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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办法和考核方案范例【推荐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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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办法和考核方案【第一篇】

薪酬、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XX公司系统的治理结构,规范企业运作,健全XX公司系统经营层高管人员的激励和制约机制,从而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和经营效益,特制订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XX公司或分支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聘用的下列员工:

1.各分支公司总经理;

2.各分支公司副总经理;

3.其他经董事会聘用的经营层高管人员

二、考核形式及收入构成

1.收入形式

以上人员均实行年度薪酬制度(以下简称年薪制)。

2.收入构成

高管人员年薪收入由基准年薪、风险收入两个部分组成。

三、考核指标及基数

1.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以净资产收益率为主,结合考核发展进度、职工收入等指标。

2.指标基数

(1)净资产收益率:7%;

(2)发展进度:当年实现主营收入高于上年主营收入;

(3)职工收入:职工当年人均收入比上年增加5%

四、基准年薪标准

在完成以上考核指标基数的前提下,各类高管人员基准年薪标准如下:

1.总经理:12万/年

2.副总经理:万/年

3.其他:6万/年

五、风险收入考核办法

风险收入=净资产收益率对应计提的风险收入×(1-复合指标扣减率)

1.总经理考核办法

(1)净资产收益率:低于7%折算所产生的利润率按%的比例扣减基准年薪;超过7%部分折算所产生的利润率,超过额度在1000万元之内的,按%的比例计提;超过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的比例计提。

(2)发展速度:若公司当年实现主营收入低于上年实现主营收入,扣减风险收入的5%。

(3)职工收入:若职工当年人均收入比上年增长低于5%,扣减风险收入的10%。

2.副总经理及其他经董事会聘用的经营层高管人员考核办法

上述人员的风险收入根据各人工作绩效情况在总经理实得风险收入总额的比例幅度内由董事会进行评估考核计提(或扣减)。

各人比例幅度如下:

(1)副总经理:50%——60%

(2)其他经董事会聘用的经营层高管人员:45%——55%

六、单项奖罚考核办法版权所有

XX公司系统经营层高管人员在任期内实现了公司效益显著或贡献突出的(如重大投资、招商引资、配股成功等),可由董事会确定对相关人员另行实行一次性单项特殊奖励;如投资、经营决策、招商引资等事项造成重大失误或损失,则予以单项扣罚。

七、年薪收入评估考核程序

1.各分支公司(机构)在年度末,财务部门根据财务决算情况,计算出本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发展进度比例及职工收入指标等数据,上报XX公司企管小组;

2.企管小组组织财务人员对以上数据进行审计后,做出评议意见,确定复合指标扣减率,提高XX公司董事会;

3.董事会根据测评意见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审议后,确定各人风险收入金额;

4.董事会对评估考核结果按规定予以说明。

八、其他事项

1.经营层高管人员年薪收入实行“上限封顶,下限保底”的办法,上限封顶数为基准年薪的3倍,下限保底数为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年薪考核实行一年一清,不结转下一年度;

2.经营层高管人员实行风险抵押,风险抵押金为风险收入的30%,当抵押金累计达到基准年薪倍时,不再增缴抵押金;

3.经营层高管人员年薪在计提的工资总额(效益工资)中列支;

4.总经理离任时要进行离任审计,如发现有出入要对其以前年度考核年薪进行调整,超过(或不足)部分应从当年年薪或风险抵押金中扣除(或补发)。任期未满而无正当理由辞职的,抵押金不与返还;

5.经营层高管人员如兼任其他职务的,以其实际从事的主要工作岗位确定薪酬,不能随意选择和多头兼得;版权所有

6.年薪酬工资支付采取月度预发,年度结算的办法。月度预发的金额按基准年薪月平均数计发,并单独建立发放台帐;

7.经营层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后,将于本系统其他员工的工资相脱钩,除按本方案规定取得经考核的年薪收入外,一律不得另外领取其他各种名义的工资、奖金等;

8.本方案的年薪均含税。按国家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公积金等费用,均由本人自负;

9.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其他重大情况,本方案将及时做出适当调整或提前终止;

10.本方案的基准年薪可考虑地域和物价差异,但上下浮动控制在8%之内,并必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行。

九、本方案实施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2006年12月31日

考核办法和考核方案【第二篇】

一、考评内容

按照《“百分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中的考核内容及标准进行考评。

二、考评范围

机关各科室(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财务审计科、农村流通科、农产品体系建设科、基层组织科),在职在岗工作人员。

三、考评办法

市社考核领导小组对照《“百分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评分标准,结合工作人员个人述职与民主测评情况,对各科室、个人实行综合考核。

四、考评步骤

(一)按照《“百分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考核计分。请各科室长将相关考核材料于1月16日前向考核办公室提供积分结果和依据。由考核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对各科室和个人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计分统计、汇总,并进行公示。

1、督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分数统计、考核和公示。

2、宣传调研。由办公室负责分数统计、考核和公示。

3、考勤。由人事教育科负责分数统计、考核和公示。

4、学习。由人事教育科负责分数统计、考核和公示。

(二)召开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评大会,科以下工作人员个人述职,进行民主测评。

