随着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医保政策,并且新的《社会保险法》亦在制定之中,随着法制的完善,医患间的关系亦随之改变,患者作为消费者有了很大的选择空间,并且中间多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对医院的限制也越来越严格,这就要求医院必须转变立场,重新定论,加强自身管理以适应市场。加强医院管理,主要在于管理好人才、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3个方面,培养和吸引高级人才是医院在市场竞争中获胜的前提,也是决定医院能否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的保障,而物美价廉则是吸引客户的不败策略。绝大多数的医院提供的是普通医疗服务,同样是阑尾炎,很难区分出不同医院的医疗质量,而在此时价格则成为病人的首选。在降低成本方面,以前医院做的远不如企业,这也是由行业特性决定的,而随着医改的普遍推行就迫使医院进行改革,以适应市场,医院应当在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吸引病人的基础上,还应该提供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服务。根据国务院的精神,各省纷纷出台了不同的医保政策和实施细则。在城市享受医保政策的职工人数在不断地增加,这就成了一块巨大的奶油蛋糕,谁能把这块大蛋糕的主体弄到手,谁在医疗市场上就占有了主导地位。于是医保定点就诊医院的确定及适宜于医保政策的管理模式就成了各医院的竞争与改革的方向。

2医疗保险对医院管理体系

医疗保险制度2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社会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2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6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和保障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重点保障,重点解决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坚持参保自愿,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属地管理,以市、县为统筹地区;坚持统筹协调,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总体平衡。

第三条全市执行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负责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并做好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医保基金的监督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卫生部门负责合理布局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公安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的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登记参保;残联负责残疾人员的登记参保;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在校学生的登记参保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本辖区城镇居民医保的政策宣传和参保登记工作;街道、乡(镇)及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具体承办居民医保的入户调查、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和就医证件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筹资办法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包括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职业高中、技校学生、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户籍在本地就读的学生可按学籍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劳动年龄内以各种方式就业的城镇居民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七条筹资标准

(一)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为100元,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80元。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为160元,个人缴纳80元,财政补助80元。财政补助部分: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县财政补助20元;市区城镇居民由市、区财政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补助8元和12元。

(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职业高中学生、技校学生、中小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筹资额为100元,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补助20元。各县参保的各类学生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安排。

(三)18周岁以上持有《开封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为160元,个人不缴费,财政补助1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县财政补助70元;市区城镇居民由市、区财政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补助28元和42元。

(四)18周岁以下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筹资额为100元,个人不缴费,财政补助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县财政补助35元;市区城镇居民由市、区财政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补助14元和21元。

(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18周岁以上每人每年30元,18周岁以下及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每人每年10元,由参保者个人缴纳。

第八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收入情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保障水平和财政补助标准提出调整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参保登记、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九条低保人员、残疾人员和各类学生分别由民政、残联和教育部门负责组织登记参保;其他城镇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整体登记参保。

第十条城镇居民应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一次性预缴次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自然年度管理。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后由市、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核发医疗保险证件。

第十二条参保居民个人缴费(不含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及财政补助资金共同构成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设立门诊帐户,每人每年20元,用于支付居民门诊医疗费用;其余部分构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及经批准的重症慢性病门诊费用。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划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医保基金预警制度,当医保基金达到预警线时,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居民,从次年1月1日起按自然年度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实行定点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确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参保居民凭医疗保险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儿童用药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统筹金按比例支付。

(一)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

(二)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三级医院50%;二级医院60%;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0%。

(三)经批准在门诊治疗的重症慢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报销50%。

(四)统筹基金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含门诊重症慢性病费用)。

第二十条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解决,报销比例为70%,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无其他责任人的,由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二条参保居民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三条参保居民因转诊转院、急诊急救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四条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医保基金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中断缴费的,中断前的缴费年限不予计算。

第二十五条参保居民缴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重新参保缴费的,设置等待期,自下年度7月1日起,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参保居民因下列情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违法犯罪所致伤病的;

(二)责任明确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治疗费用;

(三)因美容矫形等进行治疗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医保IC卡住院发生的费用;

(五)依照有关法规政策认定不能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府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必要的人员和经费。

