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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论据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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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论据1

关键词:票据诈骗;特点;防范对策

2002年10月、2004年3月,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北高速”)在中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开立了两个银行账户。截至2004年11月30日,东北高速收到银行询证函回执,确认在河松街支行两个账户中有存款余额亿元。2005年1月4日,东北高速领导和财务人员到河松街支行对账,发现账面仅剩万元,其余存款去向不明。同时,其子公司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存于河松街支行的530万元资金也去向不明。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吉林省公安厅、黑龙江省公安厅报案。

与此同时,时任河松街支行行长的高山潜逃到加拿大。数日后,东北高速原董事长张晓光因涉嫌票据诈骗犯罪被捕。后警方查明,北京世纪绿洲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东哲与高山、张晓光均为好友,李东哲行贿张晓光,后者指令东北高速在高山分管的河松街支行开户,而所存资金大部分被高山转与李东哲使用。2004年12月31日前后,李东哲、高山先后逃至加拿大。

2005年1月,东北高速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此案最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2008年3月17日,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由于河松街支行对东北高速的存款监管不力,使得东北高速存款丢失,造成东北高速合法权益受损,河松街支行应承担法律后果,全额赔付存款以及相应利息。中行随后提起上诉。200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河松街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公司存款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自2004年1月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元由河松街支行负担。

中国银行新闻发言人王兆文对外披露,发生在中行黑龙江省分行河松街支行的案件“是一起涉嫌内外勾结的票据诈骗案件”,涉及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等数家企业的数亿元款项。有数据表明,2003年,全国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共立金融票证类犯罪案件3800余起,涉案金额高达34亿元。自2004年3月至8月底,全国公安机关共立金融票证类犯罪案件2954余起,涉案金额亿元;侦破案件2080余起,挽回经济损失亿元。从个案情况看,近两年发生的几起银行重大票据诈骗案件是触目惊心的,损失非常严重,影响极为恶劣。

1 当前金融票据诈骗犯罪的特点

犯罪手段呈多样化、智能化

诈骗手段多样化,如伪造存款单位预留银行印鉴和采用计算机高清晰度扫描技术伪造他人签章,或“克隆”票据,伪造投递假汇款电报;或买通邮局工作人员拍发假查复电报等。犯罪分子在实施票据犯罪时,不仅运用专业知识而且利用技术手段,智能犯罪特征明显,其突出的表现有二:一是熟谙票据知识。几乎所有票据犯罪分子都了解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程序,而且对银行的票据结算规章制度有一定的研究。因为各种票据从出票到持票人收款入账,都或长或短地要经过一段时间。特别是商业汇票,从出票到收款最长可持续6个月之久,期间若发生假票诈骗行为,很难及时发现。所以,有的“打时间差”开具空头支票;有的“钻银行规章制度空子”从事票据诈骗。二是伪造票据手段高超。目前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变造进行诈骗的案件越来越多,范围广。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电脑、传真、彩色复印、机器篆刻等等现代技术设备伪造票据以及印鉴,伪造的票据制作精细,伪造的印鉴高度逼真,往往能够以假乱真。在银行业务实践中,金融票据的防伪印制、防伪检测等技术应继续加强,违规、失误业务及非正常现象的智能识别监控、预警系统应完整建立等,显得尤其重要。

作案职业化、团伙化、规模化,内外勾结严重

一些企业或者诈骗分子为了增加诈骗成功的几率和金额,往往通过一些正式或者非正式的组织或机构来策划和实施诈骗。在票据团伙犯罪中,犯罪呈现成员固定化和分工明确化特点,有负责伪造票据的,有负责运送票据的,有负责

