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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法务部工作职责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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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职责【第一篇】

一、准确理解和把握中央精神

理解和把握中央精神,关键是要认识改革的实质和根本目的,既要从中央作出的决策部署来把握,更要从事物发展规律上把握。

(一)正确理解和把握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意义。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首次提出转变政府职能以来,每次改革都有职能转变的要求,但延伸到地方后,大多成了以机构增减、整合为主的“拼盘式”改革,部门职能越位、缺位和职责交叉、权责脱节等问题一直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部门职能边界不清、“越俎代庖”现象时有发生,行政审批项目越清越多,编外用人、混编混岗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影响了党委、政府形象和行政效率。在当前我国人口、资源等优势逐渐减少,亟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中央把政府职能转变重新提上议事日程,并作为一项改革重点单列出来,抓住了行政体制改革的实质和要害,对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推动经济转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正确理解和把握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原则。职能是部门存在的基础和根本,转变职能实质就是部门权力的重新调整,不可能一蹴而就,将是一个长期过程。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指出,深化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成熟先行。结合地方实际,在推进职能转变过程中,我们要把握好三条原则:一是促进发展。凡是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市场和社会能管了、管得好的,要尽量交给市场和社会承担。对市场和社会暂时管不了、管不好的,部门要加强管理,防止推卸责任。二是问题引导。转变政府职能重在解决问题,对反映强烈、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问题,要优先给予解决;对企业和公众无需求的暂不考虑,避免产生新的问题。三是成熟先行。统筹兼顾市场社会和部门管理需要,既考虑必要性,也考虑可行性,既要有所突破,也要保持稳定,最大范围凝聚共识,成熟一个推进一个,不搞一刀切,确保职能转变收到实效。

(三)正确理解和把握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点和突破口。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关键在于理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突破口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方式是理清政府职责体系,科学界定职责边界,减少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将市场、社会能办好的事交给市场、社会处理,将基层能承担的工作放手让基层去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和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把政府从繁琐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宏观管理、前瞻策划和市场监管上,切实发挥应有的引领作用。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运行机制,做到依法合理审批,推进政府由管制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

(四)正确理解和把握政府职能转变的主要内容。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职能转变的方向。即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市场公平正义。二是职能转变的途径。即“四个推进”:推进职能转移,解决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推进职能下放,解决管得过多过细的问题;推进职能整合,解决职责交叉、推诿扯皮的问题;推进职能加强,解决抓大事、管宏观不够的问题。三是职能转变措施。分两类:一类是减少下放权力,理顺与市场、社会的关系,调动基层的积极性;一类是加强宏观管理,提高政府科学管理水平。四是职能转变的内容。概括为“523”,即:五减少—减少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下放生产经营活动事项审批,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和收费,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减少资质认证和资格认可;两改革—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三加强—加强宏观管理,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加强依法行政。

二、着力破除四个认识误区

回顾近年来职责管理方面开展的工作,结合学习中央精神,我们在下一步推进职能转变应着力突破四个认识误区:

一是职能转变等同于职能精简的误区。社会上有一种观点,将职能转变狭隘地理解为职能精简,认为政府管得越少越好,政府机构越小越好。实际上,好政府不等于小政府,职能转变并不仅指职能的转移,更重要的是职能配置的优化和履职行为的规范,政府不光要把不该管的职能转移出去,还要把该管的管好,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这就需要我们正确处理政府瘦身与健身、放权与强权的关系,一方面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科学界定政府、市场、社会的职责边界,弄清各自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谁管更合适,发挥好市场、社会的作用,形成多元管理格局;另一方面对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应由政府承担的职能要进一步加强,对市场和社会暂时不具备条件承担的职能政府要主动承担起来,做到政府、市场、社会既相互错位,又相互补位,逐步推动政府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责任政府转变。

二是权限下放等同于职能下放的误区。以往界定部门主要职责时,只规定了部门的“职”而忽视了部门的“责”,造成部门误以为职能就是职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就是取消下放部门职能;日常履职时过于强调审批、处罚等刚性手段的保障,对无刚性手段保障的职能则疏于履行。事实上,行政审批和处罚只是部门履职方式的一部分,行政指导、行政监督等柔性手段同样可以用于部门履职,只是由于“投入大于产出”而被部门忽视了。比如牛羊屠宰管理,在职责界定上应由商务部门负责,但实际工作中,商务部门却以未设定许可和处罚为由,一直未付诸履行。这次改革提出的职能转变十项措施,大部分是对履职方式转变的要求,我们应加强宣传,让部门认识到清理审批不等于清理职能,减权力不等于减责任,督促部门转变履职方式,将工作重心由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由直接干预向总量控制、信息引导转变,确保政府部门减少审批环节不会造成新的监管盲点。

