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考核办法范例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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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考核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安辅警队伍管理,客观公正的评价公安辅警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绩效,督促和激励辅警人员提高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政策及规定,结合全局辅警人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辅警人员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实行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在编在岗的辅警人员。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方法
第四条辅警人员绩效考核主要是对辅警的思想政治、遵章守纪、履职能力、工作绩效、创新工作及工作中的过错等情况的全面考核。
(一)思想政治。具体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决定的执行力情况,及其个人品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表现(10分)。
(二)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具体指工作责任心,敬业奉献精神,担当意识,团结协作和相互配合意识及其工作努力程度等方面的表现(10分)。
(三)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具体指个人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能力,处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适应岗位职责工作要求的能力(10分)。
(四)遵规守纪。具体指依法行政,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各级公安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10分)。
(五)履行岗位职责主要指根据辅警工作岗位分类,应履行的工作职责、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果(60分)。
(六)创新工作是指年度工作中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被区公安厅、市公安局和县(市)、区分局肯定和认可,对公安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
(七)过错是指个人因失职、失信、失误、泄密或不遵守工作纪律,工作不作为、乱作为,影响工作秩序、质量、效率和公安机关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被各级各部门批评、问责和纪律处分的。
第五条辅警人员绩效考核采取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月度考核成绩=共性部分分数(100分﹣扣分值+加分值)×40%+业务工作部分分数(100分﹣扣分值+加分值)×60%;年度考核成绩=(理论考试分数×40%+体能测试分数×30%+警务实战技能测试分数×30%)×40%+全年月度考核平均分数×60%。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成绩均不得高于100分。
第六条月度绩效考核内容分为共性部分和业务工作部分。共性部分内容由县局制定统一考核标准,各用人单位可自行再细化;业务工作部分内容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绩,结合辅警人员工作岗位分类、应履行的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成效等自行分别制定考核标准,并报政工室备案。
第七条共性部分包括遵章守纪、警容风纪、内务管理、教育训练、创新工作、表彰奖励等内容。
(一)辅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除相应分值:
1.因工作过错等原因被问责、警示谈话或诫勉谈话的,每次扣30分;
2.因工作原因被县局点名批评、通报批评或督察通报的,每次扣20分;
3.对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有抵触或执行工作任务不力的,每次扣20分;
4.违反保密管理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扣20分;
5.无故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情形的,每次扣20分;
6.协助公安民警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的,每次扣20分;
7.单独执法执勤或在无民警带领下接处警的,每次扣20分;
8.工作中对群众有“冷、硬、横、推”现象发生,引起群众不满或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差引起群众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15分;
9.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学习、会议、教育训练等集体活动,团结协作精神差的,每次扣10分;
10.教育训练考核不合格的,每次扣10分;
11.私自将统一配发的辅警人员制服、标志标识、工作证件等转借、赠送他人的,每次扣10分;
12.违反规定使用或损坏警用器械、标识或公共财物的,每次扣5分;
13.故意损毁、丢失辅警制服、标志标识和工作证件的,每次扣5分;
14.有迟到、早退情形的,每次扣5分;
15.工作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每次扣5分;
16.工作时间不按规定着装的,每次扣5分;
17.办公区域、宿舍内务卫生脏、乱、差的,每次扣5分;
18.请事假的,每天扣3分;
19.请病假的,每天扣1分;
20.违反其他相关规定,视情节扣除相应分值。
(二)辅警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增加相应分值:
1.严格遵守纪律,忠实履行职责,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每次加10分;
2.因工作成绩突出或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等行为,受到群众褒奖或被新闻媒体表扬的(有文字、图片佐证),每次加10分;
3.在本职岗位上因工作成绩突出,受到上级、本级公安机关表彰或通报表扬的(有文件、证书佐证),每次加10分;
4.工作中勇于探索、刻苦钻研,创新好方法、好经验对公安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每次加10分;
5.其他相关规定可以加分的,增加相应分值。
第三章考核的程序
第八条月度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填表和述职:辅警人员个人对本月完成工作任务、奖惩等情况进行小结,填写《永宁县公安局辅警人员月度考核登记表》(附件一),并在本单位进行述职;
(二)评议和认定:各单位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结合该辅警人员当月工作实绩,综合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勤情况等进行评议认定;
(三)赋分和公示:对认定的实绩,由单位负责人赋分,并在《永宁县公安局辅警人员月度考核登记表》上签署评价意见后,在本单位予以公示,期限为3天;
(四)审核和备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被考核人可在公示期内向本单位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核申请,领导小组签署复核意见,复核意见为最终结果;没有异议的,及时向政工室反馈考核情况,存入个人档案备查。
辅警月考核结果既作为当月核发绩效工资的主要依据,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月度考核时间为上月的15日至当月的16日。各单位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在当月14日前完成考核工作,17日前将考核结果汇总报县局政工监督室。
