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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杭州物业管理收费办法规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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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物业管理收费办法规定篇1

通 知

各位车主:

为了加强本小区的物业管理,规范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小区内交通设施正常使用和车辆安全及道路畅通,经公司研究并报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决定从2013年元月1日起对进入小区的车辆收取场地占用费及停车服务费,具体规定及收费标准如下:

一、公司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提供场地及停车管理服务,凡进出小区的车辆实行登记制度,并随卡发放车辆进出时间联系单,一车一卡,凭卡放行。

二、进入小区的车辆须服从当班保安人员指挥,驶停入不影响交通和业主正常使用的指定位置,禁止在小区停放3吨以上货车。

三、收费标准:

1、业主车辆收费标准:月票每辆每月60元,年票每辆每年600元。

2、外来车辆收费标准:月票每辆每月80元,年票每辆每年800元。

3、临时停车收费标准:累计时间在2小时以内不收费,2小时至12小时收费5元,12小时至24小时收费10元。超过24小时按此标准,每天(连续24小时)收费。

4、自行车停放,原则上不收取费用;摩托车、电动车、三轮车收费标准待小区内建好固定停车棚后另行制定。

5、本收费标准为2015标准。

五、本通知解释权归物业管理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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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物业管理收费办法规定篇2

杭州物业管理收费办法 “新”在哪里?

普通住宅小区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设施是否需要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义务为业主代收水电费?目前的物业管理收费是否合理?近日,杭州市物价局颁发《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这些业主关注的问题作了很好的解释。

《办法》与原来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比,“新”在哪里?为此,记者采访了一些业内人士。

·收费标准更加细化·明确了更多收费项目·业主有了更多选择权转变一

转变一:新增收费项目

公建配套设施应交纳物管费

《办法》第12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与普通住宅小区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配套设施物业服务费用按不超过所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收取,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点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教育、医疗卫生设施是否需要交纳物业管理费,在政策上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此次颁布的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与普通住宅小区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配套设施,应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代收水电费应支付酬金

《办法》第21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上述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物业管理企业可向委托方收取代办服务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点评:一直以来,业主普遍认为,物业管理有代收水电费的义务,而物业管理公司为了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不得不进行大量的垫资。而早在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早已明确,水电费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此次办法又进一步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如果要由物业管理公司代收的,上述公司应该付酬金。

尽管如此,很多业内人士表示,现在存在的问题不是酬金问题,而是很多业主拒绝缴费,特别是小区道路、楼道、喷水池、电梯、水泵等公共部位的用电用水,业主很难形成统一意见。即使有酬金,还是不能解决根本问

题。

公共能耗增加了小区水系

《办法》第19条规定,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水系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所需能耗费用可以单独按实另行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或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点评:新出台的《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中,在公共能耗费上面新增了小区水系这一项。据了解,目前杭州的一些高档小区里基本上都布置有水景水系,这部分能耗实在太大,而这部分费用由谁来支付,之前杭州市的相关政策中都没有涉及。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对此作了明确,小区里的水系是否用、用多少,由业主来确定,减少了收缴时的纠纷。

转变二 收费标准更加细化

业主可选择菜单式服务

《办法》第11条规定,普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选用菜单式服务,按照《杭州市普通住宅物业菜单式服务参考收费标准》,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菜单式服务参考收费标准公布前,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可参照《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及《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约定本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和具体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点评:根据质价相符的原则,物业管理收费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各个等级均有相关量化的服务标准。如甲级收费标准小区内应合理设置果壳箱或垃圾桶,每日清运两次,果壳箱、垃圾桶清洁无异味,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每日清扫两次等,有利于接受业主的监督,使业主明明白白消费,改变了以往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相分离的现状。

