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此论文完成之际【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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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此论文完成之际【第一篇】
关键词:价值事实权力学科独立性
中图分类号:D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12(2010)06-0037-41
传统国际关系的主流学者常常理性地将价值排除于自己的研究之外,以获得科学结论和立足于学术之林。但是价值问题犹如幽灵一般,总是潜在地包含于研究的对象之中。这种矛盾现象经常被学者们所提起并进行诘难,但是学者们却没能给出一种合理的解释,从而使它继续地影响着当前的国际关系研究。
李开盛博士在其《国际关系理论的价值透视》一文中认为“在国际关系领域,价值一词常遭贬斥,体现价值判断的规范理论长期处于边缘地位。这可能与现实主义的巨大影响有关。”这段看似不长的话语,密集性地描述了国际关系中有关价值问题的全景。第一,价值研究在国际关系中没有地位;第二,规范理论的处境反映了这种地位;第三,价值研究的这种地位与现实主义的巨大影响有关。但是李博士就在他文章的同一个段落中,提出了一种完全相反的观点。“从广义上讲,所有的国际关系理论都是一种规范理论,都不可避免地包含了理论建构者有意或无意掺杂进去的价值倾向。”至于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矛盾现象,在李博士看来是由于现实主义研究工作者追求客观严谨的“虚伪”造成的。只有虚伪,才能够一方面贬斥价值,另一方面又潜在地包含价值。
李博士的观点与罗伯特・杰克逊和乔格・索伦森的观点不谋而合。在罗伯特・杰克逊和乔格,索伦森看来,每一种理论都体现了一种国际体系的价值追求。现实主义理论一直追求的最大价值是安全;自由主义理论追求的价值是自由和进步;国际社会理论追求的价值是秩序和正义;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追求的是福利和财富的价值。正是根据价值这根主线,罗伯特,杰克逊和乔格・索伦森重新归纳了各种国际关系理论的基本内容。但是他们没有提到国际关系中存在贬低价值问题这一现象。
国际关系理论必定包含着价值取向,但是为什么在国际关系的研究传统中形成了一种贬低价值的倾向呢?李博士的“虚伪论”显然不能构成为一种解释。英国社会学派大师马丁・怀特曾经间接指出了这一问题的答案,他认为国际关系理论与政治理论和法律的巨大不同之处在于“政治理论和法律是在正常关系以及可预测结果的领域内的行为指南或行动规则,是有关美好生活的理论,而国际关系理论是有关生存的理论。对政治理论而言是极端的事例(如革命或内战),对国际关系理论来说却是正常的现象”。在此,国际关系只涉及生存这样一种最低要求,而与美好的生活无关。然而这一答案并没有触及到价值问题在国际关系研究中被边缘化的基本逻辑。因为生存是一种状态,涉及到生存的质量、秩序和安全等基本价值问题,显然它没有给出这一问题产生的基本逻辑。而对这一矛盾现象的解释正是本文所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价值问题的学科根源
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国际关系要实现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须致力于两个基本的目标:第一,确定自己的研究领域。一方面它需要获得实践方面的支持,另一方面它要把自己与其他学科的研究领域区别开来。在这个目标上,国际关系学科得到了来自实践领域的巨大支持。国家间关系密集度的提高不仅需要国际关系学科领域的巨大支持,也帮助确立了国际关系独特领域的研究价值。第二,建立自己的知识谱系和逻辑认同。这对国际关系学者们来说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如果没有自己的知识谱系和认同,其他社会科学将会瓜分国际关系的研究领域,使国际关系成为一个“空壳”。
为了快速摆脱这种困境,有志于使国际关系成为一门学科的早期学者的最佳选择就是“拿来主义”。汉斯・摩根索被誉为是将国际关系学科学化的第一人,他将国际关系等同于国际政治,从而使得政治学的原理和方法被广泛使用于国际关系的研究之中。这种观点至今仍被广泛采用。在我国,国际关系也被当作政治学的二级学科,成为一种学科建制。在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史上,被国际关系学者所津津乐道的成果都是对其他学科成功理论的伟大移植。20世纪60年代,行为主义在国际关系研究中所体现出的强势源于其对心理学领域的行为主义方法和哲学中的逻辑实证主义方法的运用。沃尔兹将哲学中的结构主义和经济学中的微观经济学方法运用到国际关系的领域之中,成功地创立了新现实主义学派。其他的如新自由主义学派、建构主义学派、后实证主义学派等,无不带有其他学科的巨大影响,甚至连自然科学中的许多强势理论如控制论、信息论、系统论等,也被成功地应用到国际关系的研究之中,国际关系学科成了一切成功理论的演练场和试验基地。
本文不对这种拿来主义做任何实质性评价,但是国际关系中的价值问题却与这种“拿来主义”密切相关。除政治学外,哲学的发展对国际关系领域施加的影响也是非常巨大的。每一次哲学的发展和反思都体现在国际关系的辩论之中。国际关系中的价值问题就是哲学中价值与事实二分法的集中体现。
价值与事实的关系问题,在哲学史上被称为休谟问题。作为一个问题,它不但长期困扰着哲学界,让许多著名哲学家为此殚精竭虑,而且它也进入到社会科学领域,伴随并困扰着社会科学的研究。对休谟来说,价值与事实构成了两个独立的领域,事实存在于对象之中,是一种“是什么”的研究,它是人的理性可以把握的。而价值依赖于人的情感,是人的一种主观感受和评价。由于价值不是对象本身的性质,因而它不是理性可以把握的,它借助于“应该”这个联系动词而获得人们在情感上的认同。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性质完全不同,人们不可能从事实判断中推导出价值判断来。在休谟那里,事实和价值被分割为两个完全不同、互不相关的领域,从而形成了事实与价值关系问题上根深蒂固的“二分法”或“二歧鸿沟”。
休谟问题被康德提出后成为了哲学上的难题,甚至被人视为“哲学视域中的哥德巴赫猜想”,并对哲学和社会科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逻辑实证主义和新康德主义继承了休谟的这一立场,试图发动一场针对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革命,将价值完全排除在科学研究之外,认为“价值判断只不过是情感的表达,或改变他人情感的尝试,因此完全是处于理性讨论的领域之外的”。此后,价值判断成了主观的代名词而与理性无缘,“价值中立”成为西方任何主流学科或者学者立足学术领域的基本立场。
