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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经验分享案例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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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经验分享【第一篇】

交通安全关乎生命,生命没有彩排。车祸,让许许多多温暖的家庭支离破碎,让幸福在车祸中断送。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在车祸中转瞬即逝,许许多多肇事司机在一失足间铸就了千古恨。

在安全生产领域,有这样一个定律:每一起事故的背后,都有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

遗憾的是,一些学校根本不重视学生的安全管理,对学生的安全隐患漠然视之。他们感兴趣的是学生的成绩,只要升学率上去了,学生的安全则可以疏于管理,甚至放任不管。

一些学校正是抱有这样的侥幸心理,才没有将学生的安全管理放在心上,任凭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甚至由小变大、积少成多,最终造成难以挽回的恶果。就此次踩踏事故而言,如果阿克苏第五学校高度平时重视学生的安全管理,加强学生安全应急的演练,这次踩踏事故或许就能避免。

退一步讲,既使细心的老师们平时在课堂上提醒一下课间和放学的秩序,并进行有序的疏导,这次车祸事故还会发生吗?

今天的心情也因为他们而变的很差,虽然他们是艺人,但是他们更像是我们身边的朋友一样,无时无刻想要去关心,了解!

最近车祸的报道接连不断,真不知道是怎么了?对于车祸来说,每一次的报道都对人们是一种打击,因为车祸就是一瞬间的事情,那么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不把交通事故放在眼里呢?往往最重要的却是人们最容易忽视的问题!这次的事故对于我们来说也是不小的打击,他们是那么的优秀,那么的受欢迎,听到这种消息真的心痛极了!

不过还是一句话,希望他们尽早康复,重新回到他们的舞台上!

看了北京长安街车祸的感叹:一定要买你买得起的最好最安全的车!

看了北京长安街车祸之后,除了对肇事者表示愤慨和对受害者表示同情和遗憾之外,还深深地体会到了不同档次的车的安全差异。

受害者是两厢的派力奥,车型陈旧,从图片和录像上看应该是不带安全气囊的低配型号,也没有后防撞梁,而且还是两厢车,导致撞击时直接将暴力传导到乘员厢中,造成乘员的重大伤亡。

如果受害者开的是一辆三厢车,突出的后尾箱会吸收一部分的能量,而不是像两厢车那样一撞就直接撞到乘员厢;如果他们的车有后防撞钢梁,也会吸收一部分的冲击能量而不会将冲击力直接传导到车厢;如果他们的车有安全气囊,也就不至于司机的胸部直接撞击方向盘而导致方向盘都脱落;如果他们的车配备有儿童安全座椅,也就不至于坐在后座的小女儿直接冲击车窗以至身体的一半都探出车外;如果他们的车拥有更坚固的车身结构,也就不至于严重变形扭曲……

上面说的那么多如果,也就是几项基本的安全配置而已:三厢、防撞钢梁、安全气囊、儿童安全座椅、安全车身结构。虽然每一项只会增加1%的生还机会,但是几项加起来也就是5%了,也许这5%,恰好就是生与死的一线之差。

反过来看看那辆英菲尼迪,乘员舱没有任何变形,安全气囊顺利弹出,车上4个人没有人受伤,甚至司机被抓到的时候都没有看到有任何的身体伤害,行动自如。

虽然说,车的前部撞击车的后部本身就占了便宜,因为车前部的安全性会比车后部的安全性强很多,这个没有可比性。所以从这起车祸也可以看出,汽车后部的安全性能也是非常重要的,不少汽车的安全测试都没有尾部撞击测试这一项,导致很多车型在尾部安全方面偷工减料,比如以前关注过的思域,这种十几万的车甚至连后钢梁都没有!一旦被人从后部进行撞击,不管你其它部位可以获得多少星级的安全分数,同样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呼吁CNCAP加上尾部撞击测试这一项!

