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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帮教工作简介【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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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帮教【第一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置帮教工作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以下称归正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期间内进行就业安置和教育帮助的活动。

第三条归正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履行公民的义务,不受歧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置帮教工作。

第五条安置帮教工作应当坚持因人制宜与分类实施相结合、社会安置帮教与家庭安置帮教相结合、安置帮教与监所教育相衔接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把安置帮教工作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制定工作措施,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具体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乡镇(街道)的安置帮教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工作由司法所(以下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承担。

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

(二)制定、实施具体的安置帮教计划;

(四)负责安置帮教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安置帮教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截留、挪用。

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安置帮教工作。

第九条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的特点,开展相关职业技术培训,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前,集中一段时间进行回归社会的思想、技能等的教育辅导,为其回归社会后的就业创造条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职业技术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对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合格的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应当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条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应当在服刑人员服刑期满或者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教养期满30日前,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一式二份,分别寄送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因减刑、假释、减期等原因无法提前30日通知的,应当自减刑、假释、减期裁决送达后,及时寄发通知书。

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按规定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离开监管场所时,监狱、劳教所或者看守所应当告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通知归正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具体的安置帮教工作。

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即时通知社区居民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及归正人员的家属,并按规定的职责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第十二条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通知归正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第十三条归正人员应当在离开监管场所之日起30日内,持刑满释放证明或者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归正人员在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时,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应当询问其是否已经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对尚未办理的,应当告知其按规定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同时通报公安派出所。

归正人员在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时,公安派出所应当询问其是否已经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对尚未办理的,应当告知其按规定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同时通报安置帮教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实行未办理登记情况的上报及互相通报责任制度。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归正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安置帮教、户籍登记手续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各自的上级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发现未办理登记的归正人员已在外地居住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和公安派出所。

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公安派出所发现未按规定办理安置帮教、户籍登记手续的外来归正人员居住在本辖区的,应当告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原户籍所在地办理安置帮教、户籍登记手续,同时通知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和公安派出所。

第十五条归正人员在原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需要由居住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进行安置帮教的,经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后,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7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居住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由该居住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实施安置帮教。

第十六条符合就学、复学、升学条件的归正人员,本人要求继续上学的,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批准其入校学习。

对申请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或者业余学校的归正人员,符合报考条件的,教育部门应当准许报考;符合规定录取标准的,学校应当予以录取,不得歧视。

第十七条鼓励、指导归正人员自谋职业、自主择业,依靠市场需求实现就业;鼓励、帮助归正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推荐、帮助归正人员就业。

有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居民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归正人员进入社区就业实体就业或者兴办社区服务业实现就业。

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居民组织,开展对归正人员的法律教育和专项职业技术培训。

第十八条归正人员回农村落户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按有关规定为其分配承包责任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帮助、督促落实。

第十九条归正人员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和开办其他经济实体,符合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发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

鼓励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和开办其他经济实体的归正人员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应当对其进行职业道德和守法经营等教育,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归正人员在服刑、劳动教养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在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归正人员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要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其他救济的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提供保障或者给予救济。

第二十二条企业招用归正人员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安置帮教【第二篇】

一、社区矫正工作

为健全社会服刑人员监督治理机制,提高非监禁刑罪犯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确保社会长治久安,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今年协调有关部门抓好积极社区矫正工作。

(一)建立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制。年初调整了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制发了《乡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计划》,对乡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有条不絮地开展。

(二)开展对全旗社区矫正对象的摸底调查工作。今年开展了2次对我辖区社区矫正对象的摸底调查工作。经调查,我辖区社区矫正对象1人。此社区矫正对象为缓刑,真正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

(三)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档案工作。我所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信息建档工作,按照一人一个档案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档案,对我辖区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范化管理。

(四)认真抓好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对社区矫正人员签订监护协议,听取思想汇报,对重点人员进行排查监控,及时掌握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人员去向。我辖区的社区矫正人员没有脱管、漏管,没有从新犯罪,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

二、安置帮教工作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为使我辖区安置帮教工作落到实处,我乡及时调整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各嘎查建立了“两劳”人员接待工作站,明确了职责,使安置帮教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将2007年至今年回归的“两劳”人员信息资料进行登记造册,进一步规范了我乡“两劳”回归人员信息资料。

(二)加强衔接,掌握动态。一年来,我乡安置帮教办公室收到监狱刑释解教人员通知书1份1人,收到通知后立即进行登记造册,及时通知嘎查委员会和家属,并与派出所联系,将其纳入重点人口管理。现有4名安置帮教对象,刑满释放人员4人。为预防和减少“两劳”人员的脱管、漏管现象,司法所及时向公安派出所、嘎查委员会了解掌握“两劳”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的情况,并多次走访安置帮教对象所在的嘎查,了解其思想动态和行为动态。

(三)增添措施,做好安置。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把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一年来,“回归”社会的刑释解教人员都由乡司法所接待,登记造册,并建立了个人档案。确保“两劳”人员安置帮教情况家底清,去向明。对在家养牛和打工的“两劳”人员,进行跟踪排忧解难,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对他们不嫌弃、不歧视、不纠缠罪过,政治上一样对待、经济上一样支持、生活上一样关心,让全社会对刑释解教人员伸出温暖之手。对我辖区回归的“两劳”人员5人均进行了帮教,其中1人顺利的解除了帮教。公务员之家

