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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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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事管理制度1

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公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针对证券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些突出问题,如证券市场准入条件、客户资产保护、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为证券公司的创新发展留下了必要的空间。《条例》关于高管人员有四大看点,这主要体现在其中的第三章。

扩大独董适用,强化监督职能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本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项制度,最早见于1997年12月证监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12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独立董事”。2001年8月,证监会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此次出台的《条例》将独立董事制度引入证券公司中来,《条例》第19条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证券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得在本证券公司担任董事会外的职务,不得与本证券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而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既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可见,《条例》将独立董事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所有形式的证券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前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证券公司被要求“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并且独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此要求与对上市公司的要求一致。而在正式公布的《条例》中,“应当”被“可以”所替代,且独立董事的比例也未规定。似乎,《条例》的规定较“征求意见稿”更为宽松。但《条例》第20条规定:“证券公司董事会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会负责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而且,《条例》规定证券公司经营经纪、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以及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的,董事会必须设立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以加强证券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因此,如果经营上述两种以上的综合业务的证券公司,实际上是必须设立独立董事的。

增设职能机构,拓展高管范围

引入专门委员会制度。董事会下的各专门委员会一般由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自主设立,但鉴于证券公司的特殊性,其经营范围越广,内部控制就越显得必要,故《条例》第20条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以加强证券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专门委员会的规定相比,《条例》该款属于强行法,对证券公司的要求更为严格。

扩大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范围。《公司法》第217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指定的其他人员。”即只有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才是公司高管。此次《条例》第21条规定:“证券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将所有证券公司的董事会秘书都列入高管的范畴。实践中,一般只有上市公司才设董事会秘书,法律并不强制非上市公司设置董事会秘书,但此次《条例》要求所有证券公司都要设立董事会秘书,从而使其成为常设职位。

另外,大型公司往往在董事会下设立执行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等机构行使证券公司经营职权,对此,《条例》第22条规定:“证券公司设立行使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职权的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名称、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该机构的成员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扩充了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此次《条例》基本上保留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2条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是对《公司法》相关规定的进一步补充和细化。

设立合规负责人,建立合规管理制度

此次《条例》的突出亮点之一在于规定了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在金融风险频发的现代社会,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对证券公司的稳健发展至关重要,直接影响着证券公司的安危、兴衰和成败,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也是提高监管有效性,拓宽证券公司自我探索、自我发展和自主创新空间的需要。《条例》第23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设合规负责人,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或者检查,当合规负责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向公司章程规定的机构报告,并同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自律组织报告。该条还规定合规负责人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从而对合规负责人在证券公司中的作用作出了明确规定,正式确定了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的法定地位。实践中,一些证券公司如国金证券和平安证券已经设立“合规总监”职位。

同独立董事一样,合规负责人在证券公司中的监督角色决定了其必须保持自身的独立性。《条例》规定:“合规负责人不得在证券公司兼任负责经营管理的职务”,防止潜在的角色冲突。

合规负责人的职能使其有时可能会与证券公司的短期利益相冲突,为了保障合规负责人及合规部门的工作能有效进行,同时保障合规负责人个人权利不受侵害,必须提供一系列必要的制度予以保障。对此,《条例》第23条第3款规定:“证券公司解聘合规负责人,应当有正当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从而为合规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但仅此一条规定对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能的保障略显单薄,有必要在日后制定更为具体的保障措施。

规定任职资格,完善高管监管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2

我国当前企业一个重大的课题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治理机制体现了公司各利益相关主体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责、权、利的有效配置,这种机制成功与否,主要是看其运作效率如何,即公司能否有效化解分歧、凝聚力量,在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过程中,有效协调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害关系。