另外,由于这辆派力奥缺乏多项基本的安全配置,造成乘员的严重伤亡。如果加上上述的各项安全配置之外,也许就不会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

也许会有人说:如果是被大卡车撞,多好的车也是白搭。说得好!但是在同样的撞击条件下,安全配置高的车,生存系数肯定会更高!如果受害者开的是奔驰S600或者沃尔沃S80,按照规矩安装好儿童安全座椅,也许他们仅仅是受到普通的创伤而不是生死离别……

受害者家庭条件也不差,外企中层领导,应该不是买不起好车,实在是令人扼腕。。。

本来我也一直在选择好车和一般的几万块经济小车之间徘徊,但是看了这件事情之后,更坚定了我直接买好车的决心。写到这里想起了我的领导,他跟我谈起买车的事情时,他的意见是:买你买得起的最好的车!

通过对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学习,让我深刻意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一幕幕的惨剧,无数条生命的逝去。违规驾驶的代价,无以不痛斥交通事故带来的悲欢离合。更多的是让我深深地体会到生命的脆弱,生存的渴望。

交通事故的频繁,直接带来生命的安全、财产的损失。交通事故是人们不想看到的,也不希望发生的,为什么交通事故就这么频繁发生呢?这与违规驾驶分不开的。如: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驾驶等等。这些都是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定、直接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忽视交通安全法规,所带来的后果是不言而议的,虽然交通带来很多方便,但也给我们带来生命的危险。在生与死的关头,生存的欲望迫使人们在生命线驻扎。

只要谨慎、小心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杜绝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及强行会车等严重交通违规行为。

只要我们做到“安全”这两个字,我们的生命就会强大起来。人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走文明路,骑、乘文明车,做文明人。

安全事故经验分享【第二篇】

今天是xx月xx日,xx煤矿事故再次引起了我们的 反思,作为煤矿工作人员,面对每起事故心情都非常沉痛!每一起事故给了我们沉痛的教训和慎重的警示,充分证明我 们的安全工作还没有做到位。在这些事故中的一个共性是自 身的安全意识忒差,安全确认不到位,无视安全,或者说存 在教育别人而忽视自己的现象,安全工作是要在工作中和工 作效率一样真抓实干,不能只停留在形式上,但如何把安全 工作落到实处,达到真抓实干的效果,是工作的重点,一方 面通过说教和传授学习,另一方面也要依靠管理和监督,要 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氛围, 这样不安全因素很难成长。事故,相信谁都会应此痛心疾首!也许这是一时疏忽,只是一不留 神,然而,就是这么一次违章!给他,他的家庭和我们的企 业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让原本幸福和睦的家失去笑声和 欢乐,让原本充满生机的家顿感悲惨和凄凉,而他也不能像 以前养活妻儿老小,还要靠别人来养活他,这是多大的折 磨?这是多大的痛苦,他自责,他懊悔!在这里,面对为我 们的生命和安全时时牵肠揪心的领导、同事、家人,我不能 断然做出否定的回答,因为之所以会出现疏漏,发生事故,是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没有做到位,也是没有将“安全”二字 时刻放在心中,生命无疑是宝贵的,血的教训是惨痛的。

作为一名普通的职工,我们在工作中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通过平时的工作和学习不断提高自 身的安全技能和综合素质,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责任心,时时刻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客服侥幸心理,消除麻痹大 意的松懈思想,在工作做到“严、勤、细、实”,以踏踏实 实的工作作风,将“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深入人心,将“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生产意识根植于我们的头脑,以严 格的要求,严谨的态度,高度的责任感,来体现人身的价值, 保证人身的安全,实现公司的发展。

我们在学习的同时,组织人员认真分析,总结教训,认真学习事故防范措施,举一反三,结合自己区域的特点,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找自己工作的不足之处,还从在哪些方面 的隐患,及自身还有没有同事故者同样的违章习惯,通过学 习,分析,总结大家从事故中得到的教训,安全意识有了一定的提高,安全检查的主动性有了上升,冒险蛮干,侥幸心 理,思想麻痹的作业的严重后果认识更深了一层,更进一步 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造成事故的原因不外乎就是平时工作 责任心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差,对安全不重视,工作程序不 完善, 没有认真开好班前班后会, 没有认真坚持“一个活动, 两个交底”,平时对设备巡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设备隐 患,造成了事故的扩大,不该发生的事情发生了,应该避免 的没有避免,这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一生的遗憾,还对企业造 成一定的损失。现在,请大家查查自己,看看身边的人吧,