第二十八条因重大疫情、灾情及突发事件发生的城镇居民医疗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

医疗保险制度3

(一)国家医疗保险——以英国为例。国家医疗保险是指中央政府通过税收筹集医疗卫生经费,医疗费用由政府控制预算分配到医疗卫生机构和全科医生,免费向全体国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通过该模式,医疗资源得以公平分配并使用,以确保公民享有医疗服务的普遍性和公平性。英国是国家医疗保险模式的代表国家之一,它实行的医疗保险制度分为两部分:国家保健服务和私人医疗保险。国家保健服务制中,每个英国公民都有各自的家庭医生或全科医生,公民到政府规定所在地全科医生诊所登记注册,患病时到该诊所诊治;同样公民患病,也可以到英国医院。目前,英国95%以上的医院都是国立医院,主要承担住院服务和急诊,但居民必须通过家庭医生的推荐转诊才可入院治疗,但凡英国公民,都可以在医院接受免费的治疗;当然,英国也存在私人医疗保险,绝大部分是私营企业将其作为职工福利为雇员缴纳部分或全部保险金,这种保险是对于国家保险服务的补充,而且规模较小。优点:政府把筹措的经费直接拨给医疗卫生机构,向全民提供免费或价格低廉的医疗保健服务,体现了资源的公平分配,强调了居民享有看病的全民性和平等性特点;缺点:过于强调公平,造成效率低下,医疗需求膨胀,医疗费用急剧上升,使国家财政负担加重。(二)商业医疗保险——以美国为例。商业医疗保险是保险公司以自由企业为主,保险公司根据医疗保险品种和类型进行市场化定价,投保人缴纳一定费用来确保受保人患病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约支付医疗费用的制度。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以商业医疗保险为主,商业医疗保险由于为自由企业主办,如果想得到商业医疗保险的保障必须缴纳高昂的保费,到目前为止,约2/3的美国公民或同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参加了商业医疗保险,或个体经营户通过自行缴费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对于那些无业者、低收入者、退休老人因为难以接受高昂的保费,所以很难得到医疗保障,此时美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就有存在的价值。某种性质上,社会医疗保险是商业医疗保险的补充。优点:强调个人的自由选择权,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而进行投保;由于医疗保险机构的市场化,通过竞争可以促进保险公司争先恐后的提供水平较高、质量更好的医疗服务。缺点:因为过于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缺乏公平性,只有缴纳高昂的保险费才能享受医疗待遇,以至于低收入或无业者难以参保,享受不到相应医疗服务。(三)社会医疗保险——以德国为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通过立法形式强制规定雇主和雇员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保险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通过大数法则分担风险的机制,把少数社会成员患有疾病的风险分摊到全部参保人员的一种医疗保险模式。德国医疗保险自立法以来,经过一个多世纪,医疗保险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是法定的社会医疗保险,在德国大约有7762万人(约90%的德国居民)参加该种医疗保险。参保人群为失业者、低收入者或残疾人等,参加法定保险的雇员只需缴纳医疗保险所规定费用的一半,另一半由雇主承担。无工作的家属,可以随有工作的家庭成员进行参保。工人和雇员月工资在3600欧元下的都必须参加,超过这个限度可以自行选择除法定社会医疗保险以外的两种模式——社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优点:资金筹集多元化,覆盖范围比较广泛,保障基金在成员之间统筹使用,符合大数法则原理,体现了该模式的风险共担,互惠互济的宗旨。缺点:这种模式筹集基金采用现收现付方式,费率受人口年龄结构与人口就业比例影响很大,在人口老龄化、就业率下降时,费率过高而难以接受。(四)储蓄医疗保险——以新加坡为例。储蓄医疗保险是指法律强制性规定雇员单方或雇员、雇主双方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储蓄账户以雇员以及家庭的名义,用于支付本人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有政府予以补贴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新加坡在1984年制定了“保险储蓄计划”,立法要求工作者都要参加,每月按照工资比例存入个人账户中,用于支付住院费和门诊治疗项目。会员退休领取存款时,保健个人账户必须有最低存款值——115000新元。在新加坡还有两种医疗保险措施——保健双全与保健基金。这两种措施,主要是对保健储蓄计划在患有重大疾病、低收入人群和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补充。优点:资金供给稳定,强调个人责任,鼓励居民合理利用医疗服务,浪费相对减少,无形中控制了传统第三方付费引起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的现象。缺点:由于充分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缺乏社会统筹,不能实现基金的调剂使用,缺少互济互惠功能。

