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奖惩办法 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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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奖惩办法【第一篇】
q/cdt q/xxx xxxxx—xxxx
大唐延安热电厂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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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发布 xxxxxx实施
大唐延安热电厂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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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总
奖
第三章
惩
第四章
附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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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是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编制规则》结合我厂具体情况编写的。编写要求和表达方法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编制规则》完全一致。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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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依规治企,有效规范员工行为,建立良好的生产工作秩序,激励员工敬业奉献,维护企业利益,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大唐集团公司、陕西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大唐户县第二热电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厂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努力工作,团结协作,安全高效,创新进取,促进企业稳定持续科学发展。
第三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厂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员工管理职责,在企业发展基础上不断提高员工精神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四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员工,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违章、损害企业利益的员工,依据本办法给予惩处。
员工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 给予员工奖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奖励必须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惩处必须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实施奖惩应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q/xxx xxxxx—xxxx 部、安全环保部、思想政治工作部、工会办公室、监察审计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唐户县第二热电厂全体在职正式员工。
第二章
奖
励
(二)超额完成生产、经营、工作任务,经济效益显著的;
(七)维护国家或企业利益,得到广大员工好评,事迹突出的;
(十一)维护企业、社会及员工队伍的稳定,有显著成绩的;
(十二)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形。
q/xxx xxxxx—xxxx 第九条 本厂颁发的奖励项目:
(一)通报表扬;
(二)授予技术能手或标兵;
(三)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
(四)记功、记大功;
(五)其他奖励项目。第十条 根据省、市、大唐集团公司、大唐陕西公司级奖励条件及申报程序,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向上级推荐申报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
推荐申报上述荣誉称号的,需广泛征求员工意见,事迹材料真实,并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示。第十一条 对获得奖励的员工,由审批机关或单位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对立功奖励颁发奖章;为鼓励先进,按照规定,对获奖员工发给一次性奖金或奖品。
第十二条 给予员工的奖项审批资料应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在办理奖励过程中或奖励后,如发现主要事迹虚报、失实,由审批机关或单位办理撤销手续,并按其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或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三章
惩
处
第十四条 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的,应视情况分别给予惩处。惩处分一般处罚和纪律处分(以下简称处分)两种。
(一)一般处罚种类为: 1.口头警告; 2.通报批评。
(二)纪律处分种类为:
4.降职(降级):指降低职务级别或岗位层级; 5.撤职:指撤销行政职务,适用于中层管理干部; 6.留用察看; 7.开除。
第十五条 员工受处分的期限为:
(一)警告,3个月;
(二)记过,6个月;
(三)记大过,9个月;
(四)降职、撤职,12个月;
第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视其情节,可给予扣发奖金、或内部待岗1-3个月处理,待岗期间由所在部门安排学习和劳动。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处分。
(一)个人违章造成严重不安全现象或者未遂者;
(二)违章违纪、情节较重者;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者;
(四)破坏、偷盗财物等;
(五)上班经常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
(六)违反厂里的规章制度屡教不改者;
(八)上班期间饮酒或违反规定班前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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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工作责任心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经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十)管理不到位,工作发生较大失误,造成影响的;
(十一)发生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四)有严重的不文明行为者;
