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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实用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mp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适用于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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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mp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适用于篇1

药品gmp认证申报材料指南

1.《药品gmp认证申请书》

申请书中各项目应填写完整;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与《药品生产许可证》上的内容一致,英文填写完整;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应与《药品生产许可证》上的内容一致;

生产类别、原料药生产品种(个)、制剂生产品种(个)、常年生产品种(个)应填写此次认证的品种情况;

申请认证范围应在许可范围内,英文填写完整;

企业全部制剂剂型、生物制品品种、原料药车间、中药提取车间名称应填写企业全部生产线;

此次认证不涉及的生产线在“本次认证范围年生产能力”和“本次认证制剂生产线数(条)”处填“0”。

本次申请认证范围拥有两条以上(含两条)生产线的,应分别描述;

“生产剂型和品种表”中应填写此次认证涉及的剂型和品种情况,并按照剂型归类;

企业申请认证范围均应有相应的品种;

车间名称、生产线应与资料中叙述的药品生产车间一致;

有中药前处理车间及提取车间的应注明;

2.《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应在有效期内;

《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相关内容应一致;

《营业执照》应有年检章。

3.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

到期认证的应提供原认证证书复印件;

上次gmp认证现场检查不合格项目情况表;

前次认证缺陷项目的整改情况;

企业概况和历史沿革情况应包含以下内容:企业原名或前身,改为现公司的时间,企业占地面积,绿化面积,绿化率等;通过gmp认证的情况;本次申请认证车间的竣工时间,面积,净化面积,年设计能力,车间生产品种的情况等;

证书期满重新认证企业软、硬件条件的变化情况;

本次认证品种相对应的车间及生产线情况;

如有原料药应分别写明合成及精制车间情况;

如有原料药多品种或制剂多剂型共用生产线的情况,应详细说明;

人员培训情况;

仓储情况并说明阴凉库、冷藏库和危险品库情况;

化验室情况;

公用设施,水、电、汽供应情况;

工艺用水制备情况;

空气净化系统情况;

物料管理情况;

卫生管理情况;

生产管理情况;

质量管理情况;

投诉处理及不良反应监测管理情况。

4.企业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分别提供组织机构图、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图、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图共三张图;

质量部门负责人与生产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

合理的组织机构图,并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生产部门负责人应担当企业全部生产线管理职责。

5.人员情况

应提供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和登记表,登记表中应有姓名、学历、毕业院校、专业、职称、职务、所在部门、岗位、从药年限等内容;

主管生产和质量的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

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应有姓名、学历、毕业院校、专业、职称、职务、所在部门、岗位、从药年限等内容;

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6.品种情况

企业生产全部剂型和品种表(同时申报excel格式电子版文件)应含通用名、规格、剂型、批准文号等内容;

本次认证范围剂型和品种表应含通用名、规格、剂型、执行标准、批准文号、并注明常年生产品种;

各个品种的注册证或批件(按照本次认证范围剂型和品种表顺序排列)上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与剂型品种表填写应一致;

各个品种的注册证或批件上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与《药品生产许可证》中一致;

应提供本次认证涉及的常年生产品种的质量标准(按照本次认证范围剂型和品种表顺序排列);试行标准期满应附试行标准转正受理单;

新药应附质量标准、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等有关文件材料;

申请认证品种的生产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应齐全;

有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性激素类避孕药、激素类、抗肿瘤类品种的应予以注明;原料药应有红外检测仪并提供标签和内包材注册证。

7.厂区、仓储、质量检验平面布置图

企业周围环境图应注明企业周围道路、相邻单位的名称;

企业总平面布置图应注明企业厂区内所有车间位置、名称或车间编号,并注明申请认证车间位置、名称或车间编号,注明质检场所位置,注明仓储位置,危险品库位置;

青霉素类生产车间应有独立的建筑物;

性激素类避孕药品生产厂房应与其他药品生产厂房分开,并予以注明;

中药材前处理、提取操作与制剂生产区域分开;

β-内酰胺结构类药物生产厂房应与其他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并予以注明;

仓储平面布置图需注明合格品库、不合格品库、阴凉库、冷藏库、危险品库等情况;并标明取样室(如有)位置及其洁净级别,取样室洁净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

中药材的库房应分别标明原料库与净料库;

各类实验室(例如:理化实验室、中药标本室、留样室等)应与药品生产区域分开;

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图需注明各功能间名称,微生物限度检测室、阳性菌室、无菌室、生物效价检测室应注明平面布置及洁净级别。

8.生产车间概况

生产车间所在建筑物每层用途和车间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洁净区、空气净化系统等情况,其中对β-内酰胺类、避孕药、激素类、抗肿瘤类、放射性药品等的生产区域、空气净化系统及设备情况进行重点描述;

车间平面图应注明各功能间名称,如有中药前处理车间、中药提取车间,也应有工艺布局平面图,标明空气洁净级别,标明人流物流走向;

洁净车间风管平面图中送风口、回风口和排风口应明确标识,送风管、回风管、排风管应该清晰明确;

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应与所生产品种工艺相匹配,平面图中所标识的设备安装位置应与企业生产实际一致,设备型号和名称应明确标注;

原料药应有合成工序、精制工序设备平面布置图;

激素类、抗肿瘤类药物使用的独立设备应注明。

9.认证剂型或品种的工艺流程图

本次认证剂型或品种工艺流程图应齐全;

应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及控制项目;

中药制剂工艺含前处理及提取的应有前处理及提取工艺流程图;

原料药应包括合成工艺及精制工艺流程图。

10.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及空气净化系统的验证情况;

验证情况表中内容应完整;

验证情况表上应有验证名称、验证时间、验证周期等内容;

验证情况表中应涵盖本此申请认证品种的生产工艺验证;

应有主要生产设备的验证情况;

设备验证情况应与设备平面图上的内容相匹配;

多品种共用设备应有设备清洁验证情况;

应有工艺用水系统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水质监控和系统消毒等验证情况;

应有本次认证剂型和品种的所有生产车间空气净化系统的验证,包括安装确认、运行确

认;

无菌药品生产洁净厂房应有环境消毒方法及效果验证。

11.检验仪器、仪表、量具、衡器校验情况

校验情况表内容应完整,应提供相关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的校验情况一览表,包括名称、型号、校验日期、校验周期、校验结果和校验单位等内容;

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的校验情况表中应涵盖与认证品种质量标准相关的所有检验仪器、与生产设备相关的所有仪表以及生产中使用的量具、衡器等。

12.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文件目录中应涵盖此次申报认证的剂型和品种相关的所有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文件。

13.企业符合消防和环保要求的证明文件

应有法定部门的消防、环保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在有效期内并涵盖此次申请认证的生产线(或车间)。

14.其他证明文件

应报送资质单位(如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洁净室检测报告;

申报认证的常年生产品种有中药前处理及提取的,如委托生产应有省局批件,批件应在有效期内,因故暂未生产的常年生产品种可以暂时不进行委托生产,但企业需要提交情况说明;

如企业有委托检验项目,应提供省局备案批文;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申请药品gmp认证的,除报送上述1-13部分材料外,还须报送认证范围涉及品种的批生产记录复印件。

15、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6、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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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mp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适用于篇2

药品管理丛书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编著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检查指南

(1-15条)

第一章 总 则

检查核心

本章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总原则,是整部规范纲领性的规定,是规范的灵魂,阐述了其法律依据、使用范围、管理目标和对企业坚持“诚信”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本条从法律角度明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在国家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颁布的规章,是制定本规章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发给认证证书。其中,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

质量管理体系应用于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包括产品从最初的研发、上市直至退市的所有阶段。通过现场检查,了解企业是否围绕其建立的质量目标和质量方针开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活动;考查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

第三条 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1/6

本条款阐明了实施药品gmp的主要目的和要求:最大限度地减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该要求是企业规范生产行为的主线,也是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评价企业存在缺陷偏离程度的主线。

第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由于该条款是确保本规范有效执行的基础,检查员应注意通过观察、比较方式,甄别企业提供的资料数据和叙述的情况是否真实可信。

如发现虚假、欺骗行为,应充分收集相关证据。

第二章 质量管理

检查核心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包括所有影响药品质量的因素,是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所需要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企业质量管理的具体要求包括:质量管理的原则、质量保证、生产质量管理、质量控制等;此外,本章中还强调了质量风险管理方法在生产质量管理中的应用。

第一节 原 则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1、查看企业在质量目标制定会分解的过程中,是否体现对药品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充分执行;

2、查看企业制定的质量目标是否清晰明确、可度量并可实现;

3、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是否经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批准,并经批准后以受控文件形式发放至相关

部门或人员。

第六条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为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按照规范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质量目标所涉及的各部门、层级人员应充分参与,应包括供应商和经销商的必要配合。

考查质量目标的落实过程,是否包括各相关部门、相关层级人员的参与。

第七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在整个检查过程中,均应关注企业是否配备了恰当的人员支持和硬件支持,这是实现企业质量目标的最基本的要求。

第二节 质量保证

第八条 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1.查看企业是否建立有质量保证系统;是否涵盖了产品整个生命周期中影响产品质量的所有因

素;

2.查看企业的文件体系是否完整;是否能使企业的各项质量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通过现场检查,考查企业所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能有效运行。

第九条 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

(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

(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管理职责明确;

(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

(六)确认、验证的实施;

(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

(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

(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

(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1.查阅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相关文件(如质量手册、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图等),了解该系统是否

涵盖了企业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可关注企业产品的设计与研发阶段、产品技术转移

过程是否在质量保证体系内,但不作为检查重点;

结合总体检查情况,综合评价企业各部门、各岗位职责是否明确、无交叉、无空项; 通过查看文件总目录和抽查相关管理规程等方式,考查企业文件体系是否涵盖上述要求;

4.结合具体检查情况,考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在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中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

(二)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

(三)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

1.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

2.足够的厂房和空间;

3.适用的设备和维修保障;

4.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

5.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6.适当的贮运条件。

(四)应当使用准确、易懂的语言制定操作规程;

(五)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够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六)生产全过程应当有记录,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

(七)批记录和发运记录应当能够追溯批产品的完整历史,并妥善保存、便于查阅;

(八)降低药品发运过程中的质量风险;

(九)建立药品召回系统,确保能够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销售的产品;

(十)调查导致药品投诉和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质量缺陷再次发生。

通过现场检查和查看相关管理文件,确认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是否涵盖本条款要求。

第三节 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

1.查看企业质量控制组织机构图,组织机构图中应注明人员名称,确认是否包含所有岗位,且有足够的人员保证质量检验工作的完成;

2.查看质量控制的文件系统是否完整,如质量控制的管理文件、质量标准、操作文件和记录;

3.结合对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检查,考查是否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确保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仪器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

(二)应当有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以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由经授权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

(四)检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或确认;

(五)取样、检查、检验应当有记录,偏差应当经过调查并记录;

(六)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

(七)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当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当与最终包装相同。

1.查看企业质量控制部门的组织机构图和岗位职责,确认是否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质量控制项目;

2.查看质量控制部门的设施、设备、仪器,确认是否满足所有必要的质量控制需要(如:查看质量控制实验室平面图、仪器设备一览表等);

3.结合对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检查,考查质量控制部门的管理规程、操作规程和记录是否涵盖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留样以及产品稳定性考察等方面;

4.结合对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检查,查看检验方法是否经过必要的验证或确认。

第四节 质量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质量风险管理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审核的系统过程。

1.查看企业是否按照上述要求制定了质量风险管理规程;

2.查看企业是否在供应商管理、变更控制、偏差处理等过程中运用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关键的要素进行评估;

3.抽查一个以上的质量风险管理实例,确认企业是否初步理解、应用了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管理的方法。

第十四条 应当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

1.查看企业制定的风险管理规程是否明确应根据科学知识和经验进行风险评估;

2.抽查一个以上的质量风险评估实例,库存是否基于科学知识和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了评估。第十五条 质量风险管理过程所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应当与存在风险的级别相适应。

1.查看企业是否在质量风险管理规程在明确风险级别、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要求。

2.抽查企业供应商管理、变更控制、偏差处理等的程序文件及记录,确认是否符合本条款要求。

最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mp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适用于篇3

一.机构与人员

[检查要点]

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对做好药品生产全过程监控至关重要;适当的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是保证药品质量的关键因素;人员的职责必需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培训是实施药品gmp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0402 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得专业知识(细菌学、病毒学、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免疫学、医学、药学等),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在其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其职责。

1. 主管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应具备医药及生物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才能确保其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生物制品是药品的一大类别。生物制品是应用普通的或以基因工程(genetic engineering)、细胞工程(cell engineering)、蛋白质工程(protein engineering)、发酵工程(fermentation engineering)等生物技术获得的微生物(细菌、噬菌体、立克次体、病毒、寄生虫等)、细胞及各种动物和人源的组织和体液等生物材料制备,其制备过程是生物学过程和无菌操作过程,并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疾病的药品。我国目前生产和使用的生物制品有200多种,各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品种各不相同,基于生物制品起始原辅材料、生产制备过程及质量控制等的固有特性,细菌类或病毒类疫苗(包括毒素、类菌素、抗毒素及抗血清等)生产企业的生产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备细菌学或病毒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免疫学、流行病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细胞因子及其他活性生物制剂生产企业,应具备生物化学、免疫学、分子生物等方面的专业知识;dna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现代生物技术、分子生物学、遗传学、免疫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体内及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具备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生物化学、分析生物学、病毒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2. 本项规定应具备的相应专业知识,也不可机械地局限到一个人所学的具体专业学科。

例如:医学、药学、生物学专业的,通过学习和培训可以过得和掌握分子生物学、细菌学、病毒学、免疫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化学或其他学科专业的通过学习和培训同样可以获得和掌握生物学、分子生物学和微生物学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实践经验的多与少,也不能仅看从事工作的年限,关键在于学习和掌握的程度,学以致用,学习和掌握了相应专业知识是手段,最终目的是运用学习和掌握i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确保在生产、质量管理 中发现问题和解军问题。

0702 从事生产制品制造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人员、维修人员)是否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卫生学、微生物学等)和安全防护培训。

1.生物制品生产企业人员均进行专业培训。

“全体人员” 不仅包括所有从事制品生产和质量检验操作的生产、质量检验人员,也包括进入车间和在实验室从事清洁及维修工作的所有清洁、维修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还包括进入车间和实验室调查、监督及处理问题的企业领导及其相应部门管理人员,以上人员都必须接受培训,了解和熟悉该企业所生产制品的基本特性和注意事项。2.“全体人员”,除进行专业培训外,还必须进行安全防护培训。

有些生物制品是采用天然的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包括细菌、病毒等)或动物及人源组织、体液为起始材料,这些生物活性材料,如不按规定进行特定操作和处理,对接触者有一定的感染危险性,甚至危及其生命健康,还可能污染环境,严重的可造成重大的灾难性事故。因此,对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全体人员”,特别是进入省查车间,有可能接触感染材料的人员,必须进行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务必使进入生产车间或检验室的所有人员,了解什么地方有感染危险存在、接触后如何消毒处理、如何处理突发事故(如:感染行为、生物倾斜、接触人体、溅入眼内等),以确保生产和人员安全。

