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思考和建议【优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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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思考和建议【第一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委对学校的领导,进一步理顺党政关系,完善领导体制,规范运行机制,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科学、民主、高效、有序地运行,加快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浙江省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三条
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的工作。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党委要尊重和支持校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在党委集体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重视和支持党建工作。
第四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改进领导方法,创新工作机制,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
第五条
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党委职责
第六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七条
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九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章
校长职责
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基本工作原则与要求
第十二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要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
(二)科学治校原则。
正确认识和把握高等教育规律,按照科学的思想、理论、制度和方法领导学校,提高管理水平。
(三)民主治校原则。
严格执行党的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群团组织、学术组织以及专家学者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做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四)依法治校原则。
不断强化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提高依法办事、照章办事的能力,实现学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四条
党政密切配合,正确处理好党委和行政、集体和个人、书记和校长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正确处理“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的关系。党委总揽全局,把好方向,抓好大事,管好干部,尊重和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委书记在坚持党委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善于发挥班子成员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校长在党委集体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重视和支持党建工作。其他行政领导也要自觉接受党委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委决定。
第十六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七条
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对党委负责;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十九条
学校领导班子应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党委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十九条
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树立党性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增强集体领导意识、分工负责意识和主动配合意识,关心全局工作,切实履行职责,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支持,自觉维护党委集体领导和校长的行政管理权威,尊重和支持党委书记的工作。领导班子要加强团结协调,党委书记和校长在班子团结协调方面负主要责任,要严以律己,做出表率。
第五章
重大问题与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
(二)研究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送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通过党委的重要决议、决定、通知及党委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
(三)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问题;
(四)研究决定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管理体制、重大改革方案等重要问题;
(五)研究决定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考核、监督、奖惩等有关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问题;
(六)研究决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进人计划、各类职称评审、人才培养引进有关政策等重要问题;
(七)审定学校的财务预决算、5万元以上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等重要问题;
(八)研究决定学校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书记、校长代表党委、行政所作的工作报告;
(九)研究确定校级学术机构、各类委员会的确立及调整;
(十)研究决定纪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审定由纪委提出的党员干部重大违纪案件的处理意见;
