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 具体实施方案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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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1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重要思想,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深化全县卫生系统“效能革命”,进一步转变作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医疗卫生各项工作的落实,根据中共永嘉县委、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年深化机关“效能革命”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全县卫生系统深化“效能革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县委“深化效能革命”和“千名干部下基层”狠抓工作落实动员大会精神,根据全县卫生工作会议提出的“围绕一个中心、突出两个重点、深化三大改革、强化四项基础、推进五大建设”的总体要求,着眼于深入实施全县卫生发展规划,着眼于干部职工整体素质的提高,着眼于“效能革命”长效管理机制的完善与落实,进一步转变作风,改进服务态度,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切实解决效能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各医疗卫生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在履行职责和改革创新上有新的突破;在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上有新的改进;在人民群众对卫生系统的满意度上有新的提高。
二、工作重点
1、努力提高干部职工整体素质。以深化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和解放思想大行动为载体,大力开展权力观、政绩观、改革观、发展观、民主法制观教育,牢固树立全面发展、协调发展、持续发展的理念,努力创建学习型单位、服务型单位,把学习的成果转化为加快发展的动力,提高机关干部的整体水平。同时,努力把学习成果付诸工作实践,进一步理清思路,强化措施,更好地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2、严格执行效能监督各项制度。继续严格执行“四条禁令”、县卫生系统“效能监察”、“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工作人员能力建设和绩效考核”若干意见和“领导干部请假报告审批”、“卫生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严禁业余行医”等方面的制度;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和工作AB岗等办事制度,以及领导干部岗位聘任、交流轮岗、竞争上岗等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医疗卫生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强化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根据权责统一的原则,凡是因管理不善,导致多起责任事故或违反行风管理规定的现象发生的,单位主要领导一律负连带责任;加大明查暗访的频率和违反规章的人和事的处罚力度,消除本系统工作人员的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通过内外监督、严明执纪等强有力的手段,确保制度落实到位,真正达到用制度规范人、约束人的目的。
4、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继公共卫生许可证实行一站式审批之后,今年把医疗机构设置的审批权和公共卫生许可证的校验再下放到办证窗口,从受理、审查、审批到发证都由窗口一并办理;承诺办事时限,尽可能使办事者少跑路、少费时、少花钱。
5、深入开展便利群众的医疗服务活动。继续开展“进十村联百户”医疗服务活动,把已定的优惠措施至少保持三年不变;开通《永嘉卫生网》,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卫生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健康咨询服务;大幅度降低药品价格,让利于民,根据省市有关精神,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统一降低10%-15%,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要从3月份开始执行新的价格标准,各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做好充分准备,在适当的时候也要降低药品价格;建立导医制度,要求规模较大的医疗单位都要确定导医员,不但为病人提供咨询,还根据需要把病人直接带到有关科室,尽可能实行宾馆式服务,大力推行医疗卫生单位的行为规范标准,创建文明单位。
三、实施步骤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系统实际,深化全县医疗卫生统统“效能革命”大致按以下步骤进行:
1、动员部署(3月-4月)。召开深化“效能革命”动员大会,认真学习贯彻全县深化机关“效能革命”动员大会精神,全面部署全县医疗卫生系统深化“效能革命”工作。各单位要进行深入的宣传发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增强搞好深化“效能革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建立和完善工作机构与工作制度;研究制定深化的工作措施和工作计划,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前的各项工作。
四、组织领导
实施意见的格式及2
关于20xx年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推荐
评审工作的实施办法的反馈意见
1、教学工作量按时效内平均周课时计算:
专任教师1课时算1课时,实训指导教师1课时算课时。因此专任教师每学期周平均课时10课时为标准课时,实训指导教师每学期周平均课时6课时为标准课时。实训指导教师是一体化教学的教师,课时应该不乘系数。
2、专职教师课时计算按每学期每周计算,一学期加一次分。
3、实训指导教师带两个班级两门课,课时量如何计算。课时量按每学期每周计。
4、参加示范校建设的教师,应按所参与的精品课程、校本教材、仿真教学及一体化模块等进行逐一赋分。
5、实训指导教师带学生参加校级、市级技能大赛,学生取得相应名次的,实训指导教师按同等名次相应加分。
6、实训教师指导技能大赛的赋分应等同于“(三)教学比赛赋分”。
7、工龄适当提高赋分。
8、公示期7天。公示地点:各系部办公楼门口。
实施意见3
一、年江街道招工任务分配表
二、工作要求
以招工服务为切入点,切实提高安商服务水平。加快建立集招工、用工和劳动力资源信息台账为一体,覆盖区、镇(街道)、社区和企业的招工信息网络,充分发挥企业作为招工主体的作用,不断完善和创新招工举措,通过定点招工等方式大力为企业解决招工用工难题。建好招工平台,定期举办企业用工招聘会。
继续强化工作进度的调度、督查、通报、考评等制度,将招工工作纳入街道社区绩效考核范围,采取“一月一通报、一季一评比、半年一督查、全年一考核”的方式,重点调度招工项目落实的情况。对每季评比未达到进度或没有任何工作进展的后三名社区居委会主任(书记)由街道领导实行约谈制。坚决禁止社区居委会在招工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在全区范围予以通报批评
三、考核奖励办法
1、对完成全年招工任务的社区居委会,分别评出前三名,分别奖励2千元、千元、1千元,以上奖金由区财政支付,用于奖励工作推进中的有功社区居委会和个人。
2、设立招工职介补贴
对每推荐1名本市户口或外省(市)户口劳动者到指定企业(见附件2)务工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推荐本市户口劳动者的给予推荐者100元、推荐外省(市)户口劳动者的给予推荐者150元作为免费职介补贴。职介补贴在认定任务后先兑现50%,待招员工在企业务工满一年后再兑现50%。
3、设立先进个人奖
对在全年主动参与和积极支持招工服务工作且表现突出的社区居委会人员予以奖励,奖励标准每人1000元。
四、招工服务的认定及考核
(一)招工任务认定
1、认定基本规定
①招工认定时间界定为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当年新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间或企业正式录用时间为准。
②年新招收进入企业员工,需在一个企业连续务工3个月以上,且与企业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同一劳动力如一年内在园区内多家企业工作,只计一次任务,以所在时间最长的企业为准。
③各社区居委会应根据规定企业(见附件2)和当年新开工扩产的重点工业企业用工需求进行招工安商服务,对重点企业外所招收的员工不计入招工任务。
2、认定组织机构
由区委办公室督查科、区政府督查室牵头,会同区就业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园区(基地)管委会组成督查组,对全年招工情况进行考评验审,督查考评结果报区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认定基本程序
(1)招工安商服务队招收员工进入重点企业,填写《推荐就业企业录用人员花名册》(见附件3)和《招工安商服务情况月报表》(见附件4),由劳动保障事务所统一上交区就业局备存。
(2)区就业局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招工是否符合认定条件。
(3)符合基本认定条件的,每半年由区督查考评小组组织进行核工,确定招收工人实际数量。
(二)绩效考核评分(总分50分)
1、在完成全年招工任务的基础上,每超额完成任务1个的,加2分(不封项),每少完成1个的,扣2分,扣完为止。
