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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范本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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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第一篇】

模板通用型离婚诉讼书

特征:当事人要离婚,可不知道诉状该怎么写,所以就在网络上或法院找到诉状的范本,比照着抄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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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点:这样的诉状写了和没写一样。

因为模板是所有离婚案件通用的,所以法官不用看就知道写了什么。写这样的诉状是懒人的做法,要知道每一个离婚案件都是不同的,如果你在离婚诉讼时采用了模板通用型诉状,就等于自动放弃了自身案件的差异。有时这样的放弃会给自己造成巨大的损失,因为法官对模板通用型诉状早已麻木了。

当事人在书写完离婚诉状后,如何判定该篇诉状的好与坏呢?在实践中,当事人书写的离婚诉状还有两种类型:一呆板理智型;二感情宣泄型;

一、呆板理智型离婚诉讼状

特征:律师写的诉状一般都比较呆板,因为法律本身就是冷冰冰的条文。这样的诉状一般都不会有多余的话,每一句话都紧紧围绕法律和诉讼目的。即便是对过错事实的描写,一般也都一笔代过,不会浓墨重彩大肆宣扬。这样的诉状语言平实,给一般人看了也不会留意其中的任何一句话,其实诉状可能暗含杀机。

好处:言多比失,诉状是为立案使用的。

因此,只要能立案,把重中之重的诉讼请求及重点事实交代一下即可,完全没有必要多说一句话。话说多了,就可能留下把柄,就有可能让对方看穿你诉讼的策略和意图,这对诉讼是非常不利的。如果当事人在诉状中把自己的观点表述的太清楚,那就等于告诉对方你进攻的方向,同时也给了对方准备时间,这就像一场战争,我明敌暗,对方知道我方观点,而我方不知道对方的,这就难免在诉讼时陷入被动。因此,有经验的律师从来不会告诉对方我方的真实意图。诉状呆板没有关系,只要在开庭审理时演活就可以了。

二、感情宣泄型离婚诉状

特征:感情宣泄型离婚诉状比较常见,没有法律基础的当事人离婚一般都会书写这样的诉状。其原因在于,夫妻之所以闹到离婚这一步,矛盾的积累可谓罄竹难书。鉴于离婚时法院需要查明感情破裂才会判离,加上证明对方有过错对财产分割有益,所以原告会在状上大书特书对方的不是,我见过最长的诉状洋洋洒洒上万字。

缺点:法官最不爱看这样的诉状。

其一,法官没有那么多的时间去倾听他人的感情宣泄。这就像讲故事,几年、几十年的夫妻纠纷话匣子一打开就收不住,即便是在开庭审理法官也不会按照当事人这样的思路去审理案件,否则庭审就没有尽头。

起诉状范本范文【第二篇】

[关键词]:庭前审查程序 比较分析 一般原则 改革设想

一、引言

民事庭前审查程序是开庭审理的基础,也是人民法院确认法律事实、迅速作出裁判的关键。受制于我国法律传统、渊源等影响,我国庭前审查程序尚存在诸多的欠缺,其功能作用还未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就象看戏,人们只注意台上演员的举手投足、剧情演技,而不注意台前的排练和预演一样,庭前程序在诉讼程序研究中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程序。”①鉴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要进一步完善举证制度,除继续坚持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外,建立举证时限制度,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庭前实行交换证据制度,完善人民法院收集证据制度,进一步规范当事人举证、质证活动”,这实质上是建立和完善庭前准备程序的原则规定和要求。本文从我国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的现状与缺陷入手,以比较分析并借鉴外国庭前程序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为路径,提出我国庭前审查程序的改革设想,真正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二、我国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现状与缺陷

(一)人民法院的庭前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1、形式审查。审查当事人的起诉是否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当事人起诉,除简易程序外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状及副本,也就是说,当事人的起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起诉状应当根据规定写明当事人概况,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还应当注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起诉状内容有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补正。形式审查是立案审查的第一个环节,是启动立案程序的起点。审查中着重放在形式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法律所要求的诸要素的特征和要求上。而对于涉及主体、诉权、证据等是否适格不是形式审查的目的。

