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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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委托书格式【第一篇】
委托人:XX,男,汉族,194X 年 XX 月 30 日出生,住 贵州省绥阳县 XXX 镇溪源村牛心十一 1 组。身份证号码: 52212319461XXXXXX,电话号码:XXXXXXXX
被委托人:XXXX,男。汉族,19XX 年 XX 月 XX 日 出生,住贵州省绥阳县 XX 镇溪源村牛心十一 1 组。身份证 号码:522123197XXX。
委托人丁 XX 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县 支公司上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委托人自愿
委托丁正江为二审代理人,特别授权委托本案的有关法律事 务,特别授权如下: 1、 2、 3、 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出庭诉讼、参与调解、进行和解; 代为领取法律文书;
委托人: 201X 年 8 月 12 日
被委托人:
2023上诉状【第二篇】
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 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 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 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 ×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上诉理由: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状格式【第三篇】
上诉人:杨,男,汉族,19xx年7月生,住郑州市xx区xx街号号楼号。
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花路支行,住所地:xx市郑花路10号。
代表人:杨
原审被告:周,女,汉族,19xx年12月xx日生,住郑州市xx区xx里号附7号。
原审被告:河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马
原审被告:河南xx集团汽车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张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x区人民法院()x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裁定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裁定。
2、依法裁定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没有管辖权,应依法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或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
3、诉讼费裁定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汽车借款合同以及被上诉人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均经过郑州市公证处依法公正,借据公证书和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的公证书均对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被上诉人可以本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审理。该公证书并没有公证如发生纠纷应在被上诉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我们知道,合同约定的内容如与公正的内容不一致的,应该以公正书的内容为准,公证书上对发生纠纷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理。就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而本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在原告所在地起诉,显然违背了公证书对管辖的公正,因此,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金水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是错误的。故上诉人特依法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或者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8月16日
2023上诉状【第四篇】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新某,女,汉族,x年12月13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镇坪村X组X号。电话: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祥X,男,汉族,x年7月11日出生,籍贯、住址同上。电话:
法定代理人:陆新某,女,系上诉人的母亲。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才,男,汉族,籍贯、住址同上,联系电话: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先,女,汉族,籍贯、住址。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汉族,x年3月29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镇坪村二组。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xx县娄山关镇河滨北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xx县娄山关镇夜郎路83号。
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县人民法院()桐法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县人民法院()桐法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各被上诉人分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未对上诉人的“伤残等级”进行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是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责任纠纷,该案经过xx县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已明确被上诉人陈承担“主要责任”,上诉人承担“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书》作出后,xx县公某局交通警察部门已经委托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诉人所受之伤进行鉴定,其结论为“上诉人面部所受之伤,单个裂口长度达10厘米瘢痕,符合伤残十级鉴定标准,属于十级伤残”。而且,在一审过程中,各方均对该该“鉴定结论”没有异议,故原审法院未予认定事实错误。
而且,需要指出的是,上诉人的脸部已经形成瘢痕,伤残已经稳定,根本不存在“伤情治疗不稳定”等情况,故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伤情未治疗稳定,伤残等级也未确定”从而判决“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原审法院没有对上诉人的“被抚养人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进行认定事实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之规定,由于本案经过鉴定上诉人之伤为“伤残十级”,故原审法院应当对上诉人的“被抚养人和扶养人生活费进行认定”,原审法院未予认定事实错误。
3、原审法院未对“上诉人的各项损失”予以审查和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不清。根据一审原告(即二审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一共提出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用、被赡养人生活费用、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元,但人民法院却只对其中部分进行了认定。上诉人认为:该部分不论是否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一审法院都应当予以逐项查明,并对相关损失作出全面认定。可是,原审法院却未对上诉人的“各项损失”予以逐一查明和认定,以致认定案件事实错误不清。
4、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居住地”认定错误。上诉人的户籍地虽然登记在“农村”,但上诉人一直未从事农业生产,而且也未居住在农村。根据xx县xx镇派出所及xx县xx镇乐境村委会联合出具的《证明》证实,上诉人从20xx年初外出到西某务工,于当年12月3日返回办理有关证明,以致发生本案交通事故。因此,本案应当认定上诉人未从事农业生产,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居住地为农村”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原审判决不予支持“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从诉讼“经济”和“便利”角度,最大可能的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但是,原审法院却给上诉人制造了更多的诉累。上诉人的脸部已经形成瘢痕,伤残已经稳定,根本不存在“治疗不稳定”等情况,可原审法院却错误的判决 “不予支持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在本案中,鉴于上诉人经过鉴定,已被评定为伤残十级,故原审法院应当判决支持“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有关费用。
2、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的居住地认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户籍虽然登记为农村,但未实际居住在农村,未从事农业生产,且事发前已在小城镇居住满一年的,或者以“打工经济”为主要来源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可原审法院却认为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以致适用法律错误。更为可笑的是,原审法院却“别有用心”,在未支持“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诉讼请求的情况下,还对“相关标准计算问题”进行了认定。在要求上诉人“另案主张权利”的同时,还以判决的形式,对标准计算问题予以限制。
3、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误工费计算”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之规定,误工费可以计算到鉴定前一天,可原审法院却只认定了18天,以致误工期限认定错误,上诉人的误工期应为114天。
4、原审法院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的认定明显偏低。上诉人虽然对原审法院判决和认定的“被上诉人承担医疗费元,后续治疗费用8000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360元,鉴定费1300元”没有异议。但是,上诉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交通费1200元,其中包含陈垫付的700元”有异议,认为该费用明显偏低。而且,单就上诉人自己就开支了20xx多元,可原审法院却只认定1200元,其中还包含陈垫付的700元。
此外,对于精神抚慰金20xx元,上诉人也认为明显偏少。根据上诉人的伤残情况,以及伤情位置等情况,上诉人脸部裂口瘢痕长达10厘米,这对于一个女生来说,该20xx元完全偏低,上诉人认为人民法院支持10000元也不过分。
5、原审法院对责任比例的分担及计算错误。根据《道路交通某全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应当先由交某险进行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商业险来赔付。就本案而言,上诉人已经支付了医疗费元,而且还需要后续治疗费8000元,该部分就应当由交某险的“医疗限额10000元”进行赔偿,对于其他的赔偿项目,如:残疾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就应当有伤残限额进行赔偿。对于超出的部分,则应当按照比例由商业险来承担。
可是,就本案而言,原审法院却错误适用法律,判决“保险公司直接支付被上诉人陈借支款4000元,xx公司垫付医疗费元,垫付交通费700元,合计元”,以致“被上诉人垫付多少,就获赔多少”,而上诉人垫付的费用,却被错误计算70%的比例。以致,本应当由商业险赔偿的部分,全部均某加于上诉人身上。
综上,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之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谢。
此致: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陆新某、丁某霖
陆某才、周某先
x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