当一战后国际关系实践领域的复杂性和残酷性提升了国际关系研究的必要性以后,并没有自动生成国际关系作为一门学科的权威性和独特性。而休谟问题却非常强势的成为了横亘在一切哲学和社会科学面前无法避开的选择题。从以往的经验看,自然科学和技术在人类知识领域的巨大成功,意味着在知识的领域里,只有事实和方法才是重要的。只有基于事实,
我们才能够借助于人的理性而获得一种确定性的知识;也只有实证的方法才能够让我们发现和解释事实中所隐含的真理。在这样一种学科背景下,为了创建国际关系学科独特知识的权威性,远离“价值”这一被当时哲人们贴上“主观标签”的领域,就成了国际关系学者的一种理性自觉。
二、权力对安全的重要性及其与道德的矛盾
安全问题在国际关系领域的重要性有两个基本来源:经验领域的累积和知识领域的建构。一部国际关系发展的历史就是国家谋求自己生存的历史。国家的存在是一种历史地存在,源于人类的创建,因而,获得了自主性的国家的存在本身并不完全取决于自身的意志,它受到了两种基本的威胁:一是内部的威胁,它是国内政治的研究对象,其在当代占优势的理论是社会契约论,即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使得国家成为一个“有机体”。但是一直以来,一定的权力关系是维持国家存在的基本力量。二是外部的威胁。这被认为是国际关系研究的基本对象。自从国家出现以来,它一直无法摆脱的梦魇就是在其周围始终存在着的类同组织,这些组织有能力消灭其他国家的存在本身。国家成了国家本身的威胁来源。只要国家还存在着它的同类,它就无法消除被威胁的现实。国际关系发展的历史一直在警告着国家:国家不断地产生和消亡,国家数量呈现总体下降趋势。也就是说国家经常在没有获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被外部力量即其他国家的力量所消灭。
马基雅维里直截了当的指出国家在这种环境下的生存策略:尽可能多地获取权力。为了获取权力,君主可以不择手段,既要具备狮子般的凶猛,又要具有狐狸般的狡猾。马基雅维里在理论上确立了国际关系未来发展的两条基本主线:第一,国家生存与国家权力的基本逻辑关系。国家如果要在国际上生存,就必须要以最大化的权力为目标。国际权力的核心就是国家的军事力量。军事力量成了保护自己和威胁他国的基本手段,由此“安全困境”构成了国际关系的系统性环境。第二,把道德与权力分离开来。道德蕴含着服务于他人福利的基本属性,而权力则使得他人的利益服从自己的利益。二者着力的方向是相反的。只要国家把自己的生存放在第一位,就必定弃置道德对国家获取权力的羁绊。
由于权力对国家生存的基础性作用,摩根索在将国际关系学科化的努力中,直截了当地宣称国际政治就是获取权力的斗争。国际关系中生存的问题于是为权力的问题所替代,权力构成了国际关系研究的中心焦点。这一替代决定性地确立了国际关系中价值问题研究的边缘地位。权力与生存不一样,生存始终是一切组织单位追求的基本价值。但权力则不然,它只是追求价值目标的手段。权力这一手段具有这样一种独特性,它的履行必然以另一方的损失为代价。它所确立的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控制关系。因而它本质上是与人类的基本道德价值相违背的,比如它对基本公平的损害。如果国际关系研究是以权力为中心,价值就必然会被边缘化,这是一个基本的逻辑关系。
如果说马基雅维里和摩根索是从人性和经验的角度论述了权力的重要性,而这中间包含着国家的主观选择性和策略的话,那么肯尼思・沃尔兹则从逻辑上论证了国家不得不选择权力的历史宿命。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使得国家的生存只能依靠“自助”,获取权力就是国家不得不做出的选择。国家关系中对权力的追求获得了理论上的完美解释。由于安全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性,权力追求本身成了国家的最有价值的目标。但是这种价值目标追求包含着对他者利益和平等的预期损害,它自身也就构成了人类道德本质的对立物,它与人类的普世价值存在着根本性冲突。
三、价值的拓展与国际关系学科的隐忧
现实主义理论是一种静态的理论,它借助于人性、历史和逻辑,因而具有极强的说服力。如果人类只是重复历史和环境的被动接受者,如果国家时刻面临着即将到来的安全问题和权力对自己的损害,那么,现实主义就是对的。
人类确实无法随心所欲地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人类也确实在利用自己的理性不断地创造着自己的历史。为了摆脱国际关系“安全困境”对自己的束缚,国家从两个方面做出了努力。第一,强化国际关系中的权利。国家授予和强化自己在国际关系中的权利,一方面是为了与其他国际体系中的实体进行竞争,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相互之间所施加的伤害。与权力不同,权利是一种使国际关系规范化和法律化的努力,意图将权力集合起来,平等的保护符合契约条件的国家的合法权利,其中最基本的权利就是国家。国家是一种国家之间的相互授权,它赋予了国家维护自己安全的道义优势和国际力量的支持。随着国际制度的日益多元化,国家所获得的权利也越来越广泛。第二,获取终端的“摧毁”能力。只要安全困境还存在,国家对获取摧毁能力的努力就不会终止。权利依赖于别人,而军事能力则掌握在自己的手中。核武器能够毁灭地球,因而具有终端武器的特性。国家对核武器的追求,使大国在冷战时代就形成了“相互摧毁”的威慑。权利机制的不断增强和完善与核武器的“相互摧毁”一起锁住了国家权力的谋取空间,在体系层面,国家实体的安全和生存所受到的威胁越来越小了。
值此论文完成之际【第二篇】
关键词:商务英语;翻译;文化等值
商务英语现今已经成为了人们在进行国际经济和商务活动的过程中最常使用的英语。商务英语是一种跨文化的应用型语言。商务英语的特殊性决定了商务英语的翻译过充满了复杂性和多样性,商务英语不仅仅是两种语言和文字之间的转换,其在更多的方面更涉及了文化之间的过渡作用以及各个行业以及领域的专业英语内容和商务问题的行文和表达方法,正式因为这些因素,致使商务英语在翻译上存在着很大的难题。因此商务英语的翻译人员在进行翻译时,一定要对交流双方的文化差异有足够的重视,做到翻译过程中文化信息的等值。
一、等值理论的概述
著名的美国语言学家尤金・A・奈达博士( A・Nida)在其著作《翻译学初论》(Toward a Science of Translation)中首次提出了动态等值理论(the theory of dynamic equivalence)。动态等值理论通过一社会学、符号学、社会语言学等一系列的学科作为基础,对语言信息在交际转换之中不应当进行简单的、静态的对等,强调是应当通过动态等值来实现的。奈达博士将语言的交际能力分为表达、信息传播、祈始、表感以及交感五大功能,同时奈达博士还认为,信息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体,源出语的语义和风格应当和目的语的语义和风格尽可能地达到信息的动态等值交换[1]。奈达博士依据动态等值理论对社会进行了大量的科学调查,将翻译的标准、模式、可译性以及语言方面的语音、语法、语境,甚至是文体学和语用学等进行了有效地融合,从而写出了一部较为完整和具有广泛适用性的的翻译学书籍,该书籍也完整和规范了现代翻译学框架。除此之外奈达的动态等值理论还在文体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范和分类,因此动态等值理论在如今被广泛地应用在各种不同形式的商务英语翻译之中。