二.厂房与设施

[检查要点]

药品生产的厂房与设施是实施药品gmp的先决条件,其设计布局和建造应能有效避免交叉污染和差错事故,便于清洁及日常维护。

*2201 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死毒与活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加工或灌装是否同时在同一生产厂房内进行。

本项所举的生物制品生产中涉及到的专业术语均有特定含义,而且又是关系到高危致病因子的安全生产和防护的重大问题,必须明确该项规定的具体要求:

1. 凡用于疫苗、毒素、类毒素、抗毒素、抗血清、dna重组产品等生产用菌种、毒种、工程菌种、细胞、工程细胞均为生产用菌、毒种和细胞。生产用菌、毒种和细胞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除此之外的其他菌、毒种及细胞,均为非生产用菌、毒种及细胞。

为了确保生产的安全、有效,只有经检定符合要求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上述生产用菌、毒种及细胞才能进入生产车间,其他非生产用菌、毒种及细胞一律不得进入生产车间。

2. 如该疫苗生产车间或重组产品生产车间,需交替生产不同制品,必须进行有效清洁、消毒和验证后,后一种制品生产用的菌种或毒种或生产用细胞才能进入车间。3. 强毒细菌及病毒株与弱毒细菌及病毒株,决不允许混放在一起,亦不允许同时在同一实验室内进行检定实验,更不允许在同一生产车间内进行强毒和弱毒的疫苗生产制备。

强毒与弱毒是指用于生产的细菌或病毒株,为毒力和致病力截然不同的两类菌、毒株。例如:用于生产乙型脑炎灭活疫苗是采用从自然界分离的毒力强、能使人致病、抗原性好的乙型脑炎病毒株制备,经甲醛或其他灭活剂杀死活病毒制成灭活疫苗。一般生产灭活疫苗所用毒力强的菌株及病毒株为强毒株(strong toxixity strain)。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是采用人工减毒,并证明其残留致病力很* 2202

低,毒力稳定并保留自然相应免疫原性的乙型脑炎减毒疫苗株来制备生产疫苗。一般生产减毒活疫苗所用毒力弱的菌株及病毒株为弱毒株或减毒株(attenuated strain)。

4. 疫苗生产的活生物体阶段与灭活后死生物体阶段的生产操作区在车间布局时必须严格分开,决不允许在同一生产区域既生产“活毒”,又生产“死毒”。

死毒与活毒是指用强毒的细菌或病毒株制备灭活疫苗的两个生产阶段。灭活疫苗生产时,第一阶段是采用从自然界分离的毒力强、抗原性好的强毒细菌菌株或病毒株进行大规模培养制备。制备出的细菌原液或病毒原液以及使用过 的培养设备和器材含有大量的活细菌或活病毒体,称之为“活毒”(live microorganism),这些活培养物具有致病性,必须在规定的相互独立的洁净区生产区进行制备。在第二阶段,细菌原液或病毒原液收获后加入一定量甲醛或其他适宜灭活剂,在规定温度和时间内将活细菌或活病毒全部杀死,变成对人体安全、不含活生物体的死菌液或死病毒液,称之为“死毒”(inactive microorganism)。

5. 类毒素生产的有毒活素性阶段与脱毒后脱去毒素性阶段的两个生产操作区域在车间布局及空调净化系统等方面都是必须严格分开的,不允许在同一生产区域,既生产脱毒前制品,又生产脱毒后制品。

脱毒前和脱毒后是指类毒素的不同生产阶段。第一阶段,将产毒素菌株(如破伤风梭菌、白喉杆菌等)在其适宜条件下进行繁殖培养,使其生产出大量外毒素。毒素对人体是有致病性的,这一生产阶段称之为“脱毒前”。毒素经加入一定量甲醛或其他适宜脱毒剂,在规定温度和时间内,将毒素脱去毒性,变成为类毒素,类毒素失去罗勒毒素的致病性,但保存相应抗原性和免疫原性。对人体安全的类毒素称之为“脱毒后”。

6. 血液制品生产车间与疫苗、抗血清制品不能共用,其生产厂房必须为独立的建筑物。

血液制品(blood products)是由健康人血浆或特异免疫人血浆分离、提取得血浆蛋白组分或血细胞组分制品,有人血白蛋白、人血免疫球蛋白、人凝血因子(天然或重组的)、红细胞浓缩物等。由于血液制品使用人血浆作原料,可能存在经血液传播疾病的潜在危险性,从而影响其他产品,反之,其他各类制品也可能对血液制品有用现行的检验方法无法鉴别或检出的潜在影响。

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死毒与或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贮存是否严格分开。[解释说明]

因为生物制品是采用天然或基因工程等人工改造手段而获得的微生物细胞及各种动物和人源组织、液体为原材料制备的,这些材料与无机物不一样,都是生物活性物质,其成分含有丰富的蛋白质、酶、血浆等营养物质,因此菌种一般在2~8摄氏度保存;不同病毒的菌种,有的可在-40摄氏度~-70摄氏度保存,有的要在液氮存放;细胞要冻于-130摄氏度以下;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需在-20摄氏度以下冰冻保存等等。不同生物制品的中间体(包括原液及半成品),血液制品的不同组成都分别规定有其适宜存放温度。生物制品的成品只有存放于上述规定的温度下才能保持其固有生物活性,才能避免污染。

在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除细菌、病毒和细胞培养一般需要在35~37摄氏度外,其余操作制备过程,各种制品还有各自规定的最适的温度。血浆的分离提取要在低温乙醇反应罐内进行,细菌及病毒疫苗的纯化宜在2~8摄氏度进行,重组产品的过滤、纯化、提取应在2~8 摄氏度冷柜内进行。

1. 为确保生物制品生产的安全有效性,避免造成差错或重大事故,要求以下各项贮存要严格分开,不允许混合贮存。

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 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 强毒与弱毒的菌、毒种;

死毒与活毒的细菌原液和病毒原液; 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 减毒活疫苗与灭活疫苗;

预防用生物制品、基因重组制品的种子三级批; 原液、半成品和成品

2. 血液制品各工序中间品要专库保存。

* 2203 不同种类的活疫苗的处理,灌装是否彼此分开。

1.不同种类的细菌活疫苗和不同种类的病毒活疫苗,不允许同时在同一生产车间进行生产。

无论是细菌类减毒活疫苗(如:卡介苗、鼠疫活疫苗、炭疽活疫苗等),还是病毒类减毒活疫苗(如:麻疹活疫苗、脊髓灰质炎活疫苗、风疹活疫苗等),在 生产制备全过程中(生产用菌种或毒种启开------复苏-------扩增培养-------发酵罐培养或转瓶培养------菌液或病毒液收集------细菌原液或病毒原液配制-------贮存------灌封------真空冷冻干燥等)都是处于活生物体状态(即都含有大量的活细菌或病毒),并且这些活疫苗在规模化生产制备过程中,所生产出的减毒活细菌数量或病毒数量是极其巨大的,因此,不允许同时在同一生产车间进行生产。

2.有些活疫苗所采用的生产用菌、毒种的生物学特性相接近,且其生产工艺及所用培养基或细胞基质相接近(例如麻疹、风疹、腮腺炎疫苗),需要在同一车间进行交替生产时,必须在一种活疫苗生产、灌封完成后,进行有效的消毒和清洁,清洁消毒效果经验证证明是彻底的、可靠的,然后才能在该生产车间进行后一种活疫苗的处理。

3.本项中所说“活疫苗处理”的“处理”,是指各种类减毒活疫苗、菌苗的生产制备全过程。

*2004 强毒微生物操作区是否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是否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排出的空气是否循环使用。

1.“强毒微生物”是指在我国卫生部颁布的《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类、二类”菌种和毒种。

菌种分类是根据其危害性决定(包括实验室感染和感染后发病的可能性、症状轻重及愈后情况、有无致命危险及有效的防止实验室感染方法、用一般的微生物操作坊法能否防止实验室感染、我国有否此种及曾否引起流行和人群免疫力等情况)。依其危险程度的大小,我国的菌种分为四类。

(1)一类:实验室感染机会多,感染后发病的可能性大,症状重并能危及生命,缺乏有效的预防方法,传染性强,对人群危害性大的烈性传染病,包括国内未发现或虽已发现,但无有效防治方法的烈性传染病。如: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包括ei-tor弧菌);天花病毒、黄热病毒(野毒株)、新疆出血热(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病毒、东、西方马脑炎病毒、委内瑞拉马脑炎病毒、拉沙热(lassa)病毒、马堡(marburg)病毒、埃波拉(ebola)病毒、猴疱疹病毒(猴b病毒);粗球孢子菌、荚膜组织胞浆菌、杜波氏组织胞浆菌。

(2)二类:实验室感染的机会较多,感染后症状较重及危及生命,发病后不易治疗及对人群危害较大的传染病毒种。如:土拉弗朗西丝氏菌、布氏菌、炭?芽胞菌、肉毒梭菌、鼻疽假单胞菌、类鼻疽假单胞菌、麻风分枝杆菌、结核分枝杆菌;狂犬病病毒(街菌),森林脑炎病毒,流行性出血热病毒,国内尚未发现病人,在国外引起脑脊髓炎及出血热的俄其他虫媒体病毒,登革热病毒,甲、乙型肝炎病毒;各种立克次体(包括斑疹伤寒、q热);鹦鹉热、鸟疫衣原体、淋巴肉芽肿衣原体;马纳青霉菌、北美芽生菌、副球孢子菌、新型隐球菌、巴西芽生菌、烟曲霉,着色霉菌。

(3)三类:仅具一般性危险,能引起实验室感染机会较少,一般的俄微生物实验室采用一般实验技术能控制感染或有对之有效的免疫预防方法的菌种。如:脑膜炎奈瑟氏菌、肺炎链球菌、葡萄状球菌、链球菌、淋病奈瑟氏菌及其他致病性奈瑟氏菌,百日咳博特氏菌、白喉棒杆菌及其他致病性棒杆菌、流感嗜血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埃希氏菌、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空肠弯曲菌、副溶血性弧菌、变形杆菌,李斯特氏菌、铜绿色绿脓假单胞菌气肿疽梭菌、生产荚膜梭菌、破伤风梭菌及其他致病梭菌;钩瑞螺旋体、梅毒螺旋体,雅司螺旋体;乙型脑炎病毒、脑心肌炎病毒、淋巴细胞性脉络丛脑膜炎病毒以及未列入一、二类的其他虫媒病毒、辛德毕斯(sindbis)病毒、滤泡性口炎病毒、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腺病毒、柯萨基(a及b组)病毒、艾柯(echo)病毒及其他肠道病毒、疱疹类病毒(包括单纯疱疹、巨细胞、eb病毒、水痘病毒)、狂犬病固定毒、风疹病毒;致病性支原体;黄曲毒,杂色曲毒,梨孢镰刀菌、蛙类霉毒、放线菌属、奴卡氏菌属、石膏样毛癣菌(粉型)、孢子丝菌。

(4)四类:生物制品、菌苗、疫苗生产用各种减毒、弱毒菌种及不属于上述一、二、三类的各种低致病性的微生物菌种。

(5)对通过分子生物学方法生产的新菌株,应按其原始亲本中的最高类别对待。(6)不允许进行两个菌株完整基因组的重组试验。2.

第一类和二类“强毒微生物”,实验室感染机会多,感染后发病的可能性大症状重,并可能危及生命名,是对人群危害性较大的传染病的菌、毒种。为确保“强毒微生物”操作区操作的活生物体不向外扩散逃逸,在建造“强毒微生物”操作间或生产制备间时,必须设置气闸和缓冲区,与其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并建立处理突发事故的相应规程和有效措施。

(1)该操作实验室可与其他用途房屋设在一栋建筑物中,但必须自成一区;该区通过适当措施与公共走廊或公共部分隔离。

(2)进入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必须通过缓冲通道,通道设两道连锁门,在缓冲间进行更衣。

(3)生产一类及二类强毒的操作间安装ii级或ii级以上生物安全柜,一类及二类强毒微生物操作在上午安全柜内进行。

(4)操作区应设有高压灭菌锅或化学清洁装置等对废弃物进行原位清毒处理。

(5)如需送至生物安全防护区外进行焚烧的污物和废弃物须放置于密封袋,并装入密闭容器内直接送至焚烧炉内焚烧。

(6)相对实验操作间外部,操作间内部保持负压,相对压强以-30pa~-40pa为宜,缓冲间相对压强以-15pa~-20pa为宜。

(7)生物安全防护操作区的通风空调系统应为直排系统,不得采用部分回风循环系统。

(8)为确保操作区的气流由“清洁”区域流向“污染”区域,不应采用上送上排的通风设计。

(9)操作区送风应经过初、中、高三级过滤。(10)操作区的排风必须经过高效过滤和经验证的灭活方法进行处理,如火焰灭活或消毒剂灭活,以不低于12m/s的速度直接向空气中排放。(11)生物安全柜排出的经内部高效过滤或灭活处理的空气可通过系统排风管直接排至大气中。

(12)生物制品生产过程忠的生物安全防护应按照“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办理。

* 2205 芽胞菌制品操作区是否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是否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排出的空气是否循环使用,芽胞菌制品的操作直至灭活过程完成之前使用专用设备。

1.有些细菌在一定条件下变成圆形或卵圆形的小体,称之为芽胞。

医学研究发现,某些需氧芽(如炭疽氧孢菌)和厌芽胞菌。(如肉毒酸菌、破伤风梭菌等厌芽胞菌),在对其生长繁殖不利条件下,诸如营养物质缺乏,特别是氮源或碳源营养物质都缺乏,代谢产物逐渐增加,译码繁殖体的基因组受到抑制,而译码芽胞有关成分的基因组则被激活,致使原来的杆菌或梭状菌体变成圆形或卵圆形小体,称为芽胞。芽胞携有完整的核质、酶系统及合成菌体成分的各种结构,并保存细菌的全部生命必需物质,在适宜条件下可以发芽又形成细菌的繁殖体。芽胞菌在对其不利生存条件下形成芽胞,而使芽胞菌生存下来的这种固有特性是其他细菌所没有的。细菌的芽胞(gemma bacteria)是微生物中对外周环境抵抗力最强的生命单元,芽胞在自然界可存活数十年之久,一般细菌在70~80摄氏度热水中迅速死亡,而芽胞菌在100摄氏度可以耐受2小时以上;在70%乙醇中可存活20年;低温核干燥对芽胞菌几乎无任何影响。高压蒸汽灭菌和焚烧是杀死细菌芽胞的最有效手段。

2. 由于芽胞菌对温度、湿度、紫外线、化学消毒剂具有很强的抵抗力,一般通用的消毒灭菌方法不能将其杀死,因此,只有在专用生产车间或实验室对其进行操作处理,使用专用设备和专用器具、物料,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切实可行的办法。

(1)生产炭疽杆菌、破伤风梭菌、肉毒梭菌等芽胞菌的建筑物须与其他生物制品生产厂房分开。

(2)芽胞菌操作区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

(3)芽胞菌操作区须有独立空气净化系统,不得采用部分回风循环空气净化系统。

(4)芽胞菌制品的操作直至灭活完成之前必须使用专用设备。

(5)芽胞菌制品生产操作中需重复使用的物料和用具必须与其他制品生产所用的物料分开。

(6)芽胞菌菌种保存和处理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等。

*2206

各类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涉及高危致病因子的操作,其空气净化系统等设施是否符合特殊要求。

