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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如何建立大监督体系范例【参考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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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如何建立大监督体系【第一篇】

构建科学的大监督工作机制,使大监督体系建设成为企业管理活动的重要环节,必须准确把握大监督工作机制在监督主体、监督职责、制度保障、专项监督及信息共享等五个重点,着力提升监督工作水平。

明确监督主体,形成监督合力。大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监督主体是各应该是专业管理部门,要在发挥纪检监察、审计、法律、工会等监督部门监督作用的同时,更加突出专业职能部门在业务管理领域内的监督主体责任。通过监督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系统化建设,建立“两个体系”(即建立各部门监督信息互通的运行体系,建立专业部门对业务领域全面覆盖的管控体系)。要充分发挥管理部门专业优势,加强相关业务领域的过程管控和检查考核,强化对职责范围内违规违纪风险的实时全程防范。形成协同配合、信息互通、相互衔接,全方位覆盖的立体化监督网络。

明晰监督职责,确保权责对等。为强化监督责任,明确监督职责,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大监督体系建设应重点围绕规范权力运行、强化业务管控这一核心,制定可量化、具体的监督细则,逐项明确规定责任部门和配合部门的职责,细化完善职能部门业务范围内的监督职责和责任分工,强化其“一岗双责”意识,体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纪要追究的监督原则,对关键人员、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有效监督,防范权力失控、监督失效、管理失职。

制度保障,加速高效运作。企业的管理理念是通过一套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来实现的。制度不仅是管理的依据,也是监督的标准。实施有效的企业内部监督,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使监督工作有据可依。大监督体系建设是一项完整的系统工程,要调动每一个管理链上的人员发挥合力、形成合音,建立健全制度是基础。要在监督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建立健全完善高效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体系,以规范性的制度明确大监督体系中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制定切实可操作的工作标准和考评尺度,使每位员工在完成自己所负责工作流程的同时,又自动履行对其他工作流程的监督责任,实现权力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让“靠制度管理、用规则约束、按流程办事、让数字说话、凭机制奖惩”成为一种常态管理机制,实现责、权、利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有效的监督下在线运行。

借力风险管理,强化专项监督。专项检查、专项治理作为查纠问题、化解风险、改进管理、实施问责的有效手段,是监督工作服务于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载体,但各业务领域专项检查任务重、交叉重叠,容易导致监督力量分散、整体效果欠佳。为有效解决好这一问题,应借力企业内部风险控制管理,坚持以日常监督为主要形式,以重点项目专项监督为抓手的工作方法,对专项监督工作进行有效整合,集中业务部门的力量,组建多方参与、专业互补的工作机构,采取联合实地督查,“一体化”办公方式开展专项监督,把监督的重点放到影响企业经营目标实现的关键环节上,分析经营管理活动中与实现企业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监督工作,有效改善企业管理。

注重信息共享,提升监督实效。要发挥大监督工作机制纵横协同、信息互通的体制优势,既应以职能部门管理水平的提升作为检验大监督体系建设的效果的标准,又应充分发挥大监督机制有纠偏堵漏、促进管理的功能,通过巡视、专项监督检查等多种渠道,使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能够及时查找分析管理领域中存在的短板和瓶颈问题,将监督成果充分应用于企业有错必纠、持续改进的过程中,督促管理主体履职尽责,将监督责任、措施和要求融入核心业务流程、落实到重要岗位,有效提升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科学发展。

三、夯实三个基础,促进长效管理

大监督工作机制的规范运行和“落地生根”,需要建立并完善相应的文化支撑和工作措施,切实保障其相互协同、无缝衔接、运转有力。从而真正形成促进企业规范管理、高效运作的长效机制。

文化引导,形成氛围。自律重于他律。大监督体系建设应注重发挥文化引领作用,将员工的人生价值取向和企业的价值取向统一起来,以廉洁文化理念规范和引导员工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管理行为,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方式和价值理念。积极推动“要我监督”向“我要监督”的观念转变,努力培育“积极主动监督、形成合力监督”的文化氛围。使文化渗透、制度规范、监督约束相得益彰、相互促进。建立起工作有标准,管理全覆盖,监督无盲区的内部监督控制机制。

科技管控,无缝链接。按照“制度+科技”预防腐败的思路,要依据企业发展形势,建立科学的管控信息平台,使大监督体系中的各个职能部门能够充分应用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成果,加大对业务领域纵向管控力度,实现重点业务、关键流程的在线监控,关口前称,超前防范、及时纠偏,持续提升监督信息化水平。

对标考核,持续改进。大监督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要确保这项工作落实到位,必须量化监督标准,动态考评监督成效,把大监督体系建设融入企业“全面责任管理、全员绩效考核”之中,通过绩效评价衡量被监督部门是否正确履行管理职责,监督部门是否严格履行监督职责,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评,建立决策失误、重大经营管理失误等责任追究制度,将监督成果应用于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干部考核评价与选拔任用、评先选优等工作中,确保监督责任落实到位、监督结果运用到位。

大监督体系建设是企业提升监督水平的有力举措,我们应创新方法、丰富方式、规范监督,努力实现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的工作目标。

国有企业如何建立大监督体系【第二篇】

作为全球最大的抽水蓄能电站经营管理公司,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新源”)主要负责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域内的抽水蓄能电站和部分常规水电站,承担着保障电网安全、稳定、经济、清洁运行的使命。“十三五”期间,国网新源每年计划开工建设5-6座抽水蓄能电站,预计到2020年可控装机容量将达7500万千瓦,点多、面广、线长(60家单位,分布在20个省份)的管理特点更加突出,廉洁风险防控的任务更加艰巨。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大背景下,国网新源针对监督力量不足、协同不够、难度较大等问题,在推动顶层设计、整合监督力量、提升监督效能等方面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形成了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创新的国网新源模式。

一、以监督工作委员会为统领,明确职责分工

2017年初,国网新源依托公司监督工作委员会,聚合监督力量,形成公司党委统一领导、纪监组织协调、部门协同合作、职工积极参与的“大监督”体系。监督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纪委书记、有关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监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部,办公室主任由监察部主要负责人担任。

在公司监督工作委员会的统领下,国网新源明确了监督工作委员会职责,围绕监督执行党的纪律、法规法纪和企业规章制度情况开展工作,履行预防、监督、监察和督促整改等职能;明确了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在公司“大监督”体系中的监督地位和监督职责,突出了纪检监察部门的纪检监察监督职能、巡察办的巡察监督职能、审计部的审计监督职能,以及业务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协同监督职能。尤其是通过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汇总整理各部门纵向监督获得的信息和结果,进行横向整合、分析,评估风险及管控水平,筛选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对企业影响较大、可能造成资产损失、流程管理有疏漏、长期监督缺失等薄弱环节,研究应对措施,进行专项监督整改。

