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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常用的估值方法范例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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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估值法【第一篇】

一、本通知适用于国有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国有企业。

本通知所称直接股权投资,是指国有金融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通过对非公开发行上市企业股权进行的不以长期持有为目的、非控股财务投资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外依法注册登记,从事直接股权投资的机构;所称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为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提供投资咨询、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意见等服务的机构。

二、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稳健、安全原则,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建立完备的决策程序,审慎运作。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投资、宏观调控政策。

三、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可以按照监管规定组建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实施,也可以通过委托外部投资机构管理运作。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和受托外部投资机构应当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资质条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体系,设立资产托管和风险隔离机制。

四、国有金融企业通过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的,应当按照风险控制的要求,规范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及批准权限,并根据投资方式、目标和规模等因素,做好相关制度安排。

五、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可以聘请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尽职调查和估值、投资咨询及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对拟投资企业的经营资质、股权结构、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等进行清查、评价。

六、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根据拟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国际通用的估值方法,对拟投资企业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得出审慎合理的估值结果。估值方法包括:账面价值法、重置成本法、市场比较法、现金流量折现法以及倍数法等。

国有金融企业可以按照成本效益和效率原则,自主确定是否聘请专业机构对拟投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由企业履行内部备案程序。

国有金融企业应参照估值结果或评估结果确定拟投资企业的底价,供投资决策参考。

七、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根据尽职调查情况、行业分析、财务分析、估值或评估结果,撰写投资项目分析报告,并按公司章程、管理协议等有关规定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决策层在对投资方案进行审核时,应着重考虑项目的投资成本、估值或评估结果、项目的预计收益、风险的可控性等因素,并结合自身的市场定位和经营情况统筹决策。

八、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加强项目投后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通过向被投资企业提供综合增值服务,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市场价值。

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所形成的不享有控股权的股权类资产,不属于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但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股权登记台账制度,并做好管理工作。

九、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包括:公开发行上市、并购重组、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

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和条件、以协议转让或股权回购方式退出的,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国有金融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机构自行决策,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以其他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遵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十、国有金融企业所投资企业通过公开发行上市方式退出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国有股减转持义务。可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应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豁免申请。

十一、国有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加强对直接股权投资业务的管理。各地方财政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股权投资估值方法【第二篇】

一、突破实现原则:对确认理论的启示

实现原则的含义在于会计只对“已发生”或“已实现”的经济交易、事项或情况进行确认,而对于一些因为所实施的经济活动如签订合约等而在经济实质上已导致经济资源的流入或流出,但不符合会计意义上的“实现”的交易、事项或情况,则不能加以确认,即不能作为某一种会计要素而进入会计信息系统。实现原则是目前确认会计要素最为重要的惯例,也是许多“表外项目”进入会计系统的第一道障碍。按照“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要求,一方面,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出现了一些为会计主体所实际拥有的经济资源如人力资本、自创商誉、衍生金融工具等,在未履行或未交易之前,因为不符合实现原则而不能确认为资产或负债。这将会影响到会计系统对核算主体在报告日财务状况的披露。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的波动,已确认或未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实际价值会发生变动,而且这种价值波动的频率是随市场的发达程度而增加的。价值变动所引起的成本与市值之间的不一致最终将会导致权益的变化,理应在会计系统中得到反映。但按照实现原则,在没有对这些价值载体做出处理前,价值变动所引起的权益变动是不能确认的。这不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会计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效果,特别是对于资本市场中的信息使用者而言,频繁波动的价格更会对决策的有效性带来“噪音”,因而有关权益变动的信息尤显珍贵。可见,实现原则已经成为会计理论发展的“瓶颈”,基金会计恰恰在以上两方面对实现原则有所突破:

1、投资估值增值、配股权证的确认

(1)配股权证。作为一种经济权利,配股权证在企业或其他持有者(如基金)作出配股确认之前,既不能用于交易也不能带来现实的收益,即它所代表的经济权利尚未实现。根据实现原则,显然不能作为资产或其他要素加以确认。但配股权证是因股票的持有者在股权登记日拥有该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代表了未来可以实现的经济利益,也会影响未来的现金流量,对投资者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有重要作用,理应加以确认。《办法》对配股权证的核算是这样规定的: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逐日进行估值,借记“配股权证”科目,贷记“未实现利得”科目。这里“配股权证”作为资产要素从其产生之日(配股除权日)起就可以加以确认。