游说贿赂银行部门及其官员的,有负责前往银行具体办理票据事务的。票据大案要案都为团伙作案。

内外勾结型的票据犯罪突出是当前令人关注的现象。从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票据诈骗案来看,尤其是那些金额巨大的诈骗案,往往有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参与诈骗,如引例中的“高山案”,或者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诈骗发生的问题。一般来说,内外勾结型的票据犯罪以非金融机构人员为主,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辅。他们往往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储户帐号、密码等相关资料,然后与社会人员勾结,伪造存单,冒领存款。大量的案件表明,金融诈骗犯罪往往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共同犯罪或者贪污、挪用、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交织在一起,案中有案,案外有案。首先是犯罪金额越来越大,动辄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造成的损失惊人,潜藏巨大的金融风险;其次是涉及面广,受骗人多,善后处理难,容易引起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从目前已经结案的金融诈骗犯罪来看,如果没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内部参与,许多金融诈骗犯罪是很难得逞的。

形式复杂化

在票据犯罪过程中,往往出现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的相互交织。许多票据犯罪常常借着票据当事人的合法身份和票据流通的正常形式实施,令人混淆不清,上当受骗。签发空头支票和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都是票据当事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称为空户欺诈。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出票人的身份合法,在银行有帐户,其非法使用票据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不易暴露。在票据流通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对真实的票据进行虚假的出票、背书,往往也因真假参杂,增加了鉴别的难度。

票据诈骗出现国际化趋势

目前境外票据诈骗分子主要来自我国的港澳台地区、美国、日本等地,近年我国与尼日利亚的经贸关系发展较快,但来自尼日利亚的票据诈骗骤然升温,国内不少单位受骗上当。诈骗分子伪造的票据多来自国外,在票据上标有外国银行的字样。而且,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境外罪犯往往是改革开放以后通过合法或者非法途径出境取得外国国籍的中国人,他们了解国内情况。在里应外合型的票据犯罪中,通常是由境外的罪犯预谋策划,境内的罪犯具体实施。

2 防范票据诈骗风险的对策

注意易发票据诈骗案件的业务环节

主要是指票据的背书转让、大额贴现、转账业务等。诈骗分子采用欺骗手段,骗取票据后,往往通过背书转让作案。因此,在办理票据解付、贴现业务时,特别要注意审查票据背书前后手之间商品交易或劳务供应的合理性,及审查持票人与其前手的增殖税发票或免税证明和持票人合法的身份证件。一般情况是诈骗分子在对公网点解付票据后,往往将票据划转储蓄账户提现。为此,银行机构应重视控制对公网点与储蓄所的汇路,注意控制和监督大额提取和频繁提取现金,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防止在短时间内取走现金。

采用先进的防伪技术和高科技印刷手段,加强技防要重视先进科技手段在防范票据中的积极作用,采用先进的防伪技术和高科技印刷手段。一是对银行票据统一制版、统一编号,使各种票据既利于识别,又难以伪造。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商业银行票据印刷的监督和管理,把好票据印制质量关。二是配备先进防假、辨假、识假的专用设备,改善依人识假、辨假的现状。三是积极探索现有网络技术在票据审核、辨认中的运用。特别是仿真印鉴已构成了对预留银行印鉴的最大威胁,尽快变革传统的、易被伪造的票据业务规则,积极推广和应用支付密码,和客户约定在支票、汇兑凭证和汇票申请书上加填支付密码,作为支付款项的条件。

加强业务学习,强化内部管理,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银行业务人员,特别是一线票据业务人员,要强化业务学习,不仅要学习票据业务处理手续,更要熟练掌握各种票据的票面特征,尤其是各项防伪标识,更要牢记在心,提高识假能力。同时,各营业机构要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部制约,防范内外勾结作假诈骗。要严格支付结算操作程序,加强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将空白汇兑凭证、汇票申请书等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建立票据审核责任制,固定专人审核票据;建立防伪、防诈骗的激励机制,设立银行票据防伪、防诈骗专项奖励基金,专门用于奖励在银行票据防伪、防诈骗工作中的有功人员,充分调动其防范票据诈骗的积极性;建立银企联防制度,对大额款项的支付或受理中有疑问的票据和银行汇票申请书等结算凭证,主动与相

