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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文化传承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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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文化传承1

一、 音乐文化的区域性个性特征

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积淀深厚。古往今来,淳朴的中华儿女在中国的土地上繁衍生息,在劳作中创造了丰富多彩的音乐文化,这些音乐文化表现出了中国人对生活的热爱和对美好理想的追求,这些传统的音乐文化源远流长。传承至今,这些音乐文化资源被我们的先辈很好地保留了下来,成为各民族人民生活的真实写照。

一直以来,音乐文化陶冶着中华各族人民的性情,孕育着各族人民的民族心理,起着调适各族人民的社会制度、生活秩序的作用,丰富着各族人民的情感,给人们以滋养和慰藉。中国的音乐文化具有多元一体的共同特征,同时也具有浓郁的地方个性。音乐文化的地方个性是各个地方区域性的特点。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的发展,中华民族的音乐文化传承的任务显得日益紧迫。当下,我们在遵循国家政策和常规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应结合本区域音乐文化的个性,去探讨该如何传承区域性音乐文化。

二、音乐文化的区域性传承策略

音乐文化的区域性传承,放在当下的客观环境生活中,如果真的去进行实施,还是有一定的难度。主要原因是当下政府和人们的思想认识问题。中华民族各个区域的音乐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从理论上讲应该上升到民族文化的层面来认识和对待,但是社会对于音乐文化的冷漠和短见却是当下已很具体而现实的问题。音乐文化的传承需要社会和环境的氛围,而在现实社会中,我们身边的媒体很少有关于音乐文化传承的平台,教育层面对于这方面的投入力度也不是很大。

当前,随着流动性媒体和网络技术的日益发展,中华民族各个地方许多音乐文化所面临着令人忧心的“冷遇”处境,面临着濒临消亡的“悲惨”地步。对于中华民族音乐文化的区域性传承,其方法措施在理论上应该需要一个系统、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的措施,并同时也要以静态和动态保护相结合为策略。

第一,政府引导,地方具体操作。政府,是一个地方的指南针,它所管辖的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利用国家政策加强引导和宣传力度,利用有力的条件去弘扬本区域的音乐文化,这是对音乐文化传承的一个推动作用。中华民族各个区域的音乐文化都蕴涵着丰富的内容。特别是到了盛大节日期间,区域性的音乐文化在各地方便显得都比较明显,他们通过不同的方式演绎、展示着这些音乐文化,其中相同的莫过于区域性的歌舞演出。这些节日期间,正是我们挖掘、搜集、保护和传承音乐文化的最佳时机,也是激发音乐文化生命力的有效途径。另外从中也可以充分挖掘音乐文化所具有的功能。所以,文化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地成立相关音乐文化的研究中心,比如“区域性的艺术研究中心”、“区域性音乐文化管委会”等。这些部门成立以后,再聘请一些退休的科研人员和有名望的民间艺人担任关于音乐文化的课题,这些都能为做好文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打下基础。

第二,充分运用当代多媒体技术,对音乐文化实施可持续性的底层保护。如何运用这些现代技术?即通过现代科技手段对区域性的音乐文化进行采风、记录,随后以各种媒体或者媒介加以保存。这种行为的好处有很多,通过当下的现代媒体技术,使得区域性的音乐文化遗产得以存留。但是不好的地方也有,那就是这样的做法使原本扎根于民众生活中的音乐文化日渐脱离它生存的环境,成为死的东西被摆放在图书馆或者博物馆里面,成为后人阅读、观赏、了解的史料文字和历史。由此给我们的教训是,任何有生命力的东西,要想经久不衰,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

第三,人才的培养,学校的教育也是传承音乐文化的一种有效渠道。如何在现代社会中,利用教育的渠道去传承区域性音乐文化是目前世界各国都很重视的一个重大课题,但前提是一定要因地制宜,不能生搬死套。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逐渐重视,全国各地方政府和有识之士都在发现、挖掘当地的文化遗产,比如:新疆有十二木卡姆文化研究中心,云南游“云南印象”、河南有“豫剧团”等组织,这些组织的成立一般都是由政府的相关部门出面,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以不同的形式和手段促使当地的文化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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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文化传承2

