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具体实施方案【优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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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方案【第一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推动教育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高等学校党委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党委的领导职责
第四条 高等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
1、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
3、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4、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负责学校的人才工作;
6、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统一领导和切实加强学校反腐倡廉工作;
7、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离退休工作;
8、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章 党委书记的职责
第五条党委书记为学校党委领导班子的班长,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决议;
2、召集和主持党委(常委)会、党员大会及党员代表大会,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主持制定党委工作计划,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讨论重大事项,负责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5、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选拔、教育、管理和做好学校的人才工作;
6、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关系,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7、负责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中心组学习,召集党委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8、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全面履行反腐倡廉建设职责。
第六条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常委)按照分工开展工作。
第四章校长的职权
第七条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主持学校日常行政工作,组织领导学校的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思想品德教育;
3、负责学科、专业建设,拟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4、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的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6、召集和主持校长办公(校务)会议,定期向上级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7、按有关程序,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单位、个人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协议、合同,接受捐赠;
8、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副校长按照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五章 工作原则与基本要求
第九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坚持以下基本工作原则:
1、集体领导,会议决定。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学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党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常委)会议实行表决时,委员(常委)一人一票,独立行使表决权。
2、校长负责,民主监督。在党委领导下,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在工作中,校长应多渠道听取意见,多方面接受监督。
3、群众参与,科学决策。不断完善校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对学校事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4、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并认真执行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定期沟通机制,除民主生活会外,党委书记每学期至少与领导班子成员谈心一次。班子成员之间,特别是党委书记与校长应经常互通情况,交流思想。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办学治校能力。
1、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增强驾驭全局和应对复杂问题的能力,坚持改革创新,推动学校又好又快发展。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党委书记、校长要努力成为社会主义政治家和教育家。
2、注重团结协作,顾全大局,自觉维护党委集体领导和领导班子团结,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
3、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教学、科研一线调查研究,尊重教师,关爱学生。
4、加强道德修养,严于律己、率先垂范,坚持原则、求真务实,爱岗敬业、勤政廉政,培养领导干部的人格魅力,树立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
第六章 议事规则与决策制度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委(常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学校党员代表(党员)大会的决议,统一领导学校工作,讨论决定党委领导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必须由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1、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整体发展建设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2、上级党组织下达的重要任务的贯彻实施方案,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3、学校基本规章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校长工作报告;
4、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等方案及重大调整;
5、干部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奖惩和监督,后备干部和人才队伍规划建设方案;
6、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入分配方案,大额度资金的借贷和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政策和计划,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项目;
7、学校土地、房屋和其他办学设施等重要资源、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方案;
8、需要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由校领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广泛调研、论证、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党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校长统一组织实施。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经党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校长按规定的程序任免。
第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议的议事规则:
1、党委(常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党委(常委)会议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和有关委员(常委)商定提出。若校长不是中共党员,应征求校长的意见。意见不一致时,应暂缓将议题提交党委(常委)会议讨论。
3、党委(常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常委)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党委(常委)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时,必须书记、校长同时参加会议,并在与会委员(常委)及党外正副校长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由委员(常委)分别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4、党委(常委)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委员(常委)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的决策制度:
党委(常委)会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1、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2、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及行政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有的应听取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的意见,有的应组织教授、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3、召开党委(常委)会议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校长办公(校务)会议是学校研究处理行政管理工作的会议,处理校长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校务)会议的议事规则:
1、校长办公(校务)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2、校长办公(校务)会议议题由学校有关内设机构提出,经主管校领导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室汇总,并由会议主持人审定。