非住宅物业收费调整

《办法》第12条规定,普通住宅小区内住宅经批准改为非住宅的,其物业服务收费可按非住宅执行,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点评:杭州有很多商住两用的小区,比如西子花园、中山花园等,一个楼盘里开着上百家公司,小区业主与公司之间为此纠纷多多。很多业主认为,这些公司里人来人往,电梯负担加重,折旧加快,但电梯维修还是得由全体业主承担,所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也一样,这不公平。新条例对此规定,住宅楼里的房子用途改为非住宅,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要高于住宅小区(不超过后者的两倍)。这对控制在住宅小区里开公司是非常有用的。

转变三 业主权利义务更加明确

前期物管收费标准要经过审议

《办法》第10条规定,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先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方案,根据《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及《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暂定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待住宅交付使用6个月后,由物业管理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主管部门对其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进行考评后确定。

点评:对于前期小区的物业收费问题,业主一直颇多疑问。如果由物业管理企业自行确定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势必引起业主的争议。在住宅交付使用6个月后,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对保障业主的利益大有好处。

酬金制收费收支情况应及时公布

《办法》第17条规定,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收支账目有异议的,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点评:物业管理收费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包干制,一种是酬金制。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承担。酬金制是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预交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业内人士认为,酬金制在香港等物业服务水平非常成熟的地方非常流行,能够保证物业管理公司的收益,保证服务,又能让业主消费得心中有数,有利于解决目前物业管理中物管企业与业主之间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矛盾。但据了解,杭州市目前的住宅小区中,还没有一家属于酬金制,要推行起来还相当艰难。

物业公司不得收装修保证金

《办法》第25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业主(使用人)和装修单位(装修人)收取任何形式的装修保证金和装修人员出入证工本费等(遗失补证费除外)。

点评:此条例对业主来说非常有利,但也增加了物业管理公司今后的操作难度。

房子转让得先缴清物管费

《办法》第23条规定,物业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

点评:此举有助于业主履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但该条例效果到底如何,还需要有关房管部门在操作过程中严加把关。

链接

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收费等级中准收费标准 有电梯住宅 无电梯住宅

甲级

乙级

丙级

丁级

备注:

1、上述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20%;

2、各等级收费标准不包括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水系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所需能耗费用。

杭州物业管理收费办法规定篇3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杭州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

(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秩序维护以及车辆停放管理;

(五)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七)业主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别墅、排屋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普通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在公布的相应等级的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内,通过招标或与物业服务企业协议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由物业服务企业将服务内容、服务成本及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通过招标确定的,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协议确定的,报物业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普通住宅小区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的服务内容、水平超出《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甲级)要求,按甲级收费标准上浮后仍未能补偿成本并取得合理报酬的,建设单位可按照优质优价原则,提出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实施招标,未实行招标的报物业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确认。未经价格主管部门确认的,不得突破甲级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规划分期开发的普通住宅小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后期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经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作适当调整:

1、小区实行分期开发,可实行独立管理;

2、后期项目与首期项目可以预售(销售)时间间隔超过两年;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

4、未与购房者约定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普通住宅小区内住宅以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或农转居公寓为主的,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不得高于丙级基准收费标准。第十三条为及时掌握物业服务成本收支情况,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于每年一季度选择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住宅小区作为成本监审对象,对其物业服务成本进行监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服务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的方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五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参照《杭州市普通住宅物业菜单式服务参考收费标准》选用菜单式服务,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十六条实行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收费酬金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四)办公费用;

(五)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必备的固定资产折旧;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实行物业服务收费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内规划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配套设施的物业服务收费,按不超过所在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住宅小区内的住宅物业经批准改为非住宅用途的,其物业服务收费可按照非住宅物业标准执行,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九条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共用电梯、增压水泵、水系景观、中央空调

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消耗的电费可以单独按实向业主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或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物业服务费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相应费用在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中列支的,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按以业主为收费对象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数字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不得强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上述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除政府部门有规定的外,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中的停车收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等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物业装修的,装修垃圾清运费由业主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装修管理服务。

因装修搬运材料造成电梯轿厢、楼道墙地面、扶手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物业服务企业可与装修单位(装修人)协商确定一次性修复补偿,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在集中装修过后统一修复。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向业主(使用人)和装修单位(装修人)收取楼道维护费、装修保证金、进出人员出入证工本费等(遗失补证除外)。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