(2)投资估值增值。如果说“配股权证”作为资产确认是“个例”,那么“投资估值增值”在基金会计中的确认则具有广泛的意义。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规定,所有基金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都必须进行估值,并根据估值结果调整基金净值。开放式基金每日公布净值,封闭式基金也需要每周公布。因而,作为一种会计要素,“投资估值增值”尽管并未实现却已得到适时的确认。《办法》中规定:估值日对基金持有的股票、债券估值时,如为估值增值,按所估价值与上一日所估价值的差额,借记“投资估值增值”科目,贷记“未实现利得”科目;如为估值减值,按所估价值与上一日所估价值的差额,借记“未实现利得”科目,贷记“投资估值增值”科目。按照现行规定,基金所持有的资产中,股票、债券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也就是说至少80%的基金资产面临估值增值的问题,而这些资产的估值增值按《办法》的规定都已确认。这与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投资、存货、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的确认不同之处是:后者只对报告日所报告资产发生的减值或折价情况进行确认,而对该资产的增值或溢价则不予确认。这样,尽管满足了谨慎性需求,但信息披露的完整性、真实性却大打折扣,进而必然降低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基金会计中有关“投资估值增值”确认的做法,虽然有其制度特征(基金的每日估值),全面应用于其他会计领域不现实,但却为会计的确认理论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范例。它至少说明,当理论要求的条件能够具备时,理想的符合“决策有用”的会计确认应该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所有包含已实现和未实现的会计要素的会计信息,“实现原则”也应该让位于更符合经济现实的确认原则,如“产权转移制’等。

2、“未实现利得”的确认丰富了所有者权益的涵义

考虑会计平衡等式的另一端,基金会计在将配股权证、投资估值增值确认为资产等要素时,也将以上要素价值变动所引起的持有人权益变动同时予以确认,即确认为“未实现利得”。“未实现利得”被列为持有人权益类科目,可借可贷,从经济意义看,它表明其所确认的内容不仅包括未实现的减值或折价情况,也包括未实现的增值或溢价。而后一部分内容在现行会计制度中是不能确认的,因为现行会计准则不允许这样做,不仅中国这样规定,各国会计准则均如此规定。这不是因为技术原因所限,而是自实现原则产生以来会计理论一直未能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实质性发展与改进,从而难有理论上的突破。另外,拘泥于谨慎性原则也是产生这种片面的损益确认状况的原因之一。基金会计中“未实现利得”的确认思路说明,在遵循“决策有用”的会计目标前提下,在制度、信用等健全的会计环境中,提供包含有全部影响权益变动的价值变动事项(包括正、负两方面的变动)的信息不仅可行而且必要。当然,会计是无法脱离具体发展阶段的社会、经济环境而独立存在的,因而在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有待完善、社会信用尚需建立的阶段,要求完全采用该方法实为苛求,但并非对其他专业核算办法或企业会计准则毫无意义,它至少说明了会计确认应该是怎样的。

二、突破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束缚,普遍采用现行市价

与其他会计核算对象相比,基金的一个明显特征在于:其资产存在形态多以流动性资产为主,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利息等应收项目、股票、债券及配股权证等证券类资产以及按照《办法》规定应作为资产核算的投资估值增值等。对于以上投资类资产的计量,《办法》明确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根据其中“投资估值原则”规定,此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主要采取现

行市价。主要原则如下:(1)任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平均价或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对于未上市股票中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2)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机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市价低于配股价,按配股价估值。(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上述分析显示,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最多只是适用于个别资产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计量属性,更多时候现行市价比历史成本更为公允、更为有用。结合基金的制度特征及其资产特性,可以看出以现行市价为主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是符合实际的。尽管此种模式并不一定完全适用于其他专业会计领域,但笔者认为基金会计在计量方面所作出的贡献并不仅在于基金会计计量本身,更在于它所倡导的计量指导原则即“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虽然企业的资产除了投资以外,还有更多流动性较差的类型如固定资产等,即使就股票投资本身也有多种类型,但这些资产的现行市价、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比历史成本更有用的计量属性也可以凭借发达的计量模型与方法较客观地得出。

三、突破实现原则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后的会计披露

不同的确认与计量理论将导致不同的会计披露结果。传统的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等报表在实现原则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影响下,已不能完全充分且及时提供决策所需的信息。又因为报告是信息使用者接触会计信息系统的直接环节,所以现行的报表通常为一些信息使用者所诟病。基金的资产负债表与经营业绩表在对报表的完善与改进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

1、建立在现行市价基础上的资产负债表。《办法》所公布的基金资产负债表在格式上与传统报表的区别不大,但其所包涵的信息含量却不同。基金资产负债表基本建立在现行市价计量属性基础上。很明显,分别建立在现行市价与历史成本基础上的资产负债表对于信息使用者的有用性程度会大为不同,前者所反映的报告日的财务状况将更贴近于经济现实。可靠性方面也有保证。因为基金资产每日都必须经过估值,且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托管银行之间每日都须进行净值、估值增值以及基金头寸等的核对。因而,以现行市价为基金的基金资产负债表将最大程度地满足决策有用的会计目标。另外,该报表还包括一些因为确认与计量基础不同而在传统报表上反映不出来的项目如未实现利得等,反映内容更为全面。