与此同时,国网新源打破管理藩篱,整合各方面监督力量,推动巡察、纪检监察、审计、协同监督同向发力,最大限度地发挥震慑、遏制、治本作用。目前,公司共有各级协同监督联络员260余人,成为整合各方面监督力量、指挥协同监督作战的主力队伍。

二、科学配置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

公司监督工作委员会明确提出,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开展监督,重点建设巡察、纪检监察、审计、协同监督四位一体的“大监督”体系。一方面,巡察监督利剑高悬,对一些具有共性并普遍存在的问题,由各职能部门联动整改,建立完善制度的废改立机制;纪检监督常抓不懈,制定《纪委书记日常监督工作清单》和《纪检监察工作实务指引》,把监督责任落实到细处、落实到人;针对公司基建工程项目多、资金投入大的特点,开展工程建设全过程跟踪审计,为基建类国有企业提供了较好的审计应用范本。另一方面,着力推动协同监督,按照“业务谁主管、监督谁负责”的原则,以职能部门为主体开展协同监督,制定《协同监督工作手册》,提出风险排查、情况报告、预警分析、联合督察、评估通报五项措施。

这四把监督利器既各有侧重,又协调配合,共同发挥作用。其中,巡察前期通过纪检监察、审计、协同监督梳理重点问题,对被巡察单位在各项检查中呈现的问题聚焦关注;纪检监察将巡察、审计、协同监督作为问题线索的重要来源,精准识别,同时将执纪审查中发现的经济问题列为审计监督重点,对发现的管理问题列为协同监督重点;审计配合执纪审查、巡察工作,同时将发现的党风廉政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协同监督作为巡察、纪检监察、审计发现问题后整改落实的重要平台,推进问题整改,实施项目制专项监督,实现管理提升。这些举措有效净化了公司的政治生态,为公司安全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

三、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提升监督效能

针对公司点多面广、管理链条长、历史沿革复杂的情况,国网新源对传统监督方法进行了创新。

一是强化大数据监督。通过建设全业务数智中心,打通职能部门的数据信息共享壁垒,推动全业务链条监控。通过事前分析业务流程中的重大廉洁风险点,对关键业务流程的风险要素进行在线监测,全面监控基层各单位“一举一动”,及时掌握管理流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二是借助外力进行监督。借助地方资源,与地方纪委监委(检察院)开展合作共建,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讲、干部履责约谈等活动,在廉洁文化建设上注重营造氛围,筑牢思想防线;借助外部资源,聘用外部律所、审计机构,开展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基建单位全过程跟踪审计。

三是流程管理错位监督。对涉及两个或多个部门的业务,在办理过程中,由下一个流程部门对之前流程部门办理事项进行监督,形成逆向流程式的“错位”监督。

四是区域交叉监督。按华东、华北、华中、东北四个区域,统筹制定全年区域监督工作方案,有序组织区域内单位的专项监督,进行交叉互查。根据基层单位业务属性的不同,划类别开展监督,有针对性地部署监督工作任务。

通过组织体系、运行模式、手段方式的创新,国网新源构建起党委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持续有力的全方位“大监督”格局。监督工作委员会有效地将各方监督力量聚合在一起,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探索出一条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大监督”体系运行以来,2017年通过巡察监督,发现管党治党不严、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贯彻党委决策部署不严等问题200个,发现依法从严治企不到位、重点领域存在薄弱环节等问题322个,给予党纪处分3人,组织处理22人,开展绩效考核314人次;通过协同监督,下达整改意见书531份,促使基层单位新建修订制度59项,废止制度7项,完善业务流程63个。总的来看,国网新源“大监督”体系创新取得了积极成效,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认可与好评,体现出“廉洁也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监督体系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国有企业如何建立大监督体系【第三篇】

摘要:建立健全大监督体系,是企业健全和完善监督执纪,强化内部管理,防范和化解腐败风险,保持廉洁自律,实现自身顺畅运行的重要举措。为推进大监督体系机制建设更上一个台阶,促进“大监督”体系的有效运行,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近年来进行了“1+N”监督闭环体系建设试点,取得了相应的监督成效。本文主要立足集团公司实施“1+N”监督闭环体系建设经验,对“大监督”体系的重要意义、基本思路和运作方式等进行探索,以便更好地整合内部资源,共享检查信息,增强监督合力,形成齐抓共管格局,提高监督效率,真正构建发挥效力的“大监督”格局。

关键词:企业;大监督体系;探索;基本思路

开展大监督闭环体系建设工作,是顺应企业发展和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更是企业整合监督力量、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构建大监督工作格局的现实需要。当前多数企业已经建立了多主体、多体系的监督机构,监督内容和范围也把企业管理及诸多环节与领域涵盖在内。但因监督主体多元、分散,也由于纪检监督途径单一、力量分散,同时,隶属于不同领导监督范围和内容,相互之间仍然存在沟通协调不顺畅、不到位的情况,导致监督执纪效果滞后,监督工作虚浮无力,监督效果不明显。在企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不仅管控难度越来越大,而且来自各方面的潜在风险也越来越多,做好关键环节和与重点领域的监督成为当务之急的工作,构建大监督格局就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集团公司监督体系建设,解决当前集团公司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的需要,对主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促进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增强科学发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当前企业监督执纪力度增大,但仍然存在问题漏洞。近年来,通过上级巡视、内部巡察、内部审计和专项检查等途径,发现企业均普遍存在一些违规事项。例如:未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选人用人程序不规范、把关不严、违规私设和使用“小金库”、个别“三重一大”事项未经集体决策、违规多次变相拆借资金、财务和合同管理不规范、部分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项目未按制度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未经审批对外捐赠、未报董事会决策批准与其他企业签订合作协议、虚构业务造成民营股东逃避承担巨额亏损、赊销风险把控不严面临巨额损失等普遍性问题。这些问题的发生,其实是和监督机制不完善有很大关系。当前监督执纪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软”。主要业务部门监督职责的缺失造成的,一些业务部门仍然存有业务管理是门内事,而监督执纪是监督部门的事,导致认知偏差,日常监督不严格,另外,各业务部门监督职责交叉,造成相互推诿的情况较为突出。“散”。一般企业内部的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管都是各自为战,监督的形式、内容各不相同,处理问题的方式不一,缺乏相应的沟通协调,没有相互衔接,造成监督力量分散,监督作用发挥不畅。“难”。突出表现在监督职责的履行上,下级对同级或上级的监督,群众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存在薄弱环节,由于监督负责人员的职级、能力原因,往往很难监督到位。

