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鉴定书范例汇总4篇
【导言】此例“工作鉴定书范例汇总4篇”的范文资料由阿拉题库网友为您分享整理,以供您学习参考之用,希望这篇资料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支持吧!
工作鉴定书【第一篇】
一、运用法医学理论对法医鉴定进行审查
(一)鉴定标准的适用问题
目前,司法实践中常用的鉴定标准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以及《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等。在伤残等级鉴定中,由于存在着不同的鉴定标准,这些标准对伤残程度、劳动能力、生活处理能力、社会生活能力等的鉴定程序、方法和标准不相一致,各有侧重,相同的病残或伤残,往往运用标准不同,结果就不同。因而,对法医鉴定书的审查需首先审查运用标准是否准确,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性质选择相关的鉴定标准,如交通肇事类案件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工伤事故、劳保纠纷则应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等。现有的各种标准适用范围都比较狭窄,往往只涉及某一部门或行业,不好把握。为此,在提高法医鉴定人业务水平的同时,有必要重新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科学的鉴定标准,适用于各个部门的行业,从而规范法医鉴定。
(二)鉴定时机的选择问题
对一些功能类的损伤,应等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再作鉴定,但在实践中,由于办案时限等原因,一些鉴定存在着因鉴定时机过早造成鉴定结论不准确的问题。
(三)鉴定文书的规范写作问题
现实中,因一些鉴定文书写作不够规范,造成了误解,引起了不必要的麻烦,给审查证据工作带来被动。一是概念名词的描述不规范。二是损伤形态的描述不规范。如“创”应包含着创的大小、范围、形态、深浅程度的性质等,创的深浅不同,对组织结构的破坏程度也不同,有的鉴定书不论“创”的深度如何,均写“皮肤裂创”字样,但在功能评定上则出现了“神经断裂致功能障碍”,功能评定与创的深度不相吻合,因为单纯性皮肤裂创不会导致神经损伤,若确为功能障碍则说明其损伤已超出皮肤层达深部组织。因此,鉴定文书的规范化写作可避免对鉴定结论的一些不必要争议。
二、注重对病历资料的审查
病历资料是法医鉴定的依据,某些情况下甚至成为法医鉴定的唯一依据,病历的客观性程度,直接决定了鉴定结论的客观程度。有的鉴定对病历资料“照抄、照搬、照用”,作出的结论不够准确。在文证审查时,应注重加强对病历资料的审查,注意病历资料书写是否规范、正确,病历序号是否相符,注意病程记录是否详细、临床医生是否具有相应资格以及知识水平、专业能力,严格审查辅助诊断是否具有真实性、客观性、科学性,注意病历资料的化验单、B超、X线片、CT片的同一认定。要注意对病历资料的可靠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在伤害案件中,有的目的不同,诊断记录的差异很大,法医对损伤诊断的一些特殊要求,临床医生容易忽视,对一些损伤的描述笼统概括,诊断不够慎重、严谨,而有些伤情的原始症状是决定伤情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加强对病历可靠性、准确性的审查。
三、结合案情对法医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有的鉴定结论,仅从鉴定书和病历资料的审查中不能发现问题,结合案情审查可能会发现存在矛盾。如受害人李某诉称上门牙2颗被嫌疑人王某打落,公安机关鉴定伤情为轻伤,经查阅卷宗,发现案发现场距李某家较远,而李某脱落门牙在自家水沟中发现,疑点较大,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李某供述了门牙脱落是为了加重对王某的处罚而伪造。总之,法医鉴定结论必须客观、真实、科学,衡量的标准即是法医学理论和鉴定的依据材料及程序。一份鉴定书需做到采集资料完善、检验到位、分析透彻、逻辑性强和参照标准恰当,其结论方能经得起检验。在技术性证据审查时,不仅要对鉴定书进行法医理论审查,而且要对所依据的各类资料对比综合分析,同时要结合案情进行审查,凡是失误或虚构的鉴定结论,在各方面的综合审查中总会出现破绽。
工作鉴定书【第二篇】
湘女刘迎春最近一次进京上访是在2011年8月12日。
这是她为了弟弟刘芳桂的案件上访的第19个年头。她和儿子被关在一个两重门的地下室里,和以前的每一次上访一样,“等待”着被遣返。
2006年4月22日,刘迎春拿到一份13年前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书。这份鉴定书认为刘芳桂“未发现精神异常表现”,与另一份法医鉴定书认为有“边缘性精神障碍”的结果截然相反。
就在刘迎春申请给弟弟重新做司法鉴定期间,“傻弟弟”却失踪了,至今生死不明。