二、商务英语翻译中文化信息等值的概念以及重要性
1、文化信息等值的概念
在翻译以及翻译过程中文化信息等值的问题上,除了奈达博士,国内外还有很多的专家和学者都对此作过阐述。英国的翻译理论家卡特弗德在谈到翻译过程中的等值问题时就曾经说过:"用自己熟悉的等值的篇章材料去替换另一种语言的篇章材料。"前苏联著名的语言翻译学家也说过:"翻译就是用一种语言在内在上和形式上把另一种语言准确地、完完全全地表达出来,表达的不仅包括字面意思,还要包括深层次的内在含义。"[2]
我国的语言学家王以铸老先生,在提醒国内的广大译者在翻译过程中要注意国与国之间的文化差异时,就曾经说过:"真正的翻译不是要照搬原文而是要传达文章的内在神韵。"所以,一名好的翻译在进行翻译时,不仅要对原话的字面意义进行了解,还应当了解该语言国家的文化环境,从而才能用母语准确地表达出译句的文化含义,从而实现等值翻译。等值翻译作为翻译之中的核心理论和概念,对译句在语言形式上以及译句的意义'风格、文化内涵上都作出了要求。
2、商务英语翻译中文化信息等值的重要性
语言可以体现一个国家的精神面貌,是一个国家文化的重要表现方式。因此商务英语译者在对一种语言进行翻译时,必须要通过译句来体现这个国家的文化以及精神面貌。尽管各个国家的文化以及精神面貌各不相同,但是通过细心的观察和分析可以发现,其实各个国家的语言和文化之间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通性的,这就为商务英语译者的翻译和交流提供了一点可以借鉴的地方。
在国际经济以及贸易活动之中,译者若没有很好地对文化信息等值进行很好的把握,最为恶劣的影响便是,导致双方贸易的失败。因此在促进商务贸易以及经济发展方面,国际商务英语的译者也肩负着很大的责任。
三、国际商务英语翻译与跨文化交际
生活在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在进行交际活动时,该种交际方式就被称为跨文化交际,在国际经济以及商务活动中,跨文化交际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进行跨文化交际的首要前提就是要扫清不同文化背景所带来的交流障碍,从而真正实现沟通交流的目的。国际商务英语作为一种在国际经济和商务活动中被广泛应用的语言,因为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都在被不断使用,从而导致英语拥有着一定的多样性和易变性。因此国际商务英语的译者在进行翻译时,一定要注意两国文化之间的差异,实现文化信息的等值。
加拿大的翻译家让・德利尔教授就曾经说过:"代码的转译是为了确立词的一致关系,而翻译则是寻求信息的等值。"德利尔教授指出"词义等值"、"语言等值"等都是"代码等值"的同义词;"意义等值"、"语境等值"、"信息等值"等都是"翻译等值"的同义词[3]。这套由德利尔教授所创建的翻译标准概念,对现行的国际商务英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国际商务英语的翻译也因为涉及到的领域过于广泛,其在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均有涉及,所以国际商务英语的翻译标准还具有一定的多重性,这种多重性主要是指不同文体间的翻译标准都不尽相同,因此在选择标准的时候也可以灵活的进行选择。国外的翻译家与语言学家门也根据翻译的这一特质,针对语义翻译和交际翻译提出新的理论:语义翻译较为侧重翻译后信息内容的保存,而交际翻译则较为侧重翻译后的信息所产生的实际效果,这套理论明确地指出了文体的不同直接影响到了翻译的侧重点。所以在进行商务英语的翻译时,对严肃的商业文本、合同的翻译与对广告、创意的翻译是截然不同的,前者应注重对信息内容的保存以及措辞要严谨慎重,而后者应当反映出信息内容所造成的效果,以及对译句的语言风格的保存。
以上这两种方式是商务英语翻译中文化信息对等最为基本的要求,一切文化信息的等值翻译都应当建立在此基础上。在实际的商务英语翻译的过程中,译者常常会遇见原文含有一定量的文化信息的情况。在碰到这种情况的时候,译者必须严格地将原话中的文化信息通过翻译移植到译入语中去,这样一来便实现了国际商务英语翻译中更为深一层次的文化信息对等。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国际商务英语翻译中文化信息的扭曲甚至丢失的情况仍然时有发生。
例如,我国在对企业进行评比的时候,会评出一定数量的"国家二级企业",但这些企业在进行涉外宣传的时候,会将"国家二级企业"翻译成"State Second-class Enterprise"。但是在英语国家中"Second-class"却代表着"below a standard;inferior"(低于标准的;劣质的)的意思,这与中文的原意有着天壤之别,很容易造成外国人的误解,导致企业在国外市场造成很严重的亏损[4]。
又例如,商务英语译者在翻译:"我们希望产品的团和色彩能照顾到欧洲人的心理。"的时候,倘若翻译成"We hope that the design and color of the products would suit European psychology."尽管这句话乍一看无论从单词还是从语法上看都没有什么问题。但是通过对语境的仔细推敲,不难发现该译者将文中的"心理"翻译成了"psychology",在英语中"psychology"通常是适用于"心理学"等专用名词,而句中的"心理"则更倾向与"心理感受","品味"或"偏爱"等意思[5]。
在进行合同以及法律文书的翻译的时候,译者一定要将原文的意思翻译准确,避免歧义的产生。一些译者在翻译"本协议及附件用中英文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会翻译成"This Agreement and Appendix are rendered in Chinese and language shall possess the sanme legal validity."译者将"两种文字"翻译成"both language"略有不妥,通过对原文的分析可以发现,原文中所指的"两种文字"应当是"由两种文字书写的文本",原来的翻译版本就透露着"有一种文字比另一种文字更具有法律效力的意味"实在不太妥当。因此该句应当译为"This agreement and Appendix are rendered in Chinese and texts shall possess the sanme legal validity."