(十一)研究决定民主党派工作的重要问题,审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二)审定校级先进,向上级推荐先进,对出国人员进行政审;
(十三)研究决定校行政提请党委决策的重要事项;
(十四)其它需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二条
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应当按以下程序决策和实施:
(一)调查研究,提出议题。
需提交党委研究的议题,由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事先组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提出工作思路、计划和方案。
(二)征求意见,充分酝酿。
决策前要充分进行准备,有关领导之间要相互沟通并视内容分别听取基层党组织、教代会、学术委员会、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教授等的意见,进行充分论证。
(三)集体研究,民主决策。
党委在研究重大问题时,党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深入讨论,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
(四)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党委集体决定的事项,分别由党委或行政明确责任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其他领导成员要积极配合,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必须由责任人提出意见,并报党委会讨论同意。
(五)组织保证,推动工作。
在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决策与实施过程中,党委应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完成。
(六)督促检查,确保落实。
党委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责成有关领导和部门进行督查督办,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凡立项督查督办的事项,必须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办结后按规定及时立卷归档。对重要工作的完成情况,建立信息反馈和书面报告制度。因工作不负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会议制度与议事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
(一)建立党委会例会制度。
党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副书记均不在校时,一般不召开党委会。出席会议人员为校党委委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党委会。根据会议议题,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二)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书记、校长如有一人缺席,一般不研究干部问题;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三)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形成决议。
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决定。党委委员如因故缺席会议,会后由党委书记指定人员向其通报会议情况及党委决议。
(四)党委会召开前,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就会议议题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
(五)党委会一般情况下不讨论未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没有具体处理方案的议题。
(六)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并做好会议记录的保管和存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
书记办公会
(一)书记办公会是党委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事务的会议。
书记办公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得决定重大问题。
(二)书记办公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参加。
书记办公会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三)书记办公会的议题由书记与副书记共同商议提出,如意见不一致,应暂缓提出。
(四)书记办公会的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
2.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有关问题;
3.对党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4.交流日常工作情况。
(五)书记办公会由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
(一)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得决定重大问题。
(二)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长不能参加时,由校长指定副校长召集或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校长、副校长,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处处长列席校长办公会,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视议题确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三)建立校长办公会例会制度。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和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的,可顺延至下一周。
(四)校长办公会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究问题要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作出决定。
(五)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办公会召开前,重要议题要与党委书记沟通。会议召开后,通过适当方式将会议作出的决定向党委书记通报。
(六)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
1.根据学校党委对学校改革、发展和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传达上级关于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研究讨论贯彻落实措施。