二、我国上市公司中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从我国提出现代企业制度后,社会上出现了“一股就灵”的倾向,各个企业争相改制、争相上市,同时模仿国外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起了相应的公司治理结构。然而,我国低层次的简单“复制”国外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没有给这些企业的公司治理带来预期中的深层次变化:1.在公有股所有者缺位背景下的股权多元化难以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内部人控制现象比比皆是。2.上市公司虽然都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这些机构在公司治理中却难有精彩表演。3.不发达的股票市场并未对上市公司形成强有力的市场约束,中小股东往往变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攫取私利的“牺牲品”。4.尽管独立董事制度被各界炒得火热,但这些独立董事却往往是只拿钱不管事。

我国公司治理机制存在的这些问题,既有制度构造上的缺陷问题,也有市场机制发育不完善所带来的问题,还包括有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公司治理文化建设落后,不注重公司治理文化的建设。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在计划经济时代,都是由管理层传达上面的计划,企业员工只是按计划生产,因此,企业管理者及员工没有公司治理的概念。

(二)公司权力机构的设置不合理,缺乏对公司“内部人”的有效制衡与监督机制。从权力机构设置来看,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与监事会,在形式上属于由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和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监事会构成的双层委员会制度。但是,由于董事会和监事会都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相互之间不具备直接任免、控制的权力,尤其是监事会在法律上只被赋予了有限的监督权力,没有罢免董事的权力,缺乏足够的制约董事行为的手段。

(三)董事会结构失衡,“内部人”和大股东的代表控制了董事会,董事会难以承担受托责任。一方面,董事会中形成了由代表国家股或政府控制的法人股的“关键人”控制的局面,而国家对管理者的监督还不完善;另一方面,在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中,董事会成员大多同时兼任公司经理层要职,董事会中“内部人”的比例过高。这样就造成了内部人控制现象。从董事会运作方式上看,董事长既作公司的法人代表,对公司运作承担直接责任,也容易导致董事长陷入公司具体经营事务中,使其失去对管理层进行监督的独立性。

(四)经理人市场还没真正形成,对管理层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同时又缺乏对管理没有严格规范的约束。由于多数董事和经理人员都不是通过市场机制竞争产生的,这即不能确定所选择的人具备相应必须的素质能力,即使是合格的经理人才,由于程序上的严格,也难以取得员工的一致肯定。

三、我国公司治理的完善

规范的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政府、监管机构、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共同努力,通过逐步建立有效的公司内部制衡、激励与约束机制,培育有效的公司外部治理市场,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来完成。改善我国公司治理的主要有效途径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强化企业公司治理文化的建设。加强对企业管理者进行公司治理文化建设重要性的教育,提高管理者对公司治理文化建设的认识。

(二)强化独立董事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在董事会中引入相当数量和比例的独立董事,并将公司中一些可能与执行董事和管理层存在潜在利益冲突事务的决策权授予独立董事。

(三)完善经理人市场。针对当前公司管理层激励机制不足的问题,完善管理层的选拔途径和程序,通过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会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公开选拔经理人,并由董事会对其监督。

(四)完善公司外部控制机制,主要是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要狠抓,要严打,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同时,完善其外部市场。这一方面的改善,应主要依托于国家。

参考文献:

[1]周杰清。公司治理的效率-一个基于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财经科学,2003(3)

[2]李薇,许新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新疆财经,2004(1)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使本人事作业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公司员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三、本公司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临时员工,临时员工的管理依照合同或其它相应规定,或参照本规定办理。 四、关于试用、实习人员,新进员工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办理或修订之。 第二章

