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小额贷款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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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小额贷款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主要目的促进对“三农”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开辟支农富农的绿色通道”更好地提高信贷支农的服务水平。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简称经办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主要为从事与农村经济有关的农村居民、个体经商户。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简称小额农贷)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管理办法。
第六条小额农贷业务应遵循安全、简便、有效和评级优先的原则。
第七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贷款证由农户所在地的涉农金融机构发放。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贷款的条件和用途
第八条小额信用贷款人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农村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
二)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其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家庭成员中必须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
第九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生产费用贷款:
三)小型农机具贷款;
四)农副产品代购代销、加工、运输等服务业贷款;
五)以农产品产业链为纽带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六)以农产品为主的加工企业;
七)购置生活用品、建房、医疗、子女上学(不含生源地助学贷款)等消费性贷款;
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第三章资信评定及信用额度
第十条经办金融机构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小组由基层营业网点负责人、信贷人员、村干部和村民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农户申请资信评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思想品德好。无违法和不良嗜好行为;
二)邻里关系好。勤劳致富,诚实守信,群众反映好;
三)担保他人贷款能够积极协助清收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农户资信评定、贷款额度确定步骤:
一)农户向基层营业网点提出贷款申请;
二)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活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并提出初步意见;
三)由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所在地社员代表或村民委员会提供的情况。核发贷款证。
第十三条农户资信评定分优秀、良好、一般信用等级。
1优秀”等级的标准是
①贷款无逾期、欠息记录;三年内在金融机构的贷款能够按时偿还本息。
②家庭年人均收入在本村镇平均水平以上;有可靠的经济来源。
③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以上。
2良好”等级的标准是
①能够按时结息;在金融机构贷款无逾期。
②无债务纠纷;有良好的生产经营管理能力。
③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30-50%
3一般”等级的标准是
①能够按时结息;贷款无逾期。
②家庭有基本劳动力。还款来源有保障。
第十四条经办金融机构应及时将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在当地村委会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农户信用等级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审查。根据审查情况给予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经办金融机构应根据农户资信等级给予相应的授信额度。优秀”产业带头人、农副产品贩运大户、个体私营经济、农副产品加工企业限额为30万元;优秀的种植、养殖、自主创业户限额为5万元,良好户为3万元,一般户为2万元。
第四章贷款发放与管理
第十七条对已经核定贷款额度的农户。期限和额度内农户凭贷款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经办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或由经办金融机构信贷人员根据农户要求到农户居住地直接发放贷款,逐笔填写借据。
第十八条经办金融机构要以户为单位设立登记台账。并根据变更情况更换台账。
第十九条对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转让贷款证的农户。应取消小额信用贷款资格。
第二十条贷款发放后。经办金融机构的信贷员要经常深入农户,解和掌握贷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加强贷后管理。
第五章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二十一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和农户贷款用途确定。
第二十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视信用等级给予优惠。
第二十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结息方式按借款合同约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