2、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诉权主张以及诉讼时效、证据、是否属人民法院主管及管辖权是否适格等实质要件的审查。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起诉状之后,必须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首先审查是否有适格的原告,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的起诉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其次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再次审查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应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最后审查当事人的起诉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否符合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的有关规定。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同时将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须知等送达给原告。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裁定书及时送达给起诉人。法院对于没有参加诉讼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有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追加的当事人可以是共同原告,也可以是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3、前置程序审查。民事诉讼中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提起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了仲裁程序前置或行政复议程序前置的,立案时应审查是否已经经过了必经程序。

4、排除性审查。审查当事人的起诉是否属于法律所规定的不得起诉的几种情况。例如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婚姻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等,都不予受理。

5、进行证据收集职能。

(1)进行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并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给予办理保全。在保全时,法院认为需要也可以通知当事人或其人到场,并将证据固定下来,做到有利于庭审质证,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办理司法鉴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的,或法院审理认为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可依职权收集鉴定需要的相关材料,提供必要的鉴定素材,在委托鉴定之后,根据需要法院可以派人负责协调,主动了解鉴定的有关情况,及时处理可能影响鉴定的一些问题。

(3)法院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或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如涉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追加当事人,诉讼中止、诉讼终结、回避等情形,法院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符合证据规则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调查取证,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调查取证。

(二)审前准备程序与法庭审理程序职能不分,混为一谈。法官的职能长期处于多元化状态,既要做审前准备工作,又要做庭审裁判工作,以致于法官不能从繁琐的审前准备工作中脱离出来,集中精力进行审判,这是非常不利于法官职业化建设。有的法院仍然不能坚持立审分离原则,在立案庭内设立速裁组或简审合议庭,赋予了民事速调速裁权力,这仍然是立审不分、自立自审的一种变相,不符合法院机构改革的要求,应当加以纠正。

(三)我国庭前准备模式是为法官设计的,当事人处于被动地位。从《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现有的庭前准备程序规定上看,其主要内容为:法官向当事人送达应诉材料、答辩状副本,法官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法官追加当事人等。不难看出这些程序规定是为法官而设定的,更多的是赋予法官职责和义务,法官是处于主动地位,当事人是处于被动地位,这种模式是不利于当事人发挥主观能动作用。

(四)现有庭前准备模式极易促使法院审判职能替代当事人诉辩职能现象发生,容易形成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对抗局势,不利于民商审判工作的有效开展。我们不难知道,现有的庭前审查工作均由法官包揽,如果没有法官的召唤,双方当事人就无法参与庭前审查活动。因此,法官开展庭前准备工作在当事人眼里显得尤为重要,法官积极主动状况与否,直接影响到审判的社会效果。有的法官为了查明案情,证明客观上真实,积极主动核实起诉一方的举证材料,甚至亲自收集、补充证据,这种越俎代庖的行为违背了人民法院收集证据规则,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法院收集证据的职能混为一谈。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在法律上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职能和收集证据的范围。

(五)从“一步到庭”审理模式到现有庭前准备模式的转变,可以看出我国是非常重视庭前准备工作的。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为了能够使民商审判工作与国际顺利接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应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是民商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大突破,它否定了“一步到庭”庭前模式的合理性,有着极其重大的进步意义。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出台之前,《民事诉讼法》对庭前程序仅作七条的规定,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却细化到八十三条规定,说明了庭前准备工作改革是时展的需要,是民商审判方式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

