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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日活动方案(案例)(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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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日活动方案1

台湾首富王永庆,生前未立遗嘱,埋下妻妾子女争产伏笔。“经营之神”六百亿新台币遗产,相关遗产税高达119亿元\\,创下台湾最高遗产税记录。豪门天价遗产连环诉讼歹戏拖棚,满城风雨,超级企业家一世英名险些化为乌有。

一纸遗嘱,真能逢凶化吉,化干戈为玉帛?须知,人在情意在,人去万事休。为争家产,围绕遗嘱本身真假,是否有效?各方撕破脸皮,反目兴讼,争执经年。加之挑词架讼,鼓动较劲的律师;七嘴八舌,陈年烂谷子的旧账也要评头论足一番的无聊看客。打完漫长而痛苦的官司,究竟谁是最终赢家?

“二奶”遗赠案 道德Vs法律

2001年10月11日上午,一起“第三者”状告原配案,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开庭。黄永彬和蒋伦芳1963年喜结伉俪,遗憾的是妻子无法生育。没有亲生骨肉,家庭始终笼罩着一层无形的阴影。

张学英,一个比黄永彬小22岁的女人,走进了他的生活,31年的婚姻发生裂变。1996年底,两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两年后,张学英生下一女。

2001年初,黄某因肝癌晚期住院治疗,左思右想,立下书面遗嘱,将总额为六万元的财产赠与张某,并经公证。22日,黄某因病去世。遗体火化前,张某偕同律师,当着原配的面宣读遗嘱。当日下午,她以蒋某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至纳溪区法院。蒋伦芳大怒:“我是想不通,我不知道他是那么做的,而且想不到那是我男人那么做的,他的遗产都给张学英了。”

“黄永彬生病期间,蒋伦芳是怎么虐待人家的,不送饭,经常是臭叶子什么的,给黄永彬拿去吃。黄永彬根本就吃不下去,像这种癌症病人的话,重病人了,完全就说是身边要温暖,要关怀,要关心,是不是,(黄永彬)根本没有,反正进去就吵人家,你这个死鬼,你早点死,你把你的住房补贴金拿出来,你把你的什么存款拿出来。”黄永彬的表妹,另有说辞:“张学英对他就是(好一些),总觉得黄永彬的这个家庭不幸,黄永彬就说自己这辈子最遗憾的就是找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其中当事人立下遗嘱的,依据遗嘱的规定继承遗产。也就是说,黄永彬立下遗嘱之后,法定继承人妻子蒋伦芳,无权得到遗产,因为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

风云突变,法院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认定基于有非法同居关系,通过遗嘱这种合法形式将财产转让给了受遗赠人,这种行为实质上是违背了民法通则基本精神,黄某财产遗赠行为无效,判决驳回张某诉请。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受到泸州市民的普遍欢迎,赢得旁听群众长时间的热烈掌声,他们认为,法院判决公正果断,切实保障妻子合法权益。但黄永彬表妹不平则鸣:“这个财产分割,我愿意送给那个就送给那个,我发觉法院的判法太判的偏了,真的,我总觉得不公平,完全是支持一方压一方。”

判决在司法界投下震撼弹。法学专家多期期以为不可,法官过多考虑道德因素,贸然将其凌驾于法律之上,严重冲击法律的稳定性,侵犯公民私人财产权,值得商榷。

萧瀚指出:“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不容侵犯,这也是应当信守的公序良俗”。王怡评论:“遗产继承是财产权的自然延伸,是个人财产得到法律保护的最后一关;对一个私人的财产开始慢慢聚集起来并获得一定安全感的社会来说,遗产继承更是一种产权制度的考验,对这个社会对个人财产权的容许和尊重程度的考验。”何兵质问:“遗产是死者血汗的凝结,遗嘱是他人生的最后交代,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尊重死者的处分权呢?”

二奶继承案,中德大不同。联邦德国上世纪有过类似案例,德国最高法院在社会意识变迁下,判决发生戏剧性转变。以遗嘱作为法律行为,不问动机,最终支持二奶取得遗产。

德国法学家对法院动辄适用“善良风俗”道德条款判案,高度警惕,其意在于防止对善良风俗作摧毁法治的意识形态化解释,以免裁判者将那些异端思想,作为不公平和非正义的思想予以铲除。正如《德国民法总论》作者梅迪库斯说的那样:“我们只需要设想一下这种无时不在的监视,眼前就会出现一幅可怕的图画。”

龚心如的风水遗嘱

镜头拉到四年前5月11日,华懋集团主席——外号小甜甜的龚如心遗产争夺案进行首日审讯。声称是遗产受益人的陈振聪,意气风发,抵达香港高等法院,挥手向各路记者致意。

这场世纪大战始于2007年4月3日,亚洲最富有的女人龚如心因卵巢癌逝世。其千亿遗产惊现两份遗嘱,一份是2002年7月28日,龚如心立下的华懋慈善基金作为唯一受益人的遗嘱;另一份则是与龚如心相熟的风水先生陈振聪声称,她于2006年10月16日立下,以他为遗产唯一受益人的遗嘱。

这场纷扰多年的争产案焦点在于:龚如心06年遗嘱的真伪性,陈振聪手持的是否仅为“风水遗嘱”,龚如心06年的精神状态对遗嘱的影响等。

世纪遗产争夺官司在两份遗嘱之间较量。最初在得知有一份“06遗嘱”存在的消息后,华懋慈善基金方认为,这份遗嘱一定是在龚如心被陈振聪下了蛊,心神被控制产生的。龚家人决意把诉讼的重点放在“龚如心立遗嘱时精神状态”上。这份遗嘱也演变成“风水遗嘱”。