二、集团公司在构建大监督体系方面的实践探索

近年来,“1+N”监督闭环体系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构建大监督体系进行了很好的探索和尝试。“1+N”闭环监督工作是指在集团公司党委领导下,负有监督职责的各部门在集团公司纪委统筹协调下,联合开展监督管理的工作模式。“1”是指集团公司纪委的统筹协调(纪检监察部负责日常工作并实际开展执纪监督);“N”是指战略发展部、安全与经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党群工作部、监事会工作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等部门,针对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监督、经营管理监督、年度考核奖惩监督、行政监督、党员(职工)监督、监事会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等履行职能监督。各监督部门通过纪委的组织协调有机结合,形成一个互动体系,统一行动,分工负责,涵盖监督事项的建立、执行、指导、整改各个过程。“1+N”闭环监督体系的基本思路是在现有的内部监督结构和体系下,立足上对下监督、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整合各项监督职能,建立多方会商的监督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创新方式,共享资源,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并且,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意见反馈整改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形成监督工作的闭环。“1+N”监督闭环体系的推行使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监督、经营管理监督、年度考核奖惩监督、行政监督、党员(职工)监督、监事会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等多个监督环节得到有效统一,实现了监督力量的有效整合和资源共享,提高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促进整改。

三、完善大监督体系的几点思考

集团党委试点开展的“四位一体”“1+N”闭环监督等大监督体系建设工作,促进整个集团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更上一层楼,重塑了纪检监督工作的评价方式,提高了监督效果,围绕生产经营中心工作,不断拓展监督领域,创新监督新思路、新方法,也给了我们探索大监督体系构建的参考。(一)监督责任要厘清。强化监督,必须有良好的制度作保障。国有企业监督制度建设不完善、系统化不足及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是影响其监督工作效果与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中监督责任不清是导致监督无力、乏力的主要原因。要想确保监督工作有依据、有方法、程序清、责任明、考核严、效果好,就要及时梳理完善制度,建立监督责任清单,厘清监督主体间的监督责任边界和衔接,明确监督主体的责任范围、监督内容、方式方法,特别是监督发现问题的处置及移交问责程序、跟踪反馈机制等,避免谁都在负责、最终谁都不负责而导致监督责任虚化、落空的尴尬局面出现。(二)监督力量要整合。由于监督体系之间缺乏必要、有效的沟通,造成监督成果共享及运用的效果会很差,最终监督效果大打折扣,造成人、财、物等资源的浪费。因此,要避免纪检监察部门单打独斗、各自为政的监督体系,大力革除各部门各自为战、条块分割、运行不畅的监督机制弊端,充分将监事会、纪检监察、审计、法律、巡视巡察等监督力量优化整合,同时充分发挥纪检领导责任、合理运用联席会议方式,切实优化监督体系结构,整合监督职能和力量,减少重复监督,降低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能。(三)监督环节要全覆盖。集团公司产业多元,管理链条长、管理环节多,涉及合同签订、安全、财务、采购、营销、税务、投资、三重一大、党风廉政等诸多管理内容及环节。在大监督体系当中,一方面,内部监督要跟上,覆盖到管理环节上的全方面,针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管理环节及管理薄弱点、风险高发点等实施重点监督;另一方面,要实现监督维度上“合纵连横”和闭环,即有机结合横向监督和纵向监督,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监督体系。横向监督是对企业本级其它业务职能部门的平行监督,而纵向监督是对处于下位的下属单位和处于上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实行大监督体系,将会加强横向上的平行监督和纵向上的对上监督,达到横向监督与纵向监督的“合纵连横”,是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避免“法之不行,自上乱之”的关键。(四)监督成果要共享。企业监督体制的设计,也是具有制衡性的,要增强监督合力,内部监督中存在“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体制机制弊端,必须加以革除。要建立各监督主体间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会商协商机制,加强业务沟通和协调,搭建监督成果共享机制、意见反馈机制的统一平台,实现信息、资源、成果共享,形成监督工作的整体协调和有机闭环,协同发力,增强监督效果。大监督体系是大势所趋,集团公司在大监督体系中的探索与创新,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进程的一种有益尝试。在新时代的背景下,企业发展形势地不断变化,要求我们不断加强与深化构建大监督体系的探索和实践,不断健全与完善大监督体制机制,最终形成党政牵头抓总、部门各负其责、纪委执纪问责、群众支持参与的大监督格局,保证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进一步提升监督效率效能,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晖.构建大监督格局是解决国企内部监督乏力的有效途径[J].纪检监督,2018(01):1-3.

[2]俱小丹.对构建“大监督”工作体系的思考[J].公司纪检管理,2015(02):1-3.

[3]刘汉永.关于国有企业构建“大监督”工作体系的思考[J].当代石油文化,2017,2512:45-47.

国有企业如何建立大监督体系【第四篇】

【摘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是企业自身的需要,也是企业面对市场风险与挑战的需要。企业只有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制定满足管理需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加以严格遵循实施,才能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部门和系统内部的有关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所谓内部控制,是指由企业董事会、管理者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率效果以及现行法规的遵循等目的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内部控制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控制环境、风险评估、监督决策、信息与传递以及自我检测等方面,从总体上透视了企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其有效实施无疑会促使企业生产管理迈上一个新台阶,促进企业经营流程的合理化和正规化。一、内部控制在实际工作中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外部社会经济活动都会带来深远的影响,产生良好的效果(一)确保企业制订的各项管理方针、目标的贯彻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由...