3.听取各系(部)、各部门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汇报,并就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4.审定以学校行政名义发布涉及学校行政工作全局的政策性文件以及以学校行政名义上报上级部门的重要文件。
5.研究拟定对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研究拟定对全校教职工的考核方案和意见;研究拟订学校分配改革方案;研究拟定对师生员工的奖惩。
6.研究拟定和执行财务预决算。研究决定1—5万元大额财务开支,研究拟定5万元以上大额财务开支计划和基本建设规划、重大基建项目和校办产业重大项目的建设计划,研究预算外资金的使用。
7.研究处理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研究开展社会服务、学术文化交流和对外合作办学工作;研究处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员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8.研究处理必须由校长办公会处理的其他工作和突发事件。
(七)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
第二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
(一)党政联席会议是学校党政领导交换意见、磋商学校重要问题、协调工作的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不能代替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
(二)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或校长召集并主持,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参加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党办、校办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需要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由书记、校长研究确定。
(四)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沟通工作情况,交流重要信息,汇报重要工作完成情况;
2.讨论研究需要党委和行政协调解决的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听取有关部门重要工作的汇报;
4.决定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办、校办指定专人记录。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九条
凡行政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党委会应当在20日内列入议题。党委会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后,行政领导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落实。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九条
会议形成的决议,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三十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分别负责党委会、书记办公会、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的议题收集整理工作,了解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会议准备情况,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议题、日程和有关材料,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上述会议都应有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决议通知和会议纪要,按党务、行政分别由党委书记、校长签发。
第三十一条
建立会议通报制度和保密制度。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会后及时汇报和通报,保证会议精神的顺畅落实。会议研究的内容和作出的决定,在未正式公布前,任何人不得向与会成员以外的人谈论与泄露,发现违反保密纪律者,由校纪委立案查处。
第七章
贯彻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是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总责任人。要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作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主要内容,常抓不懈,抓实抓好。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按照上级规定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实施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本实施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是:
(一)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本实施办法的情况。
(二)纪委每学期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实施办法的情况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向党委报告。
(三)党委定期召开中层干部、党外人士、教职工代表等座谈会,听取对执行本实施办法情况的反映。
(四)将领导干部执行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列入干部述职和评议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三十五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执行情况,是学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是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由党委或上级党组织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浙江信息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浙江信息职业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思考和建议【第二篇】