四、实现商务英语翻译中文化信息等值的方法和措施
在国际经济和商务活动中,译者要针对不同的国家和民族之间的文化差异有所了解,然后再通过自身的综合英文水平找到适当的表达方式,从而实现商务英语翻译中文化信息等值。目前来说,实现商务英语翻译中文化信息等值的方法主要有直译法、音译法以及音译结合意译着三种方法。
1、直译法
直译法的意思是,在不会违背译语文化背景的前提下,在译语之中保留原译句词语的意义。例如在翻译汉语的时候,可以直接将"假冒伪劣商品"译为"fake or poor quality commodities","汇率并轨"也可直接译为"a uniform exchange rate"等。直译是商务英语翻译甚至是任何翻译必要的首选的方法直译法是我们常用的一种翻译方法,但不是所有的词句都适用此法,对词句入围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当译入语有多个同义词时,译者要慎重选择此法;当译入语可读可通、符合逻辑性时才可选用此法。需要强调的是直译不是硬译死译,只适合小部分词汇、语句的翻译。直译虽然适用范围小,但是可以有效的传达原语的文化,有助于我们了解源生原味的异域文化。如"daY'khOY'SP},直译成"黑马",中国的传统招呼方式"吃了吗"的翻译"have you eaten"也得到了西方文化的认可。再如前文说到的"金鸡牌"若被直译成"golden cock"虽表面意思符合,但是"cock"一词多意且有着明显的污秽信息,所以在直译时需慎重考虑。在翻译英语的时候可以将"chain reactions"★★直接译为"连锁反应","iron curtain"译为"铁幕"等等。
2、音译法
意译法指的是翻译人员在受到译语社会文化差异的局限时,舍弃原文的字面意思,力争译文与原文的大意相符合和主要语言功能相似的一种方法。音译法是指采用音位作为单位于一文中可以保留源语言发音,以便强调原文主要的语言功能的翻译。以美国的Coca-Cola为例,将其翻译成可口可乐实在一个难得的翻译作品,该翻译不仅将Coca-Cola中响亮的音节进行了保留,还能够形象地阐明该产品的用处以及产品特点,耐人寻味。同时,在对中文的翻译时,也出现了一些非常具有代表性的翻译,例如"功夫"翻译为"kongfu","豆腐"翻译为"toufu"等等。除此之外还有些英文词语在翻译成中文的时候,直接采用音译的方法,并且流传至今,例如"Whiskey"翻译为"威士忌","sonar"翻译为"声呐","radar"翻译为"雷达"以及"logic"直接翻译为"逻辑"等等。在进行音译的时候,对译者都有着一定的技巧要求,不仅要保持与原文相当的篇幅,还要对一些非中银的音节进行省略。由于地理、风俗、历史等差异、各民族的语言都有其独特的词汇、句法结构和表达方式、直译有时晦涩难懂,有时会引起歧义,有时则不能充分传达原文的神韵,由此我们只能采取意译,意译保留了原文的特点和形式,一般来说意译可有两种形式:直接意译和转换意译,直接意译是指将源语言在词典中的意思译为目的语。例如:talk shop all the time(三句话不离本行),a land of honey and milk(鱼米之乡),四川成都的"紫薇酒店"译成英语为"PRIME日O丁EL",紫微星在中国星相学中其星宿排名居首位,而英语PRIME含有"首位的、首要的、最好的、第一流的"意思,因此这可看作是成功采用意译法的典范。
3、音译结合意译
音译结合意译是指在翻译英文的过程中不仅能对原文的发音进行保留,还能体现出原文所代表的意义,对于这种翻译方法,可以通过谐音结合谐意的方式来实现。例如将"X-Ray"翻译为"埃克斯光",在这个翻译中"埃克斯"指的是"X"的读音,"光"则是"ray"的意译,运用这种翻译方式进行翻译的例子还有很多,如将"ice-cream"翻译为"冰淇淋","New Delhi"翻译为"新德里"等等。
五、结语
通过上文的阐述和分析,可以了解到,正是因为商务英语具有一定的独特性、特殊性以及非常强的专业性,如果想要成功地对商务英语进行翻译的化,必须要对商务英语的特性进行全面的了解。"等效论"的影响很大,但在热闹盛行了一段时间后人们开始怀疑它的可行性,提出了一些质疑,考虑到商务英语的翻译是一种涉及不同商务业务的十分复杂的符号转换过程,"等值"或 "对等"只能是人们一种美好的愿望,所以说"等值"只是一种相对的概念,绝对的"等值"或"对等"是不存在的,尤其是在源语言承载了文化信息,或是在译入语中存在"意义空缺",在其文化负载过重的情形下,翻译人员必须对其进行文化信息的调整,尽可能做到减少"代码转换"过程中文化信息的丢失,注意分寸,扬长避短,恰到好处,灵活运用,尽最大可能使译文反映出原文的真实面貌。商务英语不仅仅是两种语言和文字之间的转换,其在更多的方面更涉及了文化之间的过渡作用以及各个行业和领域的专业英语内容和商务问题的行文和表达方法,所以这就要求译者能够拥有丰富的知识以及文化素养,从而能在商务英语的翻译过程中自由地在语言以及文化中进行转换,为我国的经济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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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此论文完成之际【第三篇】
您好!又是一元复始、万象更新的时节,值此2005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之际,我校全体教师谨向你致以最亲切的问候!
过去的一年,“建设、整合、改革、发展”是我们开中的主题词。新校园一期工程的如期竣工,三校合并工作的顺利完成,区管委会各级领导对学校内部管理改革和发展的大力支持,使开中步入持续发展的快车道。
过去的一年,我们开中坚持走特色化、精品化、现代化兴校之路,在面临特殊困难的情况下,仍然取得了骄人的业绩。学校被市教育局授予“依法治校先进校”的荣誉称号,高考平稳过渡、中考700分及600分以上人数取得历史性突破,高考会考一次性合格人数较往年大幅增长。在2004年全市中学生田径运动会上,我校卞壹东同学夺取1500m第一名、800m第四名;江维同学夺得1500m第二名;周鑫同学夺得跳远第四名。在全国中学生生物奥林匹克竞赛暨江苏省第十二届中学生生物奥林匹克竞赛中,我校茆文杰、韦浩同学分获省级二、三等奖。在盐城市普通话演讲比赛和“弘扬盐城精神,争当新一代盐城人”演讲比赛中,开发区中学严书娟同学分获三等奖和二等奖。学生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发表110余篇,教师在市级以上报刊上50多篇,我校办学治校的做法,先后被《盐阜大众报》、《江南时报》、《南京晨报》、《东方生活报》、《学习与实践》、《中国创新教育杂志》等报刊杂志上刊载。
做人民信赖的老师,办社会满意的教育是我们的不懈追求,在新年内我们将完善各项指标正式申报并通过市二星级高中验收评估工作,并在两年内申报并通过省三星级中学验收评估工作。为了顺利达成这一目标,我们在新的一年里将会有如下措施:
(一)抓“龙头”,形成德育管理的新局面。开展丰富的德育工作,养成孩子们良好的行为习惯;整治校园环境卫生,让孩子们学的舒心,住得安心,吃得放心;建设多彩的校园文化,让学生的视野得到最大的拓展。
(二)抓队伍,形成全校师生的新面貌。加强教师道德建设,塑造良好师表形象;加快学校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的步伐;加强基础文明教育,矫治学生不良行为和心理;实行半封闭式、准军事化的学生管理。
(三)抓常规,形成教育教学的新特色。注重提高教学流程常规管理水平;着重于过程管理,在“严”、“实”上下功夫;继续搞好教研教改活动并开展对家长开放日活动。
(四)抓制度,形成全面育人的新优势。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力争做到责任到人,有据可依,按章办事。
(五)抓三产,形成自我发展的新活力。发展校园产业,增强自我造血功能,盘活现有资源,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实现自我超越。
世界的万花筒散发着诱人的清香,未来的天空也传来迷人的旋律。我们将带着孩子们整装出发,用美梦打扮、从实干开始他们的人生征途。“百年树人兮郁葱葱,化世成俗兮我校风”。开中的教育是一种充满科学精神和人文关怀的教育,开中的教育是以孩子的和谐发展为本的教育。
亲爱的家长,请相信孩子,也请相信我们:
开中的实力和孩子的潜力会打造出一个美好的明天!
