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细则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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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细则【第一篇】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维护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厦门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和楼宇的收费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和市建设委员会资格认可的物业管理单位,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管委会”)的委托,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安全防范和环境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它相关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及其收费行为。
第四条 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市建设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与市物价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场收费、特约服务费及其它经济收入。
(二)综合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为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的小区、楼宇公共部位、公共场所、公共事务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应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要求而提供的个别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其它经济收入,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向业主管委会提供的商业用房及小区、楼宇范围内可以产生经济收入的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由物业管理单位按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经营所产生的收入。
(五)装修保证金,是指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在入户装修时,为保证遵守有关规定,维护房屋总体安全而向物业管理单位预交的押金。
(六)公共水电费,是指小区、楼字的消防和对讲系统,公共部位照明、清洗和绿化,及电梯、中央空、调、水泵等机电设备运行电费和其它公共用电、用水的费用开支。
第六条 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综合管理服务费实行基准价管理。基准价按小区、楼字类型,经市物价局按咨询听证程序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月31日向社会公布。
由政府统一建设的小区、楼宇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低于非政府统一建设的小区、楼宇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物业管理单位为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的特约服务,市物价局有收费标准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制度,物业管理单位应亮证收费,并接受市物价局年审。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支出由以下项目构成:
(一)直接参与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社保费用;
(二)公共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和维护费用;
(三)绿化、美化费用;
(四)清洁、保洁、消毒等卫生费用;
(五)安全防范费用;
(六)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管委会办公费用;
(七)纳入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八)特约专项服务费用;
(九)法定税费;
(十)合理利润。
(二)与小区或楼宇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要求相适应的安全防范服务;
(四)园林绿地以及环境美化的日常维护、管理;
(五)协调解决日常工作、生活中所涉及的其它公共事务;
(六)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中规定的其它服务项目。第十一条 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需低于基准价的,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管委会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协商制定,报市物价局备案。
因增加服务内容或被各级政府评为优良的小区、楼字,其提取的综合管理服务费需高于基准价格的,须向市物价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前款提交的书面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物业所在位置、建筑总面积、建筑物或小区、楼宇功能配置情况;
(三)物业单位经营现状及人员配备;
(六)企业工商登记证书、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等有关资料。
市物价局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书面送达申请人,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在取得入住合法手续或租赁合同之日起,应按规定支付综合管理服务费和应摊公共水电费。
尚未出售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综合管理服务费。第十三条 尚未入住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按入住户分摊标准的50%分摊公共水电费。尚未出售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前款分摊标准分摊公共水电费。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使用开发建设单位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向业主管委会提供的商业用房 以及小区、楼字范围内的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以自有资金投入商业性经营的,其利润分配比例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管委会协商议定。
第十五条 综合管理服务费按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及本市有关规定分摊计算。
综合管理服务费,小区的每半年收取一次,楼宇的按月收取。
第十六条 高层楼宇的电梯、中央空调和水泵等机电设备运行电费及其他公共水电费的收取,物业管理单位应以每个水电计费总表为计费单位,公布每月使用公共水电费的度数、单价、总额及分摊办法,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计费单位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合理分摊,单项收支并按月代收代缴。
物业管理单位代收代缴水、电费等政府定价的价格,必须按分类价格分别执行,不得自行加价,不得以任何借口混合收费。
第十七条 房屋装修保证金应在装修户与装修单位签订装修合同后或发生实际装修前,由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户收取。
房屋装修保证金按每单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收取(最高限额为5000元),装修完毕,应由物业管理单位验收,没有破坏主要房屋结构或平面的,装修保证金应在验收后如数退还,其代管利息应作为物业管理单位承担监管任务的费用列入收支范围;破坏主要房屋结构或平面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恢复;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
第十八条 按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缴交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摊给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
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物业扫尾工程全部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接手物业管理时应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完成扫尾工程,不得将扫尾工程费用以任何形式分摊给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尚未出售或租赁的建筑面积的各项应摊费用,以及施工用水电未办理民用水电供应手续前所发生的价格差额。第十九条 向物业管理单位或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在《企业税外收费负担监督卡》上登记,不作登记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拒绝。
市政、城管、园林、公安等部门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须是经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或经营性收费,并应向承担代办业务的物业管理单位支付一定的代办费。
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实施管理,或相应收取综合管理服务费的,其它单位和部门不得再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方面享有下列权利:
(三)有权依据物业委托管理合同,要求业主管委会协助解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方面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方面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物业管理单位应在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中详细写明所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数量标准,并接受有关部门、业主管委会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的监督。
(八)物业管理单位对社会上的各种集资、捐赠等,未经业主管委会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同意,不得列支。
(九)物业管理单位发生改变时,物业管理单位应对其管理过程中所造成的亏欠款在商定的时限内予以催缴;不足部分、物业管理单位应先从自有资金中垫付。
第二十二条 业主管委会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方面的职责:
(五)协调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关系,共同维护小区、楼宇利益,降低公共支出成本。
(一)越权定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不按规定的收费日期和收费期间提前收费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或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细则【第二篇】
普通住宅小区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设施是否需要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义务为业主代收水电费?目前的物业管理收费是否合理?近日,杭州市物价局颁发《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这些业主关注的问题作了很好的解释。
《办法》与原来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比,“新”在哪里?为此,记者采访了一些业内人士。
·收费标准更加细化·明确了更多收费项目·业主有了更多选择权转变一
转变一:新增收费项目
《办法》第12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与普通住宅小区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配套设施物业服务费用按不超过所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收取,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点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教育、医疗卫生设施是否需要交纳物业管理费,在政策上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此次颁布的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与普通住宅小区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配套设施,应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代收水电费应支付酬金