(十五)违反物业后勤或社区等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十六)企业规定其他情形的。第十七条 未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陕西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造成事故者,视事故责任大小对违章行为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惩处(安全生产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者以司法机关处理为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两年至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两年至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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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两年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两年处分;
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副总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责工程师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第十八条 违反财经规章制度和决策程序,擅自决策的,不论其是否造成损失,对起决定作用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惩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九条 故意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和企业收入的,按以下规定给予惩处。
(一)情节较轻,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根据承担的责任大小,分别给予间接责任人或次要责任人、主管责任人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涉案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记过处分;根据承担的责任大小,分别给予间接责任人或次要责任人、主管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涉案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记大过处分;根据承担的责任大小,分别给予间接责任人或次要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分管领导责任人、重要领导责任人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四)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涉案金额和承担的责任大小,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条 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应归还期限6个月,经通知催款不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借用公款从事非法活动的,从重惩处。
q/xxx xxxxx—xxxx 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撤职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或私设“小金库”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记过处分;根据承担的责任大小,分别给予间接责任人或次要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分管领导责任人、重要领导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投资、担保、贷款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根据承担的责任大小,分别给予间接责任人或次要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分管领导责任人、重要领导责任人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根据承担的责任大小,分别给予间接责任人或次要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分管领导责任人通报批评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根据承担的责任大小,分别给予间接责任人或次要责任人、主管责任人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
(一)工程项目未经结算审计即与施工单位结算的;
(二)违反规定,转移财产的;
(三)虚列项目,转移资金的;
(五)执行预算严重失控的;
(七)变卖或私自处置资产的;
(八)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九)挥霍浪费企业资产财务的。
q/xxx xxxxx—xxxx 任。
(一)由于业务或其他部门提供的原始凭证不真实造成会计信息虚假,对提供、取得或制作原始凭证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调离原岗位,骗取的个人经济利益双倍赔偿;对负主管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二)由于会计人员主观故意,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记过处分,调离财务岗位;给予财务部门负责人警告处分。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或者非会计人员做假,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给予授意、指使、强令人员撤职处分,骗取的个人经济利益双倍赔偿。
(二)审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和泄露企业秘密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处分,调离审计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被处罚款50万元及以上,或被审计机关通报、对企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负直接责任人员开除处分,给予负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人员撤职处分。
q/xxx xxxxx—xxxx 第二十九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用人失察或“带病提拔”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篡改民主推荐结果或妨碍员工在干部考察中行使民主权利的;
(三)不按程序提拔干部的;
(四)不执行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第三十条 在员工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职称评定、技能鉴定,转业、退伍军人安置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弄虚作假,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责任人降职(降级)处分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考试有关规定,泄露试题或答案、违反考场纪律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责任人降职(降级)处分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 私自涂改或协助涂改员工人事档案,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记大过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人降职(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三条 员工迟到或早退,给予通报批评惩处,并处以经济处罚,经常迟到或早退,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怠工致使不能完成生产经营工作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 旷工的惩处规定:
(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按旷工处理。1.未经批准不按时上班的;