关人员沟通,做好查询查工作。

必须保证制度的贯彻落实,做到严格按规章制度,严格按操作规程处理票据业务,彻底杜绝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现象。要建立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制度和对重要业务岗位及其内部业务往来环节的不定期检查制度。

加大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力度,建立覆盖整个金融系统的防御体系

(1)建立跨系统票据转由系统内查询的制度。对大额或可疑的,属异地结算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由收款行或贴现行交由当地与出票行或承兑行为同一系统的行处代为办理查询手续。克服现行跨系统行之间相互办理查询所形成的不易与被查行联系和查复不认真的弊端。(2)采取电传卡片联的方法,完善查复手续。即银行收到有关票据业务的查询书以后,除对所查问题如实进行答复以外,还要将票据的原始留底卡片联电传给查询行,供其借以辨别票据的真伪。(3)由各地人民银行牵头,建立定期通报假票信息和定期开展反假经验交流活动的制度。各地、各行及时搜集和掌握本地、本行发现的假票信息及其新的特点和趋向,及时总结反假经验。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在整个金融系统进行通报和交流,相互提供信息,交流经验,切磋技能,提高整个金融系统票据反假防假的能力。

强化银企协作,坚持打击票据诈骗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以上就是山草香给大家分享的3篇论点论据,希望能够让您对于议论文论点论据80例的写作更加的得心应手。

论点论据2

关键词:证据规则理论基础;心证任意性制约;证据规则立法基本观点

诉讼证据立法是当前国人关注的问题,有关证据立法在法学界众说纷纭,没有完全形成共识。但必须尽快立法,则是法学界和司法界的共同要求。证据法的核心是证据规则,也是实践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笔者想就刑事证据规则的理论基础和立法观点,发表一些粗浅的看法,以尽微薄之力。

一 刑事证据规则的理论基础

制定证据法在英美法系国家最为普遍,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没有系统证据法,不过证据规则还是有的,但没有英美法系国家那么系统和复杂。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异呢?这与它们的理论和传统有关。那么,什么是刑事证据规则的理论基础呢?为此,我试想从以下方面进行理性思考:

(一)基于对当事人个人权利的有效保障

理论往往站在社会发展的前沿,古典自然法思想从欧洲流入美洲后,17世纪该法学流派已发展到相当普遍,并渗入立法。经验告诉人们为防止政府违反自然法的精神,迫切需要一些防止政府侵犯个人自由的武器——那就是法律。自然法学家洛克认为:人们在建立政府时仍然应保留着他们在前政府阶段的自然状态中的所有生命、自由、财产的自然权利[1].詹姆士?威尔逊(美)进一步把自然法同人民主权论结合起来。他认为“每个人对其财产、人格、自由及安全都拥有自然权利”,确保这些自然权利免受政府的侵犯乃是法律的职能所在[1].这样就把法律同自由、权利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了。而这种思想在美国宪法中获得普遍的反映, 因而自然法思想在美国法律中起到很大的作用,这也就是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内的证据规则,为什么在美国比其他任何一个国家确认和发展得更为彻底的原因。

自然法学派倡导的个人权利意识反映到法律中,就是要求法律承认并保护人的权利,人的个人价值的至高无上,使每个人在个性、精神、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独立获得最充分、最自由的发展。于是在他们个人意识里,认为人是平等自由的,人人都享有大自然赋予的不可让与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些思想意识所反映的个人本位主义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中得到了极为广泛的贯彻,贯穿在整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各个层面上,也必然体现在对当事人保护的证据制度和证据规则的立法和运用中。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个人本位主义空前发展,渗透到立法和法律适用中,从而使司法活动特别强调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其中特别是对刑事被告人的保护。为了限制警察、法官滥用权利,以防止侵害当事人的权益,在司法过程中强化了证据规则。虽然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曾出现过对这一情况的反思,从立法上对个人本位的纠偏,但到了20世纪60年代后,一批新的法哲学家提出复活社会契约论,又重申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联合国也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公约》、《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等国际性文件,从而进一步掀起一个重视人权国际保护的浪潮,冲击着每一个国家。而首当其冲的就是刑事诉讼中获取证据的手段问题,因此这样就强化了各国特别是西方国家制定一系列证据规则来保护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权利。因此,这也是制定证据规则的一般理由,或思想基础。