2、基金经营业绩表:全面收益表的示范。进入20世纪90年代,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要求对会计报表进行改革的呼声逐渐高涨,尤其是损益表。IASC、美国FASB及英国ASB等会计准则研究机构也已就损益表的改进与完善提出了大致相同的意见,即通过对现行的损益表进行内容上的充实或结构上的调整,确立全面收益(或综合收益)在损益报告中的地位,使得会计上的收益概念逐渐向经济学收益靠拢。具体的报表形式主要有英国ASB在传统损益表之外新增的“利得表”即第四报表、美国FASB提出的包括“全面收益表”在内的三种可选择形式等。《办法》中的基金业绩表可以说是全面收益表的一个初步实践,该报表所包括的内容已经涵盖了基金所取得的所有已实现与未实现收益,对于报表的使用者而言,所有的收益信息都能从中得到。

资产及股权价值评估范文【第三篇】

绿地房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注册资本7000万元(系法人股);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建材、装潢材料、电器设备维修、绿化、劳务服务、水电安装、维护服务等;截止2011年12月31日绿地公司账面资产总额万元,其中:存量房面积平方米,账面值万元;负债总额万元;净资产万元,其中:实收资本7000万元。

绿地公司拥有的存量房产为:(1)天上人间1至6层商业用房平方米,账面价值万元;(2)明珠大厦1至4层商业用房平方米,账面价值万元;(3)茂源大市场15个车位平方米,账面价值万元。

二、绿地公司股权价值评估结果

(一)绿地公司存量房产的评估结果

注册评估师运用市场法对绿地公司现有账面存量房产进行了评估,存量房产评估值万元(详见表1)。

绿地公司存量房产评估值万元,在没有考虑相关的税费的情况下,与账面值万元相比,增值万元,增值率%。这其中涉及到相关的税费包括: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销售费用等,且这些税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相当大。

(二)绿地公司存量房产评估过程中涉及到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若绿地公司按上述评估价值计算,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暂不考虑销售费用)共计万元,其中:(1)营业税及附加万元(营业税税率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2)土地增值税万元(按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分开计算),其中:“天上人间”商业房万元,“明珠大厦”商业房万元;(3)印花税万元;(4)企业所得税万元。

上述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万元,占评估价值%,若扣除上述应缴税金,绿地公司存量房产实际增值万元,增值率%。

(三)绿地公司股权价值评估结果

1.若注册评估师不考虑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绿地公司股权价值评估结果

截止2011年12月31日绿地公司评估后资产总额万元;负债总额万元;股权公允价值万元。

2.若考虑到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绿地公司股权价值评估结果

截止2011年12月31日绿地公司评估后资产总额万元;负债总额万元;股权公允价值万元。

在考虑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绿地公司股权价值为万元;不考虑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后、企业所得税,绿地公司股权价值为万元,两者相差万元,后者比前者高出%。这两种评估结果对评估报告使用者来说,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对评估报告利益相关者的决策来说影响较大。

三、注册评估师评估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价值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究竟是否属于评估范围

笔者认为:最重要的判断标准是涉及到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否与评估结论有直接的关联?是否影响到评估结论?

房地产企业存量房产涉及到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均为产权所有者,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与产权所有者的历史取得成本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对于同一评估对象,如果产权主体的历史取得成本不同,那么在发生产权变动时,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所支付的税收金额就会不同,应缴税收金额的不同又会影响到评估结果。因此,只有当评估的经济行为和评估目的所决定的评估结论的价值内涵与纳税主体直接相关,且影响到评估结论时,才应该考虑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大多数注册评估师认同这一观点。

注册评估师对房地产企业存量房产的单项评估与对房地产企业股权价值整体评估,涉及到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与纳税主体相关,但房地产企业存量房产的单项评估涉及到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构成委评资产公允价值的组成部分,不需要将其从公允价值中分离出来,它不影响评估价值;房地产企业股权价值整体评估涉及到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是构成委评股权公允价值的组成部分,需要将其从公允价值中分离出来,它影响评估价值。

房地产企业股权价值评估实务操作过程中,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清算存在很大的难度和复杂性,注册评估师采取回避的态度,不将其纳入评估范围。

股权投资估值法【第四篇】

[著] 黄韬

[出版] 法律出版社

[定价] 元

股权投资基金是推动现代产业,尤其是高科技产业走向规模化、集约化,提高产业竞争力的重要金融工具,更是助推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繁荣的重要力量,同时也是保持一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效经济手段。当下中国正在积极实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股权资本投资对于实现国家战略调整,尤其是促进中小企业腾飞,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它能为中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夯实基础、积累后劲。由此,作为股权资本投资载体的股权投资基金,其工具价值不言而喻。