三、外国审前准备程序比较分析

(一)美国审前准备程序

审前准备程序与开庭审理程序明显分开,是美国诉讼法的一个显著特征。美国的审前准备程序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诉答程序,指当事人之间为明确双方所争执的争点而交换诉状和答辩状的程序。诉答程序的主要方式是当事人提出诉状和答辩,主要任务是明确争议点,能否形成争议点决定着要不要进入法庭审理阶段。(2)发现程序,又称证据开示制度,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庭外直接向对方当事人索取或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和证据的一项程序制度。诉答程序仅仅通过诉状和答辩状来确定争议点,具有较强的局限性,而以发现程序的主要特点和功能是通过证据开示来进一步确认争议点,防止诉讼突袭。(3)审前会议。发现程序,原先基本上都是以当事人为主进行,法官一般不予介入,但发现程序的滥用,致使诉讼程序拖滞、审前费用过高。因此,美国联邦民诉规则提出了管理的概念,即设立审前会议,通过举行审前会议、安排日程来强化法官对发现程序的管理,旨在指导当事人进行发现程序,制止当事人无意义的诉讼活动。

美国以发现程序为主的审前准备程序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以突袭之方法取得胜诉判决,使双方始终处于平等对抗的地位,且在审前准备程序就明晰争点,大大地简化了法庭审理。经过审前程序,一大部分案件于审前发现程序或审前会议中得以和解,另有一部分因达不到法庭审理条件或在审前会议中得以和解,还有一部分因达不到法庭审理的条件或因当事人自身的行为而获不经审理的判决即告诉讼终结。现在美国将近95%的民事诉讼案件经过审前准备程序而以和解告终,进入法庭审理的不超过5%,这不能不说是其审前准备程序之一大功效。

(二)法国审前准备程序

法国民事诉讼中的审前准备程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当事人传递证据及期限的强制性规定。如当事人之间除交换诉状和答辩状等准备书状外,规定凡是当事人之间在正式审理之前未传递的书证不得在法庭上作为证据提出,证人在法庭外的证言在开庭之前未能向对方当事人传递的也不能作为证据提出。二是设立了准备程序法官,专门负责审前准备程序的管理。此规定设立的目的与美国审前会议具有相似性。准备程序法官的管理职责包括监督准备程序公正地进行,特别是准时交换诉讼请求、监督事实调查、证据鉴定、监督鉴定人按事实进行鉴定等。法国的审前准备程序与法庭审理从程序上是分开的两个阶段,准备程序法官根据审前准备情况,宣布审前准备程序终了,将案件移送法庭或经法院院长授权,指定开庭辩论日期。一般法庭上不能提供新的证据和事实,若需要重新调查,则重新进行审前准备。

法国的审前准备程序是非常有特色的,先通过协商诉讼,将案件予以分类,决定是进入审前准备程序,还是进入开庭审理,同时加强准备程序法官的职权,大大加快了审前程序进度,为进一步简化开庭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德国审前准备程序

德国是“一步到庭”的创始国,过去长期实行的是“一步到庭”的诉讼方式,也存在诸多弊端,如证据自由提出,争议点边审理边确定等,为此德国也作了重大修改,设立了审前准备程序。在审前准备阶段,法官可以采用提前开始准备性的口头辩论或交换书证两种方式中择一来进行审前准备,以保证一次开庭集中审理终结案件;在证据收集问题上,实行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并加强了证据的失权效力,即如果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事先并未告知对方当事人的证据,法官可不采纳。德国民事诉讼的这种加强证据失权力,是从根本上保证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起到加快诉讼,一次集中审结的效果。

综述,从各国立法与司法的情况来看,审前准备程序已成为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上的一个不约而同的选择。审前准备程序的三个特点,一是审前准备程序保证当事人享有充分、平等的辩论权;二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相互交换证据、明确争点,使当事人在有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入法庭;三是服务于法庭审理,减少了那些不必要进入法庭审理的案件,简化法庭审理。该三个特点对我国的庭前准备程序改革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四、我国民事庭前审查程序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立审分离原则。审前程序的改革,应将立案工作与审前程序工作有机进行结合起来,以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但切不可将立案职能与审判职能混同起来,违背立审分离原则。比如,有的法院在立案庭内设立了速裁组或简审合议庭,赋予了一定的裁判权力,这实质上是违反立审分离原则的,它对裁判的公正性构成了严重冲击。