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价服[2005]307号)同时废止。

杭州物业管理收费办法规定篇4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曲政发[2002]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曲单位:

《曲靖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曲靖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及业主、承租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行政区划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小区)内的建筑物及其设备以及共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开展日常维护、养护和提供其他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平与房屋所有人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企业资质档次和收费资格等级、服务质量优劣等因素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实施考评,每年考评一次,由业主无记名投票,考评结果满意率达不到80%的,降低一个档次收费,达不到50%的,取消物业管理资格和收费资格。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和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综合服务费、车辆在小区内场地占用费、公众性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具体分类及价格管理形式如下:

(一)安居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小区内学校、幼儿园、高档住宅、别墅、写字楼和空置房的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小区内车库、铺面及社区服务站点的综合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车辆在小区内的场地占用费,实行政府定价。

(三)公众性代办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四)特约服务费,除带有强制性的收费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由委托服务方和提供服务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第二章 综合服务费

第七条 综合服务费的构成及服务内容: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养护费。服务内容包括:小区内道路、停车场、室外照明、楼道、消防、室外供排水、上下管道、明暗沟、沙井、围墙、垃圾投放等设施的维修、养护。

(三)绿化管理费。服务内容包括:小区内花草树木、园林小品及附属设施的维护、养护。

(四)清洁卫生费。服务内容包括:小区内道路、停车场、庭院、楼道的清扫,垃圾收集掏运,屋顶或地下二次供水池清洗,化粪池清掏、清运。

(五)保安费。服务内容包括:小区内的安全保卫、昼夜巡逻值班。

(六)办公费。用于小区的日常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合理的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法定税费。

(九)合理利润。普通住宅小区控制在上述

(一)至

(七)项合计金额的5%以内;高档住宅、别墅、写字楼、住宅小区控制在上述

(一)至

(七)项合计金额的10%以内。

第八条 综合服务费实行统一标准,按等级收费的管理原则。依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对各小区综合服务实行综合考评定级,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甲级,85至94分为乙级,75至84分为丙级,65至74分为丁级。物业管理单位依据所评定的等级收取综合服务费。考核内容及其评分标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另行制定。第九条 高档住宅、别墅、写字楼的综合服务费,以小区综合服务费为基础上浮不超过30%;小区内学校、幼儿园及个别确需独立实行物业管理的建筑物的综合服务费,以小区综合服务费为基础下浮不超过50%;空置房的综合服务费,可按小区综合服务费的20%计收。未出售、出租、使用的空置房,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已出售的空置房,由房屋所有权人交纳;出租房由承租人交纳。

第三章 其他收费

第十条 高层楼宇内的电梯、中央空调、自来水二次加压、自备发电机组等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材料费及其电费、维修费等,均由委托人和物业管理单位共同确定成本费用,商定按其服务对象所占建筑面积或按户合理分摊。

第十一条 车辆在小区内场地占用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征得委托人和有关部门同意,经批准在小区内的公共场地和道路上划出停车的泊位,供小区内住户停放4吨以下和12座以下客货车所收取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区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其收益用于小区内共用设施维修养护和物业管理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对物业使用人收取水费、电费,必须抄表到户,按表计费,并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漏损等不得转嫁给住户。其他如需要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代收费的,委托单位应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委托代收、代缴合同,并向物业管理单位支付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向委托人提供其他特约服务,由双方当事人遵循自愿、公平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凡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住户因装饰、装修、内部修缮房屋产生的垃圾,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运的,按规定收费。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资格等级,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与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及相关部门、住户代表,依据物业企业的资质等级和服务质量等因素进行评定,对评定收费资格等级有意见的可由物业管理单位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评定。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的综合服务收费资格等级评定后,其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评定的等级在规定的幅度内核定,必要时实行听证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被评为全国、全省、全市物业管理先进企业或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的,凭证书可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由价格主管部门分别批准上浮6%、4%、2%。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其收费由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曲靖市城区由市、区两级价格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分工负责,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管理普通住宅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发展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申请办理物业管理收费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物业管理机构收费资格确认申请表》、《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曲靖市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考核表》,并按规定如实填报,同时提供《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或协议等有关资料。经审查批准取得《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证书》后,方可收费。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办法等,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经营或收费地点张榜公布,半年向委托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住户的监督,并抄报受理审批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综合服务费和其他收费,逾期不缴纳的,按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办理。未经批准的收费和未与业主、使用人签订服务协议的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委托人有权拒绝交费。