关键词: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人类学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民族村寨被认为是中国最大文化遗产和未来10年中国文化最大的问题。2009年,国家民委和财政部联合开展了少数民族村寨保护与发展试点工作。截至2013年底,中央财政已投入亿元资金。2014年2月国家民委了首批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名录,湖南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仅次于云贵两省。武陵山连片特困地区湖南境内有63个,占湖南80个少数民族特色村寨 “国保”名录的79%。武陵山连片特困地区下辖的湘、鄂、渝、黔四省市边区占全国“国保”名录66%。本项目首次将法人类学、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连接起来研究,国内外没有直接的研究文献,相关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民族村寨文化保护方面,研究文献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村寨民族志,典型的有《中国民族村寨研究》(张跃,2004)介绍了包含文化在内的民族村寨13个方面的问题,此类文献为研究者提供了全面而丰富的第一手资料,但整体民族志的浅层建构需要足够的后续性研究。另一类是少数民族的现代化进程中传统文化保护的现实对策,学者们提出了很多可资借鉴的观点。田茂军指出在民俗旅游中文化保护与开发的辩证关系:“保护是开发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保护了,才有可能进一步开发;合理开发也是一种保护,是一种发展性质的保护”。[1]麻三山指出在村寨旅游开发要产业开发和民族遗产保护双赢等[2]。还有人研究了民族村寨文化遗产社区参与式保护模式(林丽,2009)、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规划保护(陈华,2012)等,此类文献大多集中于村寨发展中的经济应对、行政应对,尚欠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最有效的应对手段即法律的介入。

(二)民族村寨文化教育传承方面的研究文献约有10篇,仅有朱祥贵以民族法学视角分析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自治权,指出“我国立法在立法理念、权利体系、权利内容、国家义务、救济程序等方面存在不足,需深化立法的理论基础和重构制度设计”。[3]显然,民族村寨文化教育传承的法学综合研究仍十分滞后。

(三)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法律保护方面,现有文献可以分为三种研究视角,一是整体立法研究视角,学者们就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立法保护问题、背景、意义、立法框架作了思考,多数人认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立法可操作性不强;涵盖文化各个领域的私法不完善,利益保障机制缺失,权属不明;法律保护滞后(高永久、叶盛荣等)。二是权利研究视角,周勇的著作《少数人权利的法理》指出“对这类冲突的调处不可能仅仅凭籍道德上的善意和政治上的方略,还必须依据公平、正义、人权等人类的基本价值理念,通过法律的技术手段来协调和构建和谐的族群关系。”[4]169David 论述了加拿大对原住民权利进行保障所采取的各种有力措施及所取得的巨大成效,其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与措施非常值得我们借鉴。三是文化遗产法视角,国际文件典型的有1982年《关于小聚落再生的Tlarcala宣言》提出了小聚落保护建议。国内学者们研究了文化遗产立法对策、文化遗产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等方面,文献资料十分丰富,但遗憾的是村寨文化遗产形态的立法未及细化。

(四)法律人类学对本项目研究的贡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研究方式的贡献。法人类学强调田野调查,乃至参与性观察;法人类学注重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提倡文化个体间的比较研究。这些研究方法对本项目研究影响颇大。二是理论观点的影响。法人类学研究是在19 世纪兴起和发展起来的。孟德斯鸠、萨维尼、梅因、马林诺夫斯基、霍贝尔、斯奈德等人的学术成就,引导我们关注“规则应如何去适应人类生活”。[5]97国内研究中苏力研究法与乡下人习惯人情的关系,是应用法人类学分析中国乡村法律社会的经典表述。三是分析思路的启示。澳大利亚法人类学家参与原住民遗址保护权的工作,他们力图把法律规范、概念和社会控制过程置于具体的历史和社会场景之中。国内将法人类学应用于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文献不多,王启梁,刘希等运用法人类学对民间文化保护进行了尝试性分析,为研究提供了思路。但正如胡守勇(2008)的批评,“人类学一直以来对文化的研究侧重于对不同文化现象的描述和解释,较少专门针对文化建设出谋划策。” [6]将法人类学应用于新一类文化遗产――村寨的研究,正可谓是人类学的使命所趋。

二、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人类学研究价值

(一)理论价值

针对武陵山连片特困地区的特殊区位,以法人类学进路研究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打破了传统法学原来刻板的面孔、狭窄的视野,弥补了法律规则与村寨内生规律研究的不足,推动了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实质性法制的系统研究。以法人类学研究进路,就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学术热点、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保护的学术难点开展系统研究,具有较强的新颖性。