1.本项中“各类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涉及高危致病因子的操作”的“高危致病因子”是指本《检察指南》的2204项第一款,按“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第一类和第二类细菌和病毒。

2.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涉及高危致病因子的操作,其空气净化系统、人流、物流应全部分开。

3.“其空气净化系统等设施的特殊要求”,详见本《检查指南》的2204项第2款所述的要求。

*2207 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特定活生物体阶段的设备是否专用是否在隔离或封闭系统内进行。

1.“某些特定活生物体”是指

(1)可能有病原微生物的动物脏器组织;

(2)《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第一类和第二类强毒细菌和病毒;

(3)《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第一类和第二类强毒细菌和病毒的培养物;

2.对于上述活生物体:

(1)培养和操作所用培养设备及盛装容器和离心、粉碎、过滤及纯化等设备须专用;

(2)生产操作间的建造及设施,空气净化系统须符合2204项第2款的要求。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这些强毒细菌和病毒活生物体,只局限于规定的隔离或封闭系统内,不致扩散或逃逸出来。

*2208 卡介苗生产厂房和结核菌素生产厂房是否与其他食品生产厂房严格分开,卡介苗生产设备要专用

卡介苗(bacillus calmette & guerin, bcg)是采用减毒的卡介菌制备的减毒活疫苗,是给广大婴幼儿皮内注射接种的4种epi制品之一,以预防结核菌感染。

1. 卡介苗生产需独立建筑物和厂房。

2. 卡介苗生产厂房必须与结核菌类制品生产车间严格分开。3. 卡介苗、结核菌类制品生产厂房要与其他制品生产厂房分开。4. 卡介苗、结核菌素的生产设备要专用。

*2209 炭疽杆菌、肉毒梭状芽胞杆菌和破伤风梭状芽胞杆菌制品是否在相应专用设施内生产。

1.本《检查指南》2205项中已陈述:炭疽杆菌、肉毒梭状芽胞杆菌和破伤风梭状芽胞杆菌等在一定条件能形成芽胞,芽胞对外界环境抵抗力极强,用一般常规清洁消毒方法不能将其杀灭,因此,生产炭疽、肉毒及破伤风芽胞菌制品必须在其专用生产厂房内进行。

2.生产炭疽、肉毒及破伤风芽胞菌制品的生产设备亦必须专用。

*2210 设备专用于生产孢子形成体,当加工处理一种制品时是否集中生产,某一设施或一套设施中分期轮换芽胞菌制品时,在规定时间内是否只生产一种制品。

基于炭疽等芽胞菌的特性(见2205项)1. 凡芽胞菌生产均须使用专用设备。2. 芽胞菌生产车间只能专用,其他制品不能也不允许利用芽胞菌生产车间来进行生产。

3. 因为目前对芽胞菌灭菌最有效的方法是高压蒸汽灭菌,对生产车间和专用设备的彻底灭菌十分困难。因此,芽胞菌类制品生产最好安排在一定时间内集中生产。

4. 如要在芽胞菌生产车间分期轮换生产下一个芽胞菌制品,必须对生产车间所用专用设备和器材进行彻底高压蒸汽灭菌,必要时应对芽胞菌进行间歇灭菌(即第一次灭菌处理后,将消毒品放置37摄氏度孵放一定时间,使芽胞体繁育成繁殖体,再进行第二次高压蒸汽灭菌),这样才能将全部芽胞体杀死。5. 高压蒸汽消毒灭菌和间歇灭菌法均进行验证。

*2211 生物制品生产的厂房与设施是否对原材料、中间体和成品存在潜在污染。

1. 所有用于生产的设备,包括蒸汽灭菌柜、干烤箱、空气过滤系统、水处理系统、除菌过滤及超滤设备、洗瓶及灌封系统、冻干机等均应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和验证。这些维修和验证工作须得到质量检验部门的认可,以确保最大限度降低潜在污染。生产设备的配置和维修应在重新装配好后再进行消毒灭菌,以防止在设备重新装配过程中发生污染。

2.洁净区内卫生设备的清洁和灭菌尤其重要,应按规定要求对生产区卫生设备进行经常性彻底清洁。需要消毒的地方,应选择多种消毒方法交替进行以避免生产耐药菌株。

3.在生产车间或隔离区域进行活生物体操作的过程中和结束后,对有可能污染的区域和物品,应及时原位消毒清洁,以防止污染扩散。

4.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生产的污物和废弃物,特别是带有活生物体的污染物,如不能原位消毒处理,需运送到别处消毒时,须放置在密闭容器内,用专用运输工具走污物通道,以避免污染扩散和交叉污染。

*2212 聚合酶链反应剂(pcr)的省查和检定是否在各自独立的建筑物中进行,防止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

1.为避免靶dna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所造成的交叉污染,聚合酶链反应试剂(pcr)生产车间应远离pcr检查实验室,应在pcr试剂生产车间外的建筑

物内设置pcr检查或检测实验室。

(!)聚合酶链反应:对于极微量的靶dna,运用相应的引物、dna聚合酶和寡核苷酸,则可将dna扩增,理论上可无限度扩增放大。引物可以识别靶dna,以单链dna为模板合成一条新的dna链,使目的靶dna的拷贝数大大增加,从而使病毒或微生物dna分子较易检测出来,这种核酸检测技术称之谓聚合酶链反应(pcr)。pcr技术是利用现代生物技术方法在分子水平上对疾病进行诊断,其灵敏度极高。

(2)pcr技术对目的靶dna识别的检测灵敏度虽然极高,可以在分子水平上对极微量检测对象------靶dna进行识别和检测,但是对参与聚合酶链反应各种试剂纯度要求极高,试剂初度不高,尤其含有有机物等杂质,常易导致假阳性结果;另外,采用pcr技术对被检测物进行检测时,需要使目的靶dna拷贝数大大增加,大量靶dna可以通过气溶胶微细颗粒弥散在检测实验室大气中,造成交叉污染,导致假阳性检测结果。

2. 对于在检验过程中不会对pcr生产过程造成交叉污染的检定(如:荧光pcr检定和经uv酶处理的pcr检定等),可以在于生产车间相同的建筑物内进行,但必须在不同区域。

*2213 生产人免疫缺陷病毒(hiv)等检测试剂,在使用阳性样品时,是否有符合相应规定的防护措施和设施。

对使用hiv阳性样品的操作间或检测室,须按本《检查指南》2204项第2 款所列的“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的二、三级生物安全防护的设计和特殊建造要求进行,以确保该操作期间内的hiv阳性材料不会扩散逃逸出来。(1)人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又称艾滋病病毒,有i型和ii型两个亚型(hiv-1和hiv-2),是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法国和美国学者发现的危害全人类生病健康的极其严重的传染病病原体。hiv病毒通过注射吸毒、不洁性交、母婴垂直传播及使用污染了hiv病毒的血液或血液制品等进行传播,病毒在体内大量复制,全面破坏和损伤人体免疫系统,造成hiv感染者免疫功能极度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免疫功能,极易导致继发感染而死亡。

(2)目前用于艾滋病检测主要诊断试剂为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诊断酶联免疫分析(elisa)试剂盒,该试剂盒由用人免疫缺陷病毒i型和ii型(hiv-1和hiv-2)抗原(合成肽或基因重组蛋白)包被的微孔板和酶标记抗人igg及其他试剂组合而成,应用间接法原理(elisa法)来检测人血清或血浆中的hiv-1和hiv-2抗体,这种hiv的elisa试剂盒式用于初筛检测用,如要对艾滋病确定诊断还要用艾滋病确诊试剂。

(3)hiv(1+2)elisa这段试剂盒内除有hiv-1和hiv-2抗原组分、微孔板、酶、显色剂(底物液a、底物液b)以外,还必须配有隐性对照血清(即hiv抗体阴性的正常人血清)和阳性对照血清(即hiv抗体阳性血清)。阳性对照血清有感染性,为确保hiv试剂生产人员和检测人员的安全和防止污染环境,阳性样品处理应在万级洁净区,并保持相对负压。

*2214 生产用种子批和细胞库,是否在规定储存条件下专库存放,是否只允许指定的人员进入。

1.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指派专人对其保存的生产用菌毒种和细胞的容器贴上或固定上该菌毒种和细胞的标示明确的标签或标牌。这些固定的标签或标牌应能耐受水汽浸泡或超低温冷冻,始终保证标签或标牌的标注名称、传代代次、传代日期等内容清晰可辨。因为菌毒种和细胞的标签或标牌字迹不清往往导致发生菌毒种或细胞差错,造成不可弥补的责任事故。

2. 生产用菌毒库和生产用细胞库,应指派两人负责保管,其中任何一个人都无法单独取得菌毒种和细胞。非指定的其他人,未经企业主管领导特别批准 一律不得进入该库重地。指派保管生产用菌毒种和细胞库的专人必须对进出库的菌毒种和细胞库的支数(或容器)与实际数量进行登记清点,不可有差错。

3.储存设施和方法应符合要求。

[解释说明](!)生产用菌毒种的种子批系统包括三级种子批。 原始种子批(primary seed lot):一定数目已验明其来源、历史和生物特性的细菌菌株或病毒株,并经临床研究证明其安全性和免疫原性良好的细菌菌株或病毒株,该原始种子应确保组成单一,并经充分签定。

 主种子批(master seed lot):一定数量的来自原始种子批的细菌菌株或病毒株,每批制备时应达到一定的数量,组成均一,并经全面签定。每次生产时从主种子批中取出1支或数支用于制备生产疫苗用功能工作种子批。

 工作种子批(working seed lot):从主种子批传代而得到的活细菌或活病毒,用于生产相关疫苗。一定数量的源自主种子批的细菌菌株、病毒株,每批制备应达到一定数量、组成均一,并经全面检定合格。从工作种子批中取出1支或数支用于疫苗生产。一般冻干的细菌种子批在2~8摄氏度保存,有些细菌的菌种如钩端螺旋体部分血清型菌种,真空冷冻干燥不能存活,仍需在相应斜面或半固体中保存。病毒的毒种,一般可以冻存于-40~-80低温冰箱内保存,有些毒种则需要放置于液氮中保存,总之各种不同的细菌或病毒有其不同的最适保存条件,不可统一要求。

(2)细胞库系统亦分为三级。

 原始细胞库(primary cell bank):一定数量的经过充分检查的人、动物或其他来源的细胞、源自单一组织或细胞分装于容器内,组成均一。 主细胞库(master cell bank):由原始细胞库的细胞制备而成,分装于容器内,组成均一。

 工作细胞库(working cell bank):由有线传代水平的主细胞库制备而来的均一性细胞悬液,分装适宜体积于多个容器中,用于疫苗生产。(3)各种病毒所适应不同细胞的原始细胞库、主细胞库和工作细胞库一般保存于液氮罐内。

(4)生产用菌、毒种种子批和细胞种子库,是每个疫苗或重组产品的起始原材料,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定期进行全面检查,以防止在传代过程中出现差错或被外源因子污染。

(5)生产用菌、毒种种子批和细胞种子库,至少制备双份,分别贮存于两个适宜贮存条件的专门地方,以防止因低温冰箱停电或液氮罐内液氮干涸造成生产用菌毒种和细胞等变异和死亡。

(6)生物制品生产和检定用的菌种、毒种建立种子批系统,是确保菌、毒种历史清楚,来源可以追溯,使生产和检定用的菌种、毒种工作种子批与主种子批和原始种子批在生物学特性和遗传学特性上保持一致的重要措施。

*2215 以人血、人血浆或动物脏器、组织为原料生产的制品是否使用专用设备,是否与其他生物制品的生产严格分开。

本项是对以人血、人血浆或动物脏器、组织为原材料生产血液制品、细胞因子及生产药品等的生产厂房和设备的要求。

1. 由于人血浆有潜在的病毒污染危害,所以不能与其他生物制品共用相同的生产设备。

众所周知,临床上广泛使用的各种血液制品,诸如人学白蛋白、免疫球蛋白及各种凝血因子、人用血液组分制备的各种细胞因子等,都是治疗和抢救危重病人的重要生物制品,保证其使用安全是首要问题。上述以人血、人血浆为原材料制备的血液制品、细胞因子都是采用大批量混合人血浆、血液组成成分来制备,而人血液可能被各种病原体所污染,特别是被经血液传播的相关病毒污染。国内外大量检测资料已确认,人血或血液制品可能携带并传播的病毒主要有: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艾滋病病毒(hiv-1和hiv-2)、人类嗜淋巴细胞i和ii型病毒(htlv-1+2)、丁型肝炎病毒(hdv)、甲型肝炎病毒(hav)、人类细小病毒(hpv)以及梅素螺旋体、金氏虫病、弓形体等病原体等,目前人们重点关注的主要是hiv(1+2)、hbv和hcv对人血或血液制品的污染,因为这三种病毒感染率高,危害特别严重。

2. 人血浆蛋白和动物蛋白属于不用种属免疫原,如果动物蛋白混入人血浆制品,会造成严重的过敏反应。所以,也不能与其他生物制品共用生产设备。3. 为加强血液制品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1996年12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规定。(1)国家实行采血浆站统一规划、统一设置制度,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从事采血浆;

(2)必须按国家制定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根据国家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采用机械采集血浆,并按单人份冰冻保存,不得混装。

(3)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立项审查,依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审核批准;

(4)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须达到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标准,经审查合格,方可从事血液制品生产。

(5)严禁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出让、出租、出借以及与他人共用《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

(6)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不得向无《单采血浆可许证》的单采血浆站或者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收集原料血浆;

(7)在原浆投生产之前,必须使用有生产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检验机构逐批检验合格的诊断试剂对每一人份血浆进行全面复检,复检不合格的血浆不得投料生产;

(8)血液制品的生产和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血液制品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严禁出厂。

*2216 使用密封系统生物发酵罐生产生物制品可以在同一区域同时生产(如单克隆抗体和重组dna制品)

1.我国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际上通行的《药品生产检查互相承认公约(pic)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指南》、欧共体《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均明确规定:使用生物发酵罐密封系统的一些制品可以在同一区域或者同时生产,如单克隆抗体和重组dna产品。

2.采用生物发酵罐这类密封系统生产的单克隆抗体和dna重组技术设备的产品,从工程菌株或工程细胞接种入发酵罐,在生物反应器(即发酵罐)内发酵培养,直到培养过程完成后菌体收集或细胞收集,发酵产物通过管道进入纯化工序等,这一生产制备全过程都是在封闭系统内进行,正常情况下不会受到外环境干扰和污染,不会渗漏出来污染周围环境。因此,可以允许一些产品在同一发酵车间内生产或者同时在同一发酵车间的不同密封系统内进行生产。

3.非密闭系统不得在同一区域同时生产。

*2217 各种灭活疫苗(包括重组dna产品)、类毒素及细胞提取物,在其灭活或消毒后可以与其他无菌制品交替使用同一灌装间和灌装、冻干设施。但在一种制品分装后,必须进行有效的清洁和消毒,清洁消毒效果是否定期验证。