2.假报病情、涂改或伪造诊断书,或用其它手段骗取休假的; 3.请假期限已满未续假,或未经批准而超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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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五天,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天或一年之内累计旷工超过二十天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之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 不服从工作指挥或拒不执行工作分配、调动决定,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工作期间无理取闹、不听劝阻、影响其正常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惩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威胁、辱骂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殴打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上班时间发生打架、斗殴的,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情节较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给予记过至降职(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或收受贿赂数额不满5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贪污或收受贿赂数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相关领导责任人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给予相关领导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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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突发事件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三)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第四十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人降职(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在查处违规违纪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三)不配合、阻挠司法机关办案的。
第四十一条 物资采购未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把关不严,致使伪劣产品、“三无产品”或超过保质期、不符合物资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和其它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物资流入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撤职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二条 招标过程中向利害关系人泄漏标底或提供有关影响投标结果的资料及信息的,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
第四十三条 在网页新闻信息的采集、制作、编辑、传递、报道、发布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利用企业计算机或者通过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故意制造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严重损害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做出处理: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惩处;情节较重、给企业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三)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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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或挥霍公款、假公济私;
(五)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企业形象;
(七)妨碍或干扰执行公务人员进行情况调查的;
(八)弄虚作假,谎报瞒报,误导和欺骗领导和员工;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工作秘密;
(十)参与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一)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第四十五条 员工发生违法行为、性质较为严重,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未被司法机关处以刑事和行政处理的,按严重违纪进行处理,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至留用查看处分。
第四十六条 员工违法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包括缓刑),给予开除处分;被人民法院判处其他刑罚,或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至留用查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员工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惩处,厂内按违规违纪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八条 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故意、过失等行为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的,按本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惩处。
第四十九条 对故意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惩处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通报批评惩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根据承担的责任大小,分别给予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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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降职(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根据承担的责任大小,分别给予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分管领导责任人记过至降职(降级)处分。
(四)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根据承担的责任大小,分别给予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五十条 对过失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惩处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惩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根据承担的责任大小,分别给予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