3、校长和有关校领导出席校长办公(校务)会议,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4、校长办公(校务)会议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归纳总结,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九条 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校务)会议,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议题、日程和有关材料。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会议一般不得临时安排议题,同时应分别有专人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校务)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有关责任人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实施中如确需改变、调整原定方案,由责任人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同类会议讨论并作出改变或调整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与会人员对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校务)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或在下一次会议上重申,但不得公开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对于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条按照规定应报批的重大事项应及时讨论,提出方案,报上级组织审批。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党委应对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每年检查一次,检查情况报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是:
1、学校党委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2、学校纪委会同党委组织部定期了解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党委。
3、学校党委定期召开中层干部、党外人士、教职工代表等座谈会,听取对执行本办法情况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省委组织部和省委教育工委对高等学校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执行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举办的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和省委教育工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方案【第二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着力提高高校党建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领导人,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执行和实施党委的决议,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党委领导重在决策,校长负责重在组织执行。
第三条学院党委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其工作重点在于把握方向,总揽全局,谋划发展,科学决策,用好干部,协调各方。其主要职责是:
1.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全面推进学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积极发挥系、部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4.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领导学院人才工作。
6.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7.做好学院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条党委书记是学院党委领导班子的班长,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精神。
2.主持制订学院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研究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负责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本校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监督考核等工作,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
5.负责协调学院党、政、群团等组织之间的关系,支持院长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6.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按时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7.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证学院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8.召集和主持党委会、党员大会,代表党委定期向党员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第五条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学院行政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坚持依法治校,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党委决议,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主持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3.拟订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以及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具体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4.负责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思想政治理论教育。
5.拟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推荐副院长人选。
6.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一般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组织拟定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并按规定执行,实施财务管理,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8.实行院务公开,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9.按有关程序,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10.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职责。
11.行使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党委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六条党委会及其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是学院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院党的工作、执行党员大会决议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议事范围是:
1.讨论确定党委、纪委工作报告和换届方案
2.选举党委书记、副书记,通过学院纪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纪委书记
3.对学院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万元及以上)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4.批准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
5.决定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性重大问题
6.决定学院纪委提交党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二)党委会议事规则
1.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如有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
2.党委会议题材料由分管院领导组织相关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部门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意见,否则不予安排会议讨论。
3.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每个议题都要进行充分讨论。议事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主持人或由主持人指定的委员就议题作扼要说明;二是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三是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四是到会委员进行表决。
4.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对任用干部事项或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党委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每项决定须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5.党委会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记录在案,并以会议纪要、文件或其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6.党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事项,要明确承办人和部门,由党委办公室协助分管校领导进行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报告。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会复议。
第七条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党委或行政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会集体讨论决策重大事项和干部任免时,会议成员独立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坚持集体领导,分工合作,下级对上级负责,个人对集体负责。
第九条坚持党员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以诚相见,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改进措施。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并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十条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定期沟通制度。除民主生活会外,党委书记每学期至少与领导班子成员谈心一次。班子成员之间,应经常互通情况,交流思想。党委书记与院长之间每周至少应沟通一次。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学院重大决策必须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教代会的作用,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凡是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经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研究后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对重要学术事项,在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院有关学术机构审议或组织专家评审;学院中层干部的任免,党委会决策之前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及学院相关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党委、基层党支部每年要向全体党员报告工作1次,院长每年要向党委会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党委要充分发挥学院纪委的监督检查职能,党委书记和院长要支持纪委开展纪检工作。纪检部门依据职责对党委、行政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四条学院党委和院长每年要召开1-2次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对学院工作和执行本规定情况的意见,发挥他们在学院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党委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方案【第三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举办的义务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是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学校实施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加强从严治党,切实加强党对学校的领导,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学校领导班子驾驭改革发展稳定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三条学校实施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第二章党支部职责