三是职能合法等同于职能合理的误区。职能法定是界定部门主要职责的原则之一,但并不是唯一原则。职能合法也并不总意味着职能合理,比如有的职能理论上由一个部门行使更合理,但法律法规却把它分散到几个部门,造成职能配置的合法不合理,比如食品安全监管、居民供热管理等;有的部门在工作中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下限履职,出现监管问题无法追责,造成履职方式的合法不合理,比如有的产业项目从提出申请到拿地动工,法定最长审批时间累加达587个工作日。出现这些问题,一部分是部门利益在作怪,更多的则是法律法规未及时修订,造成部门职能与实际需求脱节。中编办副主任王峰指出:“改革就是变法,就是要通过改革解决法当中不合理的问题,然后经过一段实践把改革成效看得准的,实践当中有效的这些,通过修改法再纳入到法里面,最后再按照法律来运行。” 2005年我们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设立城管执法局集中行使几个部门在城市管理方面的处罚权,就是在解决职能配置合法不合理的有益探索。这次改革,将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安监管职能整合到一个部门承担,并相应修订有关法律法规,是中央在解决这一问题上的重大突破。我们一定要认真领会,工作中既要依法操作,更要因地制宜,大胆借鉴先进经验,打破部门利益的“合法自留地”,做到职能转变既合法又合理。

四是职能整合等同于职能合并的误区。职能整合是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不同部门职能的整合,进一步消除职能交叉重叠和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问题。这次改革,除了整合食品药品监管和海上维权执法职能外,还整合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责,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这些不仅从根本上规范了执法管理活动,而且为后续改革打下了基础。但是职能整合并不等于职能合并,更不是权力搬家,而是职能配置和运行机制的优化,着眼的是部门责任链条的清晰。以往改革中,有的部门出于自身考虑,以为职能越全交叉越少,越有利于推进工作,于是借职能整合千方百计扩大自己的职能范围。实际上,任何一个部门也不可能包打天下,部门职能配置再全面,职责交叉重叠也不可能完全解决,如果为了消除职责交叉把各个方面的任务强行合并起来,反而会顾此失彼,造成更大的问题。因此,在推进职能转变中,重点应放到加强部门配合、理顺职能运行机制上,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实现部门履职水平的整体提升。

三、当前应抓好三项重点工作

(一)抓好改革精神的学习和宣传。这次改革将职能转变作为重点突出出来,标志着行政体制改革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机构编制部门干部职工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改革精神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以强烈的责任意识,兴起学习宣传贯彻改革精神的热潮。一是加强自身学习。充分认识行政体制改革取得的进展和面临的挑战,深刻领会职能转变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准确把握政府职能转变的主要任务,把思想高度统一到中央部署上来。二是加强改革宣传。运用党校授课、媒体报道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集中开展面向干部群众的宣讲活动,切实加强对重大问题的研究解读,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三是加强工作谋划。要把学习贯彻改革精神与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服务水平结合起来,以更高的境界、更广阔的视野谋划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任务。重点是加强部门职责管理,完善部门和层级间职责体系,在严格管控基础上,最大限度盘活机构编制资源,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服务保障水平。

(二)围绕职能转变深入开展调研。这次改革提出了许多新课题,落实好改革任务,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需要我们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一是围绕需落实的政策规定开展调研,将中央要求与现行做法进行对照比较,分析梳理出存在的问题,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提出落实政策规定的具体办法。二是围绕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开展调研,查找部门职责配置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逐步解决部门职责交叉、履职越位错位的问题,做到按照服务对象的要求提供服务,不断提高政府履职水平。三是围绕推进政府组织机构、职能配置、运行方式法治化开展调研,研究建立机构编制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探索部门职责履行方式、过程、结果公开途径,督促部门依法依规全面履职。

法务部职责【第二篇】

我于xx年xx月xx日参加了“预防职务犯罪”的讲座,通过听这次讲座,我受益菲浅,以下是我个人的心得体会:

一、《讲座》产生的背景

《讲座》产生于我党反腐败斗争形势非常严峻的重要时期,也是产生于我党反腐败斗争战略的重大转折时期。改革开放后,由腐败所引发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我党对腐败的打击力度亦愈来愈大,但是难以最有效地遏制腐败特别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猖獗活动。进入新世纪后,我党开始调整反腐败斗争的策略,将反腐败斗争从重打击惩治,调整到重教育预防上来;从治标调整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治并举、注重预防、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上来。并将预防腐败“从源头上不断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地预防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在这种形势下,我省的预防职务犯罪《讲座》就应运而生了。

二、综合理解“讲座”的内容

讲座原则性回答了“为什么要将预防职务犯罪立法?”“什么是职务犯罪?”“预防职务犯罪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如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预防职务犯罪的主体是什么?”等问题,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总纲。

1、确定了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是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公正、廉洁,依法履行职责。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法律化、规范化的轨道。

2、明确了预防工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预防工作。

3、明确了坚持“两个结合”的原则。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指出了预防工作的方式,这种预防是内外结合、全民参与的大预防;教育、管理、监督相结合则明确了预防方法,突出了“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障、监督是关键”的反腐败体系建设。所以“两个结合”的原则是方式方法的统一,是原则性规定与能动操作的统一。

4、明确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主体。《讲座》规定: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单位各负其责,检察机关指导、监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维护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经营秩序。这条规定明确了预防主体是单位、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结合中国共产党中央建立的反腐败机制,我对预防主体的认识是:

(1)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置于党委的领导下。在讲座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讲座》是党的意志上升到法律的反映。我党的反腐败领导工作机制和领导体制是: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反腐败工作重要有机组成部分,理所当然地置于党领导之下。

(2)从预防主体的地位看,各预防主体之间不存在领导被领导关系,结合 “预防职责”的内容分析,各预防主体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积极做好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这就说明,各主体之间是相互联系、合作的,不具有从属性。

(3)从预防主体的任务性质看,大量的预防工作应是单位和社会各界来完成,他们是预防工作的先导和基础力量,而检察机关责任重大,是负责指导、监督预防工作的主体。但是,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切忌提升位置,混淆职责,包办预防,从而削弱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主体的预防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正确依法履行各主体预防职责

各主体预防职责是《讲座》硬性规定的,既具有原则性又具有可操作性。我的认识是:

1、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察、审计等执法部门也是单位主体。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督、审计部门既要履行单位预防的职责,又要负起指导监督或监督的预防职责。因此,其预防职责具有双重性。即既要履行好自身指导监督或监督的预防职责,更不能忽视本单位的反腐败斗争,忽视自身的腐败。

2、各单位预防职责在预防责任制的保障下,具有工作环节流程性,可操作性强。其流程顺序为:制定工作计划——措施——年度考核(内部监督)(外部监督)

法务部职责【第三篇】

2003年8月,国内首个政府行政问责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出台。规定8种情形应追究行政责任,包括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的;治政不严,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指使、暗示下属部门或人员、的;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重特大事故以及在防治疫情中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等等。尤其是,新闻媒体曝光也成为问责依据之一。、

2004年7月1日,国内首个省级行政首长问责办法――《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办法》规定的问责对象包括重庆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以及参照执行的部门副职、派出和直属机构的“一把手”。有效能低下、执行不力、瞒报或虚报重大突发事件、盲目决策和在商务活动中不讲诚信等18种情形,将对政府行政部门“一把手”分别追究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7种责任,小至诫勉、批评,大至停职反省、劝其辞职。

2005年1月19日,海南省政府通过了《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问责范围包括决策失误问责、违法行政问责、执行不力和效能低下问责、疏于管理和处置不当问责等。在问责方式方面,海南省根据行政问责的内部监督性质和行政首长所负责任的情况,规定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六种问责方式。《规定》还明确了问责启动、调查处理及申诉复查等程序制度。

2005年2月,《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出台。浙江省欲通过《办法》将“效能革命”制度化。《办法》规定了30种被问责的行为。在推进行政问责制的过程中,开展“效能革命”的浙江省率先将问责指向了“庸官”。

2005年11月,旨在促进行政首长认真履职的《成都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正式出台。根据该《办法》规定,成都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区(市)县政府的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市政府要对其进行问责。问责有6种可单独或合并采用的方式: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公开道歉、通报批评、扣发奖金、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免职或建议免职。办法具体列举了执行不力、决策失当、效能低下、违法行政、、监管不力等方面共计22种应当问责的情形,基本涵盖了比较典型的行政首长的主要履职行为。