安全措施完备了吗?安全帽带了吗?安全带、保险绳系好了 吗?一颗心里带着警觉吗? “事故猛于虎”,但更可怕的是 每次事故后,我们都会说重视安全,关爱生命,抓重点,搞 培训落实安全责任,防止事故的发生,但事故不久,血的事 故教训就会淡忘,工作中依旧我行我素,置安全与脑后,如 果这样安全从何而谈,只有加强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思想把安全这根弦始终贯穿于安全安全管理及生产的全 过程,只有通过安全思想教育工作,使每一位职工牢固树立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 任将违章行为当事故,把事故分析实施“四不放过”强化安 全风险意识,真正意义上实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不让别人受到伤害”。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 生产任务而努力。

经过这次反思活动,我意识到了我的责任所在,我会把 每一起事故作为警钟, 努力排除安全隐患, 尽我最大的努力, 把安全事故降到最低。

安全经验分享小案例【第三篇】

机器盖子未扣牢打碎风挡玻璃

1.事件经过:

20xx年12月4日上午10时左右,有一辆小轿车停靠在我站打开前机器盖子检查车况,检查完成后司机没有把车辆前部机器盖子扣牢就启动车辆,前机器盖突然后翻,打碎了打挡风玻璃,幸好没有伤到司机和造成其他交通事故。

2.事故原因:

司机安全意识差,检查完车辆后没有把前机器盖子扣牢。

3.事故教训:

(1)车辆维修、维护后一定要仔细查看各部件是否恢复完好才能启动车辆。

(2)加强安全意识培训,从小事做起。

一件可怕而真实的事

20xx年3月,时逢大一,我们班集体到河池市金山水进行烧烤野炊活动,我们班副班长(女)戴着隐形眼镜参加了我们这次活动!就在她开始以木炭生火之后的几分钟,她突然大叫一声,然后很痛苦的跳来跳去,在地上打滚„„,全场的人都吓呆了,没人知道究竟发生了什么事?当时,我们班主任见此情况,急忙拨打120,将她送到医院,医生检查后遗憾地说,她的左眼失明了,当时我们全班同学听到这个消息后万分惊诧和痛惜!

失明的原因就是隐形眼镜所导致,因为隐形眼镜是用塑胶制成的,篝火的温度熔化她眼中的隐形眼镜!

提醒:参加野外烧烤或任何有可能接触到火源的时候,请不要戴隐形眼镜!

酒后乘车遇险情

1、事故、事件经过:

20xx年2月12日晚上与几个朋友一起聚会,因为之前相约好聚会要喝酒,所以大家都没有驾驶机动车来,到晚上23点的时候聚会结束,然后等的士准备各自回去,因为太晚了一时间找不到车,后来就近叫了一辆三马车,就一起坐车回去,车开到半路的时候其中一个朋友说前面就到他家了,叫三马车司机停车,车上声音比较嘈杂,司机没听清,车速已减慢,但没有完全停下来,此时要下车的人直接从车上跳下来,我们都没有反应过来,他已经重重的摔在了地上不能动

弹,车完全停下来后我们立即跑过去扶他起来,但他已经昏迷不醒失去知觉,面部伤得很严重,我们立即把他抬上车送往医院急救。后续治疗面部缝了6针,头部经过CT检查没有影响到大脑,手脚等地方轻伤。直到春节前的几天还在医院住院治疗,前后花费20xx多元治疗费。

由于伤者在送到医院后情况紧急,没有人注意到三马车司机偷偷的溜走了,没有能够追究到司机该负的责任。

2.原因分析及经验教训:

(1)当事人意识到不能酒后驾车,但没有意识到酒后坐车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所搭乘车辆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为规范运营车辆、司机是否有驾驶证等;