(二)对公共权力的限制和司法公正的要求

权力是保障权利和自由必不可少的强制力量,但为了切实保障权利和自由必须限制权力。这是因为权力并不是一个很好把握和驾驭的东西,权力在一定程度上与行政重迭,旨在实现对人的绝对统治:一个拥有绝对权力的人总是试图将其意志毫无拘束地强加于那些为他所控制的人[1].因此,人们既认为权力是必需的力量,但同时,又把权力视为非正义、专制、罪恶的渊源。对之既渴望、崇拜,又对之怀疑、警惕、恐惧。

法律既可授予权力,但法律的另一基本作用之一是约束和限制权力。在有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迫使掌权者按一定的行为方式行事[2].因此,“法律为无限制行使权力的作法设置了障碍……一个发展的法律制度经常试图阻碍压制性权力结构的出现,其依赖的一个重要手段便是通过在个人和群体中广泛设置权利机构以达到权力的分散与平衡,当这样一种权利机构建立起来时,法律将努力保护它,使其免受严重的干挠和破坏”[1].自由和权利必然要求以一定法律规则为界限。如果公共权力越过了这种法律界限,就构成了“权力的滥用”,也就必然会损害自由与权利,所以在司法过程中,特别是收集证据活动中,所涉及的是国家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要使这种关系保持正常状态,不致侵害公民权利,就有必要设置一定的行为规则,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权力进行必要的规范,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在如孟德斯鸠指出的:“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需要有界限的地方才肯休止。 [1]”因此有权力的人不会自觉停止权力的使用,而必须制定必要规则加以约束,特别是在司法过程中,收集、判断、运用证据更必须限制权力的滥用,无数的事实也说明了这种规则制定的必要性。

特别是司法的目标是实现正义。对于什么是正义有诸多的不同解释,然而人们谁都公认正义是人们的追求,当然这就决定了司法活动必须以此作为目标。必须把保障人的自由、平等、安全、公正等作为司法行为的准则,以维护人的权利。它们的实现,而唯一可以依仗的就是法律规范,这就要求任何机关和诉讼参加人必须平等地遵守预先设定的规则,使其活动具有理性。司法公正能否实现,重要的是取决予证据的运用情况如何,所以司法公正有求于证据规制的完善与科学。这就必须通过对实践的总结,探求其证据运用中的客观规律性,并以公正作为出发点,从而钳制运用证据中各种不公正的行为,以公正作为合法的最高准则,追求真实和人权保障的统一。

(三)制定证据规则是刑事诉讼过程客观规律的要求

刑事诉讼过程是一个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并作出公正裁判的过程,这一过程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本身的规律进行运作,从而准确地实现诉讼的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权。要做到这一点要经过由立案开始到审判结束的过程,这个过程中的程序上有许多要求。目前现代刑事诉讼中已设定了一套完整的制度,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诉讼的规律性要求。我们从现实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一些具体活动与证据规则相关,现作如下分析:

1)陪审制特别是陪审团制,将法官裁判权进行了实质的分割,从而强化了审判活动过程中的证据规则的要求。在审判活动中实行陪审制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适用的审判分权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实行陪审团制,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什么罪问题是由陪审团来确认的,而陪审团成员是非职业法官组成,缺乏应有法律素养,为防止陪审人员先入为主,或出现判断上的偏差,必须要有一定的证据规则来规范证据的采纳与运用,避免外界的干扰和影响,从而准确地判断证据的可信度和是否具有其效力,既要防止偏见,又要准确的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据力,即使是职业法官也是有困难的。为此必须借助于证据规则来完成对证据的采信。