第四条学校党支部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五条学校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六条学校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七条党支部书记主持学校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组织重要活动,协调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支部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第三章校长职权
第八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第九条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人类文明进步,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世界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党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的职权。
党支部与行政议事决策制度
第十条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支部成员。学校党支部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党支部一般由3人以上构成,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员的。第十二条党建德育办主持学校党支部经常工作,主要对以下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教育方针,学习传达自治区和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学校的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学校章程和章程修正案,并决定提交党支部审议。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具体方针、政策和其他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
(五)讨论决定学校中层干部的推荐、任免、调动、奖惩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计划,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推荐、提名。研究部署老干部工作。
(六)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大人才政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和各类人才队伍建设方案及计划。
(七)讨论决定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安全稳定与和谐校园建设工作。
(八)讨论决定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学风教风建设等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党的建设等重要事项,加强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十)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讨论决定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重要事项。第十三条校长办公室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以下重要事项:
(一)根据学校党委决定,组织实施上级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三)讨论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四)讨论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开展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对外合作交流、后勤保障、行政管理等方面重要工作。
(六)讨论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等方案。
(七)研究学校国有资产的重大调整与变更事项。
(八)研究提出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调整方案,研究决定对教职员工实施的重要行政奖励或处分。
(九)讨论决定专业设置和教学计划调整方案,学生事务管理等重要事项。
(十)通报交流行政工作。
(十一)研究需由校长办公会议处理的其他工作。第五章协调运行机制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理确定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校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党支部书记和校长应定期沟通,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支部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支部书记、校长和有关校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四条、校领导班子应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党支部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校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十五条、学校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支部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校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校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十七条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及信息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第五章组织保障
第十八条学校党支部书记和校长应在领导班子能力建设中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学校领导干部应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大力创建服务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条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第二十一条学校党支部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校长每年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学校党支部书记和校长都要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不断增强执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自觉性。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多鲁二中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方案【第四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根据全国教育大会、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及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开展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试点的通知》(浙教工委〔2018〕3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县学校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明确学校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进一步优化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明确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职责,探索学校议事决策机制,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学校党建工作,规范组织活动,加强学校党建文化培育,提升学校党建工作影响力。进一步发挥党建带团(队)建、促德育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德育工作,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二、目标定位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各项任务完成。明确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校长要严格遵循《教育法》的要求,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充分行使行政指挥权,保证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
(一)明确党组织职责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依据有关规定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科研、学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加强对离退休教师党支部的管理,做好离退休教师工作。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人才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5.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6.加强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将党建文化与校园文化有机融合,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7.健全学校党组织设置。完善工作机制,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8.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大力推进清廉学校建设。
9.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组织书记主持学校党组织全面工作,党组织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二)明确校长职责
1.组织实施党组织有关决议,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教育教学改革措施、方案,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