二、我国医疗体制现状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该制度实施半个多世纪以来,经过多次改革,在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减轻职工的个人以及家庭负担、提高全民族的健康水平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促进了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但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也存在一些漏洞,主要体现如下:(一)医疗保险费用拖欠、少缴、漏缴的现象严重对企业而言:随着经济发展水平提高,社保缴费基数逐年增加,尤其医疗保险现行政策规定单位缴费比例为6%-8%,企业感到每年缴费压力比较大,缴费负担较重,企业选择虚报降低的缴费基数,造成医疗保险费用少缴的现象;某些企业责任意识较弱,企业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创造企业经济效益上,不愿为职工参保,形成医疗保险漏缴的现象。对于个人而言:一些在职员工流动性比较大,劳动关系难转移,所以出现了现公司无法缴费的状况,造成医疗保险费拖欠的情况;个人经营者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达10%左右,个人压力比较大,以至于虚报缴费基数,造成个人少缴现象。(二)医疗保险基金使用不合理部分医疗机构因经济利益提供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的浪费。为了得到更多的经济收入,医疗机构需要扩大服务人群,甚至有些医护人员可以从服务、药品中得到不正当经济利益,患者的费用意识较弱。所以医生可能要求看病者做一些不必要的检查,开出病人不需要的药品。而对于这一现象,需要相应的控制机制来制约,进而体现了我国的医疗保险控制机制的缺失。

三、国外医疗保险模式对我国医疗保险改革的启示

医疗保险制度4

第一条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2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舒政发[2001]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城镇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人群、困难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第三条建立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目标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城镇居民医疗保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是指政府组织引导、居民个人缴费,低进低出,缴费和待遇水平相一致,为城镇居民提供住院医疗保障的医疗保险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具有*市城镇非农业户口并居住在本市的城镇居民、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各类学校的在校学生、没有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职工和退休人员、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以及在*市区内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指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年龄范围内并与用人单位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都可以以企业、学校、团体、街道、社区、家庭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

第六条参加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居民,必须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第七条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单独运行、单独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八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给予协助和支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是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项业务工作。

第九条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纳入全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公平运作、民主监督。第二章基金的筹集、缴费标准和办法

第十条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居民个人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

(一)居民住院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大额补充保险每人每年60元。

(二)中小学学生(包括劳动技术学校、职业技能学校学生和学前班儿童)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

第十二条参保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居民参保的宣传动员、登记收费和变更手续等项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到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报送有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外来务工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困难职工和退休人员参保缴费由单位统一办理。

第十四条学生、儿童参保工作由所在学校负责,直接到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五条以个人身份直接办理参保缴费的,必须出具同一户口本上其他家庭成员参加医疗保险情况的有效证明。

第十六条参加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必须按年度连续缴费,不按时缴纳居民住院医疗保险费的,所欠费从欠缴之日起,按日计算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从欠费之日起停止享受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一个月内补足欠费7日内恢复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一个月补足欠费的,从补足欠费之日起三个月后恢复享受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支付;欠费人员不得以新参保人员身份参加居民住院医疗保险。

第十七条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在收到参保人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后,应统一向单位或个人开具“社会保险费收款收据”。

第十八条居民住院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个人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不记入所得税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居民住院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将随着经济发展和住院医疗保险基金运作状况适当调整。调整标准和操作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居民住院医疗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6个月内参保的,缴费3个月后即可享受统筹基金补偿待遇;6个月后参保的,缴费6个月后才可享受补偿待遇。

第二十二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符合参加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条件未及时参保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按参保时缴费标准的20%增缴参保前的年限费用;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应按参保时缴费标准的30%增缴参保前的年限费用;三年以上的应按参保时缴费标准的50%增缴参保前的年限费用。

第二十三条参加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在已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济能力情况下,须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补缴参加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期间的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差额,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记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补缴差额费的,其参加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年限不记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城镇居民以单位、团体或家庭参保,在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登记缴费3个月之内,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为其制发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卡和门诊病历本,由参保企业、学校或参保者本人领取。

第二十五条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卡是居民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身份证明,门诊病历本用以记载诊断、用药和检查治疗项目的明细。

第二十六条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参保居民在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1—2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七条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自费,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的《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和《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自付住院起付线费用,起付线标准按省及省以上医疗机构、市(区)级医疗机构(含市级专科医院)、*市本级医疗、乡镇级医疗机构(含厂矿、院校医院)依次为500元、400元、300元、200元,年度内第二次、第三次住院起付线标准依据医院级别依次降低50元。从第四次住院起,起付线标准不再降低。