法庭上,双方律师唇枪舌剑,攻防激烈。华懋慈善基金在庭上指控,陈振聪手持的只不过是一份替龚如心续命20年的“风水遗嘱”,质疑风水师心术不正,以“偷龙转凤”方式保留不应保留的文件。

资深大律师张健利引述风水专家报告,风水遗嘱内容非常接近法科风水师的“续命奏表”,其中一句:“深信我的遗嘱会获神灵指引”,遗且嘱行文用字涉及“神灵”、“上天”等字眼,极不寻常。大律师强调陈振聪只是遗嘱风水师人的角色,无权取得遗产。

为说服法官,律师举出大量例证,指龚如心患病期间的怪异行为与风水有关,包括龚如心曾在多个华懋物业地底挖洞求健康,这是风水学上所谓的“种生基”。

律师大谈特谈风水话题,法官突然发问,陈振聪与龚如心二人关系。张健利表示,龚如心因为笃信风水才结织陈振聪。庭外律师补充说,两人在二零零二至零五年期间已没有见面,并从龚如心分三次支付陈振聪每次六亿八千多万港元的法事费用可见,二人不过是顾客关系。

但陈振聪一方的律师振振有词,加以反驳,如果陈振聪拥有的只是一份“风水遗嘱”,用作续命道具,为何会以英文书写?他又质疑,华懋一方风水专家其实只是“媒体达人”,更何况风水遗嘱需要烧毁才会生效,没理由可以继续保存。他在庭上反复强调,陈龚为亲密情侣,并指陈本身富有,没理由冒险伪造遗嘱,以身犯险云云。

2011年2月2日,这场千亿遗产归属的世纪大战落幕。香港高等法院以长达326页的判决,下判:陈振聪声称持有的2006年龚如心遗嘱为伪造,龚氏庞大遗产拨归华懋慈善基金。

法官林文瀚裁示:辩护“02遗嘱”成立的两位证人证词真实可信,“02遗嘱”真实反映了她将其产业留给慈善基金的心愿。因而此案焦点落到了“06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上。他否定了龚如心“06遗嘱”的真实性,“06遗嘱”的龚如心签名为伪冒。

次日,败诉方陈振聪被捕。今年7月5日,他因伪造遗嘱和使用虚假文书两项罪名成立,被判12年,需要支付控方诉讼费。

香港是法治之地,根据英国法律,遗嘱只要签名真确,不论签署时的心情和处境,一纸之诺,就是合法的遗嘱,没有什么“风水遗嘱”、“卡拉OK遗嘱”、“足底按摩遗嘱”。遗嘱以死者生前最后签署的一张为准。

“一个富有的中国女人,即使到了21世纪,虽然一身意大利名牌华服、法国香水,企业也上了市,还当了一个主席,心态性格却并没有一并发酵,而与2000年前的宫廷文化接了轨。龚女士操控的企业虽然也计算机化,文件合约照香港的生活方式,也以英文版本为准,但心理上,还是把一座地产企业的江山,当做大清帝国。”香港才子陶杰感慨:“香港是一座国际都市?仅以金权王国的继承而观之,不外是金銮宫阙外一页故事残篇而已。”

英国小说中的遗嘱

巴尔扎克有名言:“小说是一个民族的秘史。”浏览英国十八世纪小说,遗嘱在众多作品中俯拾皆是,常是重要桥段,地位举足轻重。丢失的遗嘱、篡改的遗嘱、销毁的遗嘱、伪造的遗嘱、有争议的遗嘱……有产者撒手人寰,葬礼举行之时,全体家庭成员到场。律师众目睽睽之下,打开遗嘱,宣读内容。在这朗朗宣读声中,多少人物的命运发生戏剧性转折。

犹记得,《傲慢与偏见》中,正是班内特先生的地产,根据遗嘱的附加条件,限定传给男性继承人,成功塑造了一位患有“嫁女儿癖”的班内特夫人喜剧形象。《简·爱》小说主线,则可追溯到老罗切斯特要把全部产业完整地传给长子的决定,次子——小说主角罗切斯特,不得不为三万英镑远赴西印度群岛,娶疯女人为妻,简·爱出走与奋斗的正剧,也正是在此背景下拉开帷幕。《呼啸山庄》的布局也与遗嘱息息相关,“画眉山庄”的老林敦先生立下遗嘱,儿子如无子嗣,田庄转由女儿伊莎贝拉继承。多亏遗嘱中的漏洞,希思克利夫娶其为妻,把田庄弄到了手,复仇者的形象越发真实可信。

狄更斯创作的小说《马丁·瞿述伟》,通过老马丁一生颠沛流离,充满焦虑的人生,揭示一个中心观念——无所不在的私欲。全书的核心问题——财产继承关系在人们之间自然关系上的投影。老马丁处在众多的自然关系当中,包括兄弟、侄子、孙子、表弟、外甥,加上其他沾亲带故的男男女女。可是,在他们的眼里,老马丁不是人,而只是一份人格化的遗嘱。反过来在老马丁的眼里,他们也不是人,而只是一只只伸过来的手。