开中的能力和孩子的努力会奠基出中华民族的希望!
最后,我们衷心希望学校的工作能得到各位家长的理解与支持,并顺祝各位家长在这新的一年里万事如意、心想事成,阖府安康、新春愉快。
此致
敬礼!
盐城经济开发区中学
值此论文完成之际范文【第四篇】
关键词:国际刑法;国际刑法学;范式
作为一个“稚气未脱”的年轻学科,国际刑法学急需通过一种全局性的视角一览概貌,从而在有限的共识中去重新审视和理解国际刑法学。对于这种“总体性检视”而言,范式理论无疑是最行之有效的分析工具。本文中,我们有意跳出学界关于范式形态的争论,而将重点置于彰显范式独特的逻辑格调,突出其对于认识和检视国际刑法研究的学术价值。进而以范式理论为施力点,廓清国际刑法学的价值设定、问题场域、知识架构、方法径路,以确定国际刑法学的独立品格,并在整合与梳理的基础上,反思并针砭国际刑法研究,以期以研究范式的思考撬动国际刑法研究的勃兴。
一、“范式”的学术功能与国际刑法学
“范式”一词自时兴以来,由于其常常被不经界定地使用,新的使用伴随而来的是千秋各异的概念形态,“范式”连同其伴生词“范式转换”已经令人尴尬地随处可见,说是“范式滥觞”也不为过,连库恩本人都不得不承认“范式”这个词已经失控了[1]。因此,要想运用“范式”重新审视国际刑法学,必须抛开那些眼花缭乱的范式概念,正本清源,回归库恩。我们认为,范式是指学术共同体的世界观,以及在观念价值指引下划定的论域范围,构建的知识框架和适用的研究方式,是一个以价值信念为内核,统筹研究范围、体系架构、分析进路的学科范畴;同样,范式也是一个集范式确立、范式内部完善、范式转换一系列过程的灵动的学科分析思路。应当承认,库恩在科学巨变,学科更迭、横断、交融大背景下,富有创造性地提出范式理论,这对于研究边缘学科、新兴学科的演进和发展尤为重要,对于国际刑法学更是如此。因为,范式理论不管是在实然方面分析国际刑法学的学科体系,考量学科发展程度,还是从应然出发洞见国际刑法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优化调整学科走向上,都颇具启发性。一方面,范式理论具有强大的整合力与规范力。当前国际刑法学的研究可谓是国际法学者和刑法学者自成一家、分庭抗礼、争论不休,亟待归拢与厘清。但国际刑法学观点众多、理论繁杂,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面面俱到地进行梳理与整理,而范式思考则提供了整合国际刑法学的契机。范式作为一种分析理论,一种逻辑连贯的研究思路,不但整体性地、铺开性地对整个国际刑法的研究作以宏大叙事,更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地选取国际刑法学的立场、视野、逻辑及方法这四个层面进行细致思考,对国际刑法的价值信念、问题界域的划定、学科体系的构造及研究方法与论证径路选取进行生动反映。不仅如此,国际刑法研究范式的思考还为国际刑法的学术研究与学术评判提供共同章法,避免学术研究处于杂乱无章、混沌无序的状态,并且能够凝聚学术群体,搭建学术平台,构筑学术合力。重要的是范式本身还表征着一种学术传统和学术品格(学术形象),标志着一门学科成为独立学科的“必要条件”和“成熟标志”[2]。换言之,国际刑法研究范式的确立也是国际刑法独立学科的确立。另一方面,范式理论还是学科自我完善的手段和工具,为学科的发展和革命提供动力。对国际刑法研究范式的思考应当是持续的、不间断的,这样才能在梳理整个国际刑法研究的过程中发现问题。有的缺陷是局部的、细节性的,只需加强关注、适当调整,便能使国际刑法的研究范式日趋成熟,而有的却是整体性的范式危机,必须要通过范式转换来实现学科的突破。作为起步较晚的交叉学科,国际刑法学急需通过范式理论了解国际刑法研究的实然状态,并借助范式理论流动的、发展的眼光明确国际刑法研究的应然形态,运用范式理论进行学科定位,整合学科资源,透视学科体系,进而完善国际刑法研究的本体论与方法论。
二、范式理论检视下的国际刑法学
1.价值目标以国际与国家两级刑事法治为价值统领法律总是在作着价值选择,一个法律学科也很难有一个既定的或是唯一的价值取向,尤其对于国际刑法学这样复杂的学科而言。保障人权、维护、维护世界秩序、实现刑事司法正义等,都是国际刑法需要考量的价值因素,而这些价值之间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矛盾与冲突,这与国际社会的文化与社会价值分歧及利益牵扯不清有关。对于国际刑法的研究者而言,微观地抽出多元价值中的单个进行分析并非难事,但要宏观地系统地平衡和统筹这些多元价值确是不易的。为此,我们主张藉用陈兴良教授提出的“刑事法治”一词来统摄国际刑法的价值目标。原因在于:多年来,各国和国际社会一直致力于法治建设。联合国已将促进国家和国际两级法治作为其使命的核心,更是将国际刑法作为法治发展的重要议题。另一方面,在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的文件中也频繁出现“法治”的身影①。可以说,国际社会对法治精神的推崇,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对法治价值的迫切追求,无不反映法治作为一种共同的价值观已经由国家层面渗透到国际层面。然而,法治作为共同的价值信念,所有法律学科将其价值目标归结为法治都无可指摘,那是否意味着用法治对国际刑法的价值进行描述是“真理性的废话”呢?确实,国际刑法的价值只是法治价值的一部分。因此,我们主张借用“刑事法治”来表征着刑事法领域的法治状态,从而将国际刑法的价值限缩在刑事领域,体现刑事领域的良法之治与善法之治。追溯历史,20世纪前半叶,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使全世界人民饱受战争摧残,国际社会开始搁置争议,把目光重新投射到个体的“人”,国际法也因此重拾人本主义。这种人本主义转向,要求国际社会通过运用国际刑法以实现国际刑事法治。反过来,国际刑事法治作为国际刑法的价值设定,一方面要求国际刑事立法蕴含人权和人道的价值,且刑事法规范的制定从程序上是符合商谈理性的①;另一方面强调国际刑法应当得到国家的普遍崇尚与尊重,弥补国际刑法在执行上的不足。毫不夸张地说,国际刑法正因为体现国际刑事法治这种价值,才得以立足于国际社会,真正发挥其效用。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国际刑法只追求国际刑事法治这一层价值,国际刑法也旨在推动国家刑事法治的发展。追溯国际刑法的历史,贯穿国际刑法发展的主线就是“惩治国际犯罪”,在多个国家无法单向地遏制一项严重犯罪后,这些国家便寻求多边的力量打击犯罪,逐渐形成一个以惩治国际犯罪为核心功能的规范体系,即国际刑法。