“我要我的弟弟”,刘迎春对弟弟的失踪抱有诸多疑问。
“弟弟真疯了”,刘迎春坚信不移。而弟弟是否有精神病,关系到刘家能否获得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
“讨一个公正的说法”,促使她多年坚持上访。
刘芳桂的失踪,有多种可能。有一种可能,刘迎春多次想到,但从不愿意接受――刘芳桂可能已经不在人间。
刑讯逼供致疯
从湖南省涟源市检察院《关于曾炳文刑讯逼供一案是否立案的请示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一文中,可以了解到湖南省涟源市常林乡常林村村民刘芳桂遭遇刑讯逼供的来龙去脉。
1992年10月10日,同村村民刘田姣丢失了从部队探亲带回的一部照相机、6斤毛线及8元多现金后,在附近走访调查,同村村民郭光红向其反映,当时20岁的刘芳桂在这段期间曾经到过被盗现场周围。
10月12日上午,刘田姣去乡政府报案并把自己了解到的情况告知驻乡公安特派员曾炳文。刘芳桂随即被带到乡政府。当晚,曾炳文叫来乡政府联防队队员刘迪兵一起问话,但刘芳桂并不承认盗窃。在这种情况下,曾炳文要刘芳桂跪下,并指示:“拿根竹枝来把他抽一顿。”刘迪兵随后取来一把竹枝,抽打在脱光上衣的刘芳桂的手上和后背上。
当晚21时许,刘芳桂的父亲刘求奇、姐夫李红星及姑父李亚雄闻讯来到乡政府与曾炳文交涉。曾炳文要求李亚雄做刘芳桂的“工作”。
经过近2个小时的谈话,刘芳桂始终不承认自己有盗窃行为。刘芳桂的父亲、姐夫、姑父回家后,当晚24时左右,曾炳文与刘迪兵继续对刘芳桂进行审讯,并用铁手铐殴打刘芳桂的头部。审讯后,曾炳文将刘芳桂双手拷在板凳上并关押在乡政府的小会议室里,让刘俭成看守。
10月13日中午,刘芳桂乞求刘俭成为其松开双手后,趁机跑回家中。随后,父亲刘求奇为其交纳了150元取保候审保证金。
刘芳桂在家属的协助下来到涟源市金石镇卫生院进行检查,当时的检查结果为:“刘芳桂的头部、颈部有局部隆起的淤血血肿两个,未见流血,背部有多处血痕。”在治疗一个多月后,因刘芳桂头部受伤严重,金石镇卫生院不能医治,遂转入娄底市人民医院进行相关治疗,当时医院的诊断结果为:中度脑震荡。
经过多次治疗后,刘芳桂的脑部伤情未有好转。1993年2月,刘芳桂开始表现出严重的精神分裂症的症状。刘迎春说:“弟弟在山里、田里到处损坏闹事,甚至衣服裤子都不穿,闹得周围几个乡的村民都不敢见他。”
刘迎春也因此走上了漫长的上诉、申诉及上访之路。
上访吃尽苦头
“只有又脏又臭的白菜汤吃,吃了肚子难受。无法跑出,只有又闹又骂,他们才能尽快接送。那里还有的上访人被关了二十多天了,人都关病了,因不敢闹骂就没人通报,一直没人来接送,我这19年每次来北京都是这样去争斗,不给我公平,我坚决不放手,我要亲人,我要公平。”刘迎春如此描述最近一次上访的情景。
经过多次的闹骂后,8月18号,在五名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刘迎春与儿子乘坐长途客车被遣返回湖南。刘迎春能够“顺利”返家源于多年上访积累下来的“经验”。
1993年10月,刘迎春被涟源市公安局收审所拘留24天,在此期间,“有四个公安轮流打我,当时我还怀着孕。白天打累了,晚上他们休息,旁边有一个简易厕所,木板架在坑沿上,我抡起又臭又硬的木板用力朝他们打去,他们全部都进了医院,等他们出了院再也不敢动我一下了。”
在长达19年的上访过程中,“我46次遭遇绑架、关押、拘留和毒打,甚至有时一个月内被2次关押。”刘迎春透露,“他们还威胁我丈夫和单位领导阻止我上访,逼着我们离婚。但我一定要为亲人伸冤。”
2006年,转机出现了。
“我听到有人说公安使用我弟弟的名字做了一个‘假’鉴定,一直使用‘假’鉴定在汇报。我无法看到汇报,假鉴定更无法拿到手,只有使劲上北京闯,要求给我书面答复,他们一直拖着不给我答复和理由。”刘说。
拿到鉴定人失踪
2006年4月22日,刘迎春从涟源市检察院拿到了“假”鉴定书的复印件。
这份由涟源市公安局于1993年10月21日委托湖南医科大学(现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精神卫生研究所做出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结论表明:根据材料和检查,目前未发现精神异常表现。湖南省涟源市检察院依据该份精神病鉴定书做出“曾炳文有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但不构成刑讯逼供罪,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汇总成《报告》一文递交分院请示汇报。对于上述鉴定事实,刘迎春表示自己毫不知情,“否则我会等到13年之后才拿到这份‘假’鉴定书吗”!
而刘迎春在1992年12月30日委托湖南省娄底地区律师事务所,由湖南省娄底地区公安处法医检验所为刘芳桂做的法医学鉴定书(湘娄法(92)第431号)表明:有边缘性精神障碍、近事遗忘,构成轻伤。
针对上述两份结果截然不同的鉴定书,刘迎春提出“对刘芳桂重新进行精神病法医学鉴定及全部损失赔偿”的复查请求。
就在等待答复期间,刘芳桂却于2006年5月6日“突然”失踪,至今生死不明。
