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着装管理制度(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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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着装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规范保安的着装和秩序,树立良好公司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全体保安。
第一条工作服制度基本流程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保安制服的定制、发放、领用及折旧标准,着装要求、服装维护等。
第二条工作服管理部门职能
管理部负责保安制服的各项管理,包括工作服的购买及验收、工作服的保管与发放、领用核签、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工作服的定制及领用
1、汇总保安人员信息:管理部依照公司在岗保安人数,对制服的数量、尺寸等进行汇总;
2、制服的购买:管理部负责制服的选购、运输和保管;
3、制服的领取:管理部按照保安人员信息汇总名单核实后发放,并做好登记;
4、制服的`盘点:管理部负责人要定期盘点制服,根据保安人员入职离职情况和库存情况,及时进行申购,备足数量以便使用,并根据使用年限和季节变化及时组织更换。
第四条工作服的发放标准及使用期限
1、保安制服包括春秋装、夏装、冬季大衣及配件。
2、保安人员进入公司后,配发春秋装、夏装各二套,大衣一件及必备标志物。
3、保安人员夏装的使用期为一年。春秋装及帽子、领带、肩章、臂章等标志物的使用期为两年。冬季防寒大衣无固定使用年限。
第五条制服的收回与折旧标准
1、如果保安自动离职或被公司辞退的,服装无需归还(大衣除外),但需要按规定缴纳折旧费。
2、保安冬装大衣由管理部统一管理,不列入折旧标准。如果丢失或损坏,则需按照原价赔偿。若冬装大衣损坏不能继续使用,则由管理部统一报损,并重新购买。
3、折旧时间从领用当天开始计算。
第六条着装的要求
1、保安人员上班时必需穿着制服,配饰应佩戴齐全。
2、保安应爱护并妥善保管配发的制服、标志、配饰等。
3、制服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也不得擅自拆改或者赠送、转借给非保安人员。
4、身着制服时,保安需配带工作证。保持端正的站姿、坐姿和行走姿式。谈吐文明,精神振作。
5、保安制服不得与便服混穿,帽子不得歪戴,不得有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等不得体行为,穿着制服时内衣下摆必须扎入裤内,不得外露。
6、保安应定期对使用的制服做清洗及修补,保证着装整洁。(注:制服自行清洁)。
第七条着装的检查与考核
1、管理部负责人组织着装检查与考核工作:
2、未按公司要求穿着制服者罚款50元/次;
3、将制服借给非本公司人员穿着者给予通报批评及罚款100元的处罚。若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本制度解释权归管理部,未尽事宜由管理部负责修订。本制度经公司核准后由管理部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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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服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公司员工工作服的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和公司整体形象,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员工工作服的定制、发放、领用及折旧标准,着装要求等。适用于集团及其子公司全体职工。
第二章管理职责
一、行政部负责公司员工工作服的归口管理,包括登记、验收、发放、检查、考核等工作。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工作服的申报工作。后勤部负责员工工服的采购工作。合同部负责员工工服定制合同的拟定工作。财务部负责按工作服定制合同结算有关费用及员工工装破损、丢失、报废时工装折款结算。
第三章制服换季时间
一、夏装:5月1日至9月30日
二、冬装: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第四章工装的定制及领用
一、员工入职满一个月时,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到行政部领取《员工工作服申领登记表》(详见附件),经相关领导签批后,交由后勤部采购,后勤部须在一个月内完成工装采购,采购完成后在申领登记表中签字确认,并留存复印件,原件连同采购完的工装一并交行政部进行验收、发放。
二、员工工作服使用年限:两年。两年后按工服破损实际情况酌情考虑工装统一更换。
三、后勤部要本着货比三家的原则选择好定制厂家,在定制前应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数量、材质、尺寸规格、交期、价格、发票税点、验收标准(行政部)、商标使用规范以及其它定制要求等。
四、行政部负责督促后勤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服采购,并对采购工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并负责对着装情况定期检查。
第五章制服工牌的穿着管理
一、员工上班时间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戴工牌,办公室人员必须穿着黑色皮鞋。衬衣不得有挽袖、不扣纽扣等现象,必须穿戴整齐(详见员工行为规范准则),未按规定着装者一经发现,罚当事人50元/次;
二、员工制服、工牌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故意损坏者按原价赔偿或自费补做;
三、员工应爱护自己的制服,及时清洗。确保制服干净整洁,维护公司和品牌形象;