安置帮教【第三篇】

1、帮教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帮教工作情况。

2、组织社区帮教小组成员研究帮教措施,重点对“释解”人员进行管理。

3、对两释人员情况做好纪录,对其表现及时掌握其动向,避免重新犯罪。

4、协助社区健全帮教组织和有关档案。

5、配合派出所做好“释解”人员的教育工作。

二、管理制度:

1、每年与派出所等有关部门统计“释解”人员情况。

2、建立帮教人员登记表。

3、成立帮教工作领导小组。

4、建立健全社区帮教组织。

5、定期召集帮教小组成员汇总情况。

6、帮教工作列入司法所和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制中。

7、协调有关部门安置帮教对象从事有关工作。

8、积极动员社区服务部门解决帮教对象的实际困难。

三、岗位责任制度:

1、办事处安置帮教工作委员会指导社区的安置帮教工作。

2、帮教工作列入办事处全年工作目标之中进行考评。

3、各社区的帮教小组组长分工帮教工作。

4、每个帮教对象有具体的帮教小组成员进行结对帮教。

5、凡出现重新犯罪情况则从全年考核成绩中扣除相应的分数。

6、对没有帮教措施的帮教小组要根据情况对其进行批评并限期改正。

7、每个与帮教对象结对的成员要订出帮教目标,保证帮教工作达到预期目的。

四、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

1、每年对帮教人员进行摸底、登记、排查。

2、建立统一的“释解”人员登记表。

3、帮助社区建立帮教档案。

4、每年对“释解”人员情况进行分析。

5、对“释解”人员的有关情况随时进行修改补充,记录在案。

五、衔接制度:

1、接到区“刑释”人员通知书后3日内通知回归人员所在社区居委会。

2、督促社区帮教小组7日内和回归人员签定结对帮教协议书。

3、对“释解”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存档。

六、检查、考核制度:

1、帮教工作列入综合治理工作之中,作为考核的一项内容。

2、每半月对居(家)委会的帮教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

3、社区帮教组织、制度、措施落实。凡缺一项从年终考核中扣除10分。

4、凡社区年度出现重新违法犯罪的,对所在居(家)委会的综合治理工作考核中扣10分。

安置帮教【第四篇】

一、我区安置帮教工作的现状

(一)组织机构的情况

我区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全盘工作;综治委下设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的工作;办公室放在司法局,与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股合署办公,实际上就是安置帮教工作成为基层工作管理股几大块工作之一。

安置帮教工作的具体实施则是由乡镇、街道的司法所负责,司法所承担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建档,落实帮教小组,制定帮教措施并具体实施,协调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生活、就业中遇到的困难,帮助落实有关低保、就业的优惠政策等及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对重点人员的管控等。帮教小组则是“三帮一”落实结对帮扶措施,帮教小组一般由乡镇(街道)、派出所、村(居)相关人员组成。这些人员往往同时还担负着治安保卫、人民调解、普法宣传等项工作。

(二)刑释解教人员的情况

目前我区2004——2006年共有刑释解教人员741人,2007年安置帮教工作对象197人,2008年有两劳回籍人员221人,农村的刑释解教人员有71

人,占全区总数的32%。这其中刑释人员又占70%以上。市区刑释解教人员

150人。目前我区的刑释解教人员家在农村的,基本上落实了责任田;在城区的,通过帮助联系工作单位及自主择业,安置率86%以上,帮教率达98%以上,符合低保条件的,基本上做到了应保尽保。但在农村及城市还因种种原因存在不同程度的脱管及漏管现象。

二、我区安置帮教工作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区各级安置帮教组织紧紧围绕综合治理、“平安××”、“和谐××”创建目标,拓展安置渠道,丰富帮教形式,积极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努力构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安置帮教工作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当前安置帮教工作存有5大瓶颈:(1)领导重视不够。少数党委政府工作上支持不力,对安帮工作往往“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此外,安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有的地方安帮工作仅靠司法行政机关“单兵作战”,难以抓出成效。(2)队伍素质不高。一是机构改革因编制所限,特别是乡镇(街道)司法所(安帮工作站)缺编缺员严重,已经形成无人办事的局面。二是有的同志强调客观原因和困难多,主动想办法做工作少,且学习、锻炼不够,法律知识缺乏,不会或不善于做安帮工作。(3)政策法规不明。尚未立法或出台统一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扶持有特殊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缺乏低保、就业、教育、培训、工商、税务等“硬性”优惠政策依据。(4)目标管理不严。缺乏规范的考核奖惩办法,激励和约束机制亦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致使安帮措施不到位,刑释解教人员脱帮漏管及重新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5)工作经费不足。基层基础建设薄弱,有限的安帮工作专项经费,也不过是杯水车薪,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安帮工作的开展。