(2)由于酒精的作用,当事人往往过高估计自身能力,认为平时可以做到的事情喝酒之后也一样可以办到,所以很容易判断失误导致事故;

(3)由于没有现场把开车的司机留住,得不到相应的赔偿。

3.防范措施及建议:

(1)坚决不能搭乘无营运证的摩托车、三马车、以及柳微面包车等,因为无证经营,就不能确保乘车人的安全以及造成事故后的赔偿等问题;

(2)饮酒者最好有个清醒的人在旁边看护,以便及时制止其做出的不安全行为;

(3)搭乘营运性质的车辆要尽可能记住车牌号或司机姓名等,以便在发生事故后司机逃逸或者其他事件发生后可以快速的找到证据。

煤气软管烧化出火情

1.事件经过:

20xx年11月15日,一名员工在家中用煤气炉烹煮食物,开火后便离开厨房到客厅看电视。10分钟左右,厨房内冒出白色浓烟,并散发出刺鼻的焦味,随即,该员工捂住鼻子跑进厨房,发现煤气连接软管处泄漏燃烧,急忙将煤气罐阀门关闭,用水浇灭着火部位。此时厨房内铁锅、案板、窗户等均被烧坏。

2.事故原因:

① 由于厨房面积小,煤气炉输气软管摆放位置离炉灶火苗圈太近,在火苗的高温炙烤下软化脱落,最终导致煤气泄漏引发火灾。

② 该员工对家庭用火安全意识差,使用火炉等明火煮东西时,应注意看管,防止干烧起火,同时要注意开火不要过大。

3.防范措施:

① 使用煤气、石油液化气等明火煮东西时要注意看管,防止煮物溢出、干烧等情况。

② 煤气炉输气管摆放位置应与炉灶火苗圈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气源与火源不可近距离接触,防止炉子非正常出火。

③ 如闻到家中弥漫煤气等异常气味时,不要开灯、不要点燃火种,应首先切断家中的煤气,同时马上开窗散气,并查找漏气源。

④ 因煤气泄漏发生火灾时应保持冷静,首先切断气源,切记“断气即断火”。如果火势较大,煤气灶阀门附近有火焰,可用用湿毛巾、湿衣物包手,尽快关闭阀门。

针对此案例举一反三,冬季来临,气候干燥,大家更要注意家庭用火安全,由于气温低,燃气管线容易发脆开裂,使得气体泄漏引发火灾,建议各员工应对住宅用火、用电、用燃气做一次全面检查。

安全事故经验分享【第四篇】

根据年初制定的20xx年工作计划:以“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强力推行各种安全制度,加强各种安全检查,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为指导思想,从各部门安全员着手逐级抓好安全教育,以以往出现的如次钠分解、高压岗位着火等典型事故为治理重点抓好安全生产,做好安全检查,重点治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以确保安全生产。我结合计划认真进行了实施,通过切实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经过安全科全体人员的踏实工作和各车间、各部门领导及广大员工的积极配合、努力,在产量、效益均比上年同期大幅提升的情况下,事故率却比上年同期明显下降,实现了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安全教育,增强职工安全意识

1、利用每周四下午时间集中各车间、工段安全员进行安全培训、学习、讨论,学习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知识,下发学习材料,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文件精神及要求,分析讨论近期国内外各类事故案例,举一反三,结合公司实际查找问题并制定防范措施,提高了安全员综合素质和安全管理能力。并要求各部门安全员及时将会议内容、精神对车间全体职工进行贯彻落实。另外根据季节性特点,并结合公司实际生产情况及上周存在问题等,对下周须注意事项进行全面分析和部署,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充分发挥了安全管理网络的作用。

2、去年针对公司具体生产情况编制了一本包括各种安全制度、安全知识等内容全面、实用的《常用安全知识汇编》,并下发到每个职工。今年又补充了一些新内容并下发给近一年来的新进员工,利用各种形式组织了学习,普及了安全知识和提高了职工自我防护意识。我也利用日常检查、值班等机会与职工深入探讨,及时掌握职工安全心理,随时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教育,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3、开展了事故警示教育。