【摘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是企业自身的需要,也是企业面对市场风险与挑战的需要。企业只有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制定满足管理需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加以严格遵循实施,才能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部门和系统内部的有关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所谓内部控制,是指由企业董事会、管理者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率效果以及现行法规的遵循等目的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内部控制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控制环境、风险评估、监督决策、信息与传递以及自我检测等方面,从总体上透视了企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其有效实施无疑会促使企业生产管理迈上一个新台阶,促进企业经营流程的合理化和正规化。

一、内部控制在实际工作中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外部社会经济活动都会带来深远的影响,产生良好的效果

(一)确保企业制订的各项管理方针、目标的贯彻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由若干具体政策、制度和程序所组成,渗透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只要企业内部存在经营活动和管理环节,就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控制措施,从而有效地贯彻企业的经营方针,确保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确保会计信息及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防范经营风险健全内控制度,可以规范企业各类信息的采集、归类、记录和汇总的过程和行为,确保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可靠,如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错弊,有效控制企业的经营风险。

(三)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加以有效利用健全内控制度,能够科学有效地监督和制约企业财产、物资的采购、计量、验收等各个环节,对企业各种资源的利用和现金流动进行控制和管理,从而确保企业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

(四)确保企业利润最大化健全内部控制,使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做到活而有序,减少了不必要的成本费用开支,促进企业的有效经营,以求企业实现更大的盈利目标。

二、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从政府部门到企业管理层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认识不断提高,大部分国有企业都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但是在实际经营中,还存在着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

(一)内部控制环境不够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有效运行,有赖于企业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现代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客观上需要一个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加强内部控制,以保障所有者、经营者、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但从目前情况看,大部分国有企业改制后,虽然在形式上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但由于产权不明晰、出资人缺位,未形成有效的内部权力制衡机制,再加上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造成内控力度削弱,经济业务随意性加大,监督机制失效。

(二)会计信息失真、造假机率增大有的企业由于会计工作秩序混乱、核算不实而造成的信息失真现象较为严重。如常规性的印单(票)分管制度、重要空白凭证保管使用制度及会计人员分工中的“内部牵制”原则等得不到真正的落实;会计凭证的填制缺乏合理有效的原始凭证支持;人为捏造会计事实、篡改会计数据、设置账外账、乱挤乱摊成本、隐瞒或虚报收入和利润;资产不清、债务不实等等。造假现象在上市公司中已经屡见不鲜,在其他企业中的现状就更为堪忧。

(三)费用支出失控,潜在风险加大有的企业对财产物资的内控管理相当薄弱,制度形同虚设,采购环节职责未按规定严格分离,经济往来中审查制度不严密,存货发出手续不完善,加之未及时与财务部门对账,造成多年来库存物资的毁损、报废、短缺未得到及时处理,致使潜在亏损增加,经营风险加大。有些企业在业务活动经费的管理中往往存在着较大的管理漏洞,为了搞活经济,允许部门经理支一定比例的业务费用,但对这部分费用的适用范围无明确规定,更无约束监督机构,导致部门经理大手大脚、挥霍浪费。

(四)内部审计形同虚设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的再控制,本身就应从第三者的立场上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经济监督进行再监督,它的地位应当是超然独立的。但是目前企业大部分内部审计部门基本上与其他职能部门平行,这样就无法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以致于违法违纪现象时常发生。

三、加强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当前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不断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完善企业内控环境,严格授权批准制度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应形成权责分配、激励与约束、权利制衡关系,把各项管理落到实处。在管理部门设置方面,建立完善科学的、符合企业特点的内部组织结构,合理、有效地设置各部门和岗位,建立部门和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牵制制度,实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根据内部控制的要求,单位在确定和完善组织结构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单位的经济活动通常可以划分为五个步骤,即:授权、签发、核准、执行和记录。一般情况下,如果上述每一步骤由相对独立的人员(或部门)实施,就能够保证不相容职务的分离,便于内部控制作用的发挥。授权批准控制是指对单位内部部门或职员处理经济业务的权限控制。授权批准按其形式可分为一般授权和特殊授权。所谓一般授权是指对办理常规业务时权力、条件和责任的规定,一般授权时效性较长;而特殊授权是对办理例外业务时权力、条件和责任的规定,一般其时效性较短。不论采用哪一种授权批准方式,企业必须建立授权批准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授权批准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单位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经济业务,保证企业权责分明,科学管理。

(二)规范财务会计核算,全面推行预算管理企业必须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规,制定适合本企业的会计处理程序,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在实行国家统一的一级会计科目的基础上,企业应根据经营管理需要,统一设定明细科目,集团性公司更有必要统一下级公司的会计明细科目,以便统一口径,统一核算。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与方法,遵循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原则,使会计真正实现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管理提供信息、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提供信息、为企业外部各有关方面了解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信息的目标。预算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达到企业既定目标编制的经营、资本、财务等年度收支总体计划,包括筹资、融资、采购、生产、销售、投资、管理等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要以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现金流量为重点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并对预算结果及时进行科学分析,对产生的差异进行有效控制。

(三)健全财产保全制度,防范市场经营风险严格执行财产保全控制,限制未授权人员对财产直接接触,并采取定期盘点、账实核对、记录保护、财产保险、记录监控等措施,确保各种财产的安全完整。树立风险意识,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的预警、识别、评估、分析、报告等措施,对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必要时可设置风险评估部门或岗位,专门负责有关风险的识别、规避和控制。(四)完善用人制度,加强信息管理人力资源要素的数量和质量状况,人力资源所具有的忠诚、向心力和创造力,是企业兴旺发达的活力和强大推动力所在。因此,如何充分调动企业人力资源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挥人力资源的潜能,已成为企业管理的中心任务。人力资源控制应建立严格的招聘程序,保证应聘人员符合招聘要求。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以更好地完成规定的任务;加强对职工业绩考核,调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管理信息系统控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要加强对电子信息系统本身的控制。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企业利用计算机从事经营管理的方式、手段越来越普遍,除了会计电算化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外,企业的生产经营与购销储运都离不开计算机。为此必须加强对电子信息系统的控制。另一方面,要运用电子(五)建立内部报告制度,完善内部审计体制为满足企业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管理报告体系,借助管理会计手段,如实反映经营状况,及时披露相关重要信息。内部审计控制是内部控制的一种特殊形式,这是一个企业内部经济活动和管理制度是否合规、合理和有效的独立评价机构,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对其他内部控制的再控制。内部审计在企业应保持相对独立性,应独立于其他经营管理部门,最好受董事会或下属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内审部门负责审查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审查结果向企业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当局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越仔细,内部控制制度越健全,越能增强内部控制工作的效率与可靠性。

国有企业如何建立大监督体系【第五篇】

【摘要】随着国有大型企业的发展,现有监管模式的缺陷和弊端日益明显,对国有大型企业监管模式的变革呼声也越来越高。许多优秀的国有企业也对监管的模式和思路进行了创新和变革,大监督体系的概念被提出并进行了初步的实践尝试。文章通过对大监督体系构建的组成力量的特点以及不同工作模式下的优劣势分析,来探讨如何构建适应国有大型企业监管需要的大监督体系。

【关键词】国有企业;大监督;监管;联席会议

所谓大监督体系,是指整合公司纪检监察、审计监督、监事会监管、法律监督、工会民主管理等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通过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专业监督与综合监督相结合、群众监督与组织监督相结合,使监督工作渗透到生产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实现监督工作的全方位、全过程和全覆盖。