三、思考与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为使安置帮教工作真正做到规范化、制度化,改进安置帮教工作,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立法,明确工作职责,实现安置帮教工作规范化。安置帮教工作当前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法律规定,虽然有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但这一决定太原则,不具备执行力,也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原则不符。而中央综治委和各省综治委所下达的通知、决定等,因为综治委本身就是一个协调机构,无权制订有统一约束力的法律法规,这也是中央综治委及各地综治委下发的有关安置帮教工作的规定措施得不到贯彻落实的原因之一。通过立法,明确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有部门负责,可确保安置帮教工作能落到实处,这是第一个好处。第二通过立法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可以确保各职能部门按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做到相互配合,使安置帮教工作由原来的各职能部门友情合作变成法定的职责,不履行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能有效地解决推诿、扯皮问题,更好地解决因为配合不好而导致的脱管、失管问题。第三,通过立法把这几年各地通过实践证明可行的各种优惠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使安置帮教工作的各种优惠政策能落到实处。虽然我区为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的低保问题、再就业问题制订了一些好的办法和措施,但因为不是法律规定,没有强制执行力,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靠司法行政部门去协调,协调好能落实,协调不好,司法行政机关也无可奈何。如果上升为法律规定,只要依法办理即可,使安置帮教工作有抓手。第四,通过立法,明确安置帮教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得到保障。

(二)强化科学管理,建立评估监督机制,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率。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难点最大的,也是长期以来被忽视的是心理矫治问题。长期以来,在监狱、劳教场所重监管安全,但由于人才缺乏等原因,对于心理矫治大部分监狱及劳教场所都重视不够,加上分类关押也才刚刚推行,所以在监狱服刑时还存在交叉感染问题,有的服刑人员甚至比入监时更强化了罪错观。加上我国对服刑人员只有刑期的规定,没有心理矫正的硬约束,也没有一套科学的评估体系,所以在刑释和解教时,对这两类人员的罪错矫正情况没有一个客观科学的评估,更谈不上对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提供重点帮教建议了。实际上,安置帮教工作的重点应该放在心理矫正上,综合分析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可以发现这部分人大多是在监狱服刑期间本身的罪错就没有得到矫正,回归社会后,没有得到科学的心理矫治,加上社会上的歧视,生活、就业上遇到困难,强化了其仇视社会、自暴自弃的犯罪心理,导致其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我们认为,当前安置帮教工作重点应放在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工作体系和监督评估体系上。具体地来说,应当重视过去被忽视的心理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场所除做到分类关押外,还应重点做好心理矫治及评估工作,针对不同的对象列出工作重点,安置帮教工作机构的帮教工作应当向前延伸,定期到监狱及劳教场所开展帮教活动,协助监狱做好改造工作,同时了解服刑在教人员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2008年我局与南昌监狱结成友好单位,为下一步衔接、帮教工作打下基础。而监狱和劳教场所在刑释解教时,应当对刑释解教人员有一个评估报告提交给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向他们提出应当重点关注的工作重点。监狱和劳教场所还可定期走访刑释解教人员,了解他们回归社会后的现状、出现的问题,从中找出监管改造工作中应当改进的地方,这样监狱劳教机关和安置帮教工作机构,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工作体系,有效地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问题。

(三)优化整合资源,实现信息化管理,

提高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率。当前刑释解教人员出现脱管、失管、漏管问题主要是信息不畅、不准,各职能部门没有做到资源共享。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法院制作的生效判决应当抄送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场所应当提前把服刑在教人员的情况告知司法行政机关,但是这些有效解决失管、脱管、漏管的措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尤其是现在农村人口流动性大,而公安机关的信息网是全国最全、最准的,如果公安机关的信息能够同司法行政机关共享,可以解决人口流动及户口迁移导致的地址不明无法管理的问题。如果法院系统把生效判决及时抄送司法行政机关,让司法行政机关早早建立辖区服刑在教人员的档案,对于解决脱管问题有很大的帮助。所以,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相关政法部门的资源共享,各安置帮教机构利用信息化管理安置帮教工作,就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出现失管、脱管、漏管现象。

(五)强化衔接管理,丰富帮教形式,提高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率。各乡镇(街道)及其安帮工作站要坚持走社会化道路,依靠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参与帮教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使安置帮教工作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1)向前延伸,及时衔接。将安帮工作向监、所延伸,掌握本地籍将要刑释解教的人员情况,提前做好接茬准备工作;重大节日组织探监探所,鼓励服刑在教人员迷途知返,重新做人;动员刑释解教人员的亲友及时去监所接人,以减少出了监所门就游荡社会的现象。(2)多措并举,感化教育。依托村民自治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力量,通过上门走访、召开座谈会、发慰问信等形式,教育、感化和挽救刑释解教人员。在帮教方法上,坚持正面教育为主,满腔热情地引导刑释解教人员把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变为自觉行动。(3)排忧解难,依法维权。避免单纯和空洞说教,将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与思想教育、普法宣传等有机结合起来,坚持了解刑释解教人员生产、生活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实施法律援助等,并为确有特殊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解决复学、就业、养老等生产、生活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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