2、按时按质每月报送招工安商服务及日常情况资料(2分);
实施意见4
一、准确把握实施监督法的基本要领
区人大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监督法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讲话,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以下要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1、人大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2、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总的目标是一致的,都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人大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必须把监督与支持有效结合、有机统一起来,切实提高监督的实效。
3、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由常委会依法集体行使。人大机关是常委会的集体参谋、服务班子。在贯彻实施监督法中,为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开展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助手,提供优质服务,是机关各部门的共同职责。
4、办公室作为常委会的协调部门,应努力做好机关实施监督法的协调工作。
二、采取多种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依照监督法的规定,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监督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四个相互结合的方式进行。
1、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既要对“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要部署与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有关方面切实解决突出问题,还要通过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对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2、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既可以在分别进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把互有内在联系的若干问题集中起来,再进行全面的综合监督,也可以在综合监督的基础上,抓住几个突出问题,深入进行专项监督。
3、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对年度计划中安排的初次监督事项,在监督检查、提出整改建议以后,为促使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必要时应当再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务求一抓到底,见到实效。
4、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对各个途径反映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带有普遍性的重要问题,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手段,使监督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更佳效果。
三、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一)制定工作计划
1、机关有关部门每年根据监督法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按下列分工收集、综合分析和汇总整理有关反映,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确保议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1)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具体组织实施的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
(2)区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及闭会期间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
(3)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
(4)机关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进行该项调查研究的部门负责。
(5)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办公室科负责。
(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办公室根据媒体报道负责分析归纳。
2、每年12月上旬,负责上述各个途径反映问题汇总整理的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送办公室综合平衡。
3、办公室提出常委会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的征求意见稿,先交由各工作委员会分别征求和反馈“一府两院”相关部门意见后,再拟定出计划草案,报办公室主任审核,提请下一年度代表大会后的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4、计划的内容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指导思想、重点、时间及负责承办的工作委员会等。
5、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送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一府两院”,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委办和各街道人大代表工作室。
6、机关有关部门根据计划,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及时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沟通情况,掌握动态,督促其按照计划的要求,按时提出专项工作报告。
(二)开展视察和调研
1、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区人大代表,对将要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所涉及的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具体组织工作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及时联系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
2、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调研的区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三)准备会议材料
1、有关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应当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在视察和专题调研中提出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整理,提前转送“一府两院”,以便他们认真研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
2、“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2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稿送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对报告的内容进行修改,有关工作委员会就专项工作报告稿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交换意见,修改完善,力求在重大问题上达成共识。
3、专项工作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有关工作委员会如需提供相关参阅资料,应同时送交。
4、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和相关参阅资料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便他们提前阅读报告,做好审议准备。
(四)听取和审议报告
1、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区政府可以委托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2、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进行审议。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五)处理审议意见