各种灭活疫苗、类毒素(脱毒处理后的毒素)及细胞提取物,均不含有致病性活细菌或活病毒所具有的致病因子,因此,只要对这些制品制备过程中进行有效灭活或消毒,即可以与其他无菌制品交替使用公用的灌装间、灌装设施和冻干设施。但在一种制品分装后,必须对使用过的灌封间、灌装设备和冻干设备等进行有效的清洁和消毒,其清洁、消毒效果哟阿定期进行验证。

*2218 操作有致病作用的微生物是否在专门的区域内进行,是否保持相对负压。

1.本项“操作有致病作用的微生物”,是指本《检查指南》2204项第1款中所用的《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宝藏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第一类和第二类的细菌和病毒。

2.对操作上述第一类或第二类有致病作用的活细菌或活病毒,须在专门区域 内进行,该操作区与相邻区域要保持相对负压。关于操作有致病作用微生物的操作区设计、布局、建造及该操作区空气净化及保持相对负压的要求,参见2004项第2款。

*2219 有菌(毒)操作区与无菌(毒)操作区是否有各自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来自病原体操作区的空气是否循环使用。

1.有菌(毒)操作区与无菌(毒)操作区,在本《检查指南》2201项第2款中已论述,是指生产各种灭活疫苗时,生产过程的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采用从自然界分离的毒力强、抗原性好的天然强毒细菌菌株或病毒株,进行大规模培养制备,这一阶段制备出的细菌原液或病毒原液,以及所有使用的培养设备和器材,有大量活的细菌或病毒,又称之谓“活菌”或“活毒”,这些活培养物(生物体)具有致病性,必须在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的有生物安全防护区域进行生产操作。在第二阶段,细菌原液或病毒原液收获后,加入一定量甲醛或其他适宜灭火剂,在规定温度和规定时间内将活的细菌或活得病毒全部杀死,这时活菌体或活病毒体即变成无活菌或无活病毒了,又称之谓“死菌”或“死毒”。

2. 各种灭活疫苗生产的这来那个个阶段,是紧密相连的过程,但又是必须严格分开的过程。为了适应灭活疫苗的生产工艺流程的连续性,在设计和建造灭活疫苗生产车间时,必须将该灭活疫苗生产车间,分隔成有菌(毒)操作区与无菌(毒)操作区两个独立的部分,有各自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有菌(毒)区域的空气净化系统采用直排系统,不得采用部分回风循环系统。详见2204项第3款的要求。

3. 血液制品原料(人血浆)可能被经血液传播的病毒和细菌污染,因此血浆破袋、合并血浆区与血浆蛋白分离区的生产设施、设备、用具应严格分开。

*2220 来自危险度为二类以上病原体的空气是否通过除菌过滤器排放,滤器的性能是否定期检查。使用二类以上病原体强污染性材料进行制品生产时,对其排出污物是否有有效的消毒设施。

来自危险度二类以上病原体,是指按《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第一类和第二类所列的细菌或病毒。

1. 在操作危险属二类以上病原体(包括细菌或病毒)的活生物体要在防护操作区域内操作,其通风空调系统应为直排系统,不得采用部分回风循环系统,该操作区通风经初、中、高三级过滤;操作区排风必须经过高效过滤或其他方法处理,以不低于12m/s的速度直接向空气中排放;生物安全柜排出的经内部高效过滤得空气可通过系统排风管排至大气中。2. 该生物安全防护操作区,应设有高压蒸汽菌锅或化学消毒装置来对废弃物进行消毒处理。如需要运至生物安全防护操作区外进行焚烧的污物和废弃物,应装入密闭容器内高压消毒后运至焚烧炉焚烧。

*2221 用于加工处理活生物体的生物制品生产操作区和设备是否便于清洁和去除污染,能耐受熏蒸消毒。

1.加工处理活生物体的生物制品生产操作区的地面、物体、天棚、应光洁、不产生尘粒、易于清洁消毒。因为经常要进行清洁消毒,地面、物体和天棚等应采用能耐受消毒剂或熏蒸消毒的材料。

2.用于加工处理活生物体的设备,如发酵罐、冻干机、离心杯等应能原位消毒清洁。其他用于加工处理活生物体的玻璃器皿和不锈钢用具等亦应在操作区内先经过高压消毒或化学消毒后才能清洗。

3.欧洲共同体《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生物制品设备和生产区的清洁、消毒推荐使用熏蒸消毒法,因为在生产区有些地方用化学消毒方法不能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who于1994年颁布的《生物制品生产企业gmp检查指南》对生物制品生产厂房的设计亦要求能进行薰蒸消毒。

*2802 生物检定、微生物限度检查是否分室进行。

[解释说明]

生物制品不得含有杂菌(有专门规定者除外),灭活疫苗不得含有活的该菌或活的该病毒。分装后的制品按规定要求进行无菌试验,作为最终检定。

生物检定:采用微生物、细胞或实验动物来检定或判定制品效价及安全性的方法称为生物检定法。

微生物限度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法系指检测非规定灭菌制剂及其原、辅材料受微生物污染程度的一种检查方法,包括杂菌量及控制菌的检查。1. 生物制品无菌试验应在专用100级洁净室或万级洁净室中的100级洁净工作台进行。非无菌试验的其他试验不得在此无菌试验室进行。

2. 对用于生产的主细胞库、工作细胞库、病毒种子批、对照细胞、培养液以及临床治疗用细胞进行支原体检查时(包括培养法或dna染色法)应在专用100级的洁净操作室或万级洁净室中的100级洁净工作台进行。

3. 进行生物制品的无菌试验和支原体检测的专用洁净室,不应进行无菌试验,培养基和支原体培养基的灵敏度检测试验,如要做培养基灵敏度测验,必须在其他操作室进行。

4. 微生物限度检查时,其被检测样品是非无菌制剂,检测标准允许有限量的真菌或非致病的杂菌存在,因此,微生物限度检查与生物制品无菌试验的目的和要求是截然不同的,可在100,000级洁净室中的100级洁净工作台进行。为确保制品无菌试验检测结果准确,不受外部环境的影响,生物制品无菌试验检测洁净室,必须要与微生物限度检测室分开,不可混用。

*3302 用于生物制品生产的动物室、质量检定动物室是否与制品生产区各自分开。

1. 该项规定,在文字表达上下不够准确合理,易使人造成不必要的疑义和误解。如现行的人用狂犬病疫苗、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乙型脑炎灭活疫苗、森林脑炎灭活疫苗、猴肾脊髓灰质炎活疫苗等,都是将疫苗生产用病毒株接种感染地鼠肾细胞或沙鼠肾细胞或猴肾细胞。这些地鼠、沙鼠和猴肾细胞均是原代细胞,只有从活得动物体内取出鲜活的肾脏,消化制备原代细胞才能用于疫苗生产,从解剖动物取肾、消化制备细胞等是有关疫苗生产的不可分开的工艺步骤,只能在疫苗的生产车间内进行。因此,3002项宜改为“用于生物制品生产的动物的繁殖饲养区、质量检定动物室是否与制品生产区各自分开”。

2. 用于生物制品生产的动物繁殖饲养区,必须与做制品质量检查用动物室(系指制品异常毒性试验、热原试验以及效力试验动物室)各自分开,更要与制品生产区分开。

*3003 生物制品所使用动物的饲养管理要求,是否符合实验动物管理规定。

国家科技部下设中国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科技厅(局)设有省级试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或试验动物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实验动物检测和试验动物设施评定标准,发放实验动物等级合格证书和实验动物饲养条件证书。因此,gmp认证检查时,应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省级实验动物管理部门核发的“实验动物登记合格证书”和“实验动物饲养条件可许证书”。如被检查单位所用的实验动物是外购的,应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出售实验动物单位签订的实验动物供货合同及相应实验动物质量标准,并提供动物供应单位的“实验动物等级合格证书”(复印件)和“实验动物饲养条件许可证书”(复印件)。

解释说明

1. 生物制品生产及检定所用实验动物按其所携带的微生物可分为四个不同等级。

(1)普通级动物(一级动物):应排除人畜共患病及动物烈性传染病病原

体;实验动物设施为开放系统,要求通风良好,保持清洁。

(2)清洁级动物(二级动物);除应排除人畜共患病及动物烈性传染病原体外,还应排除影响动物健康的动物传染病及对动物实验结果影响大的疾病原体;清洁级动物须在有相应洁净级别的亚屏障系统内繁殖饲养。

(3)spd动物(三级动物):除排除普通级、清洁级动物应排除的病原体外,还应排除动物隐性感染的所致干扰动物实验结果的病原体;spd动物须在万级洁净级别的屏障系统内繁殖饲养。

(4)无菌动物(四级动物):无可检定的一切微生物体,无菌动物必须在规定洁净级别的隔离系统内繁殖饲养。

(5)悉生动物(四级动物):无菌动物体内植入已知微生物的实验动物;悉生动物必须如无菌动物一样在隔离系统内饲养。

上述四个等级实验动物评定标准,以及实验动物饲养设施要求,国家实验动物管理部门均已制定有相关标准。

2.《中国生物制品规程》要求有关预防及治疗用制品生产及检定实验动物------小鼠、豚鼠、地鼠及沙鼠为清洁级动物;鸡胚为spf鸡胚。

由于到目前为止,能繁殖和供应清洁级以上小鼠、大白鼠和豚鼠的,国内只有中检所等少数几家单位。要达到清洁级以上等级动物,不是建造有洁净级别的动物饲养室就能达到的,其中还要有无特定病原体动物种群的选育系统和建立对实验动物病原菌、病毒、寄生虫等的各种检定和检测方法,对动物饲养人员、管理人员和检测人员的系统培训,涉及范围很多,投资成本较高,不是短时间内就能实现的。再如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到目前为止,对生产用胚数量巨大的流行性感冒疫苗和水痘疫苗也没有完全采用spf鸡胚。

综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在《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5年版)中考虑实施。

三、设备

[检查要点]

设备的设计、选型和安装应有利于避免交叉污染、避免差错并便于清洁及日常维护。

3103 生物制品生产使用的管道系统、阀门和通气过滤是否便于清洁和灭菌,封闭性容器(如发酵罐)是否用蒸汽灭菌。

1.药品生产检查淮南国承认公约(pic)1992年颁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指南》“厂房和设备”中要求:生物制品生产管路系统、阀门和通风口过滤器的设计都应便于清洁和灭菌。应鼓励使用“原位清洁”和“原位灭菌”系统。发酵罐及其阀门应采用蒸汽彻底灭菌。空气出口过滤器应是疏水的,并应验证其预计使用寿命。欧洲共同体1992年颁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亦有上述规定。

2.生物制品生产所用的各种反应罐、发酵罐及其管道等系统和阀门,在生产操作结束后,如不进行彻底清洁和灭菌,在容器、管道系统和阀门处极易残留生物活性物质,是细菌或病毒生长繁殖的物质基础,必须及时进行清洁和灭菌。灭菌可以用化学消毒剂,如体积较小的容器、可拆卸阀门和软管道等可以完全浸没于化学消毒剂中,其消毒效果是可靠的;但大的反应罐、发酵罐和不可拆卸的管道、阀门等采用消毒剂喷雾消毒或擦拭消毒或冲洗消毒,可能有消毒不到的死角,其消毒效果不及蒸汽消毒可靠,因此,清洁完后应采用蒸汽消毒灭菌。

3.由于通风口过滤的滤材多为纸板、纤维材料或发泡材料,不宜采用蒸汽或薰蒸消毒,可采用用臭氧消毒、环氧乙烷消毒、紫外线或辐射消毒等方法,但所用方法需经验证。

*3402 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是否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储罐的通气口是否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过滤,储存是否采用80摄氏度以上保温、65摄氏度以上保温循环或4摄氏度以下存放。

1.世界卫生组织(who)1994年颁布的《生物制品生产企业gmp检查指南》“注射用水系统”中规定,生物制品生产注射用水应是>=80摄氏度循环贮存,如不是循环贮存,其注射用水贮存24小时后就要排放掉或转作其他用途。

who的上述要求与我国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只能作为一种建议列出,不作为认证检查时判定“通过”或“不通过”的依据,只是希望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能通过努力,朝着who的规定要求去改进。

2.该项规定中要求生产用注射用水4摄氏度下存放,但并未明确规定存放时限,这对生物制品生产不合适。因为,如果注射用水的储存罐和运输管道消毒灭菌不彻底,可能有利于细菌或病毒的生长繁殖,因此在3404项中规定生物制品生产用注射用水储存时限是十分必要的。

*3404 生物制品生产用注射用水是否在制备后6小时内使用;植被后4小时内灭菌72小时内使用。

1.生物制品生产用注射用水,必须在高效蒸馏制备后6小时内使用,超过6小时未用完的注射用水须排放倒掉或转为洗涤之用,而不能用于生物制品原液、半成品和成品的配制用水(体外诊断试剂盒口服生物制剂除外)。

2.生物制品生产用注射用水,在高效蒸馏制备后6小时内使用不完的注射用水,可以分装于清洁灭菌的容器内,在制备后4小时内再高压蒸汽灭菌一次,这种经二次灭菌的注射用水在第二次高压蒸汽灭菌后72小时内可用做生物制品的原液、半成品、成品的配制之用。

*3604 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污染病原体的物品和设备是否与未用过的灭菌物品和设备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1. 已清洁灭菌过的物品和设备必须与污染病原体的物品和设备严格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该项规定对确保生物制品的安全生产和制品质量十分重要。在生物制

品生产过程中,特别是各类疫苗生产操作时,用过的物品和设备都会污染生产用菌或病毒,而且有的还是致病性微生物。物品和设备上污染了病原体往往肉眼不易发觉,如不与已灭菌物品和设备严格分开,就易造成生产操作时的交叉污染,甚至危及生产操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2.清洁消毒过的物品要有消毒灭菌的日期标志,清洁消毒过的设备要在其状态标志牌上标明消毒灭菌时间。(1)消毒灭菌都要有有效时限规定。各种物品或生被德消毒有效时限,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实践的验证结果来定。如已过消毒有效时限的物品和设备,即使没有人动用过,亦必须重新消毒灭菌后才能使用。

(2)who的《生物制品生产企业gmp检查指南》要求所有高压蒸汽灭菌和干热灭菌过的物品上都要贴有热敏指示胶带,该热敏指示胶带是乳白色或淡黄色,并可在此胶带上写上灭菌日期,当物品经高压蒸汽灭菌或干热灭菌后,这一小片热敏指示胶带就变成灰褐色或棕褐色,十分醒目,热敏指示胶带未经高温高热不会变色,因此,这种指示胶带使用起来方便可靠。

四.物料

[检查要点] 物料管理系统应具有可追溯性;物料应符合标准要求、有标识(如代号、编码),并有有效期或贮存期规定,不使用无标准的物料;遵循“先进先出”原则,近效期物料须及时复检,不使用过期物料。

* 4402 菌毒种是否按规定验收、储存、保管、使用、销毁。

1.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使用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菌种或病毒种进行生产。