(1)、组织全体职工观看了《反“三违“事故篇》安全警示教育光盘。采用案例再现的表现形式,通过对企业典型真实案例的生动再现,使广大干部职工认识到违章就是走向事故、靠近伤害,甚至断送生命。使广大干部职工真正从思想深处懂得安全,重视安全,时时刻刻想着安全。

(2)、组织全体职工进行了安全事故警示展板教育。我结合近年来发生在公司内部的一些事故案例,并收集一些外部有代表性的习惯性违章的案例,采取图文结合的形式制作了一套安全事故警示展板,并将一些安全知识方面的宣教挂图也制成了展板。各车间、工段也按此模式参与制作了一些展板共同展出。通过丰富多彩的内容及真实案例的生动再现,增强了职工安全意识,强化了安全理念,获得了广大干部职工一致好评,提高了职工的安全素质。

4、对公司重点岗位员工及新进人员进行了厂级安全培训教育。我重新编制了一本公司级安全培训教材,主要内容包括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存在的风险、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通过对新员工认真进行教育,使他们对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有了初步认识,并获得了上岗前必需的基本安全技能和自我防护知识。

5、对外来施工人员加强监管,及时教育,跟踪检查,经常在现场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规范了他们的很多不安全行为,如违章用火、用电、登高作业等,避免了一些安全事故发生。

二、深入细致的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做到预防为主

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就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于安全检查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的:

(1)加强日常安全检查

每天进行日常巡检,风雨无阻。着重查看生产现场的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及特殊作业现场。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物的问题,即要求相关单位整改,对较大问题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发现人的问题,立即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处罚和处理。利用这种“走动式“管理,亲临现场、亲自观察,得到的信息便很及时、真实、全面而且详尽,使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2)开展专项安全检查

积极参加安全科每月3-4次以“查现场、查隐患、查违章“为主的安全专项检查。对查出的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等及时下发通报进行处理,并纳入安全工资考核。对存在的问题要求车间、工段限期进行整改,发现安全管理工作较突出的部门、人员进行奖励。20xx年上半年累计检查出300多项安全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对这些问题分类进行了处罚和整改,有效的保证了生产安全。

(3)持续组织开展车间安全自查

安全工作如果光靠安全科进行而没有车间安全管理人员的参与将会落空。一些隐患和事故苗头,不管多么细小、隐蔽,往往逃不掉车间安全管理人员的眼睛,所以必须规范组织车间开展安全自查活动。这些检查分三类进行,将查出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每周二报安全科汇总,有效的促进了车间安全管理:

①。生产线检查:由安全员每周定期或不定期严格按照生产线检查表逐项进行一次检查,重点为工艺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奖惩考核。

②。一周日常检查汇总:由安全员每天进行多次检查并及时做好记录,检查内容包括现场环境、设备卫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等。对需要整改项必须落实具体整改人和完工具体时间,使检查取得实效,不致流于形式。

③。车间级安全文明清洁生产检查通报,即车间级定期或不定期综合安全检查。此检查应包括车间主任、安全员、工艺员、设备员、带班长等参加,按照公司周五安全文明清洁生产检查模式进行,并及时进行考核和通报。

(4)组织、参加公司级安全文明清洁生产检查活动

积极参与组织公司每周五的安全文明清洁生产联合执法检查活动,这也是我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大特色,我制作了专门的检查表,内容包括现场卫生、工器具、定置化,记录、工艺执行情况,安全设施、设备完好情况等,对设施的不安全状态及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了重点检查,及时下发通报并定期进行整改验收。通过检查发现和消除了很多安全隐患,对实现安全生产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三、贯彻落实安全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只有充分认识到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才能真正做到“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防患于未然“。通过安全标准化工作,可以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将传统的事后处理转变为事前预防。通过省二级标准化验收后,坚持严格按照安全标准化的要求开展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1、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重新得到修订、补充和完善,各种安全记录、台帐和档案资料得到进一步完善;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得到及时修订;

