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申请报告【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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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申请报告【第一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加强和规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国家和行业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国家和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
(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
(一)根据国家和行业发展需要,以及相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
(二)主动组织、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国家和行业下达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将承担国家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起到科研与产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并工程中心有关政策文件,指导、组织工程中心的审核、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中央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八条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等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明确工程中心建设重点方向和申报时限要求等事项。
第九条拟申请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一),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条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六)原则上采用公司法人形式,确有必要,也可探索其他有效的组织形式;
(七)工程中心董事会(理事会)应包含两名独立董事(理事),独立董事(理事)由相关主管部门选派,一般应由熟悉工程中心所在行业情况的高级技术或管理专家出任;
(八)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由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建设工程中心。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建设形式,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鼓励引进海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本部门(地区)所属单位提出的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申请报告(一式四份)及相关申报文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主管部门提出的申报文件后,组织专家根据本办法第十条对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重点包括工程中心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等。评审过程中,可要求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对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初核,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准。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在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后9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的初核工作。专家评审和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申请报告后,工程中心进入预备期,可暂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工程中心申请报告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中心预备期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十八条工程中心的预备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达到预先设定的预备期发展目标后,申报单位应编制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二),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正式核定申请。
第十九条对逾期不能达到预定目标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门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报告,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对主管部门报来的总结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正式核定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并授牌。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工程中心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评价
第二十二条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每两年对通过正式核定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评价。
第二十三条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工程中心应于评价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三)、工程中心数据填报表(附件四)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5月20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数据核查与分析。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中介评估机构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工程中心评价指标(附件五)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5分(含75分)至85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75分之间为合格。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65分至60分(含60分)之间;
3、无不可抗拒因素,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
4、上报材料内容和数据严重虚假;
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及其它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并将其作为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工程中心要定期填报免税进口科技用品统计表(附件六),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由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
第四章资金补助
第二十七条进入预备期的工程中心,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复文件,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国家资金补助。
对于已通过正式核定三年以上,且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工程中心,围绕新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为提高持续创新能力,也可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国家资金补助。
第二十八条申请国家资金补助的工程中心,须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相当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编制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七),报送相应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将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评估咨询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或地方的意见,根据国家财政资金情况、综合平衡后,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十条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具体申报、审批程序及项目管理,按《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变更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工程中心应严格执行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申请报告。如出现以下两种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告:(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三十二条对于无法完成预备期发展目标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门要及时找出原因、明确相关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国家投资上缴国库、撤销工程中心(筹)称号等处理。对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退税申请报告【第二篇】
一、 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6.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期满后,应向提出解除海关监管申请。
A.企业所在地海关
B.货物原进境地海关
C.原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海关
D、.海关稽查部门
7.进口展览品应当自展览品进境之日起个月内复运出境。
8.出口展览品应当自展览品出境之日起个月内复运进境。