1、会后,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由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作进一步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2、在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后,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督促有关方面进行整改,落实整改建议,改进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常委会汇报整改的进展情况。
3、在“一府两院”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前,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继续保持与有关方面的联系沟通,进一步了解情况。在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4、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做好跟踪落实工作。
四、关于计划和经济工作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1、区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区人大财经工委应当在报告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形成若干材料,提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提供的参考材料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2、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受区政府委托所作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时,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分派熟悉情况的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3、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计划调整方案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区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除特殊情况外,区政府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个月前,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报送常委会,由区人大财经工委对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财经工委应当及时与区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听取他们的情况通报,认真做好方案初审。
3、区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4、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的计划调整方案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并作出批准调整的决议。
五、关于预算监督
(一)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1、区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决算草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向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2、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个月前,将区决算草案提交区人大财经工委,由财经工委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工委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形成若干材料,提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提供的参考材料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3、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由财经工委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决算的审查报告。主要内容是:
(1)总的评价,提出是否批准政府决算草案的建议;
(2)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做好财政预算工作的建议。
4、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重点监督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1)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2)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3)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4)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6)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5、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受区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上年度决算草案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分派熟悉情况的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6、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1、区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区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整的,区政府应当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3、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区人大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工委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对初步方案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4、区政府财政部门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0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及其报告送交常委会办公室,财经工委的初审意见同时送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5、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并作出批准调整的决议。
六、关于审计工作监督
1、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区政府提出的审议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2、区审计机关代区政府起草的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1个月前,送交区人大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3、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区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七、关于组织执法检查
(一)制定执法检查计划
1、制定区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时间、工作分工和程序,按本“意见”第三部分第(一)项所述制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的规定执行。
2、拟订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时,在议题选择和时间安排上应当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综合考虑,平衡安排。
(二)拟定执法检查方案
1、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就其负责的执法检查项目,在检查实施前1个月制定出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2、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做好前期调研工作,并就执法检查的有关工作与“一府两院”做好沟通,请有关方面参与。
3、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审定通过后,由有关工作委员会以常委会办公室的名义书面通知“一府两院”并通知检查组全体人员。办公室协助有关工作委员会做好相应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三)开展执法检查
1、执法检查组的组成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组织。
2、开展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执行。