2) 庭审中实行控辩对抗,当事人双方举证,没有证据规则无法有序和有效的进行,这也就要求制定一定的证据规则。当事人双方举证不但要在顺序上要规则,判断证据真伪以及是否采纳上亦应有规范,否则双方很难划清是非,法官也无法判断和裁量。证人出庭的问题上,就需要许多规范,谁传唤,怎样询问,怎样质证,当双方有分歧时,由谁来裁断,一时难以确认时,在程序上如何处理?证据的采信上存在重要分歧时,按什么方式和标准作出决断,等等,都需要一定规则。否则,难以保证审判活动正常有效的进行。

3)英美法系国家追求法律真实(形式真实)必然要求诉讼活动中严格遵守正当程序。并导致诉讼过程特别强调程序, 其中证据收集运用过程中亦有许多程序问题,这些程序必须表现为规则,使之证据运用中做到有序可循。即使大陆法系国家,追求实质真实,诉讼中的证据运用,也必须有一定规章可循,否则不利于发现真实。因此规则虽有多少之分,但绝无有无之别,需要一定的规则,这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不过只是英美法系更强调规则作用,更需要许多具体规则来调整司法行为而已。

4)侦查过程是一个收集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过程。这一过程中许多收集证据的活动都涉及到相关人的权利,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没有一定行为规则,更易于损害公民的权利,破坏法制。所以任何文明的现代侦查活动,都必须遵守一定规范,因此侦查活动客观上必须要对证据的收集采用进行必要的规则限制,当然也就要求制定必要的证据规则。

5)什么是证据,什么样的证据可以采用或不可采用,在实践中司法人员存在认识不统一的情况,互相为此常争论不止,怎么办?有必要设置一定的证据规格,即证据的资格。因此也必须对证据有所规范,制定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否则无法统一认识,也就无规范可遵循,以致造成严重相互隔膜和对立,有损案件的查明和处理。

由上述可知,必要的证据规则制定无疑是必须的,且已形成司法界和法学界的共识,甚至也是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要求与愿望。

二 对制定证据规则的基本观点

虽然刑事司法需要制定一定的证据规则,但我以为证据规则的制定是一种十分复杂的事情,绝对不能一哄而起,马虎从事。必须经过调查研究,联系实际既考虑需要, 也要考虑可能,既要考虑国际环境,更要考虑我国国情和传统文化。正确处理国外立法和国内立法的关系;法律移植和本土资源的关系,法律现代化与我国现实的关系;惩罚犯罪、保障社会安全与保障人权、防止冤案的关系;实现民主法治与维护稳定的关系;司法改革与发扬优秀传统的关系;证据制度与相关法制的关系。上述种种关系在一定程度既可促进我们规则的制定,也可导致我们制定证据规则时必须看到相关的问题,防止盲目性,确保立法的稳妥。改革应有革新精神,但立法却要求慎重、稳妥、均衡的科学态度。因此我以为在证据规则的制定上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积极推进证据规则的立法,具体规则的确立则必须采用成熟一条,制定一条的立法方针证据规则对于证据采信和运用直接相关,它是办案的准则,关系到诉讼的结局,十分重要,必须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因此不能简单地移植国外的规则,一切要经过实践,要结合我国的执法环境和执法主体状况,要与我国传统文化和诉讼上追求的目标相吻合。所以,其规则每在立法时确定一条,都将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危、社会秩序产生密切的联系,一定要慎之又慎,丝毫也不能粗心。

(二)证据规则的立法,最好建立在我国原有规则的基础上,是对原有规范的补充和必要的修正,而不是推倒重来

我国在证据方面已有少许规范,虽然远不够用,但它是长期经受实践检验的,绝大多数是可行的、合理的,因此应予保留。新制定的规则也应是产生在对司法实践运用证据的经验和理性思考的基础上,并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立法成果,特别应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因为我国的法律传统与大陆法系有密切联系,比较易于契合。当然英美法系一些有益的可行的规则也可借鉴。对一些有争议的规范,影响特重大的举措是否采用应特别重视和谨慎,如沉默权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等。