2、安全警示标语、标识随处可见;生产、储存、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有了较大的改进及完善,现场的安全、消防和防护器材得到进一步完善;

3、职工将标准转化为习惯,能按标准化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并持之以恒坚决执行,减少了违章操作和不安全行为,职工的安全标准化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职工的综合安全素质得到提高。

今后仍将严格按照规范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真正做到预防为主,实现安全生产。

四、加强安全工资考核,规范日常生产行为

年初我参与修订、完善了“车间经济承包责任制“中安全工资考核办法,并加以认真落实。通过安全科日常检查、综合检查和值班记录反映问题,分类纳入安全工资考核项,将部门安全管理情况与经济收入直接挂钩,出现问题较多的车间扣除当月工资多则几千元,少则几百元,极大地促进了车间安全管理,使职工认识到由于自己的违章行为可使整个车间、全体职工都受到损失,增强了自我监督和互相监督意识,提高了职工对安全的关注程度和遵章守纪的意识,使公司的安全管理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五、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我们生产上所用的原材料绝大部分属于危险化学品,所以加强对其管理也是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每天都要到各车间危险化学品罐区及危险化学品卸料现场进行检查,查看罐区防晒、降温等安全防护及安全警示标志完好情况,对设备、容器等定期检查、检测,做到无泄漏。规范原料安全使用,对各岗的使用操作人员进行随时安全操作培训,做到无违规操作。查看危化品车辆运输安全状况、卸料时防护到位情况、车间人员监管情况等,及时解决一些不安全状态,纠正一些不安全行为,减少和避免了一些事故发生。

六、在新区积极开展安全工作

根据公司安排我6月9日到新区安全科进行报到,随即深入生产现场进行熟悉了解和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了一些安全隐患,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管理上的一些不足,对一些物的隐患及时进行了协调整改,对人的不安全行为及时进行了批评教育和纠正。

1、在6月20日召集全体安全员进行了首次安全例会教育,首先学习安全员职责并提出一些要求,然后结合实际重新学习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并结合方针对安全员提出了具体的工作安排和要求,包括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怎样做、做到何种程度,规范了安全管理,并把例会和上报检查表作为每周固定工作。通过近两周运行,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以后将坚持做好此项工作。

2、组织新区周五安全文明清洁生产检查活动,和程科长一起将此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并利用周五例会时间及时通报上周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具体要求和安排,增强了安全保障能力。

七、存在问题和不足

安全生产本身固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和反复性的特点。这决定了安全工作不是一劳永逸而是永无止境的。通过一系列宣传教育和扎实工作,安全工作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还很多不足之处。

上半年我在南厂期间就发生了两起因隐患未排除而发生的事故,3月12日发生的锅炉工触电碰伤导致一肋骨轻微骨裂事故和4月6日NOBS车间发生的4#次钠釜次钠损失事故。到新区后不溶性硫磺车间粉碎岗7月2日发生了一次着火爆鸣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我在思想上、管理上仍就存在差距和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很多隐患没有及时得到发现并排除,防范措施没有得到真正有效的落实,也就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

1、首先在思想上不坚定,对一些问题的处理原则性坚持不够,高度不高,管理上不够大胆到位,使一些问题得不到彻底有效解决:安全防护不到位,不按照正确的规定动作、科学的流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进行操作,以及各道工序完成后不进行检查和复验等,为安全生产留下了隐患。

2、其次我在安全技术知识掌握方面有很大欠缺,在安全管理上存在很大不足。工作不够深入细致,监督检查还很不到位,没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职工存在的习惯性违章和经验主义错误。事故发生后虽制定了较多的防范措施,但措施不具体,没能形成规定动作,使得落实上存在偏差,并且对措施的落实缺乏足够的检查验收。

3、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做的还很不够,不够细致,缺乏针对性,有些职工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仍很缺乏,安全意识仍很淡薄,侥幸心理、习惯性违章和经验主义错误大量存在,员工三违现象仍比较普遍,这都体现出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不到位,今后仍需要利用各种形式有针对性的加以培训教育。

