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汇总4篇)
关于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第一篇】
全州旅游业及相关行业各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助力__州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全州各旅游景区、旅行社、餐饮服务业、宾馆住宿业等旅游业及相关行业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各经营者要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价格自律,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依法诚信经营。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各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严格做好明码标价工作。销售的商品应当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提供的服务应当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或计价方法等信息。标价内容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价格变动应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经营者线上线下发布旅游线路产品价格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线上线下同做到“码清价明”,让消费者在旅游前就对游玩项目和消费标准明明白白,不得有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自觉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价格秩序。
四、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价格、门票价格优惠范围等信息,严格落实门票价格及优惠政策,严禁通过各种违规形式变相提高价格、乱加价、乱收费。
五、各旅行社要严格遵守价格和服务承诺,不得有虚假折价、低标高结、变相涨价、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
六、各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如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有价格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自本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经营者价格监督检查巡查力度,及时受理价格投诉举报,发现经营者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将依法从严从快从重处理。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面大的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全州各旅游业及相关行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12345电话投诉举报。
关于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第二篇】
全市相关经营者:
旅游旺季即将到来,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和重大活动期间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营者及有关单位严格遵守价格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依据《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对全市相关经营者作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加强自律,依法经营
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明码标价,清晰醒目
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三、诚信经营,规范行为
各旅行社要严格遵守价格和服务承诺,不得有虚假折价、低标高结、变相涨价、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
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价格以及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幅度等信息。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要严格作 文 吧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政策,严格落实有关免费和优惠政策,不得通过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不得有强制代收任何费用以及其他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宾馆酒店、餐馆等相关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线上、线下销售要完善价格促销方案,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有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识、不履行价格承诺等各类不正当价格行为。
各停车服务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板(牌),公示收费单位名称、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严禁超标准收费或变相多收费,不得改变规定的计费方式,要严格落实有关免费和优惠政策。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景点景区、宾馆酒店、饭店餐饮、旅行社、停车场等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和巡查力度、频次。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经营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相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关于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第三篇】
全县旅游景区、餐饮业、住宿业、旅行社、停车场、特产店等旅游行业相关经营者,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规范我县旅游相关行业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营造良好的消费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经营者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自律,依法经营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扰乱旅游市场价格秩序。
二、明码标价,规范经营
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公开透明,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随旅游淡旺季波动的,可在具体标价的基础上分别标明淡季价格、旺季价格、重要节日价格。
三、杜绝欺诈,诚信经营
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虚假标价、虚假折价、虚假减价、低价诱骗高价结算、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价格承诺。
四、严禁哄抬,合理经营
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旅游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五、令行禁止,守法经营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对价格欺诈行为,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哄抬价格行为,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
相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全面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完善会员约束机制,督促引导会员依法诚信经营,共同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对经提醒告诫后仍拒不整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第四篇】
全县各景区景点、酒店旅馆、农家乐、餐饮购物、游乐场所、交通运输等旅游行业经营者:
旅游旺季将至,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旅游市场价格行为和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旅游消费市场价格秩序。现就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诚实守信、合法合规经营,切实履行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标示价格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
三、各餐饮服务单位经营场所的菜单或者电子显示屏等有形载体所标示的菜品价格及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明码标价的要求,字体大小清晰醒目,必须在醒目位置明确标明当日价格或当时价格。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实际销售价格不得超过标牌价。政府指导价景区统一公示价即为最高限价,坚决打击“天价鱼”等危害旅游形象的行为。所有餐饮单位免费提供餐具,需单独计费的纸巾、餐具、茶水等商品及其他服务,都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示,并主动提醒告知。
四、旅游景区景点必须在售票处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收费标准、依据、投诉电话等。实行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景点门票及交通运输服务项目价格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和优惠、减免措施,不得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景区景点内商品零售网点等均应实行明码标价。
五、各酒店旅馆、民宿行业经营者要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及时调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不得散布涨价谣言,不得误导欺诈消费者,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客运经营企业、出租车、停车场要规范经营、明码标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做好价格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禁价外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全县旅游市场各相关单位(经营主体)要认真对照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对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及价格公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门票价格;不执行减免优惠政策;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个人,扰乱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置并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消费凭证,以便在发生消费纠纷时有据可依,遇到消费纠纷时,要及时联系商家协商处理,无法协商或发现违反市场法律法规的行为,可拨打“12315”消费维权热线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