第二十九条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支付住院医疗费实行最高支付限额,其中:居民在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12000元,超过12000元以上部分由大额补充保险支付,年度内支付最高额为80000元。学生在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为24000元。

第三十条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甲类药品费个人负担30%,乙类药品费个人负担35%,“高精尖”检查治疗费个人负担40%,住院床位费自付。

第三十一条因急诊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住院2日内,持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卡到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登记备案。经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审核同意,可继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第三十二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办理出院结算后,在一个月内,持医疗保险卡、医疗费收据、住院病志复印件、复写处方(住院结算单)和出院诊断,到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补偿应由住院医疗保险基金偿付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三条需转诊去外地住院治疗的参保居民,必须经所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意,经有转诊资格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市级专科医院)主任医师提出转诊意见,报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批准后方可转诊。医疗费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一个月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补偿应由住院医疗保险基金偿付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四条转诊去外地,符合城镇居民住院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一律自负50%,保险基金补偿50%,住院床位费自付。

第三十五条学生自参保之日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待遇标准按城镇居民住院标准审核。在校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或急诊医疗费(限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本人或亲属向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申请,经审核确认,住院医疗保险基金补偿50%。

第四章医疗服务及结算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认定。在资格认定基础上由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之签定服务协议。

第三十七条,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要严格遵守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超目录范围、标准的不予结算。

第三十八条,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费用实行据实结算办法。参保居民就医时所发生的符合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其中按照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由个人以现金方式支付;应由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暂垫付。

医疗保险制度5

关键词:医疗保险;机构监管;制度改革

医保监管是重大民生问题、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更是政治问题,医疗保险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健康,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稻草。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发展的指导,是我国社会保障中的重要体系之一。在许多方面都涉及到医疗保险问题,如生育、疾病、养老等诸多方面,是居民健康的一个保障。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以来,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在疾病来临时,医疗保险在经济上的帮助,调整了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消除了不安因素,使得职工的个人乃至家庭负担减轻,职工可以放心的进行工作,提高了身心健康水平,保证了劳动力的正常再生产。因此,加强社会医疗保险监管问题在社会生活和政治经济中意义重大。

一、调研背景及意义

在医疗保险管理中,医疗保险制度监督是其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随着近期的全国代表大会在京召开,代表会议其中就提到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首先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体系,让全民的健康水平提高,实现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基本医疗服务;让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了然于目。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实施对人民来说,可以更有效的保障人民最基本的医疗要求,合理控制医疗保险费用,减轻患者负担,减少卫生资源不必要的浪费;而另一方面,医疗保险监督的建立能够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能够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最大限度增大社会福利。

二、取样调查分析

从官方的最新的一些数据来看的话,在不同的城市之间以及不同行业之间对于医保的满意度调查、医保对于居民的便利地方、医保产生不满意的因素、医保所涵盖的范围这几个方面来取样调查分析数据。最终得出的结论可以看出,大多数的居民对于当前的医保制度表示持满意的观点,也同样有些居民对于当前医保制度表示不满意。从原因上来看,表示不满意的原因是希望当前的医保制度能够加强服务,为更广大的居民提供便捷、更为满意的服务质量,将医保建设做到尽善尽美。大部分的居民对于当下的现行医保体系持满意态度的时候,但是还希望医保能够提高相应的报销比例,希望报销涵盖的范围可以更大。除去一些基本的医疗保障之外,更希望医保报销能够提高像一些重大疾病的报销比例,扩大特殊病种医保报销目录库,或者是能够将车祸等意外伤害也能列入到医保的报销范围等等。