(二)实践价值

法人类学将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纳入一个“开放的社会科学”之中,为文化遗产管理部门、立法机构、民委提供决策的思路、方法和策略,推动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依法进行。法人类学作为人类学对法学的“闯入者”,不拘泥于静态的法律条文,用动态的观点看待法律,把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置于情理法、法律现代性、法律语境化、民族社会现实、经济发展之中,在传统法律无法满足变迁中的复杂社会的要求时,担当起开拓视野、提供思路、贡献方式方法的作用。

三、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人类学论纲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1.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现状与法人类学进路。主要研究:(1)遗产概念下民族村寨的重新解释和话语建构。以民族村寨的遗产本体及本质属性的高度抽象形成民族村寨的规范概念,分析遗产法体系中民族村寨的准确定位,构造民族村寨法人类学研究的话语体系。(2)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基本现状和存在问题、影响因素分析。(3)法人类学反思与进路。既存相关立法的主要视点在于遗产文化的表面现象与外部特征,而对其内涵文化的生成规律与文化延续的社会机理缺乏理性深究,法人类学能积极地为村寨遗产的本土化研究提供反思与创造的空间,克服既有法律模式选择存有的功能性缺陷。

2.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法人类学分析。主要研究(1)法律理解问题。针对连片特困地区的村寨社会,探讨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的法律意识、法律传播、法治认同。(2)国家权力问题。在国家主导的遗产运动、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战略背景中,研究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的国家义务、权力运行等。(3)遗产主体的权利问题。分析地方性遗产主体的地位、内在结构、利益获取与利益分享及制度需求。(4)维权行动的逻辑解读。分析地方性遗产主体在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支配与反抗的行动过程和方式,阐释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法与人类学的双重控制。(5)个案研讨,围绕武陵山地区田野个案进行研讨,探索多民族、欠发达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实践过程。

3. 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的法人类学建构。主要研究:(1)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中的人类学理性。①法制建构中人类学因素考量。从文化与经济互动、传统与现代的有效整合、文化多样性、文化整体生存伦理,探求法律规则与指向客体间政治、经济、文化的深层连接和互融。②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的法人类学建构原则。从村寨社会的利益控制与平衡,探讨连片特困地区权力与权利在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平衡与配置。③从法律制度的核心――权力与权利展开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的总体架构。(2)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村寨权力规范。继续强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功能,实现权力设定、行使到违法责任的法律控制。(3)村寨文化主体权利的精细化研究。从多元主体的类型化研究出发,重点分析原住社区、原住民权利的性质、表征、法律保障,以达致法律规制与内生的、自觉的保护行为、教育行为之和谐。(4)法人类学下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具体制度,探讨以公法和私法双向系统展开民族村寨文化保护制度与教育传承制度。

(二)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1.基本思路:本研究以问题-理论分析-解答为主线,首先对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基本现状以法人类学反思,检审法律“客位”规则的局限性,分析遗产法体系中民族村寨的法人类学进路。其次就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制核心领域,即法律理解问题、国家权力问题、遗产主体的权利问题、维权行动的逻辑解读展开法人类学分析。最后提出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的法人类学建构。

2.方法:(1)田野调查法。针对性地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村寨进行调耍深入民族村寨实际生活领域,研究民族村寨的人文环境,获取客观、真实、准确、可靠的第一手资料,进而谙熟民族村寨保护与教育传承的实践运作及存在的问题。(2)文献资料法。收集、整理民族村寨国内外的相关学术著作、论文及地方文献资料,并对这些文献进行较为细致地归纳、演绎等分析工作,为课题的研究建立坚实的理论基础。(3)理论与实证研究相结合。一方面,充分注意民族村寨法律规律的抽象归纳、总结;另一方面,充分反映民族村寨保护与发展的实践规律,将法律制度应用于实践中检验。

(三)研究确定的重点与难点

1.重点: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法人类学分析。法人类学分析是突破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现实法制障碍的前提,又是法人类学法制建构相关理论与实践的基础,故为研究重点。

2.难点: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的法人类学建构。无论是从人类学角度,还是民族法学角度,学界几乎没有阐述如何将法与人类学联系起来形成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法律制度,故提出具有正当性和可操作性的法人类学制度建构为研究难点。