四、每次换季穿新制服后,原有制服由员工自行保管,但不得在统一着装时擅自穿着,否则,罚当事人50元/次;
五、为统一形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工作制服,否则,罚当事人50元/次;
六、未能及时领取制服和制服不合身或丢失、损坏者,各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名单及型号上报后勤部,否则按不着装处理。后勤部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配发到位。丢失、损坏或申请补发的,费用自付。
第六章制服费扣缴标准
一、因大多数岗位制服属高档职业装,公司统一规定:
(一)夏装、冬装折旧期限为一年(自领工服之日起算)。若在职一年内,离职时须交回制服并扣除折旧费用;若在职一年以上,离职时无需交回制服,无折旧费用。
(二)个人承担折旧费用计算方法如下表(工装费的标准随当时采购价而定);
二、个人承担部分,离职时在最后一月工资中扣除(后附详细结算表)。
第七章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公司行政部所有。
员工着装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的管理,保障税务制式服装及标志的专用性,维护税务执法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税务制式服装及标志的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制式服装及标志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其服装面料、制作、标志的采购,服装的配发和日常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负责。
第三条税务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税务制式服装及标志的制作、配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着装范围
第四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穿着制式服装。
(一)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并具有税收执法资格的人员;
(二)税务机关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管理和稽查的人员。
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穿着税务制式服装。
第五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收回税务标志:
(一)调离或者辞职人员;
(二)离、退休人员;
(三)被开除、辞退或者其他不适宜穿着制式服装的人员。
第三章服装及标志类别
第六条服装面料,夏服上衣为多异丝涤棉混纺,裤子为涤粘中长仿毛华达呢;春秋服为毛涤混纺贡丝锦;冬服为毛涤混纺缎褙哔叽;防寒服为TPU超细涤纶复合布,保暖层为絮片内胆。
第七条税务服装,包括春秋服、夏服、冬服、防寒服四类,以及各类帽子。
第八条税务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肩徽、领花、胸徽、纽扣、领带。
第四章配发标准
第九条制式服装
(一)春秋服:包括上衣、内穿衬衣和裤子。首次换装发两套,使用三年,从第四年起,每三年换发一套。
(二)夏服:包括长袖上衣、短袖上衣、裤子或裙子。首次换装发两套(女同志发裙子、裤子各一条,男同志发裤子两条),使用三年,从第四年起,每三年换发一套。
(三)冬服:包括上衣、内穿衬衣和裤子。首次换装发两套,热区使用五年,温区使用四年,寒区使用三年,到期换发一套。
(四)防寒服:寒区、温区可根据本地区气候情况配发防寒服一套,使用四年,从第五年起,每四年换发一套。
第十条帽子
春秋装和夏装分别配发帽子各一顶(男同志为大檐帽、女同志为女帽);寒区、温区配发冬帽一顶(寒区配发棉布皮帽、温区配发布面栽绒帽),根据需要以旧换新。
第十一条标志
帽徽、领花、肩章、肩徽、胸章分别随帽子和制式服装发放,损坏后交旧领新。领带发蓝色、红色各一条,使用三年,从第四年起,每三年换发一条。
第五章服装管理
第十二条服装面料、服装加工及标志制作,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省税务机关应加强服装生产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制式服装的工艺、质量和技术标准。有关服装的工艺、质量和技术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服装生产厂家进行质量和工艺检查,对不按规定组织生产或乱生产、乱销售的厂家,有权责令取消其生产资格。
第十四条省税务机关应指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服装的质量监督和配发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统一着装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服装颜色、式样和标志饰物,不得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配备标准。
第六章服装经费
第十六条服装制作所需经费,由着装个人负担服装工本费的30%,其余经费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予以安排解决。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应根据着装人数、配备标准和单位成本核定经费预算,所列预算实行项目支出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章气候区域
第十八条气候区域划分
(一)寒区: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宁夏、甘肃、青海、西藏、新疆等八省(区)。
(二)热区:广东、海南、广西、福建、云南等五省(区)。