2.生产制品生产企业应制定专门部门对本单位菌、毒种实行统一管理,有严格的菌、毒种管理制度,建立详细收发登记帐。

3.生物制品生产用菌、毒种,应建立种子批系统,没有原始种子批地,其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地生物学特征应与原始种子批保持一致。

4.生产用菌、毒种应按《中国生物制品规程》要求定期进行检定,每次检定结果均应及时记入菌、毒种检定专用记录内;检定不合格的菌、毒种不能用于生产。

5.在操作和检定不同类菌、毒种时,应根据《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相应生物安全防护等级的操作间或实验室内进行。

6.菌、毒种经检定合格后,根据其特性选用适宜方法保存。

7.销毁一、二类菌毒种须经本单位领导审核,报请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4403 生物制品用动物源性的原材料使用时要详细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动物来源、动物繁殖和饲养条件、动物的健康情况。

[解释说明] 人用狂犬病疫苗、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乙型脑炎灭活疫苗、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森林脑炎灭活疫苗等生产采用地鼠肾原代细胞或沙鼠肾原代细胞;麻疹活疫苗、流行性感冒灭活疫苗、腮腺炎活疫苗、黄热活疫苗等生产采用鸡胚;猴肾脊髓灰质类活疫苗采用猴肾原代细胞;生产抗血清和抗毒素通过免疫马匹获取马血浆,这些都是动物源性原材料,现行《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的“生物制品生产用动物细胞制备及检定规程”和“生物制品生产用马匹检疫及管理规程”有关规定。1. 动物的来源及其管理:

(1)用于生物制品生产的各种动物其种群来源要清楚,并可溯源。

(2)动物应明确健康状况,严格控制其饲养条件,尽量使用无特定病原体的动物,定期进行有无相关病毒抗体检查,地鼠,沙鼠等动物应在封闭房舍内饲养,清洁级或spf级动物须在亚屏障或屏障系统内繁殖饲养。(3)猴应笼养或同种群混养,最近买入的猴要有6周检疫期,应进行结核菌素及猴疱疹i型病毒(b病毒)检查。

(4)用于制备鸡胚细胞的鸡应来自无特定病原体(spf)的鸡群。(5)应建立相关制度,并具备一定条件。2.生物制品生产用马匹检疫及管理:

(1)选购马匹应体质健康,营养程度良好,年龄以4~15岁为宜。(2)不得在疫病流行地区选购马匹。

(3)选购入的新马,应进行编号、烙印和检疫,检疫期为90天,检疫期应进行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布氏杆菌及马副伤寒性流感等动物传染病的检测,凡检疫结果阳性或可疑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隔离处理,不得用于生物制品生产。(4)选好的马匹应予隔离,可进行破伤风类毒素预防接种。

4404 用于疫苗生产的动物是否是清洁级以上的动物。

在本《检查指南》3303项中已讲过,《中国生物制品规程》要求有关预防和治疗用生物制品生产及检定所用动物----小鼠、豚鼠、地鼠及沙鼠为清洁级动物;鸡胚为spf鸡胚;对家兔、狗和猴等尚未作明确要求。因为到目前为止,我国只有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唯一的一家刚建立清洁级家兔种群;清洁级的狗和猴种群,我国在短期内难以建立。

统一要求我国生物制品生产和检定用的小鼠、豚鼠、地鼠、沙鼠都为清洁级动物,所有鸡胚均为spf鸡胚,涉及面很广,投资成本高,不是短期内能实现的。何时决定实施,有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规定,方能执行。

4405 是否建立生产用菌毒种的原始种子批、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系统。

1.根据现行《中国生物质制品规程》的“生物制品生产和检定用菌种、毒种管理规程”的规定可直接用于生物制品生产及检定的细菌、立克次体及病毒的菌种,毒种,均应按该规程要求建立要求原始种子批(primary seed lot)、主种子批(master seed lot)及工作种子批(working seed lot)系统。

2.但需明确指出的是,只有该菌株或病毒株的原研发单位或最初分离检定单位,才会有细菌或病毒株的原始种子批。设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中国医学细菌保藏管理中心所收集、保存的数十个菌属近5000多个已编成国家统一编号的菌种及毒种,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大部分尚不能算是“原始种子批”,因为这些菌毒种是收集于国内各省、市、自治区卫生防疫单位、临床医院、医学院校及医学研究单位,还有相当一部分菌毒种源于欧美、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中检所获得这些早代菌种和毒种,经系统检定后,制备出一定数量、组成均一的种子批,只能称之谓“主种子批”,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原始种子批”。从中检所分发出去的菌、毒种或通过技术转让而获取原研发单位的原始菌、毒种,由制品生产企业所建立的种子批,往往只是工作种子或主种子批。因此,在对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进行gmp认证检查时,一定要根据该企业必须提供生产及检定用菌毒种原始种子批、主种子批及工作种子批三级种子批系统的资料。因有的生产企业可能只有工作种子批,而没有主种子批和原始种子批。

3.菌毒种的保存必须专库、专门人员保管,且须有严格的领用管理制度

4406 种子批系统是否有菌毒种原始来源、菌毒种特征鉴定、传代谱系、菌毒种是否为单一纯微生物、生产和培育特征、最适保存条件等完整资料。

4407 生产用细胞是否建立原始细胞库、主代细胞库和工作细胞库系统。

1.细胞库系统,亦分为原始细胞库(primary cell bank),主代细胞库(master cell bank)和工作细胞库(working cell bank)三级细胞库,在本《检查指南》2214项已详细说明。还必须明确指出的是,原始细胞库只有该传代细胞的原研发单位或最初分 离检定单位才会建立,生物制品企业可能只有主代细胞库和工作细胞库。

2.该细胞库系统是对由一原始细胞群发展成为细胞系(株)或经过克隆培养后形成均一的细胞群体,如人二倍体细胞株和vero、cho等传代细胞的要求。3.人用狂犬病疫苗、乙型脑炎疫苗、出血热疫苗、麻疹疫苗等生产所用的地鼠肾、沙鼠肾细胞及鸡胚细胞等属于原代细胞,是从新鲜、活的动物体取相应组织制备的原代细胞,原代细胞传到一定代次就会发生变异,不可能形成反复传代又能保持细胞特性稳定的细胞系,因此,原代细胞是不要求建立三级细胞库的。

4408 细胞库系统是否包括:细胞原始来源(核型分析、致瘤性)、群体倍增数、传代谱系、细胞是否为单一纯化细胞系、制备方法、最适保存条件等。

1.二倍体细胞株细胞库德建立,应包括原始细胞来源和历史、染色体检查(核型分析)、群体倍增数、传代谱系,细胞的细菌、真菌及病毒污染检查、致肿瘤性检查,细胞株鉴别试验系统检查资料。

2.传代细胞系细胞库建立,应包括细胞株来源和历史细胞已传代的代次,用于生产最高限制代数,细胞系统类型及形态特征,细胞鉴定的特殊标志,遗传特征(如hla dna指纹图谱),外源病毒检查,逆转录病毒检查等系统检查资料。

3.人二倍体细胞核vero、cho等传代细胞的细胞库建立,与生产用菌毒种种子批系统亦存在类似情况,其原始细胞库只有该细胞原分离研发单位才能建立,我国现用的vero、cho等细胞株都是从国外引进的,人二倍体(2sb株)细胞株的原始细胞库只在原分离研发单位。对采用人二倍体细胞或传代细胞系进行生产的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只能根据其来源和历史情况,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在获得该细胞系(株)后所建立的功组细胞库或主代细胞库资料。

五.卫生

[检查要点] 卫生是防止和消毒药品生产过程中遭受污染的重要措施。

最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mp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适用于篇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令

第 79 号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修订)》已于 2010 年 10 月 19 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以发布,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陈竺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 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 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 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第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一节

原 则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 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 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第六条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

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七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 要的条件。

第二节

质量保证

第八条

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 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第九条

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

(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

(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管理职责明确;

(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

(六)确认、验证的实施;

(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

(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

(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

(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十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

(二)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

(三)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

1.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

2.足够的厂房和空间;

3.适用的设备和维修保障;

4.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

5.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6.适当的贮运条件。

(四)应当使用准确、易懂的语言制定操作规程;

(五)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够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六)生产全过程应当有记录,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

(七)批记录和发运记录应当能够追溯批产品的完整历史,并妥善保存、便于查阅;

(八)降低药品发运过程中的质量风险;

(九)建立药品召回系统,确保能够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销售的产品;

(十)调查导致药品投诉和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质量缺陷再次发生。第三节 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 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仪器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

的相关活动;

(二)应当有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以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由经授权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 样;

(四)检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或确认;

(五)取样、检查、检验应当有记录,偏差应当经过调查并记录;

(六)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

(七)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当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 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当与最终包装相同。

第四节

质量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质量风险管理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评 估、控制、沟通、审核的系统过程。

第十四条

应当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五条 质量风险管理过程所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应当与存在风险的级别 相适应。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 原 则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

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 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

第十七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 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

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 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第十九条

职责通常不得委托给他人。确需委托的,其职责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人员。第二节

关键人员

第二十条

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 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应 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为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

照本规范要求生产药品,企业负责人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保证质量

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

(一)资质: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

格),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生产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主要职责:

1.确保药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药品质量;

2.确保严格执行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

3.确保批生产记录和批包装记录经过指定人员审核并送交质量管理部门;

4.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5.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

6.确保生产相关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第二十三条

质量管理负责人

(一)资质: 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

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 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主要职责:

1.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符合经注册批准的要求和质量 标准;

2.确保在产品放行前完成对批记录的审核; 3.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

4.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的操作规程;

5.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

6.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和检验结果超标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

7.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

8.监督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9.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确认或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确认或验证方案和报告;

10.确保完成自检;

11.评估和批准物料供应商;

12.确保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投诉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

13.确保完成产品的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提供稳定性考察的数据;

14.确保完成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15.确保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 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通常有下列共同的职责:

(一)审核和批准产品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文件;

(二)监督厂区卫生状况;

(三)确保关键设备经过确认;

(四)确保完成生产工艺验证;

(五)确保企业所有相关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 调整培训内容;

(六)批准并监督委托生产;

(七)确定和监控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

(八)保存记录;

(九)监督本规范执行状况;

(十)监控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

第二十五条

质量受权人

(一)资质: 质量受权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

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 检验工作。

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方能独立履 行其职责。

(二)主要职责:

1.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建立、内部自检、外部质量审计、验证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产 品召回等质量管理活动;

2.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 要求和质量标准;

3.在产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必须按照上述第 2 项的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 入批记录。

第三节 培 训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应当有经生产管理负责人或 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或批准的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记录应当予以保存。

第二十七条

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当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与岗 位的要求相适应。除进行本规范理论和实践的培训外,还应当有相关法规、相应岗位的职责、技能的培训,并定期评估培训的实际效果。

第二十八条

高风险操作区(如:高活性、高毒性、传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的生产区)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

第四节

人员卫生

第二十九条

所有人员都应当接受卫生要求的培训,企业应当建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的风险。

第三十条 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内容。生产 区和质量控制区的人员应当正确理解相关的人员卫生操作规程。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人员 卫生操作规程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人员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 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 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第三十三条 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特殊情况确需 进入的,应当事先对个人卫生、更衣等事项进行指导。

第三十四条

任何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均应当按照规定更衣。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 方式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

第三十六条 生产区、仓储区应当禁止吸烟和饮食,禁止存放食品、饮料、香烟和个人 用药品等非生产用物品。

第三十五条

进入洁净生产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

第三十七条 操作人员应当避免裸手直接接触药品、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 表面。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一节

原 则

第三十八条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 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第三十九条 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 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药品的生 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 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当合理。

第四十一条 应当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并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应当按照 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

第四十二条

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 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第四十三条 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应当采 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

第四十四条 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 不应当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通道。

第四十五条

应当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第二节

生产区

第四十六条 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药 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 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

(二)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 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青霉 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 要求,排风口应当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三)生产 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 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

(四)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 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

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

(五)用于上述第(二)、(三)、(四)项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 理;

(六)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

第四十七条 生产区和贮存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地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 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避免不同产品或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避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 发生遗漏或差错。

第四十八条

应当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当不低于 10 帕斯卡。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

口服液体和固体制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表皮外用药品等非无菌制剂生产的暴 露工序区域及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当参照“无菌药品” 附录中 d 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企业可根据产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区域采取适当的微生物 监控措施。

第四十九条 洁净区的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尘,便于有效清洁,必要时应当进行消毒。

第五十条 各种管道、照明设施、风口和其他公用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出现不易 清洁的部位,应当尽可能在生产区外部对其进行维护。

第五十一条

排水设施应当大小适宜,并安装防止倒灌的装置。应当尽可能避免明沟排 水;不可避免时,明沟宜浅,以方便清洁和消毒。

第五十三条 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 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

第五十二条

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当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进行。

第五十四条

用于药品包装的厂房或区域应当合理设计和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 染。如同一区域内有数条包装线,应当有隔离措施。

第五十五条

生产区应当有适度的照明,目视操作区域的照明应当满足操作要求。第五十六条

生产区内可设中间控制区域,但中间控制操作不得给药品带来质量风险。

第三节

仓储区

第五十七条 仓储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 回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

第五十八条 仓储区的设计和建造应当确保良好的仓储条件,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仓 储区应当能够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和安全贮存的要求,并进行检 查和监控。

第五十九条 高活性的物料或产品以及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贮存于安全的区域。

第六十条

接收、发放和发运区域应当能够保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的影响。接收区的布局和设施应当能够确保到货物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 清洁。

第六十一条

如采用单独的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料,待验区应当有醒目的标识,且只限 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

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当隔离存放。如果采用其他方法替代物理隔离,则该方法应当具有同等的安全性。

第六十二条

通常应当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 一致。如在其他区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样,应当能够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

2010 年版药品 gmp 指南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修订药 品 gmp)已经卫生部第 79 号令发布,并于 2011 年 3 月 1 日起 施行。

为使药品生产企业及工程设计、设备制造、药品监管等部门的生 产、技术、检查和管理人员正确理解、全面把握并有效执行新修 订药品 gmp,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组织 编写了《药品 gmp 指南》。

《药品 gmp 指南》紧扣新修订的药品 gmp,充分借鉴欧 美等发达国家经验,紧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各分册各有侧重,具有系统性和指导性,是目前国内有关新修订药品 gmp 实施的 最实用工具书。

《药品 gmp 指南》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实 验室和物料系统》、《厂房、设施、设备》、《口服固体制剂》、《无

菌药品》、《原料药》六个分册,涵盖了新修订药品 gmp 的背景

介绍、法规要求、技术要求、实施指导、实例分析及要点备忘等。

《药品 gmp 指南》由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独家出版发 行,并向全

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第 77-88 册》 作者:国家药典委会 出版单位:国家药典委会

规格:12 册大 16 开书名:国家药

《新药转正标准》 关于国家药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第 77 册至 88 册征订的

《新药转正标准》国家药品标准 77-88 册是经过多位专家遴选 编纂而成, 不仅权威,规范,科学,而且 全面,系统,简洁,实用.符合 国情,具有一定前瞻性, 使广大企业尽快与国际化企业全面接 轨,并迅速提高企业的水平!