四、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人类学主要观点

1.整体看来,以村落遗产为单位的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相关法律规定,仅仅是以工具化的视角、“ 客位”的立场加以规范,法律保护不尽人意。村寨文化遗产有其生成、延续的社会机理,法律规则应当 “体察” 保护对象的全方位的特征,这正是法人类学应用研究的新领域。

2.伴随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国家权力的强势介入,法律实践形态几乎都不证自明地将国家立于法律保护优位。而权力纵向的绝对支配性,既存在着战略开发的突破性推进,又存在各类权力衍生出的“利益链” 组成的利己主义。

3.在政府主导的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基本上沿用了公权力的背景,村寨保护的主体权呈隐性状态,文化主体的参与、集体性私利、单子式个人利益在整体主义意识形态的价值取向中往往被忽视,法律保护缺乏对本土民族私主体生存与文化自主性的关注。

4.村寨主体的维权是围绕权力-权利-利益之网表现出一种弱者的抗争,在隐藏的法律文本下的点状事件容易激发为非理性群体对抗事件,并影响社会稳定。

5.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法律保护应置于特定社会的知识谱系中去看待和考察,法律保护应致力于原生土壤上文化主体的认同与支持、文化主体与文化客体的相容共生、民众生存与经济、文化的和谐。

6.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法律保护具备公私权融合的公私法域特质,公私权的平行关系决定了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保护的公私法混合式法律选择模式。价值目标上,创设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公私法平位保护秩序。既要跳出公法或私法单点要素的模糊评价,又要转到多要素的多元化调整;内在结构上,建立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私权为目的、公权为基础的公私法合一法律体例。法律选择的权重在于村寨文化主体私权保障的具体法律安排,公法则是以总体性的宏观管控为核心;实现路径上,以利益平衡推进民族村寨公私多层利益的体系之间定位、衡量、评估,以法律配置方式最终使公权利益和私权利益各得其所。

结语

绝大多数民族村寨研究是从非法律领域出发,法学研究鲜有涉及且失之琐碎,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人类学创新之处在于就此类相关论题开展的法学系统研究,是单项式、断裂式、零散式研究范式的重大突破。 运用法人类学的新视野研究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是一种新的研究方式,具有较强的新颖性和创新性。从文化与经济互动、传统与现代的有效整合、文化多样性、文化整体生存伦理,探求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规则与指向客体间政治、经济、文化的深层连接和互融,既是人类学的拓展,又是传统法学的重大突破。

参考文献:

[1]田茂军。保护与开发:民俗旅游的文化反思――以湘西民俗旅游为例[J].江西社会

科学,2004(9).

[2]麻三山。对民族文化村旅游开发的思考[J].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08(4).

[3]朱祥贵。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自治权立法保护的完善[J].社会科学家,

2010(11).

[4]周勇。少数人权利的法理[M].社科文献出版社,2002.

[5](英)马凌诺斯基。西太平洋的航海者[M].梁永佳,李绍明译。华夏出版社,2001.

[6]胡守勇。文化建设:人类学应用研究的新领域[J].云南社会科学,2009(1).

社区文化传承3

关键词湖南益阳;花鼓戏;传承发展;应用实践

一、益阳地区花鼓戏应用现状

益阳花鼓戏是湖南本土剧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特点为流传范围广、有着较强的历史性特征。①花鼓戏出身于民间,并且在民间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民间常常有专门的戏班对其进行宣传并进行专业的演出。花然而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进步,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传统的艺术形式逐渐被互联网传播下的各种新型艺术文化所取代。即使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也因其群众基础的高龄化,导致花鼓戏在文化大潮中失去了一席之地,而使之在传承与创新上受到了不小的冲击。所幸,在湖南益阳这个非主线城市,花鼓戏还让想对之进行传承的人有迹可循。

二、针对益阳社区群众中对花鼓戏应用情况的调研结果

笔者对在益阳社区群众中应用花鼓戏与实践传承的现状进行了实地调研,考察在益阳地区花鼓戏传承的现状与其发展可能。

(一)花鼓戏发展传承现状

1.笔者深入社区进行探访和调查,发现其中的部分社区已经没有了花鼓戏这样传统戏剧的生存空间。

2.笔者对社区群众进行采访后得知如今的花鼓戏,会的人少,能够表演的人数更少。

(二)花鼓戏传承发展可能

1.益阳地区的花鼓戏传承并没有得到重视,但是其有很好的花鼓戏文化活动基础。

2.可以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群众活动方式――广场舞,将花鼓戏与之结合,创造出花鼓广场舞,借助群众广场舞的活动平台,将花鼓戏重新进行传播扩散,推进社区群众的视野,为传承这一传统文化贡献微薄之力。