2006年8月10日,娄底市公安局向刘迎春出具的《公安机关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提及:1993年湖南医科大学已对你弟刘芳桂进行了精神医学鉴定,没有发现精神异常表现,况且1994年至1995年刘芳桂因盗窃耕牛被劳教期间因工作积极而提前170多天被释放,因此你要求对刘芳桂重新进行精神病法医学鉴定及全部损失赔偿的复查请求不能支持。
鉴定资质有异议
“没有精神病法医鉴定资格的高北陵、陈晋东、陈远光和李秋香这四名‘假’法医做出了非法的‘假’鉴定结论”,刘迎春依据2009年9月21日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刘芳桂精神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回复》(以下简称“卫生厅回复”)质疑四名“法医”资格。
卫生厅回复表明,参与该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李秋香等4名医师在1993年均为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原湖南医科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精神科医师,他们4人均具备出具精神疾病诊断证明的资质。当时分管司法鉴定管理的卫生厅没有提及4人是否具有法医鉴定资质。
2011年8月23日上午,记者和刘迎春来到湘雅二医院找当年的“法医”。当天值班的精神病门诊专家李秋香承认鉴定书“是自己的亲笔签名”。由于时间久远,李想不起来鉴定的事实及其内容。
当刘迎春就其当时是否具有精神病司法鉴定人资格进行质疑时,李秋香表示“去找主管部门,我现在正在坐诊,后面还有病人在排队”。
随后,门卫将记者和刘迎春一并“请出”。
从两份司法精神病鉴定书的案卷号和鉴定号可以看到,号司法精神病鉴定书是当时湖南医科大学精神病卫生研究所截止到1993年10月21日做出的第2份司法精神病鉴定,而湘娄法(92)第431号司法精神病鉴定师已是当时湖南省娄底地区公安处法医检验所截止到1992年12月30日做出的第431份司法精神病鉴定。
在卫生厅回复中,还提供了另外一个细节。在给刘芳桂做精神病鉴定时,湘雅二医院正在申报“湖南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司法精神鉴定中心”,并在次年才获得有关部门批准。
也就是说,当年做出司法鉴定的湘雅二医院并没有司法精神鉴定的资质。
2009年5月7日,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也曾给出了相关的解释:1993年我院未成立司法鉴定中心,刘芳桂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报告由当时的湖南医科大学附二院精神卫生研究所精神病鉴定小组出具。该中心尚未查到该鉴定报告的原始资料。
2011年8月23日下午,CCN记者来到湖南省卫生厅医政处。
“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批准权已经不归我们管理了,你们可以到湖南省司法厅咨询一下。”医政处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
记者拨打了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电话,针对记者的提问,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我们这里没有一个人能够回答你的问题。”
目前,刘迎春已就“假”鉴定向湘雅二医院所在管辖区域的公安局“报案”,截至CCN记者发稿时,事件还未有任何进展。
15年后的处分
在申请重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同时,刘迎春还向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曾炳文进行查处及对刘芳桂所造成的损失予以经济赔偿”的要求。
2006年6月5日,涟源市人民检察院给出信访答复意见:认可刘迎春所称的“假”鉴定。曾炳文在此案中有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因情节轻微,不构成刑讯逼供罪,对曾炳文不予立案。
信访答复意见中还披露了这样一个细节,早在1994年4月,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就对曾炳文的行为及造成的后果,向涟源市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对曾炳文的问题做出适当处理;刘芳桂在医院诊治所花的医药费用建议公安机关酌情处理;请公安机关协助做好刘芳桂及其亲属的工作。然而12年过去了,涟源市公安局仍未“对责任干警曾炳文做出纪律处分”。
半年多又过去了,涟源市公安局仍以“时隔多年,曾炳文已离岗休息”为由拒绝作出处罚。
“我们认为离岗休息作为不追责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为了彻底解决刘芳桂的问题,请涟源市涉法涉诉工作组督促涟源市公安局尽快做好‘建议对曾炳文尽快按程序作出处分’的工作” ,娄底市涉法涉诉工作小组于2007年2月1日下达的《关于认真落实市涉法涉诉工作组对刘迎春上访问题的处理意见函》表示。