小说中有关“家庭聚会”的场面,富有深意。老马丁病在路上,众亲朋都赶来,为遗嘱而争吵不休。“让了一辈子心,受了一辈子罪,等我死后,就又该引起没完没了的纠纷,造成难以消灭的恶感。向来都是这样。有钱的人一进坟墓,就不一定引起什么样的热闹官司……”老马丁乘他们不备,拖着病体悄悄溜走了。

在狄更斯第一部法律小说《荒凉山庄》中,贾迪斯控告贾迪斯的遗嘱争执案拖了几十年,跨了好几代人,但始终看不见结案苗头。“那些自称参与该案的律师共有二十三位,可是他们对案情似乎并不比我了解多少。他们跟大法官交谈,彼此争辩解释,有人说应该这么办,另一些人又说应该那么办,有人开玩笑地建议翻阅大卷的口供书,这马上引起更大的骚动和笑声。那些与本案有关的人士都懒洋洋的,把审理这案子当做一个消遣,因此谁也没法使这个案子产生任何结果。”

好个狄更斯,凌云健笔意纵横。控诉旷日费时的遗产官司,不仅体现了法律的拖延,律师的贪婪,而且在案件无休无止的运作中,遗嘱解释的过程自我膨胀。

文化遗产日活动方案2

今年2月26日,我委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议案后,即将条例草案印发11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2月28日、3月1日分别召开专家学者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2月底至3月上旬,我委会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赴杭州和湖州等地进行调研,召开了由当地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征求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3月16日,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智慧与文明的结晶,其蕴含的传统文化精神是我们的文化之魂、民族之根,也是连接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如“三雕一塑”(东阳木雕、黄杨木雕、青田石雕和瓯塑),享誉海内外。作为沿海经济较发达省份,如何在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几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绩显著,保护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但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保护意识淡薄,工作不平衡。不少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还未得到政府足够的重视,一些地方领导对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保护意识较为淡薄,重申报、轻保护;重开发、轻管理。有的甚至在未实行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急功近利,盲目开发,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严重破坏。二是资源流失加快,传承后继乏人。近年来,有些团体和个人受利益的驱使,将民族民间文化资源转让出卖,以谋取私利。不少境外人员也以各种名义到我省各地,搜集民族民间艺术资源,造成民族民间文化珍品流失境外。同时,部分传承人的生存状况较差,特别是一些身怀绝技的老艺人年逾古稀,后继乏人,使得这些独门绝技随着老人的离去而失传灭绝。面对现代化物质生活的改变与市场的冲击,民族民间艺术的消亡速度正在加快。三是立法滞后,保护力度有待加强。由于缺少相关的制度规范,我省不少地方的保护工作仅仅停留于文化行政系统的部门行为,尚未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局面,保护措施得不到很好落实。大部分市县保护和管理力量较为薄弱,经费投入较少,一些地方连整理抢救等基础性保护工作都难以开展。因此,亟需通过立法,明确政府职责和保护措施,以进一步推进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目前云南、贵州、福建、广西、宁夏、江苏等省区已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极大推动了当地的保护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列入了本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广东、安徽等10多个省区也将相继制定地方性法规。我们认为,及时制定《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对于加快推进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法制化进程,进一步提高保护和利用水平,是十分必要的。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较好地总结了多年来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验,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内容基本上是可行的,建议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条例草案在有些方面还需作进一步的研究、修改,主要是:

一、关于保护范围。条例草案第二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作了界定,并列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在调研中,有的专家和地方提出,草案第二条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第一项和第六项的表述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国务院办公厅文件([2005]18号)的提法不一致,表述不够规范合理。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应再作斟酌。为进一步突出保护重点,明确保护范围,建议将该条第一项、第六项分别修改为“口头传统,包括作为其载体的语言;”和“与上述表现形式相互依存的实物资料和场所;”。

二、关于保护职责和保护经费。条例草案第二章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有的地方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要明确政府职责,强调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导作用。特别是针对当前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的实际困难,各级政府更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建议将草案第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用途可适当扩大范围。

三、关于名录和继承。建立名录体系和确定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两大核心制度。条例草案第三章专门对此作了规定。有的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大多依靠口授身传,应积极鼓励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传承活动,以进一步建立以人为核心、科学有效的传承人制度,这也是和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大不同之处。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三章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对传承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传承人和传承单位,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另外,该章第十五条关于确认传承人或者传承单位资格的规定不够严谨,表述不够准确,建议作适当修改。

四、关于特别保护措施。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和命名民间艺术之多。在调研中,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在生态保护区内除了要保护好群众广泛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外,还需要保护好与传承活动相关的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这些都需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的积极支持配合。因此,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初审,经省文化行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组织评审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同时,建议在该条中增加命名民间艺术之乡的相关条件和程序,以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

五、关于法律责任。条例草案第三十条规定,“侵占国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法予以追回,并作出处理。”在调研中,有的部门提出,非法占有国家财物的行为种类很多,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才由公安机关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建议对该条作适当修改。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擅自从事工程建设活动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破坏的行为,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作出相应处罚。有的部门提出,根据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类行为不应只由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另外,该条款与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内容不对应,建议对该条作适当修改。

文化遗产日活动方案3

“档案式保护”是非遗保护的基础手段之一。在传统的非遗保护观点里,它指相关保护单位对非遗项目、传承人以及与之相关的具有价值的信息进行直接收集、整理、立档、保存、管理并提供利用服务的各项工作的总称。早在1950年,日本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中就提出了为无形文化财建档的要求,在该法律第三章第二部分中明确规定了“重要无形文化财及重要无形文化财之外的无形文化财的指定及其保持者或保持团体的认定、保存展示、记录档案的制作及经费等内容”。在此之后,各国也开始积极探索非遗“档案式保护”。