这意味着国际刑法必须有助于改善国家刑事法治,并能有效防止和惩治国际犯罪。换言之,国际刑法的出发点是国家的刑事法治,落脚点也是国家的刑事法治。因此,国际刑法不仅追求国际刑事法治,也以推进国家刑事法治的发展和完善为目的,是以国际与国家两级刑事法治为价值追求的。2.论域张力以国际犯罪之惩治为论域范围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知识背景不同,学术立场与研究视角各异,国际刑法的研究者对国际刑法研究客体的范围界限及其本质属性具有不同的观点。加之至今并没有具有规范效力的国际刑法概念,因此学者们实际上是根据已有的思考模式和研究经验将一系列范畴组合在一起构造出一个国际刑法,其整合的基础是一个目的上的或者功能上的牵引力,而这个牵引力就是国际刑法的核心目标“惩治国际犯罪”。这是毋庸置疑的,国际刑法研究的就是国际犯罪是什么及如何预防和惩治的问题。研究者应当从该功能出发,发现并确定国际刑法研究的具体客体。当然这里需要先界定什么是“国际犯罪”,我们承认一些学者的观点,即必须先存在国际社会,国际犯罪才能称其为国际犯罪[3],但并不能因此认为国际刑法是国际法对国际犯罪进行规制的规范。事实上,国际犯罪并不是只能运用国际法规制,用以实现打击国际犯罪的目的规范包括国内刑事法。从功能层面上讲,将国际刑法称之为国际犯罪防治法也未尝不可。换言之,国际刑法研究的问题场域不能跳出打击国际犯罪的功能目标设定。如果将国际和国家两级刑事法治的核心价值作为中心,那么打击国际犯罪就是半径,它们画出了整个国际刑法的研究场域。而打击国际犯罪的这个目的是国际法或国内刑事法单方面发力所不能达到的,由此驱动了国际法的刑事化和刑事法的国际化并产生了一个独特的国际刑法[4]。因此,惩治国际犯罪的功能目的设定,为国际刑法研究范式在论域张力上提供了一种独特的面向。这里我们并没给出国际刑法研究的确切内容,国际刑法是一个开放的领域,即使是此时已有定数,也并不代表国际刑法研究疆域在将来的某一时刻不会改变,或许难以预期的事件会像过去那样影响国际刑法的发展。然而可以肯定的是,以打击国际犯罪作为目标设定,便意味着哪里需要刑事法去规制国际犯罪,国际刑法的触角就会延伸到哪里。3.体系架构实体与程序的双线展开“具备共识性的较为完善的体系的确立,是一门学科成熟的标志,也是该学科升华出自己的研究范式的必要条件。”[5]就法学学科而言,其研究体系多源于法典的体系构造,但国际刑法尚未形成规范效力的法典,且国际刑法产生于惩治国际犯罪的实践中,这些实践多是权宜之计,因此本质上国际刑法并未产生于任何体系[6]2。国际刑法体系本身的凌乱为国际刑法学体系的构建出了难题。但国际刑法的体系并非真的无章可循,国际刑法很大一部分产生于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这部分内容是完整的、成体系的,也具有极强工具性,蕴含一种实践逻辑。具体而言,当一个事实落入国际刑法的视野中时,首先分析其是否涉及国际犯罪,如若涉及国际犯罪其该承担责任如何,再论具体刑罚。而程序部分,就如国内刑事诉讼一样,更是实践导向的、逻辑连贯的系统。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规范体系既是刑法与诉讼法的集合体,又具有国际法属性,有其特殊性,也具有参照性。但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规范体系过于实用主义,实体和程序并没明确界分而是冗杂在一起的,且以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工作为展开顺序,其并不是一个开放性的、包容性的体系架构。因此,国际刑法学体系的架构必须借助国内刑法学和诉讼法学的体系,来整合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规范体系。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国际刑法学体系中包含的内容局限于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规范,而是说在排列内容时是可以参照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实然的规范体系。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为范本,借助国内刑法与诉讼法,从实体与程序两部分加以展开国际刑法学体系,具体包括实体部分和程序部分。实体部分包括国际刑法的概念、犯罪构成、具体国际犯罪、责任、刑罚,尤其是国际犯罪的构成,《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附件的《犯罪要件》已经提供了一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分析范本,这种既存的构成要件分析模式是需要重视的,而不是仅在英美、大陆法系及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中徘徊。程序部分包括管辖、程序与证据、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国际法以实体和程序的两条线平行推进的体系构建,既不同于国际法的平面式的展开,也不同于刑法的总分的发散式的体系构造,也不完全是实践导向的诉讼法模式,可以说,国际刑法在形式上是“国际法”,在观念中是“刑事实体法”,在实施时是“刑事程序法”,国际刑法是集平面式、发散式、实践导向三位一体并自成一家的综合体系构造模式。4.方法进路审判实践之实证分析每个学科的方法论都是这个学科对本身进行的情况、思考方式、所利用的认识手段之反省。每个学科都会发展出一些思考方式,以及用以确定其素材及确证其陈述的程序[7]。研究方法从来不是哪个学科所专有的,而是一种思考角度、分析工具,但方法论在一定程度上成就了一种范式,继而反映了一个学科的独立性。就法学研究方法而言,当今西方法学世界,尽管流派纷呈,但真正能主导法学者的,仍然是自然法学方法、社会法学方法、实证法学方法[8],国际刑法的研究也未能另辟蹊径。(1)从三种进路出发的国际刑法研究自然法学方法,以国际刑法文本或裁判实践之外的伦理准则、理性原则为价值标尺,评价现有的规范之优劣,指明其发展趋向。这是一种应然的、超验主义的方法,一种价值形态的研究,表达着法律的合法与非法问题,体现着国际刑法的价值之维。这种方法在国际刑法的研究中多见于对某一国际犯罪的研究。