《办法》第21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上述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物业管理企业可向委托方收取代办服务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点评:一直以来,业主普遍认为,物业管理有代收水电费的义务,而物业管理公司为了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不得不进行大量的垫资。而早在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早已明确,水电费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此次办法又进一步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如果要由物业管理公司代收的,上述公司应该付酬金。
题。
公共能耗增加了小区水系
《办法》第19条规定,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水系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所需能耗费用可以单独按实另行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或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点评:新出台的《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中,在公共能耗费上面新增了小区水系这一项。据了解,目前杭州的一些高档小区里基本上都布置有水景水系,这部分能耗实在太大,而这部分费用由谁来支付,之前杭州市的相关政策中都没有涉及。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对此作了明确,小区里的水系是否用、用多少,由业主来确定,减少了收缴时的纠纷。
转变二 收费标准更加细化
业主可选择菜单式服务
《办法》第11条规定,普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选用菜单式服务,按照《杭州市普通住宅物业菜单式服务参考收费标准》,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菜单式服务参考收费标准公布前,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可参照《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及《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约定本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和具体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点评:根据质价相符的原则,物业管理收费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各个等级均有相关量化的服务标准。如甲级收费标准小区内应合理设置果壳箱或垃圾桶,每日清运两次,果壳箱、垃圾桶清洁无异味,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每日清扫两次等,有利于接受业主的监督,使业主明明白白消费,改变了以往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相分离的现状。
非住宅物业收费调整
《办法》第12条规定,普通住宅小区内住宅经批准改为非住宅的,其物业服务收费可按非住宅执行,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点评:杭州有很多商住两用的小区,比如西子花园、中山花园等,一个楼盘里开着上百家公司,小区业主与公司之间为此纠纷多多。很多业主认为,这些公司里人来人往,电梯负担加重,折旧加快,但电梯维修还是得由全体业主承担,所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也一样,这不公平。新条例对此规定,住宅楼里的房子用途改为非住宅,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要高于住宅小区(不超过后者的两倍)。这对控制在住宅小区里开公司是非常有用的。
转变三 业主权利义务更加明确
《办法》第10条规定,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先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方案,根据《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及《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暂定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待住宅交付使用6个月后,由物业管理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主管部门对其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进行考评后确定。
点评:对于前期小区的物业收费问题,业主一直颇多疑问。如果由物业管理企业自行确定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势必引起业主的争议。在住宅交付使用6个月后,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对保障业主的利益大有好处。
酬金制收费收支情况应及时公布
《办法》第17条规定,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收支账目有异议的,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点评:物业管理收费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包干制,一种是酬金制。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承担。酬金制是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预交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业内人士认为,酬金制在香港等物业服务水平非常成熟的地方非常流行,能够保证物业管理公司的收益,保证服务,又能让业主消费得心中有数,有利于解决目前物业管理中物管企业与业主之间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矛盾。但据了解,杭州市目前的住宅小区中,还没有一家属于酬金制,要推行起来还相当艰难。
物业公司不得收装修保证金
《办法》第25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业主(使用人)和装修单位(装修人)收取任何形式的装修保证金和装修人员出入证工本费等(遗失补证费除外)。
点评:此条例对业主来说非常有利,但也增加了物业管理公司今后的操作难度。
《办法》第23条规定,物业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
点评:此举有助于业主履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但该条例效果到底如何,还需要有关房管部门在操作过程中严加把关。
链接
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收费等级中准收费标准 有电梯住宅 无电梯住宅
甲级
乙级
丙级
丁级
备注:
1、上述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20%;
2、各等级收费标准不包括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水系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所需能耗费用。
厦门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细则【第三篇】
各位车主:
一、公司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提供场地及停车管理服务,凡进出小区的车辆实行登记制度,并随卡发放车辆进出时间联系单,一车一卡,凭卡放行。
二、进入小区的车辆须服从当班保安人员指挥,驶停入不影响交通和业主正常使用的指定位置,禁止在小区停放3吨以上货车。
三、收费标准:
1、业主车辆收费标准:月票每辆每月60元,年票每辆每年600元。
2、外来车辆收费标准:月票每辆每月80元,年票每辆每年800元。
3、临时停车收费标准:累计时间在2小时以内不收费,2小时至12小时收费5元,12小时至24小时收费10元。超过24小时按此标准,每天(连续24小时)收费。
4、自行车停放,原则上不收取费用;摩托车、电动车、三轮车收费标准待小区内建好固定停车棚后另行制定。
5、本收费标准为2015标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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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细则【第四篇】
为了规范我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不含别墅)确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保障性住房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限价商品住房小区和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依照物业服务
合同
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所收取的费用。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
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服务中综合管理、清洁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养护五项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是指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电梯、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电子防盗门、可视对讲门、电子巡更系统、住户报警、周界报警、电子显示屏、中央监控系统、景观灯等)、消防系统、避雷系统、航空障碍灯、水景(包括喷泉)等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的费用。
第六条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服务标准和对应的收费标准实行级别管理,各等级收费标准为中准价格。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协商确定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时可在中准价格基础上进行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
第七条 普通住宅小区和保障性住房小区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机电设施设备技术参数或者实际运行成本据实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滚动使用,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第八条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保障房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会同意的其它费用构成。
第九条 前期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与通过招标程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年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从四个等级中选择相应级别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在双方签订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售房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首先对《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第十一条 已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入住两年以上且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和保障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或服务等级需要调整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成本变化,拟定调价方案并在小区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调价方案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 面积计算,按月交纳。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有预收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四条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售出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第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直接为业主提供服务,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护、养护责任。
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它服务所支付的费用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在销售场所或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开标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场地占用费和其他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经营收益和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业主重复收取性质或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执行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 日起施行。原天津发展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房地〔20xx〕11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