第九条年度考核由政工室合理安排时间,统一组织全体辅警人员进行理论考试、体能测试、警务实战技能测试及全年工作评价,统计汇总各项成绩,按相应比例计算辅警人员年度考核最终成绩,填写《永宁县公安局辅警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后发回各单位;对考核结果无异议的,由单位负责人和辅警本人在《永宁县公安局辅警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二)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交回政工室,存入本人档案备查;有异议的,被考核人应及时提出复核申请。考核等次在合格以下的,单位负责人须填写履行职责的不足及过错。
第四章考核等次的确定
第十条依据辅警人员绩效考核分值,从高到低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90分以上)、合格(80-89分)、基本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以下)。以上所设分数均包含本数。
第十一条辅警人员绩效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为15%,“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比例原则上为5%。
辅警人数在10人以上的单位,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优秀”和“不合格”人数根据本单位当月参加考核辅警总人数,依照相应比例四舍五入计算;辅警人数在3人以下的单位,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与辅警人数小于3人的单位合并进行考核,“优秀”和“不合格”人数根据合并单位当月参加考核辅警总人数,依照相应比例四舍五入计算。以上所设人数均包含本数。
第十二条特殊情况等次的确定
(一)新招聘辅警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均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二)当月事假累计超过7天的,月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三)当月病假累计超过10天的,月度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累计超过15天的,不参加月度考核;全年病假累计超过90天的,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累计超过120天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四)因公伤残的辅警人员,所在单位须及时向政工室备案。因工伤残的辅警人员住院治疗和出院休养,当月累计超过15天的,不参加月度考核,参照“基本合格”等次核发绩效工资;当年累计超过180天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五)有违反纪律作风方面规定的,月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六)本年内,因工作过错等原因被问责、警示谈话或诫勉谈话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七)在教育培训考核中不合格的,等次评定具体依照《永宁县公安局辅警人员管理规定》第八章第六节确定;
(八)上述所设天数均包含本数。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三条辅警人员月度考核结果既作为核发当月绩效工资的主要依据,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月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除核发基本绩效工资,另发奖励绩效300元;评定为“合格”等次的,核发基本绩效工资;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核发50%绩效工资;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不确定等次的,不予核发绩效工资。不参加月度考核的,不予核发绩效工资(因公伤残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辅警人员年度考核作为奖惩、晋升层级、劳动合同续签或退回劳务派遣机构的重要依据。连续五年评定为“合格”等次的,自然晋升级别;同一层级,连续两年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提前一年晋升级别;连续三年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提前两年晋升级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推迟一年晋升级别;因病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当年暂停计算晋升级别年限;因公伤残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考核的,自第二年起暂停计算晋升级别年限。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作为年度优秀辅警评选候选人。
第十五条本年内,月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连续两次或累计达三次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连续两年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均予以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第六章考核组织领导与纪律
第十六条县局成立由县局党委副书记、政委任组长,政工、纪检、法制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辅警人员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政工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局辅警人员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督导等事务。
各用人单位是实施本单位辅警人员绩效考核的主体,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主持考核工作,并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用人单位还应指定一名分管负责人或民警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县局辅警人员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用人单位辅警人员绩效考核工作进行考核指导和督导抽查。
第十八条各用人单位须每季度向县局辅警人员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辅警人员绩效考核汇总情况。
第十九条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上报本单位辅警人员月度考核结果的,停发该单位当月全体辅警人员绩效工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辅警人员绩效考核细则并负责考核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局辅警人员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辅警人员绩效考核办法予以废止。
辅警考核办法2
为加强永宁县公安局辅警队伍管理,严格组织纪律性,完善规章制度,充分调动队员积极性,加大治安防控力度,发挥治安工作中应有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一、加、扣分标准
1、上班擅自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
2、上班时间到岗不到位或上岗睡觉、打瞌睡、擅自离岗的,每次扣2分;
3、不按规定着装、携装或警容不端正的,发现一次扣1分(包括制便混穿、衣冠不整、敞胸露怀有损形象的);
4、事先不办理请假手续休息的(特殊情况须提前用电话请假,事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按旷工处理,扣5分;
5、工作期间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或被投诉的,经查实,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扣10分,带班组长未及时劝阻的,扣3分;
6、不服从领导命令和工作安排的、不听从指挥,组织观念不强的,每次扣5—10分,应对紧急状态,无故不准时到岗的,每次扣6分,无故不参加的扣10分;
7、工作期间饮酒、酒后驾车、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扣10分;
8、工作责任心不强,发生责任差错的,每次扣2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10分;