9.《暂准进口单证册》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个月。
10.出境快件,应当自运输工具离境前小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B、 12
C、 8 D、 3
11.下列的规定,是对无代价抵偿货物海关监管不正确的描述。
A.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报关时,应向海关提供原货物进口时的报关单及税款缴纳证。
B.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报关时,不能提供原货物已退运境外或已交由海关处理的相关证明时,海关将对其按一般进口货物监管。
C.对于因残损或品质不良的机器、仪器的零部件,如原货物不退运境外或未交海关处理,其所用来更换的同类进口货物,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D.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报关时,应向海关提供相关的买卖双方的索赔协议。
12.进口展览品应当自展览品进境之日起个月内复运出境。
B、6
D、12
13.出口展览品应当自展览品出境之日起个月内复运进境。
A、 1
C、6
14.《暂准进口单证册》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个月。
C、6 D、12
15.出境快件,应当自运输工具离境前小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B、 12
C、 8 D、 3
二、 判断题(正确的划√,错误的划×)
13. 加工贸易保税的核销期限为:海关批准的保税期限到期后30日内,或最后一批成品出运后30日内。
14.“进料对口”是指经营企业在向海关备案时,既有进口合同,又有出口合同,而且进出口合同是对应的,数量等是平衡的加工贸易方式。
15.海关对保税加工进口的试车材料同其他料件一样予以保税。
16.适用海关D类管理的企业可以开展允许类商品的加工贸易。
17.适用海关B类管理的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时,应交纳进口料件应付税款50%的保证金。
18.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分册可以与总册分开使用。
19.对加工贸易允许类商品转为限制类商品时,原企业已备案的合同不再补交台账保证金。
20.加工贸易企业海关管理类别降为D类企业时,已备案的合同,经海关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允许交付全额台账保证金后继续执行,但不得更改和延期。
21.开展跨关区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企业,应在本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22.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口时,属应征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的,在转内销时,应按料件价格另付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
23.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时,应付缓税利息。
24.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50万元。
25.保税仓库经营单位进口供自己使用的起重包装设备等,同样属于保税货物。
26.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保税加工、储运、转口功能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27.保税区内自用生产设备、生活设施、管理设备进口予以免税优惠。
28.进入保税区的投资设备,均以设备清单向保税区海关备案。备案时不缴纳出口关税,海关不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29.保税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海关对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对料件全额保税,不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30.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不得将未经实质性加工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销往区外。
31.从境内区外进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应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报关手续。
32.以特定地区享受减免税优惠进口的货物,只能在规定的特定地区内使用。
三、 多选题(每题有二个以上正确答案)
13.目前,在我国《暂准进口单证册》的适用范围包括:。
A.展览会中的展览品
B.展览会中用于宣传的音像制品
C.技术交流会中的展示品
D.展览会期间出售的小卖品
14.暂准进出口货物包括:。
A.进出口展览品
B.进出境修理物品
C.暂时进出境集装箱
D.暂时进出口货样
15.下列禁止过境。
A.来自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或地区的货物
B.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或地区的货物
C.各种武器(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
D.各种毒药
16.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在向海关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单证。
A.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税款缴纳凭证
B.买卖双方的索赔协议
C.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货物残损证明
D.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或交由海关处理的相关证明
17.原出口货物因故退运进境时,若该批货物已收取外汇、已核销,其原发货人在向海关申报入境时,应提供下列单证。
A.《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口报关单》
B.国税局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C.原出口报关单
D.索赔协议
18.下列,收货人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请,直接退运进口货物。
A. 在正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前,由于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补办有关手续、并能提供有关证明的
B.属于各类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无证到货的
C.有走私违规嫌疑的货物
D.收货人因故不能支付进口税款,并能提供发货人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的
19.下列的规定,是海关对转关货物的规定。
A.转关货物的指运地或启运地应当设有经海关批准的监管场所
B.转关货物的存放、装卸、查验应在海关监管场所内进行
C.转关货物应由已经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
D.转关货物的运输应在海关规定的路线范围及限定的时间内运输
2O.下列情事,适用海关事务担保。
A.经海关同意,将海关监管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场所的
B.进口保税货物
C.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
D.申请放行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的进出口货物的
21.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包括:。
A.商标专用权
B.著作权及相关权利
C.专利权
D.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22.适用于行政裁定的海关事务包括:。
A.进出口商品归类
B.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C.许可证件的适用
D.行政处罚的复议
23.下列不是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作出行政裁定的时间。
天 天
天 天
24.海关行政复议的特征是:。
A.复议申请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B.被申请人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
C.申请人是认为海关具体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权益而提出复议申请的
D.海关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是法院
25.行政复议适用的范围包括:。
A.复议申请人对海关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B.复议申请人对海关扣押货物不服的
C.复议申请人对海关收取保证金不服的
D.复议申请人对海关完税价格的审定不服的
26.海关在对行政复议的审理过程中,认为其行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维持原行政行为。
A.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B.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C.符合法定程序及法定权限
D.内容适当
27.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物流中心(A型)。
A.国内出口货物
B.转口货物
C.外商暂存货物
D.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28.“保税物流中心(A型)”经营企业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A商业零售
B.存储进出口货物
C.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D.翻新所存货物
29. 下列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A型),海关给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A.来自境内且已办结报关手续的
B.启运地海关已收到物流中心主管海关的转关出口回执的
C.境内运入供物流中心企业自用的国产机器设备
D.境内运入供物流中心企业自用的进口机器设备
海关实务系列习题(二十)答案及浅析
第三讲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练习(三)
一、 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答案 D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76页相关内容。
2.答案 A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81页相关内容。