三、建立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监管的建议

1.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完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首先应进行资源整合,把力量集中起来,工作方式就要得到创新。对定点医疗机构一一进行排查,监测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操作的行为。根据当前的医疗保险运作过程中,出现的较多的问题就是在于医疗费用依然有很多的降低的空间。将各项考核指标量化,在管理上尽力的实现联合协同管理的办法,首先是要充分的让医疗保险管理的相关部门起引导的作用,加强监管和对于考核的执行;随后是需要强化监管的力度,让日常的监管得到充分的发挥,最后是将信息公开化让全体参保人员能够从正常的渠道中对医保基金的监督,打通各类监督举报渠道,让所有的参保人员都能参与到医疗保障基金的良性运行监督工作中来。2.加强基金法制建设。在机构改革的关键时期,医保监管的法制建设问题探讨具有长远的意义。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目前,我国的医保法制体系还不够完善、执法监管力量严重不足。要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就要对医疗基金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将医保基金监管中的一些规定通过立法程序上升到相应法律法规,处理好基本关系,在立法、实践过程中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发扬民主,推动公众参与,让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3.推进诚信体系建设。针对此项,可以对不同的地区开展监管诚信体系试点,通过试点建立诚信体系路径,对相关标准、相关信息、评分运用等内容进行探索,为日后的推广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根据诚信体系建设试点的建立,实行医保“黑名单”制度,采用向社会公开的方式方法,积极推动将医疗保障领域欺诈骗保行为纳入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发挥联合惩戒威慑力。在政策的制定与修改上,首先还是要先和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沟通,征求双方意见或建议。执行期间,政策要强化考核部分,才能使政策执行到位。定点医疗机构的主观性充分得到发挥,医疗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才能更好的进行下去。4.建设高素质的医疗保险监督管理人员。由于医疗保险这项工作的特殊性,需要在不断的工作实践中去总结分析经验,想要提高整体人员的工作素养,就需要打造一支技术强硬、拥有顽强作风的队伍管理人员。充分的意识到医保基金工作的重要性和艰难性。将维护基金安全作为当前医疗保障工作的首要任务,严明政治纪律。实施相关岗位责任人负责制,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亲自抓牢并协调好医疗保险基金的疑难问题,以便监督管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5.完善预警机制管理。医疗保险的影响因素非常之多,其动态指标异常复杂,医疗保险已经成为世界性的难题。要建立安全可靠的基金运行预警机制,首先要完善相关的数学模型,实行动态监控、静态分析,对基金进行量化管理,更好的维护基金安全的运行,在运行过程中进行监控,如三明地区开展的智能在线监控系统,就是对医疗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预警,它可以对医疗机构发生的实际情况和数据的变化进行及时调整,确保基金在安全的状态下运行,让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能够更顺畅的进行,不断完善预警机制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6.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控,确保医疗保险基金良性运行。加强对定点的医疗机构监管是保证医疗保险基金良性运行的重要前提之一,因为只有这些定点医疗机构的配合才能更好的实现医疗保险基金的有效管理。这是因为在一些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的时候,为了确保政策在制定前可以做到适用面广、对象精准无误,都是通过大量的征求这些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意见和建议所制定而成的;在政策被制定出来时,当需要执行的时候往往是要及时的到基层的医疗机构,进行了解政策执行基本情况,以确保政策执行的时候能否真正的落实执行到位。7.加强科学技术水平运用。央视就曾曝光了沈阳市的两家定点医疗机构骗保事件,医保基金的监管问题再一次成为言论的关注重点。为医保稽查效率得到提高,医疗保障基金管理现可以充分运用“互联网+”,建立事前提醒机制,在定点医药机构设立视频监控系统,即安装高清摄像头,稽核人员可以远程实时观察定点医疗机构收费员及参保人员的现场就医购药情况。在技术方面,探索建立医保药品耗材电子信息监控系统,对接医药机构进销存系统,整合监控系统增加票据查询功能,实现零星报销发票的真伪鉴别功能。同时,利用人脸识别技术,精准、便捷地实现对参保人员身份真实性的有效核查。这种“刷脸”就诊在全省率先推行后,有望最大限度遏制冒卡就医、挂床住院等欺诈骗保行为。推广人脸识别等技术,推动医药机构工作人员实名登录、参保人员实名就医,规范社会保障卡交易结算流程,在线实时监控社会保障卡在医药机构的使用及其基金交易情况,防范基金交易风险。

四、结语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问题是非常系统和专业化的,医疗保险的制度管理问题更是世界难题,需要大家共同努力不断的探索并不断的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在不断的推进,参保范围越来越大,医保定点机构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随着定点机构的数量增多,相关的管理的工作就会加重,因此医保资金的安全问题也往往会因此受到威胁。所以,在今后的管理工作中,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机制,加强基金法制建设,开展监管诚信体系,完善预警机制管理等措施,保证医疗保险的基金安全,并在制度管理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不断的进行调整,医疗机构才能得到持续发展,才能改革成功,推动医保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欣。加强医疗保险管理,创新医保工作思路[J].科技与企业,2014(1):11-12.

[2]张雪。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难题与管理策略[J].科技与企业,2012(7):271-271,273.

[3]王安民,刘云,郭远发。顺应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提升医院医保管理绩效[J].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2010(87):15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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