2010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兽药

典》)是中国兽药典委员会编制的第四版兽药典,是兽药生产、经营、检验和监督管理等的法定技术依据。《中国兽药典》2010 年版分为一部、二部和三部,收载品种总计 1829 种。兽药典一 部收载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及药用辅料共计 592 种;兽 药典二部收载中药材及饮片、提取物、成方和单味制剂共 1114 种;三部收载生物制品 123 种。各部均有各自凡例、附录、索引 等。一部、二部、三部共同采用的附录分别在各部中予以收载,方便使用。《兽药使用指南》分为化学药品卷、中药卷和生物 制品卷,是 2010 年版《中国兽药典》的配套丛书,主要对农业 部批准的兽药品种提供兽医临床所需资料,指导兽药使用者科 学、合理用药,在促进动物健康的同时,保证动物性食品安全。本版《兽药使用指南》收载品种总计 1492 个,其中化学药品卷 收载品种 821 个,中药卷收载成方制剂 192 个,生物制品卷收载 品种 479 个。2010 年版《中国兽药典》及其《兽药使用指南》 已于 2010 年 12 月 27 日由农业部公告第 1521 号颁布,并将于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指导用药,《中国兽药典》二○一○年版配套丛书《兽 药使用指南》化学药品卷、中药卷和生物制品卷同时出版。在使 用指南中,具体介绍了每种药物“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注意事项”等项内容。首次出版的《兽药使用指南(中药卷)》,有助于改变以往专业术语难懂,影响正确使用的状况,对弘扬我 国传统兽医学,推动我国中兽药的产业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版兽药典收载品种大幅增加。兽药典一部首次收载了药用 辅料,共计 132 种;兽药典二部新增了 372 个饮片标准及 16 个 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标准;兽药典三部首次收载了 6 项生物制品通 则。本版兽药典对收载的品种标准的修订幅度为历版最高。对于 二○○五年版中收载的 21 种多年无生产、标准不完善,或临床 毒、副作用大的兽药品种,本版兽药典未予收载。

本版兽药典进一步扩大了现代分析技术的应用。除经典的检 测方法外,正文中增加了高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薄层色 谱法等在兽药检查及含量测定中的应用。二部还增加了中药指纹(特征)图谱鉴别技术。附录中增加了对成熟新技术方法的收载,如一部增加了离子色谱法等,二部增加了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 法等。

本版兽药典更加注重对兽药质量可控性和安全性的要求。一 部附录增加了栓剂、子宫注入剂和眼用制剂 3 项制剂通则,将上 一版滴眼剂和眼膏剂合并为眼用制剂;增加了对药用辅料的总体 质量要求和有关规定;增收了“兽用化学药品注射剂安全性检查 法应用指导原则”等 8 项指导原则,更加注重药品的质量可控和

安全性要求。二部附录增加了丸剂和胶囊剂 2 项制剂通则,增收 了“红外分光光度法”等 11 项检验测定新方法,增收了“中药 生物活性测定指导原则”等 4 项指导原则,提高了对兽药的检测 水平,保证了兽药的质量和安全。三部新增兽用生物制品的标签、说明书与包装规定等 6 项通则,增加了生物制品生产和检验用新 生牛血清质量标准等 5 项附录,加强了对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原 辅料的管理,提高了部分成品检验的标准,从而进一步提高了对 兽用生物制品质量可控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本版兽药典在编制过程中,以确保兽药标准的科学性、先进 性、实用性和规范性为重点,充分借鉴国内外兽药检验的先进技 术和经验,客观反映我国兽药行业生产、检验和兽医临床用药的 实际水平,着力提高兽药标准质量控制水平。《中国兽药典》二 ○一○年版的颁布实施,必将为推动我国兽药行业的健康发展发 挥重要作用。内容简介

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

床用药须知》(以下简称《临床用药须知》)2010 年版编纂工 作已经完成,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国家药典委员会 授权,将由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于 2011 年 1 月独家出版发行。本版《临床用药须知》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国内 200 多位一流 的临床各科专家及相关药学专家编写,分三卷出版:

①中药材与饮片卷,约 1300 页,共介绍了 656 种药物,其中包 括正药 547 种,附药 109 种。正品药物按中文名称、汉语拼音名、药材来源、炮制、性味归经、功能主治、效用分析、配伍应用、鉴别应用、方剂举隅、成药例证、用法用量、不良反应、使用注 意、化学成分、药理毒理、本草摘要、参考文献等分别撰写; ②中药成方制剂卷,约 1200 页,收载品种约 2855 个。针对每类 药物的方解、临床应用、药理毒理、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用法 用量、参考文献等方面进行系统介绍。为了便于临床使用,附录 中还介绍了病证索引;

③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卷,约 1800 页,收载品种 1800 余种。本版 的最大特点是对儿童用药剂量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和修订。同时,对每种药物的出处均作了标注,即是否是《中国药典》收录的药 品,是否是国家基本药物,是否是医保药物,等等。

《临床用药须知》2010 年版在继承前版的基础上,做了大量发 展和创新性的工作,具有以下鲜明特色:①首次将“中药材与饮 片”独立成卷,为中药材、饮片的规范使用提供了标准和依据。

②中药成方制剂卷、中药材与饮片卷对收载品种的药理毒理进行 了独立介绍。③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卷在书末收录了“儿童用药剂 量表”,由北京儿童医院等权威机构的儿科专家审定,便于临床 医生查阅。④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卷首次将“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妊娠期药物安全性分级”收入附录,为妊娠期用药提供了 强有力的科学依据。⑤对同一药物的不同功效在各相关章节中分 别详细介绍,采用“相互参阅”的原则,便于临床医师准确、全 面地了解药物的治疗效果。

《临床用药须知》是《中国药典>的配套用书,对临床用药和编 写药品说明书具有权威指导意义。临床各科医师、图书馆、药品 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都应配备、使用。望各《临 床床用药须知》使用单位从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高度,落实好《临 床用药须知》2010 年版的配备和使用工 2010 年 12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0 版/中国药典

作 者:国家药典委员会

丛 书 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 年版

isbn:9787506744379

内容简介:

2010 年版药典的鲜明特色: 更新与淘汰并举、收载品种大幅增加。药品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增加、标准提高,因而在药品安全性和 质量可控性方面有更高、更多、更大提升。二部中采用高效液 相色谱法进行含量测定或用于有关物质检查的品种有近千个,系 统适用性要求也更为合理,个别品种采用了分离效能更高的离子 色谱法,检测器使用种类也更加多样。中药标准有突破和创新,尤其在过去比较薄弱的中药材和中药饮 片标准的新增和修订方面,如本版《中国药典》一部中动物药蛇 类、植物药川贝母等,都采用了 pcr 检测方法。

新版药典在凡例、品种的标准要求、附录的制剂通则等方面均有 较大的变化和进步。在广泛吸取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实验方法的基 础上,附录内容与目前国际对药品质量控制的方法和技术力求一 致,进一步发挥《中国药典》的国际影响力。掳嬉┑湓诩岢挚蒲а ⑹涤谩⒐娣丁⒁┢钒踩浴⒅柿靠煽匦院 捅曜枷冉缘脑蛳拢η 蟾哺枪一疽┪锬柯计分趾?社会

医疗保险报销药品目录品种。

顶尖专家扛鼎之作。本版《中国药典》是在第九届药典委员会的 精心组织下,聘请全国医药行业 323 位一流专家、投入巨额资金、历时两年编制而成,集中体现了当前我国药品标准工作的最新发 展成果。

《中国药典》是国家监督管理药品质量的法定技术标准。

2010 年版《中国药典》分为三部出版,一部为中药,二部 为化学药,三部为生物制品。各部内容主要包括凡例、标准正文和附录三部分,其中附录由制 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指导原则及索引等内容构成。

药典二部收载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以 及药用辅料等。药典三部收载生物制品。新版药典在凡例、品种 的标准要求、附录的制剂通则和检验方法等方面均有较大的改进 和发展,特别是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方面尤为 重视。新版药典在继承前版药典的基础上,做了大量发展和创新 性的工作。

新增与淘汰并举,收载品种大幅增加 提高药品标准就意味 着优胜劣汰。2010 年版《中国药典》在 2005 年版的基础上,做 了大幅度的增修订和新增品种的工作。本版药典共收载品种 4615 种,新增 1358 种。

一部 收载品种 2136 种,其中新增 990 种、修订 612 种; 二部 收载品种 2348 种,其中新增 340 种、修订 1500 种;

三部 收载品种 131 种,其中新增 28 种、修订 103 种。

药用辅料 标准新增 130 多种。

附录 其中药典一部新增 14 个、修订 54 个;药典二部新增 个、修订 70 个;药典三部新增 18 个、修订 38 个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药材及原植物彩色图鉴(套装上下 册)(精装)

作者:国家药典委员会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第 1 版(2010 年 10 月 1 日)

出版日期:2010-10

isbn:9787117129275

页码:1236 版次:1 版 装帧:精装 开本:大 16 开 编辑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药材及原植物彩色图鉴(套装上下册)》 由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

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药材及原植物彩色图鉴(套装上下册)》 以 2010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为蓝本,收载植物来源的 常见中药 491 种,精编植物及药材彩色图片共计 2300 余幅,真 实、准确地反映了原植物生境、形态、药材形状,突出了原植物 的鉴定特点,图文并茂、科学翔实、特征明显、易于甄别,能大

大提高读者对中药材原植物鉴别的认识水平,对从事药品检验、教学、科研和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机构和人员具有重要的 参考价值。

目录 上册

一枝黄花 丁公藤 丁香 八角茴香 人参 人参叶 儿茶 九里香 刀豆 三七 三白草 三棱 干姜 干漆

土木香 土贝母 土荆皮 土茯苓 大叶紫珠 大血藤 大豆黄卷 大皂角 大青叶 大枣 大黄 大蒜 大蓟 大腹皮 山麦冬 山豆根 山茱萸 山药 山柰 山银花 山楂 山楂叶

山慈菇 千年健 千里光 千金子 川木香 川木通 川贝母 川牛膝 川乌 川芎 川射干 川楝子 广枣 广金钱草 广藿香 女贞子 小叶莲 小茴香 小通草 小蓟 飞扬草 马齿苋

马钱子 马兜铃 马鞭草 王不留行 天山雪莲 天仙子 天仙藤 天冬 天花粉 天竺黄 天南星 天麻 天葵子 木瓜 木香 木贼 木通 木棉花 木蝴蝶 木鳖子 五加皮 五味子

五倍子 太子参 车前子 车前草 瓦松 牛蒡子 牛膝 毛诃子 升麻 片姜黄 化橘红 月季花 丹参 乌药 乌梅 火麻仁 巴豆 巴戟天 水飞蓟 水红花子 玉竹 功劳木

甘松 甘草 甘遂 艾叶 石韦 石吊兰 石菖蒲 石斛 石榴皮 布渣叶 龙胆 龙眼肉 龙删口十平贝母 北刘寄奴 北豆根 北沙参 四季青 生姜 仙茅 仙鹤草 白及

白术 白头翁 白芍 白芷 白附子 白茅根 白果 白屈菜 白前 白扁豆 白蔹 白鲜皮 白薇 瓜子金 瓜蒌 瓜蒌子 瓜蒌皮 冬瓜皮 冬虫夏草 冬凌草 冬葵果 玄参

半边莲 半枝莲 半夏 母丁香 丝瓜络 老鹤草 地枫皮 地肤子 地骨皮 地黄 地榆 地锦草 亚乎奴(锡生藤)

亚麻子 西红花 西青果 西河柳 西洋参 百合 百部 当归 当药

肉苁蓉 肉豆蔻 肉桂 朱砂根 竹节参 竹茹 延胡索(元胡)

华山参 伊贝母 合欢皮 合欢花 决明子 关黄柏 灯心草

灯盏细辛(灯盏花)

安息香 防己 防风 红大戟 红花 红芪 红豆蔻

红景天 麦冬 麦芽 远志 赤小豆 赤芍 芫花 花椒 芥子 苍术 苍耳子 芡实 芦荟 芦根 苏木 苏合香 杜仲 杜仲叶 杠板归 巫山淫羊藿 豆蔻 两头尖

两面针 连钱草 连翘 吴茱萸 牡丹皮 牡荆叶 何首乌 伸筋草 皂角刺 佛手 余甘子 谷芽 谷精草 辛夷 羌活 沙苑子 沙棘 沉香 诃子 补骨脂 灵芝 阿魏

陈皮 附子 忍冬藤 鸡血藤 鸡骨草 鸡冠花 青风藤 青口胆

下册 植物中文名索引 药材拉丁学名索引 植物拉丁学名索引

书名:国家药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第 77-88 册》

作者:国家药典委会 出版单位:国家药典委会 规格:12 册大 16 开

《新药转正标准》 关于国家药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第 77 册至 88 册征订的

通知

近期我委已完成了 2009 中药、化学药转正品种标准及颁布 件的整理汇编工作,本次汇编的转正标准共计 587 个品种(中药 545 个品种,化药 42 个品种),共分 12 册(77 册至 88 册),并定 于 2011 年 9 月 5 日前出版发行。望从事药品科研、生产、检验 单位及流通企业关注并认购。

《新药转正标准》国家药品标准 77-88 册是经过多位专家遴选 编纂而成, 不仅权威,规范,科学,而且 全面,系统,简洁,实用.符合 国情,具有一定前瞻性, 使广大企业尽快与国际化企业全面接 轨,并迅速提高企业的水平!