之所以要推动大监督体系建设,是因为随着国有大型企业的快速发展,经济规模的不断增加,国有大型企业面临监管上的困惑、难题也越来越多,监管上的压力也越来越大,维护和保障经济安全的任务也越来越艰巨。传统的监督思维方式、单一的监督模式,已与国有大型企业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相适应。过去那种各自为政、单打独斗、分口分责的旧有模式,不但造成监督资源的浪费,在监督效果、监督质量上也有较大的不足。

一、大监督体系的构成

大监督体系一般涉及到纪检监察部、内控审计部、监事会、法律事务部和工会五个部门。虽然五个监督部门的最终目的都是保证经济的本质安全,但在履职依据、职责定位、监督方式、监督内容方面都有自己的特点:

1.纪检监察:依据党章党纪,侧重于党对干部的监管,招投标领域以及性质较为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的监察,在公司监督实务中往往力度较重,对被监管方的心里压力较大,被监管单位的抵触和防范意识也较强,监督的成本也相对较高。

2.审计:依据内控准则和内审准则,侧重于事后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在监督实务中,由于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及自身监督地位及法律上的限制,往往无法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相关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党委会等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的获取在现实工作中存在较大难度,这大大限制了审计的监督效果。

3.法律:依据经济类法规,是法律业务专业性的监督,专注于公司运营中法律风险的管控和监督。其专业性突出,监督关注点也比较集中。

4.工会:是依据《工会法》和《劳动法》进行的民主监督,也是一种专项监督。

5.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的财务活动及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集团公司的权益不受侵犯。同时由于监事会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必设机构,有法定监督权,监督既有深度,又有广度,是综合性监督。

二、大监督体系的工作模式

大监督体系的工作机制,目前有两种模式可供参考:模式一:进行机构改革,进行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能上的融合,即以某个部门为主导,其他监督部门划归该部门调度和管理。例如将监察、内部审计职能划归监事会调度和管理,或将内部审计、监事会等划归纪检监察部调度和管理。模式二:保持部门分设,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即保持各监督部门的相对独立性,不进行工作机构的融合,而注重工作职能的配合,通过定期联席会议平台,使重要信息得到及时交流,工作时注重协同与联动,以把握监督的主动性。

(一)工作模式利弊分析

对于第一种大监督体系模式,这种模式有其自身优越性,因为是一个部门去主导监督工作,能调度和管理其他监督部门,沟通成本相对较低,工作效率相对较高。但这种模式也存在很明显的缺陷。首先,各监督力量本身虽然在职能定位、工作依据、工作方式、工作内容、监督的角度上有一定的交叉点,但总体上差异较大。一个部门为主导,去调度和管理其他监督力量的工作模式,会导致主导部门往往只从自己的监督关注角度去考虑问题,会导致主导监督力量的监督效果加强,但会大大弱化其他监督力量的监督效果,从而导致整体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其次,从监督的层面来讲,监事会属于治理层面的监督力量,是外部监督,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出资人、股东的利益,从而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保值增值。而纪检监察、内部审计、法律、工会等监督力量属于管理层面的监督力量,在一定程度上,会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如果实行机构的融合,融合后的机构兼有监事会、纪检监察、审计、法律、工会等各种监督功能,由于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导致该监督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丧失监督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

独立性、权威性是一个评价监督部门是否能够最大限度发挥监督作用的两个标准。实行监督部门的融合,以一种监督力量为主导,其他监督力量为辅助的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监督力量的权威性,但是牺牲了监督的独立性,弱化了辅助监督力量的监督效果,从而也会影响整体的监督力量。

第二种大监督模式,继续保持部门分设,通过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来沟通交流监督事项,进行监督工作的分工安排。这种制度安排,既保证了各监督力量的相对独立性,又通过联席会议方式提高了各监督力量的监督权威性,能够充分利用监督资源,最大限度发挥监督优势。在联席会议统一安排下,各监督力量统一行动目标,相互配合进行监督工作。对所监督事项能够随时交换意见,共同分析,集思广益,取得共识。提高了对异常情况、特殊问题的分析力和判断力,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监督人员政策理解、专业能力、认识角度等方面的差异所带来的对事物判断上的偏差。工作中能够运用多种监督手段,保证足够的力量投入到监督管理工作中去,充分发挥各自作用,相互配合,优势互补,及时沟通,共同行动,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率,从而保证监督质量,完成监督任务。当然,这种模式也不是完美无缺的,最大的缺点,就是因为各监督力量地位上是平等的,相对独立,从而导致沟通协调成本比较高。

(二)工作模式的选择

构建大监督体系的终极目标是实现经济本质安全,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方式是整合纪检监察、内控审计、监事会、法律、工会等监督力量,达到形成监督合力的目的。

要发挥大监督体系的效果,关键在于形成监督合力,而要形成监督合力,关键在于监督力量整合的方式。要评价整合方式的好坏,其判断标准一定是是否达到了形成监督合力的目的。所谓形成监督合力,就意味着要达到1+1>2的效果。形成监督合力,不能以弱化某一项或某几项监督力量的监督效果为代价,而是要让各监督力量都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职能,达到单个的和整体的监督效果都最优的效果。

对于第一种模式的整合,这种模式侧重硬件的组合,忽视了达到监督合力这个判断标准。虽然提升了监督力量整体的权威性,但牺牲了监督力量整体的独立性,弱化了个别监督力量,整体监督效果欠佳。

对于第二种模式的整合,这种模式更注重实际效果导向,客观上也能达到形成监督合力这个目的。既提升了各监督力量的整体权威性,又保持了相对独立性,能提升整体监督效果。

从操作层面来说,无论国有大型企业是否构建大监督体系,纪检监察、内控审计、监事会、法律、工会等监督力量都是客观已经存在的,而且都有存在的法律依据,都有各自的监督方式、监督范围,并且都在积极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为国有企业的经济本质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构建大监督体系,是国有大型企业监管思路的大变革,只要是变革,都是有成本的。大监督体系的构建模式选择标准,是能以最小的变革成本,取得最优的变革效果。第二种模式,不涉及到机构的改革,是在现有的各监督力量都存在并发挥作用的大前提下,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给各监督力量提供信息交流平台、资料共享平台、协同监督平台,克服原模式下分口分责、各自为政、单打独斗的缺陷,达到整合各监督力量从而形成监督合力的目的。这种模式,变革的成本相对较小,实际效果相对较好。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国有大型企业构建大监督体系,最优的方式是:保持各监督力量的相对独立性,通过建立大监督体系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来提升各监督力量的权威性,打造信息交流平台、资料共享平台、协同监督平台,来提升整体监督效果。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M].2001.