关于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制度研究,近年来国内研究成果颇丰。早期文章主要着力于对国外股权投资理论与模式的介绍,近期研究则较多转向国内股权投资机构的实务运作。但总体而言,目前国内股权投资的研究成果还不足以回答理论界和实务界关心的问题。

股权投资基金涉及的法律问题纷繁复杂,本书取其中与股权投资行业结合最为紧密的一环,即基金募集的法律问题进行展开,其中至少涉及了基金组织形式、基金参与者的规制、基金不同募集方式面临的不同法律监管、基金税收法律制度等重要问题。历经多年的股权投资理论学习和实践演练后,黄韬博士系统整理自己的研究心得和实践体验,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本书写作。

本书从六个方面(投资人安全和收益保障,投资人和管理人的角色定位,利润和亏损的承担方式,组织结构成本,适应股权投资行业的行业规律,获取资本的便捷程度)对四类基金组织形式,即自我管理型公司制、委托管理型公司制、信托制与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进行了全面比较,并得出结论:从总体上看,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有限合伙制远优于公司制和信托制,更符合股权投资基金的内在需求,因此才得以在实践中成为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主流模式。

本书从募集角度研究股权投资基金,其观点有一定创新,内容也有一定的特色。主要体现为:(1)本书提出了Private Equity的参考译法,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作出了界定,使这一理论解释更具有说服力。同时,作者认为这个概念还会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升级更新。(2)在对现有的公司、有限合伙、信托三种基金组织形式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本书将公司制基金进一步区分为委托管理型公司制基金和自我管理型公司制基金。其对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研究,既照顾到中国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实际,又使得立法者、实务界能够更清晰地理解和把握各类组织形式的特征,从而有利于出台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方案。(3)针对2012年年末由《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正案引发的有关私募基金的一系列热点问题,本书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回应。(4)本书详细介绍了世界范围内公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状况,提出应当正视国际资本市场公募股权投资基金迅速发展的现实,并择机恢复中国股权投资基金的上市制度。一方面,这能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更为丰富的投资渠道,为股权投资基金的资本募集开辟一条崭新的渠道;另一方面,也能为股权投资行业的良性发展和功能发挥创造便利的制度环境。(5)本书分析总结了公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可能遇到的法律障碍及解决方案。

股权投资基金是当前中国经济关注的一大热点,市场上这类题材的书籍更多偏重于实务操作介绍。本书则站在理论高度来思考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热点问题,着力厘清股权投资行业存在的若干具有争议性的观点。这也体现了作者认真思考、不断积累的治学精神。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够为股权投资市场和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理论研究、政策制定、市场监管以及规范运作提供有益参考。

《竞争战略》

[编著] 陈奇睿、葛健

[出版] 清华大学出版社

[定价] 元

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竞争战略》,是全球第一本用中国案例来解读和续写哈佛商学院教授迈克尔·波特差异化战略理论的力作。作《》为清华、北大的顶尖战略课程读本,它将差异化竞争从实体物质层面上升到虚体认知层面,直指差异化竞争的核心,堪称中国案例版的《竞争战略》。与那些在激烈竞争中一路摧城拔寨的国际老牌跨国公司相比,中国企业的整体发展之路还很漫长。如果想与国际巨擘一争高下甚至在竞争中一马当先,国内企业就需要更加重视企业战略的顶层设计。本书中提及的中国企业案例,阐释了差异化竞争的运用之道。如果国内的企业家能对此加以重视、研究并灵活运用,相信能够有效地缩小中国企业与世界列强在差异化战略制定方面的水平差距,从而有助于中国的500强企业在整体上追赶甚至超越世界传统500强企业。

《市场的霸主》

[著](美)马妮特·阿胡贾

[译] 毕崇毅、郑磊

[出版] 机械工业出版社

[定价] 元

本书打开了对冲基金行业的黑匣子,以前所未有的视野介绍了当今最成功的对冲基金经理的故事。书中涉及的采访对象包括约翰·保尔森、乔治·索罗斯在内的多名对冲基金界名流,他们中的很多人此前从未经历过如此近距离的采访。作者马妮特·阿胡贾让这些知名的投资者详细分析了对冲基金的交易心理投资策略、投资品种选择、头寸处理等问题。本书是作者出版的第一部作品,她是CNBC电视台对冲基金节目专员和《财经论坛》栏目制片人,曾促成对冲基金传奇人物大卫·泰珀的首次电视采访,并由此引发市场长达两周的“泰珀热”现象。她还揭示过大卫·艾因霍恩警告雷曼兄弟银行倒闭信息以及投标收购Mets的秘闻,独家报道过约翰·保尔森在《致投资者信》中对证券交易委员会调查高盛Abacus交易案所做的答复。

《估值:难点、解决方案及相关案例》

[著](美)埃斯瓦斯·达莫达兰

[译] 李必龙、李羿、郭海

[出版] 机械工业出版社

[定价]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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