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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建议(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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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建议【第一篇】

引资方:(简称甲方)

投资方:(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乙方在甲方所在地霍城县投资建设         项目,并达成如下投资意向内容。

一、投资兴建项目名称:        项目

二、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   亿元人民币

三、项目开工日期:   年  月

四、甲方义务和权利:

1、甲方协助乙方积极完成项目立项工作;

2、甲方协助乙方积极办理 项目建设用地手续,使该项目如期开工建设;

3、甲方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环境评估初审、安检、消防等初审意见;

4、甲方协助乙方完成项目营业登记、税收等工作;

5、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完成项目开工期其他必备工作;

6、在国家政策许可前题下,甲方尽一切可能为乙方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7、乙方如果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由于各种原因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乙方义务和权利:

1、乙方应尽早完成项目在霍城县的开户、注册、登记等工作。

2、乙方应积极做好项目投产前的环境评估工作。

3、乙方投资项目应保证投资额在  万元以上,项目应在   年开工建设,   年   月投入生产。

六、本协议双方盖章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再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对原协议进行补充完善。

甲方:               签字     (盖章):

乙方:                签字    (盖章):

投资建议【第二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议,本着诚实信用、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原则,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达成本合伙合作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投资合作项目

甲乙双方就共同投资购买位于土地用于建校办学事宜进行合作,合作项目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前期购买土地的相关投资合作,第二阶段为学校的建设相关投资合作,第三阶段为学校建成或部分建成后的管理运营合作。

合作期限暂定为: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年。

第二条、投资金额及股权分配

1、资金投资

(1)第一阶段投资:投资金额预计为人民币300万元(大写叁佰万元整),由乙方进行全额投资。该资金由甲方运作,用于购买土地及购买土地和教育用地的审批等事务。

(2)第二阶段投资:该阶段为学校的建设期,学校建设预计分二期进行,一期建设投资预计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由甲方投资人民币 万元(大写万元整),乙方投资人民币 万元(大写万元整),二期建设投资预计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由甲方投资人民币 万元(大写万元整),乙方投资人民币 万元(大写万元整),在建设过程中资金不足部分由甲乙双方按占股比例追加投资。乙方同意甲方引进第三方投资入股,届时由三方签订入股协议。

(3)第三阶段投资:该阶段为学校建成或部分建成后的管理运营阶段。预计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整),由甲方投资人民币 万元(大写万元整),乙方投资人民币 万元(大写万元整),不足部分由甲乙双方按股份比例追加投资,本期为学校的运营期,投资主要用于学校的设施设备、教学教材购置、师资力量聘请、广告宣传、与第三方合作招生、等。

2、就上述投资,甲乙双方设立共管银行账户用于出资缴纳和管理,出资资金的使用需经甲乙双方共同书面同意,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约定。乙方以货币进行出资;甲方以部分技术入股作价万元(大写万元整),剩余部分以货币出资。

共管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3、出资实缴期限

一期出资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即实缴入共管账户;

二期投资自一期投资项目结束(成功获批土地使用权)后即实缴入共管账户;

三期投资自学校建成验收合格之日起即实缴入共管账户。

4、占股比例

上述实际投资比不作为分享收益、承担风险的比例,甲乙双方一致确定甲方占股比例按 %计算,乙方占股比例按%计算,该占股比例为甲乙双方分享收益、承担债务、追加投资等的比例。

5、执行合伙合作事务

(1)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全权执行合作事务,但事关合作经营方针、经营计划以及金额超10万元的财务支出等重大事项应由双方一致书面决定。如无法达成一致的,不同意的一方可以在承担了合作期间的债务后退出合作;或经另一方同意,转让其占股份额予第三方,但转让方在合作的另一方同意的前提下,应当与第三方约定其合作期间的收益和债务处理方案,否则合作的另一方有权就有关债务向转让方进行追偿。

(2)甲方执行合伙事务可以聘用有关人员进行,人员工资等费用由甲方决定。

(3)甲方执行合伙事务的一切花费由甲乙双方共担,乙方有权对甲方执行合作事务进行监督。

(4)甲方负责一、二、三期合伙合作项目的执行,如需转让合作项目的应当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同意转让的,乙方具有优先购买权。

(5)学校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甲乙双方登记的股权比例按本协议确定,甲方负责掌管学校的一切事务,负责管理公章,甲方有权以学校名义对外进行招生、宣传及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等,但涉及学校的重大经营方针、经营计划、以及金额超10万元的财务支出等重大事项需由甲乙双方一致决定。学校经营所得收益分配及对外债务承担按本协议约定执行。

(6)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采购、教师聘请、餐饮食宿、用水用电、物业管理、税务缴纳、对外接洽等都有甲方负责,相关费用甲乙共担,优先从学校的经营收入支出。

6、合伙合作收益分配

甲乙双方合伙合作期间的收益按占股比例分配。前三年为投资期,不进行收益分配,三年后如有收益的在扣除20%的收益作为合伙合作项目的扩大经营投入及法定公积金等项目后,剩余部分用于收益分配。