直到2007年5月22日,中共涟源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才做出了《关于给予曾炳文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涟纪审(2007)21号),“1992年10月12日,曾炳文在原常林乡任公安特派员时,在办理刘某某盗窃案过程中,采取罚跪等手段,对刘某某进行讯问,其行为已构成刑讯逼供错误,情节较轻。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从1992年到2007年,这份迟来的党内警告处分走过了15年的时光。
逼供冤案何时了
毋庸置疑,我国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向来都是一只过街老鼠,然而在具体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刑讯逼供导致的冤案错案层出不穷。从佘祥林到赵作海,从杜培武到聂树斌,每一起冤案错案的背后,往往笼罩着刑讯逼供的巨大“阴影”。刑讯逼供为何如此猖獗?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法律科学博士兰荣杰在《当反贪局长遭遇刑讯逼供》的文章中曾提到:中国警察依靠非口供渠道获取证据的能力太低。并非每个警局都能作指纹、DNA、弹痕等科学分析,并非每个警察都懂得一大堆审讯心理学的技巧,也并非每个公民的日常收支都由信用卡记录在案。在此条件下,最可依赖的证据线索,无疑就是嫌疑人的口供;而最能获取口供的方式,无疑就是刑讯逼供。
“法律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可以说是砍掉了‘罪恶之树’,但对通过刑讯获得的口供仍然予以采信,并不拒食‘毒树之果’,这就势必为刑讯逼供提供‘土壤’。”《新华视点》记者如此形容刑讯逼供的痼疾所在。
如何从根源上切除掉刑讯逼供的“毒瘤”,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公开表示过,凡是以刑讯逼供这样的方式获得的口供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才能从根本上切断刑讯逼供的动力源,才是釜底抽薪的做法。
工作鉴定书【第三篇】
关键词:农作物;种子质量;现场鉴定
在农业生产中,经常会发生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对此,2003年6月26日我国农业部颁布第28号令《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1]并实施,为作物种子质量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中出现的问题
种子质量因素
种子从生产到用于生产的整个周期中,都可能出现质量事故,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主要取决于亲本的纯度及能否严格执行繁种规程,并且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合格种子用于生产后出现的质量问题,主要受自然条件、栽培管理措施及其他生物的影响(病、虫为害等),是种子质量事故的延伸,与种子的适应性、丰产性及抗性的关。目前种子市场竞争激烈,品种繁多,有些商家为了谋利,不按法律法规经营,许多假、劣种子流入市场,造成农作物生产减产甚至绝收。
人为操作因素
这种情况一般是农民对农作物生产管理不当造成的,比如在播种时,将种子埋的过深,导致很多种子直接在土壤中腐烂,或者是农民在对农作物进行喷洒农药时,农药的使用剂量过多,或者是喷洒农药的时间不当,影响田间的农作物正常生长,影响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错过最佳鉴定时间
在农村,很多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在田间的农作物遭受损失时,没有在第一是时间申请鉴定。很多农户选择直接找种子售卖商家理赔,甚至一些农户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农作物出现了损失,就找种子经销商理赔,而种子经销商否认种子质量问题,又缺乏相关鉴定证明,这种纠纷将会成为僵局,如果错过可最佳的鉴定时间,仍然要进行鉴定的话,只能等到下一期的农作物生长出来再做鉴定,这样耗费的时间比较多,不利于纠纷的尽快解决。
特殊气候因素
区域出现恶劣的气候,如冰雪、暴雨、冰雹等,则会对农作物的生长带来影响,严重的自然灾害,甚至会对农作物造成毁灭性损失,影响到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尚未出台标准的鉴定格式和收费