三、益阳社区群众文化中推广花鼓戏的结果与作用

(一)花鼓戏的推广结果

基于花鼓戏文化与群众文化的发展关系可得知,在益阳社区中花鼓戏应用的主要问题就是与当下跳广场舞的中年人审美观的不一致与不统一,所以导致了其场地的限制性与受众的限制性。利用社区群众文化与花鼓戏进行结合的方式在益阳社区可能会有一定的效果。在笔者与同伴的一起努力下,创新出一种与现今舞蹈与歌唱形式相结合的花鼓戏动作。在完成这一创新后,与社区广场舞表演人员进行深层次的交流,并且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完成了花鼓戏在社区中的改良。笔者实地对附近几个社区进行宣传,发现一部分群众对此有相当的兴趣,在笔者的帮助下,少数有条件并且不受场地限制的社区群众已初步学会了基本动作,能够单独的进行练习。

(二)花鼓戏传播推广的作用

1.双赢的文化结合

将花鼓戏与广场舞进行融合的创新性实验,使得花鼓戏在社区中的传播与应用,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社区群众文化与传统文化之间的结合。社区群众文化需要依靠群众来发展和创新,而群众拥有了成为传统文化传播推广媒介的条件的同时,也丰富了自身的存在价值与存在方式,传统文化得以在社区中传播,既丰富了群众社区活动的体裁,又得以传播下去。如此呈现出了一个社区群众文化与花鼓戏文化双赢的局面。

2.文化与娱乐的良性循环

花鼓戏作为我国非遗代表之一,通过创新性实验的改变,能很好的丰富社区群众的业余生活,也能够使其在世间的潮流中不被遗忘。并且,社区群众文化的传播速度较快,花鼓戏经过现代改编后较为符合当下的审美与流行观念,能够通过社区内一定数量的中年人进一步传播与推广,解决了花鼓戏传统文化的受众限制性。花鼓戏的应用范围和改编形式的增多能够进一步增加花鼓戏文化的喜好人数,形成良性循环,带动花鼓戏文化的整体协同发展。

3.深入校园的改编浪潮

花鼓戏如今最大的问题就是其太过于传统,而未能深入年轻群体的文化视野,本创新性研究注重发扬花鼓戏文化的同时,也将其传统花鼓戏形式与现代相结合,使得其能够更好的融入年轻人的文化生活。花鼓戏广场舞即是走进校园,在指导老师和学生的努力下,形成的一种改编形式。花鼓戏深入校园,还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创造出另外的舞蹈的演出形式。如此,发展下去,拓展新一代青年人的视野,也加大了对传统文化的传承范围。

四、展望与期待

湖南花鼓戏是传统剧种之一,也是非遗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不应该只在固定的场所变得小众化。笔者与同伴创新的花鼓戏广场舞如今在益阳范围内的社区中有着很好的传承效果,也呼吁到了加入到花鼓戏传承中的青年人不在少数。益阳社区内的群众文化与花鼓戏的结合并不是一个偶然的现象,剧种只有与时代结合,走在时代的前列,才能够有所发展,有所成就。花鼓戏现代改编的成功也代表着老剧种改编潮流的兴起,益阳地区目前还有许多老剧种--如三棒鼓,也都同样面临着传承或遗失的问题。此番花鼓戏与群众文化的结合为传统剧种的传承提供了一个宝贵的成功经验实例,也为其他剧种的传承思考起到一定抛砖引玉的作用。

作为肩负祖国文化振兴事业的青年人,我们有责任将身边的传统文化代表――花鼓戏传承下去。不管是这次将花鼓戏与广场舞进行结合,深入社区的实践活动,还是以后即将从事的中小学教育事业,我们都当以传承发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为己任,努力创新,发挥才智,为文化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指导老师:张梦星

项目编号:2016年湖南城市学院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结题论文。项目编号:CX201673。项目负责人:魏良琴、赵琦、方文睿、蒋晓燕。

参考文献:

[1]祁庆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魂在于活态传承,由徽州词祭引发的一点思考[J].三峡学院学报,2009,(2).