合伙合作项目每年年终进行会计审计一次,审计结果为收益分配的基础。

合伙合作项目亏损的,下一年盈利的应当优先用于弥补亏损,如盈利不足以弥补亏损的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合伙合作的终止

(1)本合伙合作事项自合伙合作期限到期之日终止。

(2)如连续三年合伙合作项目都处于亏损状态的,合伙合作终止。

(3)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合伙合作终止。

(4)合伙合作终止后,合伙合作事项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伙合作的,可以续签协议,如不同意继续合伙合作的,因教育行业的特殊性应当继续确保学校不停运,期间的权利义务继续按本协议执行。甲乙双方确定不再继续合伙合作后,其中一方可购买另一方的份额后继续运营;甲乙双方也可以将全部份额出售给第三方。如一方同意继续经营的,另一方可以在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份额转让给第三方,如继续经营的一方不同意的,应当购买另一方的份额,如不购买的,另一方有权进行转让,但其合伙合作期间的债务应当予以妥善处理,否则继续经营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8、合伙合作的提前退出

甲乙双方在合伙合作期间原则上不同意提前退出,如一方同意另一方退出的,在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在同意的一方收购另一方的份额后另一方退出,如同意其退出的一方不同意收购另一方的份额的,另一方可将份额转让给第三方,但必须妥善处理好合伙合作期间其应当承担的债务,否则同意其退出的一方有权进行追偿。

9、违约责任

(1)如甲、乙任何一方未及时实缴出资的,导致项目停止,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另一方的损失,并向另一方支付其未实缴出资额的30%作为违约金,同时,未实缴出资方自动退出合伙合作,另一方无需支付任何退伙费用,但未实缴出资方弥补另一方损失后,项目能够继续进行的除外。

(2)因甲方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如乙方不同意继续合伙合作的,甲方应当收购其份额,或同意乙方将其份额转让给第三方,乙方退出合伙合作。

(3)如甲方不按约定进行会计审计,故意不进行收益分配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收购其份额,或同意乙方转让其份额给第三方,乙方退出合伙合作。

10、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1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投资建议【第三篇】

要选择黄金地段

企业选址,“风水”很重要。对美投资需要深刻了解迥异的各州法律。例如,各州最低工资标准不一、对待工会的态度也不同。工会在美国政治经济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但在南部州影响较弱,更有利于外国投资者。当然,选址也应考虑美国产业及市场分布。

此外,各州的税收制度也将影响企业能否兴旺发达。美国联邦税高达35%,再加上州税,可高达40%。因此选择地方税较低的投资点很重要。各州税收制度的差别也直接影响员工口袋,例如德克萨斯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纽约、加州等州却征收高额所得税。

已经在其他国家投资的中国企业可考虑通过海外分公司在美国设立子属企业。美国与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而投资者所在国影响其美国下属企业享受的税收待遇。此外,因为中美尚未签订双边投资协定,转道第三国投资美国也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从零开始更有利

相对于并购而言,从零开始兴建企业更有利于中国企业。因为美国人工贵,劳工法又异常复杂。并购的美国企业如果已经建立退休金制度,中国投资者的成本立即上涨。更何况,当中方需要根据市场或是自身特长调整生产,裁员超过50人或是缩减工作时间超过二分之一时,必须依照美国联邦《“警告”法案》(全名为《员工调整和再培训通知法案》)提前60天给予通知。

但是新成立的企业却不受这些限制。总体来看,美国劳工法倾向资方:首先,劳资双方可自由商定雇佣条款;其次,“根据意愿聘用”,即没有正式合同束缚。美国的惯例是劳资方给对方两周通知,即可解除现有雇佣关系。

切忌因小失大

建议收购美国资产时,中国企业应更注重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价值。以往由于并购时间短、任务重,很多国外投资者对无形资产估价未引起足够重视,结果因小失大。如何保护无形资产也很复杂,例如很难追究化学产品专利侵权,且专利有效期短,因此注册、购买这一产品的商业秘密更具长远价值。

同时,竞标美国工程也需小心。2010年4月,中国与加州政府达成共同修建子弹列车的意向书。一旦开工,中方可能面临西门子公司递交的专利侵权案,指责中方使用通过强制技术转移获得的专利技术。即使中方胜诉,诉讼律师费也将是天文数目。当然,这只是个假设案例。

投资并购,从一开始就需要咨询律师、银行家、房地业经纪人,购买团队服务,虽然这些很昂贵。然而,如果为节省开支,不请教专家,则埋下地雷、后患无穷。扩大利润、减少未来可能面临的开支是衡量成功投资的两大标准。