目前,从《种子法》颁布以后,对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的相关规定比较详细,但是在我国各地的现场鉴定书没有统一的书面格式,让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的鉴定书缺乏一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对于鉴定收费这一块,目前尚无统一的标准。
2解决方法
鉴定工作需要严格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
在进行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时,种子管理机构需要对种方、卖方或者是第三方提供的鉴定申请进行审查,看是否符合鉴定的条件。有确凿的理由确定纠纷不是由种子质量引起的或没有质量判定标准的是不能予以受理的,除此之外,错过了最佳鉴定时间或没有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用的也不予以受理。鉴定工作中,要组织专家鉴定组,鉴定组成员要具有一定的资历和经验,在对种子质量进行鉴定时,专家组要充分考虑与种子质量有关的情况,从多方面因素进行分析,并作出科学、公正、合理的鉴定结论,以书面形式记录下了,制作鉴定书。在鉴定时,一旦出现扰乱现场鉴定工作的人员、严重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人员要对其进行依法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鉴定人员也不能在鉴定前后收取任何组织单位、人员的好处费,做出偏离客观事实的鉴定结果。对于鉴定书存在异议的人员,可以附带自己的证据或理由在其收到鉴定书的十五天以内向上一级的种子管理机构提出进行第二次鉴定申请,但是再次鉴定的申请机会只有一次。在上一级的种子管理机构对其证据或理由进行核实后,认为确实有必要进行再次鉴定的,可以再次组织鉴定小组进行现场鉴定[2]。
原因鉴定要科学合理
种子管理机构在接到鉴定申请后,要及时组织鉴定人员成立鉴定小组,明确农作物损失的原因,可以联合气象专家、植物专家从多方面进行分析,对鉴定的样本在选取时要加以明确,通过对照法、现场查看、排除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3]。对照法也就是将鉴定时检测的数据与相关规定的量化表进行比照,并记录结果;现场查看法就是在现场拿鉴定样本与同类农作物进行直接比照,从中找出差异所在,并详细记录下来,做出结论。排除法,将影响种子发育和农作物生长的因素全部罗列出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逐一排除,对于一些无法排除的因素则定位影响因素,并将其详细记录下来。
完善现场鉴定意见书的制作
处理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的重要依据就是现场鉴定意见书,所以在现场鉴定书的制作要更加全面,鉴定书的的内容要将鉴定申请人、申请鉴定的农田、申请鉴定的时间、鉴定人、所鉴定的农田、鉴定时间,进行详细记录,对基本的标题、首部、正文、结论和尾部进行补充说明。正文中要对鉴定的方式方法做出详细的介绍,在结尾处鉴定人员要将一些种子质量所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写清楚,在鉴定书中还要有附带内容,即现场的证人、证人的身份、证据的种类等,对于鉴定组中有不同意见的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中也要进行注明。
3结论
综上所述,在解决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中出现的问题时,鉴定工作需要严格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其原因鉴定要科学合理,同时还要完善现场鉴定意见书的制作。科学合理的解决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中出现的问题,能够确保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为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提供有效的依据。
参考文献
[1]杨新华,陆晓琳。种子质量纠纷的田间现场鉴定须注意的问题[J].科技信息,2014(13):382.
[2]葛嶙。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问现场鉴定程序和判定标准[J].种子世界,2015(10):14-16.
[3]殷大星。如何做好田间现场鉴定工作[J].现代农业,2013(10):58.
工作鉴定书【第四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关化验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属性、成分、含量、结构、品质、规格等进行检测分析,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等有关规定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化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化验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海关化验中心在海关总署指定区域内承担海关化验及相关工作。