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的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与住户之间发生服务收费争议,由业主委员会协调,协调无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裁定。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属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二)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处罚: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处罚: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对价格管理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物业管理单位和委托人及知情者,均有权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从2002年12月1日起试行。

杭州物业管理收费办法规定篇5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维护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厦门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和楼宇的收费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和市建设委员会资格认可的物业管理单位,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管委会”)的委托,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安全防范和环境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它相关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及其收费行为。

第四条 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市建设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与市物价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场收费、特约服务费及其它经济收入。

(二)综合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为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的小区、楼宇公共部位、公共场所、公共事务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应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要求而提供的个别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其它经济收入,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向业主管委会提供的商业用房及小区、楼宇范围内可以产生经济收入的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由物业管理单位按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经营所产生的收入。

(五)装修保证金,是指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在入户装修时,为保证遵守有关规定,维护房屋总体安全而向物业管理单位预交的押金。

(六)公共水电费,是指小区、楼字的消防和对讲系统,公共部位照明、清洗和绿化,及电梯、中央空、调、水泵等机电设备运行电费和其它公共用电、用水的费用开支。

第六条 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综合管理服务费实行基准价管理。基准价按小区、楼字类型,经市物价局按咨询听证程序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月31日向社会公布。

由政府统一建设的小区、楼宇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低于非政府统一建设的小区、楼宇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物业管理单位为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的特约服务,市物价局有收费标准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制度,物业管理单位应亮证收费,并接受市物价局年审。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支出由以下项目构成:

(一)直接参与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社保费用;

(二)公共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和维护费用;

(三)绿化、美化费用;

(四)清洁、保洁、消毒等卫生费用;

(五)安全防范费用;

(六)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管委会办公费用;

(七)纳入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八)特约专项服务费用;

(九)法定税费;

(十)合理利润。

第九条 实行经营者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管委会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协商议定,并向市物价局备案。第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综合管理服务费,应提供下列服务项目:

(一)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公用设施、设备、场所的日常养护、维修和管理,监督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按有关规定装修、使用房屋;

(二)与小区或楼宇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要求相适应的安全防范服务;

(三)环境卫生管理,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场所、道路、电梯、公共水池和水塔、化粪池的清洁、保洁、消毒和垃圾收取;

(四)园林绿地以及环境美化的日常维护、管理;

(五)协调解决日常工作、生活中所涉及的其它公共事务;

(六)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中规定的其它服务项目。第十一条 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需低于基准价的,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管委会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协商制定,报市物价局备案。

因增加服务内容或被各级政府评为优良的小区、楼字,其提取的综合管理服务费需高于基准价格的,须向市物价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前款提交的书面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物业所在位置、建筑总面积、建筑物或小区、楼宇功能配置情况;

(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及业主管委会、业主和非业主使用对调高收费标准的意见;

(三)物业单位经营现状及人员配备;

(四)增加的服务项目与内容,或被各级政府评定为优良小区、楼宇的证明以及拟报的收费标准;

(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预决算;

(六)企业工商登记证书、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等有关资料。

市物价局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书面送达申请人,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在取得入住合法手续或租赁合同之日起,应按规定支付综合管理服务费和应摊公共水电费。