2010 年版药品 gmp 指南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修订药 品 gmp)已经卫生部第 79 号令发布,并于 2011 年 3 月 1 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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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 gmp 指南》由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独家出版发

行,并向全中国兽药典及兽药使用指南 2010 版

2010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兽药

典》)是中国兽药典委员会编制的第四版兽药典,是兽药生产、经营、检验和监督管理等的法定技术依据。《中国兽药典》2010 年版分为一部、二部和三部,收载品种总计 1829 种。兽药典一 部收载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及药用辅料共计 592 种;兽 药典二部收载中药材及饮片、提取物、成方和单味制剂共 1114 种;三部收载生物制品 123 种。各部均有各自凡例、附录、索引 等。一部、二部、三部共同采用的附录分别在各部中予以收载,方便使用。《兽药使用指南》分为化学药品卷、中药卷和生物 制品卷,是 2010 年版《中国兽药典》的配套丛书,主要对农业 部批准的兽药品种提供兽医临床所需资料,指导兽药使用者科 学、合理用药,在促进动物健康的同时,保证动物性食品安全。本版《兽药使用指南》收载品种总计 1492 个,其中化学药品卷 收载品种 821 个,中药卷收载成方制剂 192 个,生物制品卷收载 品种 479 个。2010 年版《中国兽药典》及其《兽药使用指南》 已于 2010 年 12 月 27 日由农业部公告第 1521 号颁布,并将于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指导用药,《中国兽药典》二○一○年版配套丛书《兽 药使用指南》化学药品卷、中药卷和生物制品卷同时出版。在使 用指南中,具体介绍了每种药物“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注意事项”等项内容。首次出版的《兽药使用指南(中药卷)》,有助于改变以往专业术语难懂,影响正确使用的状况,对弘扬我 国传统兽医学,推动我国中兽药的产业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版兽药典收载品种大幅增加。兽药典一部首次收载了药用 辅料,共计 132 种;兽药典二部新增了 372 个饮片标准及 16 个 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标准;兽药典三部首次收载了 6 项生物制品通 则。本版兽药典对收载的品种标准的修订幅度为历版最高。对于 二○○五年版中收载的 21 种多年无生产、标准不完善,或临床 毒、副作用大的兽药品种,本版兽药典未予收载。

本版兽药典进一步扩大了现代分析技术的应用。除经典的检 测方法外,正文中增加了高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薄层色 谱法等在兽药检查及含量测定中的应用。二部还增加了中药指纹(特征)图谱鉴别技术。附录中增加了对成熟新技术方法的收载,如一部增加了离子色谱法等,二部增加了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 法等。

本版兽药典更加注重对兽药质量可控性和安全性的要求。一 部附录增加了栓剂、子宫注入剂和眼用制剂 3 项制剂通则,将上 一版滴眼剂和眼膏剂合并为眼用制剂;增加了对药用辅料的总体 质量要求和有关规定;增收了“兽用化学药品注射剂安全性检查 法应用指导原则”等 8 项指导原则,更加注重药品的质量可控和

安全性要求。二部附录增加了丸剂和胶囊剂 2 项制剂通则,增收 了“红外分光光度法”等 11 项检验测定新方法,增收了“中药 生物活性测定指导原则”等 4 项指导原则,提高了对兽药的检测 水平,保证了兽药的质量和安全。三部新增兽用生物制品的标签、说明书与包装规定等 6 项通则,增加了生物制品生产和检验用新 生牛血清质量标准等 5 项附录,加强了对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原 辅料的管理,提高了部分成品检验的标准,从而进一步提高了对 兽用生物制品质量可控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本版兽药典在编制过程中,以确保兽药标准的科学性、先进 性、实用性和规范性为重点,充分借鉴国内外兽药检验的先进技 术和经验,客观反映我国兽药行业生产、检验和兽医临床用药的 实际水平,着力提高兽药标准质量控制水平。《中国兽药典》二 ○一○年版的颁布实施,必将为推动我国兽药行业的健康发展发 挥重要作用。

内容简介

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

床用药须知》(以下简称《临床用药须知》)2010 年版编纂工 作已经完成,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国家药典委员会 授权,将由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于 2011 年 1 月独家出版发行。本版《临床用药须知》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国内 200 多位一流 的临床各科专家及相关药学专家编写,分三卷出版:

①中药材与饮片卷,约 1300 页,共介绍了 656 种药物,其中包 括正药 547 种,附药 109 种。正品药物按中文名称、汉语拼音名、药材来源、炮制、性味归经、功能主治、效用分析、配伍应用、鉴别应用、方剂举隅、成药例证、用法用量、不良反应、使用注 意、化学成分、药理毒理、本草摘要、参考文献等分别撰写; ②中药成方制剂卷,约 1200 页,收载品种约 2855 个。针对每类 药物的方解、临床应用、药理毒理、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用法 用量、参考文献等方面进行系统介绍。为了便于临床使用,附录 中还介绍了病证索引;

③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卷,约 1800 页,收载品种 1800 余种。本版 的最大特点是对儿童用药剂量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和修订。同时,对每种药物的出处均作了标注,即是否是《中国药典》收录的药 品,是否是国家基本药物,是否是医保药物,等等。

《临床用药须知》2010 年版在继承前版的基础上,做了大量发 展和创新性的工作,具有以下鲜明特色:①首次将“中药材与饮 片”独立成卷,为中药材、饮片的规范使用提供了标准和依据。②中药成方制剂卷、中药材与饮片卷对收载品种的药理毒理进行 了独立介绍。③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卷在书末收录了“儿童用药剂 量表”,由北京儿童医院等权威机构的儿科专家审定,便于临床 医生查阅。④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卷首次将“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妊娠期药物安全性分级”收入附录,为妊娠期用药提供了 强有力的科学依据。⑤对同一药物的不同功效在各相关章节中分 别详细介绍,采用“相互参阅”的原则,便于临床医师准确、全 面地了解药物的治疗效果。

《临床用药须知》是《中国药典>的配套用书,对临床用药和编 写药品说明书具有权威指导意义。临床各科医师、图书馆、药品 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都应配备、使用。望各《临 床床用药须知》使用单位从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高度,落实好《临 床用药须知》2010 年版的配备和使用工 2010 年 12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0 版/中国药典

者:国家药典委员会

丛 书 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 年版 isbn:9787506744379

出 版 社: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 年 1 月 1 日 包

装:大 16 开精装 3 卷

内容简介:

2010 年版药典的鲜明特色: 更新与淘汰并举、收载品种大幅增加。药品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增加、标准提高,因而在药品安全性和 质量可控性方面有更高、更多、更大提升。二部中采用高效液 相色谱法进行含量测定或用于有关物质检查的品种有近千个,系 统适用性要求也更为合理,个别品种采用了分离效能更高的离子 色谱法,检测器使用种类也更加多样。中药标准有突破和创新,尤其在过去比较薄弱的中药材和中药饮 片标准的新增和修订方面,如本版《中国药典》一部中动物药蛇

类、植物药川贝母等,都采用了 pcr 检测方法。

新版药典在凡例、品种的标准要求、附录的制剂通则等方面均有 较大的变化和进步。在广泛吸取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实验方法的基 础上,附录内容与目前国际对药品质量控制的方法和技术力求一 致,进一步发挥《中国药典》的国际影响力。掳嬉┑湓诩岢挚蒲а ⑹涤谩⒐娣丁⒁┢钒踩浴⒅柿靠煽匦院 捅曜枷冉缘脑蛳拢η 蟾哺枪一疽┪锬柯计分趾?社会 医疗保险报销药品目录品种。顶尖专家扛鼎之作。本版《中国药典》是在第九届药典委员会的 精心组织下,聘请全国医药行业 323 位一流专家、投入巨额资金、历时两年编制而成,集中体现了当前我国药品标准工作的最新发 展成果。

《中国药典》是国家监督管理药品质量的法定技术标准。

2010 年版《中国药典》分为三部出版,一部为中药,二部 为化学药,三部为生物制品。各部内容主要包括凡例、标准正文和附录三部分,其中附录由制 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指导原则及索引等内容构成。

药典二部收载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以 及药用辅料等。药典三部收载生物制品。新版药典在凡例、品种 的标准要求、附录的制剂通则和检验方法等方面均有较大的改进 和发展,特别是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方面尤为

重视。新版药典在继承前版药典的基础上,做了大量发展和创新 性的工作。

新增与淘汰并举,收载品种大幅增加 提高药品标准就意味 着优胜劣汰。2010 年版《中国药典》在 2005 年版的基础上,做 了大幅度的增修订和新增品种的工作。本版药典共收载品种 4615 种,新增 1358 种。

一部 收载品种 2136 种,其中新增 990 种、修订 612 种; 二部 收载品种 2348 种,其中新增 340 种、修订 1500 种; 三部 收载品种 131 种,其中新增 28 种、修订 103 种。药用辅料 标准新增 130 多种。

附录 其中药典一部新增 14 个、修订 54 个;药典二部新增 个、修订 70 个;药典三部新增 18 个、修订 38 个

第四节

质量控制区

第六十三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通常应当与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 素的实验室还应当彼此分开。

第六十四条 实验室的设计应当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和交叉污 染,应当有足够的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以及记录的保存。

第六十五条

必要时,应当设置专门的仪器室,使灵敏度高的仪器免受静电、震动、潮 湿或其他外界因素的干扰。

第六十六条

处理生物样品或放射性样品等特殊物品的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要 求。

第六十七条 实验动物房应当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并设有独立的空气处理设施以及动物的专用通道。

第五节

辅助区

第六十八条

休息室的设置不应当对生产区、仓储区和质量控制区造成不良影响。第六十九条

更衣室和盥洗室应当方便人员进出,并与使用人数相适应。盥洗室不得与

生产区和仓储区直接相通。

第七十条 维修间应当尽可能远离生产区。存放在洁净区内的维修用备件和工具,应当 放置在专门的房间或工具柜中。

第五章

设 备 第一节 原 则

第七十一条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预定用途,应当尽可能降 低产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便于操作、清洁、维护,以及必要时进行的消 毒或灭菌。

最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mp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适用于篇5

药品gmp检查要点包括化学药品注射剂gmp检查要点、中药注射剂gmp检查要点、血液制品gmp检查要点、重组产品gmp检查要点、疫苗菌苗gmp检查要点等,遵循以下原则。

一、检查要与品种相结合

根据申请认证的剂型,选择该剂型中产量大、工艺复杂、质量不稳定等高风险品种,从原料购进到成品出厂进行全过程检查。每个剂型至少选择3个品种,不足3个品种的全部检查。

二、检查要与品种的生产工艺相结合

核对并确认其是否能够按其注册申报的处方和工艺生产。

三、措施和工艺参数应有验证数据支持

要检查关键工艺参数的验证资料对激素类或抗肿瘤类化学药品与其它药品共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的,要重点检查其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及验证数据。

四、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真实运作情况

检查生产和质量管理的现状和各种记录、台帐、凭证,从深层次查清其真实运作情况,即要从表象查到真相。

(一)化学药品注射剂gmp检查要点

根据药品gmp原则要求,结合注射剂生产影响药品质量的关键环节,提出化学药品注射剂gmp跟踪检查要点,旨在督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变更情况和实际运行状态。检查组须对如下内容按照药品gmp要求,逐一核实,并详细陈述。

1、药品gmp认证检查提出缺陷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

2、企业的组织机构是否有变动、是否能够确保履行职责;企业负责人、质量保证负责人及其人员、质量控制负责人及其人员、药品生产、物料管理负责人员专业、学历、资历及其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

3、生产厂房及其设施、生产设备、仓储条件、检测仪器等是否发生变更及其符合药品gmp情况。

4、新增生产品种的工艺验证及相关文件的补充和完善情况;生产规模及其生产品种扩增或调整与生产及检验能力是否匹配。

5、物料供应商审计,包括选择原则、审计内容、实地考核周期、认可标准、审计人员资格、批准及变更供应商的审批程序等是否能够确保物料质量;是否与物料供应商签定合同;物料验收、抽样、检验、发放标准、程序及其执行情况。

6、物料及产品按规定条件秩序合理存放,有明确的状态标志;货位卡内容齐全、清晰,物卡相符;每种原料、辅料使用情况,如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其验证情况。

7、空气净化系统的温度、湿度、换气次数、风速、风压、自净时间、尘埃粒子和微生物等控制标准、检测周期、检测结果出现偏差的处理措施;生产厂房及空气净化系统清洁消毒方法、消毒周期、认可标准;高效过滤器更换标准、更换周期及其验证情况。

8、制水系统及其验证:⑴纯化水、注射用水制备方法及系统运行方式;⑵注射用水制备、储存、分配、使用方式;⑶系统清洁、消毒方法、消毒周期、验证周期及其确定依据、执行情况。

9、压缩空气、惰性气体等净化及其过滤器完整性测试、更换周期确定依据及其执行情况。

10、配制药液到灭菌或除菌过滤的时间间隔、除菌过滤操作环境以及无菌药液到分装的转运方式、时间间隔;待冻干中间产品的滞留时间、待灭菌的中间产品滞留时间及其验证;无菌过滤器完整性试验;是否对待灭菌的中间产品污染菌总数(包括需氧菌和耐热孢子)规定限度并遵照执行。

11、无菌分装环境、设备(单机、联动线及其生产厂家)、过程监控等及其再验证。更换品种或批次的清洁方法、清洁剂或消毒剂选用标准、配制是否经过除菌过滤;清洁剂或消毒剂所用容器及存放时间等是否能够防止污染;同一操作区有两台或数台分装机同时生产,产品批号划分及防止混淆的措施。

12、直接接触中间产品、激素类产品、抗肿瘤类产品与普通化学药品,以及非最终灭菌注射剂与最终灭菌注射剂共用生产设备与设施,更换品种时清洁方法及其有效的验证,如清洁指标成分确定依据、取样位置、取样方法、挑战性试验、检测方法、判断标准等。

13、灭菌设备容量与生产规模匹配程度;灭菌设备热穿透试验、热分布试验、最大量、最小量及生物指示剂验证数据;灭菌温度监测方式、灭菌时间、fo值、压力控制及记录。不同时间、不同灭菌设备产品批号划分及灭菌前后防止混淆的措施。

14、质量控制部门是否能够按规定独立履行职责;对物料、中间产品、产品实行全项检验,如部分检验,其确定原则;采用的检验标准符合法规要求;按程序如实出具检验报告;按规定留样及观察;如有委托检验,其被委托方资质、协议及其执行情况;

15、批记录(生产、包装、检验)检查要覆盖企业常年生产所有品种,每类品种至少抽查3批记录,不足3批的全部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注册处方、工艺规程及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及检验,生产过程的物料平衡、偏差处理及不合格品处理情况;批记录内容是否真实、数据完整,字迹清晰、具有可追溯性。

16、质量保证部门是否能够按规定独立履行物料抽样及不合格的物料不准投入生产、合格产品方可放行、不合格物料及成品处理等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计及评估,并严格履行质量否决权。

17、销售记录能够全面、准确反映每批药品的去向,必要时能够追查并及时全部收回。

18、委托生产或接受委托生产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19、企业是否发生过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行为,省级药监部门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本次检查发现违法的具体行为。

(二)中药注射剂gmp检查要点

根据药品gmp原则要求,结合中药注射剂生产影响药品质量的关键环节,提出中药注射剂gmp跟踪检查要点,旨在督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变更情况和实际运行状态。检查组须对如下内容按照药品gmp要求,逐一核实,并详细陈述。

1、药品gmp认证检查提出缺陷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

2、企业的组织机构是否有变动、是否能够确保履行职责;企业负责人、药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物料管理负责人员是否保持相对稳定,如变更是否具备相应的资历和能力。

3、生产厂房及其设施、生产设备、仓储条件、检测仪器等是否发生变更及其符合药品gmp情况。

4、新增生产品种的工艺验证及相关文件的补充和完善情况;生产规模及其生产品种扩增或调整与生产及检验能力是否匹配。

5、物料供应商审计,包括选择原则、审计内容、实地考核周期、认可标准、审计人员资格、批准及变更供应商的审批程序等是否能够确保物料质量;如购用中药饮片,其中药材来源、产地是否有明确;是否与物料供应商签订合同;物料验收、抽样、检验、发放标准、程序及其执行情况。

6、中药材产地保持相对稳定;药材、中药饮片验收、抽样、检验、发放的原则及执行情况;中药提取采用的工艺用水标准;盛放中药提取物的容器、转运方式、贮存场所及条件等控制污染的措施。

7、物料及产品按规定条件秩序合理存放,有明确的状态标志;货位卡内容齐全、清晰,物卡相符;每种原料、辅料使用情况,如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其验证情况。

8、空气净化系统的温度、湿度、换气次数、风速、风压、自净时间、尘埃粒子和微生物等控制标准、检测周期、检测结果出现偏差的处理措施;生产厂房及空气净化系统清洁消毒方法、消毒周期、认可标准;高效过滤器更换标准、更换周期及其验证情况。