(四)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处分,视情节轻重;给予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记过处分。
(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降职(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根据承担的责任大小,分别给予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及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根据承担的责任大小,分别给予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分管领导责任人、重要领导责任人降职(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q/xxx xxxxx—xxxx 资作为逐月赔偿,减发工资应符合工资支付的规定。在此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的,经研究决定,可酌情减少赔偿金。
第五十二条 上述规定中责任部门党支部书记的惩处,比照本部门行政正职,按同奖同罚的原则进行。党员违法违纪违章的,另由党组织依据党章党纪决定党内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于副厂级及以上的领导人员的惩处,由厂员工奖惩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大唐陕西公司研究决定。
第五十四条 惩处的相关规定
(一)纪律处分期间,被处分人执行内部待岗待遇(留用察看除外)。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可给予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经济损失、扣发或停发奖金、扣发岗薪工资等经济处罚。
(二)经济处罚和内部待岗作为给予员工惩处的具体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与上述惩处方式合并使用。
(三)员工内部待岗期间,不再履行原岗位职责,应离岗参加业务培训或跟班学习和劳动,不得担任工作监护人、工作负责人等重要工作;内部待岗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内部待岗期间的管理和待遇按厂有关规定执行。
(四)员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和职务(岗位)。受到降职处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任职或调高岗级;受到撤职处分的,应按照规定撤消职务,另行安排工作,两年内不得担任中层管理职务。
(五)给予员工留用察看的同时,撤销其担任的职务,留用察看期间,安排一般性的劳动工作,停发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留用察看期间若又发生违规违纪依据本办法应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处分。
员工留用察看期满,经审查在留用察看期间遵章守纪的,期满后继续留用。员工留用察看期满后两年内不得调高岗级。
(六)员工在处分期限内发生病、事假超过一个月的,应顺延其处分期;
(七)给予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程序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q/xxx xxxxx—xxxx 第五十五条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材料齐全。
第五十六条 由厂员工奖惩办公室负责对员工违法违纪违章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并听取当事人申辩意见,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厂员工奖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五十七条 处分决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违章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五十八条 员工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留用察看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员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一般不得超过24个月。
第五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违章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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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第六十一条 员工如对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30天内向工会书面申请复议。工会应依据相关事实和依据,15天内决定是否向厂行政提交复议。行政收到复议通知,应认真进行核查,并在30天内将核查及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
第六十二条 经对员工处分决定复议复核,若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违章事实证据不足,或对违法违纪违章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错误的,应当撤消处分决定或变更处分决定。
第六十三条 若员工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员工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规定予以相应调整;若员工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将该员工岗位、工资等相关待遇恢复到被处分前水平,且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一)可采取邮递方式送达。通知应以经过邮政部门查验登记并标明文件名称的特种挂号专递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的收件日期视为送达时间。
(二)邮递方式不能送达的,可采取其他合适方式送达,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给予员工开除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五条 员工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员工所在部门提出意见,经厂员工奖惩领导小组批准,可以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工资待遇、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解除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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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法规为准。工会组织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实行监督。
本办法经2016年 月 日员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承包商奖惩办法【第二篇】
总则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员工奖惩机制,营造先进的企业文化氛围,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奖惩工作的目的是通过表彰先进个人,树立先进典型,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的发展;通过惩处违纪违规人员,严肃企业的规章制度,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秩序。