录用

第三条:本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据人员甄选流程提出申请,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由人事部门统一纳入聘用计划并办理甄选事宜。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采用考核和面试两种,依实际需要选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五条:新进人员经考核或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试用手续。原则上员工试用期三个月,期满合格后,方得正式录用;但成绩优秀者,可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六条: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送交以下证件: 一、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张。 五、服务承诺书。 六、其它必要的证件。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一、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四、贪污、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五、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六、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者。 七、体格检查不合格者。经总经理特许者不在此列。 八、其它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八条:员工如系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视情况与本公司签订“定期工作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 第九条: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第十条:员工录用分派工作后,应立即赴所分配的地方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 第三章 工作守则 第十一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二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敷衍塞责的行为。 二、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或职务上有关的业务,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职务。 三、全体员工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强化品质意识,圆满完成各级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 四、爱护公物,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公司财物携出公司。 五、工作时间不得中途任意离开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方可离开。 六、员工应随时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宿舍及公司其它场所的环境卫生。 七、员工在作业时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八、员工应团结协作,同舟共济,不得有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搬弄是非或其它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九、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收受贿赂,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十、员工对外接洽业务,应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不得有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 十一、各级主管应加强自身修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和满意程度,加强员工安全感和归属感。 十二、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十三条:公司实行每日八小时工作制す司总部:上午: 8:00 — 12:00 は挛纾 2:00 — 6:00 ひ院笕缬械髡,以新公布的工作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所有员工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委托或代人打卡,否则双方均按旷工一日处理。 第十五条: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采取由各部门主管记录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 ( 含加班时间 ) ,本人确认,部门备案的考勤方法。 第十六条: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规定处理:一、迟到、早退。 1 、员工均需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十五分钟内到班者为迟到。 2 、工作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3 、员工当月内迟到、早退合计每三次以旷职 ( 工 ) 半日论。 4 、超过十五分钟后,才打卡者以旷职 ( 工 ) 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在卡上签字或书面说明者除外。 5 、无故提前十五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职 ( 工 ) 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者需经主管签字证明。 6 、上、下班而忘打卡者,应由部门主管在卡上或有效工作时间考核表上签字。 二、旷职 ( 工 ) 1 、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职 ( 工 ) 论处。 2 、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职 ( 工 ) 论处。 3 、员工旷职 ( 工 ) ,不发薪资及奖金。 4 、连续旷职三日或全月累计旷职六日或一年累计旷职达十二日者,予以除名,不发给资遣费。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七条:本公司依照兼顾企业的维持与发展和工作人员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则,以贡献定报酬、凭责任定待遇,给予员工合理的报酬和待遇。 第十八条:员工的基本待遇有工资、奖金和补贴。 第十九条:月薪工资在次月 15 日前发放或存入员工在内部银行的帐户。新进人员从报到之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 第五章 休假 第二十条:按国家规定,员工除星期日休息外,还享有以下有薪假日:ぴ旦: 1 天 ( 元月一日 ) 春节: 3 天 ( 农历初一、二、三 ) だ投节: 1 天 ( 五月一日 ) 国庆节: 1 天 ( 十月一日 ) 由于业务需要,公司可临时安排员工于法定的公休日、休假日照常上班。 第二十一条:一般员工连续工龄满二年时间后,每年可获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6 天,工龄每增加一年假期延长 2 天,最长 15 天。员工探亲假期间,原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探亲可以报销火车硬座票及长途汽车票,此外超支由本人负责。未婚员工探亲只能探父母,已婚员工探亲只限探配偶,每年限一次。 第二十三条:夫妻在同一城市工作的员工不能享受探亲的路费报销,可以享受假期。连续工龄每满四年可报销一次探望父母的路费,不另给探亲假。 第二十四条:春节休假或探亲的员工,不在 15 天休假以外再增加春节假,在公司工作的职工按国家定假安排休息。需安排加班或值班的按规定发给加班工资或值班补贴,如安排补休,则不计发加班工资和值班补贴。 第二十五条:对于放弃休假或探亲假的员工,公司给予其应休假当月全部收入的奖励。 第六章请假 第二十六条:员工请假和休假可分为八种,其分类、审批及薪资规定见本制度附表。 第七章加班 第二十七条:加班费的计算:一般员工加班工作时间记为员工的有效工作时间,以半小时为计算单位,加班工资按原基本工资标准的 100% 计算。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有效工作时间按实际加班工作时间的两倍计算,加班工资按原基本工资标准的 200% 计算。 第二十八条:责任人员平时加班工作时间,经部门经理认有效工作时间,不计发加班工资,在考核月度奖金中加以考虑。 第二十九条:员工如在加班时间内擅离职守者,除不计有效工作时间外,就其加班时间按旷职 ( 工 ) 论处。 第八章出差 第三十条:公司要根据需要安排员工出差,受派遣的员工,无特殊理由应服从安排。 第三十一条:员工出差在外,应注意人身及财物安全,遵纪守法,按公司规定的标准和使用交通工作,合理降低出差费用。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出差的员工按规定标准给报销费用和交通费用。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具体标准见公司的意见办理。 第三十三条:出差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及时向主管叙职,并按规定报销或核销相关费用。

