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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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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上诉状【第一篇】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X年X月1X日出生,住址:x省xx县xx镇xx村玉池巷号,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郭,()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x市xx区路号院建外SOHOx幢层。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上诉人不服X年5月XX日xx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朝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x2年度年终奖金1x万元;

2、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x1年x月至x3年4月期间的加班费共计544xx元;

3、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对年终奖的数额事实认定不清,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改判

1、被上诉人依法依约应向上诉人支付年终奖

年终奖虽是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给予员工的年终奖励,属于企业自主管理的范畴。但被上诉人已书面确认上诉人的工资发放标准。说明双方认可年终奖为上诉人的可期待利益,是上诉人工资的组成部分,已不再由被上诉人单方任意决定,故被上诉人应依法依约向上诉人支付年终奖。

2、上诉人主张年终奖数额1x万元有明确的事实依据

原审过程中,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中显示,x2年5月4日,被上诉人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上诉人发放了x1年年终奖金x元,而x1年度,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公司工作时间仅三个月有余,故上诉人根据以往发放惯例,主张x2年全年度的年终奖1x元,并无任何不当,且有充分事实依据。

3、员工手册未向上诉人公示或告知,依法对上诉人无任何约束力

第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列员工手册为合同附件,但不能排除被上诉人的公示义务。实际上,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被上诉人并未制定出该员工手册,上诉人也未阅读过该手册;第二,员工手册并无上诉人签字确认,被上诉人亦未举证证明其已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将该员工手册向上诉人公示或告知;第三,员工手册中的有关规定与实际施行的制度并不一致,例如考勤方式,其真实性、合法性难以确定,不排除被上诉人为达诉讼目的伪造相关证据的可能,为此,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曾多次提请法庭予以注意。故该员工手册对上诉人无任何约束力,原审法院按照员工手册中规定的标准确定上诉人年终奖的数额显属不当。

因此,原审法院未认定上诉人就年终奖的数额有明确的事实依据,显属事实认定不清。却又在员工手册不具备真实性与合法性,且对上诉人不具备适用效力的前提下,依据其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以上诉人一个月工资x元作为年终奖的支付数额,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二、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加班的时间认定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原审中,上诉人就其x1年x月至x3年4月在被上诉人公司工作期间每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主张,向法院提交了职员日考勤记录表,但由于该证据的原件以及完整的考勤记录表系由被上诉人掌握,上诉人根本无法调查取得,故上诉人仅提供了x2年4月至12月的部分考勤表复印件,以证明被上诉人持有上诉人自x1年x月至x3年4月在被上诉人公司工作期间每周休息日加班事实的原始、完整的职工考勤记录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庭审中,原审法院虽依法要求被上诉人提供该证据的原始考勤记录,但被上诉人并未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提供。可见,被上诉人之所以未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该份证据的完整原件,完全是因为该份证据的内容对其不利。故原审法院应依法推定上诉人主张x1年x月至x3年4月在被上诉人公司工作期间每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成立,并依法计算加班费为÷×1×%×4×2x=544xx元。

因此,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提供该证据完整原件的前提下,仅依据上诉人提供的部分证据而认定上诉人的加班时间,显属事实认定错误。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违反法律规定,已严重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上诉人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望依法予以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2023上诉状【第二篇】

上诉人:王,男,汉族,1x年4月5日出生,住汝州市**乡*村*组,身份证号:41x4x21x4x5

上诉人:王*玲,女,汉族,1x年11月24日出生,系王之妻,住汝州市**乡*村*组,身份证号:41x4x21x1124

被上诉人:张*杰(原审原告),男,汉族,1xx2年2月22日出生,住汝州市**办事处**街南拐*号。身份证号:41x4x21xx2x222

原审被告:李*步,男,汉族,1xx4年5月2x日出生,住汝州市**小区单元*楼*户,身份证号:41x4x21xx4x52

原审被告:焦*霞,女,汉族,1xx4年x月2日出生,住汝州市**小区单元*楼*户,身份证号:41x4x21xx4x2

上诉人王、王*玲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x4年4月11日作出的(x3)汝民初字第1xx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汝州市人民法院(x3)汝民初字第1xx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张*杰的全部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王、王*玲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导致错判,因而我们不服,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原判,驳回张*杰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张*杰与李*步之间的借款协议存在,但款项是否交付是否归还存在重大争议,一审法院仅以借款协议认定借款四万元属实明显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仅以借款协议为证据,认定被告李*步向原告张*杰借款四万元属实,明显证据不足。尽管原告出示了x2年11月12日的借款协议却没有提供借条或者收条及汇款凭条等能够证明出借人张*杰向李*步交付四万元借款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及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x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x1]442号)第31条规定:“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全部证据,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出借人应对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内容以及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借款协议成立并生效,并已履行了出借4x元现金的义务,就应当就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内容以及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全部举证责任。而原告仅提供了借款协议,这只能证明借款协议成立,并不能证明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四万元已实际交付。借款合同中出借人交付约定款项是出借人的主要义务,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原告仅仅是提供了借款协议,没有提交借条或者汇款凭条等表明出借人张*杰已交付借款四万元的证据,一审法院却仅以借款协议此认定借款借款属实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外张*杰无法提交借条有可能存在借款已归还,借条被李*步收回的事实,而借款协议往往有一式两份或多份的情况,只有借款协议,不能提供借条,将有可能导致一笔借款讨要多次的情况。一审法院对我方在一审中的答辩意见不置可否,明显不能让人信服。二审法院应责令一审法院进行判后答疑,对上述问题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

2.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李*步为该笔借款提供豫DL4号车辆质押在原告张*杰处。”同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庭审中,原告方认为借款协议中第四条“4.乙方自愿以房产小车豫DL4号车辆抵押给甲方。如逾期违约,乙方或丙方所抵押的财产,甲方有权占有或处理并优先受偿。”是无效的,甚至连车和证件也没有交付,一审法院又是如何认定该车质押在原告张*杰处?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明显错误。

只有借款真实存在,担保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借款是否交付尚不能认定,那么担保人自然不能承担保证责任。故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认定上诉人承担借款本息的连带清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另外借款协议中既约定了债务人(李*步)提供的豫DL4号车辆的物的担保,又约定了保证人王、王*玲、焦*霞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法院在没有证据原告方又否认的情况下认定“被告李*步为该笔借款提供豫DL4号车辆质押在原告张*杰处。”一审法院既然已经认定主债务人李*步的豫DL4号车辆质押在原告张*杰处的事实,就应该依照上述法律判决以该质押物优先实现债权,不足部分才由我们几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法院却在判条中没有任何显示,让我们几个保证人直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从而导致错判。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xx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请求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

二x一四年七月十日

上诉状【第三篇】

上诉人: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20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

2.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上诉状【第四篇】

原告: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犯原告第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经济损失X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X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X万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的“”商标在-X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为保全证据,在被告处公证购买了侵犯了原告知识产权的玩具,其中一件是,侵犯了原告第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该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知识产权的侵犯。

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具状人:

二零一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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