八、20xx下半年工作计划

下半年RD、M4、多功能、新硫回收等多个车间都将正式生产,职工数量增加,产量规模、生产区范围扩大,不安全因素增多,安全生产形势更加严峻,安全管理责任更加重大,但我会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一起齐心协力,积极工作,努力做好新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真正落实“隐患治理年“精神。隐患不除,则事故未已,坚持“预防为主“,从每个人做起,从每件事做起,从每个环节做起,事无巨细,岗无轻重,对事故隐患决不放过。并做好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提高各部门应对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增强职工自我防护和救护知识,以完善企公司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预案。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事故,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

2、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强化自己的责任意识,提高自己看待问题的高度,用心做事,勇于承担责任,踏踏实实做好自己的份内工作。熟练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不断的工作学习中提高认识,掌握干好工作的基本技能和知识。尤其是结合隐患、问题、事故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形成安全操作规定动作,并加强验收检查,绝不能使措施流于形式,使安全工作更上新台阶。

3、强化实干意识。脚踏实地,真抓实干,摸实情,出实招,干实事,求实效,深入实际,深入生产一线,掌握真实情况,及时发现和总结经验,切实担负起安全管理的责任,严格要求,大胆管理。培训教育固然重要,但监督、检查、纠正更重要,要将工作真正落实到实际行动上。并着重加强对人的检查,即工作重心由对物的不安全状态的检查转向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检查,以达到纠正习惯性违章的目的。

4、认真做好周二安全员例会工作,真正发挥安全管理体系作用,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加强监督检查各部门安全工作落实、执行情况。加强安全工资考核,提高职工对安全的关注程度和遵章守纪的意识。做好周五检查工作,促进车间安全管理,创造更加稳定、更加扎实、更加放心的安全生产环境。持续贯彻落实安全标准化工作,使一切安全工作严格按照规范来做,减少或杜绝小事故发生,确保无安全生产大事故发生,促进公司20xx年下半年健康、有序、安全地向前发展。

安全经验分享小案例【第五篇】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造成了两个方面的重大危害:其一,对被害人因丧失抢救时间而未能避免死亡的后果和情节对人的保护造成极大的威胁;其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对案件的侦破等也造成极大的侵害。为此,1997年的刑法典在第133条特别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理论界与实践界一直存在争议,其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刑法第133条规定的逃逸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指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但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第二种指行为人的逃逸与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有因果关系的逃逸行为。对于第一种逃逸行为即使出现有人死亡的结果,于行为人只涉及犯罪后态度的认定。而对于第二种逃逸行为,学界主要有四种观点:其一,认为属于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罪后表现,其行为与罪过均与前两个罪刑阶段相同,只是情节不同,因而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属于情节加重犯;其二,认为是行为人违章肇事后,为逃避罪责,急于逃窜,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其三,认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行为人违章肇事后,为逃避罪责,急于逃窜,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第二、行为人肇事后,遵守了第一次违反的注意义务,但疏忽了其他的注意义务,而这一疏忽造成了第二次肇事,致使前次肇事受害者之外的其他人死亡。其四,“因逃逸致人死亡”因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事实上发生了二次交通肇事: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

笔者认为,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应当首先从立法意图和立法技术层面来考虑。第一,在立法意图上刑法增设的这一条款,反映了当时的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从司法实践有关交通肇事罪的调查结果显示来看,几近50%的肇事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罪责而逃逸,使被害人因此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死亡,导致了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也给公安交警部门的侦查带来了相当的难度。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仅腐化了社会善良的风俗,而且直接造成了不必要的更大的损失。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此类状况的发生,立法者认为有必要对于逃逸的行为人予以加重处罚。第二,从立法技术上看,交通肇事罪共分为三个罪刑阶段:其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二、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三个罪刑阶段分别以分号相隔,法定刑的立法模式也是衔接型中的由轻到重的递进方式,可见立法者认为这三个罪刑阶段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由轻到重。