国家安全审查是纸老虎

中国对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存在误解。实际上,国家安全审查并非难以逾越。美国是世界上最欢迎外资的国家。只是中方尚未深入领会美国公众舆论的影响力,有时投资对象选择不当。例如,2009年西北有色地质勘查局试图收购内华达州、位于美国海军飞行训练基地附近的矿产。这一选址让美国人疑虑重重。

此外,中国投资者和律师也应加强与投资所在地的联邦议员、地方官员沟通,让他们游说审查委员会。为刺激当地经济发展、为竞选拉票,他们的地方保护主义意识很强、也很管用。

投资建议范文【第四篇】

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行政策优惠力度小、针对性差,对创业投资发展的促进作用并未充分发挥。以英国为例,在基金环节,由于创业投资基金会普遍采取合伙制形式,因此,无需缴税,而对于公司型创投基金而言,只要符合一定条件也可享受所得税免缴政策;在投资者环节,对投资于小企业的创投企业,给予投资抵免、免征资本利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但在我国,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不仅在基金环节缴纳所得税,当投资收益分配给投资者时,还需在投资者环节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各地对所缴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别。此外,当前国家层面只对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的企业给予投资额70%的抵扣,标准过于严格,导致现行优惠政策大打折扣。

二、对策建议

1.政府应制定综合措施,尤以政策性引导政策为重

创业投资属于市场性投资,政府在创业投资中的作用应该是通过创造法律制度、体制环境、运作机制,提供政策性创业资本,引导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发展来纠正市场失灵,弥补市场缺陷和市场发育不足,以期达到宏观调控目标。一是制定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规范创业发展。二是提供相关基础设施,创造创业发展环境。三是制定创业投资发展政策,促进创业资本市场发育。四是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基金,弥补商业性创业投资缺陷。进一步发展政策性创业资本。在创业投资业发展初期或低迷时期,为了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需要发挥政策性资本的引导带动作用。这方面,我国台湾的经验值得借鉴。台湾地区是国际公认的创投产业发展最成功的地区。其成功的因素固然很多,但重要的是创业投资种子基金的设立。从1985年~2002年,其设立四期。种子基金起到了种子,生根、发芽、结果的功效。最终起到了“示范效应”。总之,政府制定政策的总体原则,一是政策性创业资本应突出投资对象、阶段、产业和区域等方向的专业性,主要包括专注于支持处于种子期和成长期中小企业的专业性种子基金、投资于专业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的基金”和支持特定地区和产业中创业企业的政策性创业投资基金。二是随着创业投资产业的成熟,政策性创业资本应逐渐淡出。三是政府要在成熟期后,工作重点转移到财政、金融等激励上,防止市场失灵。

2.向创投企业提供债权担保等融资支持

这方面,应借鉴美国经验,美国从1958年~2000年,以低息贷款、融资担保基金、优先股、收益债券、新兴创业市场等等多渠道支持创投企业。与注入资本金不同,融资渠道并不直接向创投企业提供资本金,而是为之提供融资支持,以增加其可用资金规模,提高其投资能力,对创投企业的发展壮大有所裨益。当前,世界经济发展趋势,最主要的就是“创新”,今后各国经济实力的较量,就是国家创新优势比较。我国大型创新企业固然重要,但为数甚少;而数量众多的中小型创新企业则为其大观者。政府应加大对创投企业的支持力度,具体做法,一是政府提供股权担保。为减轻创投企业投资风险,技术信贷保证基金应向创业投资提供70%~100%的股权担保。二是税收激励政策。为了刺激创投企业的发展,应制定力度较大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政府采购制度。为此,应成立政府采购办公机构,统一负责对外和对内的采购。保证其购商品质量优良,价格低廉,流通费用较少。四是科技支持。尽可能地将最新科技成果提供创投企业使用。

3.设立风险补偿基金

风险补偿机制是指财政出资建立风险补偿机构或基金,或者允许企业在税前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补偿金,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损失。为了有效地降低投资者的风险,保证投资者进行创业投资的积极性,有必要通过设立政策性创造投资风险补偿基金,对创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的一定比例损失进行补偿。这样,既可减少创投企业的投资损失,又不至于影响创业企业发展的积极性,更不会影响一个国家创业投资发展的大计。我国政府应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制度,应遵从以下原则:一是以法律法规形式规定,创投企业应缴纳一定的风险准备金,原则上不超过资本的10%,主要是为了让创投企业有风险意识。二是确定各级政府帮扶措施、化解风险的思路;资金匹配按1∶1进行,即帮扶资金与风险资金之比例。这样,可激励创投企业有人愿干、敢干、能干。三是中央政府拿出一些省份进行试点,探索出一条成功之路,积累出一些成功经验,以便在全国推而广之。可从东部地区推出浙江,中部地区推出河南,西部地区推出甘肃,少数民族地区推出新疆作为代表,分别进行试点。这方面,荷兰经验尚可借鉴。1981年,荷兰政府制定了《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创业投资补偿计划(PPM计划)》,规定创投企业的50%损失由政府补偿,有力地促进了荷兰创投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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