[2]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M].2003.

[3]雷海珍.浅议大监督体系中的事后监督[J].青海:青海金融,20114:32-35.

[4]熊梦.完善外派监事会制度,促进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建设[N].北京:首都建设报,2010-05-26.

国有企业如何建立大监督体系【第六篇】

国有企业监事会作为政府对国有企业监督机制,一种现代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特殊类型,是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国有企业监事会成员的构成和选任、承担的特殊使命以及监事责任制度都与一般的监事会不同。国有企业监事会要想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特殊使命,必须要在不断完善自我和充分发挥自身功能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监事会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整合企业各种监督资源,形成一个和谐统一的公司监督体系,使监督服务于公司效率的提高和股东(含中小股东)权益的最大化。下面,笔者就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机制的完善予以探讨,以期能为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一、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含义

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实质是监事会是受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委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对所派驻企业“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实施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出资人权益。

(一)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内容

1.监督的前提:受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委派,代表出资人利益,对出资人负责。

2.监督的重点:对出资人所出资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对所派驻企业“三重一大”等

重大事项,不干预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3.监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

4.监督的目的:维护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5.监督的纪律:依法依规履职,遵守“六要”、“六不”的行为规范。

(二)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特点

1.国有企业监事会具有外派性质,比内设监事会更加独立和客观,更能强化“出资人监督”,提高监督的层次和权威性,使监督内容更全面。

2.出资人派出的监事是专职,比兼职更深入和专业,监督工作更经常化和规范化。

3.《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国有企业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强化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能更好地处理监督与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的关系。

4.监督主体明确且人格化,监事会成员面临“监督失察”的风险压力,所以更尽职尽责。

5.监事会实行集中管理,便于经常相互交流与研讨,规范化的业务管理,使得各监事会之间以及同一企业的各届监事会之间形成了相互激励与制约,促进监事会队伍建设。

二、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运行现状在我国,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都设有监事会。国有企业设立监事会,是体现国家作为出资人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我区实行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始于2007年4月份,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骨干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的规定,自治区国资委目前已向21家监管企业派出了五个监事会,每个监事会负责承担4-5家企业监事会工作。四年来,各监事会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为国有企业规范化管理,为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发挥了国有资产“守门人”、真实信息“报告人”、经营风险“预警人”的作用。虽然四年来监事会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监督检查工作及制度建设等方面还是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国有企业如何建立大监督体系【第七篇】

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防范化解境外业务风险是“走出去”国有企业面临的长期任务与艰巨挑战。充分发挥党组织全面监督作用、增强企业各监督主体合力、不断提升境外国有资产监督水平是“走出去”国有企业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对“走出去”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构建背景及其意义进行了分析,从加强统一领导、抓好“四个协同”、处理好“四个关系”等方面提出了“走出去”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构建的一些初步思考,希望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提供有益借鉴。

“走出去”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构建背景与意义

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在落实“一带一路”倡议和“走出去”战略中发挥着国家队、主力军作用。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防范境外业务重大风险是“走出去”国有企业面临的长期任务与艰巨挑战。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在落实“走出去”发展战略中积极探索境外业务监督模式,积累了一定经验,但境外业务监管失位缺位现象仍然存在,境外国有资产流失情况仍然时有发生。有的忽视国有企业的本质属性,党组织日常监督与保证促进作用发挥不力;有的监督主体“五龙治水”各自为政,多头监管重复检查现象严重,监督成本居高不下,境外单位不堪重负;有的简单照抄照搬国内或境外监督模式,违背内外有别原则,制度机制上缺乏创新,导致水土不服;有的监督工作缺乏严肃性、专业性与规范性,监督的深度与广度不够,监督能力水平不适应国际业务发展需要,监督质量效果不理想。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要求在更大范围内整合运用监督力量,促进党内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的贯通融合、协调协同。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也提出要整合出资人监管、外派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创新方式,共享资源,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的新形势下,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经营环境,构建既符合国资监管要求又适应国际化经营特点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协同效应与监督合力,实现从有形监督到有效监督的根本转变,对于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促进全面从严治党与境外业务监管有机结合有效融合,有利于落实和强化“走出去”国有企业监督体系的政治监督功能,通过党组织全面监督引领和促进企业内控监督,加强对境外单位主要业务、重要环节和关键少数的监督,规范境外业务权力运行,实现更大范围更高水平的全面监督,确保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企在境外单位落实落地。

促进国有企业全面深化改革和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大监督体系构建涉及治理架构、机构设置、资源配置及运行机制调整等方面,是企业顶层设计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内控环境的重要基础。面对错综复杂的外部运行环境,“走出去”国有企业必须从理念转换、体系再造、制度创新、机制优化等方面入手,加强监督体系重构整合,将同质化的职能拉通管理,尽可能降低内部沟通成本,通过现有职能的有效整合,围绕境外业务运行管理中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及管理短板,倒逼国企改革,优化内控环境,推动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境外业务监管体系,不断探索和持续完善中国特色的“走出去”国有企业制度体系,推进“走出去”国有企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将大监督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提高境外国有资产监管水平防范境外业务重大风险的需要。问题导向与风险防控是境外业务监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价值体现。近年来,全球动荡源与风险点显著增多且不断叠加,“黑天鹅”与“灰犀牛”事件频发,外部不确定性明显加大,境外业务风险管理形势极为严峻。构建既符合国资监管要求又适应境外业务监管特点的大监督体系,通过各监督主体的协同联动与更大范围更高质量的全面监督,有利于及时和充分识别境外业务主要风险,推动重大风险防控机制不断完善,促进风险防控责任落实,并通过建章建制堵塞管理漏洞,推动长效机制建设,确保境外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优化顶层设计,加强对“走出去”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的统一领导

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国有企业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党组织在大监督体系中的独特地位与作用,这是董事会、经营层等决策及经营主体无法替代的。党组织不仅是企业大监督体系构建的领导核心,也是大监督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因此,必须加强党组织对“走出去”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的统一领导,将全面从严治党与境外业务监管统筹谋划,提高监督工作的政治性与权威性,以大监督合力确保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走出去”国有企业可设立党委统一领导、各监督主体参加的企业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围绕建立与境外业务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的大监督体系目标,统筹协调各方监督力量,完善协同监督组织体系与运行机制,推动构建以政治监督为统领、专责监督为核心、职能监督为主线、业务监督为基础、各监督主体有机融合的大监督格局,在推进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抓好“四个协同”,确保“走出去”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有效运行