奖惩工作的原则应坚持实事求是和民主程序,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以思想教育为主,纪律处分、经济处罚为辅。
奖励的种类分为通报表扬、颁发奖金、授予先进称号、晋级。各种奖励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公司可对所属成员单位员工实施各种奖励。各子公司有权对本单位的员工实施各种奖励。各分公司及其他无任免权限的单位对本单位员工实施奖励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属公司管理的领导干部的奖励应报公司审批。 呈报公司奖励材料必须标明员工自然情况,实事求是的反映先进事迹,由单位领导签字,审核单位(部门)签注意见、盖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或单位(集体)应当予以奖励: 对技术革新,企业经营管理方面有突出贡献或提出合理化建议。
在安全生产、提高工程和产品质量,节约成本方面有显著成绩。
在发明创造、环境保护等方面有显著成绩。
在完成生产、施工任务及抢险救灾,保护国家财产方面有突出贡献。
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公司有权对公司本部、分公司及其他无任免权限单位的违纪违规员工实施各类处分,并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程度的经济处罚。各子公司有权对本单位违纪违规员工实施各类处分及经济处罚,留用察看、开除处分应报公司备案。各分公司可对本单位的违纪违规员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可以实施经济处罚,对员工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处分须报公司审批。
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 打架滋事严重影响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玩忽职守,违规操作,发生安全事故,给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
严重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损公肥私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各单位处罚、处分员工时,应事实清楚确凿,在事实认定上允许员工申辩,对员工提出异议的事实或情节,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处分的种类应与员工所犯错误相适当。对员工处分,一般应在错误发生后的60日内作出决定。如情况复杂,需继续查证的,可延长一个月。处分决定必须送达本人。
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在未满半年内的人员,工资待遇按照企业现行薪酬制度中有关规定支付,且不享受荣誉奖励。
留用察看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留察期间每月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企业现行薪酬制度中有关规定支付,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受到处分或处罚,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如有监督失察或领导不力的,应追究领导责任。
凡因触犯法律被依法起诉、逮捕的人员,自收审、逮捕之日起中止劳动关系,停发工资,根据审查结果:无罪或错案的,恢复劳动关系及工作,不补发期间工资(可由本人申请国家赔偿);行为较轻,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恢复劳动关系,不补发其间工资,用人单位可另行安排工作,也可降低工资;被判处实刑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各单位对员工所实施的奖励或处分材料应及时归入个人档案。
本文中未明确事项按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或相关法规、规定办理。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承包商奖惩办法【第三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县有关学校安全工作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抓好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健全校园内安全防范机制,加强对校园治安巡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加强我校的安全管理,保证我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保证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全天24小时的治安巡逻和值班制度及奖惩制度。
一、日班制度
1、每周由一位行政带班、值日组长负责周值日工作。值日人员应准时到岗,履行值日职责;值日时间:上午7:00时开始至下午5:30。
2、值班人员准时到校接-班,并在值班记录本记录交接情况, 以及待处理事件及问题。
3、值班人员到校之后,对校园进行一次巡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在记录本上。并对上一班移交事项进行处理。
4、对于在值班中出现的事件,能处理的及时处理好,不能处理的突发事件,第一时间通知学校领导及相关部门。
5、值班结束,接交时,把自己值班时待处理和发生的情况向接-班人交待清楚。
6、对于在值班中因失职造成的后果,要追究值班人员的责任。
7、节假日值日人员另行安排。
二、夜班制度
1、门卫负责午间及夜间值班职责 。
2、值班时间:下午5:30时开始到次日上午7:00。
3、准时交接-班,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值班时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调班,必须请示领导,经领导同意后方可调班。没人顶班不能离岗。
4、提高警惕、坚守岗位、做好夜间校园内外安全巡逻,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于一般情况也必须在值班记录簿上做好记录。
5、防止外人入内,做好贵重物品的看护并做好防盗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6、加强对用电、用水安全情况检查、做好财务室、办公室等要害部门的巡视、检查,确保杜绝一切事故的发生。
三、奖惩办法
1、奖励对学校治安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和工作者:
(1)评优评先晋职晋级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2)视贡献情况,给予人民币100至1000元的奖励,对突出贡献的报送上级部门作为优秀先进工作者,同时给予1000元以上重奖。
2、对违反有关治安管理制度行为者,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1)情节较轻的,扣除年终资金50至100元。
(2)情节较重的,扣除年终资金100至300元。
(3)情节严重的,扣除年终资金,不得评优、评先、晋职、晋级。
(4)严重失职者,报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管理制度
1、公司双休日值班参照正常工作时间,节假日实行24小时值班制。
2、值班地点为各自办公室。
3、值班工作由各部门办公室负责计划和安排,并制定具体的值班表上报综合处。
4、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值班时间的规定,严禁无故不到、迟到早退、出现脱岗、串岗。
5、值班人员要加强区域内巡视,看护好责任区域内的设备和设施,做好防盗、防火、防灾工作。
6、值班人员要向上级领导报告重要事件、重要情况,对上级重要文件及时传达,并做好值班记录。遇有紧急会议和突发事件,一定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7、值班人员有特殊情况的,要及时向领导说明情况,经领导批准后办理换班手续。
8、值班期间的事务,原则上要处理完毕,做到不拖拉、不推诿,未处理完毕的事情,要及时向领导说明情况。
9、值班结束时,值班人员负责清理办公室卫生,并切断所有用
