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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的提醒告诫书【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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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的提醒告诫书【第一篇】

全县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稳定肉、蛋、菜、米、面、油、药品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水平,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__号)、《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__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切实体现社会责任担当,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

二、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标示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价格和计价单位,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更换标价。

三、按照有关规定,禁止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三)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四)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五)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七)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八)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应加强价格自律,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自查整改。

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商品的价格实施重点监管,对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处罚,并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商品价格和质量进行监督,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可通过12315、12345平台投诉举报。

关于维护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的提醒告诫书【第二篇】

各有关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节日市场价格行为,保障粮食、蔬菜、肉类、旅游、餐饮、住宿、能源、防疫物资、烟酒茶叶、交通运输等重要民生商品(含服务,下同)和节日消费商品供应充足、价格稳定,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的节日市场秩序,现对相关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遵循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依法明码标价。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做到商品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维护价格公平。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物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作 文 吧权益。

四、规范促销行为。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

五、注重消费维权。重视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及时、积极处置消费投诉,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实施哄抬价格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各级发改部门将加强市场价格监测,提高对购销情况、供应秩序的关注度,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广大群众如遇到价格纠纷或者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热线电话或直接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关于维护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的提醒告诫书【第三篇】

广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监管,规范节日假期市场价格秩序,现对全区各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出如下价格提醒告诫:

一、要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要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殡葬服务单位要做好收费公示,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减免政策、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四、各商场、超市、专卖店等要依法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假折扣、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等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要如实标示馈赠品的品名和数量,严格履行价格承诺;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应如实标示,不得含糊标示。

五、各景点景区、宾馆酒店等旅游相关商品和服务收费要落实自身价格承诺,严格执行国家票价政策,落实优惠、减免措施,属于自愿购买的商业保险不得强制消费者进行购买。严禁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落实优惠政策等违法行为。

六、停车服务收费主体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收费公示牌应设置在停车场所及缴费地点等显著位置,标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严禁超标准收费或变相多收费。

七、各机动车检测经营主体检测机动车收费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并在其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价目表要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及支付方式等基本标价要素。各机动车检测经营主体不得相互串通,以会议、微信群(平台)、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准相互串通横向垄断,不准达成实施纵向垄断协议,不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八、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违法情况和情节轻重处罚款,最高处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应当立即按本提醒告诫书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清明节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哄抬物价、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关于维护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的提醒告诫书【第四篇】

全市节日消费相关市场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节日消费市场价格秩序,__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全市节日消费相关市场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价格自律,守法诚信经营,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经营者在线上线下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的要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提供服务的要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标准及计价方法等信息,线上线下同步一致,标价内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要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相应标价,避免误导消费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景区景点、出租车、停车场、道路收费站等,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和优惠政策,不得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以及不落实“绿色通道”和免收通行费优惠政策;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宾馆酒店、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餐饮单位等,应当增强社会责任感,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四、经营者采取赠送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应当标明赠品的品名和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实行先消费后结算方式提供服务的,除进行明码标价外,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

五、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同时,提示各食盐经营者:近期受日本核污染水排海影响,消费者对食盐购买量大幅上升。请各食盐经营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组织食盐货源,保障市场供应。不得相互串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大幅提高食盐的销售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本提醒告诫书自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应认真对照提醒告诫内容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并持续加强对节日消费相关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经提醒告诫后仍未整改规范、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我市节日消费相关市场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票据、影像等证据。投诉举报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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