根据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建设及运行管理实践,笔者认为应在监督计划制定、监督资源配置、监督成果共享、问题线索处置等方面抓好协同,建立统筹协调、上下联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协同检查、闭环管理的企业大监督体系运行机制并持续完善,保证大监督体系有效运转。

监督计划制定。根据风险导向及重要性原则,通过企业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机制,对各监督主体的专项或职能监督计划进行有效整合,坚持问题导向与靶向思维,突出监督检查重点,落实责任分工,加强联检联查,避免各监督主体各自为政的多头检查与重复检查。企业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协调小组定期对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保证监督检查计划有效实施。

监督资源配置。为优化内部监督配置,在公司治理体系及大监督体系构建过程中,可统筹考虑纪检、巡察、审计等专职监督机构的设立与专业力量的配备,提高内部监督资源的互补性,减少监督力量的重复与同质化配置。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整合巡视巡察、审计、纪检等专职监督力量以及党群、人力资源、财务管理、风险内控、法律合规、绩效管理等职能监督力量开展联合检查,发挥各监督主体专业优势,拓展监督检查的广度与深度,提高协同监督能力水平。

监督成果共享。加强监督信息互通与共享,建立健全发现问题、反馈问题、整改问题的联动工作机制,发挥各监督主体监督成果的相互支持与相互印证作用,规范监督检查尺度标准,统筹协调监督成果在业绩考核、干部选拔任用及违规投资经营责任追究中的综合运用。通过协同联动,实现巡视巡察利剑作用、纪检监督震慑作用以及审计监督、鉴定、咨询作用的集成叠加,发挥大监督体系在完善制度体系、推动长效机制建设、促进公司治理、加强风险防控、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增值作用,实现从“问题发现者”到“问题解决者”的转变、从“看门人”到“企业风险保卫者”的转变。

问题线索处置。通过企业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协调小组建立覆盖各监督主体的问题线索报送与集中管理制度、一般性问题线索处置集中会商机制、问题线索处置与责任追究定期督办机制,加强问题线索台账管理,对一般性问题线索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对处置意见进行集中会商,定期对问题线索处置情况进行督办。

处理好“四个关系”,提高“走出去”国有企业监督全覆盖效果

党组织全面监督、出资人监督、专职监督、职能监督、境外单位内控监督以及群众监督是“走出去”国有企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处理好各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对于落实监督协同联动机制、提高“走出去”国有企业监督全覆盖效果至关重要。

党组织全面监督与企业内控监督的关系。对国有企业来讲,党组织全面监督不仅是企业内控环境的重要保障,也是企业内部监督的重要内容,两者应有机结合深度融合。既要通过党组织全面监督促进和强化企业内控监督,也要充分发挥企业内控监督体系在日常监督中的基础性作用。要保证境外企业党组织知情权、建议权与监督权,将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融入公司治理,通过股权代表和管理层员工依法依规落实党组织意见建议,强化公司治理层面与业务层面的监督。

出资人监督与企业内部监督的关系。要建立出资人监督与境外单位内部监督主体之间的信息报告与反馈机制,境外单位监督计划、问题线索、主要风险等情况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出资人监督主体报告,境外单位内部监督主体应接受出资人监督主体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出资人监督主体可根据风险导向及重要性原则,有计划地对境外单位主要业务、重要环节和关键岗位开展提级监督与重点检查,提高监督的权威性和针对性,推进监督关口前移。出资人监督主体要充分尊重境外单位内控监督主体的独立性,注重境外企业内控监督团队胜任能力的培养,维护境外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境外单位内控环境的改善。

专职监督与职能监督的关系。职能监督主要是国内总部归口管理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督,要按照“职能谁归口、监督谁负责”原则,切实发挥国内总部党群、组织人事及其他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督作用。总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和审计是监督体系的第三道防线,不仅要对境外单位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及其内部监督情况进行监督,而且要对第二道防线的职能监督情况进行再监督。要通过企业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加强专职监督与职能监督之间的协同联动,拓展监督检查范围与深度,实现境外业务监督全覆盖。专职监督与职能监督既要有必要的信息共享,也要遵循监督与被监督主体回避原则,严格执纪监督中的保密纪律要求。

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的关系。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是国有企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加强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也要强化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两者协同作用的发挥对于管理链条长、监管难度大的“走出去”国有企业尤为重要。要将适当的公开透明与畅通员工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相同步,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程序相衔接,保障员工监督权与监督对象合法权利相结合。“走出去”国有企业要推动纪检机构监督执纪问责与境外单位信访(投诉)举报机制更好地对接,推动巡视巡察、审计、合规性检查与员工申诉、检举、控告更好地对接,推动领导干部述责述廉、个人事项报告、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与群众监督更好地对接,藉此拓宽员工反映意见和发现问题的渠道,延伸监督触角,在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之间架起便捷的沟通渠道,形成监督合力。

国有企业各监督主体监督目标的趋同性、监督资源的互补性、监督方式的协同性以及监督成果的相关性使得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构建有着良好的整合基础。建立监督对象全覆盖、监督主体同发力、监督体系相融合的“走出去”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对于加强党对国企企业的全面领导、一体推进“走出去”国有企业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对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走出去”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对于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防范境外业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走出去”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制度创新,构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境外业务监管体系,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保障境外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国有企业如何建立大监督体系【第八篇】

【摘要】随着国有大型企业的发展,现有监管模式的缺陷和弊端日益明显,对国有大型企业监管模式的变革呼声也越来越高。许多优秀的国有企业也对监管的模式和思路进行了创新和变革,大监督体系的概念被提出并进行了初步的实践尝试。文章通过对大监督体系构建的组成力量的特点以及不同工作模式下的优劣势分析,来探讨如何构建适应国有大型企业监管需要的大监督体系。

【关键词】国有企业;大监督;监管;联席会议

所谓大监督体系,是指整合公司纪检监察、审计监督、监事会监管、法律监督、工会民主管理等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通过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专业监督与综合监督相结合、群众监督与组织监督相结合,使监督工作渗透到生产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实现监督工作的全方位、全过程和全覆盖。

之所以要推动大监督体系建设,是因为随着国有大型企业的快速发展,经济规模的不断增加,国有大型企业面临监管上的困惑、难题也越来越多,监管上的压力也越来越大,维护和保障经济安全的任务也越来越艰巨。传统的监督思维方式、单一的监督模式,已与国有大型企业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相适应。过去那种各自为政、单打独斗、分口分责的旧有模式,不但造成监督资源的浪费,在监督效果、监督质量上也有较大的不足。