摘要: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是我国高校管理长期实践的结果和成功经验的总结。面对高职院校党委领导下院长负责制在党政关系、组织机构建设及权责交叉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及矛盾,必须理顺高职院校党政关系,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和沟通,建立健全制度,以任务为抓手,全面整合人财物,增强高职院校管理得有效性。
关键词:高职院校;党委领导;院长负责;管理机制
基金项目:四川财经职业学院省级示范建设项目“基于党委领导下院长负责制的办学体制机制研究与实践”阶段性成果。
党委领导下院长负责制既是我国高校办学体制的集中体现,同时也是我国高校管理运行机制的有力支撑。党委领导下院长负责制体现了我党长期以来对事业发展方向的把握权与对高校行政对事业发展工作的监督权。高校党委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事业发展大局具有决策权,党的领导地位在现实工作中不能动摇。然而,在现实的工作中,这种看起来有人掌舵,有人动手,相互监督是否很科学、很高效的管理体制,在实际的管理与运行过程中却没有达到理想的状态,党政两条线往往因为人事安排、工作利益以及办学发展方向等不同政见,在高校党政工作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矛盾,给高校的整体工作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高职院校更是如此,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
一、高校党委领导院长负责制的形成背景及由来
我国高校现行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形成是历经多年变革与发展的结果,是我国社会主义高校办学管理实践的必然归宿,其经历和发展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我国高教事业发展高校领导体制的探索过程。新中国成立后至文化大革命时期,在这一阶段,我国高校建设处于起步阶段,没有现成的经验借鉴,靠自我摸索和向前苏联学习。我国高等院校先后实行了“校务委员会制”、“校(院)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党委领导下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等,对于新中国高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形成起到了奠定基础,对于促进高校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十年“文化大革命”的冲击,高校内部领导体制受到极大冲击与破坏,“革命委员会”登场成为了高校的领导机构,高校管理与运行机制的形成进程被破坏和中断。
第二阶段,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的形成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1985年期间,在这一阶段,教育部颁布了《高教六十条》,首次明确规定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这种体制对于高教战线10年的拨乱反正,克服当时高校内部管理的混乱局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思想认识不够统一,具体制度、具体措施没有跟上,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状况又在一些高校出现,“文化大革命”的余毒使得高校成为大搞思想政治的主战场还没有彻底清除掉,高校行政管理的地位和作用被边缘化。
第三阶段,校(院)长负责制的初步形成阶段。1985年以后直至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召开之前。高校开始逐步实行“校(院)长负责制”,有些学校还设立了由校长主持的校务委员会。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高校的行政办事效率,但也淡化了高校党的领导作用,削弱了高校的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培养目标上是“只专不红”,其消极影响在1989年春夏之交发生的政治风波中得以显现。
第四阶段,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管理体制的确立与实施阶段。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至今,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管理体制得以正式确立下来,并写进了党教育发展的文件之中。1989年7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国家教委《关于当前高等学校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指出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高等学校仍应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90年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强调高等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2010年8月,中共中央颁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1990年以来,经中央批准,中央有关部门连续召开18次高校党的建设会议,总结、交流包括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内的高校党建工作,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在高校得到了明显加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管理体制得以步入法规化、正常化和定型化轨道。
二、高职院校党委领导院长负责管理制的现实问题及矛盾体现
高职院校作为我国高校的后起之秀,在高校组织机构及管理体制的建立及运行方面缺乏足够的经验,在实际的管理与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的现实问题及矛盾。
(一)关系不顺,职责不清,矛盾碰撞
我国高校办学体制的不少文件中明确写清了党对高校办学方向的绝对领导,这其中就包括了党对人事、重大决策、宣传、党组织建设等的决策权与管理权,以保证高校的高效运行与人才培养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但是,由于高校这个集体的特殊性,其生产者和生产的产品均为人,其单位人群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那就是这个群体大都具有较强的文化基础素质和专业技能,具有社会人具有的能动性。因此,无论从群体的数量还是从工作的任务、性质来看,在知识分子集中的地方,专家治校显得极为重要,加上高职院校大部分由中专升格而来,党委的地位与作用在中专本身就没有受到重视,中专时期的党委书记一般是由校长兼任。这使得高职院校本身应该位居第一的党委地位及思想政治工作往往并没有得到其应有的重视。升格后的高职院校按照高校体制分为党委和行政两条线,但是,党委的地位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和巩固,造成了党委与行政现实的关系不顺,职责不清,权利分夺。进一步造成了党委和行政在分工、人事任免上的扯皮问题,使得党委、行政的议事原则、议事程序等工作任务交叉,有时显得形同虚设,党委与行政矛盾碰撞时有发生。 (二)组织制度不全,程序不稳,管理决策执行力度不够