在我国,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图书馆、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是非遗“档案式保护”工作的主体。它们对非遗虽然起到了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的重要作用,但是在新时代下,这类传统的主体保护方式对非遗的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的作用并不太突出。正如有的学者指出,非遗作为一种“活态”遗产,不仅仅是为了简单保存而归档,而是为了保护和传承才归档,并且保护和传承绝不是固守的。[1]因此,它们必须要走进广大民众的视野,从民众中来到民众中去,这样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护。

一、“互联网+”时代下非遗“档案式保护”的新特点

1.保护内容的变化:由显性到隐性

在传统的观点里,“档案式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非遗活动中产生的一系列实物、道具、资料、非遗项目档案、传承人档案等。随着我国非遗项目的增加,“申遗”档案、学术论文、会议报告文件、课程资料、图书出版物等开始进入档案工作者和相关学者专家的视野。非遗主要体现在口头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传统手工艺等方面,是广泛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隐性知识”。例如张小泉锻制技艺、郫县豆瓣传统制作技艺、中医正骨疗法等等,在过去,它们主要是依靠家族代代相传,因此,对于家族而言这些技艺是他们的隐性知识。[2]在现代化的今天,这些技艺仍然发挥着造福人类的作用。因此,档案工作者们有意识地收集、整理这些隐性知识,通过档案化处理,将其变成显性化知识,从而可以达到为人类广泛享用的目的。

早在2007年,著名学者冯骥才先生就指出,“非遗档案不仅包括纸质的、数据库多媒体的东西,活的东西也是档案,甚至活的空间也是档案”[3]。今天的资料也许就是明天的档案。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档案的价值认识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所以要重视新环境下出现的新问题。非遗衍生品作为非遗“生产性”保护的成果表现,在“互联网+”时代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了。以“夏布制作技艺”为例,重庆壹秋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通过独特的创意设计来激活夏布的美,以此传播传统的非遗,目前已经开发出包括围巾、布包、桌旗、团扇、笔记本、钱夹等500多种夏布衍生品。从这个角度来看,非遗衍生品的设计、制作、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有价值的资料都可以成为档案;因为它们发挥了档案的教育、保存、研究等功能。

2.保护载体的变化:由物质到虚拟

过去,我们对非遗的档案主要采用纸质记载、录音、影像记录等方式保存。在互联网时代,随着技术的进步,许多非遗档案开始实现数字化,通过扫描技术、数据库技术、多媒体技术、3D虚拟交互技术、VR、AR、MR等高新技术,将非遗档案资源转化为数字化的档案信息。例如韩国文化遗产管理局建立了非遗在线百科全书,通过信息技术、多媒体平台记录非遗资源,各非遗团体、个人可以及时提供非遗动态并且更有效地把信息传播给公众。[4]此外,美国、加拿大、英国、匈牙利、印度等国家都在开始积极探索非遗数字化建档工作。

早在2006年,文化部就联合中国艺术研究院建立了“中国非遗数字博物馆”网站,从国家层面对非遗进行数字化保护。随后,江苏省、河北省、太原市、凉山彝族自治州等省市地区也开始积极探索非遗档案资料数据库建设。此外,很多保护单位开始尝试建立非遗“大数据”中心,统计非遗及传承人在全国的分布情况。基于数据,我们可以快速地了解同类非遗在不同地区、不同传承人手中的传承状态,从而挖掘其传播价值,建立良性的传播生态圈。非遗共享性保护原则要求我们在对其实现数字化保护的同时,可以通过网络利用非遗档案资源。

3.保护主体的变化:由单一到多元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定义,非遗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基于这一概念,我们可以认为非遗的传承主体可以是群体、团体或个人,而从非遗保护的实践来看,单纯地依靠政府部门或非遗传承主体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利用集体的力量和“公众参与”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对非遗档案的保护工作亦然。

近年来,随着“申遗”的进行,非遗“档案式保护”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公益性档案保护主体开始向商业性保护主体过渡,形成了包括博物馆、纪念馆、档案馆、各种研究团体、政府文化机构、公司、民间个人等在内的保护管理体系。[5]因此,对非遗的档案式保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记忆”工程、日本“亚太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以及台湾“兰屿媒体与文化数字典藏”计划的经验,开展跨地区跨国界的合作模式,争取最大范围地收集档案资源。[6]此外,高校也可以利用自身优势资源开展非遗档案保护,如加拿大纽芬兰纪念大学成立数字档案馆,利用高科技手段,积极参与非遗档案建设工作,通过互联网平台分享保护成果,传承本国文化。

我国幅员辽阔,还有很多非遗档案资料分散在民间。在网络时代,信息传播速度加快,档案工作人员应该抓住机会,借助网络力量多方互动,展开对它的收集整理工作。非遗传承人分布在全国的各个角落,需要政府从顶层设计着手,制定相关的政策,规范传承人的网络传承行为。

档案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立非遗专门网站,并设置一个网络接口,非遗传承人、研究者等可以通过注册形式上传相关资料,从而可以不分时间、空间收集档案资料,不断完善内容,保持档案内容的持续更新。这种方式可以收集到丰富的资料;当然资料内容会有鱼龙混杂的现象。这就需要对档案进行仔细甄别查验,保证档案资源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3.加强对档案的宣传推广工作