2005年12月8日,深圳市正式出台了《关于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及6个配套办法,简称“1+6”文件。其中3份文件是关于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而行政首长问责制、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训诫制度和警醒教育等制度都属首次建立。《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行政过错及行政过错问责范围。《办法》对责任追究程序也进行了明确。新闻媒体披露有行政失当情形的,相关部门要进行调查,以确定该行政行为是否应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在各地探索新途的同时,中央政府也加快了推进“问责”的制度化步伐。

2004年中央密集出台六大改革措施,其中与问责制最密切相关的,是出台了官员辞职的四种形式。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的,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与此同时,中央部委机关也正在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

对于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央已经责成国家部委就“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进行研究落实,要求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要求,要积极研究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决策程序以及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2005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也对问责制作了规定。

200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吸收了上述部分内容,包括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而撤职、免职、罢免三种担责形式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公务员法就没有再进行规定。

法务部职责【第四篇】

一、部门管理职责

1、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提出法律意见,防范法律风险;

2、参与公司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避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

3、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谈判,负责公司签订合同的法律审核和合同执行中的监督管理;

4、协助公司相关部门处理非诉讼法律纠纷;

5、经公司授权公司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听证等诉讼活动;

6、为公司相关部门解答法律咨询,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及法制宣传教育。

二、人员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

1、法务部部长:

(1)在主管副总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法务部工作,统一协调安排各岗位的工作任务。

(2)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流程:依据公司领导、相关部门提出的事项进行法律审核,提交《法律意见书》或《法律风险提示》主管副总或总经理。

(3)参与公司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并说明法律依据。

流程:依据公司安排或总经办发送的相关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反馈给交办的领导或总经办。

(4)协助公司相关部门处理非诉讼法律纠纷。

流程:依据相关部门的请求,针对涉及的纠纷事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反馈给交办领导或总经办。

(5)

经公司授权,公司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听证等诉讼活动。

流程:起诉案件,申请部门应填写诉讼申请,申请中应有请求事项、请求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部门领导及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审批提交给法务部,法务部部长指定承办人准备起诉材料向法院办理立案事宜。

应诉案件,法务部接到起诉状等诉讼文书当事单位,查找相关证据材料,经办人员介绍相关情况法务部部长指定承办人组织证据材料,查找法律依据法务部人员合议案件形成出庭意见。

(6)

负责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流程:每季度对业务部门签订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业务部门及时整改,并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或《法律意见书》。

(7)其他公司领导交办的相关法律事务工作

2、法务主管

(1)协助公司相关部门处理非诉讼法律纠纷。

流程:依据相关部门的请求,针对涉及的纠纷事件出具法律意见反馈给交办领导或总经办

(2)经公司授权公司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听证等诉讼活动。

流程:起诉案件,申请部门应填写诉讼申请,申请中应有请求事项、请求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部门领导及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审批提交给法务部,法务部部长指定承办人准备起诉材料向法院办理立案事宜。

应诉案件,法务部接到起诉状等诉讼文书当事单位,查找相关证据材料,经办人员介绍相关情况法务部部长指定承办人组织证据材料,查找法律依据法务部人员合议案件形成出庭意见。

(3)负责公司签订合同的法律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流程:按公司OA合同审核流程进行法律审核和提出审核意见,对业务部门在发起OA合同审核前报送的合同初稿提出修改意见,完善合同条款。

(4)协助部长对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5)为公司相关部门解答法律咨询,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流程:电话咨询电话解答,法务内部做好法律咨询登记。按照培训计划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由人资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学习。

(6)法务部内务管理工作。内部建立登记台账,及时更新内容,跟踪工作的进展。

3、法务专员

(1)协助公司相关部门处理非诉讼法律纠纷。

流程:依据相关部门的请求,针对涉及的纠纷事件出具法律意见反馈给交办领导或总经办。

(2)经公司授权公司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听证等诉讼活动。

流程:起诉案件,申请部门应填写诉讼申请,申请中应有请求事项、请求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部门领导及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审批提交给法务部,法务部部长指定承办人准备起诉材料向法院办理立案事宜。

应诉案件,法务部接到起诉状等诉讼文书当事单位,查找相关证据材料,经办人员介绍相关情况法务部部长指定承办人组织证据材料,查找法律依据法务部人员合议案件形成出庭意见。

(3)为公司相关部门解答法律咨询,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流程:电话咨询电话解答,法务内部做好法律咨询登记。按照培训计划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由人资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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