就目前来讲,现在有部分高职高专类学校,在党委与行政的组织机构建设和制度建设上存在一定的不全或不完善,比如,很多高校的组织部和人事处是合在一起的,是一套人马两个牌子,但是在高校的职能划分上,其实是党政两条线;又如,宣传统战部在高职院校中一般是归口在学院办公室合署办公,也是党政不分的表现。组织机构的不健全,进一步造成的是在工作开展上的权责不分问题,他们属于党委和行政共管部门,因此,党委和行政在议事程序和办理手续上有时是截然不同的,甚至出现矛盾与混淆不清的地方,进而造成部门办事规则不强,办理程序不稳定,在重大事情上决策上领导临时决定,个人意志决定事情的现象较为突出。这一方面是对党委领导院长负责制的狭隘理解,忽略了我党长期以来的民主集中制优良传统。另一方面这种领导导向和临时决定也体现了领导班子谁强势谁做主的问题,大大增加了滋生腐败的几率。更为严重的是在同一事情的决策上往往出现党委和行政存在意见和观点不一致的地方,决策出现分歧,使得管理决策难以正常进行或部门在执行力度上不够。
(三)权责交错,互相推诿,工作效率受到制约
党委领导下院长负责制在国家的教育文件中对党委、行政的职责划分上看起来是很明确的,那就是党委负责党的组织建设、人事任免、涉及办学方向的重大决策以及宣传统战工作等。院行政负责业务管理,包括专业设置、课程建设、财务、科研、学生工作、师资队伍建设、后勤工作等。但是,我们仔细分析可以看出,这其中存在不少交叉的地方,比如,组织人事是由党委在管,但师资队伍建设却是院行政分管,学生工作由院行政分管,但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却是党委在管,院长在管业务、但业务部门的领导按照程序应该由党委决定和任免,等等。这样的结果是共同涉及,看起来是都在管,实际是没有人管,在工作总结时成绩都写进了自己的工作中,但在出了纰漏时,该承担责任时却没有人出来承担,造成权责交错,工作推诿,互相扯皮,学院工作效率收到了极大的影响,严重影响了党的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高校党委领导院长负责制有效开展的思考
高校党委领导下院长负责制需要党委与行政各自摆正位置,各司其职,以科学发展、和谐工作氛围的创造作为前提。具体来讲,就是要理顺关系,完善制度,加强沟通,精诚团结。
(一)要理顺关系,摆正位置,充分认识实行党委领导院长负责制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党委领导下院长负责制有效工作开展的前提是党委和行政要理顺关系,摆正位置,相互支持。要理顺关系,从高校来讲,其内容主要包括这样几层关系。一是处于校级的党委领导班子与行政领导班子的关系,主要涉及到党委书记、副书记及纪委书记等党政工团方面的关系;二是处于中层干部的党委系列与行政系列部门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包括党办与院办的关系、党委宣传部与学工部、思政部的关系、组织部与人事处、统战部与工会等等。三是要理顺党委领导系列与行政系列部门之间人员的关系。这些人员关系包括岗位确定、进修学习等。理顺关系的目的在于党委和行政要相互摆正自己的位置,在处理事情上才能干好自己的角色,我们常说位置决定大脑,就是这个道理。
摆正位置除干好自己的角色外,还包括换位思考的工作思路,那就是充分认识我国高校党委领导院长负责制的形成背景及缘由,充分认识党委对高校办学方针及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及学院工作专家治校、人才培养及创新工作的性质及难度,从思想上实现党委领导院长负责班子之间的和谐统一。
(二)建立健全组织制度,落实议事程序,充分发挥民主与集中集体决策的作用
要保证在一所学校两套班子的正常运行,必须要建立健全组织制度,落实议事程序,充分发挥民主与集中的集体决策作用。首先要建立健全组织部门,这些部门按照国家的规定分为党委和行政两条线,完善机构,理清职责。其次要完善党委和行政的办事制度。这些制度包括党委选人用人制度、干部培养与进修制度、组织建设与党员培养制度、宣传统战工作制度、党委重大事情议事制度,等等。行政的工作制度主要包括财务制度、部门办事制度、部门岗位职责、部门负责人权利与责任、院务会议例行制度以及部门内部的管理制度,等等。无论是党委部门也好、行政科室也好,在办事上需要讲求程序,那就是严格执行党委人事任免等重大事情集体议定决定权,党委对学院业务管理工作的参与权而不是过多干预。校长作为学院的法人代表,要承担学院安全、财务管理、业务规划与发展等主要业务工作。在学院办学方向上要在党委的领导下执行学院党委及上级党委的决定和决策。一心一意抓规划发展,一心一意抓落实提高,而不是过多地考虑人事安排、组织建设等问题,以免本末倒置。无论是党委会还是院务会议,都要坚持和体现民主集中这一原则,既避免搞大一统,一言堂,避免行政领导意志、独裁统治,更要避免互相拆台,相互推诿,荒废了党的事业。
(三)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充分发挥党政班子的整体合力
从高校党委与行政工作的现实问题及产生矛盾的情况来看,抛开其他因素,其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两套班子在工作思想的沟通协调上存在一定的问题。沟通不够,支持不够,从而影响了学院整体工作合力的发挥。加强沟通,相互支持是我党在战争年代形成的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思路与方式。具体来讲,就是党委和行政在各自的职责与任务上要充分认识,站好角色,摆正位置,要把握好自身工作的主次问题,特别是在人事任免上。同时在工作开展上党委和行政要开展沟通,要讲事实,摆道理,以理服人。在具体工作上要互相合作与支持,而不是相互拆台,站着看笑话,这样不利于学院在党委领导下党政班子合力的发挥以及学院事业的壮大与快速发展。
(四)以任务为抓手,部门配合,统一调度,精诚团结
学校行政工作的实际是以任务为中心的,而学校工作任务往往需要多个部门的通力配合。以学校教学改革为例,任何一项改革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教学改革要涉及到学生工作、师资队伍建设、后勤管理、信息中心等。这其中还要涉及到某些专业系部。而在这其中,有些部门是党委系列,而有些部门是行政系列,如果严格按照党政系列来开展工作势必会牵扯到很多问题。因此,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有效开展和人财物的统一调动,应该以学院工作为中心,以项目为抓手,充分发挥学校在人财物等方面的调动和整体合力的提高,实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具体来讲,就是要求无论是党委系列也好,行政班子系列也好,在学院这一中心工作下,要打破管理体制系列的框框,要根据需要组建牵头部门,围绕中心任务组建协调机构,多部门配合,任务明确,分工合作,职责清楚,实现人财物的统一调度,这既避免了部门之间扯皮形成的人财物、时间、精力等的浪费,影响工作进程,同时也避免了部门之间工作上的冲突和由此带来的矛盾,为学校工作合力工作的开展建立了实施平台。
参考文献:
[1]陈剑旄.党委领导下的院(校)长负责制实现机制探索[J].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
[2]郝勇.高职院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思考[J].思想政治研究,20102
作者简介:
肖兆飞(),男,汉族,四川简阳人,副教授,博士,科研处副处长(主持全面工作),研究方向:职业教育管理、职业教育科研、应用文写作教学;
游秋琳,女,汉族,四川成都人,副教授,本科,校企合作处副处长,研究方向:校企合作,会计,教育管理。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思考和建议【第三篇】