例如研究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刑法规制,在分析现状之后都会提出相应的立法、司法、执法建议。社会学方法,注重把国际刑法放到社会的整体语境下进行分析和解读,关注国际刑法对国际社会的调整与效果问题,是一种对事实状态的研究,是国际刑法研究的事实之维。值得注意的是,使得社会学方法垂范久远的实证研究,强调“技术中立”,即运用量化分析与统计归纳研究法律运行的实然情况,发现其客观规律。经过我们的查找分析,国际刑法的社会学方法研究可谓为数寥寥,鲜见于对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运行情况的研究,或是在分析某一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在实践中的适用状况(一般是弊端分析)中有所涉及,但都是零星的。而作为社会学方法之精华的实证研究在国际刑法的研究中却是未有所见,这种方法主要存在于犯罪学有关国际犯罪研究的著作中。实证法方法①,从国际刑法的文本或裁判实践出发分析问题,即以法律规范、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件为基础,或以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实践为基础,“分析法律术语、探究法律命题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9],并在此基础上比较或推演出基本取向或原则,多表现为概念分析与类型建构,是实然的、经验主义的方法,一种规范形式的研究,因此可以把它视为国际刑法研究中的技术之维。可以说,实证法方法是整个法学研究的主流方法,尤其体现在国内刑法学中的规范刑法学研究(也称法教义学研究)中,陈兴良教授将这种研究形象地描述为“戴着脚镣跳舞”[10]。同样,国际法的研究也是以实证为主的①。作为“由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国际公法学交叉、融合后发展形成的”[11]学科,国际刑法学受到国内刑法学和国际法学两种范式的影响较大②,且囿于国际刑法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规范性梳理程度不高,因此,国际刑法的研究普遍依赖于以文本和裁判实践为基础的阐释及逻辑分析。国际刑法所有介绍性的、描述性的论文著作,有关规约公约的评释等都采用的是实证法方法,而这些也是国际刑法相关研究的主体。当然这三种方法并非截然对立、水火不容的,法律是种复杂现象,将价值因素、事实因素和形式因素彼此孤立起来的企图是不现实的。国际刑法的研究也并非单纯地使用某一种思路方法,两种或三种方法相互补充、结合使用的也并非没有,只是未成主流。(2)以司法实践为基础的实证分析以实证分析为主要进路的国际刑法研究方法并非没有其独特性,可以说没有哪个学科的研究像国际刑法这样依赖于审判实践的实证分析,这与国际刑法发展的实践导向密不可分。从国际刑法发展的历史脉络来看,国际刑法真正开始系统地演进是随着国际刑事司法的兴起而展开的,而国际刑事司法则是在“二战”后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中才初现端倪,由于两大国际法庭审判的是军事战犯,国际刑法研究尚寄居在人道法领域中。伴随着国际犯罪的大量出现,国际上有关惩处和防止各种国际犯罪的公约订立,国际刑法开始日益丰富。从20世纪90年代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及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对违反国际人道和大规模屠杀平民的行为进行审判,到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与运行,国际刑法也渐臻成熟。这个过程中国际刑法的每一次大的发展都是受历史事件的影响,学术研究并非完全没有助益但也聊胜于无,换言之,国际刑法是基于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实践才得以发展,并非学术推进的结果[6]2。由于实践的强大推动力,国际刑法的研究不可避免需要采取一种经验性的实证法方法,分析各个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文本和司法实践。但由于文本的规定过于抽象,司法实践起到了法律解释的功能,尤其是司法裁判所阐释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渊源③,这意味着不管是法官裁判还是国际刑法的研究,都需要侧重于司法实践的研究。
三、国际刑法学研究范式的反思
通过前文的论述可知,国际刑法学已经建立了自己的研究范式,只是过于稚嫩,需要运用范式理论的成熟经验,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研究,以帮助其走向真正成熟。1.增强价值关怀价值是一个学科的理想与信仰,是思想统领、评价标杆和方向指引,是学科的内在气质之所在。因此,不论是在点上对法律进行规范研究,还是就面上对学科加以系统考量,都不应越过对价值的探寻。我国学者关于国际刑法学价值的探讨虽不能说是付诸阙如,但也是小心翼翼、进展缓慢的。价值论探寻以人权与国际刑法为突破口,开风气之先,富有深意④。但这样思考却未能再次展开,仅仅限于人权这一隅。值得庆幸的是,近来有学者开始从国际刑法哲学入手,弥补价值探讨的空缺[12],但也未能形成百花齐放之态。而国际刑法研究者价值论自觉意识的匮乏,已实际阻碍了国际刑法研究的展开。一方面,宏观价值研究的缺失,一定程度上使得国际刑法研究逐渐迷失在浩繁的事实与规范之中,失去根基,开始六神无主,四处游荡。又由于缺乏价值牵引,国际刑法学的体系构建存在逻辑混乱、功能割裂,缺乏连贯性。另一方面,每一部分微观价值研究的匮乏,使得研究者理论挖掘只能浮于表面,且难以从价值入手发展理论,就更别提为现实的完善提供合理建议。因此,不厘清国际刑法的价值,就会有更多的问题纷至沓来。实际上,对价值的思考并不是让研究者于此纠缠,陷入价值泥潭,价值论的思索并非烫手山芋,也从来不是基础性研究的羁绊,研究者不仅没有回避价值问题的余地也没有绕道而行的必要。只有拨开价值这层浓雾,国际刑法才有可能疾趋前行。首先,价值的探讨应该融贯于整个国际刑法研究中,在整个国际刑法的发展历史中去寻求价值,宏观地把握国际刑法学的价值;在文本的字里行间中去分析,在个案中去探寻隐含在裁判中那些正义思想与目的考量,不放过微观的价值目标设定。