电器电源,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10、值班人员均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由综合处对值班工作负责检查落实。
二、考核办法:
1、在查岗期间,经核实该值班人员确实不到岗的,将扣除当日工资。
2、在值班期间凡发生无故不到、迟到、早退、脱岗、串岗,将扣除值班人员当日一半工资。
3、因值班人员玩忽职守,发生失盗、损坏设施设备等安全事故的,由值班人员全额赔偿损失,追究当事人责任,给予值班人员停工处理。
4、因值班人员自身原因未及时向领导报告重要情况、未及时传达上级重要文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值班人员停工处理。
5、值班人员未及时完成当日的任务,又未将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值班人员停工处理。
一、周末值班制度
5、 值班员必须在每周一下班前完成当日值班记录的填写;
6、 值班员必须确保电话畅通;
7、 值班员必须在上、下午各一次与当值领班进行电话查询项目情况。
二、节假日值班制度
5、 值班员必须至少检查两次项目现场情况并予以记录;
6、 其它值班要求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三、汛期夜间值班制度
5、 汛期夜间值班员负责执行公司及上级政府部门的.紧急防汛要求。
二、根据值班安排表进行值班,并按时签入签出,不得迟到或早退。对于各部门借调档案或借用物品的要详细记录在案备查,未记录或者记录不详造成后果的扣除5分并予以相应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保留其职务。
三、因有事、生病不能值班者需提前向团总支老师请假并向组织部备案,无故未值班者,每次扣2分,超过5次者,超过部分每次扣3分。
四、值班考勤方面累计扣分超过10分者,由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保留其职务。
五、值班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值班备注》,认真负责的做好值班工作。
六、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时接访、通知、传达等工作,须注意言谈举止、个人仪容,不得穿背心或拖鞋值班,不得在办公室内大声喧哗或者和他人闲聊。
七、禁止带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室。
八、值班人员在完成值班任务后,要做好最后的卫生打扫工作,并将凳子摆放整齐,关掉电灯,锁好门窗后方能离开。
政法学院学生会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承包商奖惩办法【第四篇】
4、获晋职晋级奖励者按人事管理制度和工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5、获上级或地方有关政府部门先进个人或荣誉称号者,按评选组织部门的规定执行。
6、获特殊贡献奖励者,奖励额度由公司根据贡献大小视情况临时决定。
1)爱岗敬业。工作勤奋,本职工作任务完成突出,有典型事例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给予嘉奖:
1、对改进生产经营管理有重大举措,给企业创造显著经济效益者;
5、在产品开发中有重大创新,成绩突出,效益明显者;
6、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给企业创造显著经济效益者;
9、在各种社会活动或其它重要活动中为企业赢得荣誉者;
1、工作成绩出色,先进事迹突出,在员工中有较大影响,为人楷模者;
2、在单项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效益显著,有重大贡献者;
5、为企业争得荣誉,并在企业内外产生重大影响者;
6、为避免重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或其它突发事件作出重大贡献者;
7、一年之内因工作出色而三次受到表扬或两次受嘉奖者;
8、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弘扬正义事迹突出,堪称学习楷模者;
5、如违纪行为有其它单项处罚规定时,应以单项管理规定为准。
2、不按规定要求着装,不佩戴工号牌上班者;
3、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要求打卡考勤者;
4、工作时间串岗、聊天、睡觉、听音乐、玩游戏者;
5、上班时间发生口角,对工作造成一定影响者;
6、搬弄是非,影响团结,造成不良影响者;
7、工作消极,不能完成规定任务者;
8、怠慢客户或现场服务不到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者;
9、工作不接受临时任务或拒绝处置紧急事务者;
1、工作责任心不强,马虎大意,玩忽职守导致工作差错者;
2、上班时间或工作场所无理取闹,高声争执不听劝阻造成不良影响者;
8、酒后上班贻误工作者;
11、发生一般性违纪行为经济处罚教育不改正重犯者;
12、在厂区内吵架、滋事,或者有小偷小摸行为者;
14、责任心不强,保管不善,造成公物遗失或被盗者;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因不遵守技术堆积,违章操作等行为导致较大经济损失者;
3、酒后驾车、无照驾车或违章驾车肇事者;
5、泄露企业生产技术资料或者其它商业秘密者;
6、冒用企业名义为自己谋取私利者;
8、在商务活动中收受对方好处,索要回扣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者;
9、在厂区内酗酒滋事,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10、非专职人员未经许可擅自更改设备参数者;
11、有意传播企业谣言,恶意损害企业声誉,造成不良后果者;
12、不爱护企业公共设施,故意损坏公物者;
1、不能有效推动工作,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明显不胜任工作者;
2、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者;
1、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或在厂区打架造成严重影响者;
2、盗窃公物或非法侵占它人财物性质恶劣者;
3、故意损坏企业生产设备、办公设施和装备情节严重者;
4、贪污挪用公款、出卖企业商业机密者;
5、煽动他人停工或参与聚众闹事者;
6、不服从事作安排或调动拒不上班者;
8、胁迫上司或污辱打骂领导者:
9、因参与非法活动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被治安拘留或判刑者;
对由于主观故意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应处以经济赔偿。赔偿额度根据主观故意的程序和损失的大小,由公司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1、对员工日常工作中先进事迹的表彰奖励,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属于性总结表彰,于次年初进行一年一次。
2、以员工违章违纪的处分,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3、除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奖惩由各部门或公司领导责成有关部门提出初步调查和意见,由办公室统一核查实施。
4、对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奖惩由总经理提议,经办公会议确定决定。对总经理的奖惩,由办公会议提议,上报集团公司研究决定。
5、对员工的违纪辞退,应征求工会意见后,经总经理批准实施。
6、对违纪辞退处分同工如果认识态度较好,确有改正诚意者,可酌情给予1至2个月留用查期。
7、凡涉及物质奖励者,随奖励决定一并发放;涉及经济处罚事项,由办公室从本人当月工 资中直接扣除。晋级、晋职、奖励或降职、降级、免职处分由办公室按人事管理制度和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8、所有奖惩决定均应在全公司范围内公开公示,嘉奖以上的奖励和警告以上的处分,其书面材料应装入当事人档案保存。
9、涉及经济损失赔偿事项者,应为责任人保留生活必须费用,其保留额度不应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生活标准。
10、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
11、本办法从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公司
二00八年十二月五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