度、年度(学期)工作计划。
2.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3.组织拟定和实施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提升教师业务能力和水平,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4.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5.组织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抓好德育工作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做好招生工作。
6.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7.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可代表学校对外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8.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9.坚持民主管理,依法治校。学校的重要问题决策前,主动征求党组织建议,听取教代会的意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向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提案。支持学校党组织、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组织构架
(一)优化党组织班子设置。学校党总支一般设委员5-7名,党支部一般设委员3-5名。学校党员人数在100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设委员7至9名。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党组织书记、校长宜兼则兼、宜分则分。书记和校长由一人担任的,一般应配备专职副书记,负责党组织日常工作;书记、校长分设的,校长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担任党组织副书记;党组织班子其他成员一般由是中共党员的副校长、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非校级领导的,其相关待遇可略高于本校中层干部。将学校党小组与年级组(教研组)建设有机结合,党小组组长原则上兼任学校年级组(教研组)组长或副组长。各学校统一设立党务办,与校办公室合署办公。
(二)选优配强党政正职。坚持“实干+理念”的选人用人导向,按照政治强、促改革、懂业务、善管理、敢担当、作风正的标准,选优配强学校党组织书记和校长。注重人岗相适,对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岗位进行适当调整,符合条件的现任校长可转任书记、现任书记可转任校长或正校级专职副书记,对不适宜的人选作出调整。进一步推进干部岗位交流,有意识培养年轻业务干部先在党务岗位锻炼,再转到行政岗位任职,努力打造懂党建、专业强的后备干部队伍。
(三)强化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旗帜鲜明讲政治,自觉把“四个意识”落实到教育管理各个方面,牢固树立“四个自信”,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定期组织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培训,提高政治素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不懈整治“四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教育系统政治生态。
四、运行机制
(一)完善党组织议事规则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党组织会议是学校最高议事决策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和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由书记或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学校正副书记和委员参加,不是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党办主任列席。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由校长或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副校长参加,办公室主任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视议题情况请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列席会议。根据“三重一大”所述范围,重要行政、业务工作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内设机构负责人任免,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后公布。具体工作规则附后。
(二)完善沟通机制。书记、校长要建立常态沟通机制,做到每周至少沟通一次,就学校近期重点工作进行商讨,达成一致意见。建立党组织书记、校长与班子成员沟通机制,凡是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之前,党组织书记、校长形成一致意见之后,由党组织书记或校长与班子其他成员进行会前沟通,再次听取意见建议。特别重大的问题在提交会议前,要以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书记、校长和班子成员进行协商论证,形成统一意见后,由相关科室提请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党办(校办)按程序提交会议议题。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提交。
(三)完善决策机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严格执行班子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会议召开前,应由党办(校办)将会议研究的事项清单,提前送达与会人员,便于会中充分发表意见。会中,按一事一议要求逐项讨论有关议题,班子成员逐个发言,实行书记、校长末位表态制,对照重大事项实行票决制,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会后,凡是涉及党的建设工作事项由书记牵头负责抓落实,行政事项由校长牵头抓落实,其他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并实行下次会前汇报上次会议事项的落实情况。对无故延期落实任务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四)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高效务实的会议制度,按照精简会议、提高效率的原则,各学校应将党政班子会、教师学习会等进行有效整合,切实提高会议效率。制定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对学校党组织书记任职期间其所在学校党组织制度建设、阵地建设、品牌建设和党员教育、发展党员、党费收缴与使用等有关党建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专项审计结果作为学校发展性工作目标考核、党组织负责人任用的重要依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学校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领导小组,由县教育局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把学校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工作列入学校党建工作重要任务,纳入学校党建工作考核,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积极探索和研究实施过程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强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同责,推动形成学校党组织统一领导,全面推进工作负责实施的良好格局。
(二)强化工作督查。各学校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落实一岗双责,推动党务政务公开,强化阳光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督查工作机制,对党组织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要及时立项、细化任务、明确责任时限,并开展督查督办。
(三)勇于探索创新。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不断创新党组织的领导方式,积极探索建立专项领导小组形式,强化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的领导和推动落实。边实践、边总结、边完善,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巩固和扩大工作成果。
(四)注重工作宣传。充分发挥电视、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的作用,广泛开展形式多校的宣传活动,及时总结、提炼、宣传工作经验和先进典型人物,在全县上下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方案【第五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徽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安徽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实施中国共产党安徽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党对学校的领导,实行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提高学校领导班子驾驭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学校党委的职责
第三条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5)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强化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和网络管理。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6)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7)加强对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8)抓好作风建设,加强党性党风教育,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决反对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推进改进作风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9)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落实好监督责任。
(10)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关心下一代工作。
(11)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六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党委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班子成员的监督。
第三章校长的职责
第七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3)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4)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6)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9)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监察工作。
(10)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党员代表大会年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11)履行法律法规和《安徽大学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学校党政议事决策制度