9、非客观原因,装备损坏或丢失的扣2—3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10分;
10、在辖区内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治安拘留1名加5分,刑事拘留1名加10分;
11、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视情扣1—5分,情节严重的,扣5—10分。
二、奖惩标准
1、每扣1分的,扣月考核工资20元,扣2分的扣月考核工资40元,以此类推,截止月考核工资150元扣完为止。
2、累计被扣分满10分的,作辞退或开除处理。
3、组长被累计扣分满7分的,撤销其组长的职务。
4、在辖区内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治安拘留1名奖励200元,刑事拘留1名奖励1000元,公安部网上逃犯1名奖励2000元。
三、本办法考核采取每月考核和日常抽考相结合。
辅警考核办法3
1.纪律规范考评
根据干部遵守机关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干部行为规范情况实行考评。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2分:
①无故上班迟到或下班早退的;
②上班时间打牌、玩游戏、聊天、看电影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③出现随地吐痰,乱丢烟头、纸屑,乱倒茶叶渣等不良卫生行为的;
④办公室内环境卫生不整洁的;
⑤侵占、浪费和损坏公共资源的(长明灯、长流水、电器不关等);
⑥不遵守学习、会议纪律的;
⑦上班不注重仪表的(穿拖鞋、背心上班,男同志留长发、长胡子等)。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4分:
①未经请假不参加各级统一组织的学习、会议或参加后中途不请假缺席的;
②值班人员值班擅自离岗的;
③没有完成领导交办任务的。
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6分:
①节假日值班期间缺岗或未按值班要求履行好值班职责的;
②旷工一天的(无故迟到、早退1小时的视作旷工1天);
③不服从领导安排工作的;
④工作没有按期办结、没有客观原因的;
⑤外出办公弄虚作假的;
⑥其他贻误工作并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
①参与赌博的;
②干部工作作风、态度或其他不良行为经查实的;
③值班人员缺岗或没有履行好职责,造成机关大楼发生安全事故的;
④违反规定或其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考评以检查组成员检查为主,领导班子和各委室协助检查;采取经常性考核(每月不少于2次)与抽检相结合。考评结果在下一个月5日前书面报领导小组。
辅警考核办法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镇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东莞市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和《东莞市村(社区)治安联防组织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履行职责、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管理机构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派驻到公安机关并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包括:由镇(街)财政全额保障的“镇级”警务辅助人员和由市镇(街)两级财政专项补助的“村级”警务辅助人员,统一简称为“辅警”。
第三条各镇(街)设辅警大队,作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辅警管理的机构,负责辅警的统一录用、合同的签订和经费保障。各镇(街)辅警大队大队长由各镇(街)公安分局分管巡警工作的局领导兼任,教导员由综治办一名领导兼
任,副大队长由公安分局机动巡逻大队(巡警大队)大队长兼任,其他工作人员从公安分局抽调组成。
各警务区设辅警中队,由警务区警长担任中队长,由村(社区)治保主任担任副中队长。
第四条公安机关作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辅警的统一着装、统一培训、统一指挥调度、统一考核标准。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负责指导全市辅警队伍的管理。各镇(街)公安分局巡警部门应根据各村(社区)人口及治安管理状况统一规划和派驻辅警,开展辅警日常管理使用工作,并定期在镇(街)范围内实施集中战训等管理活动。
第五条对辅警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或配合。
辅警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辅警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辅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职责、纪律和权利
第八条辅警应当维护队伍形象,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一)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辅助活动;
(二)参加抢险救灾,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协助交通管理秩序;
(四)协助开展治安和消防检查管理;
(五)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辅助活动;
(六)专业技术、后勤等相关警务保障活动;
(七)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警务辅助活动。
第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辅警辅助履行下列警务活动: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
(二)案(事)件的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的决定;
(四)开I}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五)公安机关确认的不得辅助履行的其它警务活动。
第十条辅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公安机关规章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不得超出授权范围或违反职责行使职权;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辅警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招录
第十二条辅警招录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严肃招录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镇级”辅警的人员核定由镇(街)公安分局巡警部门向镇(街)辅警大队提出招录名额及职位要求,镇(街)辅
警大队根据汇总的要求制定招录计划并统一组织实施;“村级”辅警的人员核定以村(社区)为单位,按照每万名常住人口配臵35名,配臵数量不足巧名的村(社区)按照15名核定,统一由镇(街)辅警大队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招录辅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录简章;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组织考试;
(四)体检与政审;
(五)审批与备案。
采取其他方式聘用特殊岗位辅警的,经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批准,另行制定相应的招录程序。
第十五条辅警招录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治安工作,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并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政审合格;
(二)18至45周岁的中国公民;
(三)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身高米以上、女身高
米以上;
(四)退伍军人优先。
曾因违反辅警相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得再从事辅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