非遗的保护工作机制应当是“决策机制、协调机制、咨询机制与执行机制、督查机制等的有机结合”。[11]其中,“决策机制”是保护工作的基础,档案资料不仅依靠大量的人力物力,更需要政府部门对收集整理好的档案进行编研,并在此基础上策划一系列档案宣传活动,让档案真正实现普及,发挥应有的作用。例如由贵州省档案局和上海市档案局联合主办的“黔姿百态?D贵州省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展”,充分运用了500多件档案文献、照片和实物,形象生动地展现了贵州省最具代表性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2]

尽管“文件生命周期”①理论告诉我们,处于非现行期的非线性文件需要进入档案馆永久保存,可是非遗是靠传承者“身体”传承的,所形成的档案需要回归传承生态环境。因此,档案主管部门可以定期开展线上线下主题展览活动、学术研讨会、专题讲座,通过策划这些活动来扩大受众对象,广泛吸收各方意见,强化档案保护意识。此外,开展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新观点可以集结成书并公开出版,从而扩大档案的传播范围。

有学者提出“固态活化”理论,即“对非遗档案进行研究、开发和利用,开发出蕴藏在非遗档案中的精髓和灵魂,将固态的非遗还原为活态非遗并以活态的形式传承发展”。[13]按此理论并结合非遗保护的实际情况,档案相关部门还可以开发非遗相关辅助教材、学习课程,与大中小学建立合作关系,通过网络学习的方式进一步发挥档案的教育文化功能。

4.建立非遗专题档案数据库

20世纪60年代中期,产生了数据库技术。它主要是指对数据进行存储、处理、管理和维护的一种现代信息技术。非遗档案数据库是指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对非遗档案资源进行分类、记录、保存,建立科学有效的存储空间的一种技术保护手段。非遗档案数据库是实现非遗资源共享的重要平台,同时也是宣传推广非遗的有效手段。目前我国已建成中国荣昌陶艺文献专题数据库、楚雄彝族文献专题数据库、伏羲文化文献专题数据库、山西戏剧文物文献数据库等。[14]这些地方特色数据库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和学习。

然而,我国还有很多的非遗档案资源分布零散,并且官方和民间资料都比较少,没有形成统一的档案分类标准。尤其是一些濒危非遗项目更需要及时采用数据库进行保护,如羌年、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麦西热甫、中国活字印刷术、中国水密隔舱福船制造技艺、赫哲族伊玛堪说唱等等。因此,档案保护单位可以参照《中国档案分类法》,统一制定分类标准,分级进行编码保存,并根据地域特色,建立专题档案数据库。

5.加强档案的立法保护

“档案式保护”是国际法确立的保护模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多次以国际文件或立法形式强调档案式保护的重要性。从1972年的《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到1989年的《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建议》,再到2003年的《公约》,[15]这些文件法规拓宽了非遗档案保护的立法空间。

以非遗档案的所有权为例,群体、团体或个人是非遗的传承者、创造者、享用者,他们在非遗的保护、传承、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他们在行使非遗传承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充分享受非遗带来的经济收益。然而在我国,很多集体创造的非遗资源,由于所有权关系尚未明确,传承者本身得不到应有的利益。因此,需要加快制定法律,还原传承者的主体地位和权利。

此外,非遗档案中涉及的内容可能包含个人的商业秘密,如传统手工技艺或饮食医药配方。系统的档案材料一旦通过网络泄露了,不仅对传承人造成损失,很有可能对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文化造成伤害。因此,通过对商标的预防式注册和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措施可以有效防止侵权行为。

文化遗产日活动方案4

一、档案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目前,档案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参与者,在挖掘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其主要工作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上议程,协助档案局制发文件

目前各地档案局都已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视野,积极制发文件,为实际工作指引方向、提供指南。江苏省是我国首个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的省份,在其草案审议后,江苏省档案局迅速下发了《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文献收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档案主管部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资料进行全面归档,并提供利用。

2、积极配合申报部门主动开展服务,提供材料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鉴定工作需要大量的原始文献材料作为佐证,毫无疑问档案馆的丰富馆藏可以提供充分的凭证。在武汉市申报《木兰传说》的过程中,档案馆查阅了各个历史时期的《黄陂县志》及相关全宗的档案资料及图片,并辅助制作完成了30余万字的申报文本、25分钟电视专题片和300余幅照片,为申报提供了强有力的史料保障。

3、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档案收集工作进行指导,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过程中,会形成大量的文献材料,对这些材料进行立档是必须的工作,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档案必须全面反映项目在保护、传承过程中的真实面貌,材料必须分类有序、字迹清晰、保存持久,对此档案部门应给予有力指导。北京市崇文区档案馆就安排专人,查看档案保管条件及文件的收集整理情况,并指导各类载体文件材料的管理。

4、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研活动,征集相关档案文献

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研活动,全面掌握保护工作的现状,是档案馆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青岛市档案局(馆)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主动与市政协领导沟通,派人随同参与调研活动,实地考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情况,随时收集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材料,协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与立档。

5、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提供展阅、编辑成册

北京市档案馆提出“北京将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库”,北京市海淀区档案馆举办的“华彩海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集萃”展,不但从不同角度展示了民间文化的艺术魅力,同时也宣传了北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升了民众的认识。江西省艺术档案馆建成并开通了“江西省非物质文化保护网”,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开通第一网,已着手编辑《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照片图鉴、画册以及代表作品系列丛书。