第九条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校党委。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委员由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实行党员代表大会常任制,党员代表大会年会由全体该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到会方可召开,如果涉及党内选举,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到会方可召开,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听取学校党委和纪委工作报告;审议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和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按照上级党组织关于党员代表大会常任制工作规定行使有关职责。
第十条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1)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2)全委会由全体党委委员组成,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非党委委员的校领导、督导员、校长助理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民主党派、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和党代表、教代会代表及其他同志列席会议。
(3)主要任务是:
①审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案、措施;
②选举党委常委和党委书记、副书记,表决通过校纪委选举的书记、副书记;
③根据党章规定,讨论决定召开全校党员代表大会和党员代表会议的有关事项;
④审定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
⑤听取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⑥票决学校内设职能处室、院(系)正职领导职务人选;
⑦听取和审议常委会、校纪委工作报告;
⑧审议提交学校党员代表大会的校党委工作报告和校纪委工作报告;
⑨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提交教代会审议的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和学校发展的重要事项;
⑩讨论决定常委会提交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常委会主持校党委经常工作,并定期向全委会报告工作。
(1)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常委会会议由全体党委常委组成,非党委常委的校领导、督导员、校长助理、学校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一般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也可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会议和参加扩大会议的人员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确定。
(2)主要任务是:
①学习传达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研究部署学校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②研究制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
③研究召开全委会的有关事项,提出议题建议,并审定提交全委会的常委会工作报告;
④审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⑤研究提交全委会审定的重要事项,具体包括:
审议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
听取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审议校党委工作报告、校纪委工作报告;
⑥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具体包括:
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统战工作、教代会工作、群团工作、老干部工作、关心下一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以学校党委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和上报上级部门的重要文件;
学校党委阶段性重要工作安排;
校领导、督导员、校长助理的工作分工及调整;干部选拔、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和奖惩等工作;副处级以上干部任免;学校内设职能处室、院(系)正职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选任制的候选人选);校级后备干部推荐人选;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省参事室、省台侨联候选人推荐人选;推选党的建设方面省级以上等荣誉称号的授予及奖励事宜;
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以及各类人才队伍建设计划,各类人员编制计划、人事调配原则、人员退休政策,重大人才工程人选等事项;
涉及学校整体工作和党建工作的非常设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及人员配备方案;
⑦讨论决定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具体包括:
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大基本建设方案;
学校内部机构设置、调整、撤销及人员配备方案;
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资金(100万元以上)的调整与改变和预算外大额单项资金(50万元以上)的支出安排;
学校重要资产的投资、置换或出售事项;
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⑧讨论提交教代会审议的学校工作报告、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和学校发展的重要事项;
⑨其他需要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
(3)议题的确定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组织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后确定。未列入议题的临时动议,会议不予讨论。
(4)会议的举行
①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
②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可事先对议题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③涉及相关议题汇报的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出会场。
④会议议题若涉及与会者自身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成员应回避。
⑤会议议事时,由学校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如实记录会议的议题、与会人员的发言内容、讨论和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
(5)讨论和决定
①常委会议事时,应一题一议,逐项讨论通过,由提出议题的书记或常委以及其他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作必要的汇报,参加会议的成员根据说明或汇报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常委通过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②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赞成与反对的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③讨论干部问题,要逐个进行表决。如原拟人选被否定,不能临时动议决定人选,应按规定程序考察后重新提出人选。
④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视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对重大问题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⑤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会议的,常委应立即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常委会授权的同志向其通报本次会议议事情况及决定或决议。
⑦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有关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除经授权传达或对外公布外,与会人员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⑧常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包括收集议题、印制议题、制发通知、准备会议有关材料、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等。
⑨常委会会议纪要根据需要编发。
(6)议定事项的督促和落实
①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经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党委、行政按其分工,各司其职,负责落实。如果对决议持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常委会的决定。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常委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党委书记征得多数常委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通报。
②常委要牵头落实常委会会议的决定,指导各自分管部门或所在部门贯彻执行常委会的决定。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③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办公室协助校领导做好督查督办。
第十二条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由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
书记专题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等参加,其中酝酿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由副书记和分管组织、纪检工作的常委参加。书记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就学校党委工作的重要事项交换意见、沟通情况;酝酿需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校长办公会议是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1)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或由校长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校长、副校长、督导员、校长助理。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学校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列席会议。
(2)主要任务是:
①学习、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
②研究提交校党委常委会讨论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具体包括:
审议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审议年度工作计划;
听取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审议学校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
审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大基本建设方案;
审议教代会学校工作报告;