(三)证据规则的确立必须先易后难,宁缺勿滥,宜粗不宜

细制定证据规则虽然必要,但证据规则确实是对自由心证原则的批判,也是法定证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的恢复。我国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确立自由心证原则,可是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是在适用自由心证,法官享有极大的对证据自由裁量权。因此制定证据规则本身就体现了对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同时运用证据需要通过复杂的思维逻辑过程,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应有较大的主动权和积极性,否则会妨碍他们的积极性,影响查明案件事实,从而导致障碍发现真实。同时,我国是一个没有建立陪审团制的国家,职业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起支配作用。所以制定证据规则有必要控制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应对自由心证的任意性进行必要的限制,因而规则不可不要,但也不可太细太多,正确把握这个度十分重要,当然更不能采取轻率的态度,这是在立法中必须注意的。

(四)证据规则的立法,必须稳步向前推进,有步骤地分阶段的进行,采取急用先立,逐步完成

证据规则立法是一项庞大的立法工程,不必要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应科学地安排。目前急需要制定的规则我以为有以下几项:

1) 制定证据标准,以解决证据采信问题。实际上就是应制定必要的证据可采性规则。目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对于证据的采用存在许多不同的认识,矛盾很多, 是办案中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律师也对此意见不少。为此制定科学的证据可以采用的一般规则,可以解决证据的效力标准,既可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又可防止法官采用证据的任意性。

2)证人出庭制度也是当前证据规则中急需解决的。法庭审判如果证人不出庭,其控辩对抗就无法形成,法庭审判改革也就难以实现,对证据的审查也就受到很大的障碍,所以必须先着手解决证人出庭的规则,确保大部分证人能出庭作证,以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发挥庭审的功能。

3) 开庭前的证据开示制度也是应尽快解决的。由于将法庭审判开庭前的实质审查改为形式审查后,实践中就出现了许多问题,律师无法了解全部案情。出现庭审中突然袭击,不利于正确保护当事人权益,也不利于法官正确判断和裁判。因此有必要在开庭前控、辩双方进行证据展示,从而克服目前运用证据中许多难以始料的问题。

4)鉴定的管理和审查规则。对证据鉴定是在司法中是常常遇到的情况,目前存在管理混乱和质量不高等问题较多,需要法律加以规范,制定必要的鉴定规则已是形势所迫,急待解决的事。

5) 法庭认证规则。目前法庭审判由于缺乏有关证据确认的规则,对案件事实无法当庭认定,因而也就无法作出当庭裁判,所以一般案件都采取择期宣判。造成绝大多数案都是庭审后进行研究才能确定,因而极大可能出现运用证据上的暗箱操作,危害庭审功能的发挥,致使法庭审判活动的价值贬值。为此,有必要尽快制定庭审认证规则,提高当庭裁判的比率,使大部分案件实现当庭裁判。

以上是仅就目前司法实践中证据方面急需解决的问题所提出的一些不够成熟过渡性质的想法,系统的证据规则立法应在此基础上分阶段地制定,经历一个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只有这样才比较稳妥。

参考文献:

[1]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论点论据3

本文的论点:为人民服务。

论证过程:文章开头就鲜明地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的宗旨即完全、彻底地为人民服务;然后结合当时的实际,从三个方面说明怎样才能完全、彻底地为人民服务:一是树立“为人民利益而死,就比泰山还重”的生死观;二是正确对待批评,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好的、改正错的;三是搞好团结,使整个人民团结起来。

论据:是支撑论点的材料,是作者用来证明论点的理由和根据。

1、事实论据:事实在议论文中论据作用十分明显,分析事实,看出道理,检验它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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