[2]中国戏曲研究院中国古典戏曲论著集成(二)[M].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

[3]季国平。扎根乡土,占I都市――关于“重建中国戏剧”的断想[J].中国戏剧,2004(3).

社区文化传承4

关键词:民族社区;学校教育竞争;民族文化传承;教育三要素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3)10-008-03

一、基于“教育三要素”视角追根溯源

目前,民族社区学校民族文化传承实践收效甚微已成不争的事实。在其相关研究中,避开学校教育竞争而论及“学校民族文化传承”已成我国当下主流研究旨趣,如何“起而行之”,并对之做出有效回应呢?笔者认为须从“教育三要素”与“学校教育竞争”谈起,所谓“教育三要素”,即教育三个基本要素,是教育质的规定性――“培养人的活动”中缺一不可的三要素。“三要素”支撑着“教育”这一复杂系统的框架,左右着“教育”的运行轨迹。因此,借学校教育以传承民族文化,必须直面学校教育竞争的现实,基于“教育三要素”视角追根溯源,方可找到破题之策。

(一)学习者:民族文化传承的主力军

学习者,这里主要指学生,“学生首先是人,是具有人的本质属性,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具有特定的社会属性的人”。学生是学校及其教师的存在依据,是学校教育活动的主体,同时也是学校民族文化传承活动的主力军。

我们首先应该回归到学校“学习者”要素来追根溯源。长期以来,我国教育目的有“过于强调国家统一意志,而忽视教育过程当事人实际持有的教育目的”之嫌。对于少数民族学生而言,教育更多是一种“谋生”的手段,而非“谋心”手段,他们关注的是“眼前”利益,即“如何能够升学”、“如何能够找到‘工作’”、“如何能够找到挣到‘大钱’的工作”等,这些看似“粗俗”、“功利”、“非理性”的问题,却潜藏着“生存理性”、“经济理性”和“社会理性”的交融与杂糅,充分体现了民族社区人们急于通过现代学校教育摆脱贫困,参与现代性生活,追求幸福生活的迫切要求,代表贫困的民族社区人们对学校教育价值诉求。因此,回避这些“学校教育竞争”逻辑衍生的问题,我们将难以构筑可持续推动民族文化传承的“动力系统”。

家长是学生是最持久、最真挚的“同盟军”,在“学校教育竞争”问题上,家长和学生的价值诉求基本一致。在民族社区,尤其是民族乡村社区,现代教育资源相对匮乏,学校教育发展滞后,家长为实现割断子女与自身贫困并过上“现代性”生活而使尽浑身解数,因此,面对学校教育竞争,出现各种“关系”与“资本”集结的壮观场面。有鉴于此,民族社区的学校民族文化传承,应该直面学校教育竞争的现实,基于民族文化根基,尊重少数民族学习者及其家长的价值诉求,上下求索,找出两者之间和谐共生之道方为上策。

(二)教育者:民族文化传承的行为主体与载体

这里包括学校教师和学校行政管理人员,他们是学校生存与发展的引领者,是教育活动的主导者与管理者,是承担学校教育教学任务的专业人员,它不仅是民族文化传承的主体,同时也是民族文化传承的载体,他们本身蕴含着丰富民族文化信息。因此,带有教育改革性质的“民族文化传承”实践,对教育者群体而言,他们价值取向是该实践得以持续推行的关键之所在。

目前,面对激烈的教育竞争现实,教育者群体的态度暧昧。针对“上有政策”,他们处于“时而与学生和家长站在同一阵容、时而又跟上级行政部门站在同一阵容”的“两难境遇”。他们深谙学校存在是以学生的存在为前提,因而在上级严密理论和政策规范体系中,拓展实践弹性空间,民族文化被他们无限化约成“一台表演”、“一件器物”和“一本地方教材”等显性形式,回应“上有政策”,逐渐形成“轰轰烈烈讲文化传承,扎扎实实搞教育竞争”的格局。而且,他们在应然与实然的纠葛中,在公共领域,以“应然”的姿态呈现自己的行为与言说,而在私人领域却面对现实的无奈与无望,悄无声息地“躬耕私田”。以此保证教育者精神空间的过度分割造成心理不适,这是一种“自爱”的方式,本无可厚非,然而,我们能否在无奈的实践中逐渐拓宽空间,寻找两者适当的平衡与互补。