讨论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以及各类人才队伍建设计划,各类人员编制计划、人事调配原则、人员退休政策,重大人才工程人选等;
审议学校内部机构设置、调整撤销及人员配备方案;
审议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资金(100万元以上)的调整与改变和预算外大额单项资金(50万元以上)的支出安排;
讨论学校重要资产的投资、置换或出售事项;
讨论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讨论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③讨论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具体包括:
行政工作阶段性重要安排;
学校行政工作具体规章制度和以学校行政名义上报的重要文件;
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资金(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调整与改变和预算外大额单项资金(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支出安排;
由专门委员会或职能部门提交审议的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其他重要事项;
涉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非常设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及人员配备方案;
学校行政工作方面的重大奖惩;
推选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省级以上等荣誉称号的授予及奖励事宜;
党代会年会、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研代会等有关行政工作提案的处理事宜;
④其他需要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3)议题的确定
①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职能部门向分管副校长提出需要讨论问题的建议,由分管副校长报校长,校长确定。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议题确定后由学校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②提出议题的领导和职能部门应提供有关资料和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方案与建议。
③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议题的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两天发至与会人员。未经审定的议题,会议不予讨论。
(4)会议的举行
①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②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要问题和作出重大决策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参会人员参加。校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主持人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③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可通知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在讨论到相关内容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
④校长办公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者自身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成员应回避。
⑤校长办公会议议事时,由学校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如实记录会议的议题、与会人员的发言内容、讨论和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
(5)讨论和决定
①校长办公会议议事程序一般为:由提出议题的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有关同志作必要的汇报,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主持人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作出决定。
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校领导,必要时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校长办公会议授权的同志向其通报本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有关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除经授权传达或对外公布外,与会人员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④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包括收集议题、印制议题、制发通知、准备会议有关材料、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等。
⑤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
(6)决定的执行及执行情况的反馈
①校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校内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会议成员对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②在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应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复议,紧急情况临时调整原决议,可由校长征求有关会议成员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校长办公会议上通报。
③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会议成员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分管范围内予以落实。学校办公室协助校领导做好督查督办。
第十四条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一般非全局性的工作或执行性的工作由分管校领导处理,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安排专题会议。
学校分管校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商解决的事项,不列入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属于同一分管校领导决定范围内的事项,原则上不召开专题会议;属于多位分管校领导决定范围,需要跨分管部门协商解决的,必要时可召开专题会议,分管校领导主持,并约请相关校领导参加。
专题会议形成的讨论结果和建议方案,分管校领导认为应该提交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经报送党委书记或校长审定后,作为提交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
第十五条党员代表大会、全委会、常委会会议等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行党委书记、校长末位表态制度,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必要时还要进行风险评估。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要通过多种方式,在民主党派、教职工代表大会、群团组织及各界代表人士中开展广泛协商,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形成共识。
第五章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校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实行党委书记、校长不直接分管人、财、物、项目等具体事务的制度。
第十七条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建立定期沟通制度,一般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领导、督导员、校长助理参加的碰头会,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校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学校领导班子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党委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十九条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二十条加强学术组织建设,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完善《安徽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二十一条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团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广泛多层的协商民主制度,围绕学校重大事项,开展多层多类协商。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以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问题解决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完善党员大表大会常任制和代表任期制、提案制,健全学校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等制度。
第六章组织保障
第二十四条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学校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和院长(系主任)工作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大力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六条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提高发展党员质量。重点做好在教学、科研一线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中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按照本科生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目标,及时把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发展成党员。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二十七条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二十八条学校党委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校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要将本人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如实报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强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自觉性。充分发挥校纪委的监督职能,对学校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党员代表大会对全委会、常委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长的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大学党委工作规则(试行)》《安徽大学行政工作规则(试行)》(校党字〔2010〕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