其次,笔者进一步分析逃逸致人死亡的内涵和外延。逃逸致人死亡包含了两个条件:1、行为人交通肇事行为的有罪性;2、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从刑法来看,第133条关于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属于加重犯,尽管对于其当属结果加重抑或是情节加重有所争议,但是加重犯之与基本犯的对立却是共识。所以根据只有在行为符合基本犯的前提下才能构成加重犯的理论,适用“逃逸使人死亡”的加重法定刑的前提是行为人的交通肇事的行为构成犯罪。此如只造成一人轻伤即使逃逸并致人死亡也不能适用逃逸并致人死亡的加重法定刑。行为人的逃逸与被害人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至于此处的被害人究竟是仅限于一次肇事后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被害人,还是逃逸过程中所谓的二次肇事的被害人暂且不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单从法律本身的文字表面并不排斥二次肇事的可能。如果第一次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二次肇事实际上就是同种数罪的情形。关于同种数罪是否进行并罚,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一般认为,同种数罪并罚的几率要小于异种数罪,在相同的法律条件下,异种数罪必须并罚,而同种数罪则无需并罚。

(二)逃逸致人死亡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交通肇事后逃逸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于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主要涉及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认定。对此,刑法学界也一直有争论。一说认为“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仅限于故意;二说认为包括因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形,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致人死亡;三说认为这一规定只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而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不包括因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

笔者认为,这里的罪过形式是针对逃逸后致人死亡的后果而言,因为犯罪人对于逃逸的行为只能是故意。所以,“因逃逸致人死亡”应该严格限制在主观罪过为过失的范围内。因为刑法第133条是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罪本身是过失犯罪,这是毋庸置疑的。如果将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允许间接故意或者直接故意,又贯在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之下,那么整个交通肇事罪的性质将发生根本变化。另外,如果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是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比如交通肇事后致人伤害,行为人明知如果驾车逃逸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因为害怕承担责任,只求尽快脱离现场,放任被害人的死亡,或者希望被害人死亡以便没有人可以指证他的肇事行为,或者将被害人转移、丢弃至偏僻之处使之无法被人发现救助,导致被害人的死亡,这里行为人是因为其交通肇事行为,而在法律上有救助义务的前提下,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的死亡,客观上实施了逃逸或者转移被害人后逃逸的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安全权利已经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符合不作为的,这行为理论和法当其罪的要求。

(三)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应综合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十分复杂,所以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应本着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根据逃逸人主观心理状态并结合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之间的因果关系,综合加以判断。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因过失致人死亡的,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误认为被害人没有受伤或只受轻伤(轻微伤),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或者行为人肇事后按正常人的常识误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而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等情况。在此类案件中只要有证据证明,肇事者主观上并不明知逃逸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或没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就不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肇事后履行了注意义务,但当时未死,后因抢救不及时而死的;或行为人肇事后履行了注意义务,但疏忽了其他的注意义务,而由此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只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交通肇事后被害人伤势严重,即使得到及时抢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或者被害人已经得到了及时救治,但由于伤势严重或医疗条件所限等原因不治身亡的情形,当认定:由于被害人死亡和行为人逃逸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害人的死亡是行为人交通肇事行为的自然后果,所以对肇事者应当适用刑法第133条第2个量刑档次,但不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但行为人为了毁灭罪证,逃避罪责,在逃逸过程中又实施了法定的行为,致被害人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处理,而不应属因逃逸致人死亡。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驾车逃跑,在逃跑途中连续多次撞死、撞伤多人的,应按刑法第151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与交通肇事罪并罚。

行为人肇事后当场致被害人死亡又逃逸的,在主观上无论其是否已经认识到被害人被撞死,均应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刑法第133条第二个量刑档次处理,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此情况下,被害人的死亡与交通肇事有因果关系,而与逃逸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而不能适用第三个量刑档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他人死亡,即第一次交通肇事后逃走,在逃跑过程中再次违反注意义务,发生第二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结果,前后两行为皆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之不宜实行数罪并罚,而应适用刑法第133条第三个量刑档次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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