(三)教育措施:民族文化传承的载体

教育措施是链接教育者和学习者双方共同教育活动的中介与桥梁,是教育领域内除教师和学生之外一切因素的总和。主要包括教育内容、教育手段和教育情境等部分,教育措施是现代学校民族文化传承的主要载体与实现形式,是社区民族文化传承得以持续推行的重要砝码,因此,教育措施的每个组成部分均需要予以高度重视。

1.教育内容。教育内容是“教育者”借以作用于“学习者”的影响物,是人类长期积淀的生产与生活经验,是人类智慧的结晶。然而,作为民族社区学校教育内容,多以主流文化为教育背景与内容,以最大限度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教育竞争,旨在促进民族社会学习者能在主流文化社会更好地生存与发展。“义务教育”基本普及后,民族社区的民族文化传承行为主体也基本踏进学校,并接受与民族文化存在较大差异的主流文化,并以强势姿态出现,学习者“趋之若鹜”已是不争事实。因此,在教育内容上,目前的问题不是地方性知识(文化)与现代性知识(知识)比例分配问题,而是地方性知识(文化)以什么姿态与立场嵌入学校教育内容,并成为学习者成长资源,促进学校教育竞争的问题。

2.教育手段。教育手段是指教育活动中所采用的方式与方法,既包括教育者和学习者在教育活动中所采用的教和学的方式和方法,也包括进行教育活动所运用的一切物质条件。日趋逃离“生活世界”的现代学校教育手段,也是影响民族社区学校民族文化传承收效甚微的主要因素。在学校教育中,过度依赖现代性理念与手段,以推动民族文化传承的开展,保证腾出更多时间顾及“学校教育竞争”,这种做法注定“流产”,因为,民族文化有自身生成与发展逻辑,条件尚未成熟的“跨越式发展”的教育手段,只能造就虚假繁荣,逐渐偏离了国家“学校民族文化传承”政策的价值取向。因此,主动适度回归“生活世界”,探究民族文化生成与发展的逻辑,结合现代先进教育手段,创生学校民族文化传承的新手段。

3.教育情境。教育情境是指学校或教师为了更有效地实现教育目的而创设的教育教学环境。“是教学中的认知逻辑、情感、行为、社会和发展历程等方面背景的结合体,具有文化属性,是知识获得、理解及应用的文化背景的缩影,其中含有关社会性的人际交往和协商,也包括相应的活动背景”。学校教育情境是“教育竞争”的重要场域。目前,民族社区的学校无一例外地竭力创设教育竞争情境,“状元塑像”、“高考宣誓”等壮观的教育情境屡见不鲜,少数民族社区学校俨然成为一个个“竞技场”或“高考训练基地”。在这样的背景下,需要创设蕴含丰富民族文化的民族社区学校教育情境,体现民族文化的鲜活性与整体性,使“文化传承”和“教育竞争”联动共生,惟其如此,才能激发教育者、学习者,甚至整个少数民族社区参与“民族文化传承”实践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同时也确保民族文化的“活态”传承。

二、基于“教育三要素”视角的对策与建议

目前,我国教育领域的竞争其合理性依然得到强大的实践辩护,毋庸置疑。民族社区学校教育如何在教育竞争“夹缝”中求得最大限度的生存与发展,并由此培育少数民族社区学校教育竞争与民族文化传承的联动共生之道是当务之急。在保证不影响甚至促进少数民族社区学校教育竞争的大前提下,开展民族文化传承活动,学生、家长与教师在“自爱”与“利己心”的驱动下,点燃他们参与的激情和创造力,达到完美的文化生态链接,方能促使学生者、学校、社区与国家在民族文化传承的问题上各得其所,“美美与共”。在教育领域中,“学习者”与“教育者”两个要素的价值诉求基本一致,“教育措施”要素也受两者影响。那么,如何点燃他们的参与激情?基于“教育三要素”视角提出几点对策与建议。

(一)学习者方面

尊重少数民族社区学习者及家长的“学校教育竞争”诉求是民族文化传承的动力系统的主要支点。

1.以招生优惠政策促教育竞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战略高度考虑,拓宽参与民族文化传承活动的学生的上升通道。如降分录取、定向招生、特长班招生,设法拓宽学生上升通道、提高学校升学率,以此促学生、教师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获得家长、社区与学校的合力支持。此外,高考进一步分省、市、自治区命题,也是重要策略,惟其如此,才可能照顾到各地民族文化传承,由“指挥棒”的牵引,使民族文化传承与学校教育目标趋于一致或趋于一定程度的平衡。