(二)服务于庭审原则。审前准备工作的目的,就是要让法官与当事人更加明确案件争议焦点,使法官能够更加熟悉案件情况,当事人能够认清自己的举证方向、举证责任,以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提高庭审工作效率,起到促进当事人之间纠纷和的矛盾化解的作用。

(三)把握程序公正原则。“程序公正是正确的选择和适用法律,从而也是体现法律正义的根本保障。”②庭前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部分,它的公正与实体裁判的公正具有同等重要意义,背离了任何一个方面,均是司法不公的表现。因此,在开展审前准备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诉讼规则,在操作上不得省略或忽略,以免影响到实体上裁判公正,而引起不必要的重复再审,造成了审判资源浪费。

(四)讲求审判效率原则。审前程序准备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让法官和当事人做好庭审准备工作,更好地发挥庭审效果,提高审判效率,以防止案件突袭裁判和拖延诉讼现象发生,保障诉讼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实现。因此,审前程序改革是否趋于完善,很大程度要看审判效率是否得到提高,审判效率明显提高了,才能说明审前程序改革是成功的。因此,审前程序改革要不断寻求工作切合点,以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五)坚持审前准备活动与审判活动并重原则。新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构建,要充分认识“一步到庭”审理模式存在严重缺陷,它冲淡了审前程序的功能,使审前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道隔离带,根本不利于庭审功能的全面发挥,可能妨碍到案件事实客观认定,容易造成多次开庭而导致诉讼拖延现象发生。只有予以重视和做好庭前程序性工作,让法官和当事人掌握案件争议焦点,熟悉相关法规

及专业知识,使当事人明确各自的举证责任,才能促进庭审更好开展,收到较好的庭审效果。

五、我国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改革设想

㈠建立被告强制答辩制度。现行民事诉讼法仅要求原告提交起诉状及主要证据,并经法院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使被告能充分洞悉原告的诉请及诉讼策略,而不强制被告提交答辩状,这样原告就无法获悉被告对其诉讼请求的诉讼态度、诉讼主张、诉讼策略,从而使得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尤其是在庭审阶段不是处于主动的地位,而是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这种仅从保护被告的角度来配置民事诉讼权利的作法违背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在要求,同时在实践中实际上放任了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突袭,使司法公正的实现打上了折扣。

被告强制答辩制度将提交答辩状设定为被告的一项诉讼义务,具体包含以下内容:(1)答辩期限,应严格限制在起诉、受理阶段,以保证原告在庭前了解被告的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信息材料;(2)答辩内容,应包含被告对原告诉请的基本态度,表现为对原告诉讼的承认或否认;诉讼理由即被告支持其诉讼态度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诉讼策略,被告在诉讼中有可能采取的攻防技巧。同时被告的答辩状还应当包括被告应当提交的证据材料;(3)拒绝答说的制裁性法律后果,被告拒交答辩状即意味着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的承认,从而使被告在庭审中丧失攻防诉讼手段权利;(4)答辩不明确时的处理,由审前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告不明确的答辩给予必要的释明,以实现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㈡设立助理法官制度。助理法官制度的设立是审判方式改革的趋势,给法官配备助理若干,将审前准备工作和其它辅助性工作交由法官助理操作。例如,主持证据展示、交换,主持庭前调解,指导当事人举证,送达诉讼材料等,可以交由法官助理完成,这样可以减轻法官工作压力,使法官能侧重于法庭审理,精心进行审判,这是有利于推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同时应当规定法官助理不得参与案件开庭审理,以免影响司法公正。该项制度的设立,可以避免主审法官在庭前与当事人进行正面接触,使之形成有效的隔离带,促进法官的廉政建设。

㈢确立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为了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针对民商事案件特点进行必要的繁简分流,进一步扩大简易案件审理范围,对于案件争议不大,事实清楚的,可采用简易办法予以解决,以全面提高办案效率。明确规定下落不明公告送达的案件,群体性、集团诉讼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的案件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实行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过程中,还应当根据每个法官自身特点及其存案情况,有针对性地灵活分配和调整案件,以利于充分发挥审判整体效率。