以上说明档案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已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档案馆在参与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档案部门的业务经费不充足,在民间档案征集比较困难;档案人员对非物质文化缺乏深入了解,研究力量薄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不能准确鉴定;档案馆领导的重视程度仍有待提高,没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很少安排专职工作人员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等,这些都牵制了保护工作的开展。更为重要的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关政策明确规定档案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权利与职责范围,各地档案馆的保护工作多数还处于自发状态。一套完整的保护体系与机制亟待开发,进而保证档案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二、档案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独特地位

温家宝总理在参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时曾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有物质性,物质性就是文象,非物质性就是文脉”、“无文象无体,无文脉无魂”@。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没有物质形态,但有物质载体,这些物质载体包括了文字、声音、影像资料等,与档案馆馆藏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档案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天然的优势。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化可借鉴档案工作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物质化保护是遗产学界公认的重要保护手段,物质化的过程就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化,并为其建立档案。档案馆在收集资料、建立档案方面有非常成熟的方法、完备的工作体系,档案工作人员深知保护的本质与重要性,在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材料时,必然能够从科学全面的角度来搜寻与挖掘;另外档案工作人员长期与各种载体材料打交道,了解它们的优缺点,这样在建档过程中可以站在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为后人留下可看可用的珍贵遗产。

2、口述档案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补充

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口头文学、表演艺术、手工技艺、民俗文化等是由传承人的口传身授得以代代相传的,传承人以其超人的才智与灵性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灵魂。针对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不齐全的状况,传承人的口述档案就成了重要的来源。档案馆有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和现代化的专业技术和设备,通过采访笔录,形成文字记录、绘图制图、录音录像等材料,可以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

3、档案馆固有的工作领域与社会联系为保护工作提供了方便

档案馆的工作覆盖社会工作的各个方面,波及各个地区与领域,长期以来形成了十分完备的工作体系和广泛的社会联系,构成了档案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独特资源,是任何别的部门无法替代;而且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专业与独到的见解。

4、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建立离不开档案馆的直接参与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档案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立档更是缺少不了档案部门的参与。“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工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档案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途径

1、收集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

在专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过程中,通常会形成大量介绍项目基本情况的申报材料与记录申报过程的材料,如新闻报道和各种宣传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这些材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创新与进一步研究显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与价值。档案馆应积极主动介入,将第一手材料收集保管,并建立项目档案。为了保证档案的齐全与完整,档案馆可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一是通过档案局制发文件,要求相关单位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传承和申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载体档案的积累与整理,并规范收集范围、进馆时间等具体要求;二是各级档案馆工作人员,要有计划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接收进馆;三是发动社会力量,将民间散存的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档案文献征集进馆。

2、全面普查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传承人档案

档案馆可以组织专门的人员队伍,如一些资深的老馆员,以丰富的阅历与独到的见解对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进行地毯式搜索,利用各种信息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各个方面进行系统收集、记录、分类和编目。通过这样一种形式不仅可以了解一个地区的主要遗产类别,还可以挖掘很多隐没在民间的文艺传承人,从而为他们建立起传承人档案。继2007年在黄山举行的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后,我国各省市都相继确认了一批传承人名录。档案部门应抓住时机,录制传承人的口述资料。已有很多档案工作者开始了口述档案的记录之路,他们走街串巷,踏遍乡野,不漏地区、不漏种类地访谈老艺人,记录他们的作品与实物,既抢救了一批批濒危的技艺,也让老艺人们安了心。

3、研究馆藏档案、资料,为申遗工作服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成功申报,需要大量的材料证明此项遗产的传统性,档案馆的丰富馆藏不可或缺。因为正是这些丰富的馆藏说明了此项遗产的历史渊源、流变与传承。因此,档案馆可以利用其丰富的馆藏资源以及对本地区民间文化的熟悉度,对本地区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档案进行挖掘、分析、整理,将其提供给申报机构。例如安徽省安庆市档案馆的特色库藏有相当完备的黄梅戏档案,有老一辈艺术家的照片声像档案,也有黄梅戏的一些经典曲谱剧照,以及在黄梅戏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资料。正因为有这些充分的材料佐证,安庆市才得以战胜湖北省的黄梅县(黄梅戏的发源地)成功申遗。

4、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

如果一个文化永远没有力量来激活,自己也没有力量不断创新的话,就会走向盛极而衰的地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样如此,仅仅将这些物质化的档案保存下去,只会让它失去延续的命脉,成为一堆死物;只有传承与发展才是最好的保护方式,这需要政府的大力宣传与教育。档案馆可以组织专门的研究和开发队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深层次加工和创作,整理出版文字记录、图片资料和视频信息,开放展厅提供展览,使濒临灭绝的文化遗产重新焕发出生命的光彩。同时,开放的档案也有利于民俗学者的研究,这样引入学术同行的力量,对普及关于非物质文化的理论知识,提高民众的保护意识也是不无裨益的。

文化遗产日活动方案5

――文化部部长孙家正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开幕式上的讲话(引自2006年3月3日《人民日报》)

不久前,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并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日”。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高度重视和战略远见。此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又在国家博物馆开幕。作为一名档案工作者,对此甚觉欣慰,备感振奋。