公立医院的管理体制已经非常明确地是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对于如何落实好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笔者接受过《健康界》编辑的专访,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不仅是“书记、院长谁大”之争》,也先后写了9篇自媒体文章,以帮助厘清对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认识。昨晚与深圳市医院管理者协会的宋平老师交流讨论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举措,有一些心得,再做一些分享。
确定好表现形式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是一个政治管理体制,但其表现形式可能会随着各个地方与各个医院的实际而有所不同。这一点,在《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文件中有一些表述。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不是新事物,30年前绝大多数公立医院实行的就是这种管理模式,但表现形式多为党委领导下的院长分工负责制。
现在由院长负责制转为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也许不能简单抛弃30年院长负责制改革的成果,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中,仍然应当充分发挥好院长岗位管理及院长运营团队管理的两方面作用。进入新时代,加强对公立医院党的领导,不仅仅要从政治意义上去认识,还应当从医院组织职业化的角度去理解。
公立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组织职业化管理也许会成为未来最具有效率的表现形式之一。可以从加强公立医院的岗位职业化、团队职业化和组织职业化三个层次去贯彻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组织职业化管理这个表现形式,对于做好公立医院的组织管理设计,可以起到管理内容与表现形式相得益彰的作用。
派好书记与聘好院长
有关省市出台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举措,已经明确书记是公立医院的第一责任人,而在法人治理结构中,院长又多将出任法人代表。这就决定了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关键是要派好书记与聘好院长。
作为在公立医院体现党的执政地位,医院党委书记应多是上级党组织指派,也就是说党委书记将不会职业化的书记,而是根据党不同时期对公立医院的政策,而委派具有政策执行力的党的领导干部担任书记职务,承担医院党委对医院实行领导的第一责任人角色。当前在从院长负责制转为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过程中,那些廉洁自律而卓有成效的党员院长,将最有可能转任书记。
从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来说,医院法人代表是承担医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这个法人代表院长担任较为合适,因为院长是职业化的,出面承担医院运营与管理责任不会损害至党组织的威信。因此院长岗位可能要实行职业化管理。可以通过社会公开招聘、公立医院间相互交流或者其他形式,按照医院任期运营目标管理的要求来聘用。院长的任期目标聘用制,将促使院长职业化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使医院院长岗位始终保持活力和管理更新能力。而书记的委派制则让公立医院党的领导具有稳定性,以保持公立医院的方向始终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走样。
加强公立医院政治文化建设
公立医院是国家举办的社会公益性组织,区别于非公医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应该把公立医院文化建设放在核心地位。医疗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陆地,用党的先进政治文化来占领和武装公立医院,以巩固和加强党的执政地位。将公立医院建设成一个政治文化组织,通过医疗文化的传播来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党的正确领导、感受到医疗的公益性,让人民从维护自身健康的过程中体验到更有价值的医疗。
因此,公立医院的政治文化建设将是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最具挑战性的任务。要形成以书记掌舵、院长行船、党委成员一班人各司其职的团队职业化管理下的医院文化建设。通过医院基层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中高层管理者的努力来形成一个活泼与协调的医院政治文化的氛围,从而有效地发挥医院党组织为核心的医院组织职业化管理作用。
实施医院精细化管理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与院长负责制最大的不同点,是法制而不是人治。院长负责制易导致能人治院,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成员与院长运营团队之间既严格协调统一又相互制约,形成一个法制化运营管理环境。公立医院是保障人民基本医疗的政治性、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像企业那样要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完全可以按步就班的通过法制化环境营造和实施精细化的管理,来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降低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院运营效率。从前的院长负责制,权力集中于院长一人,医院管理的法制化和精细化显然是无法实现的。做好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管理的法制化与精细化将是不可逾越的门坎。
附笔者曾写的相关文章标题:
1《公立医院管理新模式——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解读》
2《公立医院加强党建将促进公立医院职业化管理水平提升》
3《为什么公立医院要着重打造领袖团队》
4《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最需要做什么》
5《现代医院如何通过变革建设高效组织?》
6《从成功院长案例看职业化管理:职业院长≠职业化管理》
7《公立医院改革的三个紧迫性任务》
8《如何当好公立医院党委书记和院长》
9《对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社会心理认识》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思考和建议【第四篇】