㈣进一步规范举证引导制度。我国当事人普遍存在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相对薄弱环节,难以做到每一个案件当事人都能够聘请律师参与到诉讼中来。基于我国这样国情,法院引导当事人举证成了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必要的环节,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规范举证引导制度,认真把握好诉讼程序每一个环节的运行机制,适时为当事人引导举证。例如,在审查立案时,可针对当事人起诉的主张和事实进行引导举证;在当事人提交答辩状时,可针对答辩方反驳意见进行引导举证;在证据展示交换或通知开庭阶段时,可围绕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进行引导举证。确实让当事人明确自己的举证责任和义务,而努力去做好庭审准备工作,以带动庭审顺利进行。

㈤进一步完善证据收集、保全制度。要进一步淡化人民法院收集证据职能,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更加严密限制法院取证范围,强调法官不得随意收集证据,应严格按照设定的范围进行操作,不得超越。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笔者认为,可以采取有偿保全办法予以受理,以防止当事人滥用该项权利,对于滥用权利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令其承担相应责任,并视情形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㈥进一步完善证据展示、交换制度。对于证据多、疑难复杂的案件,在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展示与交换,证据展示与交换应由法官助理进行主持,或者由法官助理引导双方事人或人相互间进行展示或交换,证据展示与交换一般在开庭审理前进行,对于展示和交换的次数,笔者认为可以不加以限制,如果发现故意制造次数或拖延诉讼的,视情形可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

㈦进一步规范庭前调解制度。明确庭前调解工作由法官助理主持,主审法官不得提前介入。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也可以通过双方人之间交换意见进行和解,助理法官在庭前调解中的角色是处于促成和引导的作用。一旦双方达成协议的,仍应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进行确认;不能达成协议,进入开庭审理程序的,庭前调解制度操作也避免了法官与当事人正面接触,起到预防司法腐败作用。此外,庭前调解制度应规范主持庭前调解的人员、时间、次数、场所及把握的原则、遵循的程序等,使庭前调解工作能够按照自愿、合法、有序进行。同时,必须注意将庭前调解与审前准备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发挥二者之间互相能动作用。

㈧确立疑难案件准备庭会议制度。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应充分发挥合议庭庭前合议的优势,认真审查诉讼主体,初步审查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情况,审查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及提交相关的证据情况。通过召开准备庭会议形式,使法官更加明确案件性质、争议焦点,有利于把握好庭审各个环节,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办案效率。

六、结语

我国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改革对于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审判实践中,应当更加科学合理地把握好这一程序性工作,以利于全面发挥民商事审判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江平主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2、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3、龙宗智:《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研究》,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4、柴发邦主编:《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诉讼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5、陈桂明、张锋《审前准备程序比较研究》。

6、房保国:《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研究》,载金友成主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7、张昕、黄质:《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审前准备程序的思考》,载曹建明主编比较法研究丛书《中国审判方式改革理论问题研究》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8、庆林:《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证据准备程序》,载同上。

起诉状范本范文【第三篇】

关键词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立法建议

一、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之历史沿革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简易程序的是我国清政府于1910年12月制定的《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相关内容集中规定于第3编“通常诉讼程序”中的第3章“初级审判厅之诉讼程序”,大致与当时德国民事简易程序相仿。此外,在第4编“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中,还包括督促程序和证书诉讼的内容,这也是借鉴德国有关规定的结果。

中华民国初年,广州军政府以《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为蓝本,于1921年3月2日公布了《修正民事诉讼律》,简易程序部分基本沿用了大清草案的规定。

1921年11月14日,北洋政府颁布《民事诉讼条例》,规定凡诉讼案件的价额在10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得由地方审判厅简易庭按简易程序审理i。