海关委托的化验机构(以下简称委托化验机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对进出口货物的化验工作。
第六条海关化验人员是指在海关化验中心从事化验的海关工作人员。
海关化验人员应当取得海关化验从业资格。
第七条海关化验中心应当按照《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5481)进行质量体系管理。
第八条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属性、成分、含量、结构、品质、规格等无法确认的,可以组织化验。
海关组织化验时,应当提取货物样品。
第九条海关取样时,收发货人或者其人应当到场协助,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取样记录单》(以下简称《取样记录单》,格式文本见附件1)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人拒不到场或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取样,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协助,并在《取样记录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范取样,当场封存样品,同时填制《取样记录单》。样品一式两份,一份送抵海关化验中心或者委托化验机构,另一份留存海关备查。
第十二条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取样化验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及时提供样品的相关单证和技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海关应当指派专人或者通过邮递等方式将所取样品送抵海关化验中心或者委托化验机构。
第十四条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化验中心和委托化验机构应当自收到送验样品之日起15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格式文本见附件2),并送达送验海关。
第十五条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化验中心应当在《鉴定书》签发次日,将《鉴定书》相关信息通过海关门户网站等途径对外公布。收发货人或者其人要求提供《鉴定书》纸本的,海关应当提供。
第十六条海关化验中心和委托化验机构的鉴定结论是海关执法的依据。
其他化验机构作出的化验结果和鉴定结论与海关化验中心或者委托化验机构不一致的,以海关化验中心或者委托化验机构的化验结果和鉴定结论为准。
第十七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鉴定结论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送验海关提出复验申请,并说明理由。送验海关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3日内通过“海关化验信息管理系统”将复验申请转送海关化验中心。送验海关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化验中心提出复验申请。
海关化验中心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送验样品重新化验,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鉴定书(复验)》(格式文本见附件3),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布鉴定结论。
收发货人或者其人、送验海关对同一样品只能提出一次复验申请。
第十八条除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样品外,海关化验样品自海关化验中心或者委托化验机构出具《鉴定书》之日起保存六个月。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尚未结案的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违法案件涉及的海关化验样品,应当相应延长保存期限。
第十九条海关对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和进出境物品的化验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