9、制水系统及其验证:⑴纯化水、注射用水制备方法及系统运行方式;⑵注射用水制备、储存、分配、使用方式;⑶系统清洁、消毒方法、消毒周期、验证周期及其确定依据、执行情况。

10、压缩空气、惰性气体等净化及其过滤器完整性测试、更换周期确定依据及其执行情况。

11、配制药液到灭菌或除菌过滤的时间间隔、除菌过滤操作环境以及无菌药液到分装的转运方式、时间间隔;待冻干中间产品的滞留时间、待灭菌的中间产品滞留时间及其验证;无菌过滤器完整性试验;是否对待灭菌的中间产品污染菌总数(包括需氧菌和耐热孢子)规定限度并遵照执行。

12、无菌分装环境、设备(单机、联动线及其生产厂家)、过程监控等及其再验证。更换品种或批次的清洁方法、清洁剂或消毒剂选用标准、配制是否经过除菌过滤;清洁剂或消毒剂所用容器及存放时间等是否能够防止污染;同一操作区有两台或数台分装机同时生产,产品批号划分及防止混淆的措施。

13、非最终灭菌注射剂与最终灭菌注射剂共用生产设备与设施,更换品种时清洁方法及其有效的验证,如清洁指标成分确定依据、取样位置、取样方法、挑战性试验、检测方法、判断标准等。

14、灭菌设备容量与生产规模匹配程度;灭菌设备热穿透试验、热分布试验、最大量、最小量及生物指示剂验证数据;灭菌温度监测方式、灭菌时间、fo值、压力控制及记录。不同时间、不同灭菌设备产品批号划分及灭菌前后防止混淆的措施。

15、质量控制部门是否能够按规定独立履行职责;对物料、中间产品、产品实行全项检验,如部分检验,其确定原则;采用的检验标准符合法规要求;按程序如实出具检验报告;按规定留样及观察;如有委托检验,其被委托方资质、协议及其执行情况;

16、批记录(生产、包装、检验)检查要覆盖企业常年生产所有品种,每类品种至少抽查3批记录,不足3批的,全部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注册处方、工艺规程及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及检验,生产过程的物料平衡、偏差处理及不合格品处理情况;批记录内容是否真实、数据完整,字迹清晰、具有可追溯性。

17、质量保证部门是否能够按规定独立履行物料抽样及不合格的物料不准投入生产、合格产品方可放行、不合格物料及成品处理等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计及评估,并严格履行质量否决权。

18、销售记录能够全面、准确反映每批药品的去向,必要时能够追查并及时全部收回。

19、委托生产或接受委托生产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0、企业是否发生过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行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本次检查发现违法的具体行为。

(三)血液制品gmp检查要点

根据药品gmp原则要求,结合血液制品生产影响质量的关键环节,提出血液制品gmp跟踪检查要点,旨在督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变更情况和实际运行状态。检查组须对如下内容按照药品gmp要求,逐一核实,并详细陈述。

1、药品gmp认证检查提出缺陷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

2、企业的组织机构是否有变动、是否能够确保履行职责;企业负责人、药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物料管理负责人员是否保持相对稳定,如变更是否具备相应的资历和能力。

3、生产厂房及其设施、生产设备、仓储条件、检测仪器等是否发生变更及其符合药品gmp情况。

4、新增生产品种的工艺验证及相关文件的补充和完善情况;生产规模及其生产品种扩增或调整与生产及检验能力是否匹配。

5、原料血浆来源;是否与血浆站签订质量保证合同;质量考核频次一次性套材使用情况;使用临床用血浆的许可证明;发放套材数量与血浆数量对比情况。

6、原料血浆的运输、温度监控及其记录方式;是否使用国家批签发的检测试剂对每人份血浆复检;原料血浆自采集至使用的时间;不合格原料血浆的处理方式;废弃的原料血浆袋的处理方式。

7、物料供应商审计,包括选择原则、审计内容、实地考核周期、认可标准、审计人员资格、批准及变更供应商的审批程序等是否能够确保物料质量;是否与物料供应商签定合同;物料验收、抽样、检验、发放标准、程序及其执行情况。

8、物料及产品按规定条件秩序合理存放,有明确的状态标志;货位卡内容齐全、清晰,物卡相符;每种原料、辅料使用情况,如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其验证情况;原液的储存条件、储存期限及其确定依据。

9、空气净化系统的温度、湿度、换气次数、风速、风压、自净时间、尘埃粒子和微生物等控制标准、检测周期、检测结果出现偏差的处理措施;生产厂房及空气净化系统清洁消毒方法、消毒周期、认可标准;高效过滤器更换标准、更换周期及其验证情况。

10、制水系统及其验证:⑴纯化水、注射用水制备方法及系统运行方式;⑵注射用水制备、储存、分配、使用方式;⑶系统清洁、消毒方法、消毒周期、验证周期及其确定依据、执行情况。

11、压缩空气、惰性气体等净化及其过滤器完整性测试、更换周期确定依据及其执行情况。

12、配制药液到除菌过滤的时间间隔、除菌过滤操作环境以及无菌药液到分装的转运方式、时间间隔;待冻干中间产品的滞留时间;无菌过滤器完整性试验。

13、无菌分装环境、设备(单机、联动线及其生产厂家)、过程监控等及其再验证。更换品种或批次的清洁方法、清洁剂或消毒剂选用标准、配制是否经过除菌过滤;清洁剂或消毒剂所用容器及存放时间等是否能够防止污染;同一操作区有两台或数台分装机同时生产,产品批号划分及防止混淆的措施。

14、病毒灭活设备及设施验证,包括热穿透试验、热分布试验、最大量、最小量及其装载量方式;温度监测方式及记录方式;灭活前后或灭菌前后防止混淆的措施;实际运行的监控及其方式。

15、质量控制部门是否能够按规定独立履行职责;对物料(包括原料血浆)、原液、半成品、成品检验采用的标准符合法规要求;按程序如实出具检验报告;按规定留样及观察;如有委托检验,其被委托方资质、协议及其执行情况;

16、批记录(生产、包装、检验)检查要覆盖企业常年生产所有品种,每个品种至少抽查3批记录,不足3批的,全部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注册处方、工艺规程及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及检验,生产过程的物料平衡、偏差处理及不合格品处理情况;批记录内容是否真实、数据完整,字迹清晰、具有可追溯性。

17、质量保证部门是否能够按规定独立履行物料抽样及不合格的物料不准投入生产、合格产品方可放行、不合格物料及成品处理等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计及评估,并严格履行质量否决权。

18、销售记录能够全面、准确反映每批药品的去向,必要时能够追查并及时全部收回。

19、企业是否发生过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行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本次检查发现违法的具体行为。

(四)重组产品gmp检查要点

根据药品gmp原则要求,结合重组产品生产影响质量的关键环节,提出重组产品gmp跟踪检查要点,旨在督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变更情况和实际运行状态。检查组须对如下内容按照药品gmp要求,逐一核实,并详细陈述。

1、药品gmp认证检查提出缺陷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

2、企业的组织机构是否有变动、是否能够确保履行职责;企业负责人、质量保证负责人及其人员、质量控制负责人及其人员、药品生产、物料管理负责人员专业、学历、资历及其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

3、生产厂房及其设施、生产设备、仓储条件、检测仪器等是否发生变更及其符合药品gmp情况。

4、新增生产品种的工艺验证及相关文件的补充和完善情况;生产规模及其生产品种扩增或调整与生产及检验能力是否匹配。

5、物料供应商审计,包括选择原则、审计内容、实地考核周期、认可标准、审计人员资格、批准及变更供应商的审批程序等是否能够确保物料质量;是否与物料供应商签定合同;物料验收、抽样、检验、发放标准、程序及其执行情况。

6、物料及产品按规定条件秩序合理存放,有明确的状态标志;货位卡内容齐全、清晰,物卡相符;每种原料、辅料使用情况,如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其验证情况。

7、工程菌是否按三级种子库管理,如使用质粒重新转化获得的新工程菌株,是否按规定检定、评价及报批。

8、空气净化系统的温度、湿度、换气次数、风速、风压、自净时间、尘埃粒子和微生物等控制标准、检测周期、检测结果出现偏差的处理措施;生产厂房及空气净化系统清洁消毒方法、消毒周期、认可标准;高效过滤器更换标准、更换周期及其验证情况。

9、制水系统及其验证:⑴纯化水、注射用水制备方法及系统运行方式;⑵注射用水制备、储存、分配、使用方式;⑶系统清洁、消毒方法、消毒周期、验证周期及其确定依据、执行情况。

10、原液是否按照注册标准生产、检定(其中,肽图每半年至少测定1次,n-末端氨基酸序列至少每年测定1次);原液储存条件、储存期限及其确定依据。

11、压缩空气、惰性气体等净化及其过滤器完整性测试、更换周期确定依据及其执行情况。

12、配制药液到灭菌或除菌过滤的时间间隔、除菌过滤操作环境以及无菌药液到分装的转运方式、时间间隔;待冻干中间产品的滞留时间;无菌过滤器完整性试验。

13、无菌分装环境、设备(单机、联动线及其生产厂家)、过程监控等及其再验证;更换品种或批次的清洁方法、清洁剂或消毒剂选用标准、配制是否经过除菌过滤;清洁剂或消毒剂所用容器及存放时间等是否能够防止污染;同一操作区有两台或数台分装机同时生产,产品批号划分及防止混淆的措施。

14、灭菌设备热穿透试验、热分布试验、最大量、最小量及生物指示剂验证数据;灭菌温度监测方式、灭菌时间、fo值、压力控制及记录;灭菌前后防止混淆的措施。

15、质量控制部门是否能够按规定独立履行职责;对物料、中间产品、产品实行全项检验,如部分检验,其确定原则;采用的检验标准符合法规要求;按程序如实出具检验报告;按规定留样及观察;如有委托检验,其被委托方资质、协议及其执行情况;

16、批记录(生产、包装、检验)检查要覆盖企业常年生产所有品种,每个品种至少抽查3批记录,不足3批的,全部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注册处方、工艺规程及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及检验,生产过程的物料平衡、偏差处理及不合格品处理情况;批记录内容是否真实、数据完整,字迹清晰、具有可追溯性。

17、质量保证部门是否能够按规定独立履行物料抽样及不合格的物料不准投入生产、合格产品方可放行、不合格物料及成品处理等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计及评估,并严格履行质量否决权。

18、销售记录能够全面、准确反映每批药品的去向,必要时能够追查并及时全部收回。

19、企业是否发生过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行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本次检查发现违法的具体行为。

(五)疫苗菌苗gmp检查要点

根据药品gmp原则要求,结合疫苗菌苗生产影响质量的关键环节,提出疫苗菌苗gmp跟踪检查要点,旨在督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变更情况和实际运行状态。检查组须对如下内容按照药品gmp要求,逐一核实,并详细陈述。

1、药品gmp认证检查提出缺陷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

2、企业的组织机构是否有变动、是否能够确保履行职责;企业负责人、质量保证负责人及其人员、质量控制负责人及其人员、药品生产、物料管理负责人员专业、学历、资历及其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

3、新工作人员是否按照规定接种与之工作相关的疫苗,全体工作人员是否进行生物安全培训。

4、生产厂房及其设施、生产设备、仓储条件、检测仪器等是否发生变更及其符合药品gmp情况。

5、新增生产品种的工艺验证及相关文件的补充和完善情况;生产规模及其生产品种扩增或调整与生产及检验能力(包括动物房)是否匹配。

6、物料供应商审计,包括选择原则、审计内容、实地考核周期、认可标准、审计人员资格、批准及变更供应商的审批程序等是否能够确保物料质量;是否与物料供应商签定合同;物料验收、抽样、检验、发放标准、程序及其执行情况。

7、物料及产品按规定条件秩序合理存放,有明确的状态标志;货位卡内容齐全、清晰,物卡相符;每种原料、辅料使用情况,如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其验证情况。

8、菌毒种三级种子库管理、鉴别实验、领用记录与生产工艺、生产指令相对应;动物源性原材料可溯源。

9、疫苗生产用辅料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尚无国家标准的,使用药用级别的;使用无药用级别的辅料应与申报注册标准相一致,如变更应备案。

10、空气净化系统的温度、湿度、换气次数、风速、风压、自净时间、尘埃粒子和微生物等控制标准、检测周期、检测结果出现偏差的处理措施;生产厂房及空气净化系统清洁消毒方法、消毒周期、认可标准;高效过滤器更换标准、更换周期及其验证情况。

11、制水系统及其验证:⑴纯化水、注射用水制备方法及系统运行方式;⑵注射用水制备、储存、分配、使用方式;⑶系统清洁、消毒方法、消毒周期、验证周期及其确定依据、执行情况。

12、压缩空气、惰性气体等净化及其过滤器完整性测试、更换周期确定依据及其执行情况。

13、配制药液到灭菌或除菌过滤的时间间隔、除菌过滤操作环境以及无菌药液到分装的转运方式、时间间隔;待冻干中间产品的滞留时间、无菌过滤器完整性试验;是否对待灭菌的中间产品污染菌总数(包括需氧菌和耐热孢子)规定限度并遵照执行。

14、无菌分装环境、设备(单机、联动线及其生产厂家)、过程监控等及其再验证。更换品种或批次的清洁方法、清洁剂或消毒剂选用标准、配制是否经过除菌过滤;清洁剂或消毒剂所用容器及存放时间等是否能够防止污染;同一操作区有两台或数台分装机同时生产,产品批号划分及防止混淆的措施。

15、病毒灭活设备及设施验证:包括热穿透试验、热分布试验、最大量、最小量及其装载方式;温度监测方式及记录方式;灭活前后防止混淆的措施;实际运行的监控方式及记录方式。灭菌设备验证:包括灭菌时间、fo值、压力控制及记录;不同时间、不同灭菌设备产品批号划分;灭菌前后防止混淆的措施。

16、质量控制部门是否能够按规定独立履行职责;对物料、中间产品、产品实行全项检验,如部分检验,其确定原则;采用的检验标准符合法规要求;按程序如实出具检验报告;按规定留样及观察;如有委托检验,其被委托方资质、协议及其执行情况;

17、批记录(生产、包装、检验)检查要覆盖企业常年生产所有品种,每个品种至少抽查3批记录,不足3批的,全部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注册处方、工艺规程及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及检验,生产过程的物料平衡、包括菌毒种扩增量、单批收获量、合并量、纯化收率、原液、半成品、成品,原液、半成品、成品与批签发量是否相匹配,以及偏差处理及不合格品处理情况;批记录内容是否真实、数据完整,字迹清晰、具有可追溯性。

18、质量保证部门是否能够按规定独立履行物料抽样及不合格的物料不准投入生产、合格产品方可放行、不合格物料及成品处理等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计及评估,并严格履行质量否决权。

19、销售记录能够全面、准确反映每批药品的去向,必要时能够追查并及时全部收回。

20、疫苗菌苗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生问题,其处理决定以及如何实施。

21、企业是否发生过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行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本次检查发现违法的具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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