(四)形成执法检查报告
1、有关工作委员会在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协助执法检查组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现状的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原因的分析、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所提出的修改完善建议等进行综合,形成执法检查报告。
2、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小组或有关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3、受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进行的执法检查,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级人大常委会。
(五)执法检查报告的处理
1、常委会会议听取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副组长作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2、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连同审议的报告,分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3、在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2个月内,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就整改情况听取相关部门汇报,进行跟踪督查,并督促“一府两院”在规定时间内向常委会分别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改进的情况的书面报告。
4、在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也可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跟踪检查。
5、关于执法检查其它事项,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执行。
八、关于通报和公布
(一)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的内容
1、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2、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3、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4、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5、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上述第2、3、5点内容依法向区人大代表通报。
(二)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的形式。
向区人大代表通报一般采用书面或其他媒体形式。
向社会公布采取刊登《*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上公开报道等形式。具体形式是:
1、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在《*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刊登,并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上向社会公布。
2、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对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以及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3、对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可以通过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向社会公布的审签工作程序
1、凡以常委会名义的公告和常委会会议通过的需经媒体公布的决议、决定,经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送办公室。
活动实施意见范文5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扣中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十字”方针精神,围绕“五新一好”建设要求,全面推进我镇“对接长珠闽,推进工业化,服务新信丰,当好排头兵”发展战略,深化农村民主体制改革,强化村级(社区)党组织特别是党支部书记的管党意识和抓各项工作的责任意识,在全镇上下进一步形成“雷厉风行抓落实、扑下身子抓落实、依靠科学抓落实”的优良作风,确保各项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二、双向述职评议的对象
全镇行政村党(总)支部书记、各社区党支部书记。
三、双向述职评议的时间要求
行政村(居)党(总)支部书记每季度必须分别向镇党委和村内(社区内)党员群众代表述职一次。
四、双向述职评议的内容
(一)述职内容:
1、围绕党组织年初制定的党建等工作目标,阐述本季度工作落实情况及采取的重要举措。
2、围绕本人公开承诺的事项,阐述本人抓党建、促发展的工作思路、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打算,重点是阐述本人在强化组织作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创新工作载体,及兑现承诺、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3、围绕党组织公开承诺的内容,阐述承诺内容的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切实可行解决办法。
4、执行民主集中制,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主要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等各项制度,发扬党内民主,在党组织内(村或社区内)重大问题决策方面,实行民主决策的情况。
5、贯彻落实镇党委“对接长珠闽,推进工业化,服务新信丰,当好排头兵”发展战略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6、解决村内(或社区内)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评议内容:一是工作特点和成效;二是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三是需要改进的事项和要求重点解决的问题和不足;四是群众急需解决的其他重要问题。
五、双向述职评议的具体步骤
1、撰写双向述职报告。各村党(总)支部书记、社区党支部书记要按照要求认真撰写好双向述职报告,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准确、简明扼要,对存在的问题不隐瞒、不回避。
2、召开双向述职评议会议。每季初召开全镇各村(居)支部书记述职评议大会(即三级干部例会),由镇党委主持,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镇、村、社区干部和各所站负责人;每季末各村召开村民评议大会,镇党委派人主持,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党员代表、社区干部、村民代表、(村或社区)县或镇人大代表,以及部分“五老”人员;每半年各村(居)党(总)支部必须分别召开一次述职评议大会和社区群众评议大会。
3、个人述职。各村党(总)支部书记、社区党支部书记必须在双向述职评议会议上作个人述职报告,鼓励和提倡脱稿演讲。
4、接受评议和质询。村(居)党支部(总支)书记向镇党委述职后,由镇党委领导逐一对述职对象进行评议;向村民(居民)评议大会述职后,发放民主测评表征求党员群众对党组织及支部书记本人的真实意见,同时由与会人员对述职对象进行评议,之后接受和处理党员群众当场质询的有关问题。
5、公开承诺。党支部书记在述职评议会议上承诺的下一步工作成效、解决的具体实事,必须在村(居)委会公示栏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6、销号整改。对评议会议上质询的问题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不当场解决的,必须进行深刻剖析,建立整改台帐,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人,实行销号整改。
六、有关要求和措施
1、统一思想。实行党支部书记双向述职评议制度,是进一步强化我镇各级党支部书记管党意识、促进全面发展、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是深化“三项创建”活动的重要载体,各村(居)必须高度认识到抓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真制定相应的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
2、加强领导。为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3、突出整改。应通过一定的方式提前让参加述职评议会议的人员了解述职评议内容及相关政策规定,以便监督。对述职评议中隐瞒、回避重要情况,且群众意见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不正常情况的党支部书记,镇党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对其实行谈话、诫勉、组织处理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