到国民党统治时期,《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于1930年公布,于1935年2月1日重新修订公布,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其第2编第2章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个革命根据地和边区从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自己的法院组织条例或办法以及自己的审判制度,其中不乏对简易程序及其适用范围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54年9月2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其对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为: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ii。

1982年我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对简易程序作了专章规定。1991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又增加了简易程序审限的内容。在此基础上,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之现状

1982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只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991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199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意见》)第168条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作了具体的解释iii。

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三、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存在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关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立法现状以及司法实践还存在很大的问题:

1.立法对民事简易程序适用案件范围的规定过于抽象和原则,在客观上造成了实际操作的不便与混乱。

2.立法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实践中面对日益增加的积案负担,各地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数量往往远远超出立法所允许的范围。

3.民事简易程序与独任制程序混为一体。我国强行将简易程序与独任制联系起来,以审判组织形式划分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造成独任法官的权力不受其他法官的制约和监督,又没有来自当事人权利和诉讼程序规范的控制,难以保证审判的公平性和正当性。

四、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完善

基于对民事简易程序及其适用范围概念的考察与探讨,笔者认为应当对民事简易程序做广义的理解。

(一)完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适用主体范围之立法建议

1、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

鉴于我国设立专门的简易法院耗费之人力、物力过大等原因,笔者认为,可在我国基层人民法院内部附设简易审判庭,将不同的案件交由不同审判机构进行审理,这符合便利当事人诉讼和便利法院办案的“两便”原则,也体现了简易程序立法所要求的特定性原则和可操作性原则。

2、扩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

笔者认为,将简易程序适用主体范围扩大至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赋予当事人适当的程序选择权(如可以选择法官独任审理),这符合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相协调的程序基本价值要求,也体现了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充分尊重。

(二)完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适用审级范围之立法建议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只有在审理第一审案件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然而,上诉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设置的原理和功能是不同的,各国设立上诉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纠正错误的裁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适用,以谋求安定的法律生活iv。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原则上实行开庭审理,作为例外,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可以不开庭审理。笔者认为,上诉审程序也应根据上诉案件类型的不同设置繁简不同的程序类别,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基础上,明确上诉审程序中可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和案件类型。

起诉状【第四篇】

1.首部:(1)注明文书名称;(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

(1)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民事纠纷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权利;(2)事实和理由;(3)证据:写明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能够证明案情的证据的名称、件数或证据线索。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2)附项;(3)原告签名;(4)起诉日期。

二、格式:

格式一

起诉状

(公民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用)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

年月日

格式二

起诉状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用)

原告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

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帐号

被告名称

所在地址电话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

年月日

注:1.本诉状供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用,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

2.被告是法人、组织或行政机关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民事诉讼的被告是公民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或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3.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

4.起诉人署名栏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三、举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范例一

民事起诉状

原告:A,女,××岁,×族,××省××市人,××市××公司职员,现住××市××区××街××号。

委托人: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岁,×族,××省××市人,××市××厂职工,现住××市××区××街××号。

诉讼请求

1.被告返还应由原告合法继承的全部遗产;

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应祥述事实与理由,此略。)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原被告之父C主要遗产清单。

原告对父亲尽了赡养义务,有姑姑D可以作证。她现住××市××区××街××号。

被告擅自将父亲遗留房屋租与蒋××居住,有蒋××现居住在××区××路××号的事实为证。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份;

2.证人D证言一份;

3.原告之父C遗产清单一份。

起诉人:A

××年××月××日

范例二

民事起诉状

原告名称:××公司

所在地址:××省××市××街××号

法定代表人:A职务:总裁

电话:××××××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科技咨询与文化交流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分行××支行帐号:××××

委托人:B,××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名称:××省××厂

所在地址:××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C职务:厂长

电话:××××××

被告名称:××省××公司

所在地址:××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D职务:经理

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厂、××公司偿付××金人民币××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应祥述事实与理由,此略。)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原告与被告于××年××月2××日签订的××合同

2.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签订的××委托书及原告与×国××公司、台湾××公司××年××月签订的××合同。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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