(三)温区:除寒区、热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十九条因气候特殊,个别省(区)不同地区的气候温差较大,税务制服配发品种如需适当调整的,由省税务机关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和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分别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88)财税字第127号印发的《税务人员着装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员工着装管理制度4
第一条 为了规范员工的着装行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促进公司的经营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公司职员(含试用期员工)自入职之日起均应严格遵守本着装规定。
员工日常办公(包括拜访客户及参加公司的各项正式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穿着职业装,并在胸前佩挂胸卡。
第三条 员工在办公时间内,必须注意仪容仪表,总体要求为:大方得体、干净整洁,高度职业化妆容,装扮。同时,应注意保持个人卫生、无异味。
第四条 男职员的着装要求为:西装正装。夏天可着浅颜色衬衣;着衬衣时,衣角应别入裤带内,不得挽起袖子或不系袖扣。
第五条 女职员的着装要求为:职业通勤装。夏天可着职业套裙,裙子长度不短于膝上三厘米处。
第六条 办公期间一律不得穿戴运动服、运动鞋、T恤、低胸衫、吊带、短裤、超短裙、拖鞋或其他有碍观瞻的奇装异服。
第七条 员工上班应注意将头发梳理整齐。男职员发不过耳,不得留胡须、不得留长指甲;女职员上班化淡妆,头发整洁不凌乱,指甲不得涂过于艳丽的颜色及夸张的图案,金银或其他饰物的佩戴需得当。
第八条 办公室上班人员在上班时统一着装(可不佩戴领带),但在出席公司重要场合时,如拜访客户项目部开工典礼、公司年会等必须统一着装并佩戴领带。
第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有责任督促员工遵守着装规定,并在员工未按规定正确着装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行政人事部,并由行政人事部每日检查,检查不合格者扣绩效分3分,当月未有一次不合格者奖励绩效分5分。
员工工服管理制度5
为规范公司工装的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和公司整体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工装的定制、发放、领用及折旧标准,着装要求等
第二条
行政办公室负责公司工装的归口管理,包括发放及折旧标准、工装的购买及验收、领用核签、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工装的发放标准
1、公司的工装包括秋装和夏装。
2、公司人员发放工装秋、夏装各两套。
3、新员工进入公司七天后发工装和工牌。
4、旧的工装采取免费优先使用。
第四条工装的定制及领用
1、工装使用年限:(秋、夏)工作服各两年。两年内实行秋装公司统一回收,两年后的回收属自点工装,并根据员工进出情况和库存情况,及时进行定制申购,备足数量以便自愿行为。
2、行政部要定期盘存使用;并根据使用年限、季节变化及时组织更换。
3、行政部后勤要本着货比三家的原则选择好定制厂家,在定制前应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数量、材质、尺寸规格、交期、价格、发票税点、验收标准、商标使用规范以及其它定制要求等。工装做好到公司时由办公室组织进行验收工作,合格后交由后勤保管。
4、办公室依照各部门员工事先自行申报的衣服尺寸,通知各部门统一到行政部后勤仓库领取,仓管员按办公室的要求如数发放。
第五条工装的折旧标准
1、员工的夏装工作服实行免费使用,秋装工装收取折旧费用。
2、员工自动离职的应全额收取工装费用;正常辞职流程办理的员工按在公司工作时间长短收取相应的折旧费。
3、员工在辞职办手续时其工装应事先洗干净叠好再退还给仓管员,仓管员视工装新旧情况进行分类保管,以便下次优先发放使用。
4、员工服装在规定使用期限内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造成无法穿着上班的,可由本人直接向办公室申请购买,经审批后方可到后勤仓库领取工作服,其费用从工资中扣除,工牌20元/个。若属故意损坏的除加价赔偿外,还将视情节严重情况进行处理。
5、员工因岗位或工作特殊性需增发秋、夏装的,可由员工所在部门申请,经办公室审批后由后勤仓库发放,并要做好相关登记工作。
第六条折旧标准
1、工作未满六个月离职者,收取工装成本的100%费用;
2、工作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离职者,收取工装成本的60%费用;
3、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离职者,不收取任何工装费用。
4、申请自购秋装套装的员工,工作满半年凭票据公司最多补助300元。
第七条处罚措施
1、员工未按要求穿着工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员工人为损坏、丢失工装(洗涤、保存方法不当),原价补换;
3、员工穿着工装和仪容仪表的情况,将作为个人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遵守事项
1、上班时间必须统一着公司配发的工装及佩戴工牌;
2、员工对配发的工装、工牌有保管、修补的责任;
3、员工不得擅自改变工装的式样;
4、员工不得擅自转借工装;
5、工装应保持整洁,如有污损,员工应自行进行清洗或修补;
6、行政人事部负责人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不按规定着装及佩戴工牌者,将进行处罚,并计入当月绩效考核;
7、主管级以上员工有指导与监督员工规范穿戴工装的责任。
第九条附则
1、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2、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属行政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