(三)根据“百分制”考核得分和民主测评票数,按得票顺序先后,取前两名为先进科室、前6名为先进工作者。

五、考评结果使用

1、先进科室、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奖励。

2、上报市公务员局优秀等次人数,根据先进工作者评选结果顺序,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优秀名额上报。

3、按照《宣传调研考核奖励办法》,对取得前两名的为宣传调研先进科室、前三名的为宣传调研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六、具体要求

1、请参加考核人员于2012年1月20日前完成个人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考评大会定于2012年2月3日(周五)召开。

2、述职要突出201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工作措施及2012年工作打算和建议。时间控制在6分钟以内。

3、参加2011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于2月6日(周一)前将填写的《年度考核登记表》(16K纸印)一式二份交人事教育科,由人事教育科上报审批后存入本人档案。(《年度考核登记表》电子文档请到人事教育科拷制)

七、组织领导

考核办法和考核方案【第三篇】

强调民生与环境 GDP总量指标约束性地位不再

总体看来,各地对县域经济的考核,在注重传统的经济发展指标的同时,民生与社会发展的指标数量明显增加,而且很多都超过了经济发展的指标数。以山东、山西、海南、陕西、云南为例,5省最新修订的县域(云南为市县)经济社会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山东省“民生状况与社会发展”的指标数量最多,达到18项,而有关“结构优化与经济发展”的指标仅有15项。从具体指标情况看,山东省民生类指标占总项目数的45%,山西%、陕西%。其中,山东、山西、陕西、云南分别新增民生类指标5个、1个、6个和4个;新增可持续发展类指标4个、1个、3个和5个。而山西、陕西的县域考核评价指标不约而同地提高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等民生指标的权重。另外,海南的可持续发展类指标达%,远高于其他4省。

即使从经济类指标来看,除海南省外,山东、山西、陕西、云南也减少了对经济总量的关注,更加注重考核经济发展质量、强调结构调整。具体表现为增加相关指标设置或提高相关指标权重。四省经济结构调整类指标均占经济指标总项数的三成以上。

山西

指标体系:《“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方案》

时间:2006年(试行)

最后修订:2008年

自2006年山西省政府《“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方案(试行)》以来,已经历两次修订。2008年的修订中,对县级考核由原来的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资源环境、人民生活5个方面共计35项指标整合为结构优化与经济发展、民生改善与社会发展、生态建设与可持续发展3个方面共计32项指标。

总的来说,调整后的指标体系弱化了对GDP总量水平的评价考核,在经济发展中突出发展方式转变特别是结构优化重点;在社会发展中突出民生改善和安全生产重点;在可持续发展中突出生态建设重点。另外,在经济结构方面,增加了反映结构调整成效的“工业新产品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指标,权数为3%;同时,适当降低了“地区生产总值及人均水平”指标权数,由10%下调为%;以及其他一些调整。

山东

指标体系:《山东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综合评价及考核办法》

时间:2005年(试行)

最后修订:2008年

2008年度《山东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综合评价及考核办法》将县域考核指标体系由原来的31个指标调整为46项。其中“民生状况与社会发展”方面的指标最多,原有11项指标增加至18项,突出富民导向;其次为“结构优化与经济发展”方面,原来的12项指标合并调整为15项,旨在引导区域经济着眼于优化发展结构,提高发展质量。

山东省县域考核指标体系特别强调约束性指标,2008年《办法》新增加“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1项,6大指标是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压线,对综合评价及考核具有一票否决权,强制约束县域经济社会保持科学发展。

云南

指标体系:《云南省县域经济综合评价及考核办法》

时间:2004年

最后修订:2009年

2009年修订的云南省县域经济综合评价考核办法选取经济发展、社会民生发展和可持续发展3大类,共计25个统计指标。新的考核办法坚持经济与社会事业统筹发展,突出经济考核;推动和引导县域经济提高质量、优化结构。

海南

指标体系:《海南省市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考核办法》

时间:2006年

最后修订:2008年

2008年海南省委、省政府对《海南省市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新的考核方案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可持续发展3个方面,利用16项指标对区域发展进行考核。相较于2006年方案,该指标体系注重市县经济社会协调可持展发展,以科学引导市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市县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增强市县综合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陕西

指标体系:《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暂行办法》

时间:2004年

最后修订:2009年

2009年陕西省修订了《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暂行办法》。新的考核指标体系综合测评的大原则没有改变,从经济发展、经济结构、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四个领域,运用31项指标对县域发展状况进行测算。它在原指标体系基础上增加12项指标,更改5项指标,去掉5项指标,将原有1项指标分解为两项,在权重上也作了相应的调整。

新体系减少了财政相关的指标与权数,如去掉了“地方财政收入”指标;对社会发展指标进行了较大调整。同时,增加了6方面“一票否决”的内容。

考核办法范文【第四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十二条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四条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十六条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八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四章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五章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二十六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中医师的考核工作由核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或中医药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本办法所称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本办法所称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第三十四条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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