档案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信息资源、传统意义上的“资政工具”以及现代意义上的“维权利器”,同时也是存储社会记忆、传承人类文明的文物,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在我国,一般公众不知道档案是文化遗产,这一点不足为奇。让人感到不解和遗憾的是,有相当数量的档案部门和档案工作者也从未将档案看作是文化遗产。他们不清楚档案的本质属性,淡忘了档案工作者最崇高的职责是“守护和构建人类历史记忆”,片面地以档案的利用率高低来衡量档案的价值,贸然决定档案的存留取舍,甚至认为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信息陈旧”,“电子文件”将取代“传统档案”,“数字档案馆”至少要同“传统档案馆”并驾齐驱,“档案工作的中心和根本方向是档案信息化”,“利用是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因而忽略了档案这一珍贵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忽视了档案的收集、保管工作。笔者担忧,长此以往,“档”将不“档”,历史记忆将在我们这一代档案工作者手中丢失。

如果说中国的档案工作者主要关心的是如何满足现实需要,那么国际组织和我们的外国同行们则更多关注蕴涵于档案之中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这种差异的形成,既源于东西方各自固有的文化传统,也和中外对档案概念迥然不同的诠释相关。

珍惜和保护本民族的文化遗产,在西方社会中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漫步于欧洲的城市和乡间,你会处处感受到所谓“老欧洲”那种历久弥香的气息;在美国这个年轻的国度里,一栋建筑即使只有上百年的历史,也不会轻易拆毁。对于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西方国家早就将其视为价值超过一般物质财富的文化财产。历史上,从早期的征服者到后来的殖民者,再到帝国主义侵略者,都曾觊觎、掠夺过被征服者的文化财产。其间或有破坏,但仍是以巧取豪夺为主。众所周知,雨果就曾痛斥英法这两个自称“文明人”的强盗对圆明园的掠夺和破坏。二战中,档案和其他文化财产遭受到前所未有的巨大破坏和任意掠夺,劫后余生,人们深刻反思,开始意识到了一个国家的文化财产(包括档案),不仅属于这个国家所有,在一定意义上讲也属于全人类所有,因而应当受到他国的尊重和世界各国的共同保护。1954年5月14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海牙召开全体会议,制定了《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公约规定:文化财产包括档案和存放档案的场所;各国对自己领土的文化财产在平时保障安全,对别国领土内的文化财产给予尊重,不得采取敌对行动和报复行动;在发生武装冲突时,文化财产的收藏处不得用于军事目的,并使其享有豁免权和国际管制。海牙公约将档案和存放档案的场所明确列为受国际公约保护的文化财产的范畴,这标志着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

世界记忆工程的发起正是源于保护档案等文献遗产的初衷。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由于社会进步而造成的大量文明遗存的迅速流失,世界上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意识到,文化财产中最可宝贵的、无法用金钱衡量其价值的是文化遗产;毁灭文化遗产的不仅仅是战争,更多的是我们人类自身的麻木不仁。他们呼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尽快行动起来,敦促各国保护好文化遗产。在199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一些与会者相继指出:“不关心自己过去的民族是没有未来的民族”,“世界各国――即全人类――已经悲剧性地失去,并在继续失去大量的文献遗产――或者毁于粗心,或者毁于无动于衷――最令人痛心的是――毁于故意销毁。”199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发起了世界记忆工程。1993年,在波兰普图斯克召开的世界记忆工程国际咨询委员会(1AC)第一次会议认为,世界记忆工程必须有两个基本原则:

――生存:保证收藏品和档案得到妥善保管;

――提供利用:最大限度地向公众提供利用。①

十多年来,IAC与国际档案理事会等国际组织携手合作,在全球致力于保护档案等各类文化遗产,工作卓有成效。在与1AC的合作中,国际档案理事会发挥着重要的建设性作用。1997年9月,国际档案理事会在爱丁堡召开会议,讨论了世界记忆工程,对其中涉及的记录和档案议题发表了立场声明,提出所有的档案文件在其背景中都是独一无二的,要求世界记忆工程能够重视档案的独特性质,修改IAC过去不能以公共档案馆的全部档案为单位申报世界记忆名录的决定,即将所有的国家档案均列人世界记忆名录之中。2004年第15届国际档案大会更将“档案、记忆和知识”作为大会的主题,人们对于档案的社会历史记忆功能和文化遗产属性达成了更加广泛的共识。

我国有着悠久的文明历史,中华民族创造了光辉灿烂的历史文化,留下了许多难以用金钱衡量其价值的文化遗产。毋庸讳言,更有难以数计的文化遗产湮没在历史的尘埃中。幸存的文化遗产之得以幸存,就载体因素而言,非物质的文化遗产,必渗透于民族的社会形态、生活方式和文化习俗;物质的文化遗产,其载体必是坚固耐久。李学勤先生认为:“要求夏得到和商一样的证明,恐怕实际是不可能的。商王世系的证明,是通过甲骨文的发现和释读。商朝后期的王室和贵族,有用甲骨占卜并在甲骨上契刻卜辞的习俗,是十分特异的事例,而蕴涵大量史料的卜辞文字就得以凭借坚固耐久的甲骨质地保存下来,当时本来大量存在的竹木简册则完全消失了。不能要求夏代也有类似的文字记录传留至今,实际商代前期也是一样”②。幸存的文化遗产之得以幸存,就社会因素而言,客观上是由于旧中国社会发展缓慢、许多地方十分闭塞、人类活动对环境破坏较少,主观上则是由于历代统治者出于统治的需要,非常重视存史资政,皇亲国戚、达官贵人为了自家把玩而收藏,以及“厚葬”风俗和宗教传播等等。以档案的收藏为例,我们现在还可以看到清朝专门存放档案的皇史成巍然屹立于紫禁城之侧,“石室金匮”名不虚传,清朝宫廷和中央政府的档案保管得非常完好。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也叫明清档案馆,现在主要保管着清朝的档案,还保管着4000多卷明朝的档案。然而,明王朝17帝277年,其档案留存至今的为何只有区区数千卷?据第一历史档案馆的同志介绍,大宗的明朝档案从李自成起义军进京起即遭毁灭,该馆收藏的这