尚未出售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综合管理服务费。第十三条 尚未入住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按入住户分摊标准的50%分摊公共水电费。尚未出售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前款分摊标准分摊公共水电费。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使用开发建设单位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向业主管委会提供的商业用房 以及小区、楼字范围内的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以自有资金投入商业性经营的,其利润分配比例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管委会协商议定。

第十五条 综合管理服务费按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及本市有关规定分摊计算。

综合管理服务费,小区的每半年收取一次,楼宇的按月收取。

第十六条 高层楼宇的电梯、中央空调和水泵等机电设备运行电费及其他公共水电费的收取,物业管理单位应以每个水电计费总表为计费单位,公布每月使用公共水电费的度数、单价、总额及分摊办法,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计费单位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合理分摊,单项收支并按月代收代缴。

物业管理单位代收代缴水、电费等政府定价的价格,必须按分类价格分别执行,不得自行加价,不得以任何借口混合收费。

第十七条 房屋装修保证金应在装修户与装修单位签订装修合同后或发生实际装修前,由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户收取。

房屋装修保证金按每单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收取(最高限额为5000元),装修完毕,应由物业管理单位验收,没有破坏主要房屋结构或平面的,装修保证金应在验收后如数退还,其代管利息应作为物业管理单位承担监管任务的费用列入收支范围;破坏主要房屋结构或平面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恢复;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

第十八条 按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缴交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摊给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

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物业扫尾工程全部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接手物业管理时应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完成扫尾工程,不得将扫尾工程费用以任何形式分摊给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尚未出售或租赁的建筑面积的各项应摊费用,以及施工用水电未办理民用水电供应手续前所发生的价格差额。第十九条 向物业管理单位或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在《企业税外收费负担监督卡》上登记,不作登记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拒绝。

市政、城管、园林、公安等部门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须是经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或经营性收费,并应向承担代办业务的物业管理单位支付一定的代办费。

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实施管理,或相应收取综合管理服务费的,其它单位和部门不得再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方面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要求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按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和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二)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其限期缴交、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缴费用o.3%的滞纳金。逾期不交欠缴费用和滞纳金的,提交业主管委会处理或采取公布欠缴户名单的方式追缴,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有权依据物业委托管理合同,要求业主管委会协助解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方面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方面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物业管理单位应在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中详细写明所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数量标准,并接受有关部门、业主管委会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的监督。

(二)履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依法收费,并提供合法收款票据。收款票据应填写每项收费的全称、收费单位、数量、单价及金额5.

(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四)物业管理单位不得违背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意愿提前收费;经批准可以预收的,预收期不得超过6个月;

(五)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半年公布一次财务收支项目,接受业主管委会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监督,并在下年初向业主管委会提交上收支决算报告和下收支预算报告;经业主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确认的物业管理单位的不合理支出,物业管理单位应从自有资金中补偿;

(六)物业管理单位出台的具有普遍性的收费、维;疹方案,并提交业主管委会审议;属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应经物价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对公共设施维修、养护不善或因没有及时修理而造成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应负责赔偿;

(八)物业管理单位对社会上的各种集资、捐赠等,未经业主管委会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同意,不得列支。

(九)物业管理单位发生改变时,物业管理单位应对其管理过程中所造成的亏欠款在商定的时限内予以催缴;不足部分、物业管理单位应先从自有资金中垫付。

第二十二条 业主管委会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方面的职责:

(一)业主管委会应代表全体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和收支平衡情况实行监督5

(二)业主管委会的正常活动经费,由物业管理单位从物业管理服务收入中提取,其提取范围、比例、开支项目及标准,应经业主大会通过;

(三)审议、确定楼宇服务内容、项目方案;审议批准物业单位对公用设施的大、中修或更新改造的工程项目和预决算方案;

(四)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及收支情况;督促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履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按时交纳管理服务费用;

(五)协调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关系,共同维护小区、楼宇利益,降低公共支出成本。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之间发生收费争议,业主管委会无法协调或协调不成的,可由市物价局进行调处,也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依照《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越权定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不按规定的收费日期和收费期间提前收费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或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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