党委领导下院长负责制既是我国高校办学体制的集中体现,同时也是我国高校管理运行机制的有力支撑。党委领导下院长负责制体现了我党长期以来对事业发展方向的把握权与对高校行政对事业发展工作的监督权。高校党委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事业发展大局具有决策权,党的领导地位在现实工作中不能动摇。然而,在现实的工作中,这种看起来有人掌舵,有人动手,相互监督是否很科学、很高效的管理体制,在实际的管理与运行过程中却没有达到理想的状态,党政两条线往往因为人事安排、工作利益以及办学发展方向等不同政见,在高校党政工作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矛盾,给高校的整体工作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高职院校更是如此,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
一、高校党委领导院长负责制的形成背景及由来
我国高校现行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形成是历经多年变革与发展的结果,是我国社会主义高校办学管理实践的必然归宿,其经历和发展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我国高教事业发展高校领导体制的探索过程。新中国成立后至文化大革命时期,在这一阶段,我国高校建设处于起步阶段,没有现成的经验借鉴,靠自我摸索和向前苏联学习。我国高等院校先后实行了“校务委员会制”、“校(院)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党委领导下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等,对于新中国高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形成起到了奠定基础,对于促进高校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十年“文化大革命”的冲击,高校内部领导体制受到极大冲击与破坏,“革命委员会”登场成为了高校的领导机构,高校管理与运行机制的形成进程被破坏和中断。
第二阶段,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的形成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1985年期间,在这一阶段,教育部颁布了《高教六十条》,首次明确规定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这种体制对于高教战线10年的拨乱反正,克服当时高校内部管理的混乱局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思想认识不够统一,具体制度、具体措施没有跟上,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状况又在一些高校出现,“文化大革命”的余毒使得高校成为大搞思想政治的主战场还没有彻底清除掉,高校行政管理的地位和作用被边缘化。
第三阶段,校(院)长负责制的初步形成阶段。1985年以后直至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召开之前。高校开始逐步实行“校(院)长负责制”,有些学校还设立了由校长主持的校务委员会。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高校的行政办事效率,但也淡化了高校党的领导作用,削弱了高校的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培养目标上是“只专不红”,其消极影响在1989年春夏之交发生的政治风波中得以显现。
第四阶段,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管理体制的确立与实施阶段。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至今,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管理体制得以正式确立下来,并写进了党教育发展的文件之中。1989年7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国家教委《关于当前高等学校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指出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高等学校仍应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90年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强调高等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2010年8月,中共中央颁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1990年以来,经中央批准,中央有关部门连续召开18次高校党的建设会议,总结、交流包括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内的高校党建工作,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在高校得到了明显加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管理体制得以步入法规化、正常化和定型化轨道。
二、高职院校党委领导院长负责管理制的现实问题及矛盾体现
高职院校作为我国高校的后起之秀,在高校组织机构及管理体制的建立及运行方面缺乏足够的经验,在实际的管理与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的现实问题及矛盾。
(一)关系不顺,职责不清,矛盾碰撞
我国高校办学体制的不少文件中明确写清了党对高校办学方向的绝对领导,这其中就包括了党对人事、重大决策、宣传、党组织建设等的决策权与管理权,以保证高校的高效运行与人才培养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但是,由于高校这个集体的特殊性,其生产者和生产的产品均为人,其单位人群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那就是这个群体大都具有较强的文化基础素质和专业技能,具有社会人具有的能动性。因此,无论从群体的数量还是从工作的任务、性质来看,在知识分子集中的地方,专家治校显得极为重要,加上高职院校大部分由中专升格而来,党委的地位与作用在中专本身就没有受到重视,中专时期的党委书记一般是由校长兼任。这使得高职院校本身应该位居第一的党委地位及思想政治工作往往并没有得到其应有的重视。升格后的高职院校按照高校体制分为党委和行政两条线,但是,党委的地位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和巩固,造成了党委与行政现实的关系不顺,职责不清,权利分夺。进一步造成了党委和行政在分工、人事任免上的扯皮问题,使得党委、行政的议事原则、议事程序等工作任务交叉,有时显得形同虚设,党委与行政矛盾碰撞时有发生。(二)组织制度不全,程序不稳,管理决策执行力度不够
就目前来讲,现在有部分高职高专类学校,在党委与行政的组织机构建设和制度建设上存在一定的不全或不完善,比如,很多高校的组织部和人事处是合在一起的,是一套人马两个牌子,但是在高校的职能划分上,其实是党政两条线;又如,宣传统战部在高职院校中一般是归口在学院办公室合署办公,也是党政不分的表现。组织机构的不健全,进一步造成的是在工作开展上的权责不分问题,他们属于党委和行政共管部门,因此,党委和行政在议事程序和办理手续上有时是截然不同的,甚至出现矛盾与混淆不清的地方,进而造成部门办事规则不强,办理程序不稳定,在重大事情上决策上领导临时决定,个人意志决定事情的现象较为突出。这一方面是对党委领导院长负责制的狭隘理解,忽略了我党长期以来的民主集中制优良传统。另一方面这种领导导向和临时决定也体现了领导班子谁强势谁做主的问题,大大增加了滋生腐败的几率。更为严重的是在同一事情的决策上往往出现党委和行政存在意见和观点不一致的地方,决策出现分歧,使得管理决策难以正常进行或部门在执行力度上不够。