4000多卷明朝档案,还是清朝为修明史而征集来的。民国初期的“八千麻袋”事件进一步印证,我国历史上反复出现的政权更替、战乱往往会造成法治缺失、社会脱序的局面,因而祸及档案。

战乱对档案的毁灭是明显的,也更容易受到人类良知的审判。更令人痛心的是大量的文献遗产毁于粗心,毁于无动于衷,毁于故意销毁,而我们作为当事人甚至守护者对此全然无知。单从历史传统上看,中国社会并不像西方社会那样普遍具有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2003年至2005年,央视和日本NHK合拍《新丝绸之路》,总导演韦大军在其导演手记中深有感触地写道:“西方人对掠夺的文物所采取的研究与保护干得十分出色,这个事实往往会加剧我们内心反反复复的矛盾。”③我们的内心交织着对掠夺者,的谴责,对掠夺者所做的出色的研究与保护工作的“佩服”,对我们民族落后挨打历史的悲愤,对国人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漠甚至麻木的忧虑。最尖锐的问题是,如果这些文物没有被掠夺到国外,那么它们的命运如何?今天是否安在?最近,我们听到了一位狂热爱好北京历史遗迹和遗存的美国记者爱德华兰・弗兰科的一声叹息:“过去800年间,北京是在进行一个个摧毁与重建的循环。元朝人建起来的东西被明朝人改变,此后周而复始。”由于历史上生存的艰难,公共意识的缺失,实用主义哲学的深入骨髓,因而我们民族的文化遗产长期以来并没有得到全民族自觉妥善的保护。眼下膨胀于时代血脉中的利益驱动,更是我们保护文化遗产的最大“敌人”。

除上述以外,从现实情况看,对档案“生存”构成的主要威胁还有以下几方面:

――信息化浪潮的冲击,使相当一部分档案学者和档案工作者目光迷离,失去“本我”,自动消解档案学和档案工作,使之异化成为信息一情报学和信息一情报工作。

――档案工作的专业门槛过低,有相当一部分从业者人文底蕴不足,从未接受过系统的档案专业知识培训。

――囿于国家政权重要历史人物宏观历史阐述资政襄政的狭隘历史观和国家档案工作模式,大量有价值的历史记录未进入档案工作者视野。

――历史唯物主义精神缺失,以一段时期的政治尺度和思想认识水平来确定档案的存留取舍,例如对“”档案的人为销毁。

――在档案的鉴定上过于相信人的未卜先知能力,制定和运用档案保管期限表恰如“刻舟求剑”、“削足适履”,过早地、机械地、草率地决定文件的命运。

――档案收集不力。档案部门主动收集档案的意识不强,社会档案意识薄弱,私人收藏之风渐兴,关于收集移交档案的法规制度操作性差,措施偏软,致使大量珍贵历史记录流失在个人手中。

――档案保护意识不强。在档案业务经费的投人中,只有很少一部分直接用于档案预防性抢救和日常保护;在档案扫描是否影响档案寿命之类的重大问题上缺乏论证;档案入库消毒、经手珍贵档案需戴手套等措施不细、不严。

自1996年在北京召开第13届国际档案大会以来,随着对外交往活动的增加,特别是近年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我国档案界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档案的文化遗产属性和文明传承功能。2004年,全国档案局长馆长会议对档案馆的功能建设给予了新的系统阐述,即“档案馆作为党和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不仅具备收集、保管、利用档案资料这三项基本功能,而且还具备保存人类文化遗产、维护历史真实面貌、资政襄政、繁荣科研、发展经济、宣传教育等社会功能。要充分发挥档案馆的基本功能和社会功能,把档案馆真正建成档案安全保管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已公开现行文件集中向社会提供利用的中心和档案信息服务中心”。这一新的系统阐述首次将保存人类文化遗产列为档案馆的社会功能,标志着我国档案事业建设理念的一次飞跃。2005年9月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办公厅主任王刚在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调研时强调指出:“档案工作是一项记录历史、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工作。利用档案为党和国家的现实工作服务,就能更加充分地体现档案工作的价值和功能。”王刚同志的讲话,不仅明确提出了档案工作的基本性质、根本任务和价值实现的主要途径,而且对档案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做了更加完整的表述。

我们应该清楚地知晓,中华文明源远流长,以物质和非物质的形态留存下来的文化(包括档案)是中华民族自己认定的历史凭证,是中华民族得以延续,并满怀自信地走向未来的根基和力量之源,保护民族的也即全人类的文化遗产是档案事业的永恒之道和至高境界。我们希望并且相信,我们的人民,我们的档案工作者已经掌握了科学发展观的精髓,是称职的护门神,能够为保护人类文化遗产做出应有的贡献。

注释:

①《永恒的事业――中国与世纪之交的国际档案事业》,毛福民主编,中国档案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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