第十六章辞职 第七十条:员工因故不能继续工作时,应填具“辞职申请”经主管报公司批准后,办理手续。并视需要,开给《离职证明》。 第七十一条:一般员工辞职,需提前一月提出申请:责任人员辞职,根据职级的不同,需提前 2 — 3 个月提出辞职申请。 第七十二条:辞职的手续和费用结算,按公司文件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章生活与娱乐 第七十三条:公司向员工提供部分生活用具,并有组织地开展一些娱乐活动,以满足员工的基本需要。 第七十四条:公司鼓励员工自己解决住房问题,并适当向新员工提供住宿以减轻员工的实际困难。 第七十五条:员工租住公司住房时按实际价格交纳房租、水电费、管理费及共它费用。 第七十六条:公司若提供膳食服务,将按实际价格向员工收取餐费。 第七十七条:公司反对员工生活上的腐化,禁止员工加入打麻将之类的消磨意志的活动和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的活动。 第十八章安全与卫生 第七十八条:本公司各部门应随时注意工作环境安全与卫生设施,以维护员工身体健康。 第七十九条:员工应遵守公司有关安全及卫生各项规定,以保护公司和个人的安全。 第十九章附则 第八十条:有关办法的制定:有关本公司员工的 (1) 考核 (2) 职位职级晋升 (3) 年终奖发放 (4) 荣誉 (5) 退休 (6) 抚恤 (7) 各种津贴给付等,其方法另行订之。 第八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总经理办。 第八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4

第一条本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据新进人员事务处理流程的规定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办公室办理招聘录用事宜。

第二条新进人员经考试或测验及审查合格后,由办公室办理试用申请表,原则上职员试用三个月。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录用;但成绩优秀者,应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三条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应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试用未满三日者,不给工资。

第六条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办公室送交下列表件:

(一)户口复印件及医院体格检查表。

(二)最后工作单位离职证明。

(三)保证书及三个半月内半身免冠照片4张。

(四)试用同意书。

(五)人事资料卡。

(六)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一)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吸食者。

(四)拖欠、挪用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五)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六)品行恶劣,曾被开除者。

(七)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八条员工一经录用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视情况应与本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书”,双方共同遵守。

第九条本公司从业人员分八个职级。从业人员晋升办法另订。

第十四条保证人如需中途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等到被保证人另外找到保证人,办理新的保证手续后,才能解除其责任。

第十五条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更换保证人,并应于下列事情发生后十五天内,另外我到连带保证人。

(一)保证人死亡或犯案者。

(二)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者。

(三)保证人的信用、资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力保证者。

(四)不欲继续保证者。

第十六条被保证人离职三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拖欠公款等情况,保证书即发还其本人。

第十九条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原则,生产单位或业务单位每日休息另订公布实施。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延长工作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

第二十条经理级(含)以下员工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则双方均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二十一条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迟到、早退。

1、员工均需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三分钟至十五分钟到班者为迟到。

2、工作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3、超过十五分钟后,才打卡到工者以旷职(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员工当月内迟到、早退合计每三次以旷职(工)半日论。

4、无故提前十五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职(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5、下班而忘记打卡者,应于次日经单位主管证明后视为不早退。

(二)旷职(工)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职(工)论。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职(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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