其次,价值的探讨必须作为思考问题的前提,在进行文本解释、裁判分析、理论建构、实践指引之前必须要立定价值基点。最后,国际刑法的研究还应在价值比较中寻找自身独特的价值设定。国际刑法与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是何关系,如何区分,其价值追求有何不同,这些都是国际刑法的研究者需要予以关注的问题。总之,多一些价值关怀并坚定价值信念,国际刑法的研究才不会顾此失彼、误入歧途。2.主动瞄向实践如马克思所言:“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实践是法律发展的源动力,即“想要有一个新制度新规则成功,非先从造成一个新的事实着手不可”[13]。这点在国际刑法学发展上表现得更为透彻。由于国际刑法发展的独特性,我国的国际刑法研究相比其他学科而言,更加重视对实践的研究,但与国外相比我国学者对实践的研究还是过于狭隘。一方面,我国国际刑法的研究仍处于自说自话阶段,对国际刑法学最新动态关注不够。又由于资料收集途径狭窄,历时性材料匮乏,导致研究滞后。另一方面,学者整体的实践意识淡薄,大多数学者仅仅局限于对实践的简单描述(这种描述往往是片断化的),疏于对实践意义的深入挖掘,空洞说教的多,基于自身的分析对实践的发展给出独到见解的少。我国国际刑法研究的实践疏离对于学术的长期发展而言可谓是致命的。作为一门实践学科的国际刑法,只有真正把握住实践才能在更广阔的天地翱翔。当前,国际刑法研究的首要任务就是关注实践前沿并持续跟进。对实践前沿的动态把握不是赶时髦、追时尚,跟风附议,而是需要研究者思维发散,眼光犀利。事实上,实践中有很多问题等着我们去发现,比如全球范围的信息盗取是否属于国际犯罪,国际刑事法院从法律上是否能够介入巴以冲突等问题都有待学者们进一步论证。不仅如此,学者还需要对一些实践问题进行长期跟踪,像国际刑事法院的案件从提交刑事受理案件到案件审结历时数年,这样要求研究者不能图一时新鲜,而后就不了了之。此外,国际刑法的研究应当尽量避免实践截取的片段化,不能就事论事,需要在一个整体的大环境下去考量。最关键的一点,国际刑法的研究需要跨越理论与实践的鸿沟。就像有学者曾批评的那样:“社会科学研究的‘供应者’提供的产品与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潜在‘使用者’的需求之间,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一条鸿沟。”[14]因此,国际刑法的研究不能成为置复杂纷乱的日常问题于不顾的孤芳自赏,不仅要从事实中抽出问题,还要回到实践,到实践中去锤炼思想,在社会场域中去考量理论设计是否可行。这就要求研究者能够带着本国立场去思考问题,为决策者提供理论支持,同时要“保持理论的批判状态,以指导实践的提升和发展”[15]。总之,实践不仅是整个国际刑法学思考的起点也是其思考的终点,我国国际刑法研究只有向着实践迈进,才能真正摆脱枷锁,大步前行。3.提升方法自觉法学研究方法的局限与不足被称之为“法律幼稚病”,致使整个法学研究处于疲软状态,国际刑法研究也未能摆脱在此窠臼中挣扎的宿命。如上文所述,国际刑法的研究以实证法进路为主,零星有自然法进路的和社会实证研究的,多进行规范解释、裁判分析、理论阐释,这种规范维度的研究也往往是表层的、零散的与粗线条的,与国际刑法本身的实践性格格不入。“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国际刑法研究要想不落俗套并非不能,完全可以利用其交叉学科的性质大做文章,做到多维选择、多管齐下、多向对比、多条道路。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多维选择,即方法多元、视角多重。法律的研究从来都不只是规范分析一种套路,法经济学分析、社会实证分析、后现代解构分析、系谱学方法都大有用武之地。从另一方面来看,多维选择还意味着可以进行立法性思考与司法性思考、问题性思考与体系性思考、类型性思考与个别性思考[16]。对于一个多学科融合的国际刑法学而言,体系性思考尤为重要。许多学者批评国际刑法学体系联系不紧密,那我们完全可以对国际刑法学各部分,以功能为引导进行两两分析,再逐渐统合。第二,多管齐下,即多方法同时使用。方法只是实现目的的工具而已,多方法也意味着多视角全方位的观察。如批判现实主义,即以现实为基础、以批判的视角为杠杆,撬动现实的变革与完善[17]。批判现实主义并非新方法,而是将三种主流的法学研究方法相互结合来进行研究。这种方法虽不算新奇,却颇为实用。第三,多向对比,即历史的对比、理论体系的对比、渊源学科的对比等。历史的对比,使“古为今用”更加准确;理论体系的对比,廓清国际刑法的概念与理论;渊源学科的对比,显示国际刑法的独特品质。可以说比较的方法是国际刑法基本属性对研究所提出的要求。第四,多条道路,这里借用了陈瑞华教授提出的“第三条道路的法学研究”,即从经验到理论的法学研究[18]。国际刑法学的研究不能只进行笼统的、浅表的研究,学者需要形成将具体问题抽象化、框架化的理论自觉。4.形成学术聚力范式与“科学共同体”相伴而生,我国国际刑法研究的学术共同体伴随国际刑法的发展而初具规模。但相较于一些成熟范式的学术共同体而言,我国国际刑法的学术共同体可谓是处境尴尬。不仅内部矛盾重重,且在外在的学术压力下呈现萎缩之势。从内部来看,组成国际刑法研究队伍的国际法学者、刑法学者及少部分刑事诉讼法学者对一些基础性问题尚未达成共识。来自不同学科的学者深陷前学科的知识话语结构中难以自拔,常常将国际刑法的知识削足适履地塞进渊源学科的范畴中去研究,鲜有融合的、系统的研究。从外部来看,外界对国际刑法放之任之、不冷不热,致使一些学者迫于压力放弃研究。长此以往,只能造成国际刑法研究的集体溃败。国际刑法的发展历程就是一个“求同”的过程,虽然每一个“异”都是国际刑法研究的推进器,但其目的都是为了“求同”。在这个共同目的的指引下,每个研究者都应当做好自己,丰富相关学科的知识,摆脱思维惰性与路径依赖。加强学术对话与交流,避免各循其道,自说自话,真正平衡学科派系的力量达至融合。只有国际刑法内部形成合力,才能以一个鲜明的形象争取外界的认可。同时,当前国际刑法学者应当注意国际刑法研究后续人才的储备,通过研究生体制为国际刑法学科培养优秀的后备力量。总之,只有研究队伍发展壮大了,国际刑法的研究才能欣欣向荣。
作者:李海滢 刘洁 单位:吉林大学 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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