2.在民族地方高校设置“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相关专业。在民族地区高校设置民族文化方面相关专业,定向招生与就业,进一步拓宽学习者升学通道,这不仅满足于少数民族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也使他们作为民族文化传承人的特长得以发展空间,使民族文化得以保护、传承与发展。

3.以就业优惠政策促教育竞争。就业竞争是少数民族社区学校教育竞争的根本指归,几乎是所有学校教育竞争的归宿。少数民族社区学习者在完成所有升学竞争后,最后输在“终点站”上,难以找到一份“体面”的工作,那么,对民族学生来说,将比没有参与教育竞争更好,因为学校教育竞争促动少数民族学生“逃离”乡村社区,切断了学生民族文化持续性,高调移植现代性知识,失业将成为“文化边缘人”。因此,民族文化成为所属民族社区入职条件或人职考试的必须内容,这将促进学生及其家长参与民族文化传承的热情。

(二)教育者方面

教育者是促进民族社区学校民族文化传承的理性指引,教育者本身也是学习者学习的文化内容。然而,教育者的价值实现以学习者教育竞争的前提,其价值诉求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学习者,因此,关注其“教育竞争”诉求,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

1.重视民族社区本土师资培养,发挥他们深谙民族文化的优势和穿梭于学校与社区之间的能力,促使地方性知识(文化)与现代性知识(文化)融合的能力,这使学校教育与民族文化传承链接成为可能和可为。当然,提高待遇、提升民族文化专业教师职业魅力是这―措施的“催化剂”。

2.引导教育者结合民族社区教育与民族文化特点,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探索两者“和合”之道,联动共生。由于地域局限,对外界文化的反应滞后,“教育与生活分离”、“学而优则仕”等思想在民族社区尤为盛行。对个体而言,选择了教育,不仅牺牲机会成本,而且还冒着被“边缘化”的危险(难以进入主流社会就业市场,又难以和谐回归民族社会)。因此,我们应坚持“以生为本”、“智力多元”的原则,开展地方课程和文化研究,挖掘地方文化资源,开发学生潜能,着力提升学生“位育”能力,提升教育竞争能力。

(三)教育措施方面

1.在教育内容上,坚持“文化教育”的理念。长期以来,学校以知识教育为主,以致“文化缺失”现象严重,因此,需要“从根本上突破知识教育的狭隘框架,用文化教育理念引领教育,从知识教育到文化教育的范式转变”,将作为一种特殊文化现象的“知识”,回归整个文化世界,以求获得新的超越。少数民族社区学校教育内容也需将知识回归其文化之根,移植于民族文化的土壤,找出两种文化的兼容性及终极价值的一致性,将现代性知识与文化与地方性知识与文化“联动共生”。这样,不仅推动学校民族文化传承的步伐,同时也促进学习者知识的学习,增强教育竞争力。知识教育与文化教育并重,地方性知识与现代性知识并举,使之相得益彰,并在高考指挥棒指引下,启动民族文化传承的动力系统。积极主动挖掘民族社区地方性知识与文化,链接少数民族社区文化与学校文化“断层”现象,促进民族社区学习者价值的持续提升。

2.在教育手段上,坚持现代与传统相结合,创新民族文化传承模式。在尊重民族文化传统生成与发展程式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利用现代化高科技手段的优势,挖掘、传承民族文化,使民族文化传承突破时间与空间局限,拓宽学习者的视野,以此作为民族社区学校教育竞争的有效资源。

3.在教育情境上,创设民族社区民族文化传承的“鲜活”情境。依据“真”、“趣”、“新”、“情”等基本要求,创设民族文化鲜活的教育情境,确保民族文化传承的“真实性与生活性”、“趣味性与形象性”、“新颖性与情感性”。积极搭建平台,如利用节日、季节、日常生活等时机,推动教育回归“生活世界”本原。在生活世界教育中,学习者与教育者的关系是主体往关系,这是对传统的教育者与学习者“主客”关系的超越。正是通过主体际交往关系,在学校教育活动中,在个人主体之间、个人主体与群体主体之间才建立一致的价值诉求,创设既有利于“学校教育竞争”又同时促进“民族文化传承”的教育情境,是少数民族社区学校民族文化传承成为可能的必要前提。这也确保了学校民族文化传承的鲜活性与整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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