3.答案 D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81页相关内容。
4.答案 A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84页相关内容。
5. 答案 A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101页相关内容。
二、 判断题(正确的划√,错误的划×)
1、答案 对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77页相关内容。 2、答案 对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78页相关内容。 3、答案 对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79页相关内容。 4、 答案 对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79页相关内容。 5、答案 对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80页相关内容。
6、 答案 错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63页相关内容。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样广告品,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免领。
7、答案 对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85页相关内容。 8、答案 错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86页相关内容。凭经海关签发的《进口货物证明书》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牌照手续。 9、答案 对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87页相关内容。
10、答案 对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111页相关内容。
11、答案 对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107页相关内容。
12、答案 对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91页相关内容。
三、 多选题(每题有二个以上正确答案)
1.答案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89页相关内容。
2.答案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87页相关内容。
3.答案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88页相关内容。
4.答案
浅析 见2005海关总署第25号公告。《关于将铁矿石、生铁、废钢、钢坯、钢锭、稀土原矿、磷矿石等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相关内容。
5.答案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101页相关内容。
6.答案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255页相关内容。
7. 答案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107页相关内容。
8. 答案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113页相关内容。
9.答案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114页相关内容。
10答案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114页相关内容。
11.答案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115页相关内容。
退税申请报告【第三篇】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七)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对下级税务机关实施监督的权力。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上,应当经常采取调查、检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纠正执法中的偏差,为加强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思考之三:如何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款的使用管理?
退税申请报告【第四篇】
据一些地区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以下简称160号通知)中存在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清晰、管理方式难以确定问题,要求总局及时明确。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一)《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金额单位可暂取整数,保留到元。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在办理免税申报时,除了按照160号通知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还应提供所在地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以下简称准购单)。凡是不能提供准购单的留学人员,车购办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三)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果纳税人主动申请补税,但缺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其他相应资料的,车购办应受理纳税申报。
二、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一)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二)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发生转让、补税行为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三、关于税款征收问题
(一)车购办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
(二)车购办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按照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补征税款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关于退税问题
(一)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已税车辆,纳税人可以到车购办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手续时,应提供160号通知规定的所有资料,纳税人如果不能提供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车购办不能为其办理退税手续。
(二)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五、关于免(减)税申请问题
(一)160号通知规定的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车购办可依据已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直接办理免税手续,不需再报总局审批。其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除总局已下发图片且说明图片视同免税图册的车辆不需再报总局审批外,其他车辆一律重新办理免税申请审批手续,并报总局审批。车购办未接到总局批准免税文件(免税审批表)前,为了不耽误纳税人上车牌时间,可以先征税后退税。
(二)设有固定装置车辆的生产企业在向当地车购办提出免税申请时,需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免税申请表),但不用填写免税申请表中发动机号码、车架(底盘)号码、机动车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号码和购置日期。此外,还需提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产品所在页码与技术参数页码,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2套。
(三)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分别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向总局报送免税申请表。总局分别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将免税车辆图片列入免税图册。
六、关于完税证明问题
车购办在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前,需将纳税人的车牌号码打印或填写在完税证明正本上。完税证明遗失的,纳税人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车购办依据遗失声明为纳税人补办完税证明。
七、关于政策规定
(一)港、澳留学人员可比照留学人员享受税收优惠。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
车购办应依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同类型车辆由车购办确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自行制定办法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备案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在本地区统一。并于每月月末将统一的价格信息上报总局。上报路径为总局 FTP服务器“centre\流转税司\消费税处\车购税”。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车辆购置税纳税人逾期申报应交纳的滞纳金按万分之五收取。
八、关于表证单书印制问题
(一) 由于免税审批表是车购办执行免税政策的依据,各地印制的免税审批表需严格按照160号通知规定的格式、尺寸、采用压感技术印制。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于每月7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月车购税月报表(式样见附表1)。上报路径同上。
九、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车 辆 购 置 税 收 入 统 计 月 报 表
编报单位: 单位:辆、元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备注
项 目
征税车辆数量
征税车辆价格
征税金额
征税车辆数量
征税车辆总价
征税金额
合计
(一)汽车
1、国产汽车
2、进口汽车
(二)摩托车
1、国产摩托车
2、进口摩托车
(三)挂车
1、国产挂车
2、进口挂车
(四)农用运输车
(五)电车
1、国产电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