(三)权责交错,互相推诿,工作效率受到制约
党委领导下院长负责制在国家的教育文件中对党委、行政的职责划分上看起来是很明确的,那就是党委负责党的组织建设、人事任免、涉及办学方向的重大决策以及宣传统战工作等。院行政负责业务管理,包括专业设置、课程建设、财务、科研、学生工作、师资队伍建设、后勤工作等。但是,我们仔细分析可以看出,这其中存在不少交叉的地方,比如,组织人事是由党委在管,但师资队伍建设却是院行政分管,学生工作由院行政分管,但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却是党委在管,院长在管业务、但业务部门的领导按照程序应该由党委决定和任免,等等。这样的结果是共同涉及,看起来是都在管,实际是没有人管,在工作总结时成绩都写进了自己的工作中,但在出了纰漏时,该承担责任时却没有人出来承担,造成权责交错,工作推诿,互相扯皮,学院工作效率收到了极大的影响,严重影响了党的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高校党委领导院长负责制有效开展的思考
高校党委领导下院长负责制需要党委与行政各自摆正位置,各司其职,以科学发展、和谐工作氛围的创造作为前提。具体来讲,就是要理顺关系,完善制度,加强沟通,精诚团结。
(一)要理顺关系,摆正位置,充分认识实行党委领导院长负责制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党委领导下院长负责制有效工作开展的前提是党委和行政要理顺关系,摆正位置,相互支持。要理顺关系,从高校来讲,其内容主要包括这样几层关系。一是处于校级的党委领导班子与行政领导班子的关系,主要涉及到党委书记、副书记及纪委书记等党政工团方面的关系;二是处于中层干部的党委系列与行政系列部门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包括党办与院办的关系、党委宣传部与学工部、思政部的关系、组织部与人事处、统战部与工会等等。三是要理顺党委领导系列与行政系列部门之间人员的关系。这些人员关系包括岗位确定、进修学习等。理顺关系的目的在于党委和行政要相互摆正自己的位置,在处理事情上才能干好自己的角色,我们常说位置决定大脑,就是这个道理。
摆正位置除干好自己的角色外,还包括换位思考的工作思路,那就是充分认识我国高校党委领导院长负责制的形成背景及缘由,充分认识党委对高校办学方针及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及学院工作专家治校、人才培养及创新工作的性质及难度,从思想上实现党委领导院长负责班子之间的和谐统一。
(二)建立健全组织制度,落实议事程序,充分发挥民主与集中集体决策的作用
要保证在一所学校两套班子的正常运行,必须要建立健全组织制度,落实议事程序,充分发挥民主与集中的集体决策作用。首先要建立健全组织部门,这些部门按照国家的规定分为党委和行政两条线,完善机构,理清职责。其次要完善党委和行政的办事制度。这些制度包括党委选人用人制度、干部培养与进修制度、组织建设与党员培养制度、宣传统战工作制度、党委重大事情议事制度,等等。行政的工作制度主要包括财务制度、部门办事制度、部门岗位职责、部门负责人权利与责任、院务会议例行制度以及部门内部的管理制度,等等。无论是党委部门也好、行政科室也好,在办事上需要讲求程序,那就是严格执行党委人事任免等重大事情集体议定决定权,党委对学院业务管理工作的参与权而不是过多干预。校长作为学院的法人代表,要承担学院安全、财务管理、业务规划与发展等主要业务工作。在学院办学方向上要在党委的领导下执行学院党委及上级党委的决定和决策。一心一意抓规划发展,一心一意抓落实提高,而不是过多地考虑人事安排、组织建设等问题,以免本末倒置。无论是党委会还是院务会议,都要坚持和体现民主集中这一原则,既避免搞大一统,一言堂,避免行政领导意志、独裁统治,更要避免互相拆台,相互推诿,荒废了党的事业。
(三)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充分发挥党政班子的整体合力
从高校党委与行政工作的现实问题及产生矛盾的情况来看,抛开其他因素,其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两套班子在工作思想的沟通协调上存在一定的问题。沟通不够,支持不够,从而影响了学院整体工作合力的发挥。加强沟通,相互支持是我党在战争年代形成的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思路与方式。具体来讲,就是党委和行政在各自的职责与任务上要充分认识,站好角色,摆正位置,要把握好自身工作的主次问题,特别是在人事任免上。同时在工作开展上党委和行政要开展沟通,要讲事实,摆道理,以理服人。在具体工作上要互相合作与支持,而不是相互拆台,站着看笑话,这样不利于学院在党委领导下党政班子合力的发挥以及学院事业的壮大与快速发展。
(四)以任务为抓手,部门配合,统一调度,精诚团结
学校行政工作的实际是以任务为中心的,而学校工作任务往往需要多个部门的通力配合。以学校教学改革为例,任何一项改革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教学改革要涉及到学生工作、师资队伍建设、后勤管理、信息中心等。这其中还要涉及到某些专业系部。而在这其中,有些部门是党委系列,而有些部门是行政系列,如果严格按照党政系列来开展工作势必会牵扯到很多问题。因此,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有效开展和人财物的统一调动,应该以学院工作为中心,以项目为抓手,充分发挥学校在人财物等方面的调动和整体合力的提高,实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具体来讲,就是要求无论是党委系列也好,行政班子系列也好,在学院这一中心工作下,要打破管理体制系列的框框,要根据需要组建牵头部门,围绕中心任务组建协调机构,多部门配合,任务明确,分工合作,职责清楚,实现人财物的统一调度,这既避免了部门之间扯皮形成的人财物、时间、精力等的浪费,影响工作进程,同时也避免了部门之间工作上的冲突和由此带来的矛盾,为学校工作合力工作的开展建立了实施平台。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思考和建议【第五篇】
讨论决定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书记意见。重大问题提交会议前,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充分沟通、取得共识,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理事会议代替党委会议。
实施办法提出,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市属及以上的公立医院、设党委的公立医院,实行党委书记、院长分设,院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得兼任临床科室负责人,允许实行院长聘任制。探索推进不同类别、不同等级医院之间干部交流,推进城乡医院干部对口支援。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建立医院领导班子成员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注重政治引领。建立党委主导、院长负责、党务行政工作机构齐抓共管的医德医风工作机制,实行医德“一票否决”制,将医德表现与医务人员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和工作考核等直接挂钩。