一、大监督体系的构成

大监督体系一般涉及到纪检监察部、内控审计部、监事会、法律事务部和工会五个部门。虽然五个监督部门的最终目的都是保证经济的本质安全,但在履职依据、职责定位、监督方式、监督内容方面都有自己的特点:

1.纪检监察:依据党章党纪,侧重于党对干部的监管,招投标领域以及性质较为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的监察,在公司监督实务中往往力度较重,对被监管方的心里压力较大,被监管单位的抵触和防范意识也较强,监督的成本也相对较高。

2.审计:依据内控准则和内审准则,侧重于事后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在监督实务中,由于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及自身监督地位及法律上的限制,往往无法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相关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党委会等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的获取在现实工作中存在较大难度,这大大限制了审计的监督效果。

3.法律:依据经济类法规,是法律业务专业性的监督,专注于公司运营中法律风险的管控和监督。其专业性突出,监督关注点也比较集中。

4.工会:是依据《工会法》和《劳动法》进行的民主监督,也是一种专项监督。

5.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的财务活动及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集团公司的权益不受侵犯。同时由于监事会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必设机构,有法定监督权,监督既有深度,又有广度,是综合性监督。

二、大监督体系的工作模式

大监督体系的工作机制,目前有两种模式可供参考:模式一:进行机构改革,进行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能上的融合,即以某个部门为主导,其他监督部门划归该部门调度和管理。例如将监察、内部审计职能划归监事会调度和管理,或将内部审计、监事会等划归纪检监察部调度和管理。模式二:保持部门分设,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即保持各监督部门的相对独立性,不进行工作机构的融合,而注重工作职能的配合,通过定期联席会议平台,使重要信息得到及时交流,工作时注重协同与联动,以把握监督的主动性。

(一)工作模式利弊分析

对于第一种大监督体系模式,这种模式有其自身优越性,因为是一个部门去主导监督工作,能调度和管理其他监督部门,沟通成本相对较低,工作效率相对较高。但这种模式也存在很明显的缺陷。首先,各监督力量本身虽然在职能定位、工作依据、工作方式、工作内容、监督的角度上有一定的交叉点,但总体上差异较大。一个部门为主导,去调度和管理其他监督力量的工作模式,会导致主导部门往往只从自己的监督关注角度去考虑问题,会导致主导监督力量的监督效果加强,但会大大弱化其他监督力量的监督效果,从而导致整体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其次,从监督的层面来讲,监事会属于治理层面的监督力量,是外部监督,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出资人、股东的利益,从而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保值增值。而纪检监察、内部审计、法律、工会等监督力量属于管理层面的监督力量,在一定程度上,会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如果实行机构的融合,融合后的机构兼有监事会、纪检监察、审计、法律、工会等各种监督功能,由于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导致该监督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丧失监督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

独立性、权威性是一个评价监督部门是否能够最大限度发挥监督作用的两个标准。实行监督部门的融合,以一种监督力量为主导,其他监督力量为辅助的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监督力量的权威性,但是牺牲了监督的独立性,弱化了辅助监督力量的监督效果,从而也会影响整体的监督力量。

第二种大监督模式,继续保持部门分设,通过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来沟通交流监督事项,进行监督工作的分工安排。这种制度安排,既保证了各监督力量的相对独立性,又通过联席会议方式提高了各监督力量的监督权威性,能够充分利用监督资源,最大限度发挥监督优势。在联席会议统一安排下,各监督力量统一行动目标,相互配合进行监督工作。对所监督事项能够随时交换意见,共同分析,集思广益,取得共识。提高了对异常情况、特殊问题的分析力和判断力,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监督人员政策理解、专业能力、认识角度等方面的差异所带来的对事物判断上的偏差。工作中能够运用多种监督手段,保证足够的力量投入到监督管理工作中去,充分发挥各自作用,相互配合,优势互补,及时沟通,共同行动,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率,从而保证监督质量,完成监督任务。当然,这种模式也不是完美无缺的,最大的缺点,就是因为各监督力量地位上是平等的,相对独立,从而导致沟通协调成本比较高。

(二)工作模式的选择

构建大监督体系的终极目标是实现经济本质安全,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方式是整合纪检监察、内控审计、监事会、法律、工会等监督力量,达到形成监督合力的目的。

要发挥大监督体系的效果,关键在于形成监督合力,而要形成监督合力,关键在于监督力量整合的方式。要评价整合方式的好坏,其判断标准一定是是否达到了形成监督合力的目的。所谓形成监督合力,就意味着要达到1+1>2的效果。形成监督合力,不能以弱化某一项或某几项监督力量的监督效果为代价,而是要让各监督力量都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职能,达到单个的和整体的监督效果都最优的效果。

对于第一种模式的整合,这种模式侧重硬件的组合,忽视了达到监督合力这个判断标准。虽然提升了监督力量整体的权威性,但牺牲了监督力量整体的独立性,弱化了个别监督力量,整体监督效果欠佳。

对于第二种模式的整合,这种模式更注重实际效果导向,客观上也能达到形成监督合力这个目的。既提升了各监督力量的整体权威性,又保持了相对独立性,能提升整体监督效果。

从操作层面来说,无论国有大型企业是否构建大监督体系,纪检监察、内控审计、监事会、法律、工会等监督力量都是客观已经存在的,而且都有存在的法律依据,都有各自的监督方式、监督范围,并且都在积极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为国有企业的经济本质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构建大监督体系,是国有大型企业监管思路的大变革,只要是变革,都是有成本的。大监督体系的构建模式选择标准,是能以最小的变革成本,取得最优的变革效果。第二种模式,不涉及到机构的改革,是在现有的各监督力量都存在并发挥作用的大前提下,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给各监督力量提供信息交流平台、资料共享平台、协同监督平台,克服原模式下分口分责、各自为政、单打独斗的缺陷,达到整合各监督力量从而形成监督合力的目的。这种模式,变革的成本相对较小,实际效果相对较好。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国有大型企业构建大监督体系,最优的方式是:保持各监督力量的相对独立性,通过建立大监督体系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来提升各监督力量的权威性,打造信息交流平台、资料共享平台、协同监督平台,来提升整体监督效果。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M].2001.

[2]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M].2003.

[3]雷海珍.浅议大监督体系中的事后监督[J].青海:青海金融,20114:32-35.

[4]熊梦